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摘要 參與演出人士:
- 廖子明先生 - 榮譽顧問
- 廖長城資深大律師 - 榮譽顧問
- 楊振權法官 - 法官
- 王沛詩大律師 - 原告的大律師
- 廖長江大律師
- 第二被告的大律師
- 譚允芝大律師 - 第一被告的大律師
- 林健雄 - 原告的律師
- 溫嘉明律師 - 第一被告的律師
- 馮啟念律師
- 第二被告的律師
案情摘要: 本案原告(設計電子有限公司)是一公司法人,於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原訟庭興訟控告第一被告(快速實業有限公司)(公司法人)及其董事和股東第二被告(陳年)(自然人)侵犯其版權及外觀設計的專利權。本案涉及的版權為原告"X"計算機設計圖案的版權,原告聲稱此圖案受香港版權保護,而原告亦就同一計算機的外觀設計作了註冊,享有註冊外觀設計的專利權,並受香港註冊外觀設計法保護。 原告公司聲稱第一被告的
"Y" 計算機抄襲及複製原告的 "X" 計算機設計圖案,因而侵犯了此設計圖案之版權, "Y" 計算機亦採用了與
"X" 計算機無大差別的設計,所以亦侵犯了原告的註冊外觀設計的專利權。原告公司更指控第一被告的各項侵權行為是受到第二被告人的指示及促致而作出,所以第二被告人的行為亦屬違法,應與第一被告對上述侵權行為負上同等法律責任。因此原告要求法庭頒發禁制令禁制第一被告及第二被告繼續作出以上侵權行為,及強令第一被告及第二被告依法對原告作出賠償及支付訴訟費。 第一被告及第二被告對上述指控作出以下主要答辯理由:
- 被告認為所有計算機的設計大同小異,所以 "X" 計算機之設計不構成新穎外觀設計,及不享有版權。
- 在申請註冊之前原告已曾出售"X"
計算機,所以當原告申請註冊外觀設計時"X" 計算機的設計並非新穎。因此被告向法庭申請宣告原告之外觀設計註冊無效。
- 若該圖案享有版權或外觀設計的專利權,被告不承認有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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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被告否認指示及促致第一被告侵權,故不需負上法律責任。
因此,第一和第二被告要求法庭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判決原告敗訴。
註:
上述案情雖屬虛構,所用有關物件、圖案及註冊的權利均屬借出這些事物的公司所擁有,這案的判決結果與這些權利全然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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