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干到港人士強制檢疫規例》(第599C章)豁免安排

《2020年若干到港人士強制檢疫(修訂)(第 2號)規例》於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九日生效,修訂《若干到港人士強制檢疫規例》(第 599C章)(經修訂的《規例》)。經修訂的《規例》的有效期延長至二零二一年九月三十日,而根據第4(1)(b)條,政務司司長如信納某人或某類別人士以提供專業服務為目的的行程屬必要,並符合香港經濟發展利益,可豁免該人或該類別人士接受強制檢疫。

政務司司長已根據上述條文,由二零二零年五月十九日起豁免以下類別人士接受強制檢疫-

(a) 仲裁員、調解員或以當事人代表身分代表任何一方的合資格法律執業者,前往內地、澳門或台灣,於附錄列載的相關機構所管理的仲裁或調解程序,或法庭訴訟程序(“合資格程序”)中,提供必要的專業服務後從當地返港;或

(b) 仲裁員、調解員或以當事人代表身分代表任何一方的合資格法律執業者,從內地、澳門或台灣來港,於合資格程序中,在香港提供必要的專業服務。

由二零二零年六月十五日起,政務司司長亦已豁免以下類別人士接受強制檢疫-

(a) 代表重大商業交易其中一方的合資格法律執業者,(i)從內地、澳門或台灣來港,為該交易提供必要的法律服務,而該服務必需由該人士親身到當地提供;或(ii)前往內地、澳門或台灣,為該交易提供必要的法律服務後從當地返港,而該服務必需由該人士親身到當地提供。重大商業交易指在香港交易所上市工作或上市公司根據所適用的香港交易所上市規則須予公布的交易。

一般而言,只有少數涉及同一交易的申請會獲批。申請人如涉及同一交易,建議同時提交申請以便考慮及處理。

除特殊情況外,所有申請應在行程開始前至少兩星期提交。

打算前往內地提供上述服務的申請人必須在離開香港前提交有關申請。

豁免有效期

合資格程序的仲裁員、調解員或以當事人代表身分代表任何一方的合資格法律執業者: 二零二零年五月十九日至《規例》的第4(1)(b)條失效,或列於豁免授權書的時期(以較短時期者為準)。

代表重大商業交易其中一方的合資格法律執業者: 二零二零年六月十五日至《規例》的第4(1)(b)條失效,或列於豁免授權書的時期(以較短時期者為準)。

行政安排

律政司會處理申請,包括在有需要時諮詢相關的法律專業團體及/或相關的仲裁/調解機構,以及相關政策局和部門。律政司會向獲豁免人士發出豁免授權書,列明豁免詳情和條件。

申請人須提交的資料和證明文件

(a) 填妥的申請表格,列明每名申請人之個人資料及前往香港、澳門、内地或台灣的理由及證明文件;

(b) 每名申請人的香港身份證、護照或其他旅遊證件副本;

(c) 每名申請人的專業資格證書副本;

(d) 聘用每名申請人參與仲裁、調解或訴訟程序的文書副本;

(e) 由在交易中申請人代表的公司所發出之信函副本,確認親身到場提供相關法律服務的必要性

(f) 每名申請人須作出聲明,前往香港、澳門、内地或台灣的目的是為合資格程序程序提供必須的專業法律或爭議解決服務,或為重大商業交易提供必要的法律服務,而該服務必需由該人士親身到當地提供;

(g) 每名申請人須作出聲明,只會前往及逗留於申請人給予必須的專業服務所在的城市;及

(h) 每名申請人須作出聲明,在該城市停留期間須採取一切所需的防護措施以保障個人衛生及避免不必要的社交接觸。

附加條件

獲豁免人士抵達或返回香港後,須於留港期間接受由衞生署安排的醫學監測,須配戴口罩和每天量度體溫,並向衞生署呈報任何不適。政務司司長在批准豁免申請時,可因應每宗個案施加適當的條件。

注意

合資格程序中涉及的證人(包括專家)及其他人士,可另外向律政司提交豁免申請。政府會按相關法定豁免條文,因應個別情況作出考慮。



就最新的“抵港人士的檢疫須知”,請參閱https://www.coronavirus.gov.hk/chi/inbound-travel.html

下載

附錄
申請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