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2 — 涉及律政司政策范畴的法律改革委员会报告书的实施情况

专题文章 2

在任何致力维护法治的社会,法律改革均发挥重要作用。法律必须随着社会的演变而改革,以配合不断转变的社会需要。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法改会)在1980年成立,是负责检讨香港法律的独立组织。法改会各项研究的主要目的,是提出深思熟虑的建议,完善香港法律。法改会报告书大体上是由业内专家组成的小组委员会深入研究和广泛谘询公众后得出的成果。

每当法改会就律政司政策范畴内的课题发表报告书,律政司的法律政策科便负责研究并在适当情况下落实报告书所提出的建议。这些课题关乎一般法律原则和政策、法律服务及法律专业。研究和落实法改会报告书(包括拟备相关法例拟稿并提交立法机关)是法律政策科一项重要工作,下文载述该科在2012、2013及2014年处理的多个法改会课题。

集体诉讼

近年来,集体诉讼机制是世界各地关注的课题,应否引入集体诉讼机制亦引起广泛辩论。有需要采用这套机制的最常见情况,是某人的行径对大批人士造成不利影响,但每一名受影响者的损失程度,均不足以令个别提出的诉讼符合经济原则。典型例子包括消费者个案(涉及产品责任及诈骗消费者)、保险个案和人身伤害个案(如食物中毒)。在香港特区现行法律下,多方法律程序可根据《高等法院规则》就"代表的法律程序″而订立的规则处理。然而,终审法院首席法官辖下民事司法制度改革工作小组在2004年的最后报告书中,批评有关程序过于局限及有所不足。

2012年5月,法改会发表《集体诉讼》报告书,建议在香港特区引入集体诉讼机制。2012年12月,法律政策科协助成立跨界别的工作小组,负责研究法改会的建议,并就如何推展相关工作向当局提出建议。工作小组由法律政策专员担任主席,成员来自私营机构、相关的政府决策局及部门、两个法律专业团体和消费者委员会,此外还有一名司法机构代表,负责在商议过程中从如何配合法庭运作的角度提供意见。工作小组已举行多次会议,仔细研究法改会的建议。


出任陪审员的准则

香港特区现时一些出任陪审员的资格准则和豁免规定,可追溯至1845年。根据最初的条例,政府雇员、律师、医生、神职人员、服役人员及东印度公司的雇员享有豁免权。这些在香港特区沿用已久的资格规定极为严格,导致香港特区的陪审员名单被批评为由"文化、社会及政治精英″所组成。举例来说,在1851年,法例订明"任何 ‘不懂’ 英语的人″是不合资格出任陪审员的明显理由。(一直以来,在香港特区出任陪审员的人必须通晓英语,直至1997年才加入通晓中文的要求。)

2010年6月,法改会发表《出任陪审员的准则》报告书,目的是要确保出任陪审员的资格准则和豁免规定尽量切合时宜,而相关法例条文亦清晰明确。律政司现正拟备条例草案拟稿,以便进行谘询。


一罪两审

禁止一罪两审的规则旨在令已获判无罪的人可免就同一项罪行再次受审。这项规则所依据的理念是:已受刑事审讯之苦而获判无罪的人,在最终裁决之后不应再受困扰,而应可重过正常生活。但如出现新而有力的证据显示该人有罪,则该人应否逃过法律制裁的问题便会出现。近年来,法证科学及基因测试方面的发展一日千里,更凸显了对这问题的关注,有多个司法管辖区已建议修改或已修改了有关法律。法改会在2012年2月发表《一罪两审》报告书,建议香港特区在例外情况下应放宽禁止一罪两审的规则。

律政司已决定落实上述法改会报告书的所有建议,并会谘询持份者,以便拟订所需法例修订的细节。


持久授权书:个人照顾事宜

现时,持久授权书只适用于涉及授权人的财产及财务决定,不得就关乎授权人个人照顾事宜(例如授权人应居于何处、应与何人同住,以及其日常健康护理事宜)的决定转授权力。法改会在2011年7月发表《持久授权书:个人照顾事宜》报告书,建议扩阔持久授权书的适用范围,以涵盖关乎个人照顾事宜的决定。

律政司已成立跨部门工作小组研究上述法改会报告书的建议,并正拟备条例草案的工作草稿,以在2015年征询法律专业团体、司法机构和其他持份者的意见。


刑事法律程序中的传闻证据

2009年11月,法改会发表《刑事法律程序中的传闻证据》报告书,建议改革现时有关禁止在刑事法律程序中接纳传闻证据的规则,并建议赋予法庭酌情决定权,在信纳"有必要″接纳传闻证据和信纳传闻证据属于"可靠″的情况下,在审讯时接纳传闻证据。

律政司在2012年4月谘询立法会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并在2012年5月举办小型论坛,就未来路向谘询香港大律师公会、香港律师会和司法机构的代表。律政司现正拟备条例草案的工作草稿,以在2015年征询法律专业团体、司法机构和其他持份者的意见。


合约各方的相互关系

根据合约各方相互关系原则,只有订立协议各方才可以强制执行协议涉及的权利。法改会在2005年发表《立约各方的相互关系》报告书,建议制订一个清楚而简便的法定安排,让订立协议各方可赋权第三者透过法律程序,强制执行协议所涉及的权益。律政司仔细考虑了法改会的意见及建议,提议在加入若干必要修订后,全面落实法改会的建议。

《合约(第三者权利)条例》(第623章)在2014年11月26日制定,并在2014年12月5日于宪报刊登。该条例没有完全废除合约各方的相互关系原则,而是加入法定条文,把根据协议提出诉讼的权利授予第三者,同时订明合约各方如有意沿用相互关系原则,也可自由在合约中议定不采用该等法定条文。该条例将会自律政司司长以宪报公告指定的日期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