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在有禁止遷移某名兒童離開香港的法庭命令的蓋章文本的情況下,香港入境事務處方可禁止該名兒童被遷移離開香港。如果某名兒童持有有效旅行證件,除非有法庭命令,否則入境事務主任無權禁止該名兒童離境。如果你已取得禁止遷移的法庭命令,或指示你可以要求香港入境事務處不得在未獲你同意下向某名兒童發出旅行證件的法庭命令,你必須確保將該法庭命令的蓋章文本由專人交付入境事務處,並須同時交付該名兒童的出生證明書、身分證及旅行證件的副本(如適用及能提供的話)。法庭命令的蓋章文本及你的要求(如適用的話)應交付至-

辦公時間(星期六、星期日及公眾假期除外)

星期一至五:上午8時45分至下午4時30分
管制行政組
香港灣仔告士打道7號入境事務大樓14樓1402室
電話號碼:(852) 2829 3521

非辦公時間

值日入境事務高級主任
赤鱲角香港國際機場離境大堂(北)
電話號碼:(852) 2182 1501
注意 本部分僅提供一般資料。請根據入境事務處發出的指引以尋求該處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