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及《公约》均没有订定刑事罪行。然而,视乎实际情况,在香港将儿童迁移可能涉及刑事罪行。《保护儿童及少年条例》(第213章)第26条规定,凡任何人非法带走儿童,而此举违反该名儿童的父母或监督人的意愿,即属犯罪。《侵害人身罪条例》(第212章)第43条订有"拐带14岁以下儿童"的罪行。《刑事罪行条例》(第200章)第126条规定,凡任何人将16岁以下未婚女童拐带,而此举违反该名女童的父母或监护人的意愿,即属犯罪;该条例的若干其他条文又就与性行为有关的拐带情况作出规定。此外,在普通法下有绑架及非法禁锢的罪行,而《侵害人身罪条例》(第212章)第42条又订有为取得赎金而绑架的罪行。

注意 本部分仅为提供一般资料以作参考,并未尽列与儿童掳拐有关而可能产生的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