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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司長的角色

律政司司長是律政司的首長,首要責任是維護法治。作為香港特區政府主要官員之一,律政司司長職責繁重,既是行政長官、香港特區政府、政府各決策局、部門及機構的首席法律顧問,也是行政會議成員。

《基本法》第六十三條訂明,律政司主管刑事檢察工作,不受任何干涉。律政司司長作為律政司首長,獨立履行主管刑事檢察工作的憲制責任,包括就應否提出刑事檢控作出決定。在所有控告政府的民事訴訟中,律政司司長均被列為被告人,並在法律程序代表政府及公眾利益。

律政司司長有責任維護更廣義的公眾利益,可在適當情況下申請司法覆核,以強制執行公法方面的權利,也可介入涉及重大公眾利益的案件。在審裁研訊中,他以律師身分提供法律意見,從而代表公眾利益。律政司司長也是慈善事務的守護人,在所有為執行慈善信託或公眾信託而進行的訴訟中,律政司司長必須為與訟一方。此外,為維護一般公眾利益,律政司司長有責任擔任〝法庭之友〞(協助法庭解決問題的人),其中最重要的事例是將涉嫌藐視法庭的個案通知法院。

在眾多其他職能之中,律政司司長擔任法律改革委員會當然主席及撲滅罪行委員會副主席。他也是政務司司長領導的政策委員會的成員,以及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和廉政公署審查貪污舉報諮詢委員會的成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