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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政司司长序言

律政司司长序言这是律政司的第七份定期报告,也是我在2005年10月出任律政司司长以来的第三份报告。这份报告记述了本司在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的工作概况。像以往的报告一样,这份报告反映本司工作范畴十分广泛;可以中肯地说,在政府众多的工作范畴中,甚少是不需要本司律师在某个阶段提供法律意见的。

我曾在2008年报告的序言中提及多个范畴的预期发展,包括调解、仲裁及与内地相互执行判决的事宜。我很高兴告诉读者,这些范畴在过去两年均取得长足的进展。

在调解方面,由我成立并担任主席的跨界别工作小组于2008年2月举行首次会议。工作小组的任务是研究如何在商业纠纷及社区范畴更有效及广泛地应用调解服务。工作小组会在2010年2月发表报告书,详述就达致这些目标而提出的建议。

业界要求《仲裁条例》切合本地和国际仲裁服务使用者的需要,本司已就此作出回应。继2007年12月发表谘询文件后,本司于2009年7月向立法会提交条例草案,建议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为所有种类的仲裁设立单一和更易于应用的制度,藉以改革香港的仲裁法。在拟备条例草案内建议的过程中,本司与香港的仲裁界一直紧密合作。

有关内地与香港相互执行法院判决方面,香港特区政府与最高人民法院在2006年7月签订了一项安排,涵盖法庭根据选定法院协议行使司法管辖权而作出的民商事判决。为实施该项安排,香港通过了相关的法例,而内地也公布了该项安排的司法解释,该项安排遂于2008年8月1日起生效。

香港的法律制度源于普通法,我们与其他普通法司法管辖区的律师交流经验,有莫大裨益。鉴于香港是国际城市,本地法律界与其他属不同法律传统的司法管辖区交流,也能受惠。在2008及2009年内,香港举办了两个重要的国际法律会议,正好为这方面的交流提供机会。

2008年9月,本司协办了2008年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第三届亚太区会议。2009年4月,香港律师会主办英联邦法律会议;而与该会议联同举行的2009年英联邦法律草拟律师联会会议,亦为法律草拟人员提供交流经验的宝贵机会。

在多宗重要案件中,《基本法》的规限及其涵盖的各项权利继续受到验证,并得以澄清,而本司也有参与其中,协助法院处理这些事项。法院考虑的有关《基本法》问题,包括对在囚人士投票权的既有限制是否违宪,以及何谓侵犯学术自由的权利。

最后,我要特别提到本司的两位高级人员。文伟彦从前在英国及澳洲维多利亚州担任法律草拟人员,成就卓越。他在2008年1月获委任为法律草拟专员,以丰富的工作经验为本司服务,贡献良多。2009年10月,刑事检控专员江乐士资深大律师荣休。他在律政司服务31年,为本司提供意见和支持,我谨向他衷心致谢。

我希望本报告所载的资料有助读者了解律政司不同范畴的工作,以及本司在香港法律制度所发挥的重要作用。


Signature

律政司司长
黄仁龙资深大律师
2009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