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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律政司司長及律政司副司長網誌</title>
	<link>http://www.doj.gov.hk/t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index.html</link>
	<description>律政司司長及律政司副司長網誌</description>
	<language>zh-Hant</language>
	<copyright>Copyright (C) 2019 www.doj.gov.hk</copyright>
	<item>
		<title>從中國到印尼、再由印尼走向世界：香港專業服務書寫內企借港「出海」的成功篇章</title>
		<pubDate>2026-02-20</pubDate>
		<link>/t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260220_blog1.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p>在最近一趟印尼訪問行程中，我專程走訪了一家當地家喻戶曉的雪糕品牌——艾雪（Aice）的總部，與集團總裁王嘉成先生進行交流。艾雪的故事，正是香港專業服務助力內企成功「出海」的最佳寫照。</p><p>艾雪的創始團隊均來自中國內地，他們獨具慧眼，選擇以香港為據點，再啟航出海到東南亞。十年耕耘，今天的艾雪已成為印尼的「國民雪糕品牌」，東南亞市佔率穩步攀升，更計劃拓展至巴西、坦桑尼亞等其他赤道地區市場。</p><p>艾雪的成功，絕非偶然。王總在訪問中多次強調，香港在艾雪的創業和拓展商業版圖的歷程中，發揮了不可或缺的作用。讓我總結幾點香港專業服務的獨特優勢：</p><p>第一，國際級金融賦能，助力企業穩步成長 -   艾雪由初創至今，一直得到香港投資機構的支持，順利完成多輪融資，注入持續發展的動力。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匯聚了全球頂尖的投資銀行和金融機構，其地理位置、工作語言以及文化包容性，為企業提供了無可比擬的融資平台。我特別高興聽到王總提到，港府推動香港交易所與印尼證券交易所簽署合作備忘錄，為企業創造更便利的條件。</p><p>第二，香港普通法體系為企業保駕護航 - 在「一國兩制」下，香港是國家唯一的普通法司法管轄區，法律體系與國際高度接軌。王總分享了一個重要的細節：艾雪與來自不同國家的合作夥伴簽訂合同時，各方都一致同意選擇香港作為仲裁地。他說：「我在外面做生意，有我家裡這種完好的司法體系給我做保障，而且別人都認同，這是非常有底氣的。」這句話，正正道出了香港法律專業服務的國際公信力，是企業開拓海外市場的「安全航道」。</p><p>第三，全方位的專業服務，內企「出海」的信心之選 - 除了金融和法律，香港的會計、管理、認證等專業服務同樣具備國際視野和高水平標準。王總指出很多從中國內地「出海」的企業，都會互相請教一個問題：「你們的金融服務是哪一家，你們的律所是哪一家？」這說明香港的專業服務已成為內企海外拓展的「標配」。依託香港的專業服務，企業感到「放心、安心」。這份信心，正是來自香港專業服務的實力和口碑。</p><p>艾雪的故事，是香港發揮「內聯外通」優勢的生動示範。</p><p>新一年，我將帶領「香港專業服務出海平台」以及由業界專家組成的「出海專業服務專家委員會」，進一步整合香港金融、法律、會計等界別資源，致力做好「金牌媒人」，為內地企業精準牽線，配對最適切的專業服務。同時，律政司亦已發布首版《香港專業服務助力中國內地企業出海成功案例實錄》，收錄了超過50個如艾雪一樣的成功出海故事，供更多企業參考。</p><p>感謝王總和艾雪團隊的分享，他們的成功，既是對香港專業服務的肯定，也激勵我們繼續推動相關工作。我期待未來有更多內企，借助香港這個高水平的專業服務平台，乘風破浪，開拓更廣闊的國際市場。</p><p>律政司副司長張國鈞博士</p>
		<p align="left">2026年02月20日</p>]]></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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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item>
		<title>體育爭議解決　推動香港體育運動的可持續發展</title>
		<pubDate>2025-01-18</pubDate>
		<link>/t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250118_blog1.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p>自古以來，人類其中常見的解決爭議的方法就是吵架和武鬥。而現今社會最普遍的方式，就是「等收我律師信，法庭見啦！」。然而，這些方法所帶來的結果，往往消失的不是爭議，而是雙方的關係。其實，解決爭議是處理人際關係的藝術，要解決的爭議的同時，更要講求有效溝通，保存各方的關係，達致各方滿意的共識，學會面對和化解爭議，轉危為機。</p><p>隨著全球體育市場的快速崛起，相關的糾紛也越趨多元和複雜，從傳統的體育管理糾紛，如運動員參賽資格、選拔事宜、賽事爭議、紀律違規事宜，現今擴展至形形色色的商事爭議，如賽事轉播、贊助及門票銷售的合約爭議及知識產權事宜等。由於需要特定的專業知識和理解，並且涉及多方持份者的利益，體育爭議相對一般民商事爭議更具特殊性。加上運動員的職業生涯一般較短，快速解決爭議能讓他們更專注於訓練和比賽，享受短暫但精彩的運動生涯。</p><p>調解作為一種非對抗性排解糾紛程序，強調爭議各方的溝通和合作，能有效保持大家的關係。調解的和解方案亦十分靈活，可以不受傳統法律框架的限制，使得爭議各方較容易達至互利共贏的結果，十分適合用來解決體育爭議。若調解不成的話，體育仲裁可以及時、公正、保密而有效地去解決有關體育爭議的糾紛，維護體育公正和保障當事人的權益。</p><p>香港擁有穩健可靠的仲裁和調解法律以及制度，也匯聚了大量具備專業知識及豐富經驗的仲裁員和調解員。國際調解院的總部今年將正式落戶香港，成為全球首個專門以調解方式解決國際爭端的政府間國際法律組織，旨在為解決國際爭議提供友好、靈活、經濟和高效的新選擇，並助力打造香港成為國際調解之都。由此可見，香港在發展體育爭議仲裁和調解方面極具潛力。</p><p>為優化香港在體育方面的爭議解決制度，律政司和文化體育及旅遊局一直積極與持份者溝通，了解本港體育界的需要。根據2024年《施政報告》，政府會積極支持業界推出「體育爭議解決先導計劃」，建立中立、公平、高效的機制來處理和解決體育爭議，推動香港體育運動的可持續發展。律政司剛剛在本月初正式成立體育爭議解決諮詢委員會，並在上星期舉行首次工作會議，期望今年內正式啟動先導計劃。我們將適時公布更多詳情，請大家拭目以待。</p><p>律政司副司長張國鈞博士</p>
