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律政司曾分別在[1999年1月] 、[2000年10] 月及[2001年12月]發表有關上述公約初稿的兩份諮詢文件和最新資料。以下是截至2003年5月為止談判情況的最新進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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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2002年4月,海牙國際私法會議決定成立一個工作小組,專注處理最少爭議的事宜,並定出其認為切實可行的公約初稿。代表中國參加工作小組的是外交部一名律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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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經過三次會議,工作小組向海牙會議提交一份有關選擇法院協議的 〔文本初稿〕(下稱"文本初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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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現有的文本初稿範疇相當有限。如果文本初稿獲得議定和批准,便會適用於訴訟雙方因任何形式之法律關係所產生的糾紛,只要在糾紛發生之前或之後,就選擇法院達成有效的協議。文本初稿並不適用於消費及僱傭合約(見文本初稿第1.2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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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文本初稿主要用於商業對商業的合約。私人之間的非商事合約不大可能載有關於選擇法院協議的條文。雖然文本初稿可被視為與《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紐約公約》相輔相成,但對一般人而言,尤其在他們沒有就選擇法院達成協議而欲向侵權或民事或商事案的海外訴訟人提出申索的時候,文件初稿的用處便有所不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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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就香港而論,文本初稿中有關執行的範疇遠較《外地判決(交互強制執行)條例》(第319章)狹窄,該條例差不多涵蓋了所有民商事涉及金錢的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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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上述公約的談判工作現正處於重大的抉擇時刻。海牙會議成員國須於7月底前決定是否根據文本初稿繼續談判工作。如同意繼續,便會在2003年12月召開會議,討論關於文本初稿的實質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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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若成員國決定不根據文本初稿繼續談判,則不會再舉行有關文本初稿的會議,而上述公約的未來路向則會在另外一個處理海牙會議一般事務及政策的會議上討論。若事情如此發展,由於海牙會議成員國之間就該公約存在極大分歧,我們估計該處理一般事務及政策的海牙會議,大有可能會決定放棄整個計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