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及《公約》均沒有訂定刑事罪行。然而,視乎實際情況,在香港將兒童遷移可能涉及刑事罪行。《保護兒童及少年條例》(第213章)第26條規定,凡任何人非法帶走兒童,而此舉違反該名兒童的父母或監督人的意願,即屬犯罪。《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12章)第43條訂有"拐帶14歲以下兒童"的罪行。《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126條規定,凡任何人將16歲以下未婚女童拐帶,而此舉違反該名女童的父母或監護人的意願,即屬犯罪;該條例的若干其他條文又就與性行為有關的拐帶情況作出規定。此外,在普通法下有綁架及非法禁錮的罪行,而《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12章)第42條又訂有為取得贖金而綁架的罪行。

注意 本部分僅為提供一般資料以作參考,並未盡列與兒童擄拐有關而可能產生的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