		<p align="left">2025年01月18日</p>]]></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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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item>
		<title>秉持公義 保護幼弱</title>
		<pubDate>2024-10-10</pubDate>
		<link>/t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241010_blog1.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p>律政司與警務處今日下午舉行記者會，匯報「保護易受傷害證人及兒童專責小組」（「小組」）的工作，包括本周初作裁決的童樂居虐兒案。記招出席代表包括警務處西九龍總區重案組總督察戴寶兒、⁠警務處家庭衝突及性暴力政策組高級督察陳幸明、律政司高級檢控官林曉敏及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歐陽巽熙。</p><p>律政司在2022年初主動成立了跨部門的「保護易受傷害證人及兒童專責小組」，成員亦包括警務處的代表。自成立以來，小組已處理超過200宗涉及易受傷害證人的案件，包括：虐兒、幼童被虐致死、性侵犯、有組織賣淫等的案件。就律政司而言，成員屬自願性質加入小組，大家在處理本身的工作外更需額外兼顧小組的工作，因此都是因為對保障弱勢社群和脆弱的兒童抱有熱誠才會「舉手」加入。</p><p>大家明白，受害者的心理壓力會隨着等待漫長審訊過程而不斷增加，甚至可能會遺忘部份證供，或證供會受到他人的干擾。因此，小組在竭力維護易受傷害證人利益的同時，亦須與時間競賽，包括盡量縮短處理案件所需的時間﹐減少刑事程序對他們的衝擊和傷害，全力以赴將違法者繩之於法，工作毫不簡單。</p><p>就童樂居案而言，律政司與警方調查隊伍一直緊密合作。除了持續提供法律意見﹐更分析了案中大量文件及超過60,000小時的閉路電視片段，最終整理出超過200條控罪和眾多法庭文件。由調查直至向34名被告人正式提控﹐全程僅用約數個月時間，案件得到如此迅速高效的處理亦證明了小組的協作模式取得成功。在此實在不得不再次大力稱讚律政司與警方同事們的無私付出以及專業認真的工作態度。</p><p>法律工作總令人聯想起一大堆複雜的法律條文，讓人有一種冷冰冰的感覺。事實上，有別於私人執業律師，律政司的政府律師時常有機會與各政策局、政府部門和執法機構合作，工作與大眾生活息息相關。在這兩年多來，我和律政司同事在工作上合作無間，大家不只具備專業能力，更是對服務社會抱有熱忱，在面對龐大工作壓力下仍堅持不偏不倚秉行公義。希望大家能夠多了解律政司的這個既專業、又有溫度的部門，多支持我們的工作，讓我們同心合力守護香港這個法治社會。</p><p>律政司副司長張國鈞律師</p>
		<p align="left">2024年10月10日</p>]]></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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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item>
		<title>完善體系建設 · 打擊科技罪行</title>
		<pubDate>2023-07-09</pubDate>
		<link>/t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230709_blog1.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p>隨着現代科技發展日新月異，所謂「有圖有真相」的想法早已過時，社會已步入「假的當真了」的年代。近年，不法之徒利用以人工智能產生的「深偽技術」(deepfake)合成名人的聲音和臉孔，再冒充其身份進行詐騙或發佈各種虛假資訊，案例遍及全球，引起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由此可見，電腦網絡罪行和科技罪行越趨普遍和精密，不但令企業和個人蒙受損失，甚至對國家安全構成威脅。</p><p>為此，律政司向立法會提出開設一個首席政府律師(首長級(律政人員)薪級第3點)常額職位。該建議於週五（7月7日）獲立法會財務委員會通過。律政司刑事檢控科會儘快按照計劃設立科技罪行分科，更有效地打擊科技罪行和應對科技進步帶來的法律挑戰。</p><p>過去六年，科技罪行案件數目激增三倍。2022年，科技罪行共錄得 22,797 宗，較之前一年上升 41%，當中主要涉及網上騙案，涉及的損失金額也顯著上升。而今年首季的詐騙案，跟去年同期相比，亦大幅上升六成半，當中超過七成為網上相關騙案。除科技罪行案件數目上升外，在科技時代使用數碼證據也衍生越來越多的複雜法律問題，而通過互聯網犯案亦牽涉跨境犯罪的複雜性，檢控機關必須緊貼科技發展和掌握潛在的科技罪行趨勢才能有效執法。因此，律政司刑事檢控科成立專責隊伍去應對科技罪行實在是刻不容緩的工作。</p><p>警方已就應對科技罪行不斷加強預防教育和執法工作，警方的網絡安全及科技罪案調查科亦已於2015年成立，旨在加強警方打擊科技罪行的能力。最近，警方更發現有騙徒在網上企圖借助人工智能深偽技術，冒充他人行騙，呼籲市民提高警覺。就此，律政司必須有效地支持和配合警方的工作，方可打擊日益猖獗的科技罪行。