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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律政司司长及律政司副司长网志</title>
	<link>http://www.doj.gov.hk/s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index.html</link>
	<description>律政司司长及律政司副司长网志</description>
	<language>zh-Hans</language>
	<copyright>Copyright (C) 2019 www.doj.gov.hk</copyright>
	<item>
		<title>从中国到印尼、再由印尼走向世界：香港专业服务书写内企借港「出海」的成功篇章</title>
		<pubDate>2026-02-20</pubDate>
		<link>/s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260220_blog1.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p>在最近一趟印尼访问行程中，我专程走访了一家当地家喻户晓的雪糕品牌——艾雪（Aice）的总部，与集团总裁王嘉成先生进行交流。艾雪的故事，正是香港专业服务助力内企成功「出海」的最佳写照。</p><p>艾雪的创始团队均来自中国内地，他们独具慧眼，选择以香港为据点，再启航出海到东南亚。十年耕耘，今天的艾雪已成为印尼的「国民雪糕品牌」，东南亚市占率稳步攀升，更计划拓展至巴西、坦桑尼亚等其他赤道地区市场。</p><p>艾雪的成功，绝非偶然。王总在访问中多次强调，香港在艾雪的创业和拓展商业版图的历程中，发挥了不可或缺的作用。让我总结几点香港专业服务的独特优势：</p><p>第一，国际级金融赋能，助力企业稳步成长 -   艾雪由初创至今，一直得到香港投资机构的支持，顺利完成多轮融资，注入持续发展的动力。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汇聚了全球顶尖的投资银行和金融机构，其地理位置、工作语言以及文化包容性，为企业提供了无可比拟的融资平台。我特别高兴听到王总提到，港府推动香港交易所与印尼证券交易所签署合作备忘录，为企业创造更便利的条件。</p><p>第二，香港普通法体系为企业保驾护航 - 在「一国两制」下，香港是国家唯一的普通法司法管辖区，法律体系与国际高度接轨。王总分享了一个重要的细节：艾雪与来自不同国家的合作伙伴签订合同时，各方都一致同意选择香港作为仲裁地。他说：「我在外面做生意，有我家里这种完好的司法体系给我做保障，而且别人都认同，这是非常有底气的。」这句话，正正道出了香港法律专业服务的国际公信力，是企业开拓海外市场的「安全航道」。</p><p>第三，全方位的专业服务，内企「出海」的信心之选 - 除了金融和法律，香港的会计、管理、认证等专业服务同样具备国际视野和高水平标准。王总指出很多从中国内地「出海」的企业，都会互相请教一个问题：「你们的金融服务是哪一家，你们的律所是哪一家？」这说明香港的专业服务已成为内企海外拓展的「标配」。依托香港的专业服务，企业感到「放心、安心」。这份信心，正是来自香港专业服务的实力和口碑。</p><p>艾雪的故事，是香港发挥「内联外通」优势的生动示范。</p><p>新一年，我将带领「香港专业服务出海平台」以及由业界专家组成的「出海专业服务专家委员会」，进一步整合香港金融、法律、会计等界别资源，致力做好「金牌媒人」，为内地企业精准牵线，配对最适切的专业服务。同时，律政司亦已发布首版《香港专业服务助力中国内地企业出海成功案例实录》，收录了超过50个如艾雪一样的成功出海故事，供更多企业参考。</p><p>感谢王总和艾雪团队的分享，他们的成功，既是对香港专业服务的肯定，也激励我们继续推动相关工作。我期待未来有更多内企，借助香港这个高水平的专业服务平台，乘风破浪，开拓更广阔的国际市场。</p><p>律政司副司长张国钧博士</p>
		<p align="left">2026年02月20日</p>]]></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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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title>体育争议解决　推动香港体育运动的可持续发展</title>
		<pubDate>2025-01-18</pubDate>
		<link>/s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250118_blog1.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p>自古以来，人类其中常见的解决争议的方法就是吵架和武斗。而现今社会最普遍的方式，就是「等收我律师信，法庭见啦！」。然而，这些方法所带来的结果，往往消失的不是争议，而是双方的关系。其实，解决争议是处理人际关系的艺术，要解决的争议的同时，更要讲求有效沟通，保存各方的关系，达致各方满意的共识，学会面对和化解争议，转危为机。</p><p>随着全球体育市场的快速崛起，相关的纠纷也越趋多元和复杂，从传统的体育管理纠纷，如运动员参赛资格丶选拔事宜丶赛事争议丶纪律违规事宜，现今扩展至形形色色的商事争议，如赛事转播丶赞助及门票销售的合约争议及知识产权事宜等。由于需要特定的专业知识和理解，并且涉及多方持份者的利益，体育争议相对一般民商事争议更具特殊性。加上运动员的职业生涯一般较短，快速解决争议能让他们更专注于训练和比赛，享受短暂但精彩的运动生涯。</p><p>调解作为一种非对抗性排解纠纷程序，强调争议各方的沟通和合作，能有效保持大家的关系。调解的和解方案亦十分灵活，可以不受传统法律框架的限制，使得争议各方较容易达至互利共赢的结果，十分适合用来解决体育争议。若调解不成的话，体育仲裁可以及时丶公正丶保密而有效地去解决有关体育争议的纠纷，维护体育公正和保障当事人的权益。</p><p>香港拥有稳健可靠的仲裁和调解法律以及制度，也汇聚了大量具备专业知识及丰富经验的仲裁员和调解员。国际调解院的总部今年将正式落户香港，成为全球首个专门以调解方式解决国际争端的政府间国际法律组织，旨在为解决国际争议提供友好丶灵活丶经济和高效的新选择，并助力打造香港成为国际调解之都。由此可见，香港在发展体育争议仲裁和调解方面极具潜力。</p><p>为优化香港在体育方面的争议解决制度，律政司和文化体育及旅游局一直积极与持份者沟通，了解本港体育界的需要。根据2024年《施政报告》，政府会积极支持业界推出「体育争议解决先导计划」，建立中立丶公平丶高效的机制来处理和解决体育争议，推动香港体育运动的可持续发展。律政司刚刚在本月初正式成立体育争议解决谘询委员会，并在上星期举行首次工作会议，期望今年内正式启动先导计划。我们将适时公布更多详情，请大家拭目以待。</p><p>律政司副司长张国钧博士</p>
		<p align="left">2025年01月18日</p>]]></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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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item>
		<title>秉持公义 保护幼弱</title>
		<pubDate>2024-10-10</pubDate>
		<link>/s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241010_blog1.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p>律政司与警务处今日下午举行记者会，汇报「保护易受伤害证人及儿童专责小组」（「小组」）的工作，包括本周初作裁决的童乐居虐儿案。记招出席代表包括警务处西九龙总区重案组总督察戴宝儿丶⁠警务处家庭冲突及性暴力政策组高级督察陈幸明丶律政司高级检控官林晓敏及律政司署理高级检控官欧阳巽熙。</p><p>律政司在2022年初主动成立了跨部门的「保护易受伤害证人及儿童专责小组」，成员亦包括警务处的代表。自成立以来，小组已处理超过200宗涉及易受伤害证人的案件，包括：虐儿丶幼童被虐致死丶性侵犯丶有组织卖淫等的案件。就律政司而言，成员属自愿性质加入小组，大家在处理本身的工作外更需额外兼顾小组的工作，因此都是因为对保障弱势社群和脆弱的儿童抱有热诚才会「举手」加入。</p><p>大家明白，受害者的心理压力会随着等待漫长审讯过程而不断增加，甚至可能会遗忘部份证供，或证供会受到他人的干扰。因此，小组在竭力维护易受伤害证人利益的同时，亦须与时间竞赛，包括尽量缩短处理案件所需的时间，减少刑事程序对他们的冲击和伤害，全力以赴将违法者绳之于法，工作毫不简单。</p><p>就童乐居案而言，律政司与警方调查队伍一直紧密合作。除了持续提供法律意见，更分析了案中大量文件及超过60,000小时的闭路电视片段，最终整理出超过200条控罪和众多法庭文件。由调查直至向34名被告人正式提控，全程仅用约数个月时间，案件得到如此迅速高效的处理亦证明了小组的协作模式取得成功。在此实在不得不再次大力称赞律政司与警方同事们的无私付出以及专业认真的工作态度。</p><p>法律工作总令人联想起一大堆复杂的法律条文，让人有一种冷冰冰的感觉。事实上，有别于私人执业律师，律政司的政府律师时常有机会与各政策局丶政府部门和执法机构合作，工作与大众生活息息相关。在这两年多来，我和律政司同事在工作上合作无间，大家不只具备专业能力，更是对服务社会抱有热忱，在面对庞大工作压力下仍坚持不偏不倚秉行公义。希望大家能够多了解律政司的这个既专业丶又有温度的部门，多支持我们的工作，让我们同心合力守护香港这个法治社会。</p><p>律政司副司长张国钧律师</p>
		<p align="left">2024年10月10日</p>]]></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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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item>
		<title>完善体系建设 · 打击科技罪行</title>
		<pubDate>2023-07-09</pubDate>
		<link>/s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230709_blog1.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p>随着现代科技发展日新月异，所谓「有图有真相」的想法早已过时，社会已步入「假的当真了」的年代。近年，不法之徒利用以人工智能产生的「深伪技术」(deepfake)合成名人的声音和脸孔，再冒充其身份进行诈骗或发布各种虚假资讯，案例遍及全球，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由此可见，电脑网络罪行和科技罪行越趋普遍和精密，不但令企业和个人蒙受损失，甚至对国家安全构成威胁。</p><p>为此，律政司向立法会提出开设一个首席政府律师(首长级(律政人员)薪级第3点)常额职位。该建议於周五（7月7日）获立法会财务委员会通过。律政司刑事检控科会尽快按照计划设立科技罪行分科，更有效地打击科技罪行和应对科技进步带来的法律挑战。</p><p>过去六年，科技罪行案件数目激增三倍。2022年，科技罪行共录得 22,797 宗，较之前一年上升 41%，当中主要涉及网上骗案，涉及的损失金额也显着上升。而今年首季的诈骗案，跟去年同期相比，亦大幅上升六成半，当中超过七成为网上相关骗案。除科技罪行案件数目上升外，在科技时代使用数码证据也衍生越来越多的复杂法律问题，而通过互联网犯案亦牵涉跨境犯罪的复杂性，检控机关必须紧贴科技发展和掌握潜在的科技罪行趋势才能有效执法。因此，律政司刑事检控科成立专责队伍去应对科技罪行实在是刻不容缓的工作。</p><p>警方已就应对科技罪行不断加强预防教育和执法工作，警方的网络安全及科技罪案调查科亦已於2015年成立，旨在加强警方打击科技罪行的能力。最近，警方更发现有骗徒在网上企图借助人工智能深伪技术，冒充他人行骗，呼吁市民提高警觉。就此，律政司必须有效地支持和配合警方的工作，方可打击日益猖獗的科技罪行。</p><p>刑事检控科将设立的科技罪行分科会专责处理关於科技罪行和数码证据的事宜，以及早处理包括有组织和精密的网上诈骗丶网络攻击和网络恐怖主义等科技罪行，从而加强检控能力。该分科亦会制订相关的检控政策和策略，就使用数码证据相关的事宜提供法律指引，和检讨现行证据法和打击科技罪行的法例是否足够和有效，并提出改革建议。</p><p>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法改会”)於去年7月发表《依赖电脑网络的罪行及司法管辖权事宜》的谘询文件，就法律改革提出初步建议。该谘询文件关乎电脑网络罪行研究的第一部分，後续还会有第二及第三部分的研究，将涵盖借助电脑网络的罪行和证据及执法（程序）事宜。我们将设立的科技罪行分科会详细考虑法改会的建议并作出适当的跟进。 </p><p>资讯科技发达和网络应用普及的确能为社会带来便利和裨益。然而，忽视相关风险管理所造成的社会及经济损失亦是无可估量。我们会积极完善相关科技罪行的检控工作，协助提升网络安全，从而对个人和国家安全提供更坚实的保障！</p><p>律政司副司长张国钧律师</p>
		<p align="left">2023年07月09日</p>]]></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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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item>
		<title>完善地区治理方案 全面准确落实《基本法》</title>
		<pubDate>2023-05-07</pubDate>
		<link>/s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230507_blog1.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p>特区政府上周提出完善地区治理建议方案，透过修订相关法例及落实行政安排重塑区议会，实践将国家安全放在首位、全面落实「爱国者治港」原则、充分体现行政主导。方案确保未来地区治理架构有明确的功能定位，充分发挥其作用，提升地区治理效能。优化后的区议会将会是配合政府的好伙伴，协助政府掌握地区脉搏，凝聚民心。我希望从法律角度，解说方案的法理基础和相关修例的安排。</p><h3>《基本法》中区域组织的性质和目的</h3><p>《基本法》第四章第五节「区域组织」只有两条条款。首先，第九十七条说明「香港特别行政区可设立非政权性的区域组织，接受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就有关地区管理和其他事务的咨询，或负责提供文化、康乐、环境卫生等服务」。其次，第九十八条订明区域组织的职权和组成方法由法律规定。区议会作为区域组织，必须依循这两条条文。</p><h3>第九十七条有三大重点：</h3><p>1、 它是赋权性条款，换而言之，特区可以选择成立区域组织，但没有宪制责任必须这样做。<br/>2、 区域组织的性质是非政权性，意思是它并不具备任何政治权力，例如立法、征收税项、监察政府等。<br/>3、 区域组织的目的有两个，就是就地区管理或其他事务接受特区政府的咨询，以及提供文康等地区服务。</p><p>第九十八条给予特区最大程度的空间 ，在依循第九十七条所定的原则的大前提下，自行制定法律，规范区域组织的具体职权以及组成方法。条例并没有规定区域组织必须是以任何特定形式例如任何形式的选举组成。最重要的是，按第九十八条所制定的法律，必须确保能全面准确贯彻第九十七条的立法原意和目的。</p><h3>拨乱反正的必要性</h3><p>在第六届区议会选举后，众所周知，大量区议员的所作所为，不但严重破坏社区和谐和阻碍地区发展，更企图将区议会政治化变成政权性组织，严重偏离《基本法》第九十七条。</p><p>在上述情况下，毫无疑问，必须改革相关法律，拨乱反正，让区议会的运作重回正轨，确保能全面准确落实《基本法》第九十七条的原意和目的。特区政府方案所按照的三个指导原则，即将国家安全放在首位、全面落实「爱国者治港」原则、充分体现行政主导，与此息息相关。</p><h3>国家安全</h3><p>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是「一国两制」方针的最高原则。《基本法》是落实「一国两制」方针的宪制性法律，区议会作为按《基本法》第九十七条设立的非政权性区域组织，自然也必须遵守及维护这最高原则。再者，《香港国安法》的第六条规定，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任何机构、组织或个人都应当遵守《香港国安法》和特区有关维护国家安全的其他法律，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这条款当然适用于区议会。</p><h3>爱国者治港</h3><p>区议员是否会真诚及尽心尽力严格按照《基本法》第九十七条行事，至为关键。爱国者的其中一个最基本要求，就是必须拥护《基本法》，参考《释义及通则条例》第3AA条，拥护《基本法》的意思是，在意图上及言行上均真心地及真诚地遵守、支持、维护及信奉《基本法》。故此，要求区议员必须是爱国者，是为了确保区议员会真诚竭力按《基本法》第九十七履行其职责。</p><h3>行政主导</h3><p>按照《基本法》，香港特区实行的政治体制是以行政长官为核心的行政主导体制。就区域组织的两项功能而言，即接受特区政府就地区管理和其他问题的咨询以及按特区政府的委托提供地区服务，坚持行政主导原则，理所当然。</p><h3>修例工作</h3><p>为全面准确落实《基本法》第九十七条的原意和目的，并按照上述三个指导原则，律政司现正进行《2023年区议会（修订）条例草案》的草拟工作。</p><p>今次修例共涉及六条主体法例及十四条附属法例，主体法例包括《选举管理委员会条例》（第541章）、《区议会条例》（第547章）、《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第554章）等。有关《区议会条例》及其附属法例的修订主要涉及以下六大范畴︰(1) 修订区议会的职能，(2) 修订区议会的组成方法，(3) 加入有关委任及地区委员会界别议员的条文，(4) 修订区议会地方选区议员产生办法的相关条文，(5) 设立区议会资格审查委员会，以及 (6) 加入监察区议员履职情况，及进行相关调查及处理的条文。</p><h3>时间表</h3><p>现届区议会任期将于2023 年12 月31 日完结。按现时《区议会条例》第27条规定，区议会一般选举须于2023 年年底举行。故此，特区政府有迫切性向立法会提交修订条例草案，并争取立法会尽快通过该草案，希望在暑假休会前完成立法程序。</p> <p>律政司司长林定国资深大律师</p>
		<p align="left">2023年05月07日</p>]]></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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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item>
		<title>巩固两地司法互助 加强两地专业交流</title>
		<pubDate>2023-04-19</pubDate>
		<link>/s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230419_blog1.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p>　　在《基本法》保障的「一国两制」原则下，香港作为国家境内唯一的普通法司法管辖区，拥有背靠祖国丶联通世界的独特优势，在内资走出去丶外资引进来的过程中扮演着超级联繋人的角色。为最大程度发挥香港引以为傲的普通法制度优势，以香港所长报国家所需，律政司一直积极构建与内地民商事司法互助的法律机制，为「两制」的相互协作建路搭桥，为跨境民商事活动提供更多的便利和更大的法律保障。</p><p>　　建立了相关机制後，我们的脚步并不会停下来，我们一直积极参与和推动内地与香港法律界的专业交流，务求我们能够「接地气」，务实地掌握有关机制在两地的运作情况，了解业界和其他持份者的意见和需求。</p><p>　　早前，法治建设办公室的同事参与了一场由香港律师会与广东省律师协会合办，主题为「内地与香港就跨境争议解决实施司法互助经验分享」的圆桌会议。同事与约70名来自粤港两地优秀的青年律师一起，围绕着多项内地与香港民商事司法互助安排，包括相关安排在香港和内地实施的情况，进行了深入探讨和经验分享。</p><p>　　我很高兴香港律师会及广东省律师协会提供了一个宝贵的交流平台，令我们可以从用家的角度出发，了解到有关安排的实际运作，并探讨进一步优化的空间。例如，有香港律师代表分享了在《内地判决（交互强制执行）条例》下，香港法院如何诠释「选择法院协议」的个案经验。有内地律师代表则分享了有关在内地送达香港法律文书的经验，以及提出了内地与香港进一步将司法互助的范围，扩展至诉前保全的可行性。我们非常重视这些具实务价值的意见，会仔细研究和适当跟进。</p><p>　　在中央政府的大力支持下，香港与内地至今达成了共九项关於民商事司法协助的安排，涵盖法律程序的协助丶仲裁事宜，以及相互认可和执行有关婚姻家事丶破产或清盘程序和其他民商事的法院判决。这套覆盖面广丶针对性强的司法互助机制，正正是香港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独特竞争力的重要来源之一，让香港拥有很多其他司法管辖区没有的优势。律政司会不遗馀力进一步巩固和提升这项优势。</p><p>　　就未来的工作而言，律政司会争取尽早落实去年通过的《内地民商事判决（相互强制执行）条例》，为两地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提供一个更广阔的机制。同时，律政司会与业界和其他持份者保持沟通，虚心聆听诉求和建议，持续推广和优化各项民商事司法互助安排，贯彻做到「民有所呼，我有所应」，激发法律和争议解决服务的发展动能，助力两地法制对接和法治建设。</p><p>律政司司长林定国资深大律师</p>
		<p align="left">2023年04月19日</p>]]></description>
		<guid isPermaLink="true">/t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230419_blog1.html</guid>
	</item>
	
	<item>
		<title>「保证香港国安法的准确实施」专题研讨会</title>
		<pubDate>2023-01-13</pubDate>
		<link>/s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230113_blog1.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	<p>今早与特区政府团队参加由全国港澳研究会举办的「保证香港国安法的准确实施」专题研讨会，以下为我的发言稿，与大家分享。</p><p>尊敬的夏主席丶骆主任丶行政长官丶各位港澳办及中联办的领导丶各位嘉宾，大家早上好！</p><p><b><i>前言</i></b></p><p>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在去年12月30日对香港国安法第十四条和第四十七条作出解释，这次人大释法提供了一个良好的机会让大家反思如何保证香港国安法的准确实施。</p><p>在去年 7月1日的重要讲话中，习近平主席指出，「一国两制」 的首要实践规律，是必须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方针，而维护国家主权丶安全丶发展利益是一国两制方针的最高原则。理所当然，准确实施香港国安法必然是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方针的关键组成部份。</p><p>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订立香港国安法的五二八决定的第三条和香港国安法的第三条第二款均说明，香港特别行政区负有维护国家安全的宪制责任。所以，保证香港国安法的准确实施不单是应有之义，也是法律上必须负上的责任。</p><p>要尽应有之义和顺利履行有关的法律责任，我认为需要有一个坚持丶两个必须。</p><p><b><i>坚持法治原则</i></b></p><p>一个坚持是必须坚持法治原则。人大五二八决定多次提及必须依照法律维护国家安全。它的第一个决定说，国家坚持依法治港，并采取必要措施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依法防范丶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它的第二个决定说，国家采取必要措施，依法防范丶制止和惩治外国和境外势力利用香港进行分裂等破坏活动。它的第三个决定说，行政机关丶立法机关丶司法机关应当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有效防范丶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香港国安法第五条第一句更开宗明义，规定防范丶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应当坚持法治原则。</p><p><b><i>必须有法可依</i></b></p><p>	坚持法治原则，我认为有两个必须满足的条件。第一是必须有法可依。换而言之，我们必须有完善的法律，处理国安问题。法律是维护国家安全的工具，假如工具箱的工具不齐全丶有破损，便不可能有效准确完成工作。我们中国人有一句名言，「工欲善其事丶必先利其器」。</p><p>香港国安法当然不是有关国家安全的唯一一部法律。人大五二八决定的第三条和香港国安法的第七条均订明，香港应尽早完成香港基本法规定的维护国家安全立法，完善有关法律。基本法规定的维护国家安全立法，说的固然是它的第23条，但完善有关法律涵盖的不单是基本法第23条，而是所有可能涉及国家安全的法律。</p><p>这次人大释法提供了一个很好的例子。这次人大释法涉及现行《法律执业者条例》有关海外律师在涉及国家安全案件中提出专案执业申请的程序和原则。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人有关记者答问的最後一段，特别重覆香港国安法的第七条，并指出这一规定应当认真落实到位，亦提及人大常委会在审议有关议案时有意见明确提出，适应实施香港国安法和维护国家安全的新形势新要求，香港特别行政区应当及时修改完善本地相关法律，包括《法律执业者条例》等，充分运用本地法律解决香港国安法实施中遇到的有关法律问题。法工委负责人说，这一意见是有道理的，应当引起有关方面足够重视。</p><p>香港特区政府十分重视这意见。除了《法律执业者条例》外，我们必须警惕，很有可能还有其他涉及国家安全的现行法律需要完善，我们必须走在问题的前方，尽早找出有需要完善的法律，在问题出现前先行把工具准备妥当。</p><p>这次人大释法的其中一个重点是突出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的重要角色。香港国安法第十二条明确表示，国安委承担维护国家安全的主要责任。按照香港国安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国安委的其中一个职责，正是推进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建设。此外，律政司一直向行政机关各个政策局提供法律意见，检视其管辖范围内的法律，是否需要修改或补充，以符合维护国安需要。在未来，特区政府在这方面的工作必定更积极丶更主动。</p><p>立法机关在完善维护国安法律方面，扮演关键角色。这次人大释法说明，行政机关丶立法机关丶司法机关和个人，均应当尊重并执行国安委的决定。香港国安法第三条也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丶立法机关丶司法机关应当依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有效防范丶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立法机关应当依据基本法定下的宪制角色，特别是行使第七十三(一)条制定及修改法律的职权，谨慎审视行政机关提交的法律草案，确保由其制定的法律能有效防范丶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和活动。</p><p><b><i>必须有法必依</i></b></p><p>坚持法治原则，第二个必须满足的条件，是有法必依。法律的生命在於实践。工具箱内有适用的工具是基本条件，同样及更重要的是，在适当的时候必须及时找出及拿起合适的工具和正当使用，方能有效完成工作丶解决问题。</p><p>这方面涉及两个主要的执法和司法机关。香港国安法第八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执法丶司法机关应当切实执行香港国安法和特区现行法律有关防范丶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和活动的规定。</p><p>香港特区的执法机关，包括按香港国安法第十六条成立警务处维护国家安全的部门以及按第十八条由律政司设立专门的国家安全犯罪检控部门，一直以来均尽忠职守丶履行维护国安责任。</p><p>司法机关扮演的角色极为重要。按香港国安法第四十条，除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香港特区对香港国安法规定的犯罪案件行使管辖权。香港法院当然对於任何涉及国安的香港本地法律所引起的法律争议，享有管辖权。</p><p>司法机构在去年12月30日回应这次人大释法的声明中指出，会继续按香港国安法第三条的规定，依法有效防范丶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并根据基本法的规定行使独立的司法权（包括终审权），不偏不倚地履行其司法职能，处理涉及国家安全的案件。</p><p>在处理涉及国家安全的案件时，法院的工作必定包括解释相关法律，然後按其理解判断是非曲直。香港国安法的其中一个特点是，它是全国性法律，虽然有部分表述采用了香港本地法律用语，但有关的法律用语总体以内地用语为主。然而，内地法律用语并非是在香港受训练的律师丶大律师或法官所熟悉，这些法律用语亦并非单凭一般常识或常理能准确理解明白。在香港普通法对抗性的庭审制度下，诉讼双方有责任向法庭就法律问题，包括应如何解释法律条文提供协助。</p><p>高等法院上诉法庭在最近一宗案件中表示，由於国安法是在香港实施的全国性法律，地位特殊，参阅相关内地法律以助诠释是恰当的，相关的内地法律在原则上可於诠释国安法或某项国安法条文时作为依据，至於哪些内地法律与诠释事宜相关丶如何和多大程度相关丶如何援引该等法律须取决於法庭席前案件的实际情况。一般而言，可通过不同方式援引内地法律，例如传召专家证人或引述权威性法律典籍等。现实情况是，至今以乎尚未有一些具有高度权威性丶由内地法律专家对香港国安法，尤其是涉及内地法律用语及概念的详细分析。在这方面，我相信可以再作深入研究。</p><p>香港普通法制度十分依赖案例。香港国安法只是实行了两年多，实践经验尚浅，但随着通过实际案例慢慢累积经验，相信必定能更准确落实香港国安法。在这方面，律政司刚刚在不久前决定就香港国安法判例制成汇编，将香港国安法同一条文相关的案例作撮要及统整，期望让香港法律工作者包括法院能有便捷的工具，更容易准确掌握国安法的案例。我们的目标是在今年年底左右完成第一版。</p><p><b><i>结语</i></b></p><p>只有保证香港国安法的准确实施，一国两制方能行稳致远。要达成这重大使命，我们都应该紧守岗位丶各尽其职，坚持法治原则，做到有法可依丶有法必依。相信透过今天各位领导及其他专家的真知灼见，大家对达成使命必定更有决心丶更有信心。</p><p>谢谢！</p><p>律政司司长林定国资深大律师</p>
		<p align="left">2023年01月13日</p>]]></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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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item>
		<title>人大释法厘清权责  彰显一国两制精神</title>
		<pubDate>2022-12-31</pubDate>
		<link>/s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221231_blog1.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	<p>在2022年12月3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据《宪法》的第六十七(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香港国安法》）第六十五条赋予的权力，首次对《香港国安法》作出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立法解释权，并非针对个别案件，亦没有触及香港法院的司法程序，绝对无损香港法院受基本法保障的独立审判权和终审权。</p><p>是次释法源自有关在香港没有全面执业资格的海外律师是否可以按专案申请方式参与涉及国安案件所引起的争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并没有直接解决这争议，而是通过解释《香港国安法》的第十四及四十七条，提供清晰途径让香港特区自行解决有关争议。</p><p>简而言之，全国人大常委会指出，应否容许海外律师参与国安案件是属於《香港国安法》第四十七条需要由行政长官认定的问题。根据该条款，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如遇有涉及有关行为是否涉及国家安全或者有关证据材料是否涉及国家秘密的认定问题，应当向行政长官提出并取得行政长官就该等发出的证明书，而证明书对法院有约束力。是次释法并没有增加行政长官在这方面的权力，只是澄清了该条款适用於处理有关海外律师的争议。事实上，《基本法》的第十九条也有类似安排： 如法院在审理案件中遇有涉及国防丶外交等国家行为的事实问题，应取得行政长官就该等问题发出的证明文件，而该文件对法院有约束力。这证明书制度不单有坚实法律基础，亦合情合理。国防丶外交丶以及国安问题均不属於香港特区高度自治范围下的管事。而事实上，基於国安事务的本质，行政机关远比法院有能力作出合适的判断。必须指出的是，行政长官发出的证明书只是向法院提供一项有约束力的证据，不是取代法院处理诉讼中的其他争议，也不是代替法庭判案。</p><p>更重要的是，在释法中，全国人大常委会进一步澄清了假如法院未有就上述问题取得行政长官的证明书，该如何处理。在此情况下，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香港国安委）应依据《香港国安法》第十四条作出判断及决定。 按《香港国安法》第十二条，由行政长官作为主席的香港国安委承担维护国家安全的主要责任。根据第十四条，香港国安委的职责包括制定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政策以及推进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建设等。该条文亦已明确说明香港国安委作出的决定不受司法覆核，是次释法只是重申这规定及指出香港国安委的决定具有可执行的法律效力。即使在普通法下，法庭一般亦不会对涉及例如国防丶外交和国安等特殊性质的行政决定作出覆核。理所当然，香港国安委所作的决定必定是《香港国安法》第十四条规范的职能的范围内，第十四条没有赋与香港国安委任何司法权或审判权。</p><p>由於法院没有在有关案件中取得行政长官证明书，故此按照释法，需要由香港国安委作出判断及决定。香港国安委如何决定仍是未知之数，但有强烈意见认为应该修改《法律执业者条例》对海外律师参与涉及国安案件作出限制，最终会采取一刀切或以个别个案申请等其他方式处理，将由香港国安委开会讨论後定断。</p><p>无论香港国安委最终的决定是甚麽，必须强调，是次释法并没有触及《香港国安法》除第十四及四十七条以外的条文，或《基本法》的任何条文。《香港国安法》的第四条规定，特区政府应当尊重丶保障丶依法保护香港居民根据《基本法》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适用於香港的有关规定享有的权利和自由。《基本法》第三十五条说明香港居民有权选择律师，但这权利只是指有权选择在香港有全面资格执业及愿意接受委聘的律师；从来没有必然权利要求没有本地全面执业资格的海外律师以专案方式作为法律代表，按现时法律制度，必须在满足严格条件下由法院酌情批出许可。再者，无论香港国安委依据释法所作的决定为何，海外律师仍然可在民事案件以及不涉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中，按现行机制申请专案许可代表当事人，没有丝毫影响。</p><p>是次释法具有重大及积极意义。除了明确及权威性地指出《香港国安法》第十四条及四十七条的适用范围，以至处理海外律师参与国家安全案件问题的方向外，更为关键的是彰显了中央支持香港特区自行承担处理国安事务的基本方针，充分体现一国两制精神。一国两制的最高原则是维护国家主权丶安全和发展利益，是次释法让特区政府能更有效落实及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宪制责任，促使一国两制行稳致远。</p><p>律政司司长林定国资深大律师</p>
		<p align="left">2022年12月31日</p>]]></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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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
	<item>
		<title>祝愿「二十大」成功召开</title>
		<pubDate>2022-10-16</pubDate>
		<link>/s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221016_blog1.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	<p>举世瞩目的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於今早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幕，会期由10月16日至10月22日。</p><p>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将代表党中央发表政治报告（简称「二十大报告」），总结过去五年的工作，并指明未来五年的方针路綫。二十大亦将会审议十九届中央委员会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以及《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并选出新一届中央委员会和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p><p>十九大以来的5年，是极不寻常和极不平凡的5年。尽管国际环境复杂严峻，国内改革发展稳定任务艰巨，党中央仍然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防范疫情丶稳住经济丶统筹发展和安全。国家如期打赢脱贫攻坚战，完成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历史任务，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迈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国家更成功举办北京冬奥会丶冬残奥会，妥善应对乌克兰危机带来的风险挑战。</p><p>在香港过去几年的乱局，国家依照宪法和基本法有效实施对特别行政区的全面管治权，落实“爱国者治港”原则，香港局势终於实现由乱到治的重大转折。在香港回归祖国25周年时习总书记更亲自到来为特区指明前路，为香港打下一支强心针。</p><p>十九届六中全会通过百年决议，总结了近年执政成就，并确立了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丶全党的核心地位，确立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导地位，这就是「两个确立」。</p><p>世界局势仍然复杂多变，祝愿二十大成功召开，全国人民在「两个确立」的基础上继续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团结奋斗。</p><p>律政司副司长张国钧律师</p>
		<p align="left">2022年10月16日</p>]]></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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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
	
	<item>
		<title>《内地民商事判决（相互强制执行）条例草案》</title>
		<pubDate>2022-09-28</pubDate>
		<link>/s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220928_blog1.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	<p>香港與內地在民生和經貿活動的交流合作日趨緊密，社會上不時有聲音要求擴闊兩地相互認可和強制執行民商事判決制度的涵蓋範圍。我們期望在10月下旬恢復二讀的《內地民商事判決（相互強制執行）條例草案》（《條例草案》）正正回應社會在這方面的訴求，有關安排更是兩地在民商事司法互助的新里程碑﹗</p><p>我們重視與社會各界溝通，貫徹做到「民有所呼，我有所應」。今日我特別與律政司副司長張國鈞應邀出席一個交流會，透過實體與網上並用的安排，向包括全國人大代表、全國政協委員、立法會議員和社會各界代表等約70位參與者，講解有關草案內容，了解他們的關注及回應提問。</p><p>香港自回歸以來，特區政府與內地簽署了九項關於民商事司法互助的文書，其中與最高人民法院於2019年1月18日簽訂的《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執行判決安排》）至為關鍵。   </p><p>《執行判決安排》是香港與內地考慮兩地實際需要及情況後，充分利用「一國兩制」政策，擴闊其適用範圍，涵蓋多類合約和侵權糾紛判決，並明確涵蓋某幾類知識產權糾紛的判決。此重要突破令香港成為首個司法管轄區，與內地就相互認可和強制執行判決簽訂適用範圍如此廣泛的安排，印證「一國兩制」 的獨特優勢。</p><p>為落實《執行判決安排》，我們需透過《條例草案》在香港實施，而內地則會頒布有關司法解釋。律政司會就實施《執行判決安排》的工作與內地當局保持積極溝通，待商定在兩地同時實施的日期後，會盡快作出公布。</p><p>究竟透過《條例草案》落實《執行判決安排》後，判決的執行具體與以往有什麼不同？</p><p>舉例來說，過往在香港依據普通法原則申請執行內地判決，須向香港法院證明有關內地判決是最終及不可被推翻的，申請人可能要就這方面提交專家證據，因而困難重重，所需時間冗長，費用又高昂。在《條例草案》下，登記判決制度簡單便捷，只要符合規定，就可以在香港執行內地判決。如內地判案法院發出證明書，只要沒有相反證明，相關內地判決須推定為在內地生效的民商事判決，符合其他條件則可予登記，登記後猶如香港判決一樣在香港強制執行。</p><p>《條例草案》為涉及民商事判決相互執行提供清晰的法律基礎，令執行更為明確及可預測，減低跨境執行相關判決所涉及的風險、法律費用和時間，從而改善跨境貿易和投資環境。我衷心希望大家對《條例草案》有更多認識，並在未來善用此執行判決安排。</p><p>律政司司長林定國資深大律師</p>
		<p align="left">2022年09月28日</p>]]></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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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item>
		<title>在「一国两制」下如何深化青少年的守法精神</title>
		<pubDate>2022-09-23</pubDate>
		<link>/s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220923_blog1.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p>我经常强调，法治是香港赖以成功的最重要基石。《基本法》第42条订明：「香港居民和在香港的其他人有遵守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法律的义务。」遵守法律是我们最基本的法律义务。</p><p>今早，我应邀出席教育局举办的「心系家国」—国庆庆祝暨官校联校活动启动礼，与约160位教育界的校长、副校长，以及办学团体代表，分享<a href="/tc/community_engagement/speeches/pdf/sj20220923c1.pdf" target="_blank">我对「一国两制」下如何深化青少年守法精神</a>的见解。</p><p>要有守法精神，必须要有守法意识。守法意识的重点是自觉性，即自动自觉、自愿尊重和遵守法律。培养及加深青少年守法的自觉性，先要令他们明白：（1）我们应该遵守及尊重所有适用于香港的法律，尤其是《宪法》、《基本法》及《香港国安法》这三部最根本及关键的法律；（2）无论为己、为人、为香港社会、为国家民族，都应该守法。</p><p>他们更需要明白，守法是没有例外的，例如我们绝不能为求目的不择手段，好心也不可以做坏事。如所犯罪行涉及暴力，即使是出于任何良好的动机，都绝不是求情理由。侠盗罗宾汉劫富济贫，在今天仍会因干犯抢劫罪而坐牢。</p><p>我们可以透过六项催化剂，培养青少年守法自觉性，建立及加强他们发自内心对香港现行法律的尊重和认同，即：（1）对法律制度的信任；（2）社群意识；（3）国家民族意识；（4）历史观；（5）世界观；（6）忧患意识。</p><p>《宪法》、《基本法》及《香港国安法》是香港现行最重要的三部法律。若我们能够对中国历史，尤其是清朝中叶起的近代史有充分理解，便会明白现今国家《宪法》产生的背景、《基本法》下「一国两制」方针的目的，以及为何必须高度重视国家安全而制定《香港国安法》等措施。</p><p>同时，让青少年理解在今天复杂的国际环境、地缘政治下，国家面对的挑战以及香港扮演的角色，便能明白维持「一国两制」、尊重相关主要法律对国家、对香港未来的重要性。正所谓「覆巢之下，焉有完卵」。</p><p>培养青少年的守法意识是一个漫长及艰巨的过程，必须具耐性，循序渐进，潜移默化，不能急于求成。我们不会在今日、或明日马上见到成果，但只要认清方向、坚持不懈，定能看见目的地、看见终点。</p><p>国家主席习近平今年七月一日发表的重要讲话，当中提到「青年兴，则香港兴；青年发展，则香港发展；青年有未来，则香港有未来」；培养及加深青少年守法意识正是「青年兴」的关键元素，成功与否影响香港未来的繁荣稳定，以至「一国两制」是否能行稳致远。</p><p>这项工作绝对任重道远，律政司定当与大家一同努力！</p><p>律政司司长林定国资深大律师</p>
		<p align="left">2022年09月23日</p>]]></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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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item>
		<title>秉持司法公正　确保公平审讯</title>
		<pubDate>2022-09-17</pubDate>
		<link>/s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220917_blog1.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	<p>　　最近有关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香港国安法》）第46条发出证书，指示相关诉讼毋须在有陪审团的情况下进行审理的决定，引起社会讨论。虽然律政司不会评论正在进行司法程序的个别案件，但我想藉此网志就《香港国安法》涉及的审讯原则作出阐述，让公众明白我们对确保公平审讯丶秉持司法公义的重视和坚持。</p><p>　　《香港国安法》第46条规定，「律政司长可基於保护国家秘密丶案件具有涉外因素或者保障陪审员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等理由，发出证书指示相关诉讼毋须在有陪审团的情况下进行审理」，有关条文订明在此情况下由三名法官组成审判庭。</p><p>　　首先必须指出，这是法例赋予律政司司长的权力。法庭亦已在多宗案件中确认，陪审团审讯的安排并非被告在法律上的必然权利，重要的是律政司司长行使这权力并不会削弱被告人任何合法权益。不设陪审团的做法更非香港独有，部分推行普通法的西方国家亦有类似制度，订明若涉及严重刑事罪行，或陪审团会受到不正当干预的情况下，审讯可不设陪审团，以确保司法公正不受影响。</p><p>　　香港是法治社会，司法公正能否彰显，最重要是有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司法机关，不受任何干涉，让被告人的权益获得充分保障，得到公平的审讯。我必须强调，凡律政司司长根据《香港国安法》第46条发出证书，案件的审判将不是由一名，而是三名法官负责。这三名负责处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法官必须是现任法官，除了要符合具备《基本法》中对法官的司法和专业才能等严格要求外，亦须恪守司法誓言，无惧丶无私，不容任何政治或个人因素影响司法程序及决定，而由这些法官组成的审判庭所作的判决内容必定公开，向大众解释理据。</p><p>　　法庭近年有大量案件需要处理，我明白公众关注案件的审讯进度。在不影响公平审讯的前提下，律政司会继续与法庭丶辩方共同协力，尽一切可能加快处理案件。</p>
		<p align="left">2022年09月17日</p>]]></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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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item>
		<title>司长：携手巩固法治</title>
		<pubDate>2022-07-03</pubDate>
		<link>/s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220703_blog1.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	<p>各位市民，大家好！我怀着热诚和谦卑的心情上任律政司司长这个岗位，服务香港。</p><p>毫无疑问，法治是香港一直以来赖以成功的基石，维护及促进这一个核心价值，对香港的未来极为关键。这将是我和律政司团队的首要任务之一。</p><p>客观事实印证香港的法治备受推崇，而我的亲身经验亦让我对香港的法治充满信心。但我不会盲目自信，更不会抱残守缺，我深深明白社会上有一些人对法治抱有疑问，甚至意见相左。我会耐心仔细聆听不同的声音，亦会简明清晰向大家诉说我的立场，希望可以互相理解。</p><p>法治并非也不应是艰涩难明、深不可测、曲高和寡的概念。法治为大家提供一个公平及安定的环境，让大家放心生活、各展所长。建构法治社会，其中最关键的，就是市民大众拥有社群意识，互相尊重、包容、愿意妥协，自动自觉遵守适用于所有人的一套规则。我们的日常生活和一举一动，都是法治的实践，维护法治有赖每一位市民肩负责任，我诚意邀请大家一同努力，将香港我们这一个家变得更美好! </p><p>律政司司长林定国资深大律师</p>
		<p align="left">2022年07月03日</p>]]></description>
		<guid isPermaLink="true">/s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220703_blog1.html</guid>
	</item>
	
	<item>
		<title>副司长：你我同心齐巩固法治</title>
		<pubDate>2022-07-03</pubDate>
		<link>/s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220703_blog2.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	<p>各位香港市民，大家好！我以谦卑的态度就任律政司副司长这个岗位，协助律政司司长工作，服务香港。</p><p>诚如司长今天在网志所言，法治是香港赖以成功的基石和核心价值，对香港的未来至关重要。我和律政司团队必定会在司长的领导下全力守护香港的法治。</p><p>香港特区成立以来，《基本法》保障了香港市民的权利和自由，也确保了香港特区的司法独立和终审权。事实胜於雄辩，香港的法治水平在世界继续名列前位排名第十九，比不少欧美国家更胜一筹。对於社会上仍然有一些人对香港法治抱有疑问，甚至质疑，我会全力协助司长以简明清晰的方法做好解说，让本地和国际社会准确理解香港法治的实际情况，消除误解。</p><p>我们会和各位香港市民携手巩固香港的法治，建构一个公平公正丶互相尊重丶包容共济和自觉守法的法治社会。</p><p>律政司副司长张国钧律师</p>
		<p align="left">2022年07月03日</p>]]></description>
		<guid isPermaLink="true">/s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220703_blog2.html</guid>
	</item>
	
