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法律科2012、2013及2014年工作紀要

上訴法庭及終審法院聆訊一宗上訴案

國際法律科的律師處理了一宗因移交逃犯法律程序而向上訴法庭及終審法院提出的上訴。澳洲政府為了就若干與販毒有關的控罪作出檢控而追緝涉案人。

按澳洲政府提交的證據,該人在案中的關鍵時間身處香港特區,以電話指示同謀在澳洲販運逾50公斤晶狀甲基苯丙胺。澳洲政府尋求香港特區移交該人。

2011年3月,該人被交付拘押,等待行政長官就移交作決定。他申請人身保護令,理由是經截取電訊通訊所得的證據,雖在澳洲屬合法取得,但在香港特區法院的移交法律程序中不可接納為證據。這項人身保護令申請在2011年7月被駁回。他再就駁回申請的決定提出上訴,但上訴法庭在2012年7月駁回上訴,並在2013年1月駁回他尋求許可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的申請。

2013年7月,終審法院上訴委員會認為,該人的上訴理由涉及具重大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論點,故給予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的許可。最終上訴在2014年2月進行聆訊,終審法院駁回上訴,裁定《基本法》第三十條不會令在外地司法管轄區合法截取的電訊通訊,無法在香港特區的移交法律程序中獲接納為證據。


請求臨時逮捕一名被追緝的人,以就其在未獲授權下披露國防資料及機密通訊情報和竊取國家財物的罪行作出檢控

國際法律科在2013年6月處理美國政府所發出的請求,當時美方要求臨時逮捕一名被追緝的人,以就該人被指稱干犯的在未獲授權下披露國防資料及機密通訊情報,和竊取國家財物等罪行,作出檢控。該請求是根據《香港政府和美利堅合眾國政府關於移交逃犯的協定》提出的。國際法律科嚴格按照香港特區的法律處理事件,並要求美國政府澄清在請求中提供的資料,以確保符合《逃犯條例》(第503章)有關發出臨時逮捕手令的規定。但在美國政府作出所需澄清前,該人已自行離開香港特區。由於該人在香港特區沒有干犯任何罪行,當局沒有法律依據限制他離開本司法管轄區。


透過電視直播聯繫取證以供海外刑事法律程序使用

國際法律科的律師處理了英國政府提出的相互法律協助請求,在該項請求中,英方尋求協助透過電視直播聯繫,向兩名在香港特區的證人取證。

英國當局尋求取得證據,以檢控兩名串謀詐騙的被告人,案件涉及看來是由香港特區一家上市公司兩名董事簽發的文件。

2012年10月底/11月初,兩名身在香港特區的證人在高等法院科技法庭的裁判官席前作證,有關取證程序聯繫至在英國設有陪審團聆訊的審訊,以便當地的司法隊伍(包括主審法官及控辯雙方律師)參與其中。


應外地請求在香港特區限制資產和登記外地沒收令

國際法律科處理了印尼提出的、由一家銀行倒閉引發的相互法律協助請求。印尼當局尋求協助限制四名被告人及相關公司的財產,而該四人均牽涉在當地進行的調查和刑事法律程序。

國際法律科向原訟法庭取得限制令,受限制的財產包括多個存有現金、大量複雜證券及債務票據的銀行帳戶。各被告人及介入的第三方向法庭申請解除限制令。與此同時,國際法律科申請委任接管人管理受限制財產,以待法庭登記印尼的最終沒收令。原訟法庭駁回解除限制令的申請,並批准委任接管人。各被告人及有關各方向法庭尋求上訴許可及擱置委任接管人。原訟法庭給予上訴許可,但拒絕擱置委任接管人。各被告人及有關各方遂提交上訴通知書,並重新尋求擱置委任接管人。上訴法庭駁回他們要求擱置委任的申請,但給予上訴許可。

其間,印尼提出相互法律協助補充請求,尋求協助登記及強制執行印尼法院作出的沒收令。國際法律科依據該項補充請求向原訟法庭提出申請,而被告人則再度反對該申請。有關聆訊在2013年11月進行,歷時五天,原訟法庭最終批准就大部分受限制財產登記及強制執行印尼法院的沒收令。各被告人其後就原訟法庭的命令提交上訴通知書,國際法律科則提交交相上訴通知書。合併上訴及交相上訴的聆訊仍待進行。


向海外取得法律協助以在香港特區進行檢控

國際法律科在2012年10月向菲律賓提出一項相互法律協助請求,尋求協助邀請九名證人到香港特區,以在一宗刑事案件的法律程序中作證。有關法律程序是就一名被告人涉嫌提出販運相信是危險藥物一案進行重審。該被告人在香港警方和菲律賓藥品管理局一項聯合掃毒行動中,從菲律賓藥品管理局的臥底人員接收可卡因毒品時被捕。上述證人包括該名臥底人員和其他參與聯合行動的菲律賓藥品管理局人員。九名證人皆接受邀請,在2013年1月從菲律賓前來香港特區,在重審中作證。


處理交還一宗擄拐兒童個案所涉兒童的請求

作為海牙《國際擄拐兒童民事方面公約》(《公約》)訂明的中樞當局,國際法律科在2011年8月接獲一名父親的申請,要求協助將其五歲兒子送回斯洛伐克。

該名兒童的父母均來自斯洛伐克,未婚,2007年在斯洛伐克誕下兒子,而雙方關係在2009年結束。2010年9月,母親把該兒童遷移到香港特區。父親在兒童遷移後11個月提出交還兒童的正式申請。國際法律科接到有關申請後,根據《公約》在原訟法庭席前展開法律程序,以在事件得以解決前保留現狀。