</p><p>刑事檢控科將設立的科技罪行分科會專責處理關於科技罪行和數碼證據的事宜，以及早處理包括有組織和精密的網上詐騙、網絡攻擊和網絡恐怖主義等科技罪行，從而加強檢控能力。該分科亦會制訂相關的檢控政策和策略，就使用數碼證據相關的事宜提供法律指引，和檢討現行證據法和打擊科技罪行的法例是否足夠和有效，並提出改革建議。</p><p>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法改會”)於去年7月發表《依賴電腦網絡的罪行及司法管轄權事宜》的諮詢文件，就法律改革提出初步建議。該諮詢文件關乎電腦網絡罪行研究的第一部分，後續還會有第二及第三部分的研究，將涵蓋借助電腦網絡的罪行和證據及執法（程序）事宜。我們將設立的科技罪行分科會詳細考慮法改會的建議並作出適當的跟進。 </p><p>資訊科技發達和網絡應用普及的確能為社會帶來便利和裨益。然而，忽視相關風險管理所造成的社會及經濟損失亦是無可估量。我們會積極完善相關科技罪行的檢控工作，協助提升網絡安全，從而對個人和國家安全提供更堅實的保障！</p><p>律政司副司長張國鈞律師</p>
		<p align="left">2023年07月09日</p>]]></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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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title>完善地區治理方案 全面準確落實《基本法》</title>
		<pubDate>2023-05-07</pubDate>
		<link>/t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230507_blog1.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p>特區政府上周提出完善地區治理建議方案，透過修訂相關法例及落實行政安排重塑區議會，實踐將國家安全放在首位、全面落實「愛國者治港」原則、充分體現行政主導。方案確保未來地區治理架構有明確的功能定位，充分發揮其作用，提升地區治理效能。優化後的區議會將會是配合政府的好夥伴，協助政府掌握地區脈搏，凝聚民心。我希望從法律角度，解說方案的法理基礎和相關修例的安排。</p><h3>《基本法》中區域組織的性質和目的</h3><p>《基本法》第四章第五節「區域組織」只有兩條條款。首先，第九十七條說明「香港特別行政區可設立非政權性的區域組織，接受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就有關地區管理和其他事務的諮詢，或負責提供文化、康樂、環境衞生等服務」。其次，第九十八條訂明區域組織的職權和組成方法由法律規定。區議會作為區域組織，必須依循這兩條條文。</p><h3>第九十七條有三大重點：</h3><p>1、 它是賦權性條款，換而言之，特區可以選擇成立區域組織，但沒有憲制責任必須這樣做。<br/>2、 區域組織的性質是非政權性，意思是它並不具備任何政治權力，例如立法、徵收稅項、監察政府等。<br/>3、 區域組織的目的有兩個，就是就地區管理或其他事務接受特區政府的諮詢，以及提供文康等地區服務。</p><p>第九十八條給予特區最大程度的空間 ，在依循第九十七條所定的原則的大前提下，自行制定法律，規範區域組織的具體職權以及組成方法。條例並沒有規定區域組織必須是以任何特定形式例如任何形式的選舉組成。最重要的是，按第九十八條所制定的法律，必須確保能全面準確貫徹第九十七條的立法原意和目的。</p><h3>撥亂反正的必要性</h3><p>在第六屆區議會選舉後，眾所週知，大量區議員的所作所為，不但嚴重破壞社區和諧和阻礙地區發展，更企圖將區議會政治化變成政權性組織，嚴重偏離《基本法》第九十七條。</p><p>在上述情況下，毫無疑問，必須改革相關法律，撥亂反正，讓區議會的運作重回正軌，確保能全面準確落實《基本法》第九十七條的原意和目的。特區政府方案所按照的三個指導原則，即將國家安全放在首位、全面落實「愛國者治港」原則、充分體現行政主導，與此息息相關。</p><h3>國家安全</h3><p>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是「一國兩制」方針的最高原則。《基本法》是落實「一國兩制」方針的憲制性法律，區議會作為按《基本法》第九十七條設立的非政權性區域組織，自然也必須遵守及維護這最高原則。再者，《香港國安法》的第六條規定，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任何機構、組織或個人都應當遵守《香港國安法》和特區有關維護國家安全的其他法律，不得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這條款當然適用於區議會。</p><h3>愛國者治港</h3><p>區議員是否會真誠及盡心盡力嚴格按照《基本法》第九十七條行事，至為關鍵。愛國者的其中一個最基本要求，就是必須擁護《基本法》，參考《釋義及通則條例》第3AA條，擁護《基本法》的意思是，在意圖上及言行上均真心地及真誠地遵守、支持、維護及信奉《基本法》。故此，要求區議員必須是愛國者，是為了確保區議員會真誠竭力按《基本法》第九十七履行其職責。</p><h3>行政主導</h3><p>按照《基本法》，香港特區實行的政治體制是以行政長官為核心的行政主導體制。就區域組織的兩項功能而言，即接受特區政府就地區管理和其他問題的諮詢以及按特區政府的委託提供地區服務，堅持行政主導原則，理所當然。</p><h3>修例工作</h3><p>為全面準確落實《基本法》第九十七條的原意和目的，並按照上述三個指導原則，律政司現正進行《2023年區議會（修訂）條例草案》的草擬工作。</p><p>今次修例共涉及六條主體法例及十四條附屬法例，主體法例包括《選舉管理委員會條例》（第541章）、《區議會條例》（第547章）、《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554章）等。有關《區議會條例》及其附屬法例的修訂主要涉及以下六大範疇︰(1) 修訂區議會的職能，(2) 修訂區議會的組成方法，(3) 加入有關委任及地區委員會界別議員的條文，(4) 修訂區議會地方選區議員產生辦法的相關條文，(5) 設立區議會資格審查委員會，以及 (6) 加入監察區議員履職情況，及進行相關調查及處理的條文。</p><h3>時間表</h3><p>現屆區議會任期將於2023 年12 月31 日完結。按現時《區議會條例》第27條規定，區議會一般選舉須於2023 年年底舉行。故此，特區政府有迫切性向立法會提交修訂條例草案，並爭取立法會盡快通過該草案，希望在暑假休會前完成立法程序。 </p><p>律政司司長林定國資深大律師 </p>
