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律科2012、2013及2014年工作纪要

上诉法庭及终审法院聆讯一宗上诉案

国际法律科的律师处理了一宗因移交逃犯法律程序而向上诉法庭及终审法院提出的上诉。澳洲政府为了就若干与贩毒有关的控罪作出检控而追缉涉案人。

按澳洲政府提交的证据,该人在案中的关键时间身处香港特区,以电话指示同谋在澳洲贩运逾50公斤晶状甲基苯丙胺。澳洲政府寻求香港特区移交该人。

2011年3月,该人被交付拘押,等待行政长官就移交作决定。他申请人身保护令,理由是经截取电讯通讯所得的证据,虽在澳洲属合法取得,但在香港特区法院的移交法律程序中不可接纳为证据。这项人身保护令申请在2011年7月被驳回。他再就驳回申请的决定提出上诉,但上诉法庭在2012年7月驳回上诉,并在2013年1月驳回他寻求许可向终审法院提出上诉的申请。

2013年7月,终审法院上诉委员会认为,该人的上诉理由涉及具重大和广泛重要性的法律论点,故给予向终审法院提出上诉的许可。最终上诉在2014年2月进行聆讯,终审法院驳回上诉,裁定《基本法》第三十条不会令在外地司法管辖区合法截取的电讯通讯,无法在香港特区的移交法律程序中获接纳为证据。


请求临时逮捕一名被追缉的人,以就其在未获授权下披露国防资料及机密通讯情报和窃取国家财物的罪行作出检控

国际法律科在2013年6月处理美国政府所发出的请求,当时美方要求临时逮捕一名被追缉的人,以就该人被指称干犯的在未获授权下披露国防资料及机密通讯情报,和窃取国家财物等罪行,作出检控。该请求是根据《香港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移交逃犯的协定》提出的。国际法律科严格按照香港特区的法律处理事件,并要求美国政府澄清在请求中提供的资料,以确保符合《逃犯条例》(第503章)有关发出临时逮捕手令的规定。但在美国政府作出所需澄清前,该人已自行离开香港特区。由于该人在香港特区没有干犯任何罪行,当局没有法律依据限制他离开本司法管辖区。


透过电视直播联系取证以供海外刑事法律程序使用

国际法律科的律师处理了英国政府提出的相互法律协助请求,在该项请求中,英方寻求协助透过电视直播联系,向两名在香港特区的证人取证。

英国当局寻求取得证据,以检控两名串谋诈骗的被告人,案件涉及看来是由香港特区一家上市公司两名董事签发的文件。

2012年10月底/11月初,两名身在香港特区的证人在高等法院科技法庭的裁判官席前作证,有关取证程序联系至在英国设有陪审团聆讯的审讯,以便当地的司法队伍(包括主审法官及控辩双方律师)参与其中。


应外地请求在香港特区限制资产和登记外地没收令

国际法律科处理了印尼提出的、由一家银行倒闭引发的相互法律协助请求。印尼当局寻求协助限制四名被告人及相关公司的财产,而该四人均牵涉在当地进行的调查和刑事法律程序。

国际法律科向原讼法庭取得限制令,受限制的财产包括多个存有现金、大量复杂证券及债务票据的银行帐户。各被告人及介入的第三方向法庭申请解除限制令。与此同时,国际法律科申请委任接管人管理受限制财产,以待法庭登记印尼的最终没收令。原讼法庭驳回解除限制令的申请,并批准委任接管人。各被告人及有关各方向法庭寻求上诉许可及搁置委任接管人。原讼法庭给予上诉许可,但拒绝搁置委任接管人。各被告人及有关各方遂提交上诉通知书,并重新寻求搁置委任接管人。上诉法庭驳回他们要求搁置委任的申请,但给予上诉许可。

其间,印尼提出相互法律协助补充请求,寻求协助登记及强制执行印尼法院作出的没收令。国际法律科依据该项补充请求向原讼法庭提出申请,而被告人则再度反对该申请。有关聆讯在2013年11月进行,历时五天,原讼法庭最终批准就大部分受限制财产登记及强制执行印尼法院的没收令。各被告人其后就原讼法庭的命令提交上诉通知书,国际法律科则提交交相上诉通知书。合并上诉及交相上诉的聆讯仍待进行。


向海外取得法律协助以在香港特区进行检控

国际法律科在2012年10月向菲律宾提出一项相互法律协助请求,寻求协助邀请九名证人到香港特区,以在一宗刑事案件的法律程序中作证。有关法律程序是就一名被告人涉嫌提出贩运相信是危险药物一案进行重审。该被告人在香港警方和菲律宾药品管理局一项联合扫毒行动中,从菲律宾药品管理局的卧底人员接收可卡因毒品时被捕。上述证人包括该名卧底人员和其他参与联合行动的菲律宾药品管理局人员。九名证人皆接受邀请,在2013年1月从菲律宾前来香港特区,在重审中作证。


处理交还一宗掳拐儿童个案所涉儿童的请求

作为海牙《国际掳拐儿童民事方面公约》(《公约》)订明的中枢当局,国际法律科在2011年8月接获一名父亲的申请,要求协助将其五岁儿子送回斯洛伐克。

该名儿童的父母均来自斯洛伐克,未婚,2007年在斯洛伐克诞下儿子,而双方关系在2009年结束。2010年9月,母亲把该儿童迁移到香港特区。父亲在儿童迁移后11个月提出交还儿童的正式申请。国际法律科接到有关申请后,根据《公约》在原讼法庭席前展开法律程序,以在事件得以解决前保留现状。

