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
關 的 資 料 刑
事 罪 行 《
條 例 》 及 《 公 約 》 均 沒 有 訂 定 刑 事 罪 行 。 然 而 , 視 乎 實 際 情 況 , 在 香 港 將 兒 童 遷 移 可
能 涉 及 刑 事 罪 行 。 《
保 護 兒 童 及 少 年 條 例 》 (第 213章 )第
26條 規 定 , 凡 任 何 人 非 法 帶 走 兒 童 , 而 此 舉 違 反 該 名 兒 童 的 父 母 或 監 督 人 的 意 願 , 即
屬 犯 罪 。 《
侵 害 人 身 罪 條 例 》 (第 212章 )第
43條 訂 有 "拐 帶 14歲 以 下 兒 童 "的 罪 行 。
《 刑 事 罪 行 條 例 》 (第 200章 )第
126條 規 定 , 凡 任 何 人 將 16歲 以 下 未 婚 女 童 拐 帶 , 而 此 舉 違 反 該 名 女 童 的 父 母 或 監 護 人
的 意 願 , 即 屬 犯 罪 ; 該 條 例 的 若 干 其 他 條 文 又 就 與 性 行 為 有 關 的 拐 帶 情 況 作 出 規 定 。 此 外
, 在 普 通 法 下 有 綁 架 及 非 法 禁 錮 的 罪 行 , 而
《 侵 害 人 身 罪 條 例 》 (第 212章 )第
42條 又 訂 有 為 取 得 贖 金 而 綁 架 的 罪 行 。
| 注 意 | 本
部 分 僅 為 提 供 一 般 資 料 以 作 參 考 , 並 未 盡 列 與 兒 童 擄 拐 有 關 而 可 能 產 生 的 罪 行 。 |

   復
審 日 期 : 2012年
2月 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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