		<p align="left">2023年05月07日</p>]]></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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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item>
		<title>鞏固兩地司法互助 加強兩地專業交流</title>
		<pubDate>2023-04-19</pubDate>
		<link>/t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230419_blog1.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p>　　在《基本法》保障的「一國兩制」原則下，香港作為國家境內唯一的普通法司法管轄區，擁有背靠祖國、聯通世界的獨特優勢，在內資走出去、外資引進來的過程中扮演着超級聯繋人的角色。為最大程度發揮香港引以為傲的普通法制度優勢，以香港所長報國家所需，律政司一直積極構建與內地民商事司法互助的法律機制，為「兩制」的相互協作建路搭橋，為跨境民商事活動提供更多的便利和更大的法律保障。</p><p>　　建立了相關機制後，我們的腳步並不會停下來，我們一直積極參與和推動內地與香港法律界的專業交流，務求我們能夠「接地氣」，務實地掌握有關機制在兩地的運作情況，了解業界和其他持份者的意見和需求。</p><p>　　早前，法治建設辦公室的同事參與了一場由香港律師會與廣東省律師協會合辦，主題為「內地與香港就跨境爭議解決實施司法互助經驗分享」的圓桌會議。同事與約70名來自粵港兩地優秀的青年律師一起，圍繞着多項內地與香港民商事司法互助安排，包括相關安排在香港和內地實施的情況，進行了深入探討和經驗分享。</p><p>　　我很高興香港律師會及廣東省律師協會提供了一個寶貴的交流平台，令我們可以從用家的角度出發，了解到有關安排的實際運作，並探討進一步優化的空間。例如，有香港律師代表分享了在《內地判決（交互強制執行）條例》下，香港法院如何詮釋「選擇法院協議」的個案經驗。有內地律師代表則分享了有關在內地送達香港法律文書的經驗，以及提出了內地與香港進一步將司法互助的範圍，擴展至訴前保全的可行性。我們非常重視這些具實務價值的意見，會仔細研究和適當跟進。</p><p>　　在中央政府的大力支持下，香港與內地至今達成了共九項關於民商事司法協助的安排，涵蓋法律程序的協助、仲裁事宜，以及相互認可和執行有關婚姻家事、破產或清盤程序和其他民商事的法院判決。這套覆蓋面廣、針對性強的司法互助機制，正正是香港法律及爭議解決服務獨特競爭力的重要來源之一，讓香港擁有很多其他司法管轄區沒有的優勢。律政司會不遺餘力進一步鞏固和提升這項優勢。</p><p>　　就未來的工作而言，律政司會爭取盡早落實去年通過的《內地民商事判決（相互強制執行）條例》，為兩地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提供一個更廣闊的機制。同時，律政司會與業界和其他持份者保持溝通，虛心聆聽訴求和建議，持續推廣和優化各項民商事司法互助安排，貫徹做到「民有所呼，我有所應」，激發法律和爭議解決服務的發展動能，助力兩地法制對接和法治建設。</p><p>律政司司長林定國資深大律師</p>
		<p align="left">2023年04月19日</p>]]></description>
		<guid isPermaLink="true">/t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230419_blog1.html</guid>
	</item>
	
	<item>
		<title>「保證香港國安法的準確實施」專題研討會</title>
		<pubDate>2023-01-13</pubDate>
		<link>/t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230113_blog1.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p>今早與特區政府團隊參加由全國港澳研究會舉辦的「保證香港國安法的准確實施」專題研討會，以下為我的發言稿，與大家分享。</p><p>尊敬的夏主席、駱主任、行政長官、各位港澳辦及中聯辦的領導、各位嘉賓，大家早上好！</p><p><b><i>前言</i></b></p><p>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在去年12月30日對香港國安法第十四條和第四十七條作出解釋，這次人大釋法提供了一個良好的機會讓大家反思如何保證香港國安法的準確實施。</p><p>在去年 7月1日的重要講話中，習近平主席指出，「一國兩制」 的首要實踐規律，是必須全面準確貫徹「一國兩制」方針，而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是一國兩制方針的最高原則。理所當然，準確實施香港國安法必然是全面準確貫徹「一國兩制」方針的關鍵組成部份。</p><p>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關訂立香港國安法的五二八決定的第三條和香港國安法的第三條第二款均說明，香港特別行政區負有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所以，保證香港國安法的準確實施不單是應有之義，也是法律上必須負上的責任。</p><p>要盡應有之義和順利履行有關的法律責任，我認為需要有一個堅持、兩個必須。</p><p><b><i>堅持法治原則</i></b></p><p>一個堅持是必須堅持法治原則。人大五二八決定多次提及必須依照法律維護國家安全。它的第一個決定說，國家堅持依法治港，並採取必要措施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依法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它的第二個決定說，國家採取必要措施，依法防範、制止和懲治外國和境外勢力利用香港進行分裂等破壞活動。