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 政 司 回 到 目 錄 與 我 們 聯 絡 法 例 常 見 問 題 有 用 的 連 結 English
國 際 兒 童 擄 拐 - 海 牙 《 國 際 擄 拐 兒 童 民 事 方 面 公 約 》 ( “ 《 公 約 》 ” ) 《 擄 拐 和 管 養 兒 童 條 例 》 ( 第 512章 ) ( “ 《 條 例 》 ” )
 

常 見 問 題

問 題 1: 如 何 得 知 《 公 約 》 是 否 在 香 港 與 本 人 個 案 涉 及 的 國 家 或 地 區 之 間 適 用 ?
答 案 1:

你 可 查 看 有 關 國 家 或 地 區 是 否 列 於 《 擄 拐 和 管 養 兒 童 (締 約 方 )令 》 (第 512章 , 附 屬 法 例 )附 表 中 , 並 查 看 有 關 的 開 始 實 施 日 期 。 如 並 無 列 出 , 你 亦 可 與 我 們 聯 絡 , 查 核 法 例 資 料 庫 內 的 附 表 是 否 未 及 更 新 。

 

問 題 2:如 果 我 向 香 港 中 樞 當 局 要 求 協 助 , 是 否 須 支 付 法 律 費 用 ?
答 案 2:

是 。 除 非 獲 批 予 法 律 援 助 , 否 則 你 須 支 付 法 律 費 用 。 如 欲 查 閱 更 多 資 料 , 請 按 此 處 。 然 而 , 香 港 中 樞 當 局 不 會 就 與 其 他 主 管 當 局 聯 絡 或 協 助 填 寫 要 求 表 格 而 收 取 行 政 費 用 。

 

問 題 3:如 果 我 擬 提 出 的 申 請 , 涉 及 香 港 與 中 國 內 地 之 間 的 兒 童 交 還 或 探 視 權 行 使, 請 問 《 公 約 》 是 否 適 用 ?
答 案 3:

對 於 涉 及 同 一 國 家 不 同 地 區 的 個 案 , 《 公 約 》 並 不 適 用 。 因 此 , 《 公 約 》 條 文 在 香 港 與 中 國 內 地 之 間 並 不 適 用 。

 

問 題 4:如 果 我 擬 提 出 的 申 請 , 涉 及 香 港 與 澳 門 之 間 的 兒 童 交 還 或 探 視 權 行 使, 請 問 《 公 約 》 是 否 適 用 ?
答 案 4:

《 公 約 》 於 1999年 3月 1日 開 始 在 香 港 與 澳 門 之 間 實 施 。 由 於 對 於 涉 及 同 一 國 家 不 同 地 區 的 個 案 , 《 公 約 》 並 不 適 用 , 《 公 約 》 條 文 由 1999年 12月 20日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恢 復 對 澳 門 行 使 主 權 起 , 不 再 在 香 港 與 澳 門 之 間 適 用 。

 

問 題 5:如 果 我 擬 提 出 的 申 請 , 涉 及 香 港 與 一 個 非 締 約 國 家 或 地 區 之 間 的 兒 童 交 還 或 探 視 權 行 使, 我 應 怎 辦 ?
答 案 5:

在 此 情 況 下 , 《 條 例 》 及 《 公 約 》 並 不 適 用 。 除 非 可 就 自 願 交 還 或 探 視 事 宜 達 成 和 平 協 議 , 否 則 你 應 盡 快 向 你 當 地 的 律 師 或 有 關 兒 童 所 處 司 法 管 轄 區 的 律 師 尋 求 法 律 意 見 。

 

問 題 6:香 港 中 樞 當 局 會 否 協 助 我 申 請 或 更 改 兒 童 管 養 令 ?
答 案 6:

不 會 。 香 港 中 樞 當 局 僅 在 以 下 方 面 提 供 協 助 -

(a)將 兒 童 交 還 其 慣 常 居 住 地 (如 此 處 所 述 ); 或
  
(b)國 際 性 行 使 探 視 權 事 宜 (如 此 處 所 述 )。

有 關 管 養 事 宜 , 你 應 向 自 己 的 律 師 尋 求 法 律 意 見 。

 

問 題 7:香 港 中 樞 當 局 會 否 在 我 的 離 婚 法 律 程 序 中 為 我 提 供 協 助 ?
答 案 7:

不 會 。 香 港 中 樞 當 局 不 會 就 離 婚 事 宜 提 供 意 見 。 你 應 向 自 己 的 律 師 尋 求 法 律 意 見 。

 

問 題 8:根 據 《 公 約 》 處 理 一 宗 交 還 兒 童 的 申 請 需 時 多 久 ?
答 案 8:

所 需 時 間 視 乎 有 關 締 約 國 家 或 地 區 的 法 律 制 度 而 有 所 不 同 , 如 果 遷 移 或 扣 留 兒 童 的 人 反 對 有 關 申 請 或 未 能 尋 獲 有 關 兒 童 , 則 可 能 需 時 較 長 。

 

問 題 9:申 請 交 還 兒 童 的 人 是 否 需 要 前 往 兒 童 身 處 的 地 方 出 席 有 關 的 司 法 或 行 政 程 序 ?
答 案 9:

香 港 的 法 庭 可 在 申 請 人 不 用 前 來 香 港 的 情 況 下 根 據 《 公 約 》 就 兒 童 的 交 還 作 出 決 定 。 至 於 其 他 締 約 國 家 及 地 區 , 有 關 的 中 樞 當 局 會 應 要 求 提 供 資 料 。

 

問 題 10: 為 何 《 擄 拐 和 管 養 兒 童 (締 約 方 )令 》 (第 512章 , 附 屬 法 例 )附 表 所 載 的 締 約 國 家 及 地 區 清 單 與 海 牙 國 際 私 法 會 議 (Hague Conference on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有 關 兒 童 擄 拐 的 網 頁 *中 關於《 公 約 》的 狀 況 表 (Status table) *所 載 的 清 單 不 盡 相 同 ?
答 案 10: 這 是 由 於 《 公 約 》 第 38條 在 訂 明 其 他 事 宜 的 同 時 , 訂 明 "加 入 《 公 約 》 只 就 加 入 的 國 家 與 聲 明 接 受 該 國 家 加 入 的 締 約 國 家 之 間 的 關 係 有 效 "。 因 此 , 就 加 入 《 公 約 》 的 國 家 而 言 , 附 表 所 載 的 清 單 與 《 公 約 》狀 況 表 所 載 的 清 單 可 能 有 不 同 之 處 。

有 星 號 (*) 者 為 非 中 文 網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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