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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政司司長序言

律政司司長序言這是律政司的第七份定期報告,也是我在2005年10月出任律政司司長以來的第三份報告。這份報告記述了本司在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間的工作概況。像以往的報告一樣,這份報告反映本司工作範疇十分廣泛;可以中肯地說,在政府眾多的工作範疇中,甚少是不需要本司律師在某個階段提供法律意見的。

我曾在2008年報告的序言中提及多個範疇的預期發展,包括調解、仲裁及與內地相互執行判決的事宜。我很高興告訴讀者,這些範疇在過去兩年均取得長足的進展。

在調解方面,由我成立並擔任主席的跨界別工作小組於2008年2月舉行首次會議。工作小組的任務是研究如何在商業糾紛及社區範疇更有效及廣泛地應用調解服務。工作小組會在2010年2月發表報告書,詳述就達致這些目標而提出的建議。

業界要求《仲裁條例》切合本地和國際仲裁服務使用者的需要,本司已就此作出回應。繼2007年12月發表諮詢文件後,本司於2009年7月向立法會提交條例草案,建議根據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的《國際商事仲裁示範法》,為所有種類的仲裁設立單一和更易於應用的制度,藉以改革香港的仲裁法。在擬備條例草案內建議的過程中,本司與香港的仲裁界一直緊密合作。

有關內地與香港相互執行法院判決方面,香港特區政府與最高人民法院在2006年7月簽訂了一項安排,涵蓋法庭根據選定法院協議行使司法管轄權而作出的民商事判決。為實施該項安排,香港通過了相關的法例,而內地也公布了該項安排的司法解釋,該項安排遂於2008年8月1日起生效。

香港的法律制度源於普通法,我們與其他普通法司法管轄區的律師交流經驗,有莫大裨益。鑑於香港是國際城市,本地法律界與其他屬不同法律傳統的司法管轄區交流,也能受惠。在2008及2009年內,香港舉辦了兩個重要的國際法律會議,正好為這方面的交流提供機會。

2008年9月,本司協辦了2008年海牙國際私法會議第三屆亞太區會議。2009年4月,香港律師會主辦英聯邦法律會議;而與該會議聯同舉行的2009年英聯邦法律草擬律師聯會會議,亦為法律草擬人員提供交流經驗的寶貴機會。

在多宗重要案件中,《基本法》的規限及其涵蓋的各項權利繼續受到驗證,並得以澄清,而本司也有參與其中,協助法院處理這些事項。法院考慮的有關《基本法》問題,包括對在囚人士投票權的既有限制是否違憲,以及何謂侵犯學術自由的權利。

最後,我要特別提到本司的兩位高級人員。文偉彥從前在英國及澳洲維多利亞州擔任法律草擬人員,成就卓越。他在2008年1月獲委任為法律草擬專員,以豐富的工作經驗為本司服務,貢獻良多。2009年10月,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資深大律師榮休。他在律政司服務31年,為本司提供意見和支持,我謹向他衷心致謝。

我希望本報告所載的資料有助讀者了解律政司不同範疇的工作,以及本司在香港法律制度所發揮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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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司長
黃仁龍資深大律師
2009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