	<item>
		<title>二十五年的法律之旅</title>
		<pubDate>2022-06-25</pubDate>
		<link>/s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220625_blog1.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	<p>香港在「一国两制」之下拥有独特的地位，加上国家的全力支持及信任，让香港在回归后各方面的发展都稳步上扬。今年适逢回归祖国25周年，律政司特别安排了一场<a href="https://hkopentv.com/dramas/%e5%9b%9e%e6%ad%b825%e5%91%a8%e5%b9%b4%e7%89%b9%e8%bc%af%ef%bc%9a%e6%b3%95%e5%be%8b%e4%b9%8b%e6%97%85/" target="_blank">法律之旅</a>，大家明晚可以安坐家中，一同回顾我们在法律、促成交易和争议解决服务方面达成的丰硕成果。我也同时借着今日的网志跟大家分享香港在推广国际法和加强与国际组织合作的成绩。</p><p>香港特区在国家的支持下，积极参与国际组织的工作。中国兼备了世界上两大主流法系，香港特区作为国家唯一的普通法地区，配合成文法体系，可为国家在参与国际法的发展时提供更完整的意见，助力国家争取话语权，作为国家队的一分子，为国家积极参与订立国际规则时出谋献策。</p><p>在回归后，香港特区以「中国香港」的名义积极参与亚太经济合作组织（亚太经合组织）经济委员会下的「加强经济法律基建主席之友工作组」。律政司普惠避免及解决争议办公室主任更于2019年9月接任亚太经合组织经济委员会主席，推进改革以提升亚太经合组织分析长期宏观经济的趋势以及研究微观经济问题的能力。</p><p>为香港法律人才提供持续培训机会，一直都是律政司的政策措施，安排律师借调予国际组织工作学习国际法律知识，是其中一个重点项目。在国家的支持下，律政司取得不俗的成果，已经跟三大国际组织—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和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达成借调安排。其中前两个组织更让私人执业的律师参与借调计划。借调计划可培育具有国家观念、香港情怀、世界眼光、通晓国际规则的涉外法治人才，让他们藉参与国际公约的工作，体验国际法的全球发展。</p><p>此外，亚非法协香港区域仲裁中心已经正式成立，而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和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与律政司的合作项目办公室亦已在香港法律枢纽设立办事处，再加上国际统一私法协会亦准备在不久的将来落户香港，这三个组织在国际私法方面一直担当着领导的角色，它们在香港成立办事处会促进交流，并提供更多机会予法律执业者发展国际私法的专业知识，有助进一步巩固香港作为国际法律枢纽的地位。</p><p>《基本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中央政府负责管理与香港特区有关的外交事务。外交权属中央事权，在这前提下，由中央政府授权香港特区依照香港《基本法》自行处理有关的对外事务。特区必须获中央政府批准，方可与世界各国各地区签订国际协议。 自回归后，香港特区按照中央和《基本法》赋予的权力，与内地和其他司法管辖区签订了600多项双边协定及安排，涵盖自由贸易、课税、促进和保护投资、民用航空、司法互助等，巩固了香港的国际地位，有助业界成功拓展业务。</p><p>在过去的四年多，我很荣幸担任律政司司长一职，亦很高兴与律政司团队合作，以无畏无惧、不偏不倚之心服务社会。这四年间，我亲身感受到国家对我们的信任和支持，使香港成功与内地签署多项突破性的安排，以及与各地的法律部门和国际组织达成协定；尤其当我在伦敦遇袭后，中央对我的关怀以及无微不至的悉心照料，让我深深体会到有国家作为强大后盾，一定能战胜任何困境，迎来更美好的明天。还有数天，新一任的司长和副司长将会正式履新，我在此祝愿他们工作顺利，与法律界携手维护法治，继续发挥「一国两制」的优势，为国家、为香港作出贡献。</p>
		<p align="left">2022年06月25日</p>]]></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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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item>
		<title>推动涉外法治建设　巩固国际枢纽地位</title>
		<pubDate>2022-06-09</pubDate>
		<link>/s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220609_blog1.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	<p>去年12月，中央政治局进行了第三十五次集体学习，内容是关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国家主席习近平强调：「我们必须加强涉外法律法规体系建设，提升涉外执法司法效能，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要充分配合国家在这方面的发展，关键在于不断加强能力建设和培育具备国际视野的法律人才，这亦是律政司的重点工作。在5月底，律政司达成了三个里程碑，突显香港作为亚太地区国际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枢纽的领导地位，也让我们以中国香港的身分在国际社会发挥所长。</p><p><u>亚非法协香港区域仲裁中心</u></p><p>亚洲—非洲法律协商组织（亚非法协）去年11月底在香港主办第59届年会，并正式宣布成立亚非法协香港区域仲裁中心，反映了国家的支持和亚非法协对香港仲裁服务的信任。我们只用了半年时间筹备，便成功安排区域仲裁中心在5月25日正式开幕，这全赖国家的协调和律政司的同事群策群力。</p><p>亚非法协是亚洲和非洲唯一的跨政府法律咨询组织，先后在马来西亚、埃及、尼日利亚、伊朗和肯尼亚设立区域仲裁中心，在亚非地区发展机构仲裁并促进国际商事仲裁。我衷心感谢中央人民政府和亚非法协同意将第六个区域仲裁中心设于中国香港，这既是香港的荣幸，更有助推动及发展香港及区内的其他替代争议解决服务（尤其是网上争议解决服务），扩大香港法律枢纽的范围。这亦进一步提升香港作为国际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中心的地位。</p><p><u>「愿景2030聚焦法治国际论坛」</u></p><p>紧接着在5月26日举行的「愿景2030聚焦法治国际论坛」，邀得国际法院法官薛捍勤，以及亚洲和平与和解理事会主席、泰国前副总理素拉杰．沙田泰教授分别发表主旨演讲，还有多位来自世界各地的知名讲者就法治进行讨论交流。透过这些讨论，让我们对法治有更深入的了解，同时更广泛传扬为区内外可持续发展建立和保持更平等共容的社会的信息。</p><p>论坛的压轴项目是《「愿景2030—聚焦法治」专责小组报告》的发布仪式。「愿景2030—聚焦法治」十年计划于2020年正式启动，致力建设并维护一个公平和以规则为本的法治社会，以促进各方可持续发展。这份报告详述律政司和专责小组的自计划启动后至今的成果，包括评估法治实践的基本要素，报告建议成立七项指标，作为定立客观评估的起点，包括：(1)司法独立；(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保护不受歧视的权利；(3)法律的可及性；(4)民事和刑事诉讼程序和争议解决系统的有效性；(5) 预防贪污；(6)防止滥用公权；及 (7) 基本人权。</p><p>律政司会致力跟进专责小组报告，收集相关数据，以期进行深入研究及分析，务求客观地评估法治的实践情况。我们会考虑将所得的客观数据和使用的评估方法与其他司法管辖区分享，期望能够携手促进法治。</p><p>我衷心感谢专责小组过去两年就如何在区域及国际层面推广对法治的正确理解和认识，不遗余力为我们提供宝贵建议和指导。</p><p><u>私法协会的合作安排</u></p><p>国际统一私法协会（私法协会）主席Maria Chiara Malaguti教授和我在5月27日，透过网上平台就有关国际私法及国际商法合作的行政安排签署谅解备忘录，加强双方在国际私法领域的合作，包括今年11月于香港合办首届亚太国际私法高峰会议，作为香港法律周2022的其中一项旗舰活动。</p><p>这已是律政司与私法协会的第二份谅解备忘录。去年5月我们为落实借调本地法律专业人员至私法协会秘书处的安排签订首份谅解备忘录， Malaguti教授高度赞扬两位借调至私法协会的人员表现出色，向国际展示香港拥有优秀的法律专业人才。</p><p>律政司会加强培育具备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国家观念深厚的法律人才，为建设法治中国，依法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作出贡献。</p><p>习近平主席表示，中国走向世界，以负责任大国参与国际事务，必须善于运用法治；又强调要广交朋友、团结和争取大多数，提升重大问题对外发声能力；以及要践行真正的多边主义，坚持对话而不对抗、包容而不排他。</p><p>在国际法律层面上，香港特区在过去25年来一直发挥着「一国两制」下的独特优势。展望将来，律政司会继续以中国香港的身分，积极参与国际法发展，以配合国家政策，助力推动涉外法治建设，同时亦可巩固香港为亚太区国际法律及解决争议服务中心的领导位置。</p>
		<p align="left">2022年06月09日</p>]]></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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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title>落实《基本法》和《香港国安法》带来繁荣稳定</title>
		<pubDate>2022-06-02</pubDate>
		<link>/s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220602_blog1.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 <p>为庆祝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25周年，律政司举办了一系列的法律论坛，汇聚不同界别的知名人士分享他们的客观见解。让我在这篇网志跟大家回顾刚圆满结束的<a href="https://www.legalhub.gov.hk/events_detail.php?a=391&amp;v=legal-conference-on-basic-law-stability-to-prosperity&amp;l=sc" target="_blank">《基本法》法律论坛—本固枝荣</a>和<a href="https://www.legalhub.gov.hk/events_detail.php?a=396&amp;v=national-security-law-legal-forum-thrive-with-security&amp;l=sc" target="_blank">《香港国安法》法律论坛—兴邦定国</a>。我很高兴在《基本法》的论坛上向大家宣布律政司出版了首套《基本法》资料读本：<a href="https://www2.bookstore.gov.hk/bookstore/#/category?code=AA0&amp;sortBy=0" target="_blank">《基本法起草材料及案例精选》</a>，期望加深社会对《基本法》的正确认识并消除不必要的误解。</p><p style="text-decoration: underline;">本固枝荣</p><p>律政司在2020年成功举办《基本法》法律论坛—追本溯源，我们在今年5月27日再次主办《基本法》法律论坛—本固枝荣。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主任沈春耀在主题演讲时，明确指出「一国两制」是国家经过深思熟虑后制定的长期政策，而《基本法》是一套全国性法律将「一国两制」制度化，他表示「一国两制」的实践在香港已经走过了25年，而再过25年会怎么样时，他引述邓小平先生的说话：「五十年只是一个形象的讲法，五十年后也不会变。前五十年是不能变，五十年之后是不需要变」。</p><p>我在论坛上与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副主任谭惠珠分享「一国两制」及《基本法》的根本概念，解释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按《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拥有《基本法》的解释权，是完全符合香港特区的宪制地位，更与全国人大常委会按《宪法》解释法律的权力及全国人大按《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的权力一致，体现了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的政治制度下全国人大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至于谭惠珠则解释了司法解释和立法解释的不同，并强调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的解释权不会影响香港的司法独立，只是令法律的解释在全国一致，而终审权依然属于香港的终审法院。</p><p>终审法院前常任法官烈显伦就《基本法》的解释发表了专题演讲，他开宗明义指出，《基本法》是根据「一国两制」原则适用于香港的法律。当法庭处理涉及《基本法》的问题时，应该着重有关条文的原意。他举例指，终审法院审理丁屋一案（[2021] HKCFA 38）时，正是引用相关条款的历史背景来处理这个问题，无须援引海外案例或欧洲人权法理。 </p><p>至于座谈会的讲者则畅谈《香港国安法》加完善选举制度这套组合拳巩固了「一国」之根，透过全国人大「决定」和修改《基本法》附件一及附件二，确保政治安全，让我们得以固本培元；他们亦就香港如何在《基本法》的保障下发展成为国际金融中心发表精辟独到的见解。</p><p>座谈会的其中一个主题是探讨为何普通法对香港作为一个国际商业和金融中心举足轻重，讲者指出在普通法制度下，案例法既遵循先例又与时并进，而法院在《基本法》下亦享有司法独立的保障，因此普通法是香港成功的中流砥柱。终审法院非常任法官陈兆恺再次重申司法独立稳如泰山，最佳佐证就是他担任法官逾30年，「从未有人干扰」过他审理案件，标志着香港的司法独立受到《基本法》全面保障。</p><p>来自商界和金融界的讲者亦分享了香港由从前到现在一直吸引中外企业落户营商的原因，指出《基本法》多项条文为香港的自由经济提供宪制保障。著名商人盛智文在总结时表示，《基本法》和《香港国安法》的实施，为香港社会带来了稳定，增强了商界对香港继续保持繁华昌盛的信心。</p><p style="text-decoration: underline;">兴邦定国</p><p>制定《香港国安法》后，香港回复成为一个安全和理性的社会，由乱转治，现正步向由治及兴。在《5.28决定》（注）的两周年，内地和香港政府官员、法律专家及学者聚首一堂，回顾《香港国安法》的实施和探讨维护国家安全的前沿议题，并展望香港特区就完善维护国家安全相关法律的发展。</p><p>出席座谈会的讲者都认为，香港特区有义务和宪制责任尽快完成《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的立法，以完善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他们在座谈会上强调了总体国家安全观的重要性，并指出国家安全是以政治安全为首。总体国家安全观除传统安全领域外，也包括当前国家安全领域的前沿热点，例如经济安全、文化安全和网络安全等，座谈环节聚焦讨论了本地和其他地方应对这些新型安全领域例如金融和互联网方面的法律及做法。</p><p>与会的讲者亦围绕《香港国安法》案例及外国国家安全案例作出讨论与比较，并探讨涉国家安全案件的陪审员制度及调查权力等议题。</p><p>财政司司长在闭幕致辞时指出，多项数据已清楚说明，国安法实施后，有效维护和巩固了香港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例如国安法实施至今，香港的新股集资额超过6,500亿港元，较实施前的同一时期增加超过三成；资产及财富管理业务总值于2020年底达到34.9万亿港元，较国安法实施前增加了两成；本港银行最近的存款总额，达到15.3万亿港元，亦较国安法实施前增加逾11％。他总结时指出，《香港国安法》的订立是从安全方面为「一国两制」的实践在制度上提供保障，构建了让香港可以持续稳定、继续繁荣发展的坚实基础。</p><p>要让「一国两制」行稳致远，大家必须紧记「一国」既是根，根深才能叶茂，「一国」也是本，本固才能枝荣。唯有准确认识《宪法》和《基本法》的关系，掌握正确的国家安全概念，香港特区才能善用「两制」独特的优势，发挥所长，贡献国家。我欢迎大家浏览香港法律枢纽网站重温论坛，进一步了解香港的宪制秩序和国家安全知识。</p><p>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p>
		<p align="left">2022年06月02日</p>]]></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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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item>
		<title>eBRAM为亚太经合组织提供网上争议解决服务</title>
		<pubDate>2022-05-15</pubDate>
		<link>/s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220515_blog1.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 <p>多年来，科技的应用不仅促进了法律行业的日常运作，也巩固了香港作为亚太区国际法律和争议解决服务中心的领导地位。律政司一直致力鼓励和支持法律界提升法律科技的能力，以迈向日趋普及的科技发展。</p><p>我很高兴与大家分享一个好消息，一邦国际网上仲调中心（eBRAM中心）获亚太区经济合作组织(亚太经合组织)列入《亚太经合组织网上争议解决的合作框架》（《合作框架》）下提供网上争议解决服务的服务商之一。</p><p>亚太经合组织经济委员会在2019年8月批准了以中小微企为主要受惠对象的《合作框架》及程序规则范本，倡议使用网上争议解决来帮助全球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解决涉及争议金额低的跨境商业争议。中国香港已在2020年4月加入《合作框架》。</p><p>香港包括eBRAM中心在内的专家代表，一直积极参与《合作框架》下的工作，例如参与一系列的工作坊、网上研讨会，以及亚太经合组织的经济委员会会议。</p><p>2021年6月，eBRAM 中心推出了为《合作框架》定制的亚太经合组织网上争议解决程序规则，旨在透过使用电子通讯和其他资讯科技，为亚太经合组织经济体以至中小微企提供快捷和可负担的途径解决商业争议。eBRAM中心在2022年2月向亚太经合组织表示致力成为一个为亚太经合组织经济体提供网上争议解决服务的服务提供者，并已证明中心符合《合作框架》和程序规则范本的要求。</p><p>本月上旬，eBRAM中心成功获得亚太经合组织在其网站正式列入《合作框架》下首批网上争议解决服务的提供者之一。</p><p>这项令人鼓舞的国际发展，再加上在律政司与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合作项目办公室支持设立的「普惠全球法律创新平台有关网上争议解决」（iGLIP on ODR）持续进行的工作，将进一步推动网上争议解决的国际发展和使用，同时巩固香港作为主要国际争议解决中心的地位。</p>
		<p align="left">2022年05月15日</p>]]></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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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item>
		<title>调解为先：和谐为本　跃进未来</title>
		<pubDate>2022-04-30</pubDate>
		<link>/s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220430_blog1.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p>由律政司主办的2022年<a href="https://www.mediationweek2022.com/cn/mainIndex.html" target="_blank">调解周</a>，将於5月首星期举行（5月2日至6日），期间连续五日推出一系列主题活动和2022年调解会议，推广使用调解，以友好方式有效地解决各种争议。</p><p>今年调解周的主题是「调解为先：和谐为本　跃进未来」，设有多项活动，展示调解如何让本地及国际不同界别在解决争议时保持和谐，以及调解在解决虚拟现实等崭新领域的争议方面的潜力。</p><p>为调解周打响头炮的活动是中学朋辈调解比赛，由一班学生担任年轻调解员展示调解技巧。我相信向年轻学生推广和培育调解文化，可以让他们深刻体会调解的重要性和实用性，在日常生活中学以致用。能够掌握技巧和谐地解决纠纷，这对於他们的人际关系以至和谐社区的构建甚为重要。</p><p>在本地层面，有探讨调解如何协助解决家庭纠纷，以及有关校园和医学调解的专题活动。在介绍新成立的司法机构综合调解办事处（西九龙）的研讨会上，亦设有小额钱债审裁处调解案件的分享。</p><p>至於国际层面，则有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第三工作组—投资者与国家间争议解决改革投资调解工作筹备论坛，深入探讨有关投资调解的范本条款及指引当中涉及的具体重点议题。</p><p>今年调解周的压轴活动是将於5月6日举行的2022年调解会议，亦是香港特区成立25周年的庆祝活动之一。我们很荣幸邀得国际及本地知名的专家和执业者，就调解的最新发展分享他们的独到见解。调解会议涵盖多个题目，包括新实施的《内地婚姻家庭案件判决（相互承认及强制执行）条例》的机制，并探讨在这基础上在大湾区构建家事和解协议相互承认和执行机制的可能性。讨論环节的讲者亦会探讨调解如何及为何成为解决与疫情相关的争议的更佳方法。最後，我们亦会谈及「元宇宙」这个近年热门议题，说明元宇宙及虚拟空间中可能涉及的法律问题以及引起的争议，以及调解如何成为解决此类争议的最合适方式。</p><p>调解是常用的替代争议解决方式之一，以友善和合乎经济效益的方式有效地排解纠纷。透过提供高效和有效率的争议解决机制，会有助推广法治。律政司会继续推出促进法治的活动，包括「愿景2030—聚焦法治」下的「明法．传法」计划，而当中的重点项目「明法创未来」短片创作比赛颁奖礼将紧接调解周於5月7日举行。我很高兴向大家预告，颁奖礼届时会有神秘嘉宾出席。欢迎大家继续密切留意我们的<a href="https://www.keytothefuture.hk/zh" target="_blank">专页</a>！</p>
		<p align="left">2022年04月30日</p>]]></description>
		<guid isPermaLink="true">/s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220430_blog1.html</guid>
	</item>
	
	<item>
		<title>香港的刑事司法制度一直健全稳固</title>
		<pubDate>2022-04-15</pubDate>
		<link>/s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220415_blog1.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h3><u>引言</u></h3><p>我们的刑事司法制度一直发挥关键作用，确保罪案得以有效侦查丶刑事案件获公正并有效率地处理，同时保障各方在过程中的权利。最近有人针对我们的刑事司法制度作出无理批评，我希望藉此澄清，以正视听。</p><h3><u>危害国家安全罪行的控罪绝不含糊</u></h3><p>有人反覆提出一些毫无事实根据的批评，指称《香港国安法》或其他本地法例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罪行的控罪「含糊」。我曾在不同场合指出，《香港国安法》清楚列明构成每项罪行的元素，包括犯罪行为和犯罪意图。在普通法制度下，法院审理案件时，可进一步厘清罪行元素。例如在<u>唐英杰</u>案<sup><a href="#_ftn01" class=""><b>1</b></a></sup>中，高等法院原讼法庭解释了「煽动分裂国家罪」和「恐怖活动罪」的罪行元素。法庭的裁决理据可随时在网上查阅。</p><p>此外，在我们的刑事司法制度中，被告可通过不同的渠道就某项控罪要求提供更详尽清楚的详情，亦可就有欠妥善的控罪作出投诉<sup><a href="#_ftn02" class=""><b>2</b></a></sup>。法庭会就所有程序问题作出适当的考虑及公平的裁决。</p><p>在现行法例（例如《刑事诉讼程序条例》和《裁判官条例》）下，就保释程序及交付审判程序等审前程序实施报道限制，是为在日後正式审讯时确保公平公正。尽管设有报道限制，相关法律程序都在法庭公开进行，公众人士及传媒均可出席及旁听。被告人亦可向法庭申请解除报道限制，由法庭在平衡被告人的权利与包括公平审讯在内的其他公众利益之间作出考虑及裁决。</p><h3><u>公正处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保释申请</u></h3><p>在保释方面，终审法院在<u>黎智英</u>案中强调，订立《香港国安法》的主要目的至为重要，解释了为何就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采用更严格的保释条件。法院并认为是否准予保释的决定，涉及预测及评估，是「<i>法庭运用其判断或评估而作出的司法工作，而非举证责任的应用</i>」<sup><a href="#_ftn03" class=""><b>3</b></a></sup>。</p><p>在某些普通法适用的地区（例如加拿大丶南非及澳洲），就部分类别的罪行来说，不但没有规定控方须举证证明拒绝保释的理由，还须由被控人负起举证责任，证明为何不准其保释外出并继续扣押是不合理的<sup><a href="#_ftn04" class=""><b>4</b></a></sup>。此外，在某些司法管辖区，行政机关获赋权在无需提出检控的情况下进行长时间的拘留，以防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例如新加坡的《内部安全令》赋予总统行政权力，可基於国家安全，在不经审判的情况下对疑犯进行最高两年（可延长）的拘留，这同时亦完全排除了保释的可能。在此令下所作的决定不可以被司法覆核，只有在为确保合乎程序要求的情况下属於例外。</p><p>坊间流传错误资讯，误以为被控危害国家安全罪行的人因为《香港国安法》而全数被拒保释，事实正正相反，在法院充分考虑《香港国安法》和相关本地法律订明的要求後，有部分被告已被获准保释，例如传媒亦有报道部分被控串谋颠覆国家政权的人士，当中包括前立法会议员，目前获准保释<sup><a href="#_ftn05" class=""><b>5</b></a></sup>。</p><h3><u>依法行使执法权</u></h3><p>在执行职务时，执法机关会获授权行使某些权力，以便进行调查。例如，他们可根据《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向法院申请提交令或限制令，以调查有组织罪行或防止疑犯耗散财产。该等命令可由法官在内庭应单方面申请而发出。为防止疑犯销毁证据丶耗散犯罪得益或作出其他阻碍调查或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有必要透过单方面申请授权，这亦是许多司法管辖区的常见做法。《香港国安法》第四十三条实施细则的条文，让执法机关在处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时，采取类似的措施。然而，我们的刑事司法制度容许受法庭命令影响的一方申请撤销或更改命令，法庭会在审视所有证据後，严格按照适用法律公正无私地作出裁断。</p><h3><u>及时进行审讯</u></h3><p>一般而言，被控以刑事罪行後，案件首先会由裁判法院处理。大部分案件在首度提堂时，控方会请求毋须答辩，因为执法机关需要进一步调查，或需要就审讯作其他准备。未进行答辩的案件会押後再提讯，直至控辩双方通知法庭案件已准备就绪，方会进行审讯。</p><p>律政司与执法机关一直保持紧密沟通，确保案件得到迅速和有效的处理。我们会主动探讨和跟进促进加快案件处理的方法，例如在案情和证据容许的情况下，寻求把案件合并处理丶在审讯前与辩方尽量就案情和证据达成共识，以减省证人并缩短审讯期。</p><p>但大家应留意每宗案件由提出检控直至审讯之间所需的时间，要视乎多项因素而定，例如是否需要进一步调查丶被告人是否需要时间取得法律意见以考虑其抗辩及与控方进行答辩商讨丶辩方是否需要法庭核证翻译文件或提出需要在审讯前先处理的申请（例如申请要求提供更详尽清楚的详情丶披露丶撤销报道限制丶分拆涉及多名被告人的案件丶初级侦讯丶释放等）。我必须强调，所有申请均按照既定程序处理，并充分遵循正当程序。如果被告人，不论是否因应法律意见，无视实际案情而决定提出所有程序性申请，就不能同时投诉审讯有所「延误」，因为这是在公平的刑事司法制度下，被告人充分行使其权利的必然後果。</p><h3><u>律师的责任</u></h3><p>法例订明香港居民有权得到秘密法律谘询丶向法院提起诉讼丶选择律师及时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或在法庭上为其代理和获得司法补救。与此同时，法律界（包括获准在香港全面执业的海外律师）必须专业地履行职责，并遵守专业操守规则，肩负维护法治的主要责任。</p><p>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法律执业者的人身安全与其他人一样受法律保障。这个基本保障确保他们应当无惧无偏，专业地行事。诉讼方或其法律代表若受威吓，理应报警并提供所有证据。更不用说，任何人都绝不应以失实指控欺骗或误导法庭丶警方甚至公众，这种行为不仅会损害所属法律行业的声誉，更可能会触犯法律。</p><h3><u>总结</u></h3><p>香港以拥有公平和成熟的刑事司法体系而闻名。我们的法例清晰明确，加上法庭的判决具备理据，令到我们发展的法学广受尊重。审批保释和其他法庭命令的法律原则和程序均在法例中清楚列明，由法庭适当地遵循。被告人有权在提出程序上的申请时行使他们的权利，纵使法律程序或会因此延长，但这是尊重和保障被告人行使权利所须付出的代价。同时，律政司亦已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以加快检控程序及确保秉行公义。因此，有关控罪「含糊」丶没有被告人获准保释丶或由控方造成审判「延误」的说法，只要一经查证，是完全站不住脚的。</p><p>律政司的独立检控原则受宪制保障。《基本法》第六十三条订明律政司「主管刑事检察工作，不受任何干涉」。我相信不仅检控人员需独立行事，法律界所有成员，都应该专业和真诚地履行职责，以无惧无偏之精神维护公平和独立的刑事司法制度。</p>
	<p><a name="_ftn01" class="notes"><sup><b>1</b></sup></a> 香港特别行政区 诉 唐英杰[2021] HKCFI 2200。</p>
	<p><a name="_ftn02" class="notes"><sup><b>2</b></sup></a> 见《公诉书规则》（第221C章）第3条：「每份公诉书须载有…为显示关於该控罪性质的合理资料所需的详情」以及「法官仍可在其认为合宜的案件中，命令提交公诉书内所陈述的罪行的进一步详情。」</p>	
	<p><a name="_ftn03" class="notes"><sup><b>3</b></sup></a> 香港特别行政区 诉 黎智英（2021）24 HKCFAR 33，[2021] HKCFA 3 第62段及68段。</p>	
	<p><a name="_ftn04" class="notes"><sup><b>4</b></sup></a> 例子见香港特别行政区 诉 黎智英（2021）24 HKCFAR 33，[2021] HKCFA 3 第69段。</p>	
	<p><a name="_ftn05" class="notes"><sup><b>5</b></sup></a> 例如HCCP 113/2021及HCCP 473/2021。</p>
		<p align="left">2022年04月15日</p>]]></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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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item>
		<title>把握机会申请借调海牙会议和私法协会</title>
		<pubDate>2022-04-11</pubDate>
		<link>/s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220411_blog1.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p>为法律人才提供持续培训机会，是律政司的一贯政策措施，而安排律师借调予国际组织工作学习国际法律知识，更是其中一个重点项目。我很高兴宣布，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海牙会议）及国际统一私法协会（私法协会）新一轮借调计划的遴选工作已正式展开，由今日起至5月10日，欢迎公私营界别的法律专业人士申请。</p><p>我在这里再次衷心感谢中央人民政府、海牙会议和私法协会鼎力支持这项借调安排。</p><p>海牙会议一直致力推动国际私法的规则逐步统一，在国际民事程序、商业法、银行法、儿童保护以至婚姻和个人身分等广泛领域寻求国际认可的方案。而私法协会则研究各国在担保权益、资本市场、商业合同、国际销售和民事诉讼等领域，对私法尤其是商业法进行现代化、协调和统一的需要和方法。这两个组织在国际法律界一直担当着领导的角色。</p><p>参与海牙会议及私法协会的借调计划，可以为香港法律专业人员提供宝贵的机会，让他们在多元文化的工作环境，与来自不同语言和法律传统的地方的人员共事。透过与来自世界各地的国际法专家交流，他们不但可加深对国际私法的认识，更有助拓宽视野，并可藉参与国际公约或文书的制定和谈判工作，体验国际法的全球发展。</p><p>我希望公私营界别的法律专业人员都能够把握这次难得的机会，亦相信律师事务所及大律师办事处会继续积极鼓励年轻的法律从业员参加借调计划。他们在这些国际组织工作，不但可以累积宝贵的专业经验和经历，为日后的事业发展添助力，更有助巩固和保持香港特区作为主要国际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中心的地位，我同时期望他们也能够协助推动国际社会正确了解香港的情况</p><p>在上一轮的借调安排中，我们首次有来自私人执业的律师前往海牙会议和私法协会工作，我很高兴得悉她们在这次独一无二的体验中获益良多，让我与大家分享Beryl和Amelia对这项计划的看法：</p><p style="font-style: italic;">吴玮(Beryl)—安胜恪道(香港)有限法律责任合伙律师行律师及借调至海牙会议：「这次借调是我人生中难得一次的机会。我不仅亲身见证和参与国际公约工作小组会议和扶贫协商小组的会议，更进一步了解海牙会议的工作，以及国际公约的谈判和起草过程。多得借调计划，我在海牙会议也结交了来自不同背景和文化的新朋友。」</p><p style="font-style: italic;">卢彦桦(Amelia)—李伟斌律师行律师及借调至私法协会：「我很荣幸获选，得到前往国际组织工作和学习更多国际法知识的难得机会。这个机会难能可贵又充满意义，也为参加者提供个人成长、为社会作出贡献的好机会。」</p><p>成功申请者将视乎情况，借调至位于海牙的海牙会议或位于罗马的私法协会约六至十二个月。在香港特区政府的支持下，成功申请的私人执业律师可获相关国际组织每月提供津贴。欢迎有兴趣的律师浏览我们的专题<a href="/tc/miscellaneous/secondment_programmes_to_international_organisations.html">网页</a>了解更多详情及申请程序。</p>
		<p align="left">2022年04月11日</p>]]></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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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item>
		<title>司法独立建基于稳健体制和司法实践</title>
		<pubDate>2022-03-30</pubDate>
		<link>/s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220330_blog1.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p>国际社会上不时有讨论触及司法独立这个议题，大部分只着眼于法庭的判决，然而，稳健的体制和司法实践对维护司法独立亦发挥关键作用。今年适逢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25周年，我希望借着这个重要时刻再次提醒大家司法独立的基本要点。</p><p>在香港，《基本法》于宪制层面保障司法独立。《基本法》第二条、第十九条和第八十五条明确指出，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法院独立进行审判，不受任何干涉；法官在履行司法职责时享有任期保障和诉讼豁免权。按《基本法》第八十九条规定，法官只有在无力履行职责或行为不检的情况下被免职。这些保障确保在获任命后作出司法誓言的法官，须以无畏无惧、不偏不倚的精神主持正义，只会根据法律和席前证据进行判决。</p><p>任命法官的程序亦是组成稳健体制的重要一环。《基本法》第九十二条订明委任法官的唯一准则是他们的司法和专业才能，并且必须根据一个由九名成员（包括三名与法律执业没有关联的社会贤达）组成的独立委员会推荐，再由行政长官作出任命。与此同时，《基本法》第九十二条亦订明，法官可从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聘用。故此，有别于其他地方，香港各级法院的法官并无国籍限制，司法任命程序亦不涉任何政治审查。</p><p>《香港国安法》于2020年6月30日颁布后，有些人对于设立指定法官名单处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做法提出了一些不公平的批评，部分人甚至错误地声称行政长官可以亲自挑选法官来审理国家安全的案件。这些指控不但毫无根据，更与事实不符。首先，由行政长官任命法官，只不过是订立指定法官名单，负责涉及国家安全的案件。</p><p>其次，一直以来，案件的排期、处理，以及委派哪一位或哪些法官负责处理案件，均属于司法机构独立行使的司法职能。</p><p>第三，法庭指定专责法官处理特定法律范畴的情况并不罕见。在香港，有专责处理建筑和仲裁案件、商业和海事案件的法官。同样地，英国的法院也设有专责法庭，由专责法官处理不同类别的案件，例如商业和海事。透过安排熟悉特定法律范畴的专门法官，有助提高达致法律的可预测性和确定性的机会，同时减低错误应用法律的风险。总括而言，这种安排有利于法治。</p><p>有失实的言论质疑指定法官的独立和公正，事实刚刚相反，指定法官均会独立公正地断案。换句话说，他们只会根据适用法律和可接纳证据，自由地决定案件，不受任何干涉。法官亦须思想开明，行事公正，不受任何外来事宜或个人利益影响。法院在判决书中全面说明作出相关决定的理据，可体现相关的实践。</p><p>公开聆讯和颁布判决理由，向所有客观和公正者展示司法程序透明，适当的程序得到遵循，秉持司法独立。让我引用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在2022年法律年度开启典礼上所说的话：「倘任何人感兴趣，想了解受宪制保障的司法独立如何在香港落实，则我们的法庭聆讯都是公开进行，司法判决皆是公开宣布，而法庭的判决理由亦公开刊载，供大众审阅。」</p><p>支持司法独立的宪制基石不会动摇。香港的法律专业界别实力雄厚、人才济济，我们的司法制度将继续保持稳健。无论情况如何，我们在香港的每一个人都有责任妥善保存基石，维护司法独立。</p>
		<p align="left">2022年03月30日</p>]]></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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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item>
		<title>「一国两制」五十年后不需要变</title>
		<pubDate>2022-03-09</pubDate>
		<link>/s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220309_blog1.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	<p>普通法是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枢纽的重要基石，也是支撑着「一国两制」下香港资本主义的基础之一。今日很多媒体报道了港区全国政协委员引述全国政协副主席、港澳办主任夏宝龙指出，「一国两制」五十年不变，而五十年后亦不需要变，并会行稳致远，他亦强调在香港实施的普通法和法律制度也不会改变。</p><p>今日夏宝龙先生的言论是重申了习近平主席及中央人民政府各领导人一直明确支持和坚决在香港落实「一国两制」，说法亦有理有据。《基本法》第五条已保证香港保持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变，但这并不意味着五十年后就会停止；其次，若「一国两制」行之有效，有利于国家和香港，就没有改变的理由；再者，从围绕制定及落实「一国两制」的讨论和邓小平先生的说法均可见，五十年只是「一个形象的讲法」，邓小平先生曾经说过「前五十年是不能变，五十年之后是不需要变」。</p><p>在「一国两制」下，由普通法支撑着的资本主义制度运作良好，同时为落实《基本法》其中一个重要目的——保持香港的繁荣稳定——提供坚实基础。普通法的优势之一就是以法律原则为基础，却又能适应社会价值和环境的变化，因而具备了确定性及可预期性，同时能灵活应对商业变化的需要，创造有利的营商环境。香港是世界上唯一拥有真正英汉双语普通法体系的司法管辖区，也是中国唯一的普通法司法管辖区，我们必须继续善用普通法的优点，为香港、为国家的发展作出贡献。</p><p>正如《基本法》序言所述，「一国两制」的初心是维护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以及保持香港的繁荣和稳定。因此，我们大家都有责任维护「一国」之根本，才能够令「两制」枝繁叶茂，有助香港融入国家发展大局。</p><p>现时抗疫是当前压倒一切的任务，大家必须做好防疫措施，尽快接种疫苗。只要整个社会上下齐心，疫情一定会受控。鉴于疫情的关系，《基本法》法律论坛——本固枝荣，将押后至五月底举行，我相信届时讲者和嘉宾可以亲临出席，共同庆祝香港回归祖国25周年。</p>
		<p align="left">2022年03月09日</p>]]></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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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item>
		<title>尽快落实新措施以提升法律及争议解决业界竞争力</title>
		<pubDate>2022-03-04</pubDate>
		<link>/s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220304_blog1.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	<p>新一份的财政预算案在上周三公布，我和律政司的同事在翌日已透过视像会议与立法会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的议员交流和回答他们的提问，虽然有部分议员因为有其他公务而未能出席，但我期望在不久的将来可再次跟他们见面和分享我们的政策。今次的预算案提到香港具备「一国两制」的独特优势、优良的法治传统和国际化的营商环境等因素，因此融入国家发展大局是香港经济的必然之路。为配合国家「十四五」规划明确支持香港建设为亚太区国际法律及解决争议服务中心，律政司将尽快落实《民商事判决互认安排》<sup><a href="#_ftn001" style="font-weight:bold;" class="">1</a></sup>和《与仲裁结果有关收费架构》两项措施，以提升香港的竞争力。</p><p style="text-decoration:underline;">《民商事判决互认安排》</p><p>自回归后，内地与香港共签订了九项民商事司法协作安排，我很高兴代表律政司在过去三年与最高人民法院签署了当中四项，包括《民商事判决互认安排》。九项安排中有八项已经落实生效，因此，律政司目前的首要工作之一，就是争取早日实施余下的一项——《民商事判决互认安排》，以实现两地民商事判决司法协助的基本全覆盖，为两地的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提供更好的司法保障，融入国家发展大局。</p><p>落实《民商事判决互认安排》后，将减少当事人就执行判决向内地和香港法院重新提出诉讼的需要，以一个简单的执行机制，确保正当程序在两地获得遵从。我们凭借「一国两制」的特点，将安排的适用范围扩大，涵盖就合同及侵权争议作出的判决，甚至比《海牙判决公约》<sup><a href="#_ftn002" style="font-weight:bold;" class="">2</a></sup>的适用范围更为广阔，正好体现国家对香港的坚定支持。我们期望在今年第二季将有关立法建议提交予立法会。</p><p style="text-decoration:underline;">《与仲裁结果有关收费架构》</p><p>法律改革委员会发表的《与仲裁结果有关的收费架构》报告书，建议修改香港法律，撤销禁止律师在香港及在香港以外地方进行的仲裁（并不涉及其他香港的法院程序）采用「与结果有关的收费架构」的相关规定，目的是提高香港在仲裁方面的竞争力，务求与其他司法管辖区的对手提供相同的安排，这个做法亦有助扩大寻求公义的渠道，以及回应当事人日益殷切的需求而提供厘定价格和收费形式的弹性，可进一步巩固香港作为主要仲裁枢纽的地位。</p><p>我们必须修订两项法例以落实《与仲裁结果有关的收费架构》，并预计在今年第一季将有关修例建议提交予立法会。</p><p>我很高兴有机会跟议员在网上会面和解答问题，让他们了解这两项安排如何有助业界在国际市场大展拳脚，亦可促进内地与香港的交易，从而提升香港作为法律、促成交易及争议解决服务中心的竞争力。与此同时，我亦向他们简单介绍预算案内支援中小企以及在大湾区发展的措施，这些支援措施除了令中小型律师楼和大律师事务受惠外，也为业界在大湾区拓展业务带来莫大的帮助。</p><p>展望将来，律政司会继续推展「愿景2030—聚焦法治」下的各项活动，包括法治教育，同时会尽快落实亚非法协香港区域仲裁中心的运作，以及推动和提升香港作为其他国际争议解决服务中心的地位，为业界创造机会，全力配合国家政策，为国家的繁荣作出贡献。</p><br/><hr/><br/><p><a name="_ftn001" class="notes"><sup>1</sup></a> 《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p><p><a name="_ftn002" class="notes"><sup>2</sup></a> 2019年7月2日签订的《海牙承认与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公约》。</p>
		<p align="left">2022年03月04日</p>]]></description>
		<guid isPermaLink="true">/s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220304_blog1.html</guid>
	</item>	
	
	
	<item>
		<title>同心抗疫　接种疫苗</title>
		<pubDate>2022-02-27</pubDate>
		<link>/s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220227_blog1.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	<p>第五波疫情在一月开始出现急剧变化，传播力极强的变异病毒株流入小区，引起大家关注，包括法律界。我留意到司法机构将进一步提升防御措施，让法庭可以继续安全地维持运作。我藉此呼吁所有法律界专业人士应尽快接种新冠疫苗，以身作则，履行公民责任。</p><p>因应疫情的关系，司法机构已指出有陪审团参与的新聆讯及死因研讯一般将会延期，而其他法庭聆讯一般会继续如期进行。法庭使用者，包括旁听的公众人士，也应该肩负起责任，遵守司法机构定下的防疫措施和接种疫苗，除了保护自己，更可保障法庭内的司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人的健康和安全。</p><p>接种疫苗是保护自己和整体社会的最佳方法，政府已致力提供多元的接种渠道，方便市民接种，包括扩大公立医院的新冠疫苗接种站、增设小区疫苗接种中心，安排私家诊所及私营医护机构营运的服务地点为市民接种。大家为人为己，必须尽快接种疫苗。</p>
		<p align="left">2022年02月27日</p>]]></description>
		<guid isPermaLink="true">/s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220227_blog1.html</guid>
	</item>	
	
	
	
	<item>
		<title>本固枝荣　兴邦定国</title>
		<pubDate>2022-02-01</pubDate>
		<link>/s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220201_blog1.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p>今日是壬寅虎年大年初一，我祝愿全港市民身体健康，心想事成。「虎」一直给人的印象是反应敏捷和积极进取，这正是中国人的优点，我相信大家凭借这种特质，定能跨越当前的挑战，共创美好将来。我亦希望随着《香港国安法》生效和完善选举制度落实「爱国者治港」的方针后，香港可进入良政善治的新时代。</p><p>展望新的一年，律政司会推出多项措施，协助法律及争议解决业界把握国家政策带来的机遇，包括尽快落实《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我们已就立法建议进行公众咨询，之后会提交立法会审议，希望可以早日建立全面和明确的机制，为两地的当事人提供更佳保障。</p><p>此外，法律改革委员会已发表《与仲裁结果有关的收费架构》报告书，提出在仲裁工作的法律收费安排上作出改革，而仲裁推广咨询委员会亦明确支持有关建议。我们现正审慎考虑报告书内的相关建议，并会尽快安排立法修订，以回应仲裁当事人对弹性收费安排的期望，同时扩大寻求公义的渠道，令香港的仲裁服务得以与时俱进，吸引更多人选择香港的仲裁和法律服务。</p><p>今年适逢是香港回归祖国25周年，律政司会筹办多项活动与全港市民一同庆祝。我们将于11月举办香港法律周，届时云集海内外法律及争议解决专家，就一系列法律议题与业界分享专业意见，加强香港作为亚太区内外国际法律、促成交易及争议解决中心的领导地位。</p><p>除此以外，律政司会再度主办《基本法》和《香港国安法》的法律论坛，透过专家的真知灼见，提高社会大众正确理解国家《宪法》和维护国家安全的宪制责任，共同见证《基本法》和「一国两制」在香港的成功实践，让大家得以深刻体会：</p><p>兴邦自古贤人志<br/>定国丰年家业盛<br/>一法颁行国本固<br/>壬寅欢庆共枝荣</p>
		<p align="left">2022年02月01日</p>]]></description>
		<guid isPermaLink="true">/s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220201_blog1.html</guid>
	</item>
	
