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要的公共政策大多通過立法而予以推行。立法議程表編排緊密,應付這項繁重的工作需要,是法律草擬科的責任。法律草擬科負責草擬所有由政府提出的條例和附屬法例(例如規則和規例),並審閱所有由非政府團體提交的非政府條例草案和附屬法例,確保格式和文體符合現行的法律草擬慣例。該科亦負責確保香港法例的印行本反映現行法例的情況。 金鐘道政府合署高座8-9樓 查詢﹕2867 2310 傳真﹕28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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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 立法 凡政府提出新立法建議,負責草擬的律師都須與提出建議的決策局聯絡,詳細了解立法建議的背景和目的。負責草擬的律師必須細心分析草擬委託書,確保該項建議理念穩妥,合乎法理。“草擬委託書”是主事的政府決策局為負責草擬的律師擬備的文件,臚列立法建議的背景和決策局希望新法例能夠達至的目的,並註明為達至這目的而須修訂的現行法律條文。
所建議的法例擬備後,負責草擬的律師會協助當局完成所需的立法程序。政府條例草案及須由行政長官訂立的附屬法例,必須提交行政會議審議,負責草擬的律師會出席行政會議,解答草擬方面或屬一般性質的法律問題。
條例草案提交立法會後,立法會通常會委出一個法案委員會,由對有關政策範圍或條例草案主題有興趣的立法會議員所組成,審議這項條例草案。負責草擬的律師須出席法案委員會會議,解答草擬方面或屬一般性質的法律問題,並草擬所有由政府提出或同意的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各項修訂建議經由立法會全體議員以全體委員會名義審議和作出決定之後,條例草案會提交立法會會議三讀表決。同樣地,凡附屬法例提交立法會省覽後轉交小組委員會審議,負責草擬的律師也出席小組委員會會議,解答問題並按政府所需草擬修訂建議。
除了為政府的政策草擬法例外,法律草擬科亦負責有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性法律(即《基本法》附件三所列的法律)在香港實施所需的草擬工作,包括法律的英譯工作。
香港法例已經全面雙語化,所有新法例都以中、英文擬備。兩種文本同屬真確本,負責草擬的律師必須力求中、英文文本涵義相同,正確反映政策的原意。
法例編訂和出版 香港法例以活頁印行版本和電子版本兩種方式出版,後者可於互聯網上免費查閱。印行本刊載了所有條例和附屬法例的雙語文本,訂戶會定期收到新法例或已把修訂載入現有法例的新活頁,並只需以新頁取代舊頁即可。印行本目前共有48冊,載有683條條例和1,377條附屬法例。活頁版本的第一冊載有《基本法》和適用於香港的全國性法律,以及其他憲制文件和有關決定,以供參考。
載於互聯網上的法例資料庫,即雙語法例資料系統,免費供公眾查閱,直接網址為www.legislation.gov.hk,市民也可瀏覽律政司的網頁www.doj.gov.hk,查閱雙語法例資料。該資料庫除了讓市民查閱香港現行的法例外,更讓他們翻查1997年7月1日以來被廢除或經修訂的任何法例條文的過去版本。如某條文已修訂或廢除(而有關修訂或廢除已生效),但有關更改尚未載入資料庫的文本內,該條的標題前會有一個記號,提醒讀者留意這一點。一般來說,資料庫的文本會在修訂或廢除生效後兩至三星期內更改。
雙語法例資料系統在2009年進行系統提升後,煥然一新,現時除提供一個更易於使用的界面和更佳的導覽功能外,更載有法例的PDF(便攜式文件格式)版本。
法律草擬律師的多個工作範疇 法律草擬律師較以往更早就立法建議着手工作,在決策局還在設計立法建議的初步階段已開始參與。全球日趨一體化,國際間的競爭越趨劇烈,科技突飛猛進等情況,使政府必須對不斷轉變的環境迅速作出回應。為了應付草擬法例時間縮短的情況,一項立法建議即使仍未有定案,負責草擬的律師也會把握機會對建議背後的政策理念作研究和了解,並從草擬法例的角度,提出關注事項。此外,由於立法事項的審議過程越趨嚴謹,負責草擬的律師需要用更多時間在條例草案成為法例的立法過程中提供協助。
為了反映法律草擬律師在角色上的轉變,除沿用多年的衡量服務表現指標(即以刊登憲報的法例頁數計算草擬的法例數量)外,法律草擬科在2004年開始加入新的衡量服務表現指標,以衡量該科律師在立法建議的設計階段及在立法過程中的工作量。採用不同指標編製的統計數字(載於律政司2010內的統計資料部分),反映該科負責的法律草擬工作所涉及的不同範疇。
2008及2009年內的重大立法項目
多項法例已於2008及2009年制定,以實施各項政策措施,該等措施尤其包括:
- 落實終審法院首席法官轄下民事司法制度改革工作小組《最後報告書》內的建議,該項改革的目的是賦予法庭更大權力管理案件的進度、簡化及改善民事司法程序、鼓勵及促成和解,並讓法庭資源得到更佳的分配和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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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共衞生範疇,制定符合世界衞生組織的《國際衞生條例(2005)》的法例取代原有法例,以應對公共衞生威脅;禁止進口和供應有問題的食物,以及收回該等食物;就吸煙罪行實行定額罰款制度;以及就預先包裝食物引入營養標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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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環境保護範疇,就塑膠購物袋實施環保徵費;引入強制性能源效益標籤制度;以及就發電廠在2010年及以後的污染物排放量設定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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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法定團體以推展西九文化區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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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法定團體以監察和覆檢針對警隊成員投訴的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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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種族歧視定為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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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防止賄賂條例》(第201章)若干罪行條文延伸至適用於行政長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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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