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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科
民事法律科在向政府各決策局和部門就廣泛的民事法律事宜提供法律意見方面擔當重要角色。該科也在所有涉及政府的民事申索和糾紛中代表政府。
民事法律科由以下四個主要組別組成:
- 法律意見組
- 民事訴訟組
- 商業組
- 規劃環境地政房屋組
法律意見組
法律意見組的律師就多個範疇的一般民事法律問題(包括法例解釋、行政法事宜以及立法建議涉及的法律問題)向政府各決策局和部門提供法律意見,有關範疇包括:
- 民用航空、航運及公共運輸
- 公務員事務及紀律聆訊
- 教育及社會福利
- 與選舉有關的事務
- 與電子交易有關的事務
- 與僱傭有關的事務
- 與警務、消防及懲教有關的事務
- 入境事務
- 個人資料保障
- 公共財政、稅務及海關事務
- 公眾衞生及環境衞生
- 康樂及文化
在2008及2009年,該組曾就一些特別值得注意的事項提供法律意見,其中包括:
公務員事務
選舉事務
- 2008年立法會選舉及各個區議會補選的準備工作
- 在囚人士在各個選舉中登記成為選民和投票的權利
- 檢討村代表選舉安排
僱傭事務
- 改善執行勞資審裁處所作裁斷的措施
- 引進法定最低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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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法律專員賴應虒(右)與香港大學助理教授張達明出席有關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訓練課程。 |
入境事務
- 根據《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而提出的聲請
公共衞生事務
- 應對禽流感和甲型H1N1流感的措施
- 食物安全事宜,例如禁止進口和出售有問題的食物、發出收回令、管制食物的三聚氰胺含量
道路交通和航運事宜
- 把暫准駕駛執照計劃擴展至私家車和輕型貨車
- 修訂《道路交通(違例駕駛記分)條例》(第375章),以堵塞在送達為展開取消駕駛資格法律程序而發出的傳票方面的法律漏洞
- 新的《燃油污染(法律責任及補償)條例》(2009年第14號);該條例規管與船舶排放燃油所引致的污染有關的法律責任及補償事宜
其他事務
- 便利2009年12月於香港舉行東亞運動會的措施
- 由立法會成立的下述專責委員會和小組委員會所產生的事宜:即負責調查有關梁展文先生離職後從事工作的事宜的專責委員會,及研究雷曼兄弟相關迷你債券及結構性金融產品所引起的事宜的小組委員會
- 在《版權條例》(第528章)中訂明未經授權複印報章、雜誌、書籍或期刊作商業分發而不構成罪行的最高數目
- 制定落實《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第575章)的程序規則
- 擴大《家庭暴力條例》(第189章)所指受保護人士的範疇
- 指定香港地質公園,和禁止在海岸公園內進行商業捕魚
- 檢討街道管理的措施
- 管理政府土地上的樹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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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組
民事訴訟組的律師及規劃環境地政房屋組(民事訴訟小組)的律師,以律師或大律師身分代表政府在所有涉及政府的民事申索和糾紛中出席聆訊。在有需要時,也會將部分工作外判給私人執業大律師和律師辦理。
一如往年,該組的工作主要涉及公法案件。當中一些較為重要的案件見於“2008及2009年大事紀要”一章的“值得注意的案件”中。
過去兩年,公法訴訟其中一個值得注意的現象,就是來港後根據《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公約》)提出庇護要求的人數急劇增加。在原訟法庭就FB v Director of Immigration (高院憲法及行政訴訟2007年第51號)一案作出裁決後,政府當局制定了經修訂的行政甄別制度,以處理根據《公約》提出的聲請。2009年10月,民事法律科成立專責小組,為處理涉及《公約》的個案提供一站式法律支援服務,包括就已改善的甄別程序提供法律意見,以及提供法律代表處理審裁處進行的口頭聆訊、原訟法庭審理的司法覆核案件及其後因而產生的上訴事宜。
除公法訴訟和上文提及的案件種類外,民事訴訟組代表政府處理其他不同類別的民事訴訟,包括涉及人身傷害、慈善及信託事務、稅務上訴、電訊事務上訴,以及一般追討政府債項等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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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法律科律師參與一個由爭議解決專家 David Newton (右二)主領的調解工作坊。 |
