| 內文取自:律政司工作回顧-"律政司2008"
國際法律科由條約法律組和司法互助組組成。該科負責三項主要工作:向政府提供有關國際法的法律意見,負責國際協議的談判工作或派出法律專業人員在談判中提供意見,以及處理香港特區與其他司法管轄區之間的司法互助請求。
金鐘道政府合署高座47樓
| 條約法律組 查詢: 2867
2708 傳真﹕2877 2130 | 司法互助組
查詢: 2867 4748 傳真: 2523 7959 |
描述
提供意見 條約法律組提供法律意見的範圍包括:國際貿易法、特權及豁免、民用航空及海運、國際勞工公約、人權、環境及衞生、互免簽證和外層空間等。此外,該組就合作協議和安排的草擬和釋義事宜提供法律意見。這些協議和安排涉及海關及警方合作,以至文化及教育合作。司法互助組就國際刑法和刑事事宜國際司法互助的各方面,提供法律意見。此外,國際法律科就制定法例以便在香港特區實施國際協議,提供法律意見。這些協議的主題包括反恐怖主義、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決議案、海洋污染、移交逃犯和刑事事宜司法互助。 談判 雙邊協議 該科律師代表香港特區與其他國家就移交逃犯、刑事事宜司法互助及移交被判刑人士事宜進行談判。香港特區在這三方面已訂立近50項協議。 除了進行談判之外,該科的律師也會出任香港特區代表團的成員,在雙邊談判中提供法律支援。談判的事項包括民用航空運輸、避免雙重徵稅、海關合作、區域貿易協議、促進和保護投資的協議,及互免簽證協議。目前,香港特區已締結的雙邊協議總數達150多條。
刑事事宜司法互助 這些協議規定締約雙方須就罪行的調查及檢控事宜,以及與刑事事宜有關的法律程序,向對方提供協助。協助方式包括取證、執行搜查和檢取的請求、出示文件和沒收犯罪得益。 移交逃犯 移交逃犯協議的締約雙方,承諾在符合某些條件下,向對方移交被控犯了嚴重罪行或被定罪後潛逃的人,但構成罪行的行為,必須是根據締約雙方的法律同屬刑事罪行。這些協議可避免香港特區成為外地罪犯的避難所,也有助把逃往海外的罪犯遣送回港。 移交被判刑人士 這些協議可讓在香港特區服監禁刑期的外國人返回原國繼續服刑直至刑期屆滿。同樣,在外地司法管轄區被判在當地服監禁刑期的香港人也可以申請返回香港特區服刑。 民用航空運輸 民用航空運輸協議為香港特區與其雙邊夥伴之間的定期航班服務訂定綱領。這些協議的談判是以平等交換航空交通權為基礎的。當局也與有關國家就民航過境協議進行談判。香港特區與其他司法管轄區訂立的民用航空運輸協議超過60條。 避免雙重徵稅 這些協議及安排,為避免對從事跨境經濟活動人士雙重徵稅而作出規定。有關協議及安排適用於特定收入(例如從國際空運及海運中賺取的收入),或訂明全面的避免雙重徵稅規定。香港特區已經與一些國家簽署全面的避免雙重徵稅協議,以及有關航運和民用航空服務收入的協議,並與多個國家展開談判,以期達成全面的協議。 促進和保護投資 促進和保護投資協議為締約雙方創造有利的投資條件,讓雙方在對方境內作出更大的投資。此外,這些協議訂明締約雙方的投資同獲公平對待,不會受到歧視,也訂明由革命、國家緊急狀態或騷亂所引致的損失會獲得賠償。
互免簽證 這些協議及安排令香港特區與其他司法管轄區可以相互豁免簽證規定,方便人們往來,對商人及旅客尤其重要。現時,這類協議及安排超過130項,讓香港特區護照持有人免簽證或以落地簽證進入其他司法管轄區。 
多邊協議 這該科律師參與由國際組織舉辦的國際會議及外交會議。他們可以"中國香港"代表團成員的身分出席會議,例如出席世貿會議(香港特區是世貿成員);他們也可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代表團成員的身分出席會議,例如出席只限以國家為單位參加的海牙國際私法會議。 這些國際和外交會議往往討論多邊協議的草擬及訂立事宜,或實施協議引起的事宜。目前適用於香港特區的多邊條約超過200條。 提供協助的請求 司法互助組代表香港特區履行為刑事事宜司法互助而設的中心機關的職責。該組負責協調和處理香港特區提出和接獲的移交逃犯及司法互助請求,並就香港特區提出和接獲的移交被判刑人士的申請,向政府提供法律意見。該組也根據《證據條例》(第8章)處理海外司法管轄區提出的請求。
其他工作 打擊清洗黑錢財務行動特別組織 香港特區是該組織的正式成員,以"中國香港"名義參與該組織的事務。司法互助組就與此相關的事宜,向禁毒專員提供法律支援。該組律師按需要出席該組織的國際會議,並在該組織成員相互評估反清洗黑錢和打擊恐怖主義籌資活動標準的實施情況時,擔任專家法律評估人員。 國際研討會 該科律師定期出席其他政府及國際組織舉辦的地區及國際研討會,並在會上發言,這有助保持香港特區的國際形象。此外,他們經常為本地及海外執法機關舉行有關司法互助事宜的簡介會,並就刑事事宜的國際合作(如追討資產)和其他形式的司法互助,發表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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