它的第三個決定說，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司法機關應當依據有關法律規定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香港國安法第五條第一句更開宗明義，規定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應當堅持法治原則。</p><p><b><i>必須有法可依</i></b></p><p>	堅持法治原則，我認為有兩個必須滿足的條件。第一是必須有法可依。換而言之，我們必須有完善的法律，處理國安問題。法律是維護國家安全的工具，假如工具箱的工具不齊全、有破損，便不可能有效準確完成工作。我們中國人有一句名言，「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p><p>香港國安法當然不是有關國家安全的唯一一部法律。人大五二八決定的第三條和香港國安法的第七條均訂明，香港應盡早完成香港基本法規定的維護國家安全立法，完善有關法律。基本法規定的維護國家安全立法，說的固然是它的第23條，但完善有關法律涵蓋的不單是基本法第23條，而是所有可能涉及國家安全的法律。</p><p>這次人大釋法提供了一個很好的例子。這次人大釋法涉及現行《法律執業者條例》有關海外律師在涉及國家安全案件中提出專案執業申請的程序和原則。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負責人有關記者答問的最後一段，特別重覆香港國安法的第七條，並指出這一規定應當認真落實到位，亦提及人大常委會在審議有關議案時有意見明確提出，適應實施香港國安法和維護國家安全的新形勢新要求，香港特別行政區應當及時修改完善本地相關法律，包括《法律執業者條例》等，充分運用本地法律解決香港國安法實施中遇到的有關法律問題。法工委負責人說，這一意見是有道理的，應當引起有關方面足夠重視。</p><p>香港特區政府十分重視這意見。除了《法律執業者條例》外，我們必須警惕，很有可能還有其他涉及國家安全的現行法律需要完善，我們必須走在問題的前方，盡早找出有需要完善的法律，在問題出現前先行把工具準備妥當。</p><p>這次人大釋法的其中一個重點是突出了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的重要角色。香港國安法第十二條明確表示，國安委承擔維護國家安全的主要責任。按照香港國安法第十四條第二款，國安委的其中一個職責，正是推進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建設。此外，律政司一直向行政機關各個政策局提供法律意見，檢視其管轄範圍內的法律，是否需要修改或補充，以符合維護國安需要。在未來，特區政府在這方面的工作必定更積極、更主動。</p><p>立法機關在完善維護國安法律方面，扮演關鍵角色。這次人大釋法說明，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司法機關和個人，均應當尊重並執行國安委的決定。香港國安法第三條也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司法機關應當依據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規定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立法機關應當依據基本法定下的憲制角色，特別是行使第七十三(一)條制定及修改法律的職權，謹慎審視行政機關提交的法律草案，確保由其制定的法律能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和活動。</p><p><b><i>必須有法必依</i></b></p><p>堅持法治原則，第二個必須滿足的條件，是有法必依。法律的生命在於實踐。工具箱內有適用的工具是基本條件，同樣及更重要的是，在適當的時候必須及時找出及拿起合適的工具和正當使用，方能有效完成工作、解決問題。</p><p>這方面涉及兩個主要的執法和司法機關。香港國安法第八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執法、司法機關應當切實執行香港國安法和特區現行法律有關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和活動的規定。</p><p>香港特區的執法機關，包括按香港國安法第十六條成立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的部門以及按第十八條由律政司設立專門的國家安全犯罪檢控部門，一直以來均盡忠職守、履行維護國安責任。</p><p>司法機關扮演的角色極為重要。按香港國安法第四十條，除第五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香港特區對香港國安法規定的犯罪案件行使管轄權。香港法院當然對於任何涉及國安的香港本地法律所引起的法律爭議，享有管轄權。</p><p>司法機構在去年12月30日回應這次人大釋法的聲明中指出，會繼續按香港國安法第三條的規定，依法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並根據基本法的規定行使獨立的司法權（包括終審權），不偏不倚地履行其司法職能，處理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p><p>在處理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時，法院的工作必定包括解釋相關法律，然後按其理解判斷是非曲直。香港國安法的其中一個特點是，它是全國性法律，雖然有部分表述採用了香港本地法律用語，但有關的法律用語總體以內地用語為主。然而，內地法律用語並非是在香港受訓練的律師、大律師或法官所熟悉，這些法律用語亦並非單憑一般常識或常理能準確理解明白。在香港普通法對抗性的庭審制度下，訴訟雙方有責任向法庭就法律問題，包括應如何解釋法律條文提供協助。