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1 — 检控指引与检控决定

检控服务在刑事司法制度中担当重要角色。市民对检控机关有信心,知悉检控机关时刻服务社会,维护法治,至为重要。检控机关不应追求高定罪率,而应致力确保令罪有应得的人治罪,还无辜者清白。因此,获委以重任的检控人员必须依法公正地履行职责。

检控守则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律政司"主管刑事检察工作,不受任何干涉″。对律政司的检控人员而言,这是一项重要的宪制保障,确保他们在作出检控与否的决定时,可完全独立行事,不受政治、不当或其他不必要的压力左右。

为使司法工作更公正,并提升司法效率和成效,刑事检控科制定相关政策及常规,以指引和引导检控人员执行检控工作,并确保作出检控决定的方式贯彻一致和公正持平。首份指引在1993年发表,名为《刑事检控政策——检察官指引》。随着时间变迁,并为配合法律与刑事法理学的发展和演变,该指引其后经多次修订和更新。2013年9月,刑事检控科公布最新的检控指引,名为《检控守则》。

《检控守则》除了为检控人员提供指引外,正如《检控守则》的引言所述,该守则"并同时旨在令其他人对检控人员处理检控的取向做法及所考虑的因素有更透彻的认识。″《检控守则》并非一套市民无法接触的内部规则。反之,律政司作为与时并进和具透明度的负责任机关,已把《检控守则》上载到部门的网页,供市民免费浏览,让大众知道检控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遵循的原则和指引。

检控与否的决定,事关重大,对个别人士、个别实体、罪行受害者以至整个社会,都有广泛影响。律政司检控人员就每宗案件决定应否提出检控时,须依循《检控守则》所述的两阶段验证,即所得证据须证明有合理机会达至定罪,以及若通过第一阶段的验证,在公众利益的前提下应否提出检控。其他普通法司法管辖区也应用同样或类似的验证。检控人员处理每宗案件时,须考虑该案情况,并须审视所有相关因素。一般而言,案情越严重,便越有必要为公众利益而提出检控。至于怎样构成公众利益,则因案情而异,要就此作出决定,往往绝非易事。这项检控验证准则适用于检控程序的各个阶段,检控人员有责任不断检讨每宗已展开的检控个案。

对于首次干犯轻微罪行的犯罪者,检控人员可在适当情况下同意以签保方式处理,但犯罪者必须承认所犯罪行。签保者不会留下案底,但须依照具体条件遵守法纪及/或保持行为良好。这做法证实可有效引导犯罪者循规蹈矩,不再行差踏错。签保的程序本身可视为促成改过自新的方法,不应当作是让犯案者"逍遥法外″。受签保令管制的犯罪者若违反命令的条款,有可能会遭受刑事惩处。《检控守则》规定检控人员在决定是否同意采取签保安排前,必须小心考虑下列因素:

另一方面,对干犯严重罪行的罪犯提出检控,无疑是符合公众利益的做法。过去数年,刑事检控科本着无惧无私的精神,成功检控多宗广受瞩目的案件。无论案件是否涉及高官或社会知名人士,检控工作均是依据既定检控指引中的原则性准则和常规而进行。

香港人享有和平集会、游行和示威的自由,但为维持治安或保障其他人的权利与权益,执法机构在某些情况下必须介入。如市民在行使这些受宪制保障的自由的过程中被指称干犯罪行,检控人员作出相关检控决定时,也会参照《检控守则》的指引。《检控守则》特别提述《基本法》、《香港人权法案》及有关的法院裁决,藉此提示检控人员在处理有关公众秩序活动案件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总而言之,我们必须再三强调,为维持公众对刑事司法制度的信心,检控决定必须公正、客观和独立。为此,律政司检控官会继续担当秉行公义者,竭力协助法庭,履行公义,服务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