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際法律科由條約法律組和司法互助組組成。該科負責三項主要工作:向政府提供有關國際公法的法律意見,負責國際協議的談判工作或派出法律專業人員在談判中提供意見,以及處理香港特區與其他司法管轄區之間的司法合作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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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意見 條約法律組提供法律意見的範圍包括:國際貿易法、特權及豁免、民用航空及海運、國際勞工公約、人權、環境及衞生、互免簽證和外層空間等。此外,該組就不同範疇的合作協議和安排的草擬和解釋事宜提供法律意見。有關範疇包括海關及警方合作,以至文化及教育合作。司法互助組就國際刑法和刑事事宜國際司法合作的各方面,提供法律意見。此外,國際法律科就制定法例以便在香港特區實施國際協議,提供法律意見。這些協議的主題包括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決議案、海洋污染、環境保護、移交逃犯和刑事事宜司法互助。
談判 雙邊協議 國際法律科的律師代表香港特區與其他國家就移交逃犯、刑事事宜司法互助及移交被判刑人士的協議進行談判。香港特區在這三方面已訂立超過50項協議。
除了進行談判之外,國際法律科的律師也會出任香港特區代表團的成員,在雙邊談判中提供法律支援。談判的事項包括民用航空運輸、避免雙重徵稅、海關合作、自由貿易協議、促進和保護投資的協議,以及互免簽證協議。目前,香港特區已締結的雙邊協議總數超過170條。
刑事事宜司法互助 這些協議規定締約雙方須就罪行的調查及檢控事宜,以及與刑事事宜有關的法律程序,向對方提供協助。協助方式包括取證、執行搜查和檢取的請求、出示文件和沒收犯罪得益。
移交逃犯 移交逃犯協議的締約雙方,承諾在符合某些條件下,向對方移交被控犯了嚴重罪行或被定罪後潛逃的人,但構成罪行的行為,必須是根據締約雙方的法律同屬刑事罪行。這些協議可避免香港特區成為外地罪犯的避難所,也有助把逃往海外的罪犯遣送回港。
移交被判刑人士 這些協議可讓在香港特區服監禁刑期的外國人返回原國繼續服刑直至刑期屆滿。同樣,在外地司法管轄區被判在當地服監禁刑期的香港人也可以申請返回香港特區服刑。
民用航空運輸 民用航空運輸協議為香港特區與其雙邊夥伴之間的定期航班服務訂定綱領。這些協議的談判是以平等交換航空交通權為基礎的。當局也與有關國家就民航過境協議進行談判。香港特區與其他司法管轄區訂立的民用航空運輸協議超過60條。
避免雙重徵稅 這些協議及安排,為避免對從事跨境經濟活動人士雙重徵稅而作出規定。有關協議及安排適用於特定收入(例如從國際空運及海運中賺取的收入),或訂明全面的避免雙重徵稅規定。香港特區已訂立超過10項全面的避免雙重徵稅協議,以及有關航運和民用航空運輸收入的協議,並與另外五個司法管轄區就訂立全面協議大體上已取得共識。
促進和保護投資 促進和保護投資協議為締約雙方創造有利的投資條件,讓雙方的投資者在對方境內作出更大的投資。這些協議訂明締約雙方的投資同獲公平對待,不會受到歧視,也訂明由革命、國家緊急狀態或騷亂所引致的損失會獲得賠償。目前,香港特區與其他司法管轄區訂立的促進和保護投資協議共有16條。
互免簽證 這些協議及安排令香港特區與其他司法管轄區可以相互豁免簽證規定,方便人們往來,對商人及旅客尤其重要。現時,這類讓香港特區護照持有人以落地簽證或免簽證進入其他司法管轄區的協議及安排已達140項。

多邊協議 國際法律科的律師參與由國際組織舉辦的國際會議及外交會議。他們可以“中國香港”代表團成員的身分出席會議,例如出席世界貿易組織會議(香港特區是該組織的成員);他們也可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代表團成員的身分出席會議,例如出席只限以國家為單位參加的海牙國際私法會議。
這些國際和外交會議往往討論多邊協議的草擬及訂立事宜,或實施協議引起的事宜。目前適用於香港特區的多邊條約超過240條。
提供協助的請求 司法互助組代表香港特區履行為刑事事宜司法合作而設的中心機關的職責。該組負責協調和處理香港特區提出和接獲的移交逃犯及司法互助請求,並就香港特區提出和接獲的移交被判刑人士的申請,向政府提供法律意見。該組也根據《證據條例》(第8章)處理海外司法管轄區提出的請求。自2008年8月起,該組按照在海牙簽訂的《國際擄拐兒童民事方面公約》及本港的《擄拐和管養兒童條例》(第512章)的有關規定,擔任香港特區的中樞當局。