	<item>
		<title>落实《执行判决安排》提升香港竞争力</title>
		<pubDate>2022-01-23</pubDate>
		<link>/s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220123_blog1.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p>民商事案件的胜诉一方通常会在败方资产的所在地执行判决，很多时候，这不仅涉及大量的时间和金钱，而且亦会为判决的执行性带来了不确定因素。因此，设立一个机制让不同地方的法院判决能够简易地相互执行，是保障当事人利益的关键所在。目前，我们没有一个既不需涉及额外时间、金钱和重新提起诉讼而又简单的机制在内地执行香港的判决，反之亦然。有见及此，律政司与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签定了《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执行判决安排》）。</p><p>内地和香港的经济活动和民生交流日趋紧密，《执行判决安排》为两个不同司法管辖区在相互认可和强制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建立更全面的机制，并且与2月15日开始生效的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及家庭事宜判决的安排相辅相成。</p><p>落实《执行判决安排》后，将大大减少在执行判决的司法管辖区重新提出诉讼的需要，避免债权人在其他司法管辖区追讨其判定债务时需要面对的复杂诉讼程序。它提供了一个简单的执行机制，同时确保正当程序在审判的地方获得遵从。</p><p>在拟定《执行判决安排》时，我们参考了《海牙承认与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公约》（《海牙判决公约》）的草稿，《海牙判决公约》已于2019年7月签订但仍未生效，而《执行判决安排》则考虑了内地和香港的实际需要及情况，我们亦利用「一国两制」的特点扩大《执行判决安排》的适用范围，广泛涵盖就合同及侵权争议作出的判决，比《海牙判决公约》更为广阔，因为其明确涵盖了有关知识产权纠纷的判决，这项重要突破令香港成为首个司法管辖区，与内地就相互认可及强制执行判决签订适用范围时，作出了如此广泛的安排，充分体现「一国两制」的独特优势。</p><p>落实《执行判决安排》是律政司今年的其中一项重点工作，我们拟备了相关的条例草案，并正进行公众咨询。</p><p>除落实《执行判决安排》外，律政司提出了不同措施以提升香港作为提供国际法律、争议解决和促成交易服务的中心。</p><p style="text-decoration:underline;">(一) 与仲裁结果有关的收费架构</p><p>法律改革委员会去年12月发表了与仲裁结果有关的收费架构的报告书，提出的建议只适用于仲裁，并不涉及其他香港的法院程序。我们留意到其他司法管辖区已推出类似的安排，因此香港在仲裁工作的法律收费安排上作出改革，可积极回应仲裁当事人对弹性收费安排的期望，并扩大寻求公义的渠道，同时令香港的仲裁服务得以与时俱进，吸引更多人选择香港的仲裁和法律服务。仲裁推广咨询委员会明确支持有关建议，律政司亦明白设立与仲裁结果有关的收费架构对提升香港竞争力的重要性，会尽快处理立法修订的工作，务求让业界早日受惠。</p><p style="text-decoration:underline;">(二) 亚非法协香港区域仲裁中心</p><p>去年在香港举行的第59届亚洲—非洲法律协商组织（亚非法协）年会宣布设立亚非法协香港区域仲裁中心，印证中央政府在「十四五规划」中加强香港作为国际法律和争议解决中心的支持。我们现时正就区域仲裁中心的运作展开工序，并会继续探讨国际争端解决的其他领域。</p><p style="text-decoration:underline;">(三) 落实《销售公约》</p><p>《销售公约》是一套协调统一国际货物销售的规则，现时有94个缔约国，而香港按贸易总值计二十大贸易伙伴中过半数的国家也是《销售公约》的缔约国；同时有大约45%的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也是《销售公约》的缔约方。《货物销售（联合国公约）条例》去年已在立法会通过，以在香港实施《销售公约》，我们将举办研讨会和工作坊向社会推广《销售公约》。待完成《基本法》第153条规定的相关程序，并经中央人民政府根据公约作出必要的声明和通知后，《销售公约》预计在今年第三季适用于香港，配合国家「十四五规划」支持香港作为国际贸易中心。</p><p>为庆祝香港特区成立25周年，律政司将于4月4日及5月28日分别举办《基本法》法律高峰论坛—本固枝荣和《香港国安法》法律论坛—兴邦定国。</p><p>在新的一年，我希望香港法律界聚焦法律事务，共同维护法治，保障司法独立，实现国家政策和「一国两制」给香港带来的利益和机遇。我们把香港所长和国家所需有机结合，进一步提升固有优势，让香港迈向昌盛的同时更为国家的发展作出贡献。</p>
		<p align="left">2022年01月23日</p>]]></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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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item>
		<title>期待香港进入良政善治新时代</title>
		<pubDate>2022-01-02</pubDate>
		<link>/s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220102_blog1.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p>2021年见证了香港重回正轨，中央为香港特区完善选举制度，落实「爱国者治港」的方针，让市民得以选出真诚服务香港的爱国者进入立法会。我相信立法会议员日后将客观理性地参与政策讨论，有助政府处理经济和民生问题，推动香港进入良政善治的新时代。</p><p>国家《十四五规划》明确支持香港建设亚太区国际法律及解决争议服务中心，香港在去年得以主办第59届亚洲—非洲法律协商组织（亚非法协）年会，并成立亚非法协香港区域仲裁中心，体现了中央坚定支持本地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的发展，同时亦展示亚非法协对香港仲裁的信任。亚非法协香港区域仲裁中心将致力为各成员国和中小微企提供仲裁及其他争议解决服务。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贸法委）去年亦在香港进行了贸法委第三工作组间会，是联合国贸法委工作组首次在本港举行工作组间会。我必须衷心感谢中央对香港的信任和支持，律政司将继续争取在香港举办重要的国际组织会议，进一步提升我们的国际地位。</p><p>此外，律政司已经与联合国贸法委、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和国际统一私法协会落实借调本地法律专业人才计划。有别于以往的安排，计划接受私人执业的律师参加。律政司会继续与其他知名国际组织探讨更多借调机会，让本地法律人才接受不同国际法领域的培训，获取宝贵的工作经验。</p><p>自回归以来，香港与最高人民法院总共达成九份司法协作安排，这些安排都为区际商事争议解决发展带来革新性的改变。去年签定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协助破产程序的会谈纪要》，令香港成为唯一与内地建立相关合作机制的司法管辖区，有助完善两地的投资和营商环境。另外，律政司会尽快落实2019年签订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我们现时正就立法建议进行公众咨询，之后会提交立法会审议，希望可以早日建立全面和明确的机制，为两地的当事人提供更佳保障。至于去年五月通过的《内地婚姻家庭案件判决(相互承认及强制执行)条例》，惠及跨境婚姻各方及他们的子女，亦预计很快会落实生效。</p><p>踏入新的一年，律政司会继续推动「愿景2030——聚焦法治」，透过不同的活动向社会各界介绍及传达法律及法治知识，包括向教师提供国家《宪法》、《基本法》、国家安全和法治的教材，让整个社会携手捍卫法治，巩固香港一直赖以成功的基石。</p><p>律政司来年另一项重点工作是审慎考虑法律改革委员会就与仲裁结果有关的收费架构提出的建议，一旦决定采纳，会尽快安排立法修订，以提升香港作为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中心的竞争力。</p><p>此外，律政司会积极配合保安局推展《基本法》第23条的本地立法工作，依法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全面保障国家安全，让市民可以安居乐业，同时确保回归祖国25周年的庆祝活动得以顺利举行。</p><p>作为庆祝回归的重点项目之一，律政司会再度主办《基本法》和《香港国安法》的法律论坛，汇聚一众法律专家，使社会大众清楚理解《宪法》、《基本法》和国家安全的正确概念，达至「本固枝荣、兴邦定国」。</p><p>透过律政司的多元政策，我希望法律及争议解决业界可以把握机遇，同时亦希望培育出具备国家观念、尊重法治和奉公守法的年轻一代，更期望他们日后能积极发挥所长，对社会有承担，服务香港，贡献国家。</p>
		<p align="left">2022年01月02日</p>]]></description>
		<guid isPermaLink="true">/s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220102_blog1.html</guid>
	</item>
	
	<item>
		<title>新闻自由在香港备受尊重</title>
		<pubDate>2021-12-31</pubDate>
		<link>/s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211231_blog1.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p>警方在最近一宗案件中采取拘捕行动，随即引来了一些海外政客及机构提出毫无理据的批评。令人震惊的是，竟然有人甚至公开要求立即释放被捕者。这些要求不仅对法治完全欠缺尊重，而且公然违反国际法和不干涉内政的基本原则。由于相关案件的法律程序已经展开，任何人都不应再作评论。我们的法律制度确保司法得到妥善执行和正当程序得到遵从。</p><p>在不评论案件的情况下，我想从法律原则方面简单解释一些依法受到保障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基本法》<sup><a href="#_ftn01">1</a></sup>及《香港人权法案》（就《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公约》）适用于香港的规定给予效力）<sup><a href="#_ftn02">2</a></sup>保障言论、发表和新闻自由；而《香港国安法》第四条亦订明，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应当依法保护该等权利和自由。</p><p>然而，言论和新闻自由并非绝对，行使该等权利时会受法律及达致合理目的而必须作出的规定所限制，例如保障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根据《香港国安法》第二条，维护国家安全及保护「一国两制」宪制秩序，具有根本重要性。这一点也是香港法院早已确立的原则。</p><p>很多人都经常忘记，权利伴随义务。言论自由也不例外。事实上《香港人权法案》第十六（三）条明文规定，发表自由权利之行使，附有特别责任及义务。「负责任新闻作业」这个槪念，在有关人权的国际法理学上已清楚确立，法庭多次强调新闻从业员与其他人一样都有义务遵守所有法律，包括刑事法律<sup><a href="#_ftn03">3</a></sup>。新闻从业员必须按「负责任新闻作业」原则真诚地行事，以准确事实为基础，并提供准确可靠的资讯，方可获言论和新闻自由权利保障<sup><a href="#_ftn04">4</a></sup>。报章出版人和编辑亦同样须遵从新闻活动中的特别责任及义务<sup><a href="#_ftn05">5</a></sup>。</p><p>由此可见，受保障的正当新闻活动，及应予防范、制止和惩治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行为之间，界线非常清晰。毋庸置疑，依法享有的资讯流通自由在香港一直备受尊重。那些针对我们执行维护国家安全法律的指控全然出于无知，又或是别有用心。大家只要客观分析事物，就不会被混淆视听。</p>
		<p><a name="_ftn01" class="notes"><sup>1</sup></a> 《基本法》第二十七条。<br/><a name="_ftn02" class="notes"><sup>2</sup></a> 《香港人权法案》第16条。另见《公约》第19条。<br/><a name="_ftn03" class="notes"><sup>3</sup></a> 可参考有关《欧洲人权公约》第10条指引（最后更新日期：2021年4月30日）（<a href="https://www.echr.coe.int/documents/guide_art_10_eng.pdf" target="_blank">https://www.echr.coe.int/documents/guide_art_10_eng.pdf</a>），第302-308段。<br/><a name="_ftn04" class="notes"><sup>4</sup></a> 同上，第312-313段。<br/><a name="_ftn05" class="notes"><sup>5</sup></a> 同上，第331段。</p>
		<p align="left">2021年12月31日</p>]]></description>
		<guid isPermaLink="true">/s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211231_blog1.html</guid>
	</item>
	
	<item>
		<title>实施《销售公约》有助促成更多交易</title>
		<pubDate>2021-12-28</pubDate>
		<link>/s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211228_blog1.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p>国家《十四五规划》支持香港发展为国际商贸中心；而在国际货物销售方面，《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销售公约》）被誉为「最成功的实体统一商业法条约」。尽管《销售公约》早于1988年已在中国生效，但现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仍然不适用。为配合国际做法和国家《十四五规划》，将《销售公约》适用于香港是最符合我们的利益。</p><p>《货物销售（联合国公约）条例》今年9月已在立法会通过，以在香港实施《销售公约》。条例预计约在2022年第三季生效，我希望各企业和他们的法律顾问都可以为这套新的法例作好准备。</p><p style="text-decoration:underline">主要贸易伙伴均是《销售公约》缔约国</p><p>《销售公约》现时有94个缔约国，而香港按贸易总值计二十大贸易伙伴中过半数的国家也是《销售公约》的缔约国。香港的企业需要熟悉并能够采用《销售公约》作为其货物销售合同的指导规则，因为它提供了一个公平的营商环境。当香港的企业与采用其他商事法制度的地方进行交易时，可避免处理选择法律的问题。</p><p style="text-decoration:underline">45%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是《销售公约》缔约方</p><p>除《十四五规划》外，一带一路倡议亦是国家推出的另一项重要政策，现时有大约45%的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也是《销售公约》的缔约方。因此，将《销售公约》扩展到香港，可以让一套统一法律来规管本港企业的大部分国际货物销售交易，从而提供更多确定性和可预测性，促成更多交易。</p><p style="text-decoration:underline">减低营运成本</p><p>若不引入《销售公约》，国际货物销售的当事人需要决定选择规管交易的法律时，答案很可能是其中一方的本地销售法律。处理涉及不同司法管辖区的法律会增加成本和风险。《销售公约》可以为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提供一个现代化和统一的制度来解决不同国家的适用法律问题。</p><p style="text-decoration:underline">有助法律及争议解决业界的发展</p><p>国家政策明确支持香港发展成为国际法律和争议解决服务中心，对于能够提供国际商业贸易意见的合资格执业者的需求将不断增加。将《销售公约》延伸至香港，会鼓励更多执业者提升处理国际贸易争端的能力，有助巩固香港作为国际法律枢纽的地位。</p><p>《销售公约》并不适用于中国境内的交易，包括内地企业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企业之间的交易。我们现正与中央人民政府商讨以达成安排，让《销售公约》规则相互适用于这些交易。在根据《纽约公约》执行仲裁裁决的背景下，类似方法已经成功采用。</p><p>为协助商界和法律界掌握《销售公约》的实用资讯，律政司将举办一系列的推广活动，包括与香港总商会于1月19日和26日合办两场研讨会；与亚洲国际法律研究院分别于1月24日和2月21日合办网上研讨会及工作坊。我希望透过这些活动可以向业界深入介绍《销售公约》，以及因应《销售公约》适港就跨境货物销售交易给予实用建议。相关活动详情将于稍后公布。</p><p>除此以外，大家亦可前往律政司网站有关《销售公约》的专页获取更多关于该公约的实用资讯。</p>
		<p align="left">2021年12月28日</p>]]></description>
		<guid isPermaLink="true">/s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211228_blog1.html</guid>
	</item>
	
	<item>
		<title>针对立法会选举的批评毫无根据</title>
		<pubDate>2021-12-21</pubDate>
		<link>/s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211221_blog2.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p>立法会换届选举已顺利完成，但国际社会仍然出现一些偏颇和毫无根据的批评针对这一次选举。</p><p>立法会选举参选人的提名是否有效，过往一直由选举主任按照法例的要求及相关程序作出决定，这并非一项新事物。经完善后的选举制度，资格审查委员会（资审会）依法成立，由政务司司长担任主席，委员包括官守成员和社会贤达。他们的工作是就参选人是否符合拥护《基本法》和效忠香港特区的法定要求和条件作出决定。加入独立和备受尊崇的人士作为非官守成员，进一步提升了资审会的公信力。</p><p>立法会的议员人数由70名增加至90名，通过地方选区选举、功能界别选举和选举委员会界别选举而产生，参选人来自社会各阶层，充分展现选举的广泛代表性。大家不应目光短浅只着眼整个选举过程的其中一部分，而作出一些不公道的批评。反而言之，大家理应体会到这一次的选举是在公开、公平和诚实的情况下进行。</p><p>我在<a href="/t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211221_blog1.html">网志</a>已经指出，没有一种单一的民主模式，选举并非民主制度的唯一途径，协商、咨询也是民主形式的渠道。大家必须明白一点，一个地方的选举制度，必然要符合该处的宪政秩序，以及历史、文化和政治背景，这是至关重要的条件。</p>
		<p align="left">2021年12月21日</p>]]></description>
		<guid isPermaLink="true">/s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211221_blog2.html</guid>
	</item>
	
	<item>
		<title>国家开启香港的民主发展</title>
		<pubDate>2021-12-21</pubDate>
		<link>/s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211221_blog1.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p>国务院发布的《「一国两制」下香港的民主发展》白皮书，清晰地指出从历史而言，香港在英国殖民统治下从来没有民主，《中英联合声明》更完全没有提及普选。反之，香港特区是回归后在中央的支持下才开启了民主的发展。正如香港终审法院非常任法官岑耀信勋爵所指，英国并没有给予香港民主。</p><p>在回归前，香港的终审权在伦敦枢密院司法委员会；而根据世界银行集团的世界管治指标，香港的法治指标在1996年只有69.85分。回归后，终审权按《基本法》属于香港特区终审法院，《基本法》也保障司法独立；与此同时，香港的法治指标在1998年上升至82.5分，而且自2003年起更一直维持在90分以上。这证明「一国两制」及《基本法》巩固了香港的法治根基。</p><p>国家在1982年的《宪法》加入了第31条，为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奠定了法律基础。继而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按香港实际情况，根据「一国两制」原则形成12条基本方针政策，让香港得以平稳过渡，顺利回归。</p><p>作为筹备编订《基本法》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由59名内地和香港各界代表组成，实现了我们当家作主。而全国人大在1990年通过的《基本法》，确立了香港的民主发展，第45条和第68条定出根据香港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达至普选的目标。</p><p>经过了2019年的社会暴乱，中央为香港制定《香港国安法》，让我们重回正轨，再按照实际情况构建一套有香港特色的新的民主选举制度。完善后的选举制度既体现了爱国者治港，又展示广泛代表性、政治包容性、均衡参与性和公平竞争性的特点；既维护政权安全，又有利维护及实现民主权利；既发展选举民主，又加强协商民主。我相信立法会议员日后将客观理性地参与政策讨论，有助政府处理经济和民生问题，提高治理效能，推动香港进入良政善治的新时代。</p><p>每个地方都有不同的历史、文化和政治背景。联合国大会也多次在其决议内提到世界上「不存在一种单一的民主模式」，换言之，世界上并没有一种灵丹妙药适用于每一个地方。选举并非民主制度的唯一途径，协商、咨询也是民主形式的渠道。</p><p>大家必须紧记，中国共产党是「一国两制」方针和事业的创立者、领导者。骆惠宁主任在「国家宪法日」的网上座谈会已清楚说明：「不尊重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就是忘了香港特别行政区是怎么来的，实际上就是否定『一国两制』的宪制根基。」</p><p>中国共产党的初心是为人民谋幸福，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这才是民主的真缔。国家提出的「一国两制」方针定下了香港民主发展的蓝图，并开启了香港民主的新纪元。</p>
		<p align="left">2021年12月21日</p>]]></description>
		<guid isPermaLink="true">/s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211221_blog1.html</guid>
	</item>
	
	<item>
		<title>为香港、为年轻一代建设美好将来</title>
		<pubDate>2021-12-16</pubDate>
		<link>/s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211216_blog1.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p>2021年立法会换届选举将于星期日举行，这一次选举是完善香港特区选举制度后的第一场立法会选举，将选出新一届立法会的90个议席，包括选举委员会界别选举的40个议席、功能界别选举的30个议席以及地方选区选举的20个议席。</p><p>这一次选举是回归后首次所有功能界别均有竞争的选举，候选人的年龄、职业和背景都比以往任何一届选举多元化，印证了港澳办主任、政协副主席夏宝龙所指，新的立法会组成充分体现了广泛代表性、政治包容性、均衡参与性和公平竞争性。</p><p>我呼吁所有已登记选民在星期日上午8时30分至晚上10时30分，前往获编配的投票站投票，共同参与这一场对香港极具意义的重要选举，选出新一届立法会议员，同为香港、为年轻一代建设美好的将来。</p><p>自从全国人大决定完善香港特区的选举制度，本地及海外社会不时对香港的选举发表意见。我必须强调，欧洲人权法院曾经一再指出，每个欧盟国家对参选资格订立规则时，都享有酌情判断权，采用不同方法。法院的其中一份判辞说明「欧洲各地的历史发展，文化多样性和政治思想等方面亦各有差异。每个缔约国均有权按本国的情况塑造自身的民主愿景」。联合国大会也多次在其决议内提到世界上「不存在一种单一的民主模式，而且民主不属于任何一个国家或地区」。</p><p>事实上，全国人大常委员会已经充分考虑了香港的实际情况，并以落实「爱国者治港」和确保社会整体利益、有效维护《宪法》和《基本法》确立的宪制秩序为目的，为我们构建一套有香港特色的新的民主选举制度。由此可见，中央行使主权完善香港特区的选举制度，既具有坚稳的法理基础，亦有案例支持。</p><p>根据《基本法》附件一，所有候选人都必须经过资格审查委员会确认参选资格。换言之，他们均符合拥护《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定要求和条件。因此，我有信心获选的人都会真诚地服务香港，为市民谋福祉，这才是选举的真正意义，更是民主的真缔。</p>
		<p align="left">2021年12月16日</p>]]></description>
		<guid isPermaLink="true">/s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211216_blog1.html</guid>
	</item>
	
	<item>
		<title>与年轻人一席话</title>
		<pubDate>2021-12-12</pubDate>
		<link>/s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211212_blog1.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p>青少年是社会未来的栋梁，他们提出的理性意见值得重视，我也乐意聆听，除了可以让我明白年轻一代的想法之外，与他们直接沟通亦对政府拟定政策有所帮助。昨天，我便与十多名来自香港青少年军总会和基本法大使培训计划的中三至中六学生聚会，他们全部都品学兼优，对不同议题的见解亦客观持平。</p><p>我在聚会开始的时候，向他们简单介绍了国家《宪法》和《基本法》的关系，以及中央为香港制定《香港国安法》的背景，之后便细听他们对《宪法》和《基本法》的看法，我很高兴他们对宪制秩序都具备正确的观念，并且明白《基本法》为「一国两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践提供了坚实明确的法律保障。</p><p>我们接着谈及《香港国安法》的重要性，他们指出《香港国安法》生效后，香港社会回复了稳定，市民不用再生活在惶恐之中。我亦借着这个机会，向他们解释国际社会对《香港国安法》的一些误解，希望他们可以向朋辈传递正确的讯息。</p><p>我呼吁他们踊跃参加律政司「愿景2030——聚焦法治」的项目，其中「赋能起动」（Empowerment）的活动正是围绕学校法治教育，包括「透过戏剧实践法治」和「明法•传法计划」等。</p><p>我希望透过律政司一系列的活动，可培养出具备国家观念、尊重法治和奉公守法的年轻一代，更期望他们日后能积极发挥所长，对社会有承担，服务香港，贡献国家。虽然他们现时也许太年青，未能加入特区的管治架构，但我诚意邀请他们呼吁父母和亲友在12月19日的立法会选举中投票，为香港、也为年轻的一代建设美好的将来。</p>
		<p align="left">2021年12月12日</p>]]></description>
		<guid isPermaLink="true">/s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211212_blog1.html</guid>
	</item>
	
	<item>
		<title>加深认识《宪法》 本固才能枝荣</title>
		<pubDate>2021-12-04</pubDate>
		<link>/s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211204_blog1.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p>今天适逢是「国家宪法日」。早在2014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已定下每年的12月4日为「国家宪法日」，国家会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增强社会对《宪法》的意识，以及弘扬《宪法》精神，加强《宪法》实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p><p>我藉此简单介绍《宪法》的发展：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了起着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奠定了国家政治制度的法律基础；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其后经历了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和1982年《宪法》以及几个宪法修正案的主要文本。</p><p>习近平主席曾经指出，《宪法》是国家根本法，是国家各种制度和法律法规的总依据。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全国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按照《宪法》，全国人大有权制定法律及其他法律文书包括作出决定。</p><p>值得注意的是，1993年的《宪法》修正案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载入序言。而2018年的修正案在序言加入「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以及「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奠定了国家的发展路向；并在第一条指出：「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明确展示了国家的根本制度。</p><p>1982年的《宪法》加入了第三十一条：「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这正是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依据。而《宪法》的第六十二条（二）、（十四）和（十六）亦订明了全国人大可行使下列职权：「监督宪法的实施」、「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以及「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p><p>全国人大在1990年4月4日依据《宪法》第三十一条通过《基本法》，并在同日作出《关于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决定》。</p><p>当香港在国家安全方面出现缺口，面临日趋严峻的局势，而特区的行政立法机关难以在一段可见时间内自行完成维护国家安全有关的立法，全国人大有权有责按照《宪法》和《基本法》从国家层面改善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定立《香港国安法》。</p><p>邓小平先生在构想「一国两制」时，已指出港人治港的标准必须是以爱国者为主体，为落实「爱国者治港」的准则、有效维护由《宪法》和《基本法》确立的宪制秩序，全国人大根据《宪法》的权力，提出以「决定加修法」的方式来完善香港特区的选举制度，让香港继续保持繁荣和稳定，令「一国两制」得以行稳致远。12月19日的立法会选举，大家必须尽公民责任踊跃投票，选贤任能，同为香港建设未来。</p><p>《香港国安法》的定立和完善选举制度的决定，充分体现《宪法》所规定的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全国上下都必须以《宪法》作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因此对于维护《宪法》的尊严和保证《宪法》的实施，所有中国人都责无旁贷。</p><p>为贯彻落实「一国两制」，我们必须加强《宪法》和《基本法》的教育，让社会掌握「一国两制」的精髓，使香港能够在国家政策的发展中发挥独特作用，开拓更美好的将来。《宪法》是《基本法》和「一国两制」的根本，只有加深认识《宪法》，本固才能枝荣。</p>
		<p align="left">2021年12月04日</p>]]></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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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item>
		<title>国务院总理将以视频方式出席第59届亚非法协年会</title>
		<pubDate>2021-11-27</pubDate>
		<link>/s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211127_blog1.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p>亚洲—非洲法律协商组织（亚非法协）将于11月29日至12月1日举行年会，并首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区）举办。行政长官今年发表的《施政报告》，其中一项主要政策是建设香港成为亚太区国际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中心，争取国际组织来港举行决策会议对此十分重要。而我在立法会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解释政策措施时，亦指出律政司正与国际法律及争议解决机构探讨在香港设立仲裁中心的可行性，这亦有助提升香港在国际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的国际形象及地位。 </p><p>	我们十分荣幸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将会在北京以视频方式出席在11月29日举行的年会开幕式并致辞。亚非法协是唯一横跨亚非两大洲的国际法合作平台。亚非法协第59届会议是中国第三次主办的年会，香港特区首次被指定为主办地点，这也是李克强总理继2015年后第二次出席年会的开幕式，充分显示了中央人民政府对亚非法协的重视。国家愿同亚非国家一道，共同维护国际法、促进国际法治。</p><p>亚非法协的前身是在1956年成立的亚洲法律协商委员会，自1980年起在联合国拥有常驻观察员地位，同时在联合国总部设有常设办事处。亚非法协是唯一横跨亚非两大洲的政府间法律咨询组织，共有47个成员国，提供一个商讨交流国际法律事宜的重要平台。亚非法协并向联合国等其他机构及国际组织，整合及传达这些反映亚洲和非洲国家之间不同的法律传统和文化的讨论，让亚洲及非洲的观点、关注及文化，得以在全球就国际法律事宜磋商时适切表达，有助发展更包容和全面的国际法以及国际法治。</p><p>亚非法协年会是该组织年度重要活动之一，主要由成员国代表和观察员参与讨论，审视国际法事宜，包括其他国际组织如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正在商讨的议题、以及与亚非法协成员国有关的事项，从而加强多边主义和国家之间在这些领域合作的重要性。</p><p>亚非法协在2018年举行的第57届年会上批准设立另一个区域仲裁中心的工作计划，在此之后，亚非法协与中央人民政府同意将区域仲裁中心设立在中国香港，并于今年11月10日签署了协定。自1978年以来，亚非法协先后成立了五个区域仲裁中心，首个是位于吉隆坡的亚洲国际仲裁中心，第五个则是2007年的内罗毕国际仲裁中心。今年将会在香港特区成立第六个区域仲裁中心，这全赖中央人民政府与亚非法协的鼎力支持。香港的区域仲裁中心将积极融入亚非法协争议解决体系并积极履行各项职责，例如推动仲裁及其他争议解决服务包括网上争议解决服务的发展和完善，将有助巩固香港作为国际法律、促成交易及争议解决枢纽的地位。</p><p>有见于网上争议解决日益重要，亚非法协在年会适时就此进一步探讨未来相关发展，在会议第二日举行主题边会「争议解决－网上争议解决」，届时一众法律专家和学者将会分享独特见解，让香港以至全球的法律及争议解决业界在日后推广网上争议解决时有所裨益。</p>
		<p align="left">2021年11月27日</p>]]></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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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item>
		<title>尊重法庭依法独立审判</title>
		<pubDate>2021-11-19</pubDate>
		<link>/s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211119_blog1.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p>在过去一年，社会上依然不时出现法官和司法人员遭受滋扰甚至恐吓，暂时我不适宜揣测这些非法行为是否与法官所审理的案件有直接关系，但此等卑鄙低劣行为实在令人发指。最近一星期内竟然接连发生两宗恐吓法官的事件，简直目无法纪，不能接受，法律界同仁包括我本人，均有责任呼吁社会人士必须尊重司法独立，不应该任意抨击甚至威吓法官的人身安全。</p><p>大家都清楚明白，法官在行使司法权力时必须以法律及证据为依据，并会在判决书中如实和全面说明判决理由，体现法官公正无私和独立地依法断案的基本原则，司法独立对香港的法治以及妥善执行司法工作极为重要。尊重法庭判决和遵守法庭命令是法治其中一项基本要求。若纯粹因为不满结果而肆意抨击法庭偏私不公，或利用网上恶意「起底」甚至威胁使用暴力，试图向法官施加不当压力，这些行为在任何一个法治社会都绝不会被姑息，亦会徒劳无功。</p><p>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在今年的法律年度开启典礼时指出：「任何威胁使用暴力或网上恶意『起底』，试图向法官施加不当压力的行为，既应受到严厉谴责，同时亦是徒然的。」</p><p>滋扰或恐吓法官不单止违法，犯案者更会面对法律后果，我在此简单指出一些规管这些不法行为的法律原则，希望大家引以为鉴，切勿以身试法：</p><h3><i><u>（一）滋扰</u></i></h3><p>任何人无合理因由而不断以打电话，旨在对他人造成烦扰或不便，或产生不必要的忧虑，已属犯罪。<sup><b><a href="#_ftn001" class="">1</a></b></sup></p><h3><i><u>（二）恐吓</u></i></h3><p>威胁他人使其人身遭受损害，即属犯罪，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监禁五年。<sup><b><a href="#_ftn002" class="">2</a></b></sup></p><h3><i><u>（三）刑事藐视法庭</u></i></h3><p>刑事藐视法庭指蓄意干扰司法工作妥善执行的行为，有确实风险对司法工作的妥善执行构成干扰，包括侮辱司法人员、发布诽谤法院的言论或骚扰证人等。</p><h3><i><u>（四）民事藐视法庭</u></i></h3><p>原讼法庭去年颁布禁制令，禁止针对法官及其家属的「起底」行为。法庭清晰指出「有必要防止任何企图引起恐惧、或谋取法庭偏私、或任何不当地影响法官的行径」<sup><b><a href="#_ftn003" class="">3</a></b></sup>。</p><p>作为一个法治社会，大家必须尊重法庭的决定，对裁决感到不满的当事人，可按现行机制进行复核或提出上诉。至于社会上其他人士，应先去阅读判辞，以了解裁决的理据，这会有助他们正确、客观和理性地讨论法庭判决，亦可提升社会对法律的认知和应用，从而加强法治的实践。但若果有人漠视法庭裁决的理据，盲目地按自己对判决结果的喜好而向法官作出一些不合法的卑劣行为，只会显示他们的无知、懦弱和目无法纪。</p><p>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在香港法律周2021的活动致辞时曾经指出，市民必须学会理解和尊重并非他们所喜欢、或不符合他们认为正义所在的法庭裁决，因为法庭裁决应该由法律原则决定，而不是由社会的满意度来衡量。我完全同意终审法院首席法官的说法，并希望指出法律是通过实践而得以彰显，整个社会都应该遵守法律和尊重法治，社会上各人须共同承担责任，尊重法庭依法独立审判和维护法治精神，以巩固香港社会的基石。</p><hr/><p><a name="_ftn001" class="notes"><sup>1</sup></a> 《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0（c）。</p><p><a name="_ftn002" class="notes"><sup>2</sup></a> 《刑事罪行條例》第24條。</p><p><a name="_ftn003" class="notes"><sup>3</sup></a> HCA 1847/2020第33段。</p>
		<p align="left">2021年11月19日</p>]]></description>
		<guid isPermaLink="true">/s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211119_blog1.html</guid>
	</item>
	
	
	
	<item>
		<title>就非法集结罪及暴动罪的判决摘要</title>
		<pubDate>2021-11-07</pubDate>
		<link>/s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211107_blog1.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p>终审法院11月4日颁下一份涉及非法集结罪及暴动罪的判决。我希望讲解其中一些终审法院厘清的重要法律观点，让公众对相关控罪有更清晰的理解。</p><h3><u>（1）「参与」的意思广阔</u></h3><ul><li>判决指出「参与」的意思广阔，包含涉及便利、协助或鼓励的行为。作出有关行为的人有机会要负上作为主犯或协助和教唆者的刑责。（第14段）</li><li>被告若作出受禁行为，或作出便利、协助或鼓励他人的受禁行为，可被视为「参与」。（第109d段）</li><li>虽然单纯身处案发现场并不招致一个人有罪，但只要稍多一点活动，很容易便会从单纯身处现场变成提供鼓励，例如通过说话、标记或行动，或是透过佩戴暴徒的徽章或标志。（第82段）</li><li>非法集结及暴动均属「参与性」的罪行。其参与的意图通常可以从行为中推断出来。（第109c段）</li></ul><h3><u>（2）不需要证明额外的共同目的</u></h3><ul><li>法律上并无规定控方必须证明任何额外的共同目的。参与的意图已经意味着被告意识到其他参与者的相关被禁止行为。（第48-50段）</li></ul><h3><u>（3）无需基本形式的「共同犯罪计划」</u></h3><ul><li>任何人若被证实身处非法集结或暴动现场并且「参与」其中，可被视为该等罪行的主犯。（第109f段）</li><li>基本形式的「共同犯罪计划」不适用于非法集结罪或暴动罪，控方无需要引用这个原则。（第66、67、109g段）</li><li>推动或促进非法集结或暴动的被告人，纵然并非身处现场，仍可按从犯罪行或作为主要控罪的串谋者或煽惑者而负上刑责，被判以与主犯一样的刑罚。（第68-70、109f、109h和111段）</li></ul><p>我们必须谨记，判辞第69及70段清楚注明公共秩序可以依据「从犯罪行」和「不完整罪行」全面执行。负责遥距监控和指挥的主脑、为非法集结或暴动提供资金或物资的人、透过社交媒体散播信息鼓励或宣传非法集结或暴动者、为参与者提供后援如收集砖头或负责把风的人，均可因「参与」而被视为主犯，或因协助及教唆（如在现场者）或怂使和促致（如不在现场）承担法律责任。</p><p>此外，判辞第73段举出了一个例子，假若有一班人同意参与暴动，意图在街道设置杂物堵塞交通，亦得悉当中有人会携带汽油弹。如果他们继续进行计划，而有人使用汽油弹造成严重伤害，则可适用延伸「共同犯罪」原则，暴徒将面对更严重的罪名。</p><p>我希望以上的摘要可以协助大众掌握判辞所提出的法律原则。</p>
		<p align="left">2021年11月07日</p>]]></description>
		<guid isPermaLink="true">/s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211107_blog1.html</guid>
	</item>
	
	<item>
		<title>举办重要法律会议　巩固国际枢纽地位</title>
		<pubDate>2021-10-30</pubDate>
		<link>/s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211030_blog1.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p>律政司在《施政报告》中的主要措施之一，是致力建设香港成为亚太区国际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中心，全面配合国家政策。为达至这个目标，我们以多管齐下的方式，积极寻求本地、内地以至国际间的合作。</p><p>我很高兴多个瞩目的国际法律会议，已开始陆续在香港举行，一方面体现中央政府对我们的支持，另一方面反映了律政司在促进国际法律合作及交流，以及争取国际组织来港举行决策会议的努力成果。</p><p>在刚过去的两天，律政司与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贸法委）及亚洲国际法律研究院在香港以线上线下的模式合办了贸法委第三工作组间会，探讨投资调解的改革方案，是联合国贸法委工作组首次在本港举行工作组间会。虽然工作组间会因疫情关系延期一年，但去年仍突破地以视像方式在香港举办了工作组间会的预备会议，为今次会议商讨如何加强运用调解定下方向。</p><p>香港一直走在亚洲的前列，由2018年开始，已经与重要的国际机构合作为政府官员、法律及调解人员提供投资法及国际投资争端调解技巧培训。律政司与亚洲国际法律研究院在2019年合办投资者与东道国间争议解决机制改革研讨会，推动改革讨论并促进亚太区的相关政策制定。</p><p>第三工作组间会认同积极参与国际投资争端调解的重要性。内地与香港在CEPA框架下签定的<a class="fileIcon pdf" href="https://www.tid.gov.hk/tc_chi/cepa/investment/files/mediation_tc.pdf" target="_blank">《投资协议》</a>，正是促进和保护两地之间的投资。值得注意的是，协议的规则清楚定明，投资调解是为解决投资争端所设立的机制。这项协议可让国际社会作为参考。</p><p>紧接着工作组间会，律政司另一项重要盛事——<a href="https://legalweek2021.hk/" target="_blank">香港法律周2021</a>，将于下星期举行，届时汇聚多位来自法律、争议解决、促成交易、商界和政界的专才，一起探讨不同议题，由疫情带来的新常态、国际刑事法、海事争议解决、跨境争议解决、仲裁和调解，以至法治等。其中一项重要活动是我们安排了一个专为处理东盟贸易的网上争议解决工作坊，探讨如何解决跨境争端。</p><p>由2019年开始，香港法律周于每年11月的首个星期举办，是一项不容错失的法律盛事，若大家想接触最新的法律资讯，欢迎立即<a href="https://legalweek2021.hk/registration" target="_blank">登记</a>参加。</p><p>律政司在中央政府的支持下，更成功争取在香港主办另一项重要的国际会议——第59届亚洲—非洲法律协商组织（亚非法协）年会。年会将于今年11月底以混合形式举行，讨论重要的国际法议题。</p><p>这些重要的国际会议有助促进法律及争议解决业的发展，提高业界对当前国际工作的认识以及丰富他们的国际视野。律政司会继续积极与国际组织合作，争取在香港举行重要国际盛事，以提升香港在国际法律、促成交易和争议解决中心的地位。</p>
		<p align="left">2021年10月30日</p>]]></description>
		<guid isPermaLink="true">/s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211030_blog1.html</guid>
	</item>
	
	
	
	<item>
		<title>增强校园法治教育　冀学生明法守礼</title>
		<pubDate>2021-10-26</pubDate>
		<link>/s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211026_blog1.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p>今年的《施政报告》提到强化法治社会，为达至这一个目标，律政司会继续全面开展「愿景2030–聚焦法治」（「愿景2030」），进一步推广社会对法治的正确理解和认识。「赋能起动」（Empowerment）是「愿景2030」下其中一个项目，主要是协助学校落实法治教育，让年轻人明白法治可贵之处。</p><p>我一直认为维护法治并非只是单靠法官和律师，反之是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我很高兴得悉现时有不少团体都积极推动法治教育，让学生得以具备基本的法律知识、学懂正确的价值观和态度。我亦期望法律业界可凭借他们的专业和经验，主动参与公共事务，回馈社会。</p><p>古语有云：「身教重于言传」，因此，律政司支持励进教育中心和教育局合作推出的「巩固法治」计划，这个培训计划以教师作为对象，由他们将尊重法治的风气带进校园，成为学生的守法榜样。培训内容除了法治精神外，还包括《宪法》、《基本法》和国家安全教育的相关知识。计划推出后反应正面，我得悉至今共吸引超过200名教师参加，当中更不乏中、小学的校长。</p><p>最新一期的培训课程刚于10月19日至21日举行，我很荣幸获邀主讲「香港特区如何巩固法治社会」，向出席的教师讲解香港的法律制度和法治精神等。我希望透过这个培训课程，教师可以得到正确的法治概念，理解《宪法》和《基本法》的关系，以及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并借着身教传授学生正视法律和法治精神，我也同时希望学生明法守礼之余，可主动向朋辈传播正确的法治概念。</p><p>为配合政府推广法治教育，律政司与基本法基金会合作推出「法治及基本法网上教育资源中心」，以应付老师对相关法律教材的需求，除了提供正确法律知识和《基本法》教学资源外，也将配备《宪法》和国安教育的相关资料，并计划进一步由中学推展至小学，巩固大家对法治的信心。</p><p>与此同时，律政司亦支持香港政策研究所向中学推行「中学生法治教育先导计划」，通过法律界及教育界跨专业合作，向中学生传达法治的核心概念，包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司法独立和守法文化，从而纠正社会上出现对法治的错误观念。</p><p>「愿景2030」下还有多项法治教育的措施，以多元方式向社会各界介绍及传达法律及法治知识，例如「<a href="/sc/community_engagement/studio_doj/index.html">律政动画廊</a>」、「透过戏剧实践法治」、为专业人士提供培训与交流活动、与国际组织作出借调安排等。</p><p>律政司最近更推出「<a href="https://www.keytothefuture.hk/zh/detail" target="_blank">明法创未来</a>」短片创作比赛，鼓励中学生分享对法治的想法，比赛颁奖礼将于明年一月下旬举行，届时一位著名导演会担任神秘嘉宾，与得奖学生分享拍摄影片的心得。我诚邀学生们发挥创意，把握机会，尽快提交作品！</p><p>作育英才是一项任重道远的工作，良好的法治教育更是不可或缺的一环。律政司作为秉行公义者，将继续推动法治建设，不遗余力地为学校法治教育提供支援。律政司亦会继续通过与学校、教学团体和不同持份者携手合作，共同构建法治校园和一个守护法治的社会。</p>
		<p align="left">2021年10月26日</p>]]></description>
		<guid isPermaLink="true">/s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211026_blog1.html</guid>
	</item>
	
	
	
	<item>
		<title>律政司2021年《施政报告》的主要措施</title>
		<pubDate>2021-10-06</pubDate>
		<link>/s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211006_blog1.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p>行政长官今日刚公布了新一份的《施政报告》，为方便大家了解，我扼要地将律政司的主要新措施归纳为以下四个范畴：</p><b>（一）配合国家政策：致力建设香港成为亚太区国际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中心</b><br/><b>（法律界人士意见：<a href="https://www.facebook.com/dojhk.idar/videos/198558885694097" target="_blank">欧智乐</a>、<a href="https://www.facebook.com/dojhk.idar/videos/3088149508081415" target="_blank">罗嘉诚</a>、<a href="https://www.facebook.com/dojhk.idar/videos/821168888554663 " target="_blank">刘洋</a>、<a href="https://www.facebook.com/dojhk.idar/videos/1240085859804044 " target="_blank">陈晓峰</a>）</b><ul> <li>实施香港与内地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安排；</li> <li>争取在大湾区落实「港资港法港仲裁」；</li>	 <li>探索在大湾区就知识产权和电子商贸等领域设立互相认可准则和机制；</li> <li>探索在香港设立国际争议解决中心；</li> <li>促进国际法律合作及交流和争取国际组织来港举行决策会议；及</li> 	 <li>透过粤港澳大湾区三地法律部门联席会议推广香港争议解决服务。</li></ul><b>（二）推广对法治的正确理解和认识：继续推行「愿景2030 – 聚焦法治」</b><br/><b>（法律界人士意见：<a href="https://www.facebook.com/dojhk.idar/videos/292086316081167/" target="_blank">苏绍聪博士</a>、<a href="https://www.facebook.com/dojhk.idar/videos/995682841288109 " target="_blank">陈泽铭</a>）</b>	<ul> <li>于11月1日至5日期间举行的香港法律周内主办与法治有关的研讨会、设立法治资料数据库及讨论法律科技的事宜；及</li>	 <li>继续推出以「互联互通」、「赋能起动」和「增益提升」为目标的法治教育和宣传活动。</li></ul> 	<b>（三）加强向心力：提升《宪法》、《基本法》和国家安全教育</b><br/><b>（法律界人士意见：<a href="https://www.facebook.com/dojhk.idar/videos/2651054261867214 " target="_blank">谭惠珠</a>、<a href="https://www.facebook.com/dojhk.idar/videos/158043509862092" target="_blank">李浩然博士</a>）</b><ul> <li>「赋能起动」：推出「明法．传法」计划（包括校园讲座和<a href="20210830_blog1.html">法治之旅</a>）；及</li> 	 <li>「增益提升」：于2022年4月举办《基本法》研讨会、出版《基本法》起草材料和案例精选以及于2022年举办国安法法律高峰论坛。</li></ul>	<b>（四）巩固实力：广纳法律人才</b><br/><b>（法律界人士意见：<a href="https://www.facebook.com/dojhk.idar/videos/392672002314453/" target="_blank">彭韵僖</a>）</b>	<ul> 	 <li>调整人才清单中现有「争议解决专才及业务交易律师」行业和专业领域；及</li> <li>恒常化「为来港参与仲裁程序的人士提供便利先导计划」。</li>	</ul> 	<p>我与律政司的同事将于10月11日出席立法会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的会议，届时会向大家进一步讲解律政司2021年《施政报告》的新措施和其他重点措施。</p>
		<p align="left">2021年10月06日</p>]]></description>
		<guid isPermaLink="true">/s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211006_blog1.html</guid>
	</item>