2013年1月,双方在庭上争辩,争论点涉及父亲管养权、父亲有否同意或默许将该儿童迁移/留在香港特区,以及交还该儿童到斯洛伐克会否令他在身体或心理方面遭受损害或在其他情况下令他处于一个不能容忍的情况。父母双方均有律师代表。国际法律科的律师出席聆讯旁听,并在有需要时向法庭提供协助。

法庭小心审议有关证据,最终认为,父亲已经接受现状,并选择了不行使他寻求迅速交还该儿童的权利。法庭更裁定,若作出交还令,会有令该儿童处于一个不能容忍的情况的重大风险。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亚太区域办事处

国际法律科的律师协助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于2012年12月13日在香港特区开设亚太区域办事处(区域办事处)。设立区域办事处之举,标志着海牙会议对香港特区作为区域法律服务中心投下信心一票。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亚太区域办事处开幕典礼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亚太区域办事处开幕典礼

律政司司长袁国强资深大律师(前排右二)及前海牙会议秘书长汉斯.范鲁(前排左二)签署关于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亚太区域办事处的行政安排备忘录律政司司长袁国强资深大律师(前排右二)及前海牙会议秘书长汉斯.范鲁(前排左二)签署关于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亚太区域办事处的行政安排备忘录
与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亚太区域办事处在澳门合办1993年海牙《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及合作公约》工作坊与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亚太区域办事处在澳门合办1993年海牙《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及合作公约》工作坊
国际法律科的律师在印尼棉兰亚太经合组织第三次高级官员会议期间举行的经济委员会工作坊上发言国际法律科的律师在印尼棉兰亚太经合组织第三次高级官员会议期间举行的经济委员会工作坊上发言

区域办事处成立后,国际法律科的律师继续作出多方面的支援,包括于2013年3月与区域办事处在澳门合办海牙《跨国收养公约》工作坊。

除了举办活动,国际法律科的律师也协助区域办事处与亚太区内的机构建立关系,例如区域办事处经该科律师介绍和联系,在2013年2月与日本九州大学签订学术合作谅解备忘录。该科又支援区域办事处筹备在2013年9月在武汉大学举办的跨国诉讼会议。

此外,区域办事处与国际法律科合作在亚太区推广采用各项海牙公约,以推动区内的法律合作。当中尤值一提的是,在亚太经济合作组织(亚太经合组织)经济委员会的支持下,区域办事处与国际法律科的律师协办亚太经合组织《海牙认证公约》工作坊,这项活动在2013年6月于印尼棉兰举行,目的是推广采用《海牙认证公约》,以增加公文的流通性。工作坊取得丰硕成果,亚太经合组织部长因而留意到《海牙认证公约》的重要性,并在2013年10月发表部长联合声明,鼓励成员更广泛参与《海牙认证公约》。

2014年8月,在亚太经合组织经济委员会的支持下,国际法律科的律师与区域办事处在中国北京合办另一项活动,即亚太经合组织有关藉海牙公约方便营商研讨会。研讨会取得良好成果,并在2014年11月发表的亚太经合组织部长联合声明及经济领导人宣言中获表明确认。

2014年10月,国际法律科与区域办事处合办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亚太周,其间在香港特区举办一系列国际活动,包括首次在亚洲区举办的第九届海牙电子认证国际论坛。

国际法律科与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亚太区域办事处合办的第九届海牙电子认证国际论坛的参加者
国际法律科与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亚太区域办事处合办的第九届海牙电子认证国际论坛的参加者


税务资料交换协定及与智利签订自由贸易协定

香港特区是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辖下税务透明化及有效交换资料全球论坛的成员。该论坛建议香港特区制订法律框架,以便与其他税务管辖区签订税务资料交换协定(交换协定),作为互换资料的依据文书。国际法律科的律师协助有关决策局拟备《2013年税务(修订)(第2号)条例》,条例在2013年7月通过,以提供香港特区与其他税务管辖区签订交换协定的法律框架,并协助有关决策局就交换协定谈判作出准备。

该科的律师也积极参与2012年与智利磋商和签订自由贸易协定的工作。2012年9月7日,香港特区与智利在俄罗斯举行的亚太经合组织经济领导人会议期间,签订该协定,内容涵盖双方广泛的共同利益,包括货物和服务贸易、投资及其他相关范畴。该协定在2014年10月9日生效,有助巩固双边关系和经贸合作。除了该协定外,该科的律师也积极参与香港特区与智利另外签订的两份相关文书的谈判,即有关谈判投资协定的交换照会及中国香港与智利劳务合作谅解备忘录。该两份相关文书与该协定同日生效。


常设仲裁法院

国际法律科的律师协助拟备及商谈与常设仲裁法院签订的《东道国协议》及相关行政安排备忘录,让常设仲裁法院负责管理的解决争议程序得以在香港特区进行,并获提供所需的设施和支援服务。签订上述文书将有助进一步巩固香港特区作为亚太区国际仲裁中心的地位。


参加区际及国际研讨会及在会上发言

国际法律科的律师出席了多个区际及国际会议和研讨会,并在会上发言。这些会议和研讨会包括∶

副国际法律专员(司法互助)华伟思资深大律师在澳门举行的国际司法互助研讨会上发言
副国际法律专员(司法互助)华伟思资深大律师在澳门举行的国际司法互助研讨会上发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