2013年1月,雙方在庭上爭辯,爭論點涉及父親管養權、父親有否同意或默許將該兒童遷移/留在香港特區,以及交還該兒童到斯洛伐克會否令他在身體或心理方面遭受損害或在其他情況下令他處於一個不能容忍的情況。父母雙方均有律師代表。國際法律科的律師出席聆訊旁聽,並在有需要時向法庭提供協助。

法庭小心審議有關證據,最終認為,父親已經接受現狀,並選擇了不行使他尋求迅速交還該兒童的權利。法庭更裁定,若作出交還令,會有令該兒童處於一個不能容忍的情況的重大風險。


海牙國際私法會議亞太區域辦事處

國際法律科的律師協助海牙國際私法會議於2012年12月13日在香港特區開設亞太區域辦事處(區域辦事處)。設立區域辦事處之舉,標誌着海牙會議對香港特區作為區域法律服務中心投下信心一票。

海牙國際私法會議亞太區域辦事處開幕典禮
海牙國際私法會議亞太區域辦事處開幕典禮

律政司司長袁國強資深大律師(前排右二)及前海牙會議秘書長漢斯.范魯(前排左二)簽署關於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亞太區域辦事處的行政安排備忘錄律政司司長袁國強資深大律師(前排右二)及前海牙會議秘書長漢斯.范魯(前排左二)簽署關於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亞太區域辦事處的行政安排備忘錄
與海牙國際私法會議亞太區域辦事處在澳門合辦1993年海牙《跨國收養方面保護兒童及合作公約》工作坊與海牙國際私法會議亞太區域辦事處在澳門合辦1993年海牙《跨國收養方面保護兒童及合作公約》工作坊
國際法律科的律師在印尼棉蘭亞太經合組織第三次高級官員會議期間舉行的經濟委員會工作坊上發言國際法律科的律師在印尼棉蘭亞太經合組織第三次高級官員會議期間舉行的經濟委員會工作坊上發言

區域辦事處成立後,國際法律科的律師繼續作出多方面的支援,包括於2013年3月與區域辦事處在澳門合辦海牙《跨國收養公約》工作坊。

除了舉辦活動,國際法律科的律師也協助區域辦事處與亞太區內的機構建立關係,例如區域辦事處經該科律師介紹和聯繫,在2013年2月與日本九州大學簽訂學術合作諒解備忘錄。該科又支援區域辦事處籌備在2013年9月在武漢大學舉辦的跨國訴訟會議。

此外,區域辦事處與國際法律科合作在亞太區推廣採用各項海牙公約,以推動區內的法律合作。當中尤值一提的是,在亞太經濟合作組織(亞太經合組織)經濟委員會的支持下,區域辦事處與國際法律科的律師協辦亞太經合組織《海牙認證公約》工作坊,這項活動在2013年6月於印尼棉蘭舉行,目的是推廣採用《海牙認證公約》,以增加公文的流通性。工作坊取得豐碩成果,亞太經合組織部長因而留意到《海牙認證公約》的重要性,並在2013年10月發表部長聯合聲明,鼓勵成員更廣泛參與《海牙認證公約》。

2014年8月,在亞太經合組織經濟委員會的支持下,國際法律科的律師與區域辦事處在中國北京合辦另一項活動,即亞太經合組織有關藉海牙公約方便營商研討會。研討會取得良好成果,並在2014年11月發表的亞太經合組織部長聯合聲明及經濟領導人宣言中獲表明確認。

2014年10月,國際法律科與區域辦事處合辦海牙國際私法會議亞太週,其間在香港特區舉辦一系列國際活動,包括首次在亞洲區舉辦的第九屆海牙電子認證國際論壇。

國際法律科與海牙國際私法會議亞太區域辦事處合辦的第九屆海牙電子認證國際論壇的參加者
國際法律科與海牙國際私法會議亞太區域辦事處合辦的第九屆海牙電子認證國際論壇的參加者


稅務資料交換協定及與智利簽訂自由貿易協定

香港特區是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轄下稅務透明化及有效交換資料全球論壇的成員。該論壇建議香港特區制訂法律框架,以便與其他稅務管轄區簽訂稅務資料交換協定(交換協定),作為互換資料的依據文書。國際法律科的律師協助有關決策局擬備《2013年稅務(修訂)(第2號)條例》,條例在2013年7月通過,以提供香港特區與其他稅務管轄區簽訂交換協定的法律框架,並協助有關決策局就交換協定談判作出準備。

該科的律師也積極參與2012年與智利磋商和簽訂自由貿易協定的工作。2012年9月7日,香港特區與智利在俄羅斯舉行的亞太經合組織經濟領導人會議期間,簽訂該協定,內容涵蓋雙方廣泛的共同利益,包括貨物和服務貿易、投資及其他相關範疇。該協定在2014年10月9日生效,有助鞏固雙邊關係和經貿合作。除了該協定外,該科的律師也積極參與香港特區與智利另外簽訂的兩份相關文書的談判,即有關談判投資協定的交換照會及中國香港與智利勞務合作諒解備忘錄。該兩份相關文書與該協定同日生效。


常設仲裁法院

國際法律科的律師協助擬備及商談與常設仲裁法院簽訂的《東道國協議》及相關行政安排備忘錄,讓常設仲裁法院負責管理的解決爭議程序得以在香港特區進行,並獲提供所需的設施和支援服務。簽訂上述文書將有助進一步鞏固香港特區作為亞太區國際仲裁中心的地位。


參加區際及國際研討會及在會上發言

國際法律科的律師出席了多個區際及國際會議和研討會,並在會上發言。這些會議和研討會包括︰

副國際法律專員(司法互助)華偉思資深大律師在澳門舉行的國際司法互助研討會上發言
副國際法律專員(司法互助)華偉思資深大律師在澳門舉行的國際司法互助研討會上發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