為使政府律師及法律輔助人員熟習就實施民事司法制度改革而新訂的規則和程序,律政司在該項改革於2009年4月2日實施以前,已舉辦了一系列內部訓練課程,邀請包括香港大學法律學院的學者及在職司法人員作講者。講題涵蓋各個涉及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不同主題。該等課程亦預留了一些名額,供執業大律師和律師通過所屬專業團體報名參加。政府律師亦參加多個由外間機構舉辦的與民事司法制度改革有關的培訓課程。
調解在民事訴訟中日趨重要,在民事司法制度改革落實及與調解相關的《實務指示》在2010年1月2日生效後更是如此。有鑑於此,本司在2007年年底至2008年年初,舉辦多個有關調解的內部課程。2008年第一季,民事法律科有35名政府律師參加了這些課程。另一輪有關調解的內部課程在2009年11月及12月舉行。另有多名律師獲選到總部設於倫敦的有效解決爭議中心(Centre for Effective Dispute Resolution),接受培訓並進行資格評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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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組
政府本身的商業事務,政府對公用事業、專營人及持牌人的規管,以及向市民提供的某些商業服務,當中都需要商業組就商業法律向政府提供意見。在2008及2009年,商業組律師曾就下述事宜提供意見︰
- 重寫《公司條例》(第32章)
- 規管銀行和證券及期貨法例的改革,包括落實《資本協定二》的建議,以及將披露股價敏感資料的規定編纂為成文法規
-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的規管及有關立法建議
- 電訊事業、廣播業及電子交易(包括就成立建議的通訊事務管理局擬備和落實立法建議、就公共廣播服務及香港電台未來路向進行的諮詢、提供頻譜供擴展第二代流動通訊服務的立法建議、就電視節目服務牌照費的法例修訂,以及政府Wi-Fi無線上網計劃)
- 為迪士尼主題公園、新郵輪碼頭設施及港珠澳大橋等大型計劃草擬協議,並提供意見
- 成立多個信託基金及計劃,包括“支援四川地震災區重建工作信託基金”
- 為入境事務處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擬備文件和規則,並提供法律意見
- 公營部門與私營機構合作模式及私營機構參與計劃
- 電影製作項目融資
- 銀行合併及存款保障
- 政府採購物品及服務和擬備招標文件/合約
- 多份主要電腦合約,包括在一些個案中的終止合約事宜
- 香港的一般競爭政策,包括建議訂立新的跨行業競爭法和有關電訊、廣播、電子貿易艙單、車用燃油業等特定行業的措施
- 官立、資助和直接資助學校的學校服務合約
- 就規管數碼電視與模擬式電視同時廣播和數碼電視取代模擬式電視廣播的事宜提供意見
- 政府就西九文化區計劃的規管職能
- 保險業監督的規管職能及其根據《保險公司條例》(第41章)行使的干預權力
- 有關加強適用於金融業的打擊清洗黑錢監管制度的建議法例
- 擬備有關伊斯蘭融資措施的文件及協助推行有關措施
- 就重要的合約,例如有關香港參加2010年上海世博會的合約、參與“東盟+3”框架下就提供區內美元流動資金支援而訂立的“清邁倡議多邊化”安排的合約,提供意見和參與談判
- 就設立金額達1,000億港元的政府債券計劃提供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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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劃環境地政房屋組
規劃環境地政房屋組由兩個小組組成,即法律意見小組和民事訴訟小組。
該組法律意見小組的律師,就下列事宜向政府提供意見:城市規劃、環境保護和管制、地政、建築工程的規管、建築物管理、差餉、地租以及古蹟的宣布,當中包括多項基建計劃和立法建議。
在2008及2009年,該組法律意見小組曾就多項重要事宜和計劃提供意見,其中包括︰
城市規劃
- 修訂灣仔北分區計劃大綱圖及北角分區計劃大綱圖
- 修訂有關的分區計劃大綱圖,以便就發展密度作出管制
環境保護
- 在香港使用電動汽車
- 膠袋徵費
- 停車熄匙計劃
- 沙螺洞和豐樂圍的濕地自然保護區
土地及建築
- 《土地業權條例》(第585章)的建議修訂
- 在私人發展物業或政府土地上的公共休憩用地
- 與土地有關的商業協議及招標文件,例如海底隧道、青沙管制區及新九龍灣驗車中心的協議及招標文件
- 有關強制驗樓計劃及強制驗窗計劃的建議
文物保護
- 有關中區警署、天星碼頭及皇后碼頭的文物保護計劃
- 根據《古物及古蹟條例》(第53章)將瑪利諾修院學校及景賢里等宣布為重要古蹟
- 落實“活化歷史建築”計劃
- 落實“活化工業大廈”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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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景賢里(左)及瑪利諾修院學校(右)獲宣布為古蹟。 |
主要基建項目
- 西港島線、廣深港高速鐵路、添馬艦發展工程及中環灣仔繞道
- 在前啟德機場跑道建新郵輪碼頭
- 港珠澳大橋
- 建議的落馬洲河套區發展
- 建議的沙中線
規劃環境地政房屋組(民事訴訟小組)聯同民事訴訟組,代表政府在所有民事申索和糾紛中出席聆訊。規劃環境地政房屋組(民事訴訟小組)處理很多類型的民事訴訟案件(公法案件和私法案件、不同級別法院的案件及審裁處的案件),而案件的重點與下列事宜有關:地政、城市規劃、建築物、房屋、環境、文物保護、差餉及地租、收回土地,以及其他種類的法定補償申索。
