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例
在2012至2014年,法律草拟科完成的草拟工作涉及多项重要公共事宜,当中制定并刊宪的条例和附属法例分别共有69和561条。上述三年间制定的新条例胪列如下:
- 《法律适应化修改(军事提述)条例》(2012年第2号条例)
条例对法例中涉及军事事宜的提述作适应化修改,使有关条文符合《基本法》和切合香港特区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特别行政区的地位。
- 《升降机及自动梯条例》(2012年第8号条例)
条例就升降机及自动梯的安全订定条文,为从事升降机及自动梯工程的承办商、工程师及工程人员设立注册制度。
- 《竞争条例》(2012年第14号条例)
条例禁止妨碍、限制或扭曲在香港特区的竞争的任何行为,以及禁止会大幅减弱在香港特区的竞争的合并。
- 《调解条例》(2012年第15号条例)
条例订立一个框架,规管关于调解的不同事宜。
- 《一手住宅物业销售条例》(2012年第19号条例)
条例规管就买卖一手住宅物业提供售楼说明书和价单及使用示范单位,并规管在发售前参观单位的安排,以及公布一手住宅物业销售安排及签订买卖合约的事宜。
- 《公司条例》(2012年第28号条例)
条例改革香港特区的公司法及使之现代化,重新订定部分现有成文法,并就公司订定新条文。
- 《合约(第三者权利)条例》(2014年第17号条例)
条例使并非合约一方的人(第三者)在若干情况下可强制执行该合约的条款,并就第三者在合约之下的权利,更改普通法中"立约各方的相互关系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