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文章 1 — 檢控指引與檢控決定

檢控服務在刑事司法制度中擔當重要角色。市民對檢控機關有信心,知悉檢控機關時刻服務社會,維護法治,至為重要。檢控機關不應追求高定罪率,而應致力確保令罪有應得的人治罪,還無辜者清白。因此,獲委以重任的檢控人員必須依法公正地履行職責。

檢控守則

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三條規定,律政司〝主管刑事檢察工作,不受任何干涉〞。對律政司的檢控人員而言,這是一項重要的憲制保障,確保他們在作出檢控與否的決定時,可完全獨立行事,不受政治、不當或其他不必要的壓力左右。

為使司法工作更公正,並提升司法效率和成效,刑事檢控科制定相關政策及常規,以指引和引導檢控人員執行檢控工作,並確保作出檢控決定的方式貫徹一致和公正持平。首份指引在1993年發表,名為《刑事檢控政策——檢察官指引》。隨着時間變遷,並為配合法律與刑事法理學的發展和演變,該指引其後經多次修訂和更新。2013年9月,刑事檢控科公布最新的檢控指引,名為《檢控守則》。

《檢控守則》除了為檢控人員提供指引外,正如《檢控守則》的引言所述,該守則〝並同時旨在令其他人對檢控人員處理檢控的取向做法及所考慮的因素有更透徹的認識。〞《檢控守則》並非一套市民無法接觸的內部規則。反之,律政司作為與時並進和具透明度的負責任機關,已把《檢控守則》上載到部門的網頁,供市民免費瀏覽,讓大眾知道檢控人員在履行職責時應遵循的原則和指引。

檢控與否的決定,事關重大,對個別人士、個別實體、罪行受害者以至整個社會,都有廣泛影響。律政司檢控人員就每宗案件決定應否提出檢控時,須依循《檢控守則》所述的兩階段驗證,即所得證據須證明有合理機會達至定罪,以及若通過第一階段的驗證,在公眾利益的前提下應否提出檢控。其他普通法司法管轄區也應用同樣或類似的驗證。檢控人員處理每宗案件時,須考慮該案情況,並須審視所有相關因素。一般而言,案情越嚴重,便越有必要為公眾利益而提出檢控。至於怎樣構成公眾利益,則因案情而異,要就此作出決定,往往絕非易事。這項檢控驗證準則適用於檢控程序的各個階段,檢控人員有責任不斷檢討每宗已展開的檢控個案。

對於首次干犯輕微罪行的犯罪者,檢控人員可在適當情況下同意以簽保方式處理,但犯罪者必須承認所犯罪行。簽保者不會留下案底,但須依照具體條件遵守法紀及/或保持行為良好。這做法證實可有效引導犯罪者循規蹈矩,不再行差踏錯。簽保的程序本身可視為促成改過自新的方法,不應當作是讓犯案者〝逍遙法外〞。受簽保令管制的犯罪者若違反命令的條款,有可能會遭受刑事懲處。《檢控守則》規定檢控人員在決定是否同意採取簽保安排前,必須小心考慮下列因素:

另一方面,對干犯嚴重罪行的罪犯提出檢控,無疑是符合公眾利益的做法。過去數年,刑事檢控科本着無懼無私的精神,成功檢控多宗廣受矚目的案件。無論案件是否涉及高官或社會知名人士,檢控工作均是依據既定檢控指引中的原則性準則和常規而進行。

香港人享有和平集會、遊行和示威的自由,但為維持治安或保障其他人的權利與權益,執法機構在某些情況下必須介入。如市民在行使這些受憲制保障的自由的過程中被指稱干犯罪行,檢控人員作出相關檢控決定時,也會參照《檢控守則》的指引。《檢控守則》特別提述《基本法》、《香港人權法案》及有關的法院裁決,藉此提示檢控人員在處理有關公眾秩序活動案件時應遵循的基本原則。

總而言之,我們必須再三強調,為維持公眾對刑事司法制度的信心,檢控決定必須公正、客觀和獨立。為此,律政司檢控官會繼續擔當秉行公義者,竭力協助法庭,履行公義,服務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