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及《安排》
《內地民商事判決(相互強制執行)條例》(第645章)(「《條例》」)在2024年1月29日生效,以落實最高人民法院與香港特區政府在2019年1月18日簽訂的《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 (「《安排》」)。
《安排》的特點:
- 就香港與內地相互認可和強制執行多類民商事案件判決建立更全面的機制
- 涵蓋生效的內地及香港民商事判決,包括某幾類有關知識產權的糾紛的判決
- 涵蓋金錢及非金錢濟助
《安排》的作用:
- 減少當事人在香港及內地兩地法院就同一爭議重複提出訴訟的需要
- 為當事人的利益提供更佳保障
- 令香港成為首個司法管轄區與內地就相互認可及強制執行判決簽訂適用範圍如此廣泛的安排,印證「一國兩制」的獨特優勢
- 提升香港作為區域知識產權貿易中心和區域國際法律及解決爭議服務中心的競爭力
《條例》訂明以下機制:
- 在香港登記生效的內地民商事判決
- 申請生效的香港民商事判決的經核證文本及證明書,以便利判決的當事人在內地尋求承認和強制執行該香港判決
向香港法院提出相關申請的常規、實務及程序,請參閱《內地民商事判決(相互強制執行)規則》(第645A章) ,以及司法機構發出的實務指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