	
	<item>
		<title>国家成就举世瞩目</title>
		<pubDate>2021-10-01</pubDate>
		<link>/s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211001_blog1.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p>今天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七十二周年的大日子，国家经过了多年的努力和自强不息，克服无数严峻的考验和挑战，已走向繁荣富强，成就举世瞩目。</p><p>国家提出了两个一百年的政策目标：第一个百年目标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第二个百年目标是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这两个目标对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具有重要意义。诚如国家主席习近平指出，经过人民持续奋斗，中国已实现了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历史性地解决了绝对贫困问题，国家共有7.7亿农村贫困人口成功摆脱贫困。按照世界银行国际贫困标准，国家的减贫人口占同期全球减贫人口70%以上。正是国家对国民的关爱，令中国可以提前十年实现《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减贫目标，赢得国际赞赏。</p><p>与此同时，国家科技亦随着经济发展日渐壮大。习主席指出「关键核心技术是要不来、买不来、讨不来的。只有把关键核心技术掌握在自己手中，才能从根本上保障国家经济安全、国防安全和其他安全。」国家成功提升自主创新的能力，让科学家精神及爱国精神得以弘扬，是打好关键核心技术攻坚战的重要一环。早前国家神舟十二号飞船三位航天员顺利完成空间站阶段的首次载人飞行任务，体现了国家在航天科技事业上不断开创先河，让全球华人感到骄傲。</p><p>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因此，习主席指出必须要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以及推进国内法治和推动涉外法治工作。香港在这方面可以积极配合。香港自回归后在法治方面的国际排名位一直稳步上扬，根据世界银行的世界管治指标，在回归前，香港的法治指标在1996年只有69.85分，但回归后，在国家全面贯彻落实「一国两制」以及《基本法》的保障下，香港的法治指标于2000年已上升至74.75分，而且自2003年起更一直维持在90分以上。就算在2019年经历了一连串的暴乱，依然获得91.35分，上周刚公布的指标亦展示香港去年的评分达91.83，再一次证明香港的法治根基雄厚，而我们在维护法治方面的努力亦获得国际社会肯定。</p><p>现时，国家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发展双循环的格局下，正积极推进大湾区建设和「十四五」规划，这对实现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别具意义。为融入国家发展大局，香港必须把自身所长与国家所需有机结合，体现「同发展」、「共繁荣」，展现向心力。律政司亦会继续在建立国际法律人才库方面发挥所长，助力国家研究不同法系的能力和推动涉外法治工作，为达至2035年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目标出一分力。</p>
		<p align="left">2021年10月01日</p>]]></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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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item>
		<title>干预香港事务有违国际法</title>
		<pubDate>2021-09-26</pubDate>
		<link>/s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210926_blog1.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p>國家外交部上周五發出了一份清單，羅列美國插手干預香港事務及支持反中亂港勢力的行徑，漠視國際原則。</p><p>眾所週知，主權平等是國際關係的基本慣例，也是國際法的基本原則，《聯合國憲章》已作出清楚訂明。至於不干涉原則更是主權平等的核心概念，聯合國大會在1970年通過的友好關係及合作宣言已說明了這一點，再者，國際法院在1986年的一份判決亦進一步肯定不干涉原則是國際習慣法的一部分。外交部的清單正顯示美國干預香港事務及支援反中亂港勢力的事實。對於美國有政客仍然冥頑不靈，明目張膽與一些反中亂港分子合謀，企圖干預香港事務，公然違反國際法，破壞法治精神，任何講求法治的社會都有責任予以譴責，不應容許這些圖謀不軌的行為繼續發生。</p><p>中央在這兩年行使國家主權，依法制定《香港國安法》和作出完善選舉制度的決定，目的是為了堵塞國家安全的漏洞，落實「愛國者治港」的原則，讓香港得以回歸「一國兩制」的初心，維護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保障香港的繁榮和穩定。自《香港國安法》生效後，香港回復成為一個和平、理性和包容的社會，國際投資者對香港的信心與日俱增，舉例說，截至今年5月底，新股集資額已達1,840億元，與去年同期的255億元相比增加了621%；證券市場方面，今年首六個月的平均每日成交金額為1,882億元，較去年同期的1,175億元上升60%，這些數據足以說明《香港國安法》所帶來的正面影響，同時令到詆毀國安法的無理指控和謠言不攻自破。</p><p>再者，香港自回歸後，除了在經濟發展有傑出表現，在法治方面，亦同樣備受推崇。根據世界銀行發布的世界管治指標，香港在法治指標的評分一直維持在高水平，由1996年的69.85分，穩步上揚，2003年後至今一直都維持在90分以上，證明香港社會在維護法治的努力獲得肯定，受到國際社會的認同。</p><p>事實證明，《香港國安法》令香港由亂轉治，由治及興；而完善選舉制度，更是香港民主選舉制度一個重要的里程碑，使「愛國者治港」方針得以落實，讓「一國兩制」行穩致遠。</p><p>不論美國如何企圖不斷以違反國際法的「單邊強制措施」向國家和香港施壓，企圖干預我國的內政，全國上下都會依法保障國家和人民的發展利益，這些無恥伎倆必然會徒勞無功！我全力支持國家外交部發出清單，揭露美國的不齒劣行，並會配合國家堅決反對及防止外國勢力干預香港內部事務。</p>
		<p align="left">2021年09月26日</p>]]></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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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item>
		<title>民主选举制度的里程碑</title>
		<pubDate>2021-09-20</pubDate>
		<link>/s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210920_blog1.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p>选举委员会（选委会）界别分组一般选举昨日已顺利举行，是香港民主选举制度重要的里程碑。</p><p>我首先祝贺各位当选的委员，包括15名法律界别的委员，他们将联同其他当然委员、经合资格团体提名产生的委员及自动当选的候选人组成新一届的选委会，肩负重任，除了提名和选出行政长官外，还要履行两项在选举制度中的新职能：提名立法会选举候选人和选出40名立法会议员。</p><p>国家安全是以政治安全为根本，我非常感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考虑了香港的实际情况后，迅速依法作出了完善选举制度的决定，让「一国两制」得以行稳致远，并有效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继续保持香港的繁荣和稳定。</p><p>我留意到法律界别的投票率达到百份之一百，反映了业界非常重视这一次的选举。我会安排尽快与所有法律界别的委员会面，探讨如何和业界携手把握「十四五」规划、大湾区发展和《前海方案》带来的机遇，把国家所需与香港所长有机结合，努力将香港建设为亚太区国际法律及解决争议服务中心，促进香港、大湾区以至国家的长远发展，同时更好地融入国家发展大局。</p>
		<p align="left">2021年09月20日</p>]]></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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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item>
		<title>《前海方案》有利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的发展</title>
		<pubDate>2021-09-07</pubDate>
		<link>/s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210907_blog1.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p>中央昨天公布了《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方案》（前海方案），前海将会建设成为粤港合作的新平台，目标是在2025年建立健全更高层次的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初步形成具有全球竞争力的营商环境。前海合作区的总面积是现时的八倍，由14.92平方公里扩大至120.56平方公里。</p><p>《前海方案》明确表示提升法律事务对外开放水平，在区内建设国际法律服务中心和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中心。前海扩区后，注册的港资企业必定比现时约11500间为多，换言之，亦会为香港的法律及争议解决业界创造更多机遇。我代表香港业界衷心感谢中央的支持和关顾，律政司与业界必定会携手把握机会，积极发挥所长，融入国家发展大局。</p><p>在法律和争议解决业务方面，《前海方案》提出的措施可归纳为以下五点：</p><p>（一）探索完善「港资港法港仲裁」</p><p>去年10月实施的《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以及早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已展示「港资港法港仲裁」的可行性。现时前海合作区面积扩大，适用「港资港法港仲裁」的企业必然会更多，律政司会继续与内地相关单位探讨完善机制，致力在前海把「港资港法港仲裁」落实做好。</p><p>（二）建立民商事司法协助和交流新机制</p><p>早前落实的相互认可和协助公司清盘及债务重组的司法协助措施，正好说明跨境破产合作的可行性。律政司会与深圳共同研究完善这方面的执行机制，及探索不同法系、跨境法律规则衔接，以进一步促成各方的协助和交流。</p><p>（三）深化改革「合伙联营」机制</p><p>广东省司法厅2019年取消了在广东省设立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港方出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的限制，鼓励和便利更多香港的律师事务所在内地设立合伙联营，提供一站式跨法域法律服务，再配合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考试，将会为前海合作区提供更多熟悉两地法律的执业律师，共同抓紧商机。这可以发挥示范引领作用，让两地法律界探索如何深化改革机制，为商界提供高水平的法律服务。</p><p>（四）支持鼓励设立代表机构</p><p>在深港两地政府的支持下，一邦国际网上仲调中心、华南（香港）国际仲裁院、德辅大律师事务所将作为首批香港机构进驻粤港澳大湾区国际仲裁中心交流合作平台，体现了双方业界的协作，致力共同在前海合作区建设国际投资仲裁和调解机制。</p><p>（五）共同开展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业务</p><p>香港拥有经验丰富的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专业人才，而且是中国唯一的普通法司法管辖区。深圳现时正积极建设诉讼、调解、仲裁的一站式争端解决平台，再加上前海和大湾区的政策所创造的庞大市场，香港的法律及争议解决业界必须把握《前海方案》提出的措施，以互惠互补、共建共享的原则配合前海发展，共同开展国际商事争议解决的业务。</p><p>随着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考试已经落实，为前海合作区以至整个大湾区提供更多熟悉两地法律的执业律师，因而令到以上的政策得以更有效地施行，我们期望这会促成更多企业在大湾区投资发展。</p><p>由律政司和中联办法律部主办，香港律师会协办的<a href="https://www.legalhub.gov.hk/events_detail.php?a=320&#38;v=-chinese-only&#38;l=sc" target="_blank">「香港法律专业在粤港澳大湾区执业及其他机遇」宣介座谈会</a>将于本周四（9月9日）举行，我们很荣幸邀请到中央官员为香港业界讲解惠港政策和大湾区的机遇。香港各界应继续以「一国两制」为前提、互惠共赢为原则，把国家所需与香港所长有机结合，将香港的优势加以巩固和提升，才能够促进香港、大湾区以至国家的长远发展，更重要的是增强香港对国家的向心力。</p>
		<p align="left">2021年09月07日</p>]]></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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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item>
		<title>多元化活动向青少年推广法治</title>
		<pubDate>2021-09-04</pubDate>
		<link>/s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210904_blog1.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p>律政司一直以维护香港法治为己任，去年启动的「愿景2030 — 聚焦法治」计划，目的就是向社会特别是青少年灌输正确的法治观念。律政司在新学年会继续以多元化的活动向小学生及中学生推广法治，提升他们对法治的认识及实践。</p><p>今年2月，律政司已开始透过剧团在全港各区小学进行巡回演出，以生动有趣的内容教导小学生法治的基本概念，从而培养他们守法的意识。中学生方面，律政司支持香港政策研究所于2020/21学年推出「中学生法治教育先导计划」，邀请一些律师担任导师，以及法律学生和毕业生出任活动大使，通过讲座、游戏和小组讨论，让中学生正确理解法治的核心概念。</p><p>律政司也协助教师预备法治教材，例如透过基本法基金会制作的<a href="https://www.basiclawresources.info/" target="_blank">「法治及基本法网上教育资源中心」</a>，提供一系列以《宪法》、《基本法》和法治为主题的教材，供中学老师在教学时灵活运用。律政司同时支持励进教育中心与教育局合作，为中小学教师举办「尊重法律、巩固法治」<a href="https://endeavour.org.hk/index.php/hk-law/training-course" target="_blank">教师培训计划</a>，内容涵盖《宪法》、《基本法》、国家安全、香港的法律制度及法治等议题，从而加强推动法治教育。</p><p>在新的学年，除了以上的活动，律政司已准备就绪，推出「明法．传法」计划，以更有趣的形式、更丰富的内容向学生推广法治。活动包括：</p><ul><li>校园讲座：学生可以即场发问，增加互动；</li><li>刑事检控周：设有问答比赛、安排参观法庭等；</li>
		<li><a href="https://www.doj.gov.hk/s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210830_blog1.html">法治之旅</a>：透过参观「香港法律枢纽」亲身感受香港法律的足迹；</li></ul><p>为了令学生明白守法的重要性和法律在日常生活中的应用，律政司将举办<a href="https://www.lawquizcompetition.hk/" target="_blank">小学校际法律常识问答比赛</a>。至于中学生方面，律政司亦会举办「<a href="https://www.keytothefuture.hk/zh/detail" target="_blank">明法创未来</a>」短片创作比赛，鼓励他们发挥创意，分享对法治的想法。</p>	<p>若大家有兴趣多一点了解律政司为青少年筹备的活动，欢迎参阅「愿景2030 — 聚焦法治」的<a href="https://www.doj.gov.hk/ebook/v2030_empowerment_booklet/index.html">小册子</a>。</p><p>法治作为香港成功的基石，推广正确的法治概念，社会上人人有责。我很感激香港政策研究所、基本法基金会及励进教育中心与律政司携手推动法治教育。律政司会积极加强推展法治教育，以进一步提升青少年对法治的正确认识及实践。</p>
		<p align="left">2021年09月04日</p>]]></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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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item>
		<title>法治之旅：追寻香港法律制度的足迹</title>
		<pubDate>2021-08-30</pubDate>
		<link>/s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210830_blog1.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p>香港法律枢纽已经于去年11月正式启用，是由律政中心（前中区政府合署）、前法国外方传道会大楼，以及交易广场二期部分地方所组成，将本地、区域及国际的法律相关组织汇聚在核心商业区，提供优质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香港法律枢纽内部分地方更被列为古迹，具有相当的历史价值。我很高兴今日有一些学生前来参观，亲身感受香港法律发展的足迹，从而加深对法律和法治的了解。</p><p>学生们先到访律政中心中座一楼的多用途厅，它在很久以前是立法会的会议厅，之后被政府用作举办重要活动的场地，例如公布施政报告和财政预算案。学生们随后前往前行政会议的会议室，内里仍然保存着古色古香的桌椅，他们了解到香港特区的政治体制是以行政长官为首的行政主导制度，行政、立法及司法机关根据《基本法》在行政主导下各司其职、相辅相成。</p><p>接着他们参观了位于前中区政府合署西座的法律枢纽，那里设有不少法律相关组织的办事处，它们专注不同的法律或争议解决服务，正好体现香港作为亚太区国际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主要中心的地位，全面配合国家「十四五」规划和粤港澳大湾区发展的目标。</p><p>参观前法国外方传道会大楼可以说是这一次的压轴节目，大楼早在1989年已被列为法定古迹，它曾经被首任总督用作临时官邸，及后是俄罗斯领事馆，直至1915年被法国外方传道会收购及重建。二次大战后，香港政府购回这座大楼用作政府部门的办事处、维多利亚地方法院及最高法院。由回归后到2015年，大楼是香港终审法院的所在地。当终审法院搬迁后，它被划入为法律枢纽计划的一部分，现时用作国际法律组织的办事处。</p><p>学生们除了对大楼的花岗石柱、游廊栏杆、圆顶阁和小教堂感到兴趣外，他们亦对「一国两制」下香港得以保持繁荣稳定的基石——独立的司法机构留下深刻印象。他们明白到司法独立是建基于《基本法》订明的稳固体制之上，包括法官享有任期和不受法律追究的保障、不设旋转门制度，更重要的是《基本法》第八十五条明文保障法院不受任何干涉。所有法官必须以无惧无偏之精神，维护法治，主持正义。我们的司法独立备受尊重以及国际法律界的肯定，除了反映在香港的案例不时在海外的法学研究和讨论中获引用，同时亦体现于来自其他普通法司法管辖区的杰出法官愿意加入香港的终审法院。</p><p>这一次「法治之旅」的参观活动是「愿景2030—聚焦法治」十年计划下的一个项目，旨在提升青少年特别是学生对于正确法治概念的理解。除此以外，我们亦预备了一系列内容丰富的活动，让学生明法守礼，我会在新学年开始时再向大家介绍，希望这些饶富意义的活动有助达致一个公平和以规则为本的法治社会。</p>
		<p align="left">2021年08月30日</p>]]></description>
		<guid isPermaLink="true">/s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210830_blog1.html</guid>
	</item>
	
	<item>
		<title>法律界应把握机遇发挥专业所长</title>
		<pubDate>2021-08-16</pubDate>
		<link>/s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210816_blog1.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p>疫情对很多国家和地区带来影响，不论是美国、英国还是欧盟，当地的生产总值都出现跌幅，然而中国却逆流而上，经济有所增长，商品、货物和服务出口都录得升幅，失业率更维持在一个稳定水平。</p><p>	香港的经济，不论是吸引内地企业对外投资或外国利用香港作为平台投资内地市场，从来都是和国家的发展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普通法是支撑着「一国两制」下的香港资本主义的重要基础之一，法律界肩负着重要的使命，捍卫法治，确保香港的繁荣稳定。律师的业务跟国家的发展息息相关，法律界的团体有必要代表香港法律界和内地各单位沟通以推广香港的法律服务和开拓市场。</p><p>粤港澳大湾区是国家的重大发展战略，区内的企业受惠于国家的蓬勃发展，促成了更多投资和交易，对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的需求亦相应提高。香港作为国家唯一实行普通法的司法管辖区，法律及争议解决业界应该在大湾区积极发挥「一国、两制、三法域」的独特优势，融入国家发展大局。</p><p>在中央政府的支持下，多项在大湾区的措施已经逐步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考试早前已顺利举行，这项措施为香港法律界在大湾区带来庞大机遇，内地律师和具备香港及大湾区执业资格的律师通过合作，相辅相成共同为区内企业提供香港及内地的法律服务和保障，是互利互补的最佳体现，并缔造双赢的局面。</p><p>除此以外，律政司与内地亦已推出多项措施为法律界拓展市场，包括内地与香港跨境破产及债务重组的合作机制、仲裁保全措施、设立大湾区调解平台、取消港方在合伙联营律师事务的最低出资比例、放宽香港律师作为内地律师事务所的法律顾问等。这些为香港法律界制定的措施得以落实和持续推行，全赖中央政府坚持「一国两制」制度体系和对香港的鼎力支持。</p><p>我早前在北京拜访了多个中央部委，他们都明确支持香港的「一国两制」。在「一国两制」下，香港的资本主义制度得以运作良好，除了由于香港的普通法为商界提供确实和可预测的法律框架外，亦是因为社会环境稳定，成功吸引投资者。只要大家能真心坚守「一国」原则，尊重和贯彻落实「一国两制」，紧记《基本法》的初心，维护国家主权统一、领土完整，保持香港繁荣和稳定，我非常有信心普通法会继续在香港实行。就此，法律界担当着一个重要角色。香港的发展不能再让一些根本是反中乱港的人，通过意识形态或利用不同的平台渗透不利香港稳定发展的腐朽思想。</p><p>我在北京亦签订了四份合作文件，加强两地法律界的专业发展，并进一步推广香港的法律、争议解决和促成交易服务。若法律业界希望这些优惠政策得以落实从而掌握良机，他们除了要自我图强，认清方向，更必须专业和客观地做好律师该做的事，在法治领域为国家、为香港谋福祉。</p><p>最近，我留意到社会上有意见指法律团体并非政党或政治组织，应致力保持专业而非政治化。我非常同意这种看法，香港的法律界应积极发挥所长推展法律服务，捍卫法治，让专业归专业以回应业界和社会的期望；让法律界继续有效落实专业与执业两方面的自我监管制度；让法律执业者得以施展才能，开辟广阔的天地，迎接光明的未来。</p>
		<p align="left">2021年08月16日</p>]]></description>
		<guid isPermaLink="true">/s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210816_blog1.html</guid>
	</item>
	
	<item>
		<title>反外国制裁措施的法律基础</title>
		<pubDate>2021-08-08</pubDate>
		<link>/s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210808_blog1.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p>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六月十日通过新的《反外国制裁法》。我藉此分享一些想法。</p><p><u><i>主权平等及不干涉原则</i></u></p><p>在国际法的层面而言，主权平等是国际关系的基本惯例，也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联合国宪章》清楚订明有关原则<sup><b><a href="#_ftn001" class="">1</a></b></sup>，并指出宪章并没授权联合国「干涉属任何国家国内管辖的事件<sup><b><a href="#_ftn002" class="">2</a></b></sup>」。</p><p>不干涉原则是主权平等的核心概念。联合国大会于1970年一致通过的《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之宣言》，当中包括「任何国家或国家集团均无权以任何理由直接或间接干涉任何其他国家之内政或外交事务。因此，武装干涉及对国家人格或其政治、经济及文化要素之一切其他形式之干预或试图威胁，均系违反国际法。」国际法院在1986年的判决<sup><b><a href="#_ftn003" class="">3</a></b></sup>亦再次肯定不干涉原则是国际习惯法的一部分。</p><p><u><i>联合国的制裁</i></u></p><p>在国际法下，制裁只适用于极为有限的威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情况，例如针对恐怖主义或核武扩散等问题，并且透过适当的平台——即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安理会）实施。香港特区政府在按照中央人民政府指示实施联合国的制裁措施时，会根据《联合国制裁条例》（香港法例第537章）订立规例执行有关指示。这个机制已运作多年，并已透过此机制在香港特区实施多项联合国的制裁措施。</p><p><u><i>单边强制措施</i></u></p><p>其他没有得到联合国安理会授权的所谓「制裁」，应更恰当地称为「单边强制措施」，不但与国际法和联合国的框架相违背，最重要的是违反了国际法规定的不干涉原则。</p><p>我们可以看到有一些国家单方面将这些胁迫措施强加于其他国家或个人身上，作为威胁或企图以无形之手作出干涉。这些行径显然具有政治目的，透过压制受影响国家或个人，试图干涉该国家的内政和主权。例如，在制定《香港国安法》后，一些西方国家对中国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府官员实施单边强制措施、暂停移交逃犯协定、撤销香港特别行政区作为单独关税区的独特贸易地位，以及重新标签香港出口的产品。</p><p>所有未获联合国安理会授权实施的措施均为「单边强制措施」，有违国际法主权平等和不干涉原则，构成国际和平与稳定的重要障碍。</p><p><u><i>回应单边强制措施的反制措施</i></u></p><p>单边强制措施毫无疑问违反了不干涉原则，亦不是文明国家应有的所为，有碍国际和平与稳定。面对国际违法行为，各国有理由采取反制措施，以回应违反不干涉原则的行径。这类反制措施为国际法所接受，而采取反制措施的相关条件已被编纂并载于国际文书，尤其包括国际法委员会在2001年通过的《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草案》（《条款草案》）。</p><p>根据国际法委员会的《条款草案》，遭受单边强制措施的国家，有权按《条款草案》第二十二条采取反制措施。《条款草案》并在第三部分的第二章进一步订明避免威胁或使用武力以及相称性等的要求。</p><p><u><i>《反外国制裁法》合法并为国际法所接受</i></u></p><p>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草案)》的说明清楚列出订立《反外国制裁法》的三个迫切需要。中国有权采取反制措施，应对外国施加的单边强制措施。《反外国制裁法》为实行反制措施提供法律框架，并清楚列明全国境内应当执行。《反外国制裁法》是全国性法律，而且采取反制措施完全属于外交事务，依《基本法》第十八条将之列入附件三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是最自然也最恰当的方法。有关决定当然最终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征询基本法委员会和香港特区政府后作出。</p><p>中国订立《反外国制裁法》是为了反制国际法下所禁止的单边强制措施。《反外国制裁法》的制订不单合法、合理和公平，而且符合上述国际法委员会的《条款草案》就反制措施所列出的要求。</p><p>有人就中国制订《反外国制裁法》造成的影响表示关注。然而，我们更应该问的是，第一，别国为何干预中国行使国家主权订立国家安全法；第二，为何个别国家或一些国家可以联手向其他国家实施单边强制措施，并订立「长臂法」企图执行一些国际法不容许的行为而无需承担后果。这些实施单边强制措施的国家，才应该遭谴责、受国际社会关注。说到这里，不禁想起一些反中乱港份子曾不断无耻地乞求外国制裁中国包括香港，行为令人不齿，爱国爱港的人绝不会作出此等卑鄙劣行。</p><p>正如《反外国制裁法(草案)》的说明所指出，《反外国制裁法》将为实施和执行反制措施提供法律基础，充实作为反击外国单边胁迫、干涉和长臂管辖权的法律「工具箱」，体现维护国家主权、尊严和核心利益的坚定意志。</p><p><a name="_ftn001" class="notes"><sup>1</sup></a> 《联合国宪章》第一章第二条第一款。</p><p><a name="_ftn002" class="notes"><sup>2</sup></a> 《联合国宪章》第一章第二条第七款。</p><p><a name="_ftn003" class="notes"><sup>3</sup></a> <i>尼加拉瓜境内和针对尼加拉瓜的军事和准军事行动案（尼加拉瓜 诉 美利坚合众国）的国际法院判辞指出「禁止所有国家或国家集团直接或间接干涉别国之内政或外交事务」</i>（见国际法院判辞第205段）。</p>
		<p align="left">2021年08月08日</p>]]></description>
		<guid isPermaLink="true">/s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210808_blog1.html</guid>
	</item>
	
	<item>
		<title>大湾区考试为香港法律业界创造机遇</title>
		<pubDate>2021-07-31</pubDate>
		<link>/s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210731_blog1.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p>我很高兴得悉司法部主办的首次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考试（大湾区考试）今日在香港顺利举行，在此我必须感谢司法部推出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考试和相关培训的政策，一直以来大力落实大湾区考试。</p><p>原定今年初举行的考试，因为疫情延期。司法部随后决定在深圳及珠海以外增设香港考场，与律政司签署备忘录，由律政司协调香港考试及评核局负责考务工作，为香港考生带来莫大便利。</p><p>我非常感谢司法部的大力支持，设立了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考试，积极回应了香港法律界的意见和期望，为业界在内地发展提供了一个广阔的平台。报考者不仅在考试前可参加由司法部组织的有关法律知识培训，通过考试的香港法律界人士，更可参加由律政司与最高人民法院等内地单位合作安排的内地法律实务培训课程，增强他们对内地法院处理不同范畴的民商事宜的实务知识。</p><p>大湾区考试是CEPA下的开放措施，累计执业五年的香港法律执业者（包括律师和大律师），在通过考试取得相关执业证书后，可以在大湾区内地九市办理适用内地法律的部分民商事法律事务（含诉讼业务和非诉讼业务），并与内地律师享有相同的权利，履行相同的义务；可以受聘于大湾区内地九市的内地律师事务所或是港澳与内地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并可以成为大湾区内地九市的内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p><p>大湾区考试除了为香港法律界在大湾区带来更多机遇及实践经验外，亦可为大湾区客户（包括港资企业）提供香港及内地的法律服务及保障，有利提升大湾区法律服务和法治环境的建设，促进大湾区法律服务的互通融合，同时让大湾区吸引更多投资。大湾区考试并为日后提供合作渠道奠定基础，深化两地法律界的交流，达致互利共赢的目标。</p><p>若大湾区考试的效果理想，我希望可以进一步扩大适用范围。</p><p>我衷心感谢司法部为香港法律业界创造机遇，并期待在不久将来，香港法律执业者可以在内地有更大的发展，同时也为国家的法治建设作出贡献。</p>
		<p align="left">2021年07月31日</p>]]></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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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title>回顾和展望《香港国安法》</title>
		<pubDate>2021-07-17</pubDate>
		<link>/s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210717_blog1.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p>《香港国安法》实施了一年，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主任夏宝龙先生在全国港澳研究会举办的专题研讨会上作出了回顾与展望，我希望透过今天的网志与大家分享一下我的感受。</p><p>《香港国安法》生效之后，社会由乱及治，「私了」不再普遍出现，大家可以自由地公开表达不同意见，更可以理直气壮表达爱国爱港的情怀，市民行使权利时也会尊重别人的权利。虽然很多西方国家恶意攻击《香港国安法》，无论他们是误解或故意误导，过去一年的经济数据，包括首次公开招股集资额及银行体系的总存款额，都印证了香港的营商环境比以前变得更吸引，亦显示了国际投资者对香港的信心有增无减，这些铁一般的事实足以令到诋毁国安法的谎言不攻自破。</p><p>夏主任在讲话中提到特区已全力筑起维护国家安全的「铜墙铁壁」，《香港国安法》已落地生根。他说：「面对美国非法无理制裁，特别行政区官员及爱国爱港人士无惧无畏、大义凛然，表现出了爱国者的铮铮铁骨。其次，香港警队『忠诚护国安、勇毅保家安』，严正执行香港国安法。」</p><p>香港的命运一直与祖国紧密相连，香港同胞在不同时期都为国家作出了贡献。中央对「一国两制」的方针不会变、不动摇，亦同时确保「一国两制」实践不变形、不走样。今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习近平总书记指明了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是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的现代化强国。那么「一国两制」在香港的实践将会是甚么景象？我认为大家必须要理解「一国」是「两制」的前提，打好「一国」的基础，继续全面落实《香港国安法》，坚守「一国两制」的原则，「两制」才可以发挥优势，香港的前程必定会更美好，「国安」必定会带来「家好」。</p><p>因此，香港大有可为就必须要有《香港国安法》保驾护航，深入实施《香港国安法》的工作需由整个社会共同承担。律政司除了会严格按照《香港国安法》以及本地法律处理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外，亦会加强向社会各界推广国家观念、对《宪法》、《基本法》和《香港国安法》的正确理解。</p><p>坚稳的制度需要由优良的管治团队来执行。管治者除了要真诚拥护《基本法》、效忠国家和特区、才德兼备和拥有管治能力外，夏主任特别列出五项条件：（一）立场坚定的爱国者；（二）勇于担当、能够处理难题、具备战略思维和宏阔眼光；（三）为民众办实事；（四）善于团结各方面力量；及（五）尽忠职守，在其位谋其政。</p><p>「一国」的安全底线越牢，「两制」才有更多空间，香港的明天便会更好。</p>
		<p align="left">2021年07月17日</p>]]></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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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title>正确理解《香港国安法》</title>
		<pubDate>2021-07-10</pubDate>
		<link>/s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210710_blog1.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p>《香港国安法》由去年6月30日开始生效，整体而言，香港回复成为一个安全、理性和包容的社会。为增进各界对《香港国安法》的认识，律政司在7月5日举办了以「国安家好」为题的《香港国安法》法律论坛。</p><p>论坛的内容除了有主题演讲，指出《香港国安法》的特点和效力外，还设有三节座谈会，其中一节由四位学者将《香港国安法》与其他国家的国家安全法作出比较研究。事实上，《香港国安法》所规管的四类罪行，大致上与外国法律相近。有些国家执行国安法时，赋予执法机关的权力远比《香港国安法》严厉得多，有讲者提到在某些国家，未被起诉已经可以将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的人扣押两年。</p><p>我欢迎大家前往律政司网站内的<a href="/sc/community_engagement/gallery/album20210705va1.html">专页</a>观看论坛，以多一点了解《香港国安法》。</p><p>在7月1日晚上，一名男子在街上企图谋杀正在执勤的警员，然后自杀。警方初步调查显示，案件属于「孤狼式的本土恐怖袭击」，由于调查尚在进行，任何人都不应就具体案情发表意见，但我希望借着今天的网志简单讲解一些法律原则，让大家可以正确理解。</p><p>《香港国安法》第27条提到「宣扬恐怖主义」罪，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读本》：「『宣扬』是指为恐怖主义理论和实践进行宣传、辩护或者颂扬的行为，在『宣扬恐怖主义』问题上，任何人不得以言论自由、出版自由、新闻报道自由等理由，对恐怖主义活动及其信念或理论进行鼓吹或者辩解，不得为危害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秩序的『揽炒』口号和主张进行宣传或者喝彩。」事实上，很多国家，例如英国、澳洲、法国等，都已经订立相关法例禁止宣扬甚至美化恐怖主义</p><p>有人指出针对平民发动的袭击才属于恐怖主义，若针对的是政权或执法人员，便不属于恐怖主义。但大家只要参考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的决议及各国的反恐法例，都会清楚看见无论是针对平民，或针对任何个人的严重犯罪行为，只要本质是透过制造恐慌去胁迫政府，已经可以被视为恐怖活动。这是简单的常理，但竟然被一些所谓学者曲解，实在枉为人师，误人子弟。</p><p>社会上有人将犯罪行为错误地说成甚么「英雄」事迹，有人甚至带同小孩献花「悼念」、有学生组织对凶徒表达「感激」，其实稍为理性的人，都知道不应该将犯罪行为美化，这些人完全违背道德伦理、歪曲事实和颠倒是非。</p><p>大家想一想，若恐怖活动遭人仿效，后果会如何？因此在法律原则上，任何人都应当谨慎作出负责任的言论，不能美化或宣扬恐怖活动。在道德上，更加不应直接或间接地鼓吹或「英雄化」恐怖主义的言行，荼毒社会大众。</p><p>我希望以上的分析可令市民对恐怖活动及宣扬恐怖主义的行径有所警惕，不会盲目相信歪理而违背道德良知。我更期望大家可体会《香港国安法》为国家及香港所带来的安定繁荣，社会上下应该同心协力，携手做到「国安、家好」。</p>
		<p align="left">2021年07月10日</p>]]></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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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title>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一国两制」成就卓越</title>
		<pubDate>2021-07-01</pubDate>
		<link>/s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210701_blog1.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p>我很荣幸获邀前往北京出席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一百周年的活动。经过了一百年的奋进历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国家实力由软弱变坚强，人民生活由贫困变富裕，社会持续发展向前迈进，成就非凡，经验宝贵。</p><p>由鸦片战争开始，国家被侵略，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中国共产党在1921年成立，初心和使命就是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国民族谋复兴，建立了新中国。党一直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令国家从贫穷逐渐走向富强。国家提出的脱贫攻坚战，精准扶贫战略，成效显著。据今年发布的《人类减贫的中国实践》白皮书，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共有7.7亿农村贫困人口摆脱贫困；按照世界银行国际贫困标准，减贫人口占同期全球减贫人口70%以上；国家提前十年实现《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减贫目标，赢得国际赞赏。</p><p>中国共产党带领全国人民披荆斩棘，经历改革开放四十年，发展出具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制度，并在2018年修改宪法，在序言和第一条清楚明确地把国家的根本制度表述。国家用了几十年的时间走完了发达国家几百年走过的工业化历程，体现了党和人民的共同目标，让国家站起来，富起来，强起来。</p><p>国家科技事业发展一日千里。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关键核心技术是要不来、买不来、讨不来的。只有把关键核心技术掌握在自己手中，才能从根本上保障国家经济安全，国防安全和其他安全。」我国成功提升自主创新的能力，让科学家精神及爱国精神得以弘扬，是打好关键核心技术攻坚战的重要体现。</p><p>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中央提出了「一国两制」的创新宪制概念，让香港得以平稳过渡，顺利回归，成功处理了不平等公约和历史遗留下来的问题，同时也为国际法实践提供了一个典范。正如《基本法》的序言所指，「一国两制」的初心是为了维护国家主权的统一和领土完整，保持香港的繁荣和稳定。</p><p>香港回归祖国二十四年，有国家作为后盾，市民得以安居乐业，社会得以繁荣发展，「一国两制」得以行稳致远。</p><p>国家安全本属国家头等大事，因此中央按《宪法》和《基本法》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香港国安法》，堵塞了香港在维护国家安全的漏洞，使香港回复成为一个安全、理性和包容的社会，令「一国两制」可以继续有效运作。</p><p>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以政治安全为根本」，以及「坚持把政治安全放在首要位置，维护政权安全和制度安全」，为国家安全提供根本政治保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目标是扩大社会均衡有序的政治参与和更加广泛的代表性，形成一套符合香港实际情况、有香港特色的新的民主选举制度。议会将会回复正常运作，政府和议会亦可以共同聚焦处理民生事务，促进经济发展，「一国两制」得以全面贯彻落实。</p><p>为增进各界对国家安全的了解和认识，律政司将于7月5日以网上形式举行「国安家好」法律论坛，邀请多位法律专家与学者就《香港国安法》的应用和诠释进行讨论及交流，欢迎大家浏览专属<a href="https://www.legalhub.gov.hk/events_detail.php?a=293&#38;l=sc#" target="_blank">网页</a>登记观看。</p>
		<p align="left">2021年07月01日</p>]]></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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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title>「Why Hong Kong」研讨会展示香港独有优势</title>
		<pubDate>2021-06-28</pubDate>
		<link>/s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210628_blog1.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p>由二月开始，律政司与亚洲国际法律研究院（AAIL）合办了一系列的「Why Hong Kong」网上研讨会，随着六月二十五日最后一场「Why Invest in Hong Kong – A Look to the Future」，「Why Hong Kong」系列正式圆满结束。</p><p>研讨会邀请了多位专业人士出席，他们分别来自法律及争议解决业界、金融界及商界等，从不同层面探讨香港的独特优势，所得的结论再次肯定香港仍然是投资，以及促成交易及争议解决服务的不二之选，向国际社会展示香港不可替代的地位。</p><p>究竟为何选择香港？香港有何优胜之处？让我从三方面解说。</p><p><b>（一）稳健的法律基建与金融体系</b></p><p>法律及商业活动密不可分。香港拥有稳固的法律基建及金融体系，提供方便营商和公平竞争的环境。香港稳固的法律基础，包括久经考验的普通法制，以及公开、透明和独立的司法机关。</p><p>作为中国唯一的普通法司法管辖区，香港的司法独立和法治水平在国际间备受称誉。《基本法》第85条保障香港特区法院独立进行审判，不受任何干涉。而香港的案例不时在海外被引用，这正好说明国际法律界对香港司法和法律制度的尊重和信任。正如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在2021年法律年度开启典礼指出：「独立的司法机关对于香港的法治以及妥善执行司法工作极为重要；这对于公众和商界（不论本地抑或海外）对我们的司法制度的信心，以及香港作为『一国两制』下的一个法治社会所享有的国际声誉，同样重要。」</p><p>已故前英国首席大法官兵咸勋爵（Lord Bingham）曾经指出，司法独立的意义在于「 可以自由决定案件的法律和事实价值，不受任何外部影响或压力，并且公正无私」。香港的司法独立主要是建基于《基本法》订明的稳固体制之上 ，法官按法律和证据独立地履行司法职责，不受任何干预。我十分同意终审法院非常任法官岑耀信勋爵（Lord Sumption）今年3月在《泰晤士报》撰文指出：「香港司法机构完全致力于维持司法独立和法治。香港历任终审法院首席法官都曾在公开声明中明确表示这一点。这些声明并非口惠而实不至，而是代表了经验丰富、有勇气和有独立思想的法官的信念。」。</p><p>与此同时，香港拥有健全的金融体系，设有多个独立的监管机构，包括香港金融管理局和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确保金融市场正常运作。</p><p>香港的金融相关法例和措拖，亦有助促进发展。例如涵盖金融业内多个新兴增长机会的资助计划、去年7月通过的《有限合伙基金条例草案》、今年4月通过的《2021年税务（修订）（附带权益的税务宽减）条例草案》，以及设立外地基金迁册来港机制的立法建议等，均有助吸引更多投资基金落户香港，巩固香港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p><p><b>（二）香港具备国际视野的专业人才</b></p><p>稳健体系亦需要有足够专才和专业机构的支持。香港是个多元化和开放的国际枢纽，拥有经验丰富以及具国际视野的专业人才，不单在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业，还有在金融服务、会计、工程、航运及资讯科技等领域。</p><p>以法律界来说，香港现时有近12,500名律师和大律师，以及有逾1,525名来自不同司法管辖区的注册外地律师和86所注册外地律师行，可以处理涉及跨境和国际法律问题。</p><p>香港作为仲裁地的排名一直在世界名列前茅。在伦敦大学玛丽皇后学院刚于五月公布的2021年国际仲裁调查报告中，香港再次获评为全球最受欢迎仲裁地点的第三位，肯定了我们一直以来致力推展仲裁服务的决心。</p><p><b>（三）商机无限</b></p><p>香港拥有顶尖水平的金融专业服务，为本地、内地及海外企业提供良好营商环境。以下的数据可以充分反映香港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p><p>（1）香港是全球最蓬勃、最活跃的股票市场之一。新股集资方面，香港的年度首次公开招股（IPO）集资额在过去12年有7年名列榜首。2020年的集资金额更达3,975亿港元，是2010年以来最高；</p><p>（2）香港为全球最大离岸人民币业务中心，全球逾7成的离岸人民币支付款额经香港处理。截至今年2月，人民币存款总额高达7,888 亿元。</p><p>同时，香港在「一国两制」下拥有独特优势。中央在「十四五」规划及《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明确支持香港提升四个传统中心—国际金融中心、国际航运中心、国际商贸中心，以及亚太区国际法律及解决争议服务中心。为善用大湾区「一国、两制、三法域」的优点势，律政司一直积极落实新措施，例如：</p><p>（1）内地与香港跨境破产及债务重组的合作机制</p><p>我们与最高人民法院在5月14日签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协助破产程序的会谈纪要》，开展内地与香港相互认可和协助公司清盘及债务重组的合作机制。这项合作机制有两大突破：香港成为内地以外唯一的司法管辖区容许进行相互认可和协助破产的程序；合作机制亦超越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在1997年颁布的《跨境破产示范法》的相关条文，明确涵盖内地的破产和解和重整程序，以及香港的债务重组程序。</p><p>（2）仲裁保全措施的安排</p><p>自《内地与香港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在2019年10月生效，香港成为了首个内地以外的司法管辖区，作为仲裁地时当事人可以向内地法院申请保全（例如冻结资产、取证）。截至5月21日，香港作为仲裁当事人利用这措施涉及的金额达16亿美元。</p><p>这些措施只适用于香港的仲裁及司法程序，有效推动商界及法律服务界在大湾区以至整个内地的发展。</p><p>展望未来，世界经济重心正移向亚洲。一系列的研讨会不但解答了「为何选用香港」的一些疑问，更促进国际社会对香港独有优势的了解，加强大家对香港的长远经济发展和竞争力的信心。我期待再次与AAIL合作，继续向各界推广和解说香港不能被替代的重要角色。</p>
		<p align="left">2021年06月28日</p>]]></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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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item>
		<title>司法及法律界应一视同仁肯定律政人员的能力</title>
		<pubDate>2021-06-12</pubDate>
		<link>/s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210612_blog1.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     <p>律政司现正探讨容许政府（包括律政司及一些其他政府部门）的所有律政人员可获资格被委任为资深大律师的建议，我希望透过今日的网志向大家讲解多一点，厘清不必要的误解。</p><p><u>建议按现行机制和准则　符合选贤任能的原则</u></p><p>根据现行安排，合资格的大律师可申请成为资深大律师，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可在咨询大律师公会主席及律师会会长后作出委任。按《法律执业者条例》第31(A)条，委任的准则包括：（一）足够能力及声望，对法律有足够的认识；（二）具有所需的经验；及（三）执业为讼辩人。律政司提出的建议并没有改变现行机制和获委任的准则。我相信大律师公会主席及律师会会长必定会先考虑各申请人是否符合以上准则，才向终审法院首席法官提供公平及坦诚的意见，让终审法院首席法官考虑。</p><p>因此，建议不会改变有关资深大律师的才干和经验的资格，符合「选贤任能」的原则。</p><p><u>律政人员的工作包含讼辩与非讼辩职务</u></p><p>律政人员职能与私人执业不同，建议切合律政人员一直以来无分事务律师或大律师的职能。</p><p>私人法律专业人员可大致分为两类：律师（事务律师）及大律师（讼务律师）。然而，在政府工作的律政人员，不论是律师或大律师，均享有出庭发言权，可以在所有级别的法院发言；事实上，律政人员的工作包括法律相关事务与讼务。换言之，本身没有在香港获认许为大律师的律政人员也同样履行讼辩工作，若他们符合《法律执业者条例》第31(A)条的准则，司法及法律界应该一视同仁肯定他们的能力，让他们可获委任为资深大律师。大家只须清楚明白律政人员的工作，便不会混淆私人执业的律师与大律师的分别。</p><p><u>建议符合公众利益</u></p><p>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在今年的资深大律师委任典礼致辞时指出：「<i>委任权一如诸般公法权力，其行使必须是出于维护和推广公众利益的目的。事实上，凸显资深大律师头衔之独特身分和责任的，正是公众利益…而身负重任意味着社会大众信赖和期望获委任人士会善用经验，发挥所长，尽忠履行委以的重任，藉此为公益服务。</i>」</p><p>建议有助鼓励肩负重要公共职能的律政人员人才，让表现杰出的律政人员获得司法及法律界肯定，符合公众利益。</p><p><u>律政人员离任后的安排</u></p><p>律政司建议在新制度下获委任为资深大律师的律政人员，他们在离任政府后其资深大律师头衔将不再适用。</p><p>至于私人执业的安排，律政司尊重法律业界的自我监管机制，由相关团体按既定的程序和规例处理。</p><p>所有律政人员应享有公平的待遇及权利，只要具备《法律执业者条例》第31A(1)条订明的资格，无论是律师或大律师的律政人员应同样可被委任为资深大律师，肯定他们的能力和贡献。</p>
		<p align="left">2021年06月12日</p>]]></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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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item>
		<title>「调解为先」创光辉前景</title>
		<pubDate>2021-06-06</pubDate>
		<link>/s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210606_blog1.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 <p>采用调解处理纠纷有很多好处，包括为双方维持良好关系，有利创造解决方案，带来双赢局面。时机亦同样重要，在分歧变得不可挽回前尽早进行调解，达成和解的机会越大，也可防止分歧化成争端而最终需要在法庭进行诉讼或以仲裁解决。正是这个原因，律政司自2009年起一直推动「调解为先」承诺活动，至今已有来自世界各地逾700人签署「调解为先」承诺书。活动亦逐渐变成香港的一个品牌，我们曾经在上海丶深圳等地举办「调解为先」承诺活动。今年在5月28日举办的「调解为先　立足未来」网上研讨会，专注讨论调解在避免及解决纠纷中发挥关键作用的三个范畴。</p><h4><u><strong>（一）以调解解决家族办公室及私人财富的纠纷</strong></u></h4><p>在研讨会的第一个环节，我们探讨了在一个相对较新的服务领域中使用调解，就是私人财富和资产管理。这类家族办公室和财富管理服务在香港大幅增加，通常都是管理家族财产。一旦家族成员丶受托人或受益人之间出现纠纷，通过调解以和谐及保密的方式处理较为明智。在调解的过程中，每一位家族成员可以坦诚说出最根本的问题和关注，令不同年代的成员都能尊重彼此的想法和需要，就未来路向达成共识。和平地解决家族纠纷，将为家族业务的长远发展奠下基础。</p><h4><u><strong>（二）医疗纠纷：调解—可行之选</strong></u></h4><p>调解技巧特别适用於临床医疗服务，避免产生纠纷，医护人员与病人及其家属，在医疗期间都会有不同感受和出现情绪变化，容易在沟通上产生磨擦或误解，医护人员可以利用调解技巧增进双方的理解和沟通。而医护与病人之间的纠纷，也可透过第三方调解，从而避免诉讼。再者。在2017年生效的《道歉条例》，为医护人员提供了空间，向患者表达同情或歉意，而无需担心构成承认法律责任，有助在纠纷初期防止事态恶化。</p><h4><u><strong>（三）雇员补偿索偿争议中调解的应用</strong></u></h4><p>调解还可以在雇员补偿索偿事宜中发挥关键作用。在涉及工伤的纠纷中，调解可以更细心及人性化地处理问题，保持良好的劳资关系，同时节省时间和诉讼成本，法律援助署亦支持在法援案件中使用调解。有鉴於调解可以协助各方达成共同接受的方案，我们将努力在这个范畴继续推广「调解为先」。</p><p>最後，我藉着这个机会，恭喜34位获颁星徽奖项的承诺人，感谢他们积极参与这项意义深远的活动。2019年的「调解为先」承诺书活动，将调解的「潜能尽展」，我们期望今年的活动可以为调解的迅速发展订下基调，作好「立足未来」的准备。律政司会继续推出措施，发挥调解带来的效益和优势。</p>
		<p align="left">2021年06月06日</p>]]></description>
		<guid isPermaLink="true">/s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210606_blog1.html</guid>
	</item>
	