</p><p>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在最近一宗案件中表示，由於國安法是在香港實施的全國性法律，地位特殊，參閱相關内地法律以助詮釋是恰當的，相關的內地法律在原則上可於詮釋國安法或某項國安法條文時作為依據，至於哪些內地法律與詮釋事宜相關、如何和多大程度相關、如何援引該等法律須取決於法庭席前案件的實際情況。一般而言，可通過不同方式援引內地法律，例如傳召專家證人或引述權威性法律典籍等。現實情況是，至今以乎尚未有一些具有高度權威性、由內地法律專家對香港國安法，尤其是涉及內地法律用語及概念的詳細分析。在這方面，我相信可以再作深入研究。</p><p>香港普通法制度十分依賴案例。香港國安法只是實行了兩年多，實踐經驗尚淺，但隨著通過實際案例慢慢累積經驗，相信必定能更準確落實香港國安法。在這方面，律政司剛剛在不久前決定就香港國安法判例製成匯編，將香港國安法同一條文相關的案例作撮要及統整，期望讓香港法律工作者包括法院能有便捷的工具，更容易準確掌握國安法的案例。我們的目標是在今年年底左右完成第一版。</p><p><b><i>結語</i></b></p><p>只有保證香港國安法的準確實施，一國兩制方能行穩致遠。要達成這重大使命，我們都應該緊守崗位、各盡其職，堅持法治原則，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相信透過今天各位領導及其他專家的真知灼見，大家對達成使命必定更有決心、更有信心。</p><p>謝謝！</p><p>律政司司長林定國資深大律師</p>
		<p align="left">2023年01月13日</p>]]></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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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item>
		<title>人大釋法釐清權責  彰顯一國兩制精神</title>
		<pubDate>2022-12-31</pubDate>
		<link>/t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221231_blog1.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	<p>在2022年12月30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全國人大常委會）依據《憲法》的第六十七(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香港國安法》）第六十五條賦予的權力，首次對《香港國安法》作出解釋。全國人大常委會行使立法解釋權，並非針對個別案件，亦沒有觸及香港法院的司法程序，絕對無損香港法院受基本法保障的獨立審判權和終審權。</p><p>是次釋法源自有關在香港沒有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是否可以按專案申請方式參與涉及國安案件所引起的爭議。全國人大常委會並沒有直接解決這爭議，而是通過解釋《香港國安法》的第十四及四十七條，提供清晰途徑讓香港特區自行解決有關爭議。</p><p>簡而言之，全國人大常委會指出，應否容許海外律師參與國安案件是屬於《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七條需要由行政長官認定的問題。根據該條款，法院在審理案件中，如遇有涉及有關行為是否涉及國家安全或者有關證據材料是否涉及國家秘密的認定問題，應當向行政長官提出並取得行政長官就該等發出的證明書，而證明書對法院有約束力。是次釋法並沒有增加行政長官在這方面的權力，只是澄清了該條款適用於處理有關海外律師的爭議。事實上，《基本法》的第十九條也有類似安排： 如法院在審理案件中遇有涉及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的事實問題，應取得行政長官就該等問題發出的證明文件，而該文件對法院有約束力。這證明書制度不單有堅實法律基礎，亦合情合理。國防、外交、以及國安問題均不屬於香港特區高度自治範圍下的管事。而事實上，基於國安事務的本質，行政機關遠比法院有能力作出合適的判斷。必須指出的是，行政長官發出的證明書只是向法院提供一項有約束力的證據，不是取代法院處理訴訟中的其他爭議，也不是代替法庭判案。</p><p>更重要的是，在釋法中，全國人大常委會進一步澄清了假如法院未有就上述問題取得行政長官的證明書，該如何處理。在此情況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香港國安委）應依據《香港國安法》第十四條作出判斷及決定。 按《香港國安法》第十二條，由行政長官作為主席的香港國安委承擔維護國家安全的主要責任。根據第十四條，香港國安委的職責包括制定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政策以及推進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建設等。該條文亦已明確說明香港國安委作出的決定不受司法覆核，是次釋法只是重申這規定及指出香港國安委的決定具有可執行的法律效力。即使在普通法下，法庭一般亦不會對涉及例如國防、外交和國安等特殊性質的行政決定作出覆核。理所當然，香港國安委所作的決定必定是《香港國安法》第十四條規範的職能的範圍內，第十四條沒有賦與香港國安委任何司法權或審判權。</p><p>由於法院沒有在有關案件中取得行政長官證明書，故此按照釋法，需要由香港國安委作出判斷及決定。香港國安委如何決定仍是未知之數，但有強烈意見認為應該修改《法律執業者條例》對海外律師參與涉及國安案件作出限制，最終會採取一刀切或以個別個案申請等其他方式處理，將由香港國安委開會討論後定斷。</p><p>無論香港國安委最終的決定是甚麼，必須強調，是次釋法並沒有觸及《香港國安法》除第十四及四十七條以外的條文，或《基本法》的任何條文。《香港國安法》的第四條規定，特區政府應當尊重、保障、依法保護香港居民根據《基本法》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享有的權利和自由。