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 (《安排》)

1. 《安排》

中央人民政府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於2003年6月29日簽署《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安排》),並於9月29日簽署六份附件。請按此處pdf 格式檔案閱覽根據《安排》附件4內地有關法律服務的承諾。有關承諾在2004年1月1日起實施。

請按此處[word  格式檔案 檔案大小:19KB]閱覽根據《安排》附件5「香港律師事務所」的界定標準。

請按連結將會在新視窗開啟此處觀看有關「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法律服務業介紹」的影像檔。

 

2. 《安排》補充協議

2004年10月27日,中央人民政府與香港特區政府簽訂《安排》補充協議,請按此處pdf 格式檔案閱覽根據該補充協議內地有關法律服務的承諾。有關承諾在2005年1月1日起實施。

 

3. 《安排》補充協議二

2005年10月18日,中央人民政府與香港特區政府簽訂《安排》補充協議二,請按此處pdf 格式檔案閱覽根據該補充協議內地有關法律服務的承諾。有關承諾在2006年1月1日起實施。

 

4. 《安排》補充協議三

2006年6月27日,中央人民政府與香港特區政府簽訂《安排》補充協議三,請按此處pdf 格式檔案閱覽根據該補充協議內地有關法律服務的承諾。有關承諾在2007年1月1日起實施。

 

5. 《安排》補充協議四

2007年6月29日,中央人民政府與香港特區政府簽訂《安排》補充協議四,請按此處pdf 格式檔案閱覽根據該補充協議內地有關法律服務的承諾。有關承諾在2008年1月1日起實施。

 

常見問題 (有關《安排》及補充協議一至三) pdf 格式檔案

常見問題 (有關《安排》補充協議四) pdf 格式檔案

進一步資料請閱覽連結將會在新視窗開啟工業貿易署有關《安排》的網頁

有關司法部就落實《安排》中有關承諾的法規,請閱覽連結將會在新視窗開啟司法部的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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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司法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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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八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