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区与世界各地其他普通法司法管辖区的法律制度同出一源,也应用许多相同的原则。正如香港特区律师引用英国、澳洲、新西兰、加拿大和南非等不同普通法司法管辖区的案例一样,香港特区法院的判决对海外律师的法律研究工作也有帮助。此外,在涉及人权的案件方面,香港特区律师和法院也经常参考涉及相类问题的欧洲法学文献。
由1997年开始,香港特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特别行政区。律政司除了继续促进与其他普通法地区的紧密联系,也很重视与内地加强了解彼此的法律制度。
与其他司法管辖区的律师交流经验,对法律工作有莫大裨益。香港特区终审法院每次进行全面聆讯时,成员都包括一位来自其他普通法司法管辖区的法官,由此可见与其他地区的法律界交流经验何其重要。概括而言,鉴于香港特区是国际金融及商业中心,加上全球一体化步伐持续向前,与其他司法管辖区保持密切联系的重要性必然与日俱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