《基本法》第三十五條說明香港居民有權選擇律師，但這權利只是指有權選擇在香港有全面資格執業及願意接受委聘的律師；從來沒有必然權利要求沒有本地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以專案方式作為法律代表，按現時法律制度，必須在滿足嚴格條件下由法院酌情批出許可。再者，無論香港國安委依據釋法所作的決定為何，海外律師仍然可在民事案件以及不涉國家安全的刑事案件中，按現行機制申請專案許可代表當事人，沒有絲毫影響。</p><p>是次釋法具有重大及積極意義。除了明確及權威性地指出《香港國安法》第十四條及四十七條的適用範圍，以至處理海外律師參與國家安全案件問題的方向外，更為關鍵的是彰顯了中央支持香港特區自行承擔處理國安事務的基本方針，充分體現一國兩制精神。一國兩制的最高原則是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是次釋法讓特區政府能更有效落實及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促使一國兩制行穩致遠。</p><p>律政司司長林定國資深大律師</p>
		<p align="left">2022年12月31日</p>]]></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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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
	<item>
		<title>祝願「二十大」成功召開</title>
		<pubDate>2022-10-16</pubDate>
		<link>/t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221016_blog1.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	<p>舉世矚目的中國共產黨第二十次全國代表大會於今早在北京人民大會堂開幕，會期由10月16日至10月22日。</p><p>中央總書記習近平將代表黨中央發表政治報告（簡稱「二十大報告」），總結過去五年的工作，並指明未來五年的方針路綫。二十大亦將會審議十九屆中央委員會及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的工作報告，以及《中國共產黨章程（修正案）》，並選出新一屆中央委員會和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p><p>十九大以來的5年，是極不尋常和極不平凡的5年。儘管國際環境複雜嚴峻，國內改革發展穩定任務艱巨，黨中央仍然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防範疫情、穩住經濟、統籌發展和安全。國家如期打贏脫貧攻堅戰，完成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歷史任務，實現第一個百年奮鬥目標，邁上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新征程。國家更成功舉辦北京冬奧會、冬殘奧會，妥善應對烏克蘭危機帶來的風險挑戰。</p><p>在香港過去幾年的亂局，國家依照憲法和基本法有效實施對特別行政區的全面管治權，落實“愛國者治港”原則，香港局勢終於實現由亂到治的重大轉折。在香港回歸祖國25周年時習總書記更親自到來為特區指明前路，為香港打下一支強心針。</p><p>十九屆六中全會通過百年決議，總結了近年執政成就，並確立了習近平總書記黨中央的核心、全黨的核心地位，確立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的指導地位，這就是「兩個確立」。</p><p>世界局勢仍然複雜多變，祝願二十大成功召開，全國人民在「兩個確立」的基礎上繼續為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全面推進中華民族偉大復興而團結奮鬥。</p><p>律政司副司長張國鈞律師</p>
		<p align="left">2022年10月16日</p>]]></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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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
	<item>
		<title>《內地民商事判決（相互強制執行）條例草案》</title>
		<pubDate>2022-09-28</pubDate>
		<link>/t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220928_blog1.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	<p>香港與內地在民生和經貿活動的交流合作日趨緊密，社會上不時有聲音要求擴闊兩地相互認可和強制執行民商事判決制度的涵蓋範圍。我們期望在10月下旬恢復二讀的《內地民商事判決（相互強制執行）條例草案》（《條例草案》）正正回應社會在這方面的訴求，有關安排更是兩地在民商事司法互助的新里程碑﹗</p><p>我們重視與社會各界溝通，貫徹做到「民有所呼，我有所應」。今日我特別與律政司副司長張國鈞應邀出席一個交流會，透過實體與網上並用的安排，向包括全國人大代表、全國政協委員、立法會議員和社會各界代表等約70位參與者，講解有關草案內容，了解他們的關注及回應提問。</p><p>香港自回歸以來，特區政府與內地簽署了九項關於民商事司法互助的文書，其中與最高人民法院於2019年1月18日簽訂的《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執行判決安排》）至為關鍵。   </p><p>《執行判決安排》的涵蓋範圍廣泛，就香港與內地相互認可和強制執行民商事判決，建立更全面機制，減少當事人就同一爭議在兩地重複提出訴訟的需要，為當事人利益提供更佳保障，同時提升香港作為區內國際法律及爭議解決服務中心的競爭力。</p><p>《執行判決安排》是香港與內地考慮兩地實際需要及情況後，充分利用「一國兩制」政策，擴闊其適用範圍，涵蓋多類合約和侵權糾紛判決，並明確涵蓋某幾類知識產權糾紛的判決。