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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司长的角色

律政司司长是律政司的首长,首要责任是维护法治。作为香港特区政府主要官员之一,律政司司长职责繁重,既是行政长官、香港特区政府、政府各决策局、部门及机构的首席法律顾问,也是行政会议成员。

《基本法》第六十三条订明,律政司主管刑事检察工作,不受任何干涉。律政司司长作为律政司首长,独立履行主管刑事检察工作的宪制责任,包括就应否提出刑事检控作出决定。在所有控告政府的民事诉讼中,律政司司长均被列为被告人,并在法律程序代表政府及公众利益。

律政司司长有责任维护更广义的公众利益,可在适当情况下申请司法复核,以强制执行公法方面的权利,也可介入涉及重大公众利益的案件。在审裁研讯中,他以律师身分提供法律意见,从而代表公众利益。律政司司长也是慈善事务的守护人,在所有为执行慈善信讬或公众信讬而进行的诉讼中,律政司司长必须为与讼一方。此外,为维护一般公众利益,律政司司长有责任担任"法庭之友″(协助法庭解决问题的人),其中最重要的事例是将涉嫌藐视法庭的个案通知法院。

在众多其他职能之中,律政司司长担任法律改革委员会当然主席及扑灭罪行委员会副主席。他也是政务司司长领导的政策委员会的成员,以及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和廉政公署审查贪污举报谘询委员会的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