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在有禁止遷移某名兒童離開香港的法庭命令的蓋章文本的情況下,香港入境事務處方可禁止該名兒童被遷移離開香港。如果某名兒童持有有效旅行證件,除非有法庭命令,否則入境事務主任無權禁止該名兒童離境。如果你已取得禁止遷移的法庭命令,或指示你可以要求香港入境事務處不得在未獲你同意下向某名兒童發出旅行證件的法庭命令,你必須確保將該法庭命令的蓋章文本由專人交付入境事務處,並須同時交付該名兒童的出生證明書、身分證及旅行證件的副本(如適用及能提供的話)。法庭命令的蓋章文本及你的要求(如適用的話)應交付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