	<item>
		<title>完善选举制度促进均衡政治参与及广泛代表性</title>
		<pubDate>2021-05-30</pubDate>
		<link>/s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210530_blog1.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p>立法会在星期四通过《2021年完善选举制度 (综合修订)条例草案》，这次修例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和修改后的《基本法》附件一及附件二而提出，目的是确保落实「爱国者治港」和保障社会整体利益，有效维护《宪法》和《基本法》确立的宪制秩序，构建一套符合香港实际情况，有香港特色的新的民主选举制度。</p><p>要完善一个地方的选举制度，必然会先考虑当地的历史背景、社会上的多元文化、政治思维，当然不能缺少当地的政制发展历史和现状及实际情况。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基本法》附件一及附件二时，已考虑香港的实际情况。有一些海外政客又声称修例违背《基本法》所列明的普选目标，但其实《基本法》第四十五条和第六十八条规定根据香港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达至普选的目标依然保持不变。</p><p>自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三月三十日公布经修订的《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后，我及律政司的同事已经与不同的法律及争议解决业界团体和个别人士会面，向他们讲解完善选举制度的安排。进行本地立法时，政府将相关的政策与主体条例和附属法例归纳一起，方便向议员讲解，也让他们更易掌握内容，了解政策如何具体落实。</p><p>选举委员会现时获赋予两项新职能：(一)产生四十名立法会议员；（二）负责提名立法会候选人。这两项职能都是选举制度中的重要元素，通过选举委员会扩大香港社会均衡有序的政治参与，让它更具广泛的代表性。因此选举委员会无疑就似是一艘船的压舱物，确保社会整体利益受保障，让「一国两制」得以全面贯彻落实。</p><p>至于新设立的候选人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和确认选举委员会委员候选人、行政长官候选人和立法会议员候选人的资格，确保候选人资格符合《基本法》、《香港国安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解释和《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资格问题的决定》以及本地相关法律的规定，充分体现「爱国者治港」的原则。</p><p>完善选举制度后，过去在立法会出现的乱象应该不会再发生，反中乱港势力和企图勾结外部势力干预香港内部事务的违法分子不会再轻易透过选举进入政治体制，议会将可以回复正常运作，让有志服务社会的人可以客观理性地参与政策讨论，向政府提出有建设性的意见。</p><p>最后，我必须向参与这项立法工作的律政司的同事致以衷心谢意，他们不辞劳苦，全面配合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处理相关的本地立法工作。为确保即将进行的三场选举可以如期进行，律政司会继续与其他政府部门紧密合作，做好筹备工作。</p>
		<p align="left">2021年05月30日</p>]]></description>
		<guid isPermaLink="true">/s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210530_blog1.html</guid>
	</item>
	
	<item>
		<title>相互认可和协助公司清盘及债务重组</title>
		<pubDate>2021-05-19</pubDate>
		<link>/s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210519_blog1.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p>很多人都对公司清盘和债务重组有一个负面印象，甚至避而不谈。但从法律层面来看，一个现代化及高效率的清盘制度其实是有利于营商及投资。律政司在五月十四日与最高人民法院签订了《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协助破产程序的会谈纪要》（《会谈纪要》），容许香港的清盘人向内地法院申请认可在香港的清盘程序，同时，内地的破产管理人亦可以向香港高等法院申请认可在内地的破产程序。</p><p>这项合作机制带出了三个优点、两个突破和一个目标。优点包括：</p><p>（一）<strong>平衡及保障债权人和债务人利益</strong>：建立两地相互认可清盘程序和相互协助清盘人的制度，可加强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避免因为缺乏机制而无法完全收回债务人资产，有利于公平有序处理相关持份者的利益。</p><p>（二）<strong>善用债务重组减低失业</strong>：合作机制鼓励企业多一点利用重组程序，使债权人可尽早就重组计划达成共识，令到受财困的公司透过债务重组减低清盘的机会，加强保障就业。</p><p>（三）<strong>优化营商环境并鼓励投资</strong>：这套由两地共同建立的合作机制，有助增加债权人和投资者的信心，进一步完善投资和营商环境。</p><p>今次合作机制以试点形式与香港的程序和规则进行衔接，迈出了两地司法协助的重要之举并创出两大突破：</p><p>（一）签署《会谈纪要》充分体现「一国两制」的独特性，<strong>香港成为内地以外唯一的司法管辖区容许进行相互认可和协助破产的程序</strong>，突显国家信任香港的司法制度以及坚定支持香港作为国际法律枢纽。</p><p>（二）合作机制参考了国际相关的规则，包括联合国贸法会（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一九九七年颁布的《跨境破产示范法》的若干原则。然而，两地的合作机制相比《跨境破产示范法》更有深度、宽度和清晰度，也更切合两地的需要和发展。<strong>合作机制明确涵盖内地的破产和解和重整程序，以及香港的债务重组程序</strong>，这样清晰的表述，让债务人、债权人和其他持份者都清楚掌握合作机制的适用范围，有利于鼓励透过重整或重组拯救企业。</p><p>而合作机制最重要的目标，是透过落实「一国两制」以及香港作为中国境内唯一实行普通法的司法管辖区，先行探索跨境清盘合作规则，再进一步提供跨境高质素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成为国家发展的助力，推展涉外法治化建设，为「法治中国」献出力量。</p><p>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会谈纪要》签署的当天，举办了一个有关内地与香港跨境清盘合作的法律与实务的论坛，讲解合作机制，吸引了超过五百人报名参加，当中大约一半来自香港。同时，律政司已推出实用指南，简要说明向香港法院提出申请认可和协助的程序要点；我们现时正探讨再次举办论坛，为业界解释两地合作机制的内容及运作细节。</p><p>长远而言，这会吸引更多企业在港投资，有利香港作为企业进军内地投资的平台，除此以外，企业在内地投资时可使用香港法律作为合同的适用法律，为协助大家进一步了解香港法律的优点，律政司已定于本月三十一日举办「为何使用香港法律」的网上论坛，邀请法律界的代表向大家客观分析和交流。</p>
		<p align="left">2021年05月19日</p>]]></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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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item>
		<title>年轻律师应具备国际法律知识</title>
		<pubDate>2021-05-13</pubDate>
		<link>/s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210513_blog1.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p>为巩固香港作为国际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中心的领导地位，年轻的法律专业人士应具备国际法律知识及国际视野。</p><p>早于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当国际统一私法协会（私法协会）秘书长Ignacio Tirado教授来港出席第三届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贸法委）亚太司法会议时，我与他已经就借调本地法律专业人士（包括私人执业、在政府或公营机构工作）前往意大利罗马私法协会秘书处的安排进行磋商，昨日终于正式签订谅解备忘录。我很高兴律政司再次与国际著名机构落实借调计划，为法律人员提供非常难得的机会。</p><p>私法协会作为政府之间的独立组织，致力现代化、协调和统一国家与国家集团之间的私法，尤其是商事法。该会并为此在担保权益、资本市场、商业合同、国际销售和民事诉讼等领域制定了统一的法律文书、原则和规则。值得注意的是，私法协会一直专注于处理全新和具挑战性的法律问题，例如数码资产法和私法。</p><p>除了私法协会，律政司去年十二月和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海牙会议）达成相若的恒常安排。具香港永久居民身份的本地律师，不论是私人执业，还是在政府或公营机构工作，均可申请参加借调计划。</p><p>律政司亦与联合国贸法委在不同范畴紧密合作，年轻的法律人员获得参与贸法委初级专业人员计划的机会；最近，律政司在贸法委的支持下，设立「普惠全球法律创新平台」，研究有关网上争议解决的议题。</p><p>我衷心感谢中央政府及私法协会对这项安排的鼎力支持，令参加这项计划的年轻律师得以加深对国际组织运作的认识，向不同司法管辖区的国际法律专家学习和增广见闻，并参与国际法的发展。</p><p>成功申请者将会在位于罗马的私法协会工作六至十二个月，而参加计划的私人执业律师，会透过私法协会每月获得港币50,000元津贴。有兴趣者欢迎浏览我们的<a href="https://www.doj.gov.hk/sc/miscellaneous/secondment_programmes_to_international_organisations.html">专页</a>，了解计划详情及报名参加，借调计划将于五月二十日至六月十九日接受报名，为期一个月。我希望年轻的律师把握机会报名参加，工作所得的经验和接触都是难能可贵，对于个人、大律师办事处、律师事务所，以至整个香港来说，带来莫大的禆益。</p>
		<p align="left">2021年05月13日</p>]]></description>
		<guid isPermaLink="true">/s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210513_blog1.html</guid>
	</item>
	
	
	<item>
		<title>相互承认及强制执行婚姻家庭案件判决切合实际需要</title>
		<pubDate>2021-05-06</pubDate>
		<link>/s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210506_blog1.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p>立法会在星期三通过《内地婚姻家庭案件判决(相互承认及强制执行)条例》（《条例》），为落实香港与内地签署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行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行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安排》）迈进了重要的一步。我必须再次感谢法案委员会主席以及积极参与的委员和持份者，他们提出了具建设性的意见，使我们得以尽快回应社会的需要，具体落实《安排》。</p><p>根据司法机构提供的数据，在二○一七年至二○一九年期间，当事人向香港家事法庭提出的近七万宗离婚案件中，涉及内地婚姻的案件约占18%，即平均每年超过4000宗。然而，内地法律现时没有明文规定可在内地承认和强制执行香港法院就婚姻或家庭事宜作出的判决。同样地，除少数例外情况，内地法院就婚姻或家庭事宜作出的判决在香港亦普遍不被承认和强制执行。由此可见，两地有迫切需要就相互承认和强制执行有关婚姻家庭案件的判决，实施双边安排，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司法济助，并减少就同一争议再提出诉讼的需要，从而节省时间和费用，减轻当事人的精神压力，符合跨境婚姻各方及家庭的利益。</p><p>《条例》的条文主要可分成三部分：</p><p>（一）承认及强制执行内地判决</p><p>内地婚姻或家庭案件判决的一方，可向香港区域法院提出申请，以登记内地判决中的指明命令（包括：关乎子女抚养权以及监护权的命令、批准离婚的命令和撤销婚姻的命令，以及关乎子女抚养费、夫妻之间扶养，以及婚姻双方财产分割命令等）。法庭如信纳申请符合有关要求，可批准登记指明命令。然而，另一方也可以在指定限期内向法庭申请将登记作废。当作废申请的限期届满，或作废申请了结后，申请人可申请强制执行已登记的指明命令。</p><p>（二）承认内地离婚证</p><p>内地离婚证的一方，可向香港区域法院提出申请，以承认内地离婚证，有关程序大致上与适用于登记内地婚姻或家庭案件判决的程序相同。</p><p>（三）利便在内地承认和强制执行香港判决</p><p>至于由香港法院作出的判决，当事人可提出申请，由有关香港法院发出判决的经核证文本及证明书，证明有关判决是在婚姻或家庭案件中作出并在香港生效，以便利当事人依据《安排》寻求内地法院承认及强制执行有关判决。</p><p>律政司在二○一八年及一九年曾征询立法会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的意见，委员会成员对立法建议表示支持。而律政司在二○一九年所进行的公众咨询，大部分接获的意见亦是支持落实《安排》。律政司在制定草案时，与主要的持份者，包括家事法执业律师及社福界代表等，一直保持沟通以优化立法建议。</p><p>现在《条例》获得顺利通过，将会惠及跨境婚姻各方及他们的子女。借着订立更便捷和更具成本效益的机制，使当事人可以就内地法院作出的婚姻及家庭民事案件判决，向香港法院寻求承认和强制执行，减少在香港和内地同时提出离婚及相关法律程序的需要，亦可减轻离婚对双方及其子女造成的影响，缓和他们的情绪压力。女性通常是离婚案件中获得赡养费的一方，而在家庭暴力案件中，受害人也大多是女性。现时《条例》涵盖赡养费的命令和家庭暴力情况下的保护令，将有助处理相关问题和加强对女性的保护，并减轻她们的情绪压力。此外，在《条例》的新机制下，一旦有儿童在香港被一方父母不当地迁移到或扣留在内地的情况，另一方可以根据香港法院作出的相关命令，寻求内地法院协助交还或交付，以应对香港社会所需。</p><p>在订立有关法院规则后，律政司将与最高人民法院商议《安排》的生效日期，而《条例》亦会在同日生效。至于内地法院承认或强制执行香港的婚姻或家庭案件判决方面，将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实施《安排》。</p><p>这次成功落实《安排》，再一次证明两地依据「一国两制」的原则，以相互理解和相互尊重的态度，致力促成民商事司法协助安排，以配合两地社会发展的需要。律政司会积极推进这方面的工作，希望在不久的将来可再为大家带来好消息。</p>
		<p align="left">2021年05月06日</p>]]></description>
		<guid isPermaLink="true">/s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210506_blog1.html</guid>
	</item>
	
	
	<item>
		<title>行使言论自由和集会自由权利时须遵从的法律原则</title>
		<pubDate>2021-04-26</pubDate>
		<link>/s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210426_blog1.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p>《基本法》和《香港人权法案》保障被视为基本权利的言论自由、和平集会、游行和示威自由。但同时，在《基本法》和《香港人权法案》下，这些权利并不是绝对的，而是可以受到限制，这对于尊重他人的权利和维护公共秩序是不可或缺。</p><p>过去曾经发生有示威者非法占领政府处所的情况，阻碍政府运作。这于不久前在2019年6月和7月的示威中也出现过。初时的和平示威几度急转直下演变成暴力冲突，期间亦有示威者作出违法行为。政府为确保访客或职员的安全以及办公室的正常运作，有必要对获批准在政府场地举行的公众集会和游行活动采取管制措施。</p>	<p>其中一项管制措施要求在政府总部东翼前地进行的公众活动事前必须申请许可。就这项措施的合宪性而提出的法律诉讼（<i>张德荣 诉 行政署署长</i> [2020] HKCA 124）已经完结，上诉法庭在判决中维持了这套许可机制的合宪性，并裁定做法没有侵犯言论自由和集会自由的基本权利。</p><p>上诉法庭在裁决中阐明了一些重要的法律原则，对行使自由的权利时厘定了适当的限制，可归纳为以下四点：</p><p><b>（一）政府对其产业拥有专有权：</b>政府作为产业的拥有者，有权管理场地并采取措施，确保场地的运用符合正确的目的和功能。政府有责任采取预防措施，防止有人妨碍场地的正常运作。法庭亦指出，形容政府总部东翼前地为「公民广场」是一个不恰当的说法，亦不应因为这个错误的象征意义，而误解东翼前地的主要功能是用作举行示威的地点。</p><p><b>（二）政府有责任注意政府处所职员的安全和福祉：</b>政府有责任确保场地进行的活动不会损害其正常和有效的运营，以及影响访客和职员的安全。</p><p><b>（三）政府需要在维护公众秩序、公共安全、办公室有序运作，以及在协调公众表达意见之间取得平衡：</b>政府需要在考虑个案的具体事实和现实情况之间取得平衡。</p><p><b>（四）达至平衡的相关因素：</b></p><p>(i) 公众集会和游行的性质，以及对场地被正常使用时所造成的破坏程度。</p><p>(ii) 是否有其他选择和同样有效的手段，方式和形式行使言论自由和示威自由。由于示威人士没有权任意使用土地以行使其言论自由和示威自由，这会是一个相关的因素。</p><p>上诉法庭已重申，尽管政府有义务协调在其场地或附近的公众表达意见，但政府亦必须确保这不会损害正常和有效的运作以及公共安全，包括其他使用者的安全。</p><p>政府一直尊重及重视《基本法》保障的权利和自由（包括集会、游行和示威自由），但大家亦必须注意终审法院在<i>郭荣铿及其他人 诉 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及另一人</i>[2020] HKCFA 42及<i>梁国雄 诉 律政司司长及另一人</i>[2020] HKCFA 42的判辞指出：「<i>权利和自由并不是绝对的，而是受到合法限制，从其措辞可以明显看出，《人权法案》第十七条规定的集会，游行和示威自由不是绝对的，但可受到法律限制，为了包括公共安全，公共秩序以及对他人权利和自由保护的利益。</i>」大家在行使这些权利和自由时，需紧记以上的重要法律原则。</p>
		<p align="left">2021年04月26日</p>]]></description>
		<guid isPermaLink="true">/s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210426_blog1.html</guid>
	</item>
	
	<item>
		<title>为何在香港进行仲裁</title>
		<pubDate>2021-04-11</pubDate>
		<link>/s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210411_blog1.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p>今年二月举行的「为何香港是无可替代」网上研讨会非常成功，令大家了解到香港的优势建立于基础设施、人才与商机上。有见及此，亚洲国际法律研究院与律政司合办一系列「为何香港」网上研讨会。首场研讨会「为何在香港进行仲裁」在三月三十一日举行，我很荣幸获邀发表主题演讲。这次研讨会吸引了来自55个司法管辖区约600个登记申请参加，大家可前往亚洲国际法律研究院的<a href="https://aail.org/past-event-2021-why-arbitrate-in-hk/" target="_blank">网页</a>重温当日的内容。我亦藉此机会与大家分享一众讲者的真知灼见。</p><p>大湾区发展的商机，带出了保护知识产权以及有效地处理相关争议的重要性。正如其中一位讲者指出，知识产权一般来说属地域性，有些国家基于公共政策考虑，知识产权争议不可以通过仲裁解决。该讲者在建议客户选择在香港作为仲裁地时，指出《仲裁条例》订明知识产权争议能藉仲裁解决，是一项吸引客户的优势。争议方通常倾向选择透过仲裁而非诉讼处理涉及知识产权的争议，因为当中涉及的机密科技与知识技能可受到保障，不会对外公开。</p> <p>中国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提供庞大商机，是否可以申请保全以及执行保全措施，对仲裁地的选择起着重要作用。香港在「一国两制」下拥有独特优势，已经与内地签署<a href="https://www.doj.gov.hk/sc/legal_dispute/pdf/arbitration_interim_sc.pdf" target="_blank" class="fileIcon pdf">仲裁程序保全安排</a>，在选择香港作为仲裁地时，容许由六间指定仲裁机构管理的仲裁程序的当事人向内地法院申请保全。香港是内地以外唯一的司法管辖区容许进行有关保全安排。</p><p>投资及商业争端经常采用第三者资助仲裁。讲者提出第三者资助仲裁除了有助财力短绌的公司追讨权利，亦普遍受到其他企业欢迎。<a href="https://gia.info.gov.hk/general/201812/07/P2018120700587_299061_1_1544169303115.pdf" target="_blank" class="fileIcon pdf">《第三者资助仲裁实务守则》</a>订立了出资第三者须遵从的常规和标准，不单鼓励更多人使用，也为受资助者提供了保障。第三者资助仲裁不仅是寻求公义的途径，更可以用来缓解现金流的问题，尤其是在疫情下的困难时期。</p><p>网上研讨会的最后一节谈及投资仲裁，讲者指出建造界拥有具丰富经验的人才，对大部分项目均与建造有关的「一带一路」尤为重要。香港作为一个通往内地及内地输出的投资门户，在CEPA框架下签署的<a href="https://www.tid.gov.hk/sc_chi/cepa/investment/files/mediation_sc.pdf" target="_blank" class="fileIcon pdf">《投资协议》</a>，促进和保护了两地之间的投资。值得注意的是，在《投资协议》下，投资调解是为解决投资争端所设立的唯一机制。香港一直致力推广调解解决投资争端，亦提供相关培训，目的是为亚洲区建立专门处理国际投资争议的投资调解员团队。「为何在香港投资：现今的机遇」将于今个月稍后举行，届时会进一步探讨投资的机会。</p><p>其中一项在香港推出的新措施是研究如何在公平环境下，与其他容许采用某种形式的胜诉收费架构的热门仲裁地竞争。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进行了<a href="https://www.hkreform.gov.hk/chs/publications/orfsa.htm" target="_blank">咨询</a>，商讨小组委员会就准许律师在香港及其他地方进行仲裁采用与结果有关的收费架构的建议。</p><p>最后，我注意到讲者分享经验时提出了同一个主旨——中立性：仲裁庭、监督法院和法律框架的中立性。我引述其中一位讲者的说话，《仲裁条例》提供了「就中立而言的重要把关功能」。《仲裁条例》一直适时更新，尽快作出修订以配合发展。我们刚在三月修订条例，以实施去年十一月香港与内地签署的<a href="https://www.doj.gov.hk/sc/mainland_and_macao/pdf/supplemental_arrangementr_sc.pdf" target="_blank" class="fileIcon pdf">《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补充安排》</a>，加强香港在仲裁方面的实力。</p><p>《十四五规划纲要》继续支持香港提升其国际金融中心地位，并建设亚太区国际法律及解决争议服务中心，同时亦有明确政策支持香港建设国际创新科技中心和区域知识产权贸易中心等。为把握当中的机遇，香港作为中国唯一的普通法司法管辖区，会继续善用此独特优势，积极推广使用香港法律作为规管合同争议的法律。香港法律在交易促成的重要性获得一致公认，我们将会在五月举行的「为何使用香港法律」网上研讨会，进一步探讨当中的优势。</p><p>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和香港律师会举办了一系列的网上研讨会来宣传香港，实在令人鼓舞。通过合作和协同效应，不同的团体将继续携手推动香港的法律和争议解决服务。</p><p>世界经济重心毫无疑问地正移向亚洲，交易增加无可避免会带来更多争端，基于成本和效率以及对该地区文化的了解，最理想的做法是在进行交易的地区内解决争端。令人感到振奋的是亚洲其他地方亦陆续发展仲裁服务，透过公平、公开和廉洁的竞争以及合作，可以让仲裁业界为客户带来利益。我相信香港继续发展成为亚太区国际法律、促成交易及争议解决服务枢纽，会创造更大的协同效应，有利衍生更多的交易。</p>
		<p align="left">2021年04月11日</p>]]></description>
		<guid isPermaLink="true">/s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210411_blog1.html</guid>
	</item>
  
	<item>
		<title>刑事藐视法庭严重干扰司法工作妥善执行</title>
		<pubDate>2021-03-28</pubDate>
		<link>/s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210328_blog1.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 <p>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在最近颁下的一份判决书内清楚订明，严重干扰司法工作妥善执行，是构成刑事藐视法庭的准则，并指出惩罚违法者是为了保障公众利益。在一个守法的地方，市民必须尊重和遵守法庭的命令，包括禁制令。</p>

<p>在二○一九年的下半年，多个警察宿舍被示威者大规模围堵，针对警务人员及其家人，严重的滋扰演变成威胁居民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甚至对他们构成精神困扰，宿舍的设施亦遭大肆破坏。</p>

<p>律政司司长作为公众利益守护者，在二○一九年十月成功向法庭申请禁制令，禁止进行这种不法行为。法庭批出禁制令时指出<i>「除非被告被禁制，否则他们对宿舍居民及宿舍作出实质损害及破坏的风险极高。」</i></p>

<p>与此同时，机场出现扰攘和混乱的情况，香港机场管理局亦获法庭批出禁制令，禁止任何人非法及有意图故意阻碍或干扰香港国际机场的正常使用。</p>

<p>在社会动荡和暴力蔓延期间，有相当数量的网民将个人资料武器化，对警察以及持相反政见的人起底。有警务人员及其家人甚至收到恐吓信件，表示会以残暴方法伤害他们。为遏止歪风，律政司司长及警务处处长在二○一九年十月取得禁制令，禁止任何人非法及有意图故意作出此类行为。法庭指出<i>「重复和不断升级的违法行为在情理上是没有可能促进和维持法治」，而「干犯这类罪行的人，称之为『罪犯』也不为过。犯罪活动不会纯粹因为犯事者自以为基于某个特定或可能更崇高的原因行事，便变成不是犯罪活动」</i>。</p>

<p>由于去年针对律师、法官、立法会议员及其他执行司法工作人员的起底行为有上升的趋势，尤其当他们处理涉及二○一九年的案件时，情况必须加以制止。法庭曾经在一宗藐视法庭案件的裁决中指出，「起底」本身可构成犯罪活动。而法庭去年十月颁布针对法官、司法人员及其家属被起底及滋扰的禁制令时，明确指出<i>「法治的关键在于诉讼人和公众能够依赖和信任不偏不倚的法院制度，以及审理任何案件的法官或司法人员均会根据案中证据和适用法律判案。」</i></p>

<p>纵使禁制令已经生效，仍然有人公然违反命令。这些行为对司法工作和法治构成严重挑战。有见及此，律政司向法庭入禀申请就这些藐视法庭个案提控。违法者均认罪并被判罚，包括即时监禁。以下归纳了判决的一些重点：</p>

<p>（一）<b>遵从法院命令对法治至为重要。</b>藐视法庭命令的后果非常严重。故此，违反禁制令而干犯民事或刑事藐视法庭，均以监禁为判刑起点，刑期或数以月计。</p>

<p>（二）<b>刑事藐视法庭对妥善执行司法工作整体构成威胁，并且直接挑战法治。</b>保障司法工作妥为执行是法治的要素，涉及重大公众利益，一般要对藐视法庭者判处具阻吓性的刑罚。</p>


<p>（三）	<b>惩罚和阻吓是刑事藐视案件的主要量刑因素。</b>法庭所判处的刑罚应具有普遍及个人阻吓作用。 </p>

<p>（四）	<b>权利和自由不能脱离实际，定必有责任伴随。</b>任何人在行使自身权利和自由的同时，也须尊重他人的权利和自由。言论自由一定不包括任何侵扰或恐吓、威胁或恫吓的权利。不论政治立场，任何人都应该透过合法和正当的渠道表达意见。</p>

<p>虽然禁制令所禁制的对象是指定类别的人，但法庭的判辞都有一个共通点，就是指出绝不容忍起底行为。政府会制定相关法例，以防止起底，令普通市民的权利也同样获得保障。起底行为不仅侵犯隐私，若为了妨碍或直接或间接威胁他人履行职务或行使权利，更必须被制止。每个人都应联手谴责起底这种不法行为，以维护在《香港国安法》通过后所恢复的治安和秩序。大家自由行使权利之余，亦要尊重他人的权利，社会上所有人都有责任积极捍卫法治。
</p>
		<p align="left">2021年03月28日</p>]]></description>
		<guid isPermaLink="true">/s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210328_blog1.html</guid>
	</item>
	
	
	<item>
		<title>「十四五」规划体现中央对香港坚定支持</title>
		<pubDate>2021-03-14</pubDate>
		<link>/s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210314_blog1.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p>《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纲要）提出保持香港长期繁荣稳定，再一次体现中央对香港的关顾及坚定支持。「十四五」规划是国家的社会经济发展蓝图，同时亦为香港的未来发展定下路向。</p><p>香港在「十四五」规划的功能及地位，应以「一国两制」为前提以互惠共赢为原则，把国家所需与香港所长结合，把祖国支持与自身努力结合，从而把香港的优势加以巩固和提升，与此同时促进香港、大湾区以至国家的长远发展。</p><p>纲要要求保持香港长期繁荣稳定，并需要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针，坚持依法治港，维护《宪法》和《基本法》确定的特别行政区宪制秩序等，同时亦突显中央重视及支持香港巩固提升自身的竞争优势。</p><p>在法律及解决争议服务方面，我欣喜见到纲要提到支持香港建设亚太区国际法律及解决争议服务中心，并支持香港服务业向高端高增值方向发展。律政司正与内地相关部门密切联系，致力在大湾区落实更多有关法律服务的开放措施和新措施，其中最近有两项重大突破有助香港的法律及解决争议服务在大湾区内持续发展，包括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考试以及《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补充安排》（内容可参阅我在一月三日发表的网志<a href="https://www.doj.gov.hk/s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210103_blog1.html">https://www.doj.gov.hk/s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210103_blog1.html</a>）。</p><p>还有2020年12月11日举行的第二次粤港澳大湾区法律部门联席会议通过了「粤港澳大湾区调解平台建设工作方案」，粤港澳大湾区调解平台将促进调解的使用并发挥一个制定标准的角色，目标为促进调解在大湾区的应用。</p><p>这些措施对加强推动香港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业拓展大湾区的市场发挥了积极作用，促进两地融合和专业交流。</p><p>展望将来，我们会致力深化与内地在法律和争议解决服务方面的合作。在前海合作区注册的港资企业最近被允许选择香港法律作为民商事合同适用的法律。我们正积极寻求中央政府支持把措施扩大至整个大湾区。此外，订立有关公司清盘事宜的合作机制正在筹划中，我们正寻求与最高人民法院达成共识，探讨在一些与香港有紧密经济关系的大湾区城市（如深圳）作为试点推出。这将有助提升香港作为提供清盘和债务重组服务的区域地位，并令到民商事司法互助的内容更为丰富。</p><p>为培养更多熟悉两地法律制度的人才，律政司鼓励法律界善用香港特区政府早前推出的大湾区青年就业计划，支持立志在内地城市从事法律工作的本地年轻执业者。除此以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亦安排向在前海工作和生活的合资格年轻法律专业人士提供财政资助。我们相信这些措施将鼓励更多的法律人才把握机会在大湾区城市建立事业。</p><p>除了商事方面，律政司预计在这一个立法年度可以通过《内地婚姻家庭案件判决（相互承认及强制执行）条例草案》，届时，可望减少婚姻或家庭判决的当事人，就同一争议需要在内地和香港的法院分别提出诉讼，节省时间和费用之余，亦减轻他们的精神压力，更重要的是让他们便捷地获得有效的司法济助。</p><p>《香港国安法》落实以来，香港社会由乱及治，社会氛围风清气正，并已经恢复秩序和稳定。我相信，香港现在已经作好准备，充分利用「一国两制」下的独特优势，为国家所需发挥香港所长，同内地优势互补、协同发展。我跟律政司的同事会积极善用及发挥香港在法律及解决争议服务方面的实力，继续巩固香港作为国际法律枢纽的地位，抓紧「十四五」规划带来的机遇，更好融入国家发展大局，为国家的繁荣作出贡献。</p>
		<p align="left">2021年03月14日</p>]]></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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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item>
		<title>为何香港不可被替代</title>
		<pubDate>2021-03-10</pubDate>
		<link>/s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210310_blog1.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p>香港一直是提供国际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的首选地。然而，有媒体提及某些国际企业考虑「将香港从法律合同中剔除」。为了向国际社会再次肯定香港仍然是提供促成交易及争议解决服务的不二之选，亚洲国际法律研究院於二月二十六日举办了一场网上研讨会，邀请了法律界及专业人士阐释为何香港是不可被替代。透过善用科技，研讨会吸引了来自大约58个司法管辖区近1000名人士登记参加。</p><p>事实上，这已非首次有言论揣测香港作为国际法律枢纽的地位。在二○一九年，香港饱受街头暴力阴霾笼罩丶有人散播反中国的言论，亦有报道指企业对选择香港作为法律及争议解决枢纽表示忧虑。为了解情况和面对挑战，律政司於当年十一月在北京举办了以「香港还是不可替代吗？」为题的研讨会，推动香港法律界与内地企业联系。经过真诚的交流，所有参与者均认同「香港还是不可替代」。</p><p>在这次亚洲国际法律研究院的网上研讨会上，来自国际律师事务所及机构的讲者，探讨了香港作为促成交易和争议解决服务中心的重要性。讨论展示香港得以成为国际法律枢纽，是建基於强大的根基，包括稳定的营商环境丶资金自由流通丶低税率及简单税制，最重要的还有稳健的法律制度。</p><p>我亦很荣幸能够透过这个研讨会与世界各地的与会者分享想法，讲解香港会继续向国际商界提供方便营商的法律框架。我们的法律基建包含了久经考验的普通法制丶公开丶透明和独立的司法机关，以及丰富的法律人才。香港的法律素来以可预测和稳定而闻名，在很多国际商业交易中被选用为适用法律。</p><p>香港在「一国两制」下拥有特别的地位，并且为香港带来了独特的优势。香港与内地在二○一九年签订了保全措施安排，是其中一个例子。这项开创新格局的安排容许六间香港合资格申请保全措施的仲裁及争议解决机构，可代表仲裁程序的当事人向内地法院申请保全。作为其中一间合资格的机构，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向内地法院提出申请的仲裁案件争议金额达19亿美元，当中内地法庭已准出达15亿美元的保全金额赔偿。香港是第一个内地以外的司法管辖区能够提供这种服务。</p><p>另一个独特之处是「一带一路」及大湾区带来的机遇。以大湾区为例，在深圳前海注册的香港企业现在可以选择香港法律作为其合同的适用法律。此外，香港律师可通过特设考试获取内地执业资格，在大湾区提供法律服务。这意味着企业能够聘请合资格的香港律师，就大湾区内的商业和投资交易向他们提供触及香港和内地法律的意见。只有香港的律师才能从这项安排中受益。</p><p>香港的法律和争议解决服务享誉国际，尽管未来充满挑战，但国际法律专业人士在研讨会上的经验交流为我们提供了事实与数据，支持香港将在金融和商业活动中蓬勃发展，而人才总是紧随资金流向，香港可继续提供全面的卓越服务，并且是连系全球人才与商贸的理想地点。总括而言，香港拥有完善的金融和法律架构丶商机无限和优秀的专业人才，地位绝不可被取代。</p>
		<p align="left">2021年03月10日</p>]]></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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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title>完善香港特区选举制度让「一国两制」行稳致远</title>
		<pubDate>2021-03-06</pubDate>
		<link>/s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210306_blog1.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     <p>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大）正在审议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落实「爱国者治港」的决定，目的是全面贯彻落实「一国两制」的方针，确保香港保持繁荣和稳定，并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p><p>在任何一个地方，管治权都应该掌握在爱国者手上，由爱国者治理是一项基本准则。邓小平先生在构想「一国两制」时，已指出港人治港的标准必须是以爱国者为主体。因此「爱国者治港」的准则早已包含在「一国两制」的方针内。要更好地落实「爱国者治港」的原则，完善香港特区的选举制度就是当中的关键所在。这样才能够有效维护由《宪法》和《基本法》确立的宪制秩序，让香港继续保持繁荣和稳定。</p><p>过去数年，有些人透过不同渠道宣扬不用守法的意识，甚至反中乱港的思维。在2019年，社会开始充斥着各种暴力破坏的行径，有人甚至公然鼓吹「港独」，激进分离势力通过各类选举进入特区治理架构。这种情况显示香港现行的选举制度存有漏洞，因此有必要采取措施处理相关问题，才能够令「一国两制」得以沿着正确的方向贯彻落实。</p><p>中国是一个单一体制的国家，根据中国的宪制，权力来自中央，香港特区虽享有高度自治，但仍有一些事务属中央事权，包括国家安全和与特区有关的宪制秩序。全国人大作为最高的国家权力机关，根据《宪法》有权制定法律及其他法律文书包括作出决定。而中央经过认真研究后，提出以「决定加修法」的方式来完善香港特区的选举制度。</p><p>第一步是关于「决定」，全国人大按《宪法》、《基本法》及《香港国安法》的相关规定，作出关于完善香港特区选举制度的决定，授权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决定修改《基本法》附件一及附件二。这提供了一个坚实的法律基础，因为全国人大有权力和责任确保「一国两制」得以全面实践。</p><p>第二步是关于「修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授权依法修改《基本法》附件一及附件二，对香港特区实行新的选举制度作出具体及明确的规定，之后由特区在本地法律作出相关修改。</p><p>中央对这次完善香港特区选举制度的主导权，是依据《宪法》、《基本法》、《香港国安法》和相关法律文书，做法切合了中国的宪制秩序，也适用于香港特区，既符合「一国」亦尊重「两制」。</p><p>我会率领律政司的同事致力配合相关政策局完成修改法例的工作，以期尽早落实执行关于完善香港特区选举制度的决定。</p>
		<p align="left">2021年03月06日</p>]]></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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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item>
		<title>提出准确和完整法律论点的责任</title>
		<pubDate>2021-02-06</pubDate>
		<link>/s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210206_blog1.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    <p>由去年开始，有个别媒体一直利用偏颇的字眼来形容律政司在刑事案件中所作出的上诉或覆核。我必须强调，对於法庭判处的刑罚或裁定被告人无罪，律政司会仔细研究相关资料，若发现判刑明显过轻或过重，又或者裁决在法律观点有错误时，律政司是有责任向法庭提出覆核或上诉。</p><p>律政司的检控人员在诉讼过程中，有责任提出准确和完整的法律论点，协助法庭审理案件。就判刑而言，律政司研究包括主控官的报告及法庭的判刑理由等相关资料後，可在合适的情况下按法例作出跟进。一般来说，律政司可作出以下决定：</p><p>（一）根据《裁判官条例》（第227章）第104条向有关裁判官申请覆核其判处的刑罚；</p><p>（二）根据《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221章）第81A条向上诉法庭申请覆核刑罚。申请原因是基於该刑罚并非经法律认可丶原则上错误丶或明显过重或明显不足。</p><p>此外，假若法庭裁定无罪时出现「有悖常情」的裁决（即其所达致的结论或事实裁断是任何明理丶妥为顾及考虑因素并向自己发出适当指示的法庭均不可能达致的），或基於法庭裁定无罪时出现错误法律观点，律政司亦可以在合适的情况下作出跟进，包括：</p><p>（一）在区域法院审理的案件，根据《区域法院条例》（第336章）第84条以案件呈述的方式向上诉法庭提出上诉；</p><p>（二）在裁判法院审理的案件，根据《裁判官条例》（第227章）第105条以案件呈述的方式，向原讼法庭提出上诉。</p><p>律政司去年根据《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81A条提出的刑罚覆核申请有十七宗。在去年经已裁决的十二宗申请中，有十一宗申请得直。就涉及公众活动的案件而言，上诉法庭在其中四宗案件中，重申了黄之锋案的判刑原则，即在处理牵涉暴力的大型非法集会案件时，必须强调阻吓和惩罚作用。上诉法庭亦在其中三宗案件的判案书中，强调「在处理严重控罪的时候，即使犯案者年纪轻，法庭仍必须对惩罚，阻吓及谴责的判刑因素给予适当比重」。判案书亦明确指出：「若基於公众利益的考虑，因严重的罪行或犯罪情况而需要判处犯案者严厉或具阻吓力的判刑，其年轻或个人背景的比重将会极其有限，甚至是微不足道，原因是严惩或阻吓的需要远超过犯案者更生的需要。」</p><p>有部分传媒却忽视律政司在聆讯上提出的理据，甚至法庭在判决书中所陈述的理由，而选择使用偏颇及不能客观地反映事实的字句来作出报道。我绝不认同这种手法，更必须向大家强调律政司一直致力确保检控工作执行妥当，检控人员秉持最高的专业标准处理刑事案件，以同等的尺度，不偏不倚地秉行公义。</p>
		<p align="left">2021年02月06日</p>]]></description>
		<guid isPermaLink="true">/s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210206_blog1.html</guid>
	</item>
	
	<item>
		<title>香港继续作为国际法律枢纽</title>
		<pubDate>2021-02-01</pubDate>
		<link>/s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210201_blog1.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p>经过了二○一九年的社会动荡，《香港国安法》为社会恢复秩序和稳定。香港已经作好准备，充分利用「一国两制」下的独特地位，发挥在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方面的优势，以及把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带来的机遇。我们会继续作为国际法律枢纽，提供促成交易及争议解决服务。</p>

<p>大湾区拥有「一国、两制、三法域」的独特优势，《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肯定了香港的法律制度在「一国两制」下拥有与众不同的有利条件，以及香港在大湾区发展中担当着重要的角色。我们已成功争取率先于二○一九年八月在广东省落实有关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的进一步开放措施，由去年六月起，相关措施更扩展至整个内地，企业及投资者可委聘在内地执业并熟悉普通法的律师事务所及法律执业者。此外，《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于去年八月获修订通过，允许在前海合作区注册的港资企业选择香港法律作为民商事合同适用的法律。这项「先行先试」措施是一项重大突破，意味着逾11 000家在前海注册的港资企业均能受惠。律政司现正积极寻求中央政府支持把措施扩大至整个大湾区。</p>

<p>香港一直是提供国际法律和争议解决服务的主要所在地。香港在仲裁方面拥有领导的地位，可以归功于扎实的根基，与时并进及方便使用的仲裁法例。《仲裁条例》在二○一一年六月生效，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为基础，统一了本地仲裁及国际仲裁的法律框架；我们不时就条例作出修订，以确保香港的仲裁法律紧贴国际最新发展。香港的仲裁服务具灵活性，而且裁决可在超过160个司法管辖区执行，更值得留意的是差不多所有仲裁裁决均能够在内地成功执行。不少备受尊崇的国际机构均挑选香港为其本国司法管辖区以外的首个环球所在地。由于香港在「一国两制」下拥有特别的地位，因此我们能够与内地达成一些突破性及重要的安排，例如二○一九年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p>

<p>我们稳健的司法和法律制度有助巩固香港作为国际法律枢纽的实力。香港的司法独立主要是建基于《基本法》订明的稳固体制之上，即法官享有任期和不受法律追究的保障、不设旋转门制度，重要的是《基本法》第八十五条明文保障司法独立，法院不受任何干涉。所有法官必须按其司法誓言，以无惧无偏之精神，维护法制，主持正义。法官审理案件必须按证据和法律作出裁决，聆讯过程公开，而判决书亦会陈述理由，公众可随时参阅。现任终审法院首席法官明确指出：「任何威胁使用暴力或网上恶意『起底』，试图向法官施加不当压力的行为，既应受到严厉谴责，同时亦是徒然的。」前任终审法院首席法官亦曾多次指出，包括在一月五日会见传媒时强烈否认司法机构受压。</p>

<p>长远而言，香港的固有优势以及在「一国两制」下的有利条件，加上大湾区发展等机遇，将有助进一步巩固香港作为促成交易和争议解决服务的国际法律枢纽，地位无可取替。我们希望社会各界联手加强对外进行推广及解说工作，以澄清任何错误看法和误解。</p>
		<p align="left">2021年02月01日</p>]]></description>
		<guid isPermaLink="true">/s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210201_blog1.html</guid>
	</item>