在囚人士喪失在各項選舉中投票的資格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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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行小型建築工程訂定一個簡化的監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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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擊誤導標價及其他不良銷售手法,並加強對某些電子產品及珠寶的消費者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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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實財政預算案的各項建議(例如:政府債券計劃和一次性將6,000元注入僱員的強制性公積金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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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及其附屬法例以保障僱員的利益和促進市場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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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實隨機呼氣測試及其他道路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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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法院在保護家庭暴力受害人方面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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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惡性間皮瘤患者提供福利或補償(惡性間皮瘤為一種因吸入石棉而導致的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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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薪酬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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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涉及革職或迫令退休並影響退休金利益的懲罰的適用範圍,擴展至屬公務員公積金計劃成員的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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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及時實施與國際海事安全相關的國際公約,容許採用直接提述上述公約條文的方式制定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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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實各項司法互助協議、避免雙重徵稅協議及移交逃犯協議,以及落實聯合國安全理事會若干決議
2009年年底時仍有若干條例草案正由立法會進行審議,其中以關乎以下事宜的條例草案特別值得注意:
- 賦予律師在較高級法院的出庭發言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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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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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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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屋宇裝備裝置的基本能源效益標準
有關以淺白語文草擬法律的措施
法律草擬守則的改變
法律草擬科現正有系統地審視該科的法律草擬守則,主要是考慮如何令中、英文本更易理解和質素更佳。隨着檢討不斷進行,該科已對法律草擬文體及守則作出了多項改變。
已推行的改變例子如下:首先,在法例英文本使用“must”而非“shall”以施加義務;而施加禁止則使用“must not”而非“shall not”或“no person shall”。選用“must”是因為在日常語言中,“shall”一般理解為用於表達未來的陳述;而“must”則在日常用法中亦是被理解為表明義務的意思。一些普通法司法管轄區(如澳洲、新西蘭)已改用“must”。英國亦已漸多使用該詞。其次,法律草擬科現已採納性別中立的法律草擬政策。第三,對於一些法例常用的字詞和語句,我們會採用現代的替代用語或淺白的對應詞(例如在法例英文本中使用“despite”而不用“notwithstanding”)。
法例中文本方面,該科會避免使用長句,而為達到此目的,會在句子結構方面容許更大彈性,使中文條文更易理解。
文件設計
法律草擬科一直在檢討香港法例的格式及視覺觀感。為使法例更方便易用、編排分明,該科已建議更改香港法例的格式及視覺設計,並已於2009年12月向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簡介該等建議。
有關律師專業發展的措施
在2008年,法律草擬科六名職級為高級政府律師或政府律師的人員,參加了為期24周的內部法律草擬精修課程。
科內律師全面參與2009年4月在香港舉行的2009年英聯邦法律草擬律師聯會會議,這次會議對他們甚具啟發性及學習意義。
再者,法律草擬科除舉辦內部講座及工作坊,以鼓勵科內人員分享法律草擬技巧外,亦繼續推行導師計劃,為每名職級為高級政府律師或政府律師的律師編配一名屬首長級的導師,這項計劃對律師的訓練極為重要。
有關查閱法例的措施
為令公眾更易查閱香港法例,律政司已委託顧問公司進行可行性研究,考慮設立和維持一個內容經核實和認證的香港法例電子資料庫。
內文取自:律政司工作回顧-"律政司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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