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 請 要 求 協
助 交 還 被 擄 拐 兒 童 一
般 原 則 如 任 何 兒 童 被 不 當 遷 移 往 或 扣 留 於 另
一 締 約 國 家 , 中 樞 當 局 須 互 相 合 作 , 並 協 助 確 保 該 名 兒 童 獲 交 還 其 慣 常 居 住 地 。 國 際 兒 童
擄 拐 最 常 見 的 情 況 是 某 人 將 一 名 兒 童 帶 往 另 一 國 家 , 而 此 舉 未 獲 對 該 名 兒 童 擁 有 管 養 權 的
人 同 意 。 如 欲 查 閱 載 有 與 香 港 有 《 公 約 》 關 係 的 締 約 國 家 及 地 區 的 附 表 , 請 按 此
處 。
| 在 以 下 情 況 將 兒 童 遷 移 或 扣 留 屬 不 當 - |
- 該 項 遷 移 或 扣 留 侵 犯 了 管 養 權 , 而 該 管 養 權 是 根 據 在 緊 接
該 項 遷 移 或 扣 留 發 生 之 前 該 名 兒 童 慣 常 居 住 地 的 法 律 , 因 司 法 或 行 政 決 定 或 有 關 各 方 所 訂
的 協 議 而 產 生 的 ; 並 且
- 在 該 項 遷 移 或 扣 留 發 生 之 時 ,
該 管 養 權 已 實 際 行 使 , 或 若 無 發 生 該 項 遷 移 或 扣 留 , 該 管 養 權 本 應 會 行 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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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
港 中 樞 當 局 何 時 會 提 供 協 助
| 如 符 合 以 下 各 點 , 香 港 中 樞 當 局 會 協 助 確 保 被 不 當 遷 移 或 扣 留
的 兒 童 獲 交 還 其 慣 常 居 住 地 - | - 該
名 兒 童 未 滿 16歲 ;
- 有 以 下 一 種 情 況 -
- 該 項 遷 移 或 扣 留 是 在 《 公 約 》 在 香 港 與 該 締 約 國 家 或
地 區 之 間 開 始 實 施 當 日 或 之 後 發 生 的 (如 欲 查 閱 有 關 日 期 , 請 按 此
處 )。
如 果 你 在 該 項 不 當 遷 移 或 扣 留 發 生 之 時
對 該 名 兒 童 擁 有 管 養 權 , 即 可 申 請 將 該 名 兒 童 交 還 。 "管 養 權 "包 括 關 乎 照 顧 兒 童 人 身 的 權
利 , 尤 其 是 決 定 兒 童 的 居 住 地 方 的 權 利 。
| 然 而 , 你 應 注 意 , 在 以 下 情 況 下 , 該 名 兒 童 身 處 的 締 約 國 家 或
地 區 的 司 法 或 行 政 當 局 可 能 不 會 命 令 將 該 名 兒 童 交 還 - |
- 司 法 或 行 政 程 序 在 發 生 該 項 遷 移 或 扣 留 的 1年 之 後 展 開 , 而 該 名 兒 童
已 在 新 環 境 安 頓 ;
- 申 請 將 兒 童 交 還 的 人 在 該 項 遷 移 或 扣
留 發 生 之 時 並 無 實 際 行 使 有 關 管 養 權 ;
- 申 請 將 兒 童 交 還
的 人 同 意 或 事 後 默 許 該 項 遷 移 或 扣 留 ;
- 交 還 有 令 該 名 兒
童 在 身 體 或 心 理 方 面 遭 受 損 害 或 在 其 他 情 況 下 令 他 /她 處 於 一 個 不 能 容 忍 的 情 況 的 重 大 風 險
;
- 該 名 兒 童 反 對 被 交 還 (如 他 /她 已 達 足 夠 年 齡 及 成 熟 程
度 表 達 其 意 見 的 話 )。
在 接 獲 有 兒 童 如 《 公 約 》 第
3 條 所 述 被 不 當 遷 移 或 扣 留 的 通 知 後 , 如 有 關 乎 該 名 兒 童 的 民 事 程 序 在 進 行 中 , 有 關 司 法