	<item>
		<title>正确理解《中英联合声明》和英方备忘录</title>
		<pubDate>2021-01-30</pubDate>
		<link>/s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210130_blog1.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p>英国政府公布持英国国民（海外）护照的港人可申请居留签证。大家只要正确理解《中英联合声明》（《联合声明》），就会明白《联合声明》并无任何条款让英方在香港回归袓国后承担任何权责。</p><p>一九八三年七月十二日，中央人民政府提出解决香港问题的十二项基本方针，其后纳入《联合声明》。一九八四年十二月十九日，中英双方签署体现「一国两制」各项基本方针政策的《联合声明》。  </p><p>《联合声明》是中国和英国之间的条约。《联合声明》的条款包括它的三个附件，已存于联合国。虽然《联合声明》序言的结尾部分陈述双方「同意声明如下」，《联合声明》的关键部分，即第一、二及三款（连同附件一）全都是其中一方的单方面声明而并没有提及另一方。第四、五、六款及附件二和三是有关过渡期间的安排，而第七及八款则关于文件的生效和实施。 </p><p>从以上有关《联合声明》内容及性质的观察，可见《联合声明》并无任何条款让英方在香港回归袓国后承担任何权责。国际法院副院长薛捍勤法官于去年十一月十七日举办《基本法》颁布三十周年法律高峰论坛上指出：「香港回归后，采取什么制度，如何实现国家的统一，从国际法上讲，属于中国主权范围内的事务。」 外交部驻香港特区特派员公署前特派员谢锋也在一次演讲中说明：「所有因《联合声明》而产生的在英国和香港之间的法律联系，最迟在中英联合联络小组二○○○年一月一日终止工作时已结束。英国无权再根据《联合声明》对香港提出新的权利和责任主张。简而言之，对于回归后的香港，英国无主权、无管辖权，亦无『监督』权。」 </p><p>《联合声明》的签署，标志着香港问题终于获得解决，树立了和平解决历史问题的典范，奠下中华民族统一大业的坚实基础。正如前国际法院院长史久镛法官所言，《联合声明》「是处理历史上列强强加的、无效的不平等条约的前所未见的方法。这个方式可说是中国在当代国际公法向前发展的过程中，对促进和平解决历史问题的贡献」。 </p><p>在签署《联合声明》的同时，双方亦即时就国籍问题 交换了备忘录。双方交换备忘录反映出彼此在《联合声明》下，对国籍问题的理解。</p><p>英方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备忘录（英方备忘录）开首便指出「联系到今天签订的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联合王国政府声明…」并说明英国政府不会赋予持有英国国民（海外）护照的香港的中国公民居英权。同样地，我国致英方的备忘录开首便清楚表示收悉英方备忘录，并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收到了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一九八四年十二月十九日的备忘录。」及后并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所有香港中国同胞，不论其是否持有『英国属土公民护照』，都是中国公民。」 我国致英方的备忘录并承诺：「允许原被称为『英国属土公民』的香港中国公民使用由联合王国政府签发的旅行证件去其他国家和地区旅行。」</p><p>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为英方备忘录的性质和法律效力，尤其是其关于会否赋予持有英国国民（海外）护照的香港的中国公民居英权的问题。这将取决于它是否构成在国际法中有约束力的单方面行为。</p><p>根据国际法委员会的「适用于能够产生法律义务的国家单方面声明的指导原则」（指导原则），考虑声明的内容，其作出时的所有实际情况及其所引起的反应，公开发表並表明受约束意愿的声明，可能会产生法律义务的效力。在核实验案中。国际法院确认当相关国家声称意图承担法律义务的时候，单方面的行为会具有约束力。</p><p>值得注意的是英国认为英方备忘录的条文具约束力。例如在一九八五年英国下议院二读香港法草案时，时任英国外交大臣贺维爵士指出所建议的、用以修改当时国籍法的权力「基于[《联合声明》]及[英方备忘录]是需要的」。此外，英格兰及威尔斯前总检察长高仕文勋爵在二○○八年的国民资格检讨中认为，若赋予英国国民（海外）护照持有人自动拥有完整的英国公民资格，会违背中英双方在《联合声明》中的承诺，他认为「唯一的办法…是让现时持有英国国民（海外）护照的人拥有完整英国公民资格…但根据意见，这会违背中英双方一九八四年在《联合声明》有关香港前途的承诺…」。 </p><p>特区政府全面配合国家针对英国政府就处理英国国民（海外）护照事宜采取反制措施，并已宣布，不承认英国国民（海外）护照作为有效旅行证件和身分证明，由明日起，英国国民（海外）护照不能用于在香港出入境，亦不会在香港获承认为任何形式的身分证明。</p>
		<p align="left">2021年01月30日</p>]]></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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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item>
		<title>调派往国际机构工作</title>
		<pubDate>2021-01-28</pubDate>
		<link>/s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210128_blog1.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p>在国际机构工作累积经验，对专业、能干和具备见识的法律界来说，是一个促成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因素，亦有助巩固香港作为全球主要国际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中心的地位。因此，律政司积极与国际组织进行磋商，期望为本地公私营机构的律师作出借调安排，让他们在不同的国际法领域培训，获取宝贵的工作经验。</p><p>继二○一九年四月我到访荷兰海牙，以及借鉴了普惠避免及解决争议办公室主任在二○○一年调派往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海牙会议）的经验，我们与海牙会议就借调人员安排取得共识。去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我与海牙会议秘书长Christophe Bernasconi博士在网上签署谅解备忘录，双方就法律专业人员借调计划的技术及行政安排达成协议。我感谢一邦国际网上仲调中心在疫情下为网上签署仪式提供了技术支援。</p><p>这项借调计划是首个恒常安排，让香港公营机构工作或私人执业的法律专业人员在海牙会议常设局短期工作。调派往国际机构工作的安排，一般都局限于政府人员，但我们成功跟海牙会议达成协议，让私人执业的律师也可报名参加，工作为期一般半年至一年，在香港政府的支持下，海牙会议会向成功申请的私人执业律师提供每月港币50,000元的津贴。我衷心感谢中央政府及海牙会议对这项计划的鼎力支持。</p><p>借调计划由现时开始直至二月十八日接受申请，我鼓励本地的律师(具中国籍的香港永久居民)，不论是私人执业、或是在政府或公营机构工作，把握机会增广见闻，获取在海牙会议工作的独特经验。</p><p>现时很多民事、商事、刑事及家事的案件，都有可能涉及多于一个司法管辖区，国际私法确保了相关法律可在跨境层面有效地运作。学习国际私法的知识对从事法律执业会发挥莫大的作用。</p><p>这项计划为香港法律界提供了一条通往国际组织工作的路径，让他们加深对国际私法的认识，与国际法专家交流亦会有助他们扩阔视野。借调人员参与不同项目和亲身体验国际法在全球的发展，可从中锻炼领导能力，对他们日后继续从事法律工作必定会带来裨益。他们同时亦是香港的大使，让国际机构得以接触香港的法律人才，进一步提升香港在国际社会的形象，开拓日后合作的机会。</p><p>不用我多说也知道海牙会议是在国际私法领域享负盛名的全球性政府间国际组织；目前拥有87个成员（86个国家以及欧洲联盟），海牙会议发展和提供范围广泛的多边法律文书服务，由商法和银行法以至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应付全球需要。</p><p>多年来，海牙会议与律政司一直在不同范畴紧密合作。我们乐见海牙会议亚太区域办事处去年年底迁入前法国外方传道会大楼，成为香港法律枢纽的一份子。今次的安排正好标志着海牙会议与律政司作为长期合作伙伴的另一个里程碑。</p><p>在海牙工作，是一个不可多得的经历。国际法院、常设仲裁法院和海牙国际法学院均坐落于建筑优雅的和平宫(Peace Palace)内，而和平宫国际法图书馆更拥有丰富的国际法藏书，对喜欢研究国际法的人来说是绝不可错过的地方。</p><p>有兴趣参与计划的律师，欢迎浏览律政司的专页<a href="https://www.doj.gov.hk/sc/miscellaneous/secondment_programmes_to_international_organisations.html">https://www.doj.gov.hk/sc/miscellaneous/secondment_programmes_to_international_organisations.html</a>，进一步了解相关的资料及申请方法。我们正在与不同的国际组织磋商，期望让香港的法律专业人员获得更多的借调机会。</p>
		<p align="left">2021年01月28日</p>]]></description>
		<guid isPermaLink="true">/s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210128_blog1.html</guid>
	</item>
	<item>
		<title>维护司法独立</title>
		<pubDate>2021-01-17</pubDate>
		<link>/s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210117_blog1.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p>香港的司法制度一直备受重视和国际推崇。香港的案例不时在海外的法学研究和讨论中获引用，一再说明国际法律界信任香港健全和高质素的司法制度。但近来我们的司法制度却因为政治理由而成为攻击目标。</p><p>律政司曾经指出，社会人士有权在法律容许的范围内就法庭的裁决及相关事项发表意见，但肆意对法官作出人身攻击，却绝对不能容忍。当终审法院早前被诬蔑屈服于压力下作出裁决，律政司立即反驳这些恶意中伤司法机构的言论。而当律政司得悉有司法人员遭到恐吓后，亦随即发表声明谴责该等暴行。</p><p>司法独立是社会的基石。维护司法独立不单是法律人员的职责，更是社会上每一个市民的义务。我在二零一八年法律年度开启典礼的演辞已提到：「我有责任确保《基本法》明订的司法独立受到尊重，不会遭任意攻击或批评。我吁请社会各界秉持同一立场。」社会上不同人士尤其作为法律界重要持份者的两个法律专业团体—香港大律师公会和香港律师会，它们分别根据「规章及规则」和「组织章程大纲」，也有责任捍卫司法独立。</p><p>由前年开始，法院设施及司法机构多次受到破坏及恶意攻击，律政司每次均迅速作出回应，以捍卫司法制度。而针对法官及其他执行司法工作人员的起底活动有上升的趋势，我作为公众利益守护者，去年十月向法庭申请禁制令，禁止针对司法人员及其家人的「起底」活动。法庭颁布禁制令的同时，也严厉斥责「起底」的行为，指出「绝不容许公众评论或批评沦为人身攻击，甚至公开鼓励侵犯法官或司法人员或其家人的私隐，或对他们作出烦扰、威胁或企图恐吓的行为」。</p><p>任何违反禁制令的人有机会被视为藐视法庭，普通法所指的刑事藐视法庭，是指蓄意干扰司法工作妥善执行的行为，而相关行为有确实风险会对司法工作的妥善执行构成干扰。藐视法庭包括多种不同的行为：在法庭上作出扰乱聆讯或侮辱司法人员的行为、被法庭传召为证人的人拒绝宣誓作供、在法庭外发布诋毁法院的言论或作出相关行为、发布影响案件的公平审讯的报道、妨碍执行法院命令等等。以上的例子均有一个共通点，就是那些不妥当的行为对破坏司法公正构成真正的风险。刑事藐视的惩罚就是保持公众对香港司法制度的信任，从而维护法治。律政司会客观审慎考虑每宗个案中的行为是否构成以上所指的刑事藐视法庭。以诽谤法院的藐视法庭为例，过往有案件显示藐视法庭者可被判处罚款及监禁。</p><p>我们留意到本港以至海外社会不时有个别人士对一些法庭正在审理的案件发表不当的言论，例如有政客无理地要求我们对被告人撤销控罪甚至立即释放，又或者针对履行检控工作的人员作出不合理的抨击。而这种情况似乎越来越多。对于司法程序尚在进行的案件，我重申不单止是律政司，社会上所有人均不应肆意发表评论，亦即是「回避待决案件」(sub-judice)的法律原则。任何人都应该待法庭作出裁决后，先阅读判辞，才进行客观和理性的讨论，这样就可以消除大家对法庭裁决的一些不必要误解。</p>
		<p align="left">2021年01月17日</p>]]></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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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item>
		<title>发挥香港独特优势以支持和配合国家发展</title>
		<pubDate>2021-01-03</pubDate>
		<link>/s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210103_blog1.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p>二○二一年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十四五」规划）的开局年。「十四五」规划不单是国家在二○二一年至二○二五年的社会经济发展蓝图，同时亦为香港的未来发展定下路向。律政司会充分发挥香港在法律和争议解决服务的独特优势，以支持和配合国家的发展。</p><p>众所周知，粤港澳大湾区（大湾区）发展是中央人民政府的主要政策措施之一。二○一九年二月正式公布的《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为大湾区建设提供指导性方向，并明确支持香港建设成为亚太区国际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中心，肯定了香港的法律制度在「一国两制」下的独特优势。</p><p>大湾区发展为香港带来不少裨益，为不同界别创造庞大机遇，包括已准备就绪迎接这个契机的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律政司正与内地相关部门联系，致力在大湾区落实更多有关法律服务的开放措施和新措施，从而惠及我们的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界别。</p><p>最近有两项重大突破将有助推广我们在大湾区的服务，我们深表欢迎：</p><p>（一）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考试</p><p>其中一项突破是推行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考试，为香港法律界人士调整了在大湾区从事内地法律事务的门槛。</p><p>具有累计五年以上执业经历的香港律师和大律师可报名参加考试，在通过考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粤港澳大湾区）后，可以在大湾区内地九市办理适用内地法律的部分民商事法律事务（含诉讼业务和非诉讼业务），与内地律师享有相同的权利，履行相同的义务。首次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考试已经在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至二十六日期间接受报名，将于二○二一年一月三十日举行。</p><p>（二）《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补充安排》</p><p>另一项重大突破是在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与内地签署《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补充安排》（《补充安排》）。于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一日签订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安排》），由二○○○年二月一日起生效，至今刚超过二十年，就仲裁裁决的相互执行提供了一个简单而有效的机制，并促进双方在民商事法律事务的司法合作。内地与香港特区的紧密合作，取得丰硕成果。</p><p>这次透过《补充安排》就《安排》作出修订，免除目前在《安排》下的限制，允许当事方同时向内地和香港特区的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进一步完善现有的《安排》，符合《纽约公约》的精神。此外，更明确地以明文厘清当事方可以在法院接受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之前或之后申请保全措施；取消了内地仲裁机构的名单要求，使之与《纽约公约》的「仲裁地」概念保持一致；以及更明确地订明在《安排》有关执行仲裁裁决方面涵盖「认可」一词。</p><p>配合二○一九年十月生效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以及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考试，《补充安排》将有助香港的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在大湾区内持续发展。</p><p>除了上述措施，律政司一直希望探讨「港资港法港仲裁」的可行性，容许在大湾区的港资企业在没有「涉外因素」的情况下，订立民商事合同时仍可协议选用香港法律作为合同的适用法律，及约定就合同或案件的争议在香港进行仲裁。事实上，我们很高兴这方面最近在前海已取得进展（注）。我们期望可以将这项措施先扩大至深圳，之后再涵盖整个大湾区。一国两制三法域是大湾区独特之处，若然三地的法律均适用于大湾区，肯定会吸引更多香港与海外的投资进入大湾区九市，创造庞大的机遇。</p><p>香港在「十四五」规划的功能及地位，应以「一国两制」为前提、互惠共赢为原则，加以巩固和提升，从而促进香港、大湾区以至国家的长远发展。律政司为此积极善用香港在法律和争议解决服务方面的实力，融入国家的发展，为国家的繁荣作出贡献。</p><p>现时疫情依然十分严峻，政府严格执行的「外防输入、内防扩散」措施，成效虽逐步显现，但每日确诊个案的数字仍反复不定，因此大家必须继续时刻保持警觉，居家抗疫，才能够有效控制疫情，让香港早日重回发展和健康的道路。</p><p>注：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前海部分规例通过修订（见《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第57条），允许在前海注册的港资企业，在订立民商事合同时，在没有「涉外因素」的情况下，仍可协议选用香港法律作为合同适用的法律。在前海注册的澳资、台湾及外商投资企业，在条例下亦享同样安排。</p>
		<p align="left">2021年01月03日</p>]]></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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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item>
		<title>发展法律科技　与亚太经合组织目标一致</title>
		<pubDate>2020-12-02</pubDate>
		<link>/s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201202_blog1.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p>行政长官在二零一八年的施政报告已经提出发展法律科技，而我在二零一九年的法律年度开啓典礼中，亦指出藉科技提供法律服务是一项重要的发展。律政司继早前建议政府在防疫抗疫基金下设立法律科技基金及新型冠状病毒网上争议解决计划外，在今年的施政报告建议推行「香港法律云端」，以加强业界利用现代科技提供法律和争议解决服务的能力。</p><p>我们积极提倡法律科技，与多个国际组织的目标一致。在国际层面上，我们注意到多个国际及区域组织推广和使用网上争议解决服务，正如联合国大会早在二零一六年已指出，网上争议解决「可协助当事人以简单丶快捷丶灵活和安全的方式解决争议，而无需亲自出席会议或聆讯」。</p><p>此外，亚太经合组织商贸谘询理事会的一项研究发现，多达94％的中小微企认为解决争议是它们进行跨境贸易时面临的最大挑战之一。因此自二零一七年起，亚太经合组织经济委员会一直研究解决跨境贸易争议这个问题。</p><p>由律政司律师担任主席的亚太经合组织经济委员会於去年八月批准了《亚太经合组织网上争议解决的合作框架》（《合作框架》），通过利用网上争议解决方案进行谈判丶调解和仲裁以解决企业间争议，而最终的目标是开发一个网上平台以解决跨境的低价值争议，这项措施对中小微企来说尤其重要。</p><p>疫情爆发後，严重破坏了国际之间的供应链，面对着全球各种抗疫措施，若中小微企因争议纠纷被扣留付款而导致业务损失，严重的现金流问题将从而危及它们的存亡。当传统的面对面解决争议方式在疫情下难以进行，中小微企有迫切需要用一种节省时间和成本的可行方式解决争议。网上争议解决平台正好为企业克服各种地域障碍，节省大量时间和成本。</p><p>香港在四月已经加入了《合作框架》，而越来越多亚太经合组织经济体亦相继加入。亚太经合组织领导人在十一月二十日宣布：「我们认识到需要进行持续的结构改革，以改善人们的经商方式并促进我们人民的经济繁荣，包括强化数码科技能力和技能开发方面的合作以采取数码技术转型，并鼓励使用数码科技解决跨境企业对企业之间的争议。」在六月推出的新型冠状病毒网上争议解决计划，正是根据《合作框架》而设立。</p><p>与此同时，律政司亦继续深入研究促进法律科技发展的措施。我们建议推出「香港法律云端」的主要目的正是为本地法律及争议解决业界提供安全稳妥及可负担的资料储存服务，配合快捷和具成本效益的平台为中小微企解决争议，以展现香港的法律科技能力，紧贴国际的大趋势。</p>
		<p align="left">2020年12月02日</p>]]></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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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item>
		<title>「一国两制」　追本溯源</title>
		<pubDate>2020-11-22</pubDate>
		<link>/s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201122_blog1.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p>继十一月初的香港法律周，律政司在上星期二举办了《基本法》颁布三十周年法律高峰论坛，我们很荣幸邀请了多名熟悉中国《宪法》及《基本法》的知名法律界人士丶专家和学者，分享了他们的真知灼见，令与会者获益良多。</p><p>《基本法》在香港成功落实多年，但仍然有些人不完全理解《宪法》和《基本法》，或是误以为《宪法》在香港不适用，甚至乎忘记「一国两制」的前提就是「一国」，也有些人故意对《基本法》作出选择性的解读，最终引起了很多误解，因此律政司希望藉着论坛让大家追本溯源，正确认识《基本法》。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副主任张勇和行政长官在论坛上分别提到对理解《基本法》的基础时需要「温故知新」和必须「毋忘初心」，我非常认同他们的想法，要融会贯通《基本法》，就必须要理解它的初心，它只有两个目的，而且已经在序言中写得很清楚：「维护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保持香港的繁荣和稳定」。</p><p>张勇主任的演讲让大家清晰理解《宪法》与《基本法》的关系，以及由《宪法》与《基本法》所共同构成的特区宪制基础。他亦重申了中国是单一制国家，因此权力来自中央，而特区的一切权力也是中央授予，这是正确理解「一国两制」的运作。他之後透过法律位阶图讲解了《宪法》丶《基本法》以及特区法律的制度，并细述由国家层面，以至特区及各地方的立法机关。有了这个背景，我们可以循一个正确方向去追本溯源。</p><p>国际法院副院长薛捍勤法官向我们说明「一国两制」对国际法的贡献，由於有「一国两制」这个创新的概念，因此香港得以平稳过渡，顺利回归，中英双方当时以协商的手段和平解决争端，成功处理了历史遗留下来的问题，同时也为国际法实践提供了一个典范。</p><p>在座谈会上，几位法律界专家就《基本法》的立法原意分享了当时的讨论过程以及他们的看法。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主任乔晓阳明确指出了香港的政治体制是行政长官制的概念，并提到《基本法》内有很多条文都是支持行政主导。乔主任亦指出应该如何理解《基本法》的关键所在，容许我再次复述，第一：要始终坚持站在国家立场上来看待基本法；第二，要始终坚持基本法的宪制性地位是宪法赋予的来认识基本法；第三，要始终坚持基本法是一部授权法来把握基本法；第四，要始终坚持基本法的所有规定是有机联系的整体来理解基本法；第五，要始终坚持从「一国两制」的根本宗旨来实施基本法；第六，要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来落实基本法。无论大家对《基本法》的认识有多深，我都鼓励各位重温(<a href="https://www.legalhub.gov.hk/events_detail.php" target="_blank">https://www.legalhub.gov.hk/events_detail.php</a>)当日所有讲者的精辟见解。</p><p>我很高兴论坛令我们有机会回顾《基本法》释法的实践和加深认识特区在「一国原则」下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及国安法在全国的整体情况。与此同时，有「一国」作为基础，「两制」在「一国两制」运作下亦为我们带来莫大的裨益，当中CEPA实现了互惠互利丶优势互补的效用，甚至为法律界开启新机遇，至於司法互助和保全安排更有助提升香港的国际仲裁服务，巩固我们争议解决中心的地位。</p><p>我在此再次感谢所有出席论坛的讲者和嘉宾，不论是亲身出席或是透过网上参与，他们的分享让我们清楚理解《基本法》在香港回归後落实执行的正面发展情况丶探索《基本法》的根源及提高了社会大众正确认识「一国两制」的初衷。继往开来，我更希望大家可以为《基本法》固本培元，让「一国两制」行稳致远。</p>
		<p align="left">2020年11月22日</p>]]></description>
		<guid isPermaLink="true">/s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201122_blog1.html</guid>
	</item>
	<item>
		<title>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决定具备稳固法律基础</title>
		<pubDate>2020-11-14</pubDate>
		<link>/s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201114_blog1.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p>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於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六届立法会继续履行职责的决定》（《811决定》），「第六届立法会继续履行职责，不少於一年」，解决特区政府押後选举而令立法机关出现空缺的宪制问题，但必须注意这只是处理立法机关继续履行职责事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星期三就香港特区立法会议员资格问题作出了决定，特区政府随即根据相关决定宣布四位第六届立法会议员即时丧失立法会议员的资格。</p><p>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决定具备了稳固的法律基础，可以归纳为四点。首先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根据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丶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丶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丶荣誉和利益的行为」以及第六十七条第一项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的规定作出。全国人大常委有责任维护特区的宪制秩序，必须确保延任第六届立法会的议员符合出任立法会议员的法定要求和条件，即拥护《基本法》和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p><p>第二是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和《香港国安法》，从国家安全的层面来维护「一国两制」的体系。一些因宣扬或者支持「港独」主张丶拒绝承认国家对香港拥有并行使主权丶寻求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干预香港特别行政区事务，或者具有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等行为的人士，根本不可能真诚地拥护《基本法》和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没有符合出任立法会议员的法定要求和条件，没有出任立法会议员的资格。</p><p>第三是依据二零一六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於〈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解释》（《第一百零四条解释》）第一条关於出任议员的法定要求和条件，第三条所指的宣誓之後从事违反宣誓行为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作出了决定。《第一百零四条解释》第一条规定「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既是宣誓必须包含的法定内容，也是参选或出任公职的法定要求和条件。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今次作出的决定第一段列出属於违反誓言的行为，一经依法认定，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即时丧失议员的资格。</p><p>最後，议员延任第六届立法会的法律依据来自《811决定》，在这特殊的情况下，全国人大常委会亦有宪制责任处理立法会继续履行职责而引发起议员的资格问题，尤其是他们是否符合拥护《基本法》和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定要求和条件。由於该四人早前报名参加第七届立法会选举时，已经被选举主任根据《立法会条例》裁定他们的提名无效，亦不具备参选立法会的资格，自然也无法出任议员。因此，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议案，决定被裁定提名无效的第六届立法会议员，一经依法认定（包括选举主任根据《立法会条例》所作的裁定），即时丧失立法会议员的资格，所以特区政府根据决定随即作出相关宣布。</p><p>其实大家只要细心想想，若然不是今年出现了一个特殊情况：因押後选举而令立法机关出现继续履行职责事宜而需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811决定》，加上特区政府未有对《第一百零四条解释》进行相关的本地立法，该四人已经在原定立法会选举被裁定提名无效，根本不能参加原定的立法会选举，更谈不上出任立法会议员。因此，特区政府面对这个特殊的宪制秩序的问题，向中央提出请求，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p><p>大家亦必须紧记，中国是单一体制的国家，权力来自中央。当需要处理涉及宪制的问题时，理所当然是由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宪法》行使权力，作出法律决定或制定法律文书，提供具约束力的法律基础。</p><p>《第一百零四条解释》，明确规定必须拥护《基本法》和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及指出宣誓人在宣誓之後从事违反誓言行为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这已经反映了在今次决定的第一及第三点内。自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第一百零四条解释》後，特区政府已在处理本地立法工作，律政司亦一直积极配合，务求令特区政府可以更准确履行宪制责任。</p>
		<p align="left">2020年11月14日</p>]]></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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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item>
		<title>香港法律周打破地域界限圆满结束</title>
		<pubDate>2020-11-07</pubDate>
		<link>/s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201107_blog1.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p>今年的香港法律周与香港法律枢纽开幕礼及「愿景2030—聚焦法治」启动仪式在十一月二日同时举行，标志着律政司在提升香港作为法律丶促成交易及争议解决服务的国际法律枢纽的一个里程碑，并巩固了我们的法治基础。</p><p>香港法律枢纽由前法国外方传道会大楼丶前中区政府合署西座及交易广场二期部分地方组成，提供予知名的法律相关组织使用。国际丶区域及本地组织在前法国外方传道会大楼设立办公室，方便就国际法律进行交流；交易广场二期连接市中心及香港国际机场，为国际争议解决机构提供了一个优越的地点；而前中区政府合署西座则集合了一些本地及区域重要的骨干法律相关组织。连同律政司位於前中区政府合署中座丶东座和部分西座的办公室，这个地域组成了位於香港市中心的一个国际法律枢纽。</p><p>首届法治大会是香港法律周2020的其中一个旗舰项目，讲者分享了他们对完善现有法律援助系统的看法，以确保所有人都有平等诉诸司法的机会；同时，他们分享经验和讲解持续进行能力建设的必要性，以增强司法人员履行职能的能力，例如法庭可善用科技，应对疫情带来的挑战。</p><p>尽管香港仍然受疫情影响，令到香港法律周的体育争议解决会议及调解会议必须改为网上举行，但我们很高兴获悉反应十分踊跃。同时，因为不再受场地或地域所规限，网上举行让我们接触到更多身处香港以至世界各地的群众。</p><p>透过在这个星期内举办的会议，我们了解到该如何进一步探索建立专门的体育纠纷解决方案。</p><p>至於每年都举办的调解讲座，今年的主题是投资争端调解，亦是律政司一直推广的政策。我们在下星期一将会与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及亚洲国际法律研究院合办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第三工作组关於「调解在投资者与东道国间争议解决机制中的应用」的间会预备研讨会，会议也是透过网上进行，如果你已经登记，你身处全球任何角落也只需连接互联网便可以观看。</p><p>我希望香港法律周2020的活动，不单带给大家最新的法律资讯，更为大家构建一个探索合作机会的平台。如果大家有兴趣重温这星期丰富的节目，欢迎浏览香港法律周的专页（<a href="https://www.legalweek.hk" target="_blank">https://www.legalweek.hk</a>）。</p><p>疫情的出现突显了科技的重要性及优异之处，为配合全球趋势，律政司会继续善用科技进一步提升我们的工作效率。</p><p>同时，律政司亦会致力在法律丶促成交易及争议解决服务方面推动法律科技，把握国家发展的机遇，积极参与国家「十四五」规划，建设国际创新科技中心，打造「一带一路」功能平台，投身大湾区建设，以融入国家发展的大局为目标。</p>
		<p align="left">2020年11月7日</p>]]></description>
		<guid isPermaLink="true">/s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201107_blog1.html</guid>
	</item>
	<item>
		<title>推广海事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　配合国家发展蓝图</title>
		<pubDate>2020-10-31</pubDate>
		<link>/s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201031_blog1.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p>香港是全球最繁忙和最高效率的国际海港之一，连接全球420多个目的地。以去年为例，香港港口处理了约1,830万个货柜。香港一直透过有效管治丶政策和措施，巩固作为国际海运中心的地位。国际航运公会选择在香港设立中国办事处，属於首个在伦敦以外设立的海外办公室，是香港致力加强推广高增值海运服务的成果之一，亦印证香港在「一国两制」下享有的独特地位和优势，是吸引国际组织在香港成立办公室的不二之选。</p><p>海运业是一个多元化的行业，涵盖的服务范围非常广泛，对香港的经济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现时面对环球经济因素影响以及周边地区的激烈竞争，除了固有的「硬件」基础建设外，香港亦必须充分利用其他「软件」的优势，例如海事法律服务丶船舶融资丶海事保险等，加上把握国家「一带一路」和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带来的机遇，才能够继续提升香港的地位。</p><p>波罗的海国际航运公会 (Baltic and International Maritime Council，简称「BIMCO」)最近宣布通过《BIMCO法律及仲裁条款2020》，将香港列为四个指定仲裁地之一。这个决定反映香港在争议解决中心的地位获得国际认同，也证明香港已成功跻身世界顶级海事仲裁中心。除了香港海事仲裁协会丶香港船东会和政府不同部门的同事努力不懈推动香港的海事仲裁外，我亦非常感谢以中国船东协会为代表的中国航运业界及以中远海运为代表的中国海运企业，一直支持香港的海事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p><p>BIMCO是一家知名的航运非政府组织，致力於推广全球海运业通用的标准合同。新条款纳入各个仲裁地的相关条文供用者选择合并在BIMCO 的合约内，并包含有关送达通知的有用新规定。我们期望会有更多海事仲裁在香港进行，进一步巩固香港作为国际法律枢纽的地位。</p><p>香港配备优越的基础建设，亦汇聚各种界别的专业人才，包括法律丶金融丶会计丶保险丶运输物流丶航空和航运服务，一直都是亚洲区内首选的物流枢纽。由五十年代起，香港已开始营运本地及国际物流，建立了首屈一指的网络，加上所累积的丰富经验，让香港成为全球货运及海陆空交通线路的交汇点，是一个重要的供应链基地。</p><p>香港同时提供非常全面的海事服务，包括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我们有来自不同专业背景及司法管辖区的仲裁员及律师，当中有不少精通中英文，既了解西方文化，也熟悉内地情况，并具备专业海事知识，在不同范畴，例如船舶融资丶买卖丶海事保险方面，为船东丶租船人及货主等提供高端的海商事法律及仲裁服务。</p><p>众所周知，仲裁是以合同各方当事人的约定为基础的争议解决方式，当事人同意将争议提交仲裁庭，由仲裁庭作终局和有约束力的裁决。在现今环球经济发达的大环境下，仲裁是其中一个解决争议的重要方式。</p><p>香港拥有优越的潜质成为提供高端海事服务的国际枢纽，律政司会继续营造有利海事仲裁发展的环境，与船务和港口运作发挥协同效应，巩固我们的基础，拓展国际市场积极配合国家作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的高速发展。</p>
		<p align="left">2020年10月31日</p>]]></description>
		<guid isPermaLink="true">/s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201031_blog1.html</guid>
	</item>
	<item>
		<title>把握大湾区机遇　拓展法律专业服务</title>
		<pubDate>2020-10-26</pubDate>
		<link>/s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201026_blog1.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p>我十分荣幸出席了深圳经济特区建立40周年的庆祝大会，深圳在过去40年的发展迅速，成绩斐然，令人感到鼓舞。习近平主席在庆祝大会上的致辞提到：「积极作为深入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是国家重大发展战略，深圳是大湾区建设的重要引擎。要抓住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重大历史机遇，推动三地经济运行的规则衔接丶机制对接」。</p><p>自去年公布《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规划纲要》)後，律政司一直积极与内地相关部门保持沟通，反映律政司及香港法律业界的意见和期望，意见也获得中央慎重考虑，展示香港在「一国两制」下所获赋予的独特地位和优势。</p><p>我很高兴得悉刚公布的《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取得内地执业资质和从事律师职业试点办法》（《办法》），容许具五年执业经历的律师和大律师报名考试，年轻的法律执业者可以把握在大湾区的机遇；而由司法部组织法律知识培训，对香港的法律执业者准备考试有莫大的裨益。</p><p>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办法》，说明了试点工作的考试及业务范围等规定。我特别列出了部分与香港法律执业者有关的条文，方便大家掌握内容。</p><p>（一）报名条件：</p><p>＊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br/>＊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br/>＊累计五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合资格律师或大律师。</p><p>（二）考试：</p><p>＊报名参加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考试的香港法律执业者应当参加由司法部组织的有关法律知识培训，经培训後方可参加考试。</p><p>（三）申请执业：</p><p>＊考试合格的香港法律执业者，经广东省律师协会集中培训并考核合格後，可以向广东省司法厅申请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p><p>（四）业务范围：</p><p>＊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粤港澳大湾区）的香港法律执业者，可以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内，办理适用内地法律的部分民商事法律事务（含诉讼业务和非诉讼业务）。</p><p>早在2004年，香港居民便可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即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前称)，而过去合格率不算太理想。但我相信措施落实後会吸引更多香港法律执业者参与，取得内地执业资质为在大湾区投资的企业提供服务，增加香港法律界服务范围，有助拓展香港的专业法律服务。与此同时，企业可以聘用取得大湾区执业资质的香港法律界在大湾区为其提供内地和香港的法律意见，为投资制定稳妥的法律基础，继而让大湾区吸引更多投资，这真正是双赢，是互利互补的最佳体现。</p><p>除此以外，香港在《内地与香港关於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下，已经有多项利便法律业界开拓内地市场的措施，包括合夥联营，以及香港法律执业者（包括大律师）在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的安排等。在大湾区的《规划纲要》下，律政司继续致力加强粤港澳司法及法律交流与协作。</p><p>去年八月，广东省司法厅在公布的《广东省司法厅关於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在广东省实行合夥联营试行办法（2019年修订）》，率先落实在广东省设立的合夥联营律师事务所的进一步开放措施，包括取消香港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的合夥联营律师事务所港方出资比例不得低於30%的限制，以及可以用本所名义直接聘用内地及香港律师等，鼓励更多香港律师事务所在广东省发展。另外，香港法律执业者，包括大律师，在2019年《CEPA服务贸易协议》的修订协议下，可同时受聘於不多於三间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放宽了现时每位律师或大律师只可受聘於一间内地律师事务所的限制，为他们带来更多机遇。</p><p>今年八月《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修订通过，当中第57条允许在前海合作区注册的港资丶澳资丶台资及外商投资企业协议选择民商事合同适用的法律。这项「先行先试」措施是一项重大突破，意味着11,000多家在前海注册的港资企业在订立民商事合同时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包括香港法律。</p><p>律政司正积极探讨和研究在大湾区实施「港资港法港仲裁」的可行性，我们希望在大湾区订立民商事合同的港资企业(Wholly Owned Hong Kong Enterprises,　“WOKE”)在没有「涉外因素」的情况下，可选用香港法律作为合同的适用法律及约定就合同或案件的争议在香港进行仲裁，而不会以无「涉外因素」为由认定选用香港法律或约定在香港仲裁的条文无效。这项措施如果可以成功落实，不单对香港的法律界和商界是一个喜讯，更会吸引更多企业在大湾区投资。</p><p>《宪法》和《基本法》为「一国两制」奠下稳固的基础，「一国两制」为香港提供了独特的地位和优势。早前公布的《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20－2025年）》，提到了推动更高水准的深港合作，以及完善法治领域跨境协作机制，健全国际法律服务和纠纷解决机制。我们必须抓紧机遇，发挥所长，与深圳互补优势，才可缔造双赢。</p>
		<p align="left">2020年10月26日</p>]]></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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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item>
		<title>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七十一周年</title>
		<pubDate>2020-10-01</pubDate>
		<link>/s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201001_blog1.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p>今天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七十一周年的大日子，也适逢是中秋佳节。对上一次国庆与中秋节「喜相逢」，是在2001年。今天大家庆祝国庆，亦祝愿大家有一个平安和健康的中秋节。</p><p>国家经过了七十一年的发展，经济和社会上都产生了巨大变化，取得了辉煌成就。国家在1978年推出政策，实现农业丶工业丶科技和国防现代化，开展了国家改革开放的历程，今天已经成为世界第二大的经济体。</p><p>在国家改革开放的初期，大批港商到内地投资，成为当时国家的对外窗口，输入资金丶人才及管理制度。与此同时，不少香港制造业的生产线北移至珠三角地区，为香港的企业创造了不少的发展机会，亦令香港变成内地与世界市场之间的桥梁，建立和巩固了香港今天作为国际商贸丶物流丶航运丶金融和专业服务中心的地位。</p><p>香港过去一直利用自身的优势融合国家发展，体现了「同发展」丶「共繁荣」，带来的成就有目共睹。现时国家的「一带一路」建设和粤港澳大湾区规划，为香港带来庞大的机遇，香港应当发挥「一国两制」下的独特优势，善用在金融丶法律丶科技等领域的经验，配合大湾区的发展，以及在「一带一路」沿线开拓业务，为香港的经济注入新的动力之馀，更加可以为国家作出新的贡献。</p><p>今年也是《基本法》颁布三十周年，《基本法》以法律把「一国两制」这个伟大构想成功落实，保持香港的繁荣和稳定。律政司正积极筹备「《基本法》颁布三十周年法律高峰论坛—追本溯源」，邀请专家从不同角度讲解《宪法》丶《基本法》以及「一国两制」的关系，希望藉此提升社会对《宪法》和《基本法》的认知。</p><p>在中国人的传统里，国与家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国家是每一个国民的坚强後盾，保障我们可以安居乐业，有安定的家庭才有繁荣的社会，祝愿国家繁荣昌盛，国泰民安。</p>
		<p align="left">2020年10月1日</p>]]></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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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item>
		<title>各司其职　相辅相成</title>
		<pubDate>2020-09-05</pubDate>
		<link>/s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200905_blog1.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p>香港特区的政治体制在过去一星期成为社会上的话题，不少人士及团体都提出了他们的看法，亦有人谈及三权分立，然而，国际上的学术研究对这个概念有不同的理解。我希望藉着这个机会从《基本法》的条文为大家解释香港特区实际的宪制秩序，而不是着眼於一个概念的表面称谓。香港特区的政治体制是以行政长官为首的行政主导制度，行政丶立法及司法机关根据《基本法》在行政主导下各司其职丶相辅相成，目的是维护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保持香港的繁荣和稳定。</p><p>首先，大家必须明白中国是一个单一体制的国家，根据中国的宪制，权力来自中央，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大）根据《宪法》作出决定设立香港特区和通过《基本法》，并透过《基本法》赋权特区履行职责。根据《基本法》第四十三条及第六十条，行政长官既是香港特区的首长，也同时是香港特区政府的首长。行政长官作为双首长，必须按《基本法》赋予的权力履行职责。《基本法》第四十八条清晰指出行政长官的职权是领导香港特区政府丶签署法案丶决定政府政策等，正展现特区架构是以行政为主导。</p><p>其次，《基本法》条文列明行政丶立法及司法机关各有不同的职责，目标都是共同建设香港。根据《基本法》，特区政府负责制定政策及提出法案，有需要时交由立法会制定法律，之後再由政府执行；政府亦负责编制财政预算，由立法会审批；至於立法会议员提出涉及政府政策的法案，则必须得到行政长官的书面同意。显而易见，在《基本法》所制定的政治体制下，行政与立法机关在履行职务上是互有关连，但提出法案的主导权在於行政机关。</p><p>《基本法》赋权特区法院独立行使司法权，包括终审权。有人担心司法独立在香港特区的政治体制下会否受到影响？答案是绝对不会。因为《基本法》第八十五条保障香港特区法院独立进行审判，不受任何干涉，司法人员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不受法律追究。《基本法》同时列明香港特区的法官经独立委员会推荐，由行政长官任命。行政机关在政治体制中虽然享有较大的决策制定权，但必须遵守法律，决定亦可以受到司法挑战，由法庭独立地按法律和证据裁定有关行为是否合法。</p><p>《基本法》保障了司法人员可以不受干预地作出裁决，正如着名的已故前英国首席大法官兵咸勋爵（Lord Bingham）指出，司法独立的意义在於「<em>可以自由决定案件的法律和事实价值，不受任何外部影响或压力，并且公正无私</em>」（注），我们的体制正展现了《基本法》所贯彻的法治原则及司法独立的内涵。</p><p>从香港特区宪制角度正确地理解政治体制，必然会明白我们的架构是以行政主导。大家不应该只着眼於一个概念的表面称谓，而应该从实质上去作出了解，便可以避免一些不必要的争拗。</p><p>注：原文为“<em>independent in the sense that they （adjudicators） are free to decide on the legal and factual merits of a case as they see it, free of any extraneous influence or pressure, and impartial"</em>（见“The Rule of Law" Cambridge Law Journal, 66(1), 二零零七年三月, 第67 - 85页）。</p>
		<p align="left">2020年9月5日</p>]]></description>
		<guid isPermaLink="true">/s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200905_blog1.html</guid>
	</item>
  
	<item>
		<title>容易理解的法律观点</title>
		<pubDate>2020-08-30</pubDate>
		<link>/s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200830_blog1.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p>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在去年资深大律师委任典礼的演辞中列出了六项法治的指标，其中一点是「市民大众可以知悉任何法庭程序结果的理由」。向公众公开发布法庭详列判决理由，正正体现了司法制度的法治精神。</p><p>在年初举行的法律年度开启典礼，我于致辞中强调巩固香港对法治的认识及实践十分重要，并提及一项历时十年的计划提升社会大众对法治的正确理解和认识。计划其中一个短期目标是透过推广、教育及能力建设，加深社会对法治的认识及实践。为达成这个目标，律政司将推出不同的公众教育项目，向各个界别包括普罗大众，宣传正确的法治观念。 </p><p>理性和建设性讨论法庭裁决有助提升社会对法治概念的意识。但有时大家太着重案件的结果，而忽略了阐述判决所涉及的法律和证据基础。只有了解裁决的理据，大家才能够理性地参与社会上的讨论。在香港，司法机构已将判案书上载至其<a href="https://www.judiciary.hk/zh_cn/judgments_legal_reference/index.html" target="_blank">网站</a>。</p><p>不过，判案书很多时都会把法律观点详加解释，因此无可避免篇幅会比较长。案件亦可能涉及很多复杂的问题，既需要事实分析也需要法律说明，当中还包括一些艰涩的法律概念，或会令一些有兴趣阅读判案书的人却步。</p><p>律政司在二零一八年在网站推出了「<a href="https://www.doj.gov.hk/sc/notable_judgments/summary_criminal_cases.html">重要判决摘要</a>」的专页，为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及上诉法庭）和终审法院所颁下的重要判决整理为摘要。我们选取的案件，都是涉及事关重要的法律原则、关乎公众利益，又或是广受社会关注。我们希望这份摘要能够协助普罗大众了解判决的重点之余，还可以让大家理解法官秉行公义时如何作出决定。</p><p>每份摘要都列出案件的简单背景资料、法律争议点以及法庭裁决的要点，但当中绝不会加入任何个人意见，目的是希望大家能够客观地了解法官作出裁决的理据。</p><p>法官的职责是按法律和证据来审理案件，这必须要透过客观公正地考虑整体可接纳的证据和适用法律才能够做到。同样重要的是，大家都应该要避免以偏概全，不应只根据片面之词便妄下定论。相反，在得出任何结论之前，我们应该以理性和客观的态度，虚心和慎重地考虑所有相关因素，以及从不同角度就事件进行分析。</p><p>当然，任何人都会犯错，法官也不例外。在某些情况下，控辩双方需要考虑就裁决提出上诉。当法官在法律观点上犯错、错误地运用酌情权，或由于严重的程序或其他失当而导致裁决不公，律政司便要决定是否对案件提出上诉，或者在刑事案件中以呈述方式提出上诉、或申请复核刑期等。律政司的所有决定都是根据法律原则和法庭程序，以及经过仔细研究整体案情才作出的。</p><p>我们希望「<a href="https://www.doj.gov.hk/sc/notable_judgments/summary_criminal_cases.html">重要判决摘要</a>」可以让大众更了解法律制度的运作，并且对一些与我们息息相关的正确法律原则感到兴趣。我们亦与教育局局长的目标一致，透过向学生灌输《基本法》和法治精神，从而培养他们的正确价值观。律政司在未来会继续推动提升能力建设项目和加强与本地和国际持份者的协作，以达成「法治公义、普惠共享」的目标。</p>
		<p align="left">2020年8月30日</p>]]></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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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item>
		<title>押後选举和立法会继续运作的坚实法律基础</title>
		<pubDate>2020-08-16</pubDate>
		<link>/s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200816_blog1.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p>香港正受到疫情第三波的冲击，为保障公共安全及确保选举的公平和公正，有必要将第七届立法会选举押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作出决定，第六届立法会继续履行职责不少於一年，以解决因选举押後而令立法机关出现空缺的问题。</p><p>当疫情仍然在社区扩散，假若选举如期举行，候选人展开选举工程所引起的群组聚集，必然会增加病毒散播的风险。若禁止群组聚集的规条仍然生效，候选人则不能进行选举工程。当四百万选民同一日前往票站投票，也有机会造成疫情在社区大爆发。长者亦可能基於健康考虑而放弃投票。此外，滞留在内地生活及海外的选民，亦会因边境管制而无法回港投票。</p><p>押後选举一年的原因，包括：疫情不太可能在短期内缓和，重覆使用《立法会条例》第44条不断将选举押後十四天来企图解决问题是不切实际的。第二，将选举押後一年并定出一个具体日期，为各方提供了确定性。第三，选民登记的工作通常需要数个月才能完成，假若在明年初举行选举，那些有资格但尚未完成选民登记的人将无法行使其投票权。第四，立法会行使重要职权，需确保立法会能正常运作，包括在十月至十一月期间商讨行政长官的施政报告，并且在二月至五月期间审批财政预算案，因此押後一年可以确保立法会继续按照周期处理业务。最後，如果在立法会周期中进行选举，现有的立法会议员将无法进行选举工程。</p><p>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决定基於公共卫生和紧急的情况将选举押後，以保障公众利益。《紧急情况规例条例》让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可在这些情况下迅速和有效地立法。基於目前疫情严峻，为公共安全和市民健康起见，以及确保选举能公平公正地进行，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决定援引《紧急情况规例条例》将选举押後一年。行政长官根据《基本法》第四十三条，作为特区首长，并对中央人民政府负责，在七月二十八日向中央提交报告并提出建议。翌日，国务院表示支持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的做法，并同意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p><p>中国是一个单一体制的国家，根据宪制，权力来自中央。当处理涉及国家宪制秩序的问题时，理应由全国人大按照《宪法》规定行使相关权力，而全国人大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作出法律决定或制定法律文书。</p><p>今次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宪法》和《基本法》作出决定，从宪制层面解决香港特区无法自行处理的问题，是以特事特办的方式迅速处理特殊情况。第六届立法会继续运作不少於一年直至第七届立法会任期开始，为特区政府提供具弹性及有坚实法律基础的决定，亦确保了第七届立法会的任期仍然按《基本法》第六十九条指定四年，因此避免修改《基本法》。大家必须紧记《基本法》是一份宪制文件，通常不会因一次的个别情况而修改。今次的决定为这次特殊情况提供了具约束力的法律基础，因此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透过决定解决宪制问题是一个正确和适当的做法。</p><p>香港是一个成熟的法治社会，当特区政府明白到没有权力处理涉及因押後选举而出现的立法会空缺问题，是必须由最高权力机关按中国《宪法》和《基本法》来处理。2018年一宗司法覆核案(HCAL1160/2018)中，法官接纳案中的专家证据，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具有法律效力，对内地及香港特区的政府机关（包括香港法院)具有约束力，并确认香港法院无权裁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是否无效。</p><p>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切合中国的宪制秩序，并适用於香港特区，相关决定既符合「一国」也尊重「两制」。处理因押後选举而引起立法机关的空缺从来不属於特区的自治或管辖范围，无论是政府还是法院都无权处理，因此《基本法》所保留的普通法丝毫不受影响。至於有说法指相关决定突显香港不再行使普通法及《基本法》，这是完全没有事实或法律基础的。出现这些根本性的错误，正好说明我们必须认真和正确理解《宪法》及《基本法》所制定的宪制架构丶目的和解释。</p><p>我们已经妥善地处理好立法会选举及立法机关空缺的问题，大家现在必须同心抗疫，尽快恢复发展经济丶改善民生的工作，让社会稳步向前。</p>
		<p align="left">2020年8月16日</p>]]></description>
		<guid isPermaLink="true">/s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200816_blog1.html</guid>
	</item>
	
