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我們> 法律政策科組織圖

法律政策科就立法建議或某項政策是否符合《基本法》、國際人權標準及法律制度的既定原則,向政府各部門和決策局提供意見。該科亦設有專責小組,提供有關內地法律的意見和促進對內地法律的認識。此外,法律政策科積極參與法律改革工作,凡涉及律政司司長提議新法例的工作,均由該科負責,而在法律改革委員會秘書處工作的律師也隸屬法律政策科。

金鐘政府合署高座4樓
詢問處: 2867 2167
傳真: 2869 0720

法律政策科組織圖 一般法律政策組2, 助理首席政府律師 - 簡嘉輝 (2867 2017) 法律政策專員 - 潘英光 (2867 2003) 副法律政策專員(憲制事務) - 鄭佩蘭女士 (2867 4902) 中國法律組, 副首席政府律師 - 曾憲薇女士 (2867 4770) 副法律政策專員(一般法律事務) - 黃慶康 (2867 2092) 法律改革委員會秘書 - 施道嘉 (2528 0131) 基本法組, 副首席政府律師 - 梅基發 (2867 4435) 人權組, 副首席政府律師 - 李秀江女士 (2867 4900) 一般法律政策組1, 副首席政府律師 - 尹平笑女士 (2867 2847) 法律改革委員會, 法律改革委員會副秘書 - 顏倩華女士 (2528 0353) 律政司法律政策科組織圖

描述

Top

一般法律意見

除就政府所訂立的政策是否符合法律原則的事宜提供意見外,法律政策科也協助政府制定政策,尤其是與法律制度和法律專業有關的政策。此外,法律政策科還協助本港法律界探討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所帶來的機遇,以及在《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CEPA安排》)之下在內地謀求更多的機會。

律政司司長需要提出某條新法例時,法律政策科的律師會積極參與條例草案的準備工作,以及把條例草案提交行政會議和立法會的事宜。這些工作通常包括向關心該條新法例所涉課題的政府部門及外界人士進行廣泛諮詢。

除了新法例的準備工作外,法律政策科的工作還包括就以下事宜提供意見:

  • 犯人為尋求減刑或將案件轉交上訴法庭審理而提出的呈請
  • 轉介至該科處理的市民查詢及投訴
  • 根據《基本法》第四十八條第(十三)項向行政長官提出的呈請
  • 市民向行政長官或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提出的法定上訴
  • 公務員提出的法定上訴或申述

上述最後三類上訴及呈請是法律政策科在2008年才開始負責的新職務。

此外,該科也負責就立法會的權力和議事程序,向政府提供意見。

Top

人權

法律政策科就人權事宜向律政司及其他政府決策局和部門提供專業意見和協助,以體現《基本法》中有關人權的條文的精神。科內律師也會就人權法律以至訴訟引起的爭論點,向律政司民事法律科的同事提供意見。

此外,法律政策科從人權政策角度就新的立法建議(和實施法例時的各類措施)提供意見,以確保符合《基本法》中有關人權的條文。

聯合國多份與人權有關的文書已經延用於香港。政府根據這些文書的規定擬備報告書提交聯合國時,法律政策科會提供意見及協助。該科人員分別於2008年11月及2009年2月,出席聯合國禁止酷刑委員會於日內瓦就香港特區根據《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提交的第二次定期報告所舉行的聽證會,以及聯合國人權理事會普遍定期審議會。2009年8月,法律政策科亦派代表出席聯合國消除種族歧視委員會就香港特區根據《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提交的第二次定期報告所舉行的聽證會,該報告是中國根據該公約提交的綜合報告的一部分。

法律政策科也就《性別歧視條例》(第480章)、《殘疾歧視條例》(第487章)、《家庭崗位歧視條例》(第527章)及新近制定的《種族歧視條例》(第602章)的解釋、實施和影響,向政府各決策局和部門提供廣泛的意見。

Top

內地法律和與內地的合作

在內地推廣香港的法律服務及推動法律交流

律政司繼續與法律界緊密合作,尋求在《CEPA安排》的框架下,進一步開拓內地的法律服務市場。律政司與內地機關經常保持聯絡及對話,以便向他們反映香港法律界的意見和建議,並解決因落實《CEPA安排》而引致的問題。律政司與法律界一同參與在內地和香港舉辦的多個法律會議及其他活動,向內地推廣香港的法律服務,特別是香港作為區域性解決爭議中心的優勢。

2009年4月,律政司司長訪問北京,與中央政府高層官員會面,討論在司法互助方面加強合作、落實《CEPA安排》、推動香港發展為解決爭議中心,以及與法律界合作等事宜。2009年8月,律政司司長訪問重慶,並與香港律師會及大律師公會代表一起出席在成都舉行的第八屆中國律師論壇。

