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文章 2 — 涉及律政司政策範疇的法律改革委員會報告書的實施情況

專題文章 2

在任何致力維護法治的社會,法律改革均發揮重要作用。法律必須隨着社會的演變而改革,以配合不斷轉變的社會需要。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法改會)在1980年成立,是負責檢討香港法律的獨立組織。法改會各項研究的主要目的,是提出深思熟慮的建議,完善香港法律。法改會報告書大體上是由業內專家組成的小組委員會深入研究和廣泛諮詢公眾後得出的成果。

每當法改會就律政司政策範疇內的課題發表報告書,律政司的法律政策科便負責研究並在適當情況下落實報告書所提出的建議。這些課題關乎一般法律原則和政策、法律服務及法律專業。研究和落實法改會報告書(包括擬備相關法例擬稿並提交立法機關)是法律政策科一項重要工作,下文載述該科在2012、2013及2014年處理的多個法改會課題。

集體訴訟

近年來,集體訴訟機制是世界各地關注的課題,應否引入集體訴訟機制亦引起廣泛辯論。有需要採用這套機制的最常見情況,是某人的行徑對大批人士造成不利影響,但每一名受影響者的損失程度,均不足以令個別提出的訴訟符合經濟原則。典型例子包括消費者個案(涉及產品責任及詐騙消費者)、保險個案和人身傷害個案(如食物中毒)。在香港特區現行法律下,多方法律程序可根據《高等法院規則》就〝代表的法律程序〞而訂立的規則處理。然而,終審法院首席法官轄下民事司法制度改革工作小組在2004年的最後報告書中,批評有關程序過於局限及有所不足。

2012年5月,法改會發表《集體訴訟》報告書,建議在香港特區引入集體訴訟機制。2012年12月,法律政策科協助成立跨界別的工作小組,負責研究法改會的建議,並就如何推展相關工作向當局提出建議。工作小組由法律政策專員擔任主席,成員來自私營機構、相關的政府決策局及部門、兩個法律專業團體和消費者委員會,此外還有一名司法機構代表,負責在商議過程中從如何配合法庭運作的角度提供意見。工作小組已舉行多次會議,仔細研究法改會的建議。


出任陪審員的準則

香港特區現時一些出任陪審員的資格準則和豁免規定,可追溯至1845年。根據最初的條例,政府僱員、律師、醫生、神職人員、服役人員及東印度公司的僱員享有豁免權。這些在香港特區沿用已久的資格規定極為嚴格,導致香港特區的陪審員名單被批評為由〝文化、社會及政治精英〞所組成。舉例來說,在1851年,法例訂明〝任何 ‘不懂’ 英語的人〞是不合資格出任陪審員的明顯理由。(一直以來,在香港特區出任陪審員的人必須通曉英語,直至1997年才加入通曉中文的要求。)

2010年6月,法改會發表《出任陪審員的準則》報告書,目的是要確保出任陪審員的資格準則和豁免規定盡量切合時宜,而相關法例條文亦清晰明確。律政司現正擬備條例草案擬稿,以便進行諮詢。


一罪兩審

禁止一罪兩審的規則旨在令已獲判無罪的人可免就同一項罪行再次受審。這項規則所依據的理念是:已受刑事審訊之苦而獲判無罪的人,在最終裁決之後不應再受困擾,而應可重過正常生活。但如出現新而有力的證據顯示該人有罪,則該人應否逃過法律制裁的問題便會出現。近年來,法證科學及基因測試方面的發展一日千里,更凸顯了對這問題的關注,有多個司法管轄區已建議修改或已修改了有關法律。法改會在2012年2月發表《一罪兩審》報告書,建議香港特區在例外情況下應放寬禁止一罪兩審的規則。

律政司已決定落實上述法改會報告書的所有建議,並會諮詢持份者,以便擬訂所需法例修訂的細節。


持久授權書:個人照顧事宜

現時,持久授權書只適用於涉及授權人的財產及財務決定,不得就關乎授權人個人照顧事宜(例如授權人應居於何處、應與何人同住,以及其日常健康護理事宜)的決定轉授權力。法改會在2011年7月發表《持久授權書:個人照顧事宜》報告書,建議擴闊持久授權書的適用範圍,以涵蓋關乎個人照顧事宜的決定。

律政司已成立跨部門工作小組研究上述法改會報告書的建議,並正擬備條例草案的工作草稿,以在2015年徵詢法律專業團體、司法機構和其他持份者的意見。


刑事法律程序中的傳聞證據

2009年11月,法改會發表《刑事法律程序中的傳聞證據》報告書,建議改革現時有關禁止在刑事法律程序中接納傳聞證據的規則,並建議賦予法庭酌情決定權,在信納〝有必要〞接納傳聞證據和信納傳聞證據屬於〝可靠〞的情況下,在審訊時接納傳聞證據。

律政司在2012年4月諮詢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並在2012年5月舉辦小型論壇,就未來路向諮詢香港大律師公會、香港律師會和司法機構的代表。律政司現正擬備條例草案的工作草稿,以在2015年徵詢法律專業團體、司法機構和其他持份者的意見。


合約各方的相互關係

根據合約各方相互關係原則,只有訂立協議各方才可以強制執行協議涉及的權利。法改會在2005年發表《立約各方的相互關係》報告書,建議制訂一個清楚而簡便的法定安排,讓訂立協議各方可賦權第三者透過法律程序,強制執行協議所涉及的權益。律政司仔細考慮了法改會的意見及建議,提議在加入若干必要修訂後,全面落實法改會的建議。

《合約(第三者權利)條例》(第623章)在2014年11月26日制定,並在2014年12月5日於憲報刊登。該條例沒有完全廢除合約各方的相互關係原則,而是加入法定條文,把根據協議提出訴訟的權利授予第三者,同時訂明合約各方如有意沿用相互關係原則,也可自由在合約中議定不採用該等法定條文。該條例將會自律政司司長以憲報公告指定的日期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