	<item>
		<title>向国际和本地推广调解服务</title>
		<pubDate>2020-08-02</pubDate>
		<link>/s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200802_blog1.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p>我早前接受了姚定国律师的专访，与他分享律政司如何在国际及本地进一步推动调解服务，访问今日刊登，欢迎大家前往Kluwer Mediation Blog (<a href="http://mediationblog.kluwerarbitration.com/2020/08/02/interview_with_hksj/" target="_blank">http://mediationblog.kluwerarbitration.com/2020/08/02/interview_with_hksj/</a>) 浏览。　访问内容的中文译本如下： </p><p>在替代争议解决的领域里，调解在解决全球不同规模的争议当中，担当重要角色。香港是亚太区内的调解服务枢纽，很多人都想了解香港可以为调解发展的现在与未来作出甚么贡献。今日很荣幸邀得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律政司司长郑若骅资深大律师，与我们分享调解服务如何透过各项政府计划，在本地及国际得到广泛应用及予以推广。</p><p>郑若骅资深大律师于二○一八年一月六日获委任为律政司司长。她才华洋溢，既是资深大律师，也是特许工程师，更同时为处理复杂的国际商事及国际投资争议的特许仲裁员。</p><p>郑若骅女士是经全球选举成为首位出任特许仲裁学会主席的亚洲女性，亦是「Alexander Lecture」讲座历史上首位女性讲者，令我深表敬佩。她也是世界银行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仲裁员，并曾任世界银行制裁委员会成员。郑若骅女士既拥有坚实的仲裁背景，同时看到以调解方式解决争议，尤其在解决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争议的效益。</p><p><i>姚定国：不如我们由律政司在争议解决方面的工作，特别是有关推广调解成为争议解决的方法开始说起？</i></p><p>律政司司长：你们或许都知道律政司设有调解小组，专责落实我们推广及发展香港的调解服务的长远政策，推行各项重要计划，例如举行不同的推广活动、会议、培训课程，有机会我可以再详细讲解。调解小组亦为调解督导委员会及其小组委员会提供秘书及研究支持，该委员会就香港提倡和发展调解提供意見，</p><p>调解小组同时要肩负起持续发展香港调解服务的工作，促进使用香港调解服务以解决本地及国际纠纷，并在大湾区推广调解更广泛的应用。小组的职能，与律政司推动香港成亚太区国际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中心方面的工作，可谓相辅相成。</p><p>二○一九年一月，直接隶属律政司司长的普惠避免及解决争议办公室成立，加强统筹和实施律政司在避免及解决争议范畴中一直推行的多项措施。办公室与其他司法管辖区和国际组织磋商和签订合作或伙伴安排，亦在香港举办重要国际盛事和活动，并支持或鼓励该等盛事和活动在本港举行，以及在海外举办能力建设和推广活动，以提升香港在促成交易和解决争议方面的国际形象。调解小组是为办公室提供支持的其中一员。</p><p>最近，我们为了「愿景2030 — 聚焦法治」的十年计划，在普惠避免及解决争议办公室下成立了法治组。透过与青年、律师及学者等持份者的专业交流、研究及能力建设，我们希望「愿景2030 — 聚焦法治」十年计划可以加深香港社会对法治概念及其实践的认识，促进国际法治发展，以及维护香港繁荣稳定及持续发展。</p><p><i>姚定国：我对律政司在推广调解及其他争议解决的方法特别感兴趣。我相信二○二○下半年将会有很多推广调解在不同层面应用的活动，可以为我们介绍一下这些活动，以及如何惠及调解员和有关人士，尤其来自海外的参加者？</i></p><p>律政司司长：「法律枢纽」网站（<a href="https://www.legalhub.gov.hk/" target="_blank">www.legalhub.gov.hk</a>）已载有促成交易和争议解决服务相关活动的详细资料。让我在此介绍当中几个重点活动。</p><p>律政司今年下半年将正式展开「愿景2030 — 聚焦法治」十年计划。这项计划旨在透过研究、持份者互相合作和能力建设探讨法治的各个元素，推广对法治的正确理解和认识，从而在本地以至国际层面促进共融和公平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首届法治论坛将于十一月二日举行，为今年的香港法律周揭开序幕，接着是一系列的会议及研讨会，本地及国际知名讲者将会就法律及争议解决的议题分享其真知灼见。</p><p>法律周的其中一个焦点就是在二○二○年十一月六日举行的调解会议。自二○○七年首届调解会议开始，我们一直举办这个双年活动。今年，国际和本地的杰出讲者将获邀就各个调解议题，包括体育调解、联合国调解公约，以及国际投资争端调解，进行讨论。</p><p>另一个重要活动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贸法委）第三工作组间会。自二○一七年，第三工作组一直推动有关投资者与东道国间争议解决机制的改革工作。更广泛使用投资调解深受第三工作组支持。为推动投资调解作为投资者与东道国间争议解决改革的一个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将于十一月九日及十日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举行间会。这将是联合国贸法委工作组首次在本港举行会议，同时因应疫情，这很可能是第三工作组间会首次以在线和现场的混合形式举行。</p><p>来自六十个联合国贸法委成员国、观察员国家和组织的代表，以及投资者与东道国间争议解决范畴的国际组织代表、专家和学者，将会出席间会。间会首日将会是专家小组的公开会议，探讨投资调解的创新议题，欢迎国际调解员加入分享见解，以及和其他代表交换意见，促进就投资调解的国际规则制定。</p><p>谈到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争议解决，我们将继续与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及亚洲国际法律研究院合办投资法及国际投资争端调解技巧培训课程，今年已是第三年举行。过去两届课程在二○一八和二○一九年举行，参加者的反应非常正面，令我们深感鼓舞。本地及外地的持份者、政府官员、律师和调解员，均欢迎参加这个由国际级导师主讲的培训课程，从中获益。</p><p>新型冠状病毒病的疫情为全球带来严峻挑战，我们预期相关的争议亦会增加。最近政府公布的其中一项措施，与争议解决界别有密切关系，就是在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展开的新型冠状病毒网上争议解决计划。计划目的是提供快速而且具有成本效益的方法，包括调解，以解决全球和本地因疫情引起或相关的争议，尤其是涉及受疫情影响或重创的中小微型企业的争议。一邦国际网上仲调中心将会在计划下，为公众和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就争议款额不超过五十万元的案件，提供网上争议解决服务，收费低廉。计划详情可参阅<a href="https://www.ebram.org/covid_19_odr.html" target="_blank">www.ebram.org/covid_19_odr.html</a>。</p><p><i>姚定国：听闻律政司在本港设立法律枢纽，你可否为我们介绍，以及讲解其设立原由？</i></p><p>律政司司长：依据推动香港成为亚太区国际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中心这个政策目标，政府致力将在前中区政府合署西座的部分地方及前法国外方传道会大楼的地方分配给法律相关组织便用。连同律政司位于前中区政府合署中座、东座和部分西座的办公室，该处将成为位于香港市中心的法律枢纽。</p><p>已确认应邀进驻法律枢纽的法律相关组织，涵盖本地、地区性及国际性的不同著名组织，专注于不同的法律或争议解决服务或职能，反映本港作为理想的促成交易和争议解决枢纽的地位。</p><p>法律枢纽有助吸引具国际视野的法律及争议解决业界人才来港，并提供一个在亚洲的解决争议或扩展业务的主要平台。</p><p><i>姚定国：香港作为领先的国际解决争议中心 ，定希望吸引更多人到来进行调解以及其他方式的替代争议解决。你认为香港有何优势，可以吸引国际调解员来港工作？</i></p><p>律政司司长：香港就调解服务提供健全的法律框架。在规管方面，我们设有《调解条例》使调解通讯得以保密，以促进更广泛地使用调解來解决争议。香港亦是亚洲首个订立《道歉条例》的司法管辖区，目的是提倡和鼓励作出道歉，以期防止争端恶化，和促进和睦排解争端。</p><p>同时，司法机构也十分支持调解。他们肯定调解是普遍采用的替代争议解决方式之一，而且合乎经济效益。司法机构就此发出实务指示，鼓励各方在提出诉讼前先尝试调解。司法机构并设立了综合调解办事处，协助诉讼各方了解调解的性质，以及调解能如何帮助他们解决彼此的争议。</p><p>在资历评审方面，我们设有香港调解资历评审协会（调评会），作为对香港调解员进行资历评审的单一机构。然而，调评会的资历评审并非强制规定，其他司法管辖区的调解员亦欢迎来港进行调解工作。</p><p>你也会留意到香港为本地与外地调解员提供大量调解工作的机会，例如在《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的投资协议下设立投资调解机制，以协助解决投资者与内地或香港相关部门或机构之间的投资争端。CEPA投资调解机制设立后，我们着手为亚洲区建立投资调解员团队。如前所述，我们与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及亚洲国际法律研究院合作，举办投资法及国际投资争端调解技巧培训课程。</p><p><i>姚定国：最后，你对年轻的调解员有何赠言？</i></p><p>律政司司长：我希望与他们分享四个以I字为首的英文字：Inclusive（共融）、Informative（信息）、Innovative（创新）和Interactive（互动），这正是去年十一月举行的首届香港法律周的主题。</p><p>Inclusive（共融）：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上体现共融，是调解员的特质。他们能够接纳和尊重来自不同背景、传统和文化的各种意见和想法。</p><p>Informative（信息）：调解员必须掌握调解技巧，充分认识所需处理的业务或争议的类型。</p><p>Innovative（创新）：具备多角度分析问题的能力，能够跳出框框制定创新的解决方案，以照顾各方的利益，是调解得以成功的关键。</p><p>Interactive（互动）：掌握有效的沟通技巧，是推动彼此理解的要素。积极聆听有助了解争议的性质，从而协助争议各方达成协议。透过以公平的态度鼓励各方提出疑虑和发表意见，打破隔阂，有助达致双赢方案。</p><p>第二届香港法律周将于十一月举行，届时将会举办各式各样的能力建设活动。你可以从法律枢纽网站获取最新信息（<a href="https://www.legalhub.gov.hk/" target="_blank">www.legalhub.gov.hk</a>）。</p><p><i>姚定国：谢谢司长在百忙中拨冗与我们详谈调解和相关议题，我们十分荣幸与感谢。</i></p>
		<p align="left">2020年8月2日</p>]]></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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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item>
		<title>律政司积极协助法律界面对困境</title>
		<pubDate>2020-07-12</pubDate>
		<link>/s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200712_blog1.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p>最近疫情似乎有急剧变化的迹象，我们的日常生活或多或少都会受到影响。同心携手是一种有效方法去抗疫，但我更认同联合国秘书长早前在世界卫生大会上所说，除了需要相互支持外，更需要团结一致。各地都应该采取更好的协调工作，若想更有系统地处理货物及服务的供应，我们更加需要进一步由相互支持步向团结一致。</p><p>就像我早前在一个网上研讨会（<a href="https://spblegalforum.com/en/Video_Addresses" target="_blank">https://spblegalforum.com/en/Video_Addresses</a>）指出，香港处理疫情的措施可以归纳为「识别化、策略化、合法化、振兴化」。现在面对疫情第三波，我们需要调整和更新策略以减轻损害，并要预备迎接新常态。</p><p>在出入境管制措施中提供豁免是其中一项策略，律政司早前已推出了为合资格的法律执业者、仲裁员或调解员提供豁免强制检疫的机制（<a href="https://www.doj.gov.hk/sc/community_engagement/announcements/20200519_sjo1.html">www.doj.gov.hk/sc/public/20200519_sjo1.html</a>），最近更扩大豁免机制，进一步协助法律及争议解决业界处理重大商业交易的相关工作，让多一些业界人士受惠。这样可以避免延迟相关程序，另一方面，由于现时很多上市工作都与内地有关，这项措施亦有助香港继续成为内地企业筹集资金的中心。</p><p>第二轮「防疫抗疫基金」下设立的「法律科技基金」，资助合资格的律师事务所及大律师办事处购买或提升信息科技系统，以鼓励善用科技提供法律服务来配合法庭程序一般延期的安排。现时已接获超过290份申请，由于司法机构公布了扩大使用视像会议设施，有律师希望用多一点时间来预备申请，因此我们将基金的截止申请日期延至七月二十六日，亦让他们在购买信息科技设备时，可以考虑司法机构推出的「综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统」（透过电子模式处理与法庭有关的文件和进行付款）这一个因素。</p><p>由一邦国际网上仲调中心管理的「新型冠状病毒网上争议解决计划」（<a href="https://www.ebram.org/covid_19_odr.html" target="_blank">www.ebram.org/covid_19_odr.html</a>）已正式推出，让争议双方通过网上平台进行谈判、调解及仲裁，解决与新型冠状病毒相关的争议。这项计划便捷、具成本效益，将会成为我们社会的新常态，既有助纾缓法院民事索偿的案件量，同时亦为调解员和仲裁员（包括他们的学徒）带来就业机会。</p><p>疫情造成了史无前例的冲击，政府有必要采取果断的措施防止情况恶化。律政司会一直留意法律及争议解决业界的需要，以提供适切的支持。大家对疫情必须提高警惕，但亦要对日后为全球带来的转变做足准备。</p>
		<p align="left">2020年7月12日</p>]]></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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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item>
		<title>律政司司长介入私人检控的权力</title>
		<pubDate>2020-06-16</pubDate>
		<link>/s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200616_blog1.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p>私人检控这个话题最近引起了传媒的兴趣。我注意到有一些私人检控的法律程序据报已经展开，我会避免详细评论案件，但我希望向大家简单讲解有关私人检控的基本原则。</p><p>在以前未有公共架构负责检控事宜的时代，私人检控是很普遍的做法，虽然现今已设有检控部门，但一般市民仍继续有权提出刑事检控。过去10年，律政司只是获悉很少量私人检控的案件，律政司司长亦曾经介入。但近期有些人运用私人检控，因此我们有必要适当地去理解相关程序和原则，以免司法程序被滥用，而导致浪费资源和损害刑事司法制度。</p><p>现时没有明显的规则规管适用于私人检控的法庭程序，《检控守则》内有一些指引，但并非代表所有法律或相关法律原则。现时的做法是，申诉人根据案件向法庭呈交证据，以供法庭考虑是否向被告人发出传票，以展开私人检控程序。但并没有既定程序说明是否必须要召开聆讯、或必须通知律政司有关检控、批准律政司作为观察员或容许律政司陈情。现时一贯的做法是假如安排聆讯，只会由申诉人单方面出席。 </p><p>不过，申诉人一般而言是无权向警方索取供词或其他调查材料。若申诉人打算行使提出私人检控的权利，申诉人需要承担搜集证据的责任。</p><p>裁判官在考虑是否发出传票时，必须确定相关指控是否在法律上构成罪行，而构成罪行的必要元素表面看来是否存在。换句话说，法庭要按呈堂证供决定是否有表面证据。表面证据是指假设法庭信纳所有证据，有关证据足以让合理及获适当地引导的陪审团会裁定被告人罪成。</p><p>裁判官经过相关程序处理私人检控的申请后，会决定是否发出传票予被告人以述明申诉，并传召被告人在指定日子出庭应讯，就申诉或告发作出答辩。法律没有规定裁判官须就发出传票的决定作任何书面裁决理由。</p><p>不论律政司将会采取甚么行动，裁判官的决定是可以被司法复核的。</p><p>《裁判官条例》第14条（1）订明：「凡并非代表或当作代表律政司司长的申诉人或告发人，可按其意愿，无需事先获得许可，亲自或由其代表律师进行与申诉或告发有关罪行的检控，但在裁判官席前审理的法律程序的任何阶段中，律政司司长可介入并接手进行有关法律程序，且可在第104条所定申请复核的时限内，为了申请复核或成为复核中的一方而介入。」</p><p>第14条（2）指出，自律政司司长介入日期起，律政司司长须被当作代替申诉人或告发人而成为法律程序或复核的一方。</p><p>裁判官发出传票后，律政司司长有权在任何阶段介入私人检控程序并接手进行检控。律政司司长可以阻止私人检控继续进行（以撤回传票、拒绝签署控罪书或公诉书等方式）、或介入并继续检控、或让私人检控继续进行。简单来说，律政司司长有权撤回检控，申请永久搁置程序或不提证供起诉被告人。</p><p>律政司司长有责任仔细考虑一系列的因素以决定是否接管私人检控，以及接管后的行动。《检控守则》已列出一些律政司要考虑的因素，过去亦有案例提供了一些重要的原则。</p><p>同样地，律政司司长的决定亦有机会被提请司法复核。</p><p>提出私人检控的权利是普通法制度下重要的一环，但这项权利有机会遭人滥用，我们不应容忍有人提出毫无事实根据甚至琐碎无聊的私人检控，或可能怀有不恰当动机或基于政治因素而提出私人检控。</p><p>根据《基本法》第63条，律政司有宪制责任主管刑事检控，若我们认为私人检控没有合理定罪机会、违反公众利益、基于不恰当动机而提出或构成滥用程序等，我们有责任介入并停止相关的法律程序。律政司亦有责任邀请法庭行使酌情权，搁置构成滥用程序的聆讯。</p><p>在以下情况会看到程序可遭滥用的后果：私人检控的检控者提出达到表面证据标准的材料，法庭发出传票和提出起诉，但如果检控者在聆讯中未能举证达致毫无合理疑点令被告人获判无罪，基于「一罪不能两审」的原则，被告人不能再就相同罪名被起诉。因此，单纯为加快起诉可能会适得其反，甚至带来不公平的结果，正是如此，律政司司长有权介入，以维护司法公义。</p><p>再者，若申诉人提出没有理据的私人检控并被裁定败诉，申诉人有可能需承担被告人的讼费。若检控是恶意地提出，申诉人更有可能需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并向被告人赔偿。而案件引起的司法复核也会带来讼费的责任。</p><p>律政司一直致力确保刑事检控程序各阶段所作的决定都是公平、公正和一致，检控程序中任何错误的决定都会破坏市民对刑事司法制度的信心，因此，律政司会保障私人检控的权利，但必须防止不必要或不合理的检控，要在两者之间取得平衡，这一项责任至为重要。</p>
		<p align="left">2020年6月16日</p>]]></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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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item>
		<title>从法律层面再次解释国安法</title>
		<pubDate>2020-06-14</pubDate>
		<link>/s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200614_blog1.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p>很多人向中联办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国安法条文的工作表达了意见，部分团体亦就此发表公开信。我留意到有其中一个法律团体在上星期五再次发出公开信，当我们尝试了解它所提出的观点时，必须要从香港整体的法律及宪制架构来分析，同时亦必须理解《决定》和将会推出的法律条文的背景和性质。</p><p>根据全国人大在5月28日通过的《决定》第六条，经征询基本法委员会和香港特区政府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将这套全国性法律列入《基本法》附件三，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布实施适用于香港，同时它亦成为《基本法》附件三的一部分。</p><p>中华人民共和国有两套法律制度：成文法和普通法。对于要求属全国性法律的国安法的法律条文全部依照香港普通法的法律行文是不合理和不切实际的。但当然法律条文必须行文清晰和明确。</p><p>我过去亦曾经解释，内地成文法制度和香港普通法制度拥有一些相类似的特点，包括追溯力、假定无罪的原则、举证的责任、证据的标准及法律清晰的要求等。国务院港澳办副主任张晓明在6月8日的《基本法》颁布三十周年网上研讨会上，亦同样作出说明。大家可以在此（<a href="https://webcast.info.gov.hk/revamp/sim/video/0000000826_mp4.html" target="_blank">https://webcast.info.gov.hk/revamp/sim/video/0000000826_mp4.html</a>）观看张晓明副主任和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副主任张勇的发言。</p><p>至于有人提出日落条款这个说法，其实全国人大常委会是有权经征询基本法委员会和香港特区政府的意见后，对《基本法》附件三的法律作出增减，因此建议设立日落条款实在是多此一举。如果想正确地进行讨论，大家必须紧记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国安法是全国性法律、是从国家层面提出法律框架和执行机制。5月28日所通过的《决定》第三条，强调香港特区应当尽早完成《基本法》规定的维护国家安全立法。在香港通过的法律是处理从特区层面的部分危害国家安全的问题，不一定足以处理影响全国14亿人民的国家安全事宜。</p><p>总括来说，全国人大5月28日通过《决定》，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国安法，并列入《基本法》附件三公布实施，完全是基于宪制和法律理据。香港面对的情况，再加上有一些国家就国家安全立法发表不恰当的言论，更加印证有必要就此立法。《决定》明确写出：「为了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坚持和完善『一国两制』制度体系，维护香港长期繁荣稳定，保障香港居民合法权益。」因此，国安法只是为了防范、制止和惩治极少数危害国家安全的违法分子，以维护香港的繁荣稳定，让「一国两制」行稳致远。</p>
		<p align="left">2020年6月14日</p>]]></description>
		<guid isPermaLink="true">/s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200614_blog1.html</guid>
	</item>
	<item>
		<title>从宪制秩序正确理解国家安全法律</title>
		<pubDate>2020-05-26</pubDate>
		<link>/s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200526_blog1.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p>刚过去的周末，大家在铜锣湾及湾仔一带又再次目睹充斥着暴力破坏，有些人利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大）将审议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草案）（《决定》）作为藉口进行示威。更令人忧虑的是，有人故意错误地声称《决定》践踏了「一国两制」和违反《基本法》。</p><p>或许大家会先问，全国人大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是否有权力制定法律及其他法律文书？答案非常简单：「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第五十七条和五十八条，全国人大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的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制定法律和其他法律文书。</p><p>大家都清楚知道《决定》是根据《宪法》第三十一条丶第六十二条（二）丶（十四）和（十六）以及《基本法》相关条文作出。根据《决定》第六条，全国人大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适用於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维护国家安全法律。</p><p>第二个问题是有关权力是否涵盖国家安全？答案同样十分清晰：「是」。国家安全关乎到全国人民及国家的整体利益，全属中央事权，从来不属於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自治范围之内，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因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国家安全法律是符合《基本法》第十八条（三）「国防丶外交和其他按《基本法》规定不属於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的法律。」</p><p>第三个问题是《基本法》第十八条（三）与第二十三条的关系。首先，大家必须理解《基本法》第十二条指出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於中央人民政府；而《基本法》第二十三条则说明香港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与国家安全有关的指定行为。就第二十三条的目的以及条款的普通解释而言，获授权并不会排除中央为维护国家安全而进行立法。</p><p>中央对所有地方行政区域的国家安全负有最终的责任，大家都必须要认清这个基础。当授权者对获授权者作出授权後，并不代表授权者放弃或减少任何责任和权力。因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国安法制定为全国性法律，列入《基本法》附件三，并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布，做法符合《基本法》第十八条（三）并且与第二十三条没有冲突，这是任何一个常人都会得到的结论。</p><p>基於上述的理由，《决定》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全国性法律是依据《宪法》和《基本法》来贯彻「一国两制」方针。</p><p>即将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丶并列入《基本法》附件三以及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布的国家安全法，细节现时尚未公布，因此并不适合作出任何无谓的揣测。但不幸地，有些说法无理批评《决定》，并将订立港区国安法说成等同「破坏一国两制」，这种主张在法律层面上站不住脚。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采用的程序合乎法律要求，有根有据，并切合香港特别行政区现时的情况。</p><p>《决定》及相关《说明》已清晰指出，全国人大会根据法律和「一国两制」方针作出决定，并切实保障香港居民的合法权益。将《决定》提交全国人大是符合《基本法》的原则，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依据《宪法》和《基本法》贯彻落实「一国两制」，来处理我们的国家内部事务。</p>
		<p align="left">2020年5月26日</p>]]></description>
		<guid isPermaLink="true">/s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200526_blog1.html</guid>
	</item>
	<item>
		<title>维护国家安全</title>
		<pubDate>2020-05-24</pubDate>
		<link>/s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200524_blog1.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p>香港经历了社会动荡，暴力不时发生，更甚者有人竟然鼓吹独立。面临国家安全局势更加日趋严峻，但特区行政立法机关难以在一段可见时间内自行完成维护国家安全有关的立法，有见及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大）从国家层面进行改善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特区政府已清楚表明支持全国人大的决定，我希望藉此解释相关法律文书当中所涉及《宪法》和《基本法》的依据。</p><p>首先，全国人大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的国家权力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特别是第六十二条，全国人大有权制定法律及其他法律文书包括作出决定。例如，香港特别行政区便是在根据《宪法》第三十一条所作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於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决定」下，在一九九零年四月四日设立。全国人大根据《宪法》第三十一条及第六十二条（十四）通过《基本法》成为全国性法律。</p><p>由全国人大审议有关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草案）（《决定》），以及相关的《说明》已经公布。该《决定》是根据《宪法》第三十一条和第六十二条（二）丶（十四）和（十六）以及《基本法》相关条文所作出。《宪法》第三十一条订明：「<i>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以及「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i>」。《宪法》第六十二条（二）丶（十四）和（十六）则订明全国人大行使下列职权：<i>「监督宪法的实施」丶「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以及「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i>。</p><p>这些条文清晰说明全国人大有权就香港特别行政区作出决定，以确保《宪法》适当实施。全国人大会根据《宪法》作出决定，并正如有关《说明》及《决定》清楚指出，会贯彻「一国两制」方针。按照《宪法》，全国人大可以授予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相关职权制定法律，这正是《决定》第六条所指的情况。</p><p>有人质疑人大常委会是否可为香港特区就国家安全进行立法，这些质疑完全是毫无根据。国家安全从来不是香港特区的自治范围，事实上这从来不单是香港的事务，国家安全影响全国十四亿人民，显然是属於中央事权。当国家领土完整面临威胁丶分裂或颠覆，同时又欠缺法例可以妥善防范丶制止及惩处，中央自然关注，并向全国人大建议就此作出《决定》，制定适用於香港特区的全国性法律。有关法律是《基本法》第十八条（三）下，属「国防丶外交和其他按《基本法》规定不属於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的法律」。	</p><p>是次全国性法律所针对的四个范畴，分别是分裂国家丶颠覆国家政权丶危害国家安全的恐怖活动，以及外国和境外势力的干预，这些行为，任何国家都会视之为核心国家安全范畴，所以全国人大认为必须在国家层面作出《决定》，以制定全国性法律，从而列入《基本法》附件三，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布。</p><p>《决定》第三段明确指出，维护国家主权丶统一和领土完整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制责任。香港特别行政区应当尽早完成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的维护国家安全立法。</p><p>香港特区政府获授权订立国家安全法的同时，并不影响中央在国家层面为维护国家安全立法的权力。而事实上，香港至今仍未成功就此立法。</p><p>没有国，哪有家，维护国家安全是每个国民的责任。这是常人都会同意的基本原则。盲目诋毁与国家安全相关的法律亦绝不理性。我们是时候面对维护国家安全立法需要的问题，由於特区政府无法完成，在国家层面进行工作完全是合情合理。</p><p>我希望以上的解释能够让市民明白未来两步的法律基础：《决定》须由人大通过；人大常委会制定全国性法律，从而列入《基本法》附件三，并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布。</p>
		<p align="left">2020年5月24日</p>]]></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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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item>
		<title>洁身自爱　远离暴力</title>
		<pubDate>2020-05-09</pubDate>
		<link>/s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200509_blog1.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p>在过去大半年发生的社会动荡，有不少人涉嫌触犯不同的罪行被拘捕、检控和定罪，当中包括有年轻人和学生。最近警方搜获一批爆炸品和化学品，假如被不法分子利用，后果实在不堪设想。或许有人误以为使用暴力手段是可以达成目的，但我希望他们明白，任何违法的行为，最终都会带来法律后果。</p><p>大家从媒体的报道，都会知悉有一些未成年的青少年或学生有份参与违法活动，有些甚至乎作出暴力行径，这种情况确实令人担忧，他们除了有机会危及自己或别人的人身安全外，更会被拘捕和检控，一旦罪名成立，就会留有案底，必定影响他们日后升学及就业的前途。</p><p>有些人误以为年轻人犯罪只会被警司警诫，不会留有案底，但其实警方在衡量是否施行警司警诫时，是需要详细考虑多项因素，包括：他们在犯案时是否仍然未成年（18岁以下）、所干犯罪行的严重性、是否自愿及明确地认罪，以及是否有悔意等。因此，并非所有犯案的青少年均符合警司警诫的条件。</p><p>此外，签保守行为这项安排亦经常被人提及，但其实这命令只适用于初犯者及轻微罪行的个案，而且须由法庭批准，犯罪者需要在公开聆讯中承认所犯过错和接受告诫，然后向法庭承诺守行为。法庭若其后发现他们不遵从签保令，是有权判处他们监禁作为惩处的。而且，控方决定是否接纳签保守行为时，亦必须考虑一系列的因素，包括：犯罪者的年龄、犯罪纪录、犯罪者对有关罪行的态度，例如是否愿意悔改等。</p><p>对于有意见认为律政司应该以公众利益这个因素，向年青的犯案者撤销控罪，我必须强调，律政司一直都是严格按照证据、适用法律和《检控守则》作出每一个检控决定。《检控守则》（第5.9和15.4段）已列明检控人员在处理涉及少年犯的案件时须就公众利益所考虑的因素，包括罪行的性质、严重程度、犯案者过往的犯罪纪录、有否与执法机关合作或表现悔意及可供法庭选择的判处刑罚等。律政司必须按既定程序处理检控事宜，检控人员不能随意动用公众利益作为撤销控罪的理据。</p><p>律政司在考虑使用以上处理案件的方法时，都必定要根据每一宗案件的案情仔细客观分析，再按相关原则作出决定，绝不能单靠犯案者的年龄这一项因素。所有犯案者的法律代表除了有责任告诉他们的法律权利外，同时亦有责任提醒他们所面对的法律后果和以上各项安排的考虑因素。</p><p>正如迪普洛克大法官（Lord Diplock）指出：「接纳法治作为宪法原则，要求公民在采取任何行动前都应该能事先知悉随之而来的法律后果」。任何人用违法行为来达成目的，他同时亦必须要预备承受法律责任，因此我希望大家，特别是年轻的一辈，要建立独立思考和判断能力，凡事三思而行，不应随便以身试法，因为一个错误的决定是足以摧毁一生。</p>
		<p align="left">2020年5月9日</p>]]></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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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item>
		<title>检控决定从不涉及政治考虑</title>
		<pubDate>2020-04-26</pubDate>
		<link>/s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200426_blog1.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p>律政司负责刑事检控的工作，所作的决定有时引起社会上广泛讨论，但有些海外媒体和政客对香港政府所作的检控决定作出指控或据称提出要求，却令人感到意外。</p><p>《基本法》第六十三条规定，香港特区政府律政司「主管刑事检察工作，不受任何干涉」。在讲求法治的社会，检控独立是一个特点。因此，任何来自这些地方的人的要求，企图令香港政府改变检控决定甚至放弃检控，都是严重违反法治精神。</p><p>律政司的检控人员一向独立行事，不受政治或其他不当或不必要的压力左右，更加不应被一些海外政客因政治目的而非基於证据和法律所发表的言论影响。</p><p>对於已经展开司法程序的案件，律政司或任何人都不应加以评论，以免构成公审这个不理想的後果。发出声明要求律政司放弃检控丶或发表言论企图左右律政司的独立检控决定都必定会徒劳无功。提出所谓「政治检控」更完全是一个错误的见解。相反，不论是富豪或是政治人物，都绝不能凌驾在法律之上，就算他们有特定的身份地位丶追求某些信念或目的，我们都会一视同仁去处理他们涉及的案件。</p><p>每当执法机构完成刑事调查，向律政司徵询法律意见时，我们的检控人员会仔细考虑执法机构提交的调查报告及相关资料，除非他们信纳在法律上有充分证据支持提出检控，有合理机会达致定罪，否则是不会提出检控。</p><p>由执法机构进行独立调查，再由检控人员客观分析案件的详情，按证据丶适用法律和《检控守则》独立地作出检控决定，最後由独立的司法机构公开审判，这个刑事司法制度一直行之有效。假如我们随便放弃检控或让外界以为我们屈服於这种无理要求不负责任地放弃检控，这种处事方法既不公平，亦不专业，更加有违法治的精神。</p><p>我过去曾经在不同场合解释检控工作，并强调律政司检控人员要以最高的专业水平丶公正和无畏无私的精神处理所有刑事案件。他们履行职务时绝不应该受任何涉及政治因素的影响，案件亦不会因任何人的政治理念或意见而在处理上有所不同。</p><p>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一向尊重和保障人权和自由，但该等权利并非绝对。正如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在二○二○年法律年度开启典礼上指出：「为使社会上其他人的权利和自由不会受到不可接受的影响，行使这些权利需要有限制。明白这一点是重要的。」因此，法律对权利的行使有明确限制。任何人违反法律，都必须要按照刑事司法制度来处理。</p><p>法治是香港的核心价值，面对任何不公和欠缺事实根据的指控，企图损害和诋毁我们独立的刑事司法制度，我们都应该联手捍卫。只有不熟悉我们独立法律和司法制度的人，才会被这些指控所吸引。我们有责任加以解释，确保事实不会被忽略，我们会继续发放正确讯息，厘清事实，让本地以至国际社会正确了解香港的实际情况。</p>
		<p align="left">2020年4月26日</p>]]></description>
		<guid isPermaLink="true">/s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200426_blog1.html</guid>
	</item>
  
	<item>
		<title>新型冠状病毒相关争议的网上争议解决计划</title>
		<pubDate>2020-04-13</pubDate>
		<link>/s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200413_blog1.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p>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在全球和本地引起的经济影响，政府在上周三公布了一系列措施支持企业、雇员和市民。其中两项特别是与法律及争议解决业界有关，分别是成立法律科技基金和推出新型冠状病毒网上争议解决计划（COVID-19 ODR Scheme）。我早前在网志已经简单讲解过法律科技基金（<a href="/s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200411_blog1.html"> https://www.doj.gov.hk/eng/public/blog/20200411_blog1.html</a>），今日我会介绍一下新型冠状病毒网上争议解决计划。</p><p>持续疫情为各行各业带来冲击，严重影响或打击尤其中小微型企业的业务正常运作，预期纠纷也会增多。新型冠状病毒网上争议解决计划的目标是提供一个快捷和具成本效益的途径协助这些企业解决争议。计划是透过eBRAM（一邦国际网上仲调中心）提供网上争议解决服务予一般市民和企业，处理一些争议金额不高的案件。</p><p>计划的服务范围包括：处理与新型冠状病毒相关的争议；每件案件的索偿金额须于50万元以下；当事人（原告人或答辩人）的其中一方必须是香港居民或公司；争议双方只需各付200元作为登记费用；当事人需同意在计划下达成争议解决协议。</p><p>争议解决的过程会使用多重方法，双方会首先尝试谈判，之后会以调解方式处理，如果仍未能达成和解协议，就会透过仲裁程序取得一个终局和具有约束力的仲裁裁决。这个过程亦符合律政司一直推广「调解为先」承诺书活动的目标，先以调解方式解决争议。</p><p>计划不单提供一个便捷的平台解决争议，每一个阶段的争议解决服务都会在指定限期内进行，用多层争议解决方法处理纠纷的目的是希望防止分歧或争议进一步扩大。假如争议最终是透过谈判或调解成功解决，我们期望这会有助建立及巩固社会和谐，亦让双方可以维持长期良好的商业关系。</p><p>我们亦希望计划可以创造更多调解员和仲裁员（包括他们的学徒）的工作机会及提升工作效能，双方可自由选择中立第三者，假如双方未能就此达成共识，计划内有机制会代为委任。所有中立第三者和双方或其代表律师均可以在保持社交距离的情况下在网上处理案件。如果顺利在四月获得拨款，我们希望计划于六月推出。</p><p>发展和使用网上争议解决服务，提供可靠便捷的平台促进替代争议解决是现时全球的趋势。这项计划实际上是与《亚太经合组织网上争议解决的合作框架》（《合作框架》）的发展一致，都是目标以微中小企为最大的受惠者。就正如《合作框架》一样，计划会先从谈判和调解开始，防止双方冲突加剧，有助建立和谐社会。</p><p>使用替代争议解决方式，例如调解，更符合成本效益，在大部分的情况下，调解费用比争议牵涉的金额为低。除了节省金钱，调解亦节省时间，一些调解案例仅需时一天便能解决争议。</p><p>而法律科技对争议解决服务的发展有莫大帮助，一个构建安全、可靠及有公信力的平台为企业提供便捷及具成本效益的网上争议解决方法，会成为新趋势。</p><p>律政司近年其中一个长期的主要政策目标，正是致力提升和推广香港作为促成交易和争议解决的国际法律枢纽地位，进一步推广网上争议解决服务有助我们达成这个目标，亦可巩固香港作为国际商业及金融中心的地位。</p><p>律政司普惠避免及解决争议办公室的社交专页一直有向大家介绍调解及仲裁的流程、特点以及好处，大家可以多点前往这个专页，了解关于争议解决服务的最新信息。</p><p>除了政府公布的措施外，律政司亦采纳了加快支付外判律师费的方案。受律政司委托的外判律师完成部分工作后，可向律政司递交中期报告和相关收费通知书，律政司会按个别情况灵活处理，假如有关工作符合律政司的要求，律政司会先缴付已完成工作的费用。我早前亦与法律援助署和当值律师计划了解过，很高兴他们也作出了类似的特别安排。</p><p>香港具备的优势是根基稳固，社会复元能力强，我相信只要大家连手，必定可以战胜风浪。</p>
		<p align="left">2020年4月13日</p>]]></description>
		<guid isPermaLink="true">/s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200413_blog1.html</guid>
	</item>
  
	<item>
		<title>律政司与法律界同心抗疫共渡时艰</title>
		<pubDate>2020-04-11</pubDate>
		<link>/s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200411_blog1.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p>新型冠状病毒对香港的经济带来巨大冲击，法律界亦不例外。我早前联络了法律界不同的代表，除了感谢他们在这个时刻连手抗疫，同时亦听取了业界的意见，我理解他们希望政府可以支持法律界，因此我和我的同事亦积极与相关部门研究法律界提出的各项建议。</p><p>政府在周三公布了第二轮防疫抗疫基金的措施，其中两项与法律和争议解决业界有关，分别是成立法律科技基金和推出新型冠状病毒网上争议解决计划（COVID-19 ODR Scheme）。我今日先介绍法律科技基金。</p><p>政府一直很重视法律科技，行政长官早在2018年的施政报告已经提出支持由非政府机构筹建网上仲裁及调解平台，促使香港提供便捷和具成本效益的网上争议解决服务，特区政府更会为此项目提供开发成本。</p><p>而我在去年年初的法律年度开启典礼时，亦谈及了借着科技提供法律服务是一项重要的发展。联合国大会更早在2016年已指出，网上争议解决「可协助当事人以简单、快捷、灵活和安全的方式解决争议，而无需亲自出席会议或聆讯」。亚太经济合作组织亦响应号召，开展项目设立以中小微企为主要受惠对象的网上争议解决框架。</p><p>自从司法机构今年1月29日宣布法庭一般延期安排后，各级法院因而受影响的案件数目占全年案件量接近百分之十八。司法机构早前开始在高等法院民事司法程序事务中进行遥距聆讯，媒体最近亦报道了高院上诉庭首宗用视像系统进行的上诉，并引述双方的律师代表对安排评价正面，认为成本不高及运作良好。</p><p>疫情现时仍然严峻，正当司法机构在探讨各种的科技手段进行不同类型的聆讯，处理因延长一般延期安排而导致不少案件积压的情况，法律界亦须尽快检视如何更广泛利用法律科技，并研究如何加强相关能力。政府在新一轮的纾困措施中，推出法律科技基金，目的正是协助部分中小型律师事务所／大律师办事处及相关人士购买或提升信息科技系统，以及安排员工参加相关法律科技培训。这除了配合司法机构遥距聆讯的安排外，还符合现时与客户及他人保持社交距离的措施，亦可促进发展网络研讨会或日渐普遍的网上培训，有助提升能力建设的水平。</p><p>法律科技基金的对象是有五名或以下执业律师／大律师的中小型企业律师事务所／大律师办事处。每家律师事务所或大律师办事处以实报实销方式可获最高50,000元资助。香港律师会和香港大律师公会将共同管理基金的申请，详情会稍后公布，目标是下月开始接受申请。</p><p>其余有助业界的措施包括：优化「中小企融资担保计划」（<a href="http://www.hkmc.com.hk/chi/our_business/sme_financing_guarantee_scheme.html" target="_blank">http://www.hkmc.com.hk/chi/our_business/sme_financing_guarantee_scheme.html</a>）、向合资格雇主提供工资补贴以保留其雇员的「保就业」计划（内容稍后公布）；律政司亦会配合政府政策，协助创造一些有时限性的职位，安排会稍后公布。</p><p>在这个艰难时刻，我希望社会各界团结一致，继续以同舟共济的精神互相支持，共渡难关，让香港重新出发。</p>
		<p align="left">2020年4月11日</p>]]></description>
		<guid isPermaLink="true">/s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200411_blog1.html</guid>
	</item>
	
	<item>
		<title>模拟法庭比赛新体验</title>
		<pubDate>2020-03-31</pubDate>
		<link>/s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200331_blog1.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p>虽然香港受到2019冠状病毒的疫情影响，但国际模拟法庭比赛仍然首次透过网上平台在香港成功举行。很多不同地区筹办的模拟法庭比赛都因为疫情而需要取消或押後，但第十七届国际模拟法庭比赛仍然按原定计划，透过一个网上平台继续进行。</p><p>疫情影响了不少人的外游计划，同时带来不少困难，但科技却协助我们解决了难题。今年的国际模拟法庭比赛就是在一邦国际网上仲调中心（eBRAM）支援下，首次完全在网上进行。由三月二十二日起，来自二十一个地区的七十一支参赛队伍丶以及来自五十二个地区约二百五十名仲裁员，透过一邦国际支援的网上平台参与比赛，这证明了科技在法律界的重要性。</p><p>在决赛当晚，观众透过一邦国际支援的最新法律科技在网上平台欣赏了一场精彩紧凑的辩论，大家都感受到决赛两支队伍施展浑身解数，向一班国际知名仲裁员组成的评判团陈情。最终香港中文大学在卓越的仲裁员评判团前，凭着出色和缜密的口头陈述，胜出比赛。</p><p>香港政府一直支持发展法律科技，包括由一邦国际预计在今年推出跨境争议解决服务。如果财务委员会适时批准相关拨款，一邦国际便能够提供一个有效丶具成本效益和安全的网上平台，用作促成交易和处理跨境商业及投资纠纷。我们亦得悉一邦国际计划发展网上争议解决平台支援在亚太经合组织区内企业对企业的交易。</p><p>作为法律教育的一部分，我们将继续支持国际模拟法庭比赛。今届的赛事得以顺利完成，实在有赖一邦国际的技术支援以及主办机构Vis East Moot Foundation的坚持不懈和决心。今次香港成功举办这项比赛，正好说明香港有能力发展法律科技。</p><p>改变是无可避免的，科技所带来的转变亦一样。疫情虽然带来了不少挑战，但同时亦提供机会让我们探讨使用科技来提升法律服务。我们应携手善用科技，开拓网上争议解决服务，协助各方以有效丶快捷和公平的方式处理争议，从而为所有人带来「法治公义，普惠共享」。</p>
		<p align="left">2020年3月31日</p>]]></description>
		<guid isPermaLink="true">/s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200331_blog1.html</guid>
	</item>

