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下的各項申請

《內地民商事判決(相互強制執行)條例》(第645章)(「《條例》」)就兩類在香港提出的申請訂明機制:

(1) 在香港登記內地民商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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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請人向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提出申請,並同時提交支持申請的誓章或誓詞以及附有其他文件,包括:
    • 內地判決的經蓋章文本;及
    • 由給予相關判決的内地法院所發出證明書,證明該判決屬民商事判決並在內地生效。
  • 如法庭信納申請符合登記的規定,法庭可作出登記令,命令登記該判決或該判決的任何部分。
  • 申請人須將登記通知書送達所有可能是答辯人的各方(即該内地判決可針對強制執行的各方)。通知書須列明的事項,包括有關登記令的所有詳情,及可申請將登記作廢的限期。
  • 登記通知書送達後14天內(除非法庭另有指明時限),答辯人可申請將登記作廢。
  • 作廢理由的例子包括:
    • 申請並不符合登記的規定(例如判決須在內地生效);
    • 該內地判決的原本法律程序的被告人,沒有按照內地法律被傳召出庭;
    • 該內地判決是以欺詐手段取得的;及
    • 該內地判決的原本法律程序並不符合司法管轄權的規定。
  • 在作廢申請限期屆滿後,或者如有作廢申請而有關申請已遭駁回,該内地判決可獲登記
  • 已登記的內地判決可在香港強制執行,猶如該判決是由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在登記當日原先作出的一樣。

(2) 申請香港判決經核證文本及香港判決證明書以在内地執行香港民商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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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般而言,申請人應以誓章向作出該判決的法院的司法常務官提交申請。以下情況除外:
    • 如判決由競爭事務審裁處作出,申請須送交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
    • 如判決由土地審裁處、勞資審裁處或小額錢債審裁處作出,申請則須送交區域法院司法常務官。
  • 相關香港法院在向申請人發出有關判決的經核證文本時,亦須發出一份證明書證明該香港判決是民商事判決,並在香港生效。
  • 申請人可向内地法院申請在内地根據内地法律承認及強制執行香港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