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下的各項申請

《內地婚姻家庭案件判決(相互承認及強制執行)條例》(第639章) (「《條例》」)就三類在香港提出的申請訂明機制:

(1) 申請登記內地婚姻或家庭案件判決中的指明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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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果判決是在2022年2月15日或之後由內地法院在婚姻或家庭案件中作出,並在內地生效,申請人可以就該判決中的一項或多於一項指明命令,提出申請。
  • 指明命令分為三類:
    • 狀況相關命令(例如批准離婚的命令等)
    • 看顧相關命令(例如關於撫養權、探望權的命令等)
    • 贍養相關命令(例如關於未滿18歲的人的撫養費、夫妻之間扶養的命令、婚姻雙方財產分割命令等)
  • 申請須向區域法院(家事法庭)提出,並附有支持誓章(須附有作為證物的文件如:內地判決的經蓋章文本、由作出相關判決的內地法院發出的證明書等)。
  • 看顧相關命令贍養相關命令提出的登記申請,一般而言,須在兩年限期內提出。
  • 法院可作出登記令,登記指明命令。
  • 如果贍養相關命令規定須定期支付款項或履行作為,登記亦可涵蓋在提出申請當日或之後才到期、而且未獲支付的款項或未予履行的作為。
  • 申請人須將登記通知書送達內地判決的其他各方。
  • 尋求將登記作廢的申請須於法院指明的限期內提出。該限期在登記通知書列明。
  • 作廢理由的例子包括:
    • 登記的規定(例如判決須在內地生效)不獲遵守
    • 內地判決的答辯人沒有按照內地法律被傳召出庭
  • 當提出尋求作廢申請的限期已經屆滿、或尋求作廢申請(如有人提出)已經了結後:
    • 申請人方可採取行動,在香港強制執行已登記的看顧相關命令或贍養相關命令
    • 已登記的狀況相關命令獲承認為在香港有效

(2) 申請承認內地離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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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果內地離婚證是在2022年2月15日或之後由內地民政部門發出,申請人可以就該離婚證,提出申請。
  • 申請須向區域法院(家事法庭)提出,並附有支持誓章(須附有作為證物的文件如:內地離婚證的經公證副本等)。
  • 區域法院(家事法庭)如信納內地離婚證在內地有效,可作出承認令,承認該內地離婚證。
  • 申請人須將承認令通知書送達內地離婚證所指明的離婚的另一方。
  • 尋求將承認令作廢的申請須於法院指明的限期內提出。該限期在承認令通知書列明。
  • 作廢理由的例子包括:
    • 內地離婚證屬無效
    • 內地離婚證是以欺詐手段取得的
  • 當提出尋求作廢申請的限期已經屆滿、或尋求作廢申請(如有人提出)已經了結後,內地離婚證所指明的離婚方獲承認為在香港有效

(3) 申請香港婚姻或家庭案件判決的經核證文本及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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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果判決是在2022年2月15日或之後由香港法院在婚姻或家庭案件中作出,並在香港生效,申請人可以就該判決,提出申請。
  • 該香港判決須載有一項或多於一項《條例》附表 3 所列的命令,例子包括:
    • 離婚絕對判令
    • 贍養
    • 關於管養的命令(包括關乎探視子女的命令、或規定交還交付被不當地由香港遷移到內地或不當地扣留在內地的子女的命令(涉及國際擄拐兒童情況除外))
  • 申請人須向終審法院、高等法院或區域法院的司法常務官(視乎該判決由哪個法院作出而定)提出申請。

相關香港法院的司法常務官發出香港判決的經核證文本及證明書。

申請人可根據內地法律向內地法院申請在內地承認及強制執行香港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