或 行 政 當 局 在 該 名 兒 童 獲 裁 決 無 須 交 還 前 , 不 得 就 管 養 權 爭 議 的 是 非 曲 直 作 出 決 定 ; 而 除
非 根 據 《 公 約 》 提 出 的 申 請 沒 有 於 合 理 時 間 內 遞 交 , 否 則 有 關 的 司 法 或 行 政 當 局 亦 不 得 就
有 關 的 管 養 權 爭 議 的 是 非 曲 直 作 出 決 定 。 交 還 兒 童 的 決 定 亦 不 得 視 為 任 何 管 養 爭 議 的 是 非
曲 直 的 裁 決 。 在 《 公 約 》 的 磋 商 期 間 , 管 養 爭 議 被 認 為 最 好 是 交 由 有 關 兒 童 的 慣 常 居 住 地
的 法 庭 處 理 。
| 就 往 外 個 案 而 言 , 你 可 - |
- 將 要 求 協 助 的 申 請 送 交 香 港 中 樞 當 局 ; 或
- 將
要 求 協 助 的 申 請 直 接 送 交 有 關 兒 童 身 處 的 締 約 國 家 或 地 區 的 中 樞 當 局 ; 或
- 直
接 展 開 外 地 司 法 或 行 政 程 序 (你 宜 延 聘 律 師 在 該 等 程 序 中 作 為 代 表 )。
| 就 外 來 個 案 而 言 , 你 可 - |
- 將 要 求 協 助 的 申 請 送 交 有 關 兒 童 慣 常 居 住 地 的 中 樞
當 局 ; 或
- 將 要 求 協 助 的 申 請 直 接 送 交 香 港 中 樞 當 局 ; 或
- 在 香 港 的 法 庭 直 接 展 開 司 法 程 序 (你 宜 延 聘 香 港 的 律 師
在 該 等 程 序 中 作 為 代 表 )。
另 請 參 閱 找
尋 失 蹤 兒 童 部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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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香
港 中 樞 當 局 會 如 何 提 供 協 助 如 果 你 就 往
外 個 案 向 香 港 中 樞 當 局 送 交 要 求 協 助 的 申 請 , 而 你 的 要 求 符 合 《
條 例 》 及 《 公 約 》 的 規 定 , 我 們 可 協 助 你 與 有 關 締 約 國 家 或 地 區 的 中 樞 當 局 聯 絡 , 要
求 協 助 確 保 有 關 兒 童 獲 交 還 。 在 適 當 的 情 況 下 , 我 們 亦 可 協 助 你 向 香 港 的 法 庭 提 出 申 請 ,
要 求 法 庭 作 出 宣 布 , 謂 將 某 名 兒 童 遷 移 離 開 香 港 或 在 香 港 以 外 地 方 扣 留 是 不 當 的 。 就
外 來 個 案 而 言 , 如 果 你 透 過 有 關 兒 童 的 慣 常 居 住 地 的 中 樞 當 局 向 我
們 申 請 要 求 協 助 , 可 便 利 我 們 在 取 得 有 關 資 料 及 證 據 方 面 的 工 作 。 我 們 會 與 該 中 樞 當 局 聯
絡 , 並 可 在 有 關 司 法 程 序 中 提 供 協 助 。 然 而 , 你 亦 可 將 要 求 協 助 的 申 請 直 接 送 交 香 港 中 樞
當 局 。 如 果 你 的 要 求 符 合 《
條 例 》 及 《 公 約 》 的 規 定 , 我 們 便 會 提 供 協 助 。 各 中
樞 當 局 之 間 會 採 取 適 當 步 驟 找 尋 有 關 兒 童 、 謀 求 和 平 解 決 爭 議 的 方 法 , 或 就 確 保 交 還 有 關
兒 童 提 起 司 法 或 行 政 程 序 。 
提
交 申 請 "要
求 交 還 兒 童 "表 格 如 欲 向 香 港 中 樞 當 局 提 交 要 求 協 助
的 申 請 , 你 應 填 妥 和 提 交 "要 求 交 還 兒 童 "表 格 (表 格 DJ-C30(C))(下 載 pdf或 rtf格 式 的 表 格
, 請 按 此 處 ; 查 閱 香 港 中 樞 當 局 的 聯 絡 詳 情 , 請 按 此
處 )。 為 便 利 工 作 , 我 們 亦 鼓 勵 其 他 中 樞 當 局 在 外 來 個 案 中 使