其他工作 打擊清洗黑錢財務行動特別組織 香港特區是該組織的正式成員,以“中國香港”名義參與該組織的事務。司法互助組就與此相關的事宜,向財政司司長及保安局局長提供法律支援。司法互助組的律師出席該組織的國際會議及參與專家工作小組,並在該組織成員相互評估反清洗黑錢和打擊恐怖份子籌資活動標準的實施情況時,擔任專家法律評估人員。
國際研討會 國際法律科的律師定期出席其他政府及國際組織舉辦的地區及國際研討會,並在會上發言,這有助保持香港特區的國際形象。此外,他們經常為本地及海外執法機關舉行有關司法互助事宜的簡介會,並就刑事事宜的國際合作(如追討資產和其他形式的司法互助),發表文章。
2008及2009年的重要發展及事件
打擊清洗黑錢財務行動特別組織有關中國香港的相互評估
2008年6月,打擊清洗黑錢財務行動特別組織在倫敦舉行全體會議,會上提交並通過了有關中國香港的相互評估報告。該報告評估香港特區依從有關打擊清洗黑錢及恐怖份子籌資活動的國際標準的情況。整體來說,評估結果正面,但亦識別了多個須進一步工作的範疇。國際法律科律師緊密地參與了有關的相互評估程序,並在倫敦的全體會議期內參與討論該報告。
海牙國際私法會議
香港特區現時實施8條經海牙會議磋商而制定的國際私法公約。多年來,律政司透過積極參與海牙會議的工作,與他們建立良好的工作關係。
2008年9月,海牙國際私法會議亞太區會議在香港特區舉行。國際法律科根據會上的討論,完成了有關《海牙選擇法院協議公約》在香港特區適用情況的諮詢報告,以供相關政策單位就未來路向作出考慮和決定。
建議在香港成立的海牙國際私法會議亞太區辦事處
自由貿易協定
《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CEPA安排》)在2009年踏入六周年。補充協議六訂立後,《CEPA安排》涵蓋的服務範疇已增至42個。
國際法律科的律師除了擔任香港特區代表團成員,與內地機關就《CEPA安排》磋商之外,亦與律政司其他科別的人員就如何落實《CEPA安排》及各補充協議向工業貿易署提供意見。
國際法律科的律師也積極參與了政府與香港特區的海外貿易夥伴(包括新西蘭)進行的自由貿易協定談判工作。香港特區與新西蘭緊密經貿合作協定達成時,該協定將會是香港特區與海外貿易夥伴簽訂的首份同類協定。該科的律師也會在即將進行的其他自由貿易協定談判中,全力提供法律支援。
2009年國際航空法會議
國際法律科的律師以中國代表團成員身分,參與了在國際民用航空組織主持下的國際航空法會議,有關會議於2009年4月20日至5月2日在加拿大蒙特利爾舉行。
會議通過了兩條公約的案文,分別是《關于因涉及航空器的非法干擾行爲而導致對第三方造成損害的賠償的公約》和《關于航空器對第三方造成損害的賠償的公約》。
第一條公約訂定一些統一規則,規管因非法干擾行爲而由飛行中航空器導致第三方遭受損害的有關賠償。該公約設立一個國際民用航空賠償基金,在損害賠償金總額超出公約所規定運營人責任的限額的情況下,可向遭受損害的人提供進一步的賠償。第二條公約將《1952年羅馬公約》現代化,並訂定一些統一規則,規管不涉非法干擾行爲而由飛行中航空器導致第三方遭受損害的有關賠償。國際法律科的律師在有關該兩條公約案文草案的整個談判過程中提供法律支援。
兩條公約均須得到35個國家的批准才能夠生效。此外,第一條公約也規定,在前一年從已批准該公約的國家的機場離境的旅客總人次,須達到7.5億人。
有關全面避免雙重徵稅協議談判的發展
政府於2009年年中進行立法工作,修訂《稅務條例》(第112章),讓香港特區在訂立全面的避免雙重徵稅協議或安排時,能夠採用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範本協議2004年版本的資料交換範本條文。該版本的範本條文訂明,締約一方不能以另一方所索取的資料與本土稅務事宜無關,作為拒絕收集和提供所索取資料的合理理由。現時香港特區未能採用該版本的範本條文,因為根據《稅務條例》,稅務局只有在與徵收本地稅項有關的情況下,才可收集稅務資料。國際法律科的律師一直緊密地就有關立法工作提供意見。
在有關立法工作完成後,預期香港特區將可訂立更多全面的避免雙重徵稅協議,並希望藉此促進香港特區與其雙邊夥伴之間的商貿活動。
內文取自:律政司工作回顧-"律政司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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