本司繼續舉辦培訓計劃,讓內地官員了解普通法制度。根據普通法培訓計劃,參加該計劃的內地官員會在香港一所大學修讀法律碩士課程,然後派往香港的相關政府部門實習一段時間。自2008年起,香港中文大學及香港大學均有提供上述法律碩士課程。截至2009年8月為止,共有128名內地官員完成培訓計劃。

跨境法律事宜的合作

鑑於香港與內地之間的人流和物流不斷增加,香港特區政府推行更多跨境項目。律政司就港珠澳大橋和廣深港高速鐵路建造工程,以及落馬洲河套區和深圳前海地區發展計劃所產生的法律問題,繼續向各決策局和部門提供協助。

本司與法律界和廣東對口機關已展開討論,根據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於2009年1月公布的《珠江三角洲地區改革發展規劃綱要》,探討發展法律服務的方法。

《基本法》

法律政策科負責就《基本法》的解釋向政府提供意見,確保現行法例和新訂政策與法例符合《基本法》。多宗重大訴訟案件曾涉及《基本法》條文的解釋;在該等案件中,該科律師與其他科別緊密合作,代表政府籌備案件,並就《基本法》和其他相關議題提供意見及研究資料。

法律政策科在提高社會人士對《基本法》的認識方面,擔任重要的角色。該科為其他政府部門和公共機構(包括公務員培訓處及公務員事務局)提供支援服務,委派律師主持《基本法》講座及研討會,並協助編製和修訂供全體公務員使用的《基本法》自學教材及其他培訓資料。在2008及2009年內,該科與公務員培訓處、公務員事務局和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合作出版了兩期《基本法簡訊》。該簡訊在2001年首次出版,旨在促進公務員對《基本法》的了解和認識。

法律政策科收集與《基本法》及憲制法律有關的研究資料,包括參考書籍及文章、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有關決定和解釋,以及基本法諮詢委員會的報告書和法院判案書。隨着《基本法》案例和文獻與日俱增,該科會定期增補和更新所收集的資料。

2008及2009年的重要新猷與變革

法律服務調查

律政司積極支持就香港法律服務供求情況進行檢討的倡議。2001年11月,立法會提出就香港社會對法律服務的需求進行全面檢討,並研究當前滿足有關需求的途徑。此舉乃傚法英國的做法。英國在進行類似的檢討後,提出了利便市民使用司法服務的重要建議。

為此而設立的諮詢委員會,由法律政策專員擔任主席,負責監督這項在香港進行的研究計劃。該委員會的成員來自立法會、法律界、其他專業、學術界及熱心推廣司法服務的社會組織。

一個關於法律及相關服務的供求情況的顧問研究已經進行。該研究包括兩個獨立調查,其中一個針對法律及相關服務的供應,另一個則關乎對這些服務的需求。顧問根據這項供求情況研究,就服務供應方面可能存在的缺口及社會上尚未得到滿足的潛在服務需求作出評估。

顧問研究已於2008年1月完成,所得結果應該有助政府及其他持份者就法律及相關服務日後的供應,作出有根據的政策決定。

法律教育檢討

律政司繼續積極參與法律教育及培訓事宜,特別是根據《法律執業者條例》(第159章)成立的法律教育及培訓常設委員會的工作。常設委員會的職能包括不斷檢討、評估及評核香港的法律教育及培訓的制度以及其提供情況,並監察為香港的準法律執業者提供職業培訓的機構(香港律師會及香港大律師公會除外)。律政司派出一名代表擔任常設委員會成員。

在2008及2009年內,常設委員會審議的事項包括在“三三四”學制改革下法學士課程的修業期。常設委員會不斷檢討由香港大學、香港城市大學及香港中文大學提供的法學士課程、法律博士課程和法學專業證書課程。

立法

在2008及2009年內,法律政策科律師參與由律政司負責的多條重要法例的制定工作:

  • 《2008年成文法(雜項規定)(第2號)條例》─ 該條例對多條條例作出多項修訂,包括在《物業轉易及財產條例》(第219章)中加入一項新條文,以界定賣方於土地售賣的交易完成時向買方交付業權契據的義務範圍。

  • 《2009年法律執業者(修訂)條例草案》─ 該條例草案於2009年6月24日提交立法會,建議對《法律執業者條例》(第159章)作出若干修訂,以實施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設立的律師出庭發言權工作小組所建議的計劃。在該建議的計劃下,律師如在取得專業資格後執業至少滿五年及符合其他的資格規定,便可向評核委員會申請較高級法院出庭發言權,以在高等法院及終審法院席前出庭發言。如條例草案獲通過成為法例,巿民在較高級法院進行訴訟而找尋勝任的出庭代訟人時,便可以有更多選擇。

  • 《仲裁條例草案》-該條例草案於2009年7月8日提交立法會,建議在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國際商事仲裁示範法》的基礎上,建立適用於所有種類仲裁的單一仲裁制度,以改革香港的仲裁法。條例草案的目的,是令仲裁法更易於應用,以及令香港成為更具吸引力的仲裁地。

內文取自:律政司工作回顧-"律政司2010"

Top

二零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