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區是該組織的正式成員,以“中國香港”名義參與該組織的事務。司法互助組就與此相關的事宜,向財政司司長及保安局局長提供法律支援。司法互助組的律師出席該組織的國際會議及參與專家工作小組,並在該組織成員相互評估反清洗黑錢和打擊恐怖份子籌資活動標準的實施情況時,擔任專家法律評估人員。 國際研討會 國際法律科的律師定期出席其他政府及國際組織舉辦的地區及國際研討會,並在會上發言,這有助保持香港特區的國際形象。此外,他們經常為本地及海外執法機關舉行有關司法互助事宜的簡介會,並就刑事事宜的國際合作(如追討資產和其他形式的司法互助),發表文章。
2008及2009年的重要發展及事件 打擊清洗黑錢財務行動特別組織有關中國香港的相互評估 2008年6月,打擊清洗黑錢財務行動特別組織在倫敦舉行全體會議,會上提交並通過了有關中國香港的相互評估報告。該報告評估香港特區依從有關打擊清洗黑錢及恐怖份子籌資活動的國際標準的情況。整體來說,評估結果正面,但亦識別了多個須進一步工作的範疇。國際法律科律師緊密地參與了有關的相互評估程序,並在倫敦的全體會議期內參與討論該報告。 海牙國際私法會議 香港特區現時實施8條經海牙會議磋商而制定的國際私法公約。多年來,律政司透過積極參與海牙會議的工作,與他們建立良好的工作關係。 2008年9月,海牙國際私法會議亞太區會議在香港特區舉行。國際法律科根據會上的討論,完成了有關《海牙選擇法院協議公約》在香港特區適用情況的諮詢報告,以供相關政策單位就未來路向作出考慮和決定。 自由貿易協定 《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CEPA安排》)在2009年踏入六周年。補充協議六訂立後,《CEPA安排》涵蓋的服務範疇已增至42個。 國際法律科的律師除了擔任香港特區代表團成員,與內地機關就《CEPA安排》磋商之外,亦與律政司其他科別的人員就如何落實《CEPA安排》及各補充協議向工業貿易署提供意見。 國際法律科的律師也積極參與了政府與香港特區的海外貿易夥伴(包括新西蘭)進行的自由貿易協定談判工作。香港特區與新西蘭緊密經貿合作協定達成時,該協定將會是香港特區與海外貿易夥伴簽訂的首份同類協定。該科的律師也會在即將進行的其他自由貿易協定談判中,全力提供法律支援。 2009年國際航空法會議 國際法律科的律師以中國代表團成員身分,參與了在國際民用航空組織主持下的國際航空法會議,有關會議於2009年4月20日至5月2日在加拿大蒙特利爾舉行。 會議通過了兩條公約的案文,分別是《關于因涉及航空器的非法干擾行為而導致對第三方造成損害的賠償的公約》和《關于航空器對第三方造成損害的賠償的公約》。 第一條公約訂定一些統一規則,規管因非法干擾行為而由飛行中航空器導致第三方遭受損害的有關賠償。該公約設立一個國際民用航空賠償基金,在損害賠償金總額超出公約所規定運營人責任的限額的情況下,可向遭受損害的人提供進一步的賠償。第二條公約將《1952年羅馬公約》現代化,並訂定一些統一規則,規管不涉非法干擾行為而由飛行中航空器導致第三方遭受損害的有關賠償。國際法律科的律師在有關該兩條公約案文草案的整個談判過程中提供法律支援。 兩條公約均須得到35個國家的批准才能夠生效。此外,第一條公約也規定,在前一年從已批准該公約的國家的機場離境的旅客總人次,須達到7.5億人。 有關全面避免雙重徵稅協議談判的發展 政府於2009年年中進行立法工作,修訂《稅務條例》(第112章),讓香港特區在訂立全面的避免雙重徵稅協議或安排時,能夠採用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範本協議2004年版本的資料交換範本條文。該版本的範本條文訂明,締約一方不能以另一方所索取的資料與本土稅務事宜無關,作為拒絕收集和提供所索取資料的合理理由。現時香港特區未能採用該版本的範本條文,因為根據《稅務條例》,稅務局只有在與徵收本地稅項有關的情況下,才可收集稅務資料。國際法律科的律師一直緊密地就有關立法工作提供意見。 在有關立法工作完成後,預期香港特區將可訂立更多全面的避免雙重徵稅協議,並希望藉此促進香港特區與其雙邊夥伴之間的商貿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