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控罪行

刑事案件由裁判法院、區域法院或原訟法庭審理,視乎案件性質及嚴重程度而定。大部分上訴案件和原訟法庭的檢控工作,均由刑事檢控科的檢控官處理。檢控官有時也會負責檢控在裁判法院審理的案件,這些案件主要是重要的案件或預期在法律程序中會涉及複雜法律觀點的案件。該科亦不時委託私人執業大律師和律師代表該科在各級法院執行檢控工作(稱為〝外判〞大律師或〝外判〞律師)。

裁判法院的檢控工作,大部分都是由法庭檢控主任負責,他們是根據《裁判官條例》(第227章)第13條獲委任的公職檢控人員,有權在裁判法院出庭發言。每名法庭檢控主任入職時均會參加由律政司律師講授、為期九個月的入職培訓課程,然後才正式展開工作,其後也會參加持續法律進修課程。雖然法庭檢控主任並不具備與檢控官相同的法律執業資格,但他們在刑事司法工作方面擔當重要角色,並有效履行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