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控罪行

刑事案件由裁判法院、区域法院或原讼法庭审理,视乎案件性质及严重程度而定。大部分上诉案件和原讼法庭的检控工作,均由刑事检控科的检控官处理。检控官有时也会负责检控在裁判法院审理的案件,这些案件主要是重要的案件或预期在法律程序中会涉及复杂法律观点的案件。该科亦不时委讬私人执业大律师和律师代表该科在各级法院执行检控工作(称为"外判″大律师或"外判″律师)。

裁判法院的检控工作,大部分都是由法庭检控主任负责,他们是根据《裁判官条例》(第227章)第13条获委任的公职检控人员,有权在裁判法院出庭发言。每名法庭检控主任入职时均会参加由律政司律师讲授、为期九个月的入职培训课程,然后才正式展开工作,其后也会参加持续法律进修课程。虽然法庭检控主任并不具备与检控官相同的法律执业资格,但他们在刑事司法工作方面担当重要角色,并有效履行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