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內文取自:律政司工作回顧-"律政司2008"
刑事檢控科是律政司內編制最大的科別,有大約120名律師。刑事檢控科負責在審訊中代表香港特區進行檢控和處理上訴,向執法機關提供有關調查工作的法律指引,並且通常代表律政司司長行使酌情權,決定是否在香港特區展開刑事法律程序。此外,科內律師也向政府各決策局和部門,就立法建議中涉及刑事法律的範疇提供意見和協助。 金鐘道政府合署高座5-7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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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 
檢控罪行 刑事案件可在裁判法院(較輕微的案件)、區域法院或原訟法庭(較嚴重的案件)審理。是否提出檢控和以什麼罪名提控的決定,由律政司司長或由刑事檢控科的律師代表律政司司長作出,而司長則為所有檢控決定負上最終責任。作出決定時,律師會依據於1993年首次發表並於1998年及2002年更新的刑事檢控政策指引行事。 裁判法院的檢控工作大部分都是由稱為法庭檢控主任的公職檢控人員負責。法庭檢控主任由律政司司長根據《裁判官條例》(第227章)第13條委任,有權在裁判法院出庭發言。每名法庭檢控主任都會參加為期9個月、由司內律師講授的入職培訓課程,然後才正式展開工作。其後,法庭檢控主任會於在職期間參加持續法律進修課程。 刑事檢控科的律師有時會在裁判法院進行檢控,尤其是重要案件或涉及複雜法律觀點的案件。刑事檢控科的律師處理幾乎所有上訴案件、大部分原訟法庭的檢控工作,以及相當數目的區域法院案件。私人執業大律師和律師經常受聘代表該科執行檢控工作(稱為外判大律師或外判律師)。 案件審訊前,刑事檢控科的律師需要處理大量工作,包括整理和評估證據,並進行所需的法律研究。科內部分律師專責在審訊中或上訴時出庭訟辯,部分律師則較少出庭而專注於另一重要工作,就是準備由區域法院或原訟法庭審訊的案件。
商業罪案 商業罪案組在1984年成立,負責就打擊集團式和複雜的詐騙案向香港警務處商業罪案調查科提供法律指引。該組亦協助廉政公署調查公營和私營機構的貪污案件,並進行有關的檢控工作。該組處理的案件,主要是損失達500萬元以上的詐騙案,或因犯罪手法精密而須尋求專家意見的詐騙案。香港的營商環境以安全、廉潔見稱,商業罪案組實在功不可沒。 電腦罪行 在香港,互聯網廣為使用,涉及使用電腦的犯罪活動近年有所增加。電腦及互聯網的罪行五花八門,包括詐騙、以仿冒網站套取資料、色情網頁、刑事毀壞、懷有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及侵犯版權等。科技罪行通常不受國界限制。 執法機關負責調查這類罪行,而律政司的檢控人員則為這方面的執法工作提供所需的法律指引。 為實踐堅決對付電腦罪行的承諾,刑事檢控科於1999年委派一名科內律師為電腦罪行檢控政策協調員,率領一組曾接受過專門訓練的專責律師,負責就科技罪行方面的事宜提供專門法律指引,以及進行有關的檢控工作。這小組也協調香港特區內有關電腦罪行的法律行動,並推動國際間的合作。
版權罪行 刑事檢控科於1998年委派一名科內律師為知識產權檢控政策協調員,率領一個專責律師小組,就侵犯版權和虛假商品說明的案件向香港海關提供法律指引,並進行相關的檢控行動。刑事檢控科已透過重新調配人手、培訓和聯繫其他司法管轄區的檢控人員等措施,加強現有專責小組檢控知識產權案件的能力。
 淫褻及兒童色情物品 《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第579章)於2003年12月制定,履行《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的規定。刑事檢控科隨後委任一名檢控政策協調員,處理涉及《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及《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的案件,就物品是否屬於不良類別向影視及娛樂事務管理處提供法律指引,並到淫褻物品審裁處進行訴訟。自2004年以來,檢控政策協調員致力於有效地施行香港新訂立的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法例,並加強公眾對該法例涵蓋範圍的認識。 雙語檢控制度 1997年之前,所有高等法院(現稱原訟法庭)的法律程序都以英文進行。當局對《陪審團條例》(第3章)作出所需修訂後,原訟法庭在1997年7月29日首次以中文聆訊刑事案件。自此,經案中各方同意中文為最方便的語言而以中文審訊的案件,數目日益增加。目前,裁判法院大部分刑事案件都以中文聆訊,由原訟法庭和上訴法庭審理的刑事上訴案件中,也有相當數目以中文聆訊。 為了建立全面的雙語檢控制度,刑事檢控科轄下的雙語法庭文件小組把法庭文件翻譯成中文,確保所有刑事案件都可以用英文或中文進行聆訊。自1995年8月1日起,所有在區域法院審訊的刑事案件,都備有雙語控罪書,告訴被告人被控的確實罪名。自1995年11月2日起,所有提交原訟法庭審理的刑事案件也備有雙語公訴書。凡在區域法院排期以中文審訊的案件,一律備有說明犯案經過的雙語案情撮要。如果區域法院或原訟法庭以中文聆訊案件,該組也會提供所有法庭文件的中文文本,包括免予起訴書、承認事實陳述書和致辯方的通知書。至於在較高級法院用中文聆訊的上訴案件,則會有中文的法庭文件送交存檔。此外,該組也會翻譯重要的判詞。
上訴 刑事檢控科上訴分科負責處理所有上訴和覆核刑罰的案件。分科內的律師,負責辦理和準備就各級審訊法院的裁決而向上訴法庭或終審法院提出的上訴案件,並且就這些案件提供法律指引。律政司司長通常只有在認為某項刑罰顯然原則上錯誤或明顯過輕或抵觸法律的情況下,才會向上訴法庭申請覆核刑罰。覆核程序讓上訴法庭有機會為某些罪行訂定或修訂量刑準則或指引,促使判刑統一連貫,對較低級法院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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