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下的各项申请

《内地民商事判决(相互强制执行)条例》(第645章)(「《条例》」)就两类在香港提出的申请订明机制:

(1) 在香港登记内地民商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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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人向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提出申请,并同时提交支持申请的誓章或誓词以及附有其他文件,包括:
    • 内地判决的经盖章文本;及
    • 由给予相关判决的内地法院所发出证明书,证明该判决属民商事判决并在内地生效。
  • 如法庭信纳申请符合登记的规定,法庭可作出登记令,命令登记该判决或该判决的任何部分。
  • 申请人须将登记通知书送达所有可能是答辩人的各方(即该内地判决可针对强制执行的各方)。通知书须列明的事项,包括有关登记令的所有详情,及可申请将登记作废的限期。
  • 登记通知书送达后14天内(除非法庭另有指明时限),答辩人可申请将登记作废。
  • 作废理由的例子包括:
    • 申请并不符合登记的规定(例如判决须在内地生效);
    • 该内地判决的原本法律程序的被告人,没有按照内地法律被传召出庭;
    • 该内地判决是以欺诈手段取得的;及
    • 该内地判决的原本法律程序并不符合司法管辖权的规定。
  • 在作废申请限期届满后,或者如有作废申请而有关申请已遭驳回,该内地判决可获登记
  • 已登记的内地判决可在香港强制执行,犹如该判决是由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在登记当日原先作出的一样。

(2) 申请香港判决经核证文本及香港判决证明书以在内地执行香港民商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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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般而言,申请人应以誓章向作出该判决的法院的司法常务官提交申请。以下情况除外:
    • 如判决由竞争事务审裁处作出,申请须送交高等法院司法常务官。
    • 如判决由土地审裁处、劳资审裁处或小额钱债审裁处作出,申请则须送交区域法院司法常务官。
  • 相关香港法院在向申请人发出有关判决的经核证文本时,亦须发出一份证明书证明该香港判决是民商事判决,并在香港生效。
  • 申请人可向内地法院申请在内地根据内地法律承认及强制执行香港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