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 請 要 求 協
助 行 使 探 視 權 一
般 原 則 根 據 《 公 約 》 , 任 何 締 約 國 家 法 律 規
定 的 探 視 兒 童 權 應 有 效 地 獲 得 其 他 締 約 國 家 尊 重 。 要 求 協 助 組 織 或 確 保 有 效 行 使 探 視 權 的
申 請 , 可 送 交 適 當 的 中 樞 當 局 。 各 中 樞 當 局 須 互 相 合 作 ,
促 進 和 平 享 用 探 視 權 及 促 進 有 關 的 條 件 得 以 符 合 , 並 有 責 任 採 取 步 驟 盡 可 能 清 除 行 使 該 等
權 利 的 所 有 障 礙 。 如 欲 查 閱 載 有 與 香 港 有 《 公 約 》 關 係 的 締 約 國 家 及 地 區 的 附 表 , 請 按 此
處 。 就 關 乎 居 住 在 香 港 的 兒 童 的 國 際 性 協 助 要 求 而 言
, 香 港 中 樞 當 局 會 協 助 找 尋 願 意 代 表 申 請 人 的 律 師 。 
提
交 申 請 "要
求 協 助 行 使 探 視 權 "表 格 如 欲 向 香 港 中 樞 當 局 提 交 要
求 協 助 的 申 請 , 你 應 填 妥 和 提 交 "要 求 協 助 行 使 探 視 權 "表 格 (表 格 DJ-C31(C))(下 載 pdf或 rtf格
式 的 表 格 , 請 按 此 處 ; 查 閱 香 港 中 樞 當 局 的 聯 絡 詳 情 ,
請 按 此 處 )。 為 便 利 工 作 , 我 們 亦 鼓 勵 其 他 中 樞 當
局 在 處 理 關 乎 居 住 在 香 港 的 兒 童 的 個 案 時 使 用 本 表 格 。
| 為 使 我 們 能 夠 處 理 你 要 求 協 助 行 使 探 視 某 名 兒 童 的 權 利 的 申 請
, 請 提 交 以 下 支 持 文 件 (如 適 用 及 能 提 供 的 話 )各 一 份 - |
- 該 名 兒 童 的 近 照 (只 需 於 該 名 兒 童 下 落 不 明 的 情 況 下 提 供 );
- 侵
犯 探 視 權 的 人 的 近 照 (只 需 於 該 人 下 落 不 明 的 情 況 下 提 供 );
- 該
名 兒 童 的 父 母 的 結 婚 證 書 副 本 ;
- 該 名 兒 童 的 父 母 的 離 婚
暫 准 判 令 /絕 對 判 令 副 本 ;
- 關 乎 該 名 兒 童 的 管 養 或 探 視
的 命 令 (或 協 議 )的 認 證 副 本 ;
- 該 名 兒 童 的 出 生 證 明 書 副
本 ;
- 該 名 兒 童 的 身 分 證 /旅 行 證 件 副 本 ;
- 侵
犯 探 視 權 的 人 的 身 分 證 /旅 行 證 件 副 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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語 文 "要
求 協 助 行 使 探 視 權 "表 格 應 以 中 文 (表 格 DJ-C31(C)) 或 英 文 (表 格 DJ-C31(E)) 填 寫 。 該 兩 種
語 文 為 香 港 的 法 定 語 文 。 任 何 送 交 香 港 中 樞 當 局 的 通 訊 或 文 件 如 非 採 用 中 文 或 英 文 寫 成 ,
應 附 有 中 文 或 英 文 譯 本 。 只 有 在 提 供 中 文 或 英 文 譯 本 並 不 可 行 的 情 況 下 , 才 應 附 有 法 文 譯
本 。 然 而 , 如 果 送 交 的 通 訊 或 文 件 是 法 文 的 , 則 由 於 需 要 將 其 翻 譯 , 我 們 處 理 申 請 可 能 需
時 較 長 。
   復 審 日 期 : 2009年 10月 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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