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婚姻家庭案件判決(相互承認及強制執行)條例》(第639章) (「《條例》」)就三類在香港提出的申請訂明機制:
(1) 申請登記內地婚姻或家庭案件判決中的指明命令
(2) 申請承認內地離婚證
(3) 申請香港婚姻或家庭案件判決的經核證文本及證明書
相關香港法院的司法常務官發出香港判決的經核證文本及證明書。
申請人可根據內地法律向內地法院申請在內地承認及強制執行香港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