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婚姻家庭案件判决(相互承认及强制执行)条例》(第639章) (「《条例》」)就三类在香港提出的申请订明机制:
(1) 申请登记内地婚姻或家庭案件判决中的指明命令
(2) 申请承认内地离婚证
(3) 申请香港婚姻或家庭案件判决的经核证文本及证明书
相关香港法院的司法常务官发出香港判决的经核证文本及证明书。
申请人可根据内地法律向内地法院申请在内地承认及强制执行香港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