用 本 表 格 。
| 為 使 我 們 能 夠 處 理 你 要 求 交 還 某 名 兒 童 的 申 請 , 請 提 交 以 下 支
持 文 件 (如 適 用 及 能 提 供 的 話 )各 一 份 - | - 支
持 要 求 的 法 律 理 由 ;
- 該 名 兒 童 的 近 照 ;
- 相
信 與 該 名 兒 童 一 起 的 人 的 近 照 ;
- 該 名 兒 童 的 父 母 的 結 婚
證 書 副 本 ;
- 該 名 兒 童 的 父 母 的 離 婚 暫 准 判 令 /絕 對 判 令
副 本 ;
- 關 乎 該 名 兒 童 的 管 養 或 探 視 的 命 令 (或 協 議 )的 認
證 副 本 ;
- 該 名 兒 童 的 出 生 證 明 書 副 本 ;
- 該
名 兒 童 的 身 分 證 /旅 行 證 件 副 本 ;
- 相 信 與 該 名 兒 童 一 起
的 人 的 身 分 證 /旅 行 證 件 副 本 。
| 提 供 以 下 資 料 將 有 助 我 們 的 工 作 - |
- 該 名 兒 童 的 慣 常 居 住 地 、 起 居 安 排 及 就 學 情 況 ;
- 遷
移 或 扣 留 的 詳 情 ;
- 該 名 兒 童 與 父 母 、 其 他 直 屬 家 庭 成 員
及 非 直 屬 家 庭 成 員 的 關 係 (如 有 關 的 話 );
- 相 信 與 該 名 兒
童 一 起 的 人 的 意 圖 (如 知 悉 的 話 );
- 你 已 採 取 的 任 何 行 動
及 任 何 延 誤 的 理 由 (如 適 用 的 話 );
- 各 方 的 任 何 談 判 (如
適 用 的 話 );
- 擬 作 出 的 交 還 安 排 ;
- (就
外 來 個 案 而 言 )來 自 律 師 的 誓 章 或 非 宗 教 式 誓 詞 , 證 明 根 據 該 名 兒
童 慣 常 居 住 地 的 法 律 你 擁 有 "管 養 權 "(你 應 提 供 有 關 的 法 庭 命 令 及 外 地 法 律 的 副 本 )。
此
外 , 你 應 說 明 相 信 與 該 名 兒 童 一 起 的 人 是 否 相 當 可 能 會 自 願 合 作 交 還 該 名 兒 童 , 抑 或 相 當
可 能 會 在 知 悉 你 的 交 還 兒 童 要 求 後 攜 同 該 名 兒 童 逃 去 。 如 果 你 預 期 該 人 會 提 出 抗 辯 , 則 為
協 助 我 們 的 工 作 , 請 預 先 提 供 證 據 , 以 便 處 理 該 項 抗 辯 。 請
注 意 , 要 求 提 供 資 料 的 規 定 , 目 的 並 非 要 構 成 程 序 上 的 障 礙 , 而 是 以 便 利 程 序 以 恰 當 及 有
效 率 的 方 式 進 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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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語 文 "要
求 交 還 兒 童 "表 格 應 以 中 文 (表 格 DJ-C30(C)) 或 英 文 (表 格 DJ-C30(E)) 填 寫 。 該 兩 種 語 文 為
香 港 的 法 定 語 文 。 任 何 送 交 香 港 中 樞 當 局 的 通 訊 或 文 件 如 非 採 用 中 文 或 英 文 寫 成 , 應 附 有
中 文 或 英 文 譯 本 。 只 有 在 提 供 中 文 或 英 文 譯 本 並 不 可 行 的 情 況 下 , 才 應 附 有 法 文 譯 本 。 然
而 , 如 果 送 交 的 通 訊 或 文 件 是 法 文 的 , 則 由 於 需 要 將 其 翻 譯 , 我 們 處 理 申 請 可 能 需 時 較 長
。
   更
新 日 期 : 2009年 10月 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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