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安排》
中央人民政府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於2003年6月29日簽署《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安排》),並於9月29日簽署六份附件。請按此處
閱覽根據《安排》附件4內地有關法律服務的承諾。有關承諾在2004年1月1日起實施。
請按此處[
檔案大小:19KB]閱覽根據《安排》附件5「香港律師事務所」的界定標準。
請按
此處觀看有關「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法律服務業介紹」的影像檔。
2.
《安排》補充協議
2004年10月27日,中央人民政府與香港特區政府簽訂《安排》補充協議,請按此處
閱覽根據該補充協議內地有關法律服務的承諾。有關承諾在2005年1月1日起實施。
3.
《安排》補充協議二
2005年10月18日,中央人民政府與香港特區政府簽訂《安排》補充協議二,請按此處
閱覽根據該補充協議內地有關法律服務的承諾。有關承諾在2006年1月1日起實施。
4.
《安排》補充協議三
2006年6月27日,中央人民政府與香港特區政府簽訂《安排》補充協議三,請按此處
閱覽根據該補充協議內地有關法律服務的承諾。有關承諾在2007年1月1日起實施。
5.
《安排》補充協議四
2007年6月29日,中央人民政府與香港特區政府簽訂《安排》補充協議四,請按此處
閱覽根據該補充協議內地有關法律服務的承諾。有關承諾在2008年1月1日起實施。
常見問題
(有關《安排》及補充協議一至三)
常見問題 (有關《安排》補充協議四)
進一步資料請閱覽
工業貿易署有關《安排》的網頁。
有關司法部就落實《安排》中有關承諾的法規,請閱覽
司法部的網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