	<item>
		<title>与大家一起同行抗疫</title>
		<pubDate>2020-03-05</pubDate>
		<link>/s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200305_blog1.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p>在二月中的时候，我到访了元朗朗善邨，向有需要的家庭派发口罩及防疫物资，同时也藉着这个机会了解到疫情对他们生活的影响。刚过去的星期日，律政司职员联谊会举办了一项义工活动，用行动支持社会上下齐心抗疫，我亦有幸可以参与其中。</p><p>为响应政府呼吁全社会要团结一致，不分彼此，打赢这场抗疫战，律政司职员联谊会早前向各位同事募捐，希望利用善款购买防疫用品转赠给有需要的人士。联谊会义工各自从不同途径购买口罩及酒精搓手液，有部分从网上订购回来，也有一些是从街上的店铺购买。我联同一众义工在星期日将这批防疫物资丶超级市场礼券以及健康资讯单张逐一包装好，再由义工两天前亲自捐赠予一个非政府机构，稍後派发给长者及低收入家庭。</p><p>联谊会过去曾不时组织义工服务，而今次募捐和义工活动的反应十分踊跃，联谊会日後会继续举办更多关怀社区的活动，我亦一定会尽量参与。律政司的同事和我都希望为社会出一分力，同时亦希望其他人也可以尽量帮助身边有需要的人共渡难关。</p><p>律政司和其他政府部门由星期一起逐步恢复更多的公共服务，我也在当天视察了律政中心，了解律政司为保障同事和公众所采取的各项预防感染措施，包括在入口处设置体温检测仪器丶酒精搓手液和消毒地毡等。</p><p>现时疫情仍然严峻，大家都不能掉以轻心，我亦呼吁社会上下继续团结一致，同心抗疫。</p>
		<p align="left">2020年3月5日</p>]]></description>
		<guid isPermaLink="true">/s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200305_blog1.html</guid>
	</item>
	<item>
		<title>积极配合财政预算案　发挥促成交易和解决争议优势</title>
		<pubDate>2020-03-01</pubDate>
		<link>/s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200301_blog1.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p>财政司司长在周三公布了新一份的财政预算案，律政司会积极推动与「多元经济」相关的新措施和持续进行的工作。律政司去年一月成立的普惠避免及解决争议办公室(普惠办公室，电邮<a href="mailto:idar@doj.gov.hk">idar@doj.gov.hk</a>)，目的是加强统筹和实施我们在避免及解决争议范畴中的措施，进一步巩固香港作为亚太区主要国际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中心的地位。</p><p>律政司一直积极争取国际争议解决机构在香港落户，以应对因为「一带一路」和大湾区发展而不断增加的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需求，除此以外，国际机构在香港设立办公室，亦有助提升香港在国际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中心的地位。我们现时在中央政府的支持下，正在探讨亚洲－非洲法律协商组织（亚非法协）在香港设立区域国际商业仲裁中心的可行性。</p><p>去年，我们成功主办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判决项目间会，得到了宝贵的经验，我们现正积极争取香港继续主办国际及政府间组织的决策会议，包括在今年主办第59届亚非法协年会及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第三工作组的间会。成员国会派出高级官员和法律专家出席，讨论一些重要国际法议题，例如海事法和网络空间法等。</p><p>此外，我们致力提升香港作为区内能力建设中心的地位，促进周边地区的法律基建，以利便跨境流动和商业活动。我们在2018年及2019年，连续两年举办了投资法暨国际投资争端调解技巧的培训课程，邀请了世界知名的导师向参加者分享国际投资法和投资者与国家间调解方面的知识和经验。律政司会继续加强举办争议解决能力建设的课程。</p><p>与此同时，律政司亦已经与其中一所全球顶尖国际法学术机构的海牙国际法学院达成协议，支持其与亚洲国际法律研究院合作，由今年开始在香港定期举办法律课程。我们期望这项合作能为本港及周边地区的法律人士提供优质的培训和进一步提升香港的国际形象。</p><p>展望未来工作，律政司的同事，会继续积极推展新的政策措施，与其他司法管辖区和国际组织磋商和订立合作或伙伴安排，在香港举行重要国际盛事和活动，并会致力透过海外的能力建设和推广活动提升香港在促成交易和解决争议方面的国际形象。</p>
		<p align="left">2020年3月1日</p>]]></description>
		<guid isPermaLink="true">/s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200301_blog1.html</guid>
	</item>
	<item>
		<title>全城携手 齐心抗疫</title>
		<pubDate>2020-02-17</pubDate>
		<link>/s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200217_blog1.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p>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爆发后，政府公布了多项防控疫情措施，其中一项是基于公共卫生紧急事态（香港法例第599章《预防及控制疾病条例》），决定由2月8日凌晨起，所有从内地入境的人士（包括香港居民及所有旅客），必须接受强制检疫十四日。若抵港前十四日内曾到内地，也须要强制检疫。任何违反检疫令的人，一经定罪，可被监禁六个月及罚款二万五千元。政府希望这项新安排有助进一步压缩香港和内地的跨境人流，将疫情传入香港的风险减至最低。</p><p>对于违反检疫令的个案，卫生署会搜集证据，然后提交律政司考虑是否作出检控，律政司的检控人员会一如既往，按证据和适用法律以及《检控守则》来处理，若有充分可被法庭接纳的证据，令案件有合理机会达致定罪，律政司便会提出起诉。</p><p>为减少社会接触以防止病毒传播，我们亦配合政府的特别上班安排，尽量减少需要返回办公室人员的数目，但为了处理紧急和基本的公共服务，我们安排了部分同事，包括政府律师、法律辅助人员，和提供后勤支持的同事返回办公室工作。律政司刑事检控科及民事法律科的接待处柜枱，在过去的两个多星期如常开放，让公众和法律界人士可以将法庭文件送达给我们；而民事法律科缴费处亦在部分日子提供服务，以方便市民缴交款项。开放时间可参阅我们的新闻稿（<a href="https://www.doj.gov.hk/sc/public/pr.html" target="_blank">https://www.doj.gov.hk/sc/public/pr.html</a>）。</p><p>除了接待处柜枱和缴费处继续运作外，我们亦有不同科别的同事需要在办公室处理公务，例如出席紧急法庭聆讯、处理法律文件和出席紧急会议等。为确保返回办公室工作的同事的健康得到保障，我们因应情况调配了足够人手提供与防疫相关的清洁服务。至于其他同事则透过计算机和其他通讯器材，继续在家工作，因此律政司在抗疫期间的运作大致正常。</p><p>司法机构已经公布了因应公共卫生的考虑，聆讯将会延期，但法庭仍会处理紧急和必要的聆讯，因此律政司亦配合司法机构的聆讯安排，调配同事出庭工作，处理有关保释申请和判刑等案件。</p><p>我在此感谢各位同事在这个艰难的时刻，继续为大家服务。同时，我亦呼吁所有强制在家居或其他住所接受检疫十四天的人，必须尽公民责任，奉公守法，严格遵守检疫令，否则有可能令疫情扩散之余，亦会面临被刑事起诉。最后，我希望广大市民与政府一同齐心协力，先由个人卫生开始，做好防控的工作，使疫情尽快结束，大家早日回复正常生活。</p>
		<p align="left">2020年2月17日</p>]]></description>
		<guid isPermaLink="true">/s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200217_blog1.html</guid>
	</item>
	<item>
		<title>司法独立</title>
		<pubDate>2020-01-05</pubDate>
		<link>/s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200105_blog1.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p>最近有人接连以涂污的手段破坏终审法院及高等法院大楼，更有人辱骂个别法官，有可能触犯藐视法庭。这些行为企图损害我们一直珍惜及尊重的法治，令人难以理解目的何在。</p><p>司法独立是我们社会的重要根基。那些破坏行为丶以及社会或媒体上所发表的意见，绝不应该干预法官的决定或司法独立，因为法官是按证据和法律作出裁决，而判决书亦会陈述理由，市民可在司法机构的网页参阅。法官上任时宣读的誓言，已显示他们必须以无惧无私的精神主持正义，这亦是他们的责任。</p><p>我们的法官是根据独立的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推荐而任命，委员会成员包括终审法院首席法官丶律政司司长丶两位法官丶大律师及事务律师各一位，以及另外三名在社会上德高望重的业外人士。我们的法官不受政治审查，唯一考虑的因素就是他们的司法和专业才能，让他们对香港闻名的司法独立作出贡献。</p><p>法官享有任期和不受法律追究的保障，区域法院或以上级别的法官获委任时，必须承诺任期完结後不会在香港执业为大律师或律师，这个不设「旋转门」的决定，是免却公众对任何潜在利益冲突的疑虑，加强法官的独立性，一直行之有效。</p><p>我们法官的质素一直维持於最高水平，他们专业地以公正不阿的态度来处理案件，作出有理据的判决。香港的案例不时在海外被引用，这正好说明国际法律界对香港司法和法律制度的尊重和信任。</p><p>司法机关的架构丶《基本法》保障的司法独立，以及高质素的法官，对我们备受尊崇的司法机构和法治贡献良多。更重要的是，终审法院有来自其他普通法司法管辖区顶尖法院的杰出法官担任非常任法官，他们处理不同种类的案件，包括商业丶刑事以及宪制等，并亲身体验香港的制度如何施行公义。</p><p>其中一名终审法院非常任法官廖柏嘉勋爵（前英国最高法院院长丶曾处理英国脱欧案）於2017年在一个讲座指出，他自2010年起出任非常任法官，亲身经验告诉他终审法院所有常任法官都是以公平公正的态度丶独立地审理案件，他相信其他级别法庭的法官亦是如此。他更表示，若然他对香港法院的独立性和公平性有所质疑，便不会再出任非常任法官。这反映了其他司法管辖区的法官愿意加入司法机构是建基於对我们司法制度和法庭独立性的信任。</p><p>另一位终审法院非常任法官丶加拿大前首席法官麦嘉琳早前接受报章采访（<a href="https://nationalpost.com/news/courts-immune-to-pressure-from-china-ex-canadian-chief-justice-says-after-hong-kong-judging-stint" target="_blank">https://nationalpost.com/news/courts-immune-to-pressure-from-china-ex-canadian-chief-justice-says-after-hong-kong-judging-stint</a>）时，表示她体验到终审法院的独立性，形容法庭不会因任何压力而受影响，又认为我们的法律制度不大可能会恶化。</p><p>享誉盛名的海外法官对香港的司法制度推崇备至，但现时竟然有人无理地企图破坏我们这一个核心价值，令人不明所以。坚决地维护司法独立—香港赖以成功的基石—是每一个香港市民，特别是法律界包括两个法律专业团体的责任。现在是时候大家鼓励身边的人一同努力，尽快让我们熟悉的香港再次重新出现。</p>
		<p align="left">2020年1月5日</p>]]></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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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item>
		<title>违法行为并非法治精神</title>
		<pubDate>2019-12-22</pubDate>
		<link>/s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191222_blog1.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p>过去的几个月里，暴力及破坏行为不断出现，严重冲击了我们的法治。所谓「违法达义」或「公民抗命」，这些行为其实都是法律上不容许的，我希望大家切勿以身试法。</p><p>终审法院在处理一宗非法集结的案件时（FACC8-10/2017），已经于判辞中指出：（一）当非法集结涉及暴力，即使涉及相对较低程度的暴力，也不会被容忍，在未来亦可能合理地招致实时监禁的刑罚；以及（二）以行使宪法权利或公民抗命之名来为违法行为求情，所给予比重将会很少，因为被定罪必然是指罪犯已逾越了合法行使其宪法权利，与被制裁和限制的非法活动之间的界线。</p><p>有人提到可以刻意作出一些违法行为来达成他们的目的，这会令市民错误理解正确的法治精神，而近月大规模的违法及暴力行为，亦必定影响到市民对香港法治的观感，我和律政司的同事会从不同渠道向社会大众推广及宣扬正确的法治观念，同时希望大家可以理性和客观地分析我们现时社会的状况，在表达意见时，保持一个开明和不偏颇的态度。</p><p>香港的法治得来不易，大家理应珍惜并携手捍卫，而遵守法律就是重要的一环。法律是通过实践得以彰显，但不应只由律师、法官和政府实践，而应该是整个社会共同遵守和尊重法治，特区政府亦必定会继续致力维护香港的法治。</p>
		<p align="left">2019年12月22日</p>]]></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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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item>
		<title>专业、无私和独立的检控工作</title>
		<pubDate>2019-12-15</pubDate>
		<link>/s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191215_blog1.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p>自从上月在伦敦受伤后，我现时正逐渐康复。我在此感谢向我送上慰问的人，同时也向我的同事道谢，在病假期间，让我可以一直透过电邮与他们紧密联系来处理公务。</p><p>刚过去的几个月，大家都目睹在香港发生非常严重的暴力破坏行为，虽然现时局势似是有所缓和，但上周日晚上，有人在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外纵火及破坏，而警方最近亦搜获真枪和爆炸品等，情况仍然令人十分担忧。如果持续这样，不只影响国际社会对香港的印象，更会冲击我们的法治。</p><p>由六月起已经有数千人被捕，他们大多涉及暴动、非法集结、藏有攻击性武器、袭警及刑事毁坏等罪名。部分案件的刑事司法程序已展开，包括调查、检控、辩护、审裁和惩处，分别由警方、律政司和司法机构独立处理。</p><p>警方负责对案件进行调查，如有合理怀疑，便有权作出拘捕。警方亦会在有需要时向律政司征询法律意见。而律政司会就案件证据和适用法律进行客观和专业分析，并按《检控守则》独立地决定是否提出检控，若有充分可被法庭接纳的证据，令案件有合理机会达致定罪，律政司才会提出起诉。</p><p>当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后，法庭通常会先处理保释或押后聆讯的申请，法庭会考虑控辩双方的立场和论述以及呈堂的所有数据等作出相关决定。</p><p>当案件进入正式审讯时，法庭会审视相关法律、证据、听取控辩双方陈辞，只会在毫无合理疑点的情况下才会裁定被告罪成，之后再判刑。《基本法》保障了香港的司法独立，法庭按法律和可接纳的证据作出裁决，司法人员亦会陈述裁决理据，或许有人会对结果不满，但绝不应该肆意抨击司法人员或破坏法院。</p><p>刑事检控科内一直有一队专门负责涉及公众活动案件的同事，所以当这些案件转交予律政司时，都会先由这个团队处理。如果案件数量非常多，我们会安排其他有相关经验的同事帮忙。当然，除了公众活动的案件外，我们还需要处理其他性质的案件，若然律政司内人手真的不足时，我们还可以按既定机制外聘一些私人执业的律师和大律师来协助，务求可以适时处理相关案件。</p><p>律政司的检控人员作为「秉行公义者」，会继续无私和独立地工作，并以最高的专业标准处理刑事案件，过去一直如此，未来亦会继续按这个准则行事，公正不阿、有效快捷地执行检控工作，用行动来证明检控人员一直以专业、无私、独立的态度，积极跟进每一宗由警方转介给律政司的案件。</p><p>现时政府的首要工作就是让社会回复安宁，我作为政府团队的一份子，会继续紧守岗位，与律政司的同事把工作做好，一同捍卫法治。</p>
		<p align="left">2019年12月15日</p>]]></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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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item>
		<title>与年轻律师真诚对话</title>
		<pubDate>2019-10-28</pubDate>
		<link>/s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191028_blog1.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p>年轻人作为社会未来的主人翁，他们的意见十分值得我们参考。香港律师会早前安排了一班年轻的律师，分别在两个晚上跟我聚会。每次见面的人数不多，约十多二十人，让我们得以在两个多小时内坦诚交流。我跟他们谈论现时社会的局势，也介绍了施政报告内与律政司有关的措施。</p><p>对於如何处理现时社会的情况，我明白聆听和了解年轻人的想法是非常重要的。在会面时，我向他们解释了政府的立场，他们也向我发表了很多不同的看法，有些与政府的立场相近，但亦有与政府的立场完全不同。当中有一些看法我认为值得探讨，会与我的同事继续跟进。虽然一次会面并不能够即时解决所有问题，但我认为这是一个好的开始，我期望这些坦诚交流可以为政府日後的工作提供基础，为香港寻找出路。</p><p>我在会面时亦向他们简介了施政报告内关於律政司的措施。这些措施其实是律政司谘询过业界後再向行政长官建议，最终获纳入施政报告。这正反映我们十分重视社会各界的意见，所以我期望在日後与不同的法律界别人士会面时，他们都可以坦诚讲出心中所想，我会尽力将可行的建议付诸实行。</p><p>在今年的施政报告，就有业界指出我们要鼓励香港的法律人才「走出去」，展示香港在法律方面的优点，因此我们提出了与一些国际法律组织合作，包括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及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让香港的法律人才在这些知名的国际法律组织中担当重要角色，令他们拓阔视野之馀，亦可以邀请他们担当香港宣传大使的角色，多些介绍香港的法律制度和优势，把握机会让其他人多些了解香港。</p><p>此外，律政司明年会启动一项名为「愿景2030 — 聚焦法治」的计划，定下一个长期承诺，透过学术和专业交流丶研究丶能力提升来推广和巩固法治活动。这项新措施亦是回应了在谘询时有意见指特区政府要向市民致力宣扬法治的重要性。</p><p>施政报告提到的专业交流试验计划，已经正式推出，我们希望邀请合资格的律师到律政司作短期交流，促进他们与律政司的律师互相交流知识和经验，令我们可以更及时掌握法律业界的最新发展。这项计划是我们参考了专业法律团体的建议而提出的。我在会面时亦呼吁有兴趣参与这项计划的执业律师，可到律政司的网站浏览详细资料和下载申请表格（<a href="https://www.doj.gov.hk/sc/miscellaneous/pep.html" target="_blank">https://www.doj.gov.hk/sc/miscellaneous/pep.html</a>）。</p><p>我在未来的日子会继续与不同的法律界别人士会面，或许会有人质疑对话的成效，但我相信如果连基本的交流也欠缺，要寻求一个大家都能够接受的方案就必定会难上加难。现时的风风雨雨已经持续了四个多月，我希望大家可以停止暴力，真诚沟通，共同解决现时社会上的问题。</p>
		<p align="left">2019年10月28日</p>]]></description>
		<guid isPermaLink="true">/s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191028_blog1.html</guid>
	</item>
	
  
  <item>
		<title>禁止蒙面规例充份考虑人权保障</title>
		<pubDate>2019-10-13</pubDate>
		<link>/s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191013_blog1.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p>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决定引用《紧急情况规例条例》定立《禁止蒙面规例》，主要目的是希望透过新规例有效减少暴力行为并协助警方调查和执法，尽快令社会恢复治安和安宁。</p><p>禁止在游行集会时蒙面，有助警方的调查和执法，阻止暴力人士在掩饰身分的情况下犯罪并逍遥法外。新规例只是禁止身处非法集结、未经批准集结、或获发不反对通知书的公众集会或公众游行的人士使用蒙面物品阻止识别身分。新规例亦授权警务人员在公众地方要求市民移除口罩或蒙面物品以核实身分。</p><p>政府在制订新规例时，已充份顾及《基本法》及《香港人权法案条例》内的人权保障，包括言论自由、和平集会和私生活的权利。但这些权利并非绝对，而是可以施加限制，不过有关限制需符合相称性的原则，包括是否巳在措施所带来的社会利益及对个人权利的限制之间取得合理平衡。</p><p>这项规例不会损害市民言论自由与和平集会自由，因为他们仍然可以在不蒙面的情况下，自由参加合法、和平的公众活动。而市民在公众地方被警务人员要求移除口罩或蒙面物品以核实身分，只要核实完成后，是可以立即戴回口罩或蒙面物品，所以新措施对市民权利的干扰是极为有限，而且与保障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的合法目的相称。</p><p>除了在规例订明的情况下不可以使用蒙面物品外，市民在其他情况下一般仍然可以戴上口罩，日常生活所受的影响不大。</p><p>对于外界有意见指政府的做法是绕过立法会而进行立法，这并不正确，因为规例是根据《紧急情况规例条例》所制定，是一项附属法例，会按规定提交予立法会省览，包括通过决议提出修订规例。</p><p>经过了四个月的持续示威和冲突，我们希望这项措施能够帮助阻止暴力蔓延，让香港尽快回复正常，亦希望大家能够理解并支持政府的工作。</p>
		<p align="left">2019年10月13日</p>]]></description>
		<guid isPermaLink="true">/s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191013_blog1.html</guid>
	</item>
	<item>
		<title>请珍惜我们的法治</title>
		<pubDate>2019-09-22</pubDate>
		<link>/s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190922_blog1.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p>由六月开始，香港出现了很多遊行示威，有时更不幸地演变成暴力破坏行为，警方采取了不少拘捕行动。由于拘捕人数众多，社会各界或许希望对案件的处理手法有多点了解，我借着这个机会向大家解释律政司的角色。</p><p>很多人对律政司提出检控所需的时间有不同的看法，律政司是按证据和法律进行客观和专业的分析，不会因涉案人士的政治理念或背景，而在处理上有所不同。我们的检控工作，一直是不偏不倚、一视同仁。</p><p>当执法机关作出逮捕后，若有充分可被法庭接纳的证据，令案件有合理机会达致定罪，律政司会提出起诉。假若被捕者在法庭承认控罪，便会由法庭作出裁决及判刑，法律程序所需的时间相对较短。但亦有其他情况，法官于审理案件前或审理案件期间，综合所有证据后，可根据案情，包括被告的背景、行为、态度及操守、罪行的性质及严重性、以往保释的情况等，考虑让被告保释外出，被告日后仍然要继续出席聆讯。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审讯时也可能涉及证人作供、盘问等程序，因此由起诉达致裁决和判刑的时间亦会相对较长。</p><p>我注意到最近有人对司法机构作出一些肆意的批评，亦漠视法庭发出的禁制令，这会对我们的法治造成严重伤害。法院秉行公义，按法律及可接纳的证据作出裁决，判词内亦会陈述裁决的理据。或许有人会不满意裁决的结果，但这并不代表司法独立出现缺陷。我作为律政司司长，是有责任确保《基本法》内订明的司法独立受到尊重，不会遭受任意的攻击或批评。社会不应该任意或不公平地作出危害司法机关公正及无私地行事的批评。</p><p>无论是违法乱纪的行为，又或者是任意攻击我们的检控决定，甚至是无理批评司法机构，这些言行都只会损害香港的法治。整个社会都应该遵守和尊重法治，而不应该只由律师、法官和政府实践。我希望我们每一个人都可以共同承担尊重法治的责任，捍卫这个我们都珍惜的核心价值。</p>
		<p align="left">2019年9月22日</p>]]></description>
		<guid isPermaLink="true">/s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190922_blog1.html</guid>
	</item>
	<item>
		<title>放远目光拓阔视野</title>
		<pubDate>2019-09-14</pubDate>
		<link>/s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190914_blog1.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p>我早前在网志中提到与一班法律学生见面时，鼓励他们多点与不同地方的法律界接触，增广见闻。</p><p>在中央政府支持下，海南积极建设为自由贸易港，海南省司法厅与律政司成功安排了海南国际仲裁院与HK45及国际青年法律交流联会在八月底合办了一场座谈会－「海南自贸区（港）座谈会－开放与法治」，邀请了香港一班年轻的律师参加。</p><p>他们回来后都跟我说在这个行程中获益不少，除了知道更多海南的最新发展外，还有机会在座谈会中分享关于香港的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的经验。他们在翌日更获安排参观中国南海研究院，听取吴士存院长讲解当前南海的形势。</p><p>另外，我上周六在深圳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龚稼立签署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律政司就大湾区法律交流与互鉴的框架安排》，为日后双方的交流与互鉴提供平台。</p><p>在《框架安排》下，香港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周末已一连两天合办讲座。周日有三十多位香港的法律界人士及内地的律师和法官一同出席讲座，就内地与香港合同法作出比较，讲者分析了普通法与大陆法对合同解释的差异，让双方更加了解对方的法制。</p><p>我年初设立「普惠避免及解决争议办公室」的其中一个主要目的，就是希望提升我们法律界的能力建设，巩固香港在促成交易和争议解决方面的地位。我亦希望制造多些机会，让香港的法律业界与其他司法管辖区的人士交流，推展香港的法律服务之余，也向外宣传香港的法治优势。</p>
		<p align="left">2019年9月14日</p>]]></description>
		<guid isPermaLink="true">/s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190914_blog1.html</guid>
	</item>
	<item>
		<title>细心聆听化解纷争</title>
		<pubDate>2019-09-07</pubDate>
		<link>/s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190907_blog1.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p>过去几个月社会上的纷争仍然持续不断，暴力破坏的行为越趋激烈，警民冲突频生，行政长官已表示会构建对话平台，为香港寻找出路。</p><p>我自七月开始，已经与两个法律专业团体和不同的法律界人士会面，细心聆听他们对现时社会问题的看法。上周五，我出席了由香港中国企业协会辖下法律专业委员会举办的一场研讨会，共有一百四十多位法律界人士参加。这场研讨会正是响应行政长官的呼吁，在民间构建一个对话平台，主办单位藉此让法律专业人士就现时社会上的问题向政府提出建设性的意见。</p><p>在会议上，我作了一个简短的开场发言，之后便一直用心听取与会者的意见，他们探讨了多个议题，包括监警会的工作范围、法律援助计划、近期事件对营商环境及法律服务的影响、中小型律师事务所及年轻律师的发展等。当中的看法有些与政府立场接近，但亦有些与政府持相反意见。</p><p>我也在研讨会上分享了调解对解决争议的看法，一名中立的调解员，除了要聆听不同的意见外，亦要聆听各方的愤怒，让他们表达了不满的情绪后，才有机会寻找共通点化解矛盾。政府在过往曾经运用调解的技巧来解决纷争，包括在二〇一〇年促成劳资双方就最低工资的金额达成共识。而十多年前因迷你债券事件，政府最终于二〇一一年成立金融纠纷调解中心，就是以「先调解，后仲裁」的概念来解决纠纷。</p><p>调解的经验说明大家要放下分歧才可以解决问题。现时社会上仍然有人持不同意见，亦有人表明不肯让步，但我相信大家都怀着一颗爱香港这个家的心，在这个大前提下，不如大家放下成见，透过对话，互相谅解，一起向前迈进。</p>
		<p align="left">2019年9月7日</p>]]></description>
		<guid isPermaLink="true">/s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190907_blog1.html</guid>
	</item>
	<item>
		<title>进一步发挥海事仲裁优势　推广调解为先的品牌</title>
		<pubDate>2019-08-31</pubDate>
		<link>/s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190831_blog1.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p>我早前联同一班香港法律及争议解决业界人士到访上海，与中国船东协会理事会及中国船级社上海分社的代表会面，推广香港的海事仲裁服务。</p><p>香港在仲裁方面的优势，大家都耳熟能详，而香港作为全球最繁忙的港口之一，海事法律服务方面更是不可或缺的一环。无论在船舶融资、船舶买卖、造船、海事保险等，香港的律师都能够为船东、租船人及货主提供高端的海商事法律及仲裁服务。我们现时正努力进一步发展专业的海事仲裁。</p><p>香港海事仲裁协会就如何更新仲裁规则及小额索赔程序的工作已接近完成，我们希望可以吸引多些内地航运企业在香港进行仲裁。</p><p>另外，律政司一直致力建立「调解为先」作为香港的一个品牌，并不遗余力向香港以外的地方推广。首个在香港以外举办的「调解为先」承诺书系列活动已于上海完满结束。活动吸引了大概一百七十位来自不同企业、法律及调解业界的参与者，当中有约八十位企业或个人作出了「调解为先」承诺，承诺有争议时会先探索采用调解解决争议。律政司会继续在其他地方推介「调解为先」承诺书活动，让更多海外企业和人士认识这项活动，藉此进一步促进调解的发展。</p><p>面对香港现时的困局，利用中立调解员进行调解未尝不是一个好的选择，虽然调解未必能即时成功解决双方的争议，但在过程中提供了一个沟通平台，有利双方收窄分歧，或重新检视自己的处境，有助日后继续磋商以达致最终和解。<a href="https://www.youtube.com/watch?v=FCOe4t_KgjA" target="_blank">「珍惜香港　这个家」</a>。</p>
		<p align="left">2019年8月31日</p>]]></description>
		<guid isPermaLink="true">/s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190831_blog1.html</guid>
	</item>
	<item>
		<title>推动国际法的发展</title>
		<pubDate>2019-08-22</pubDate>
		<link>/s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190822_blog1.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p>亚洲国际法律研究院每年都会举办国际法论坛，共同商议国际法之下不同领域的热点议题，而讲者都是一些举足轻重的人物，今年八月十五及十六日举行的论坛吸引了来自世界各地的人士参加。</p><p>每年国际法论坛都会有很多不同背景的嘉宾出席，今年也不例外，包括有约四十名正参加「中国—亚非法协国际法交流与研究项目」培训班的学员，他们来自三十多个国家，当中有法务和外交人员，分别在北京和香港进行培训。</p><p>学员来香港可以亲身体验「一国两制」得到全面和成功落实，并明白法治的重要。培训班还安排了专家跟他们分享国际法实践的经验，同时亦让他们了解香港的法律制度，从而鼓励他们选用我们的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p><p>今年国际法论坛的焦点，是针对现时国际形势前景不明，各国有机会受到贸易争端及政治问题影响，讲者探讨了这种混乱形势的根本原因以及未来希望的基础，参加者可借着多角度的讨论从而获得启发。</p><p>行政长官在论坛的开幕致辞指出，香港拥有独立和公正的司法制度，同时亦有很多法律人才，我们应该要把握大湾区规划和「一带一路」倡议带来的机遇，积极推广香港的法律服务。</p><p>我在论坛提到今年律政司与内地签署的仲裁程序保全安排，这可以防止仲裁程序另一方故意毁灭证据或转移财产，让仲裁程序能有效地进行。此外，我也谈到在CEPA下的投资协议，调解为解决争议的途径，而相关投资争端调解机制亦已经实施。我们会善用在调解方面的优势，加强服务本地和国际社会。</p><p>我亦建议在「一带一路」倡议下，设立一个透过各方协作、具公信力和尊重文化多样性的机构，来处理争端解决，以创新和多元化的解决争议机制务求为各方带来双赢的局面，达致协同效应。</p><p>同样地，我们也可以考虑用创新和多元化的解决争议的概念来处理香港目前的问题，大家享有言论及表达自由之余，亦必需尊重其他不同意见，透过对话而不是暴力来寻求共识，这样我们才能让香港走出现时艰难的时刻，令社会回复安宁，创造机会让我们一起带领香港向前迈进。</p>
		<p align="left">2019年8月22日</p>]]></description>
		<guid isPermaLink="true">/s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190822_blog1.html</guid>
	</item>
	<item>
		<title>多交流　多沟通</title>
		<pubDate>2019-08-15</pubDate>
		<link>/s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190815_blog1.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p>为确保政府日后工作更贴近民情，行政长官上月宣布政府的施政风格需要变得更开放、更包容，听取民意的工作也要革新，政府会与不同阶层、不同背景的人士，以及年轻人会面交流，以保持政治触觉和掌握社会脉搏。</p><p>作为政府团队的一份子，我和我的同事在过去的一个多月，已经与不同的法律团体和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的专业人士见面，聆听了他们对现时社会的看法，同时就行政长官新一份《施政报告》征询了他们的意见。我们会继续与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界别的人士会晤，希望可以集思广益，让政府制订切合市民需要的政策措施。</p><p>政府十分重视与年轻人沟通，了解他们的想法。早前，我透过国际青年法律交流联会的安排，跟一班法律学生度过了一个愉快的下午，这班学生参加了香港青年内地法律专业实习计划，刚刚在上海或北京的律师事务所、商业机构和仲裁机构完成一个多月的实习。他们在聚会中分享了实习时的所见所闻，也表示内地实习的经验扩阔了他们的视野，让他们得悉国家在法律、经济及民情等各方面的现况和发展。这些宝贵的经验有助将来他们在执业过程中与内地或外国的法律界人士和企业的合作。他们明白必须将目光放远，多留心国家和世界的发展，以开放态度接触人和事，才能够自我增值。</p><p>今次的聚会还安排了一些私人执业的大律师、事务律师，以及政府律师，与学生们分享不同法律范畴的工作经验，让他们可以为日后事业发展做好准备。我们也鼓励学生们多点「走出去」，体验不同法律制度的同时，亦可以担当香港宣传大使的角色，多些介绍香港的法律制度和优势。我希望他们在学习之余，也把握机会让其他人多些了解香港。</p><p>与年轻的法律学生会面是律政司配合政府施政新风格的第一步，我与律政司的同事会继续带来新的安排，让政府更能掌握民情，政策利民便民。</p>
		<p align="left">2019年8月15日</p>]]></description>
		<guid isPermaLink="true">/s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190815_blog1.html</guid>
	</item>
	<item>
		<title>善用法律科技解决争议</title>
		<pubDate>2019-08-07</pubDate>
		<link>/s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190807_blog1.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p>我上月到访北京，除了出席「一带一路」建设联席会议第二次会议外，亦参观了北京互联网法院。</p><p>北京互联网法院按照「网上案件网上审理」的基本思路，使用了在线的电子诉讼平台，并采用人工智能处理诉状、实时语音转成文字及撰写判决书的基本资料等等。诉讼双方不需要亲身上庭出席聆讯，审讯会透过网上平台进行。这个融合了智能科技的法院令当事人以便捷的方式寻求司法公正。</p><p>「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目标」的目标16指出：「创建和平、包容的社会以促进可持续发展，让所有人都能诉诸司法，在各级建立有效、负责和包容的机构」。为符合这个目标，特区政府支持由非政府机构eBRAM筹建一个网上争议解决及交易平台，提供有效和便捷的争议解决服务。</p><p>eBRAM以互联网为基础，提供一站式争议解决服务的网上平台。为了让日后运作时更加畅顺，eBRAM的工作人员到访不同的地方了解电子诉讼平台所需的技术；同时，eBRAM也会与其他司法管辖区的机构分享经验，包括早前参与了亚太经合组织（APEC）就发展网上争议解决的讨论。</p><p>eBRAM现时筹划的特点是善用人工智能和先进科技，提供一个安全的平台上载、下载和交换案件材料，协助各方在网上解决争议和促成交易。</p><p>eBRAM的用户只需连接互联网即可登入，让身处全球任何角落的各方都可藉此促成网上交易和解决争议，除了促进本地中小微企和法律专业人士在「一带一路」建设和大湾区的发展外，亦有助进一步强化现有争议解决机构的协同效应。</p><p>创新科技对争议解决服务的发展有莫大帮助，我相信构建安全、可靠及有公信力的网络平台，提供具成本效益的网上争议解决方法，会成为新趋势，政府会把握机会，继续积极推动法律科技（LawTech）的发展。而通过eBRAM，我们希望让更多人能够以便捷的途径寻求司法公义，进一步巩固我们的法治。</p>
		<p align="left">2019年8月7日</p>]]></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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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item>
		<title>带给中小型律师事务所的好消息</title>
		<pubDate>2019-08-01</pubDate>
		<link>/s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190801_blog1.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p>今年年初司法部部长傅政华访港时与我签署了一份《会谈纪要》，我很高兴当中一些关於内地法律服务方面的开放措施已经成功落实。广东省司法厅早前公布了《广东省司法厅关於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在广东省实行合夥联营试行办法（2019年修订）》，《试行办法》於八月一日开始实施，为期三年。</p><p>《试行办法》内值得留意的措施，包括取消在广东省设立的合夥联营律师事务所港方出资比例不得低於百分之三十的限制丶可以用联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聘用港澳及内地的律师丶联营律师事务所可受理及承办行政诉讼法律事务，以及香港律师事务所和内地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年限丶工作业绩等资质可共同作为评定合夥联营律师事务所内地业务资质的依据等等。这些措施令两地的律师事务所在设立合夥及人事聘用方面等更有弹性。</p><p>香港的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一直备受推崇，亦拥有很多专门法律领域的人才，《试行办法》可以鼓励更多内地及香港的律师事务所，特别是一些中小型律师事务所，设立合夥联营，提供一站式跨法域法律服务，将会为香港法律界在大湾区拓展业务时带来更多机遇。</p><p>我和律政司的同事会继续与司法部及其他相关部门保持紧密联系，争取尽快落实其他的措施。</p><p>最後，我希望藉着这个机会感谢律政司的同事，他们尽心尽力与内地部门积极商讨，才能令到这些措施得以成功落实。此外，我也想多谢香港律师会和一班代表香港中小型律师事务所的人士，他们提供了很多宝贵的意见，令我们制定措施时可以更加到位和回应业界的需要。</p>
		<p align="left">2019年8月1日</p>]]></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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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item>
		<title>法律改革</title>
		<pubDate>2019-07-14</pubDate>
		<link>/s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190714_blog1.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p>「应否改革激怒这个谋杀罪的非完全辩护理由 &#63; 如属肯定，则理由何在和应该如何改革 &#63; 如属否定，理由何在 &#63; 」</p><p>或许大家会觉得这个问题十分艰涩，可以提出清晰论点的人必定是从事法律行业已久。但如果我跟大家说，有六位法律学生以全面、仔细和透彻的方式探讨这个问题，大家又会否感到意外 &#63; </p><p>其实这六位法律学生，就是今年法律改革征文比赛的得奖者。这个征文比赛由法律改革委员会 &#40; 法改会 &#41; 举办，希望可以令法律学生明白到法律改革的重要性，也让他们思考如何改革香港法律和提出建议。得奖学生分别获派到知名的律师行、大律师事务所、商业机构或律政司实习一至两个月作为奖励。我希望这次实习会为他们带来一个宝贵的经验，对日后从事法律工作有所帮助。</p><p>如果大家对他们的作品有兴趣，可以到法改会的<a href="https://www.hkreform.gov.hk/chs/news/newsXML.htm?newsDate=20190401"  target="_blank">网站</a>下载或浏览。</p><p>我也想简单介绍一下法改会。它是一个独立于政府的组织，负责研究就特定课题应否及如何改革有关的法律，所发表的报告书会提交给相关决策局进一步考虑是否接纳。去年法改会辖下的三个小组委员会发表了咨询文件，另外，性罪行检讨小组委员会早前亦发表了《窥淫及未经同意下拍摄裙底》报告书，以回应社会对这种罪行的关注。</p><p>以上就是法改会的工作，但很多时立法建议都是由决策局提出。律政司会向决策局详细了解立法建议的背景和目的，就是否符合《基本法》等法律事宜提供意见。负责草拟的律师亦会与决策局紧密联系，根据政策方向来草拟法例，之后也会协助决策局完成所需的立法程序。</p><p>作为律政司司长和法改会主席，我十分重视保持香港的法律与时并进，我会继续积极推动落实法律改革的工作。</p>
		<p align="left">2019年7月14日</p>]]></description>
		<guid isPermaLink="true">/s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190714_blog1.html</guid>
	</item>
	<item>
		<title>不偏不倚　秉行公义</title>
		<pubDate>2019-07-07</pubDate>
		<link>/s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190707_blog1.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p>2019年的检控周刚完满结束，今年的主题是「不偏不倚　秉行公义」，指出律政司时刻都以同等尺度执行公义。为了令参加的学生可以亲身体验检控官的工作，我的同事安排了他们进行模拟法庭审讯，之後更带他们到真实的法庭听审。</p><p>很多同学都看过关於检控官的电视剧或电影，对检控官有一些印象。透过检控周的活动，他们知道在法庭进行检控只是律政司检控官工作的其中一环，其他的工作还包括向执法机关提供法律指引。但大家要清楚明白，我们的检控官不会像有些电视剧或电影的角色般亲自查案，因为这是属於执法机关（例如警察或廉政公署）的工作范畴。</p><p>执法机关完成调查後，有需要时才会将案件转介给刑事检控科，而每宗案件的刑事检控决定，检控官均会仔细审视证据丶适用法律和《检控守则》後才作出。因此，就算在同一个场合被捕，也不等於所有人都会被检控，又或者会被控以同一罪名。</p><p>无论任何人如何定性一宗事件，大家都不应该任意推测所有涉案者均会被控相同的罪名，外界的言论或意见，都不会影响我们履行刑事检控的职责，因为律政司的刑事检控工作是受到《基本法》第六十三条所保障，不受任何干涉的。</p><p>最後，我希望告诉大家，我和律政司的同事会致力配合政府新的施政风格，加强与法律界和争议解决界别的人士交流，让我们日後制定政策时能够吸纳他们的意见。但大家也必须要履行公民的责任，千万不要做一些违法行为，尤其是暴力或破坏行为，大家应当携手维护法纪，为香港的法治出一分力。</p>
		<p align="left">2019年7月7日</p>]]></description>
		<guid isPermaLink="true">/s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190707_blog1.html</guid>
	</item>
	<item>
		<title>律政司继续为广大市民服务</title>
		<pubDate>2019-06-21</pubDate>
		<link>/s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190621_blog1.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p>较早前政府已宣布停止立法会大会对《2019年逃犯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法例（修订）条例草案》的工作，并且强调没有重启程序的时间表。虽然我和律政司的同事在修例一事上，与政府团队的同事在不同场合与各界会面沟通，但我们亦必须承认政府的工作有所不足。</p>		<p>对於过去几个月的争议而引起社会的矛盾和纷争，作为政府团队的一份子，我在此向大家作出真诚的致歉。我们会以最有诚意丶最谦卑的态度接受批评，并会加以改进，继续为广大市民服务。</p>	<p>律政司会继续积极与法律界保持联系，就共同关注的议题交流意见。自我上任律政司司长之後，已经与香港律师会和大律师公会设立会面机制，进一步加强与业界沟通。除此以外，我亦经常与法律界丶仲裁和调解的专业界别等人士见面，商讨如何巩固香港的法治及作为国际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中心的地位。</p>
		<p>经一事丶长一智，政府在这件事已汲取经验，日後必定会做好工作，正面回应社会的期望。</p>
		<p align="left">2019年6月21日</p>]]></description>
		<guid isPermaLink="true">/s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190621_blog1.html</guid>
	</item>
	<item>
		<title>法律专家聚首探讨刑事司法制度发展</title>
		<pubDate>2019-06-07</pubDate>
		<link>/s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190607_blog1.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p>由律政司刑事检控科、香港律师会和香港大律师公会合办的第五届刑事法律研讨会刚刚圆满结束。今年的研讨会吸引了约200位法律从业员参与；除了本地司法人员外，还包括几位来自四个东盟成员国的代表。我们非常高兴邀请到两位出色的嘉宾－英格兰及韦尔斯上诉法院刑事法庭副庭长Lady Justice Hallett以及新西兰严重欺诈办公室主任Julie Read女士－担任研讨会的主讲者。</p>
		<p>她们两位跟其他的演讲嘉宾分享了在刑事法律方面的丰富经验，并且对研讨会的四项主题：网络罪行、洗黑钱、贩运人口及性罪行，提出了精辟的见解，我相信在座的与会者都获益良多。</p>	<p>我们非常重视国际之间的交流及合作，随着日新月异的科技不断发展，世界的距离正在逐渐变小，加速了人流、物流、讯息流和资金流，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及一个四通八达的城市，拥有最繁忙的机场及港口，这样的趋势当然为我们带来不少商机，但同时亦代表香港面对跨境罪行的挑战。因此今年研讨会的主题正是全球面临的迫切挑战，我们必须要透过无地域限制的执法和司法合作，才能够彻底解决问题。</p>	<p>香港过去一直积极参与国际合作共同打击罪行，在「一国两制」的原则下，香港可以就司法互助关系与其他司法管辖区作出适当安排。这个安排必须可行、提供适当保障，最重要是适用于所有司法管辖区，才能够发挥作用。我衷心希望香港朝着这个方向继续迈进。</p>
		<p align="left">2019年6月7日</p>]]></description>
		<guid isPermaLink="true">/s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190607_blog1.html</guid>
	</item>
	<item>
		<title>調解為先</title>
		<pubDate>2019-05-26</pubDate>
		<link>/s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190526_blog1.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p>我很高兴可以透过「我的网志」这个新平台跟大家沟通，相信大家也留意到，律政司的IDAR办公室已经在不同的社交媒体成立帐号，我希望通过各种渠道，让你们可以更快丶更方便地接收到关於调解服务的最新资讯。</p>	<p>刚过去的周五，律政司举办了两年一度的「调解为先」承诺书活动，配合以「调解为先　潜能尽展」为题的论坛，探讨了近年日趋普及的体育争议调解丶以调解促成交易等主题，亦安排了从事不同行业的人士现身说法分享对调解的经验，活动非常成功。其实，调解能让争议各方以友好和有建设性的方式解决争议，透过调解员可缔造双方接纳的解决方案，律政司在未来的日子，会积极善用我们在调解方面积累的优势。</p>	<p>与此同时，律政司也会利用现今的资讯及通讯科技，透过多元化的沟通模式，将讯息直接传递给业界的持份者和市民大众，务求你们可以第一时间得悉律政司的新措施及重要资讯，进一步拉近我们的距离，携手维护法治及推广和发展香港的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p>
		<p>Facebook Page: (<a href="https://www.facebook.com/dojhk.idar/" target="_blank">https://www.facebook.com/dojhk.idar/</a>)</p>
		<p>LinkedIn: (<a href="https://www.linkedin.com/company/mediatefirst/" target="_blank">https://www.linkedin.com/company/mediatefirst/</a>)</p>
		<p>微博: (<a href="https://www.weibo.com/7075497363/" target="_blank">https://www.weibo.com/7075497363/</a>)</p>
		<p align="left">2019年5月26日</p>]]></description>
		<guid isPermaLink="true">/s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190526_blog1.html</guid>
	</i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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