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下的各项申请

《内地婚姻家庭案件判决(相互承认及强制执行)条例》(第639章) (「《条例》」)就三类在香港提出的申请订明机制:

(1) 申请登记内地婚姻或家庭案件判决中的指明命令

全部展开全部折迭
  • 如果判决是在2022年2月15日或之后由内地法院在婚姻或家庭案件中作出,并在内地生效,申请人可以就该判决中的一项或多于一项指明命令,提出申请。
  • 指明命令分为三类:
    • 状况相关命令(例如批准离婚的命令等)
    • 看顾相关命令(例如关于抚养权、探望权的命令等)
    • 赡养相关命令(例如关于未满18岁的人的抚养费、夫妻之间扶养的命令、婚姻双方财产分割命令等)
  • 申请须向区域法院(家事法庭)提出,并附有支持誓章(须附有作为证物的文件如:内地判决的经盖章文本、由作出相关判决的内地法院发出的证明书等)。
  • 看顾相关命令赡养相关命令提出的登记申请,一般而言,须在两年限期内提出。
  • 法院可作出登记令,登记指明命令。
  • 如果赡养相关命令规定须定期支付款项或履行作为,登记亦可涵盖在提出申请当日或之后才到期、而且未获支付的款项或未予履行的作为。
  • 申请人须将登记通知书送达内地判决的其他各方。
  • 寻求将登记作废的申请须于法院指明的限期内提出。该限期在登记通知书列明。
  • 作废理由的例子包括:
    • 登记的规定(例如判决须在内地生效)不获遵守
    • 内地判决的答辩人没有按照内地法律被传召出庭
  • 当提出寻求作废申请的限期已经届满、或寻求作废申请(如有人提出)已经了结后:
    • 申请人方可采取行动,在香港强制执行已登记的看顾相关命令或赡养相关命令
    • 已登记的状况相关命令获承认为在香港有效

(2) 申请承认内地离婚证

全部展开全部折迭
  • 如果内地离婚证是在2022年2月15日或之后由内地民政部门发出,申请人可以就该离婚证,提出申请。
  • 申请须向区域法院(家事法庭)提出,并附有支持誓章(须附有作为证物的文件如:内地离婚证的经公证副本等)。
  • 区域法院(家事法庭)如信纳内地离婚证在内地有效,可作出承认令,承认该内地离婚证。
  • 申请人须将承认令通知书送达内地离婚证所指明的离婚的另一方。
  • 寻求将承认令作废的申请须于法院指明的限期内提出。该限期在承认令通知书列明。
  • 作废理由的例子包括:
    • 内地离婚证属无效
    • 内地离婚证是以欺诈手段取得的
  • 当提出寻求作废申请的限期已经届满、或寻求作废申请(如有人提出)已经了结后,内地离婚证所指明的离婚方获承认为在香港有效

(3) 申请香港婚姻或家庭案件判决的经核证文本及证明书

全部展开全部折迭
  • 如果判决是在2022年2月15日或之后由香港法院在婚姻或家庭案件中作出,并在香港生效,申请人可以就该判决,提出申请。
  • 该香港判决须载有一项或多于一项《条例》附表 3 所列的命令,例子包括:
    • 离婚绝对判令
    • 赡养
    • 关于管养的命令(包括关乎探视子女的命令、或规定交还交付被不当地由香港迁移到内地或不当地扣留在内地的子女的命令(涉及国际掳拐儿童情况除外))
  • 申请人须向终审法院、高等法院或区域法院的司法常务官(视乎该判决由哪个法院作出而定)提出申请。

相关香港法院的司法常务官发出香港判决的经核证文本及证明书。

申请人可根据内地法律向内地法院申请在内地承认及强制执行香港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