昔日資料- 2003年

關於司法管轄權及民商事外國判決的海牙公約初稿最新資料

1.律政司曾分別在[1999年1月]word  格式檔案[2000年10]word  格式檔案月及[2001年12月]發表有關上述公約初稿的兩份諮詢文件和最新資料。以下是截至2003年5月為止談判情況的最新進展。
  
2.2002年4月,海牙國際私法會議決定成立一個工作小組,專注處理最少爭議的事宜,並定出其認為切實可行的公約初稿。代表中國參加工作小組的是外交部一名律師。
  
3.經過三次會議,工作小組向海牙會議提交一份有關選擇法院協議的連結將會在新視窗開啟〔文本初稿〕(下稱"文本初稿")。
  
4.現有的文本初稿範疇相當有限。如果文本初稿獲得議定和批准,便會適用於訴訟雙方因任何形式之法律關係所產生的糾紛,只要在糾紛發生之前或之後,就選擇法院達成有效的協議。文本初稿並不適用於消費及僱傭合約(見文本初稿第1.2條)。
  
5.文本初稿主要用於商業對商業的合約。私人之間的非商事合約不大可能載有關於選擇法院協議的條文。雖然文本初稿可被視為與《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紐約公約》相輔相成,但對一般人而言,尤其在他們沒有就選擇法院達成協議而欲向侵權或民事或商事案的海外訴訟人提出申索的時候,文件初稿的用處便有所不足。
  
6.就香港而論,文本初稿中有關執行的範疇遠較《外地判決(交互強制執行)條例》(第319章)狹窄,該條例差不多涵蓋了所有民商事涉及金錢的判決。
  
7.上述公約的談判工作現正處於重大的抉擇時刻。海牙會議成員國須於7月底前決定是否根據文本初稿繼續談判工作。如同意繼續,便會在2003年12月召開會議,討論關於文本初稿的實質問題。
  
8.若成員國決定不根據文本初稿繼續談判,則不會再舉行有關文本初稿的會議,而上述公約的未來路向則會在另外一個處理海牙會議一般事務及政策的會議上討論。若事情如此發展,由於海牙會議成員國之間就該公約存在極大分歧,我們估計該處理一般事務及政策的海牙會議,大有可能會決定放棄整個計劃。

 

意見及評論

9.在現階段,我們暫不需要有關文本初稿的草擬和實質問題的意見。然而,歡迎大家就香港應否以訂立全面公約抑或按文本初稿制定公約為目標,發表意見。
  
10.如你贊成訂立全面公約,而當大部分成員國議決沒有希望訂定全面公約時,你會否同意香港無論如何亦應繼續就文本初稿進行談判?
  
11.如你贊成按文本初稿制定公約,你會否同意在談判文本初稿時,香港應倡議擴大公約的範疇?
  
12.若有任何事宜需要釐清,請致電2810 2754與潘英光先生聯絡。倘對第9至11段提出的事宜有任何意見或評論,歡迎以電郵(電子郵箱:frankpoon@doj.gov.hk)或傳真方式(傳真號碼:2877 2130)送交國際法律科條約法律組潘英光先生。


香港特別行政區
律政司
國際法律科
2003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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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六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