在2008及2009年,規劃環境地政房屋組(民事訴訟小組)曾處理多類民事訴訟案件,包括:
- 城市規劃上訴和相關的司法覆核
- 建築物上訴和相關的司法覆核
- 差餉及地租上訴和相關的司法覆核
- 豁免繳交地租的案件
- 法定補償的案件(包括收回土地的案件)
- 土地爭議的案件和相關的司法覆核
- 各類有關環境保護的上訴,例如空氣污染管制上訴委員會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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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佩明 民事法律科首席政府律師
汪女士1976年畢業於香港中文大學,取得社會科學學士學位。她隨即加入政府,起初在房屋委員會任職房屋事務助理員,其後擔任警務督察。1982年,她獲得政府法律培訓獎學金。1986年,她在英國取得法律專業資格後加入當時的律政署,任職檢察官。
汪女士自加入律政署以來,除了在1994年短期借調法律草擬科法律本地化及適應化組外,便一直專注於民事法律方面的工作。她於1998年晉升為副首席政府律師,於2008年晉升為首席政府律師。汪女士現時掌管法律意見組,負責就有關民事法律的事宜向政府決策局和部門提供意見,涉及的事務包括決策局和部門制定政策、擬定立法建議、行使酌情權、以及執行其職責範圍內法定和非法定架構的日常工作。隨着公眾對公民權利的意識日漸提高,汪女士發覺法律意見組須提供緊急法律意見的個案日漸增多,而這些個案所牽涉的事宜往往是報章的頭條新聞。她說:「這令民事法律科的工作更刺激、更具挑戰性。」
由於公眾對政府的期望越來越高,加上法律方面的發展迅速,汪女士認為所有政府律師必須有充分的準備,妥為裝備自己,以應付不斷出現的新挑戰。關於這方面,她感謝政府過去給她的培訓機會。她說:「沒有這些培訓,我便沒有機會開拓眼界和汲取經驗,這些訓練確實使我有更佳的裝備,以應付工作上的壓力和要求。」
汪女士喜歡參與和觀看大部分室內和室外的體育運動,雖然在這方面現時她只能撥出很少時間,但她仍堅持練習太極,對太極的興趣還是很濃厚,因為她覺得太極能帶給她心靈上的安靜及平和,有助她在生活上取得適當的平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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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穎思 民事法律科高級政府律師
蕭女士於香港大學畢業,並在2002年加入律政司,擔任見習律政人員。她在2004年取得律師資格後開始私人執業。2006年,她取得倫敦大學學院國際公法法學碩士學位,並於同年再度加入律政司,在民事訴訟組任職政府律師。她於2009年晉升為高級政府律師,同年取得香港大學法學碩士學位。
過去三年,蕭女士在民事訴訟組曾處理不同種類的案件,包括競爭法案件、合約糾紛、內幕交易案件、司法覆核、稅務上訴、信託及慈善組織案件。
蕭女士說:「律政司的工作涉及服務市民大眾,令我對律師的工作充滿使命感和熱誠。能夠看見政策與法律之間的互動,實在很有意思,而由於涉及的主題事項十分廣泛,令我擴闊視野,能夠從較宏觀的角度看問題。」
蕭女士補充:「律政司的工作繁重而充滿挑戰,但亦樂趣無窮,給我很大的滿足感。」蕭女士是2009年律政司龍舟隊的成員,對於龍舟隊勇奪其中一項錦標賽冠軍,她感到非常高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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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佩兒 民事法律科高級政府律師
何女士1990年畢業於香港大學,取得法律學士學位,其後於香港城市大學取得語言及法律文學碩士學位。在1997年加入律政司任職政府律師之前,何女士曾在香港博慧出版社擔任副主編,負責多份法律刊物,包括《香港案例》和《香港法例彙編》的編輯工作。
何女士加入律政司之後,被派到不同組別工作。繼在民事法律科地政工務組(現已易名為規劃環境地政房屋組)工作後,何女士於2001年獲調派到資訊科技管理組擔任資訊科技項目經理,其後擔任資訊科技主管。她在該組協助制定律政司的資訊科技保安政策,並監督各個資訊科技項目的推行,以確保資訊科技系統及程式最能切合律政司律師的需要。何女士於2002年晉升為高級政府律師。
2005年6月,何女士調職至投訴警方獨立監察委員會秘書處,就覆檢投訴警方的個案擔任法律顧問。《獨立監察警方處理投訴委員會條例》(第604章)在2008年獲通過後,她便調回民事法律科,並在其下設立的專責小組工作,就立法會調查梁展文先生離職後工作的專責委員會所產生的事宜提供法律意見。何女士於2009年12月加入法律意見組。
何女士對於在政府的事業發展感到稱心滿意。她說:「我覺得這份工作充滿挑戰,而部門亦讓我有很多機會在不同的法律範疇汲取經驗。」
工作以外,何女士是律政司職員聯誼會和俱樂部執行委員會成員,她曾參與部門籌辦的多項音樂活動,包括聖誕報佳音頌唱。她亦喜歡在公餘時間練習瑜珈。「瑜珈助我恢復精神,補充能量,使我能夠面對每日的挑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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