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區)的法律制度建基於法治司法獨立的原則,其憲制框架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根據《中國憲法》第三十一條制定的《基本法》。根據“一國兩制”原則,香港特區的法律制度有別於中國內地,以普通法輔以成文法為基礎。所有香港現行法例均可在網上的電子版香港法例網站查閱。

行政長官是香港特區的首長,對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區負責。香港特區的行政會議協助行政長官決策。行政長官主持行政會議,並委任其成員。

行政長官領導香港特區政府行使的主要職權,其中包括制定並推行政策、管理各項行政事務、擬定並提出財政預算和法案。

立法會是香港特區的立法機關。《基本法》規定立法會的具體產生辦法與表決法案和議案的程序。根據《基本法》,立法會的職能主要包括制定法律、通過財政預算、批准公共開支,以及監察政府的整體工作。

司法機構負責在香港執行司法工作,審理刑事檢控和民事爭議的案件。司法機關完全獨立於行政和立法機關。

另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