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內文取自:律政司工作回顧-"律政司2008"
重要的公共政策大多通過立法而予以推行。立法議程表編排緊密,應付這項繁重的工作需要,是法律草擬科的責任。法律草擬科負責草擬所有由政府提出的條例和附屬法例(例如規則和規例),並審閱所有由非政府團體提交的非政府條例草案和附屬法例,確保格式和文體符合現行的法律草擬慣例。該科亦負責確保香港法例的印行本反映現行法例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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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 立法 凡政府提出新立法建議,負責草擬的律師都須與提出建議的決策局聯絡,詳細了解立法建議的背景和目的。負責草擬的律師必須細心分析草擬委託書,確保該項建議理念穩妥,合乎法理。"草擬委託書"是主事的政府決策局為法律草擬人員擬備的文件,臚列立法建議的背景和決策局希望新法例能夠達至的目的,並註明為達至這目的而須修訂的現行法律條文。 所建議的法例擬備後,負責草擬的律師會協助當局完成所需的立法程序。政府條例草案及須由行政長官訂立的附屬法例,必須提交行政會議審議,負責草擬的律師會出席行政會議,解答草擬方面或屬一般性質的法律問題。 條例草案提交立法會後,立法會通常會委出一個法案委員會,由對有關政策範圍或條例草案主題有興趣的立法會議員所組成,審議這項條例草案。負責草擬的律師須出席法案委員會會議,解答草擬方面或屬一般性質的法律問題,並草擬所有由政府提出或同意的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即法案委員會審議階段提出的修訂)。在條例草案提交立法會會議三讀表決之前,立法會會議會先審議和決定各項修訂建議。同樣地,凡附屬法例提交立法會省覽後轉交小組委員會審議,負責草擬的律師也出席小組委員會會議,解答問題並按政府所需草擬修訂建議。 除了為政府的政策草擬法例外,法律草擬科亦負責有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性法律(即《基本法》附件三所列的法律)在香港實施所需的草擬工作,包括法律的英譯工作。 香港法例已經全面雙語化,所有新法例都以中、英文擬備。兩種文本同屬真確本,負責草擬的律師必須力求中、英文文本涵義相同,正確反映政策的原意。
法例編訂和出版 香港法例以活頁印行版本和電子版本兩種方式出版,後者可於互聯網上免費查閱。印行本刊載了所有條例和附屬法例的雙語文本,訂戶會定期收到新法例或已把修訂載入現有法例的新活頁,並只需以新頁取代舊頁即可。印行本目前共有44冊,載有超逾670條條例和1,330條附屬法例。活頁版本的第一冊載有《基本法》和適用於香港的全國性法律,以及其他憲制文件和有關決定,以供參考。 載於互聯網上的法例資料庫,即雙語法例資料系統,免費供公眾查閱,直接網址為www.legislation.gov.hk,市民也可瀏覽律政司的網頁www.doj.gov.hk,查閱雙語法例資料。該資料庫除了讓市民查閱香港現行的法例外,更讓他們翻查1997年7月1日以來被廢除或經修訂的任何法例條文的過去版本。如某條文已修訂或廢除(而有關修訂或廢除已生效),但有關更改尚未載入資料庫的文本內,該條的標題前會有一個記號,提醒讀者留意這一點。一般來說,資料庫的文本會在修訂或廢除生效後兩至三星期內更改。 衡量服務表現的指標 多年來,法律草擬科都根據草擬的法例數量(即刊登憲報的法例頁數)計算工作量。以前,最後通過的法例與最初刊登憲報的條例草案總體上分別不大,而且過往的立法項目多數較為簡單直接,這個指標當時的確能反映該科的實際工作量。現時,法例的內容日趨繁複,不論是在制定立法計劃的初步階段,或是在條例草案成為法例的立法過程中,法律草擬人員所參與的工作較以往為多。 除沿用多年的衡量服務表現指標外,該科制定了新的指標,用來反映負責草擬的律師在角色上的轉變。採用不同指標編製的統計數字(見統計資料部分),更能清楚顯示該科負責的法律草擬工作所涉及的不同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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