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區與世界各地其他普通法司法管轄區的法律制度同出一源,也應用許多相同的原則。正如香港特區律師引用英國、澳洲、新西蘭、加拿大和南非等不同普通法司法管轄區的案例一樣,香港特區法院的判決對海外律師的法律研究工作也有幫助。此外,在涉及人權的案件方面,香港特區律師和法院也經常參考涉及相類問題的歐洲法學文獻。

由1997年開始,香港特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特別行政區。律政司除了繼續促進與其他普通法地區的緊密聯繫,也很重視與內地加強了解彼此的法律制度。

與其他司法管轄區的律師交流經驗,對法律工作有莫大裨益。香港特區終審法院每次進行全面聆訊時,成員都包括一位來自其他普通法司法管轄區的法官,由此可見與其他地區的法律界交流經驗何其重要。概括而言,鑑於香港特區是國際金融及商業中心,加上全球一體化步伐持續向前,與其他司法管轄區保持密切聯繫的重要性必然與日俱增。

律政司司長袁國強資深大律師(左一)於2013年4月在荷蘭海牙出席海牙國際私法會議成立120周年的慶祝典禮,並在典禮上致辭律政司司長袁國強資深大律師(左一)於2013年4月在荷蘭海牙出席海牙國際私法會議成立120周年的慶祝典禮,並在典禮上致辭
律政司司長(左二)於2013年11月在首爾訪問期間,與大韓辯護士協會(即南韓的律師協會)會面律政司司長(左二)於2013年11月在首爾訪問期間,與大韓辯護士協會(即南韓的律師協會)會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