此重要突破令香港成為首個司法管轄區，與內地就相互認可和強制執行判決簽訂適用範圍如此廣泛的安排，印證「一國兩制」 的獨特優勢。</p><p>為落實《執行判決安排》，我們需透過《條例草案》在香港實施，而內地則會頒布有關司法解釋。律政司會就實施《執行判決安排》的工作與內地當局保持積極溝通，待商定在兩地同時實施的日期後，會盡快作出公布。</p><p>究竟透過《條例草案》落實《執行判決安排》後，判決的執行具體與以往有什麼不同？</p><p>舉例來說，過往在香港依據普通法原則申請執行內地判決，須向香港法院證明有關內地判決是最終及不可被推翻的，申請人可能要就這方面提交專家證據，因而困難重重，所需時間冗長，費用又高昂。在《條例草案》下，登記判決制度簡單便捷，只要符合規定，就可以在香港執行內地判決。如內地判案法院發出證明書，只要沒有相反證明，相關內地判決須推定為在內地生效的民商事判決，符合其他條件則可予登記，登記後猶如香港判決一樣在香港強制執行。</p><p>《條例草案》為涉及民商事判決相互執行提供清晰的法律基礎，令執行更為明確及可預測，減低跨境執行相關判決所涉及的風險、法律費用和時間，從而改善跨境貿易和投資環境。我衷心希望大家對《條例草案》有更多認識，並在未來善用此執行判決安排。</p><p>律政司司長林定國資深大律師</p>
		<p align="left">2022年09月28日</p>]]></description>
		<guid isPermaLink="true">/t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220928_blog1.html</guid>
	</item>
	
	<item>
		<title>在「一國兩制」下如何深化青少年的守法精神</title>
		<pubDate>2022-09-23</pubDate>
		<link>/t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220923_blog1.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p>我經常強調，法治是香港賴以成功的最重要基石。《基本法》第42條訂明：「香港居民和在香港的其他人有遵守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的法律的義務。」遵守法律是我們最基本的法律義務。</p><p>今早，我應邀出席教育局舉辦的「心繫家國」—國慶慶祝暨官校聯校活動啟動禮，與約160位教育界的校長、副校長，以及辦學團體代表，分享<a href="/tc/community_engagement/speeches/pdf/sj20220923c1.pdf" target="_blank">我對「一國兩制」下如何深化青少年守法精神</a>的見解。</p><p>要有守法精神，必須要有守法意識。守法意識的重點是自覺性，即自動自覺、自願尊重和遵守法律。培養及加深青少年守法的自覺性，先要令他們明白：（1）我們應該遵守及尊重所有適用於香港的法律，尤其是《憲法》、《基本法》及《香港國安法》這三部最根本及關鍵的法律；（2）無論為己、為人、為香港社會、為國家民族，都應該守法。</p><p>他們更需要明白，守法是沒有例外的，例如我們絕不能為求目的不擇手段，好心也不可以做壞事。如所犯罪行涉及暴力，即使是出於任何良好的動機，都絕不是求情理由。俠盜羅賓漢劫富濟貧，在今天仍會因干犯搶劫罪而坐牢。</p><p>我們可以透過六項催化劑，培養青少年守法自覺性，建立及加強他們發自內心對香港現行法律的尊重和認同，即：（1）對法律制度的信任；（2）社群意識；（3）國家民族意識；（4）歷史觀；（5）世界觀；（6）憂患意識。</p><p>《憲法》、《基本法》及《香港國安法》是香港現行最重要的三部法律。若我們能夠對中國歷史，尤其是清朝中葉起的近代史有充分理解，便會明白現今國家《憲法》產生的背景、《基本法》下「一國兩制」方針的目的，以及為何必須高度重視國家安全而制定《香港國安法》等措施。</p><p>同時，讓青少年理解在今天複雜的國際環境、地緣政治下，國家面對的挑戰以及香港扮演的角色，便能明白維持「一國兩制」、尊重相關主要法律對國家、對香港未來的重要性。正所謂「覆巢之下，焉有完卵」。</p><p>培養青少年的守法意識是一個漫長及艱鉅的過程，必須具耐性，循序漸進，潛移默化，不能急於求成。我們不會在今日、或明日馬上見到成果，但只要認清方向、堅持不懈，定能看見目的地、看見終點。</p><p>國家主席習近平今年七月一日發表的重要講話，當中提到「青年興，則香港興；青年發展，則香港發展；青年有未來，則香港有未來」；培養及加深青少年守法意識正是「青年興」的關鍵元素，成功與否影響香港未來的繁榮穩定，以至「一國兩制」是否能行穩致遠。</p><p>這項工作絕對任重道遠，律政司定當與大家一同努力！</p><p>律政司司長林定國資深大律師</p>
		<p align="left">2022年09月23日</p>]]></description>
		<guid isPermaLink="true">/t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220923_blog1.html</guid>
	</item>
	
	<item>
		<title>秉持司法公正　確保公平審訊</title>
		<pubDate>2022-09-17</pubDate>
		<link>/t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220917_blog1.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	<p>　　最近有關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香港國安法》）第46條發出證書，指示相關訴訟毋須在有陪審團的情況下進行審理的決定，引起社會討論。雖然律政司不會評論正在進行司法程序的個別案件，但我想藉此網誌就《香港國安法》涉及的審訊原則作出闡述，讓公眾明白我們對確保公平審訊、秉持司法公義的重視和堅持。</p><p>　　《香港國安法》第46條規定，「律政司長可基於保護國家秘密、案件具有涉外因素或者保障陪審員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等理由，發出證書指示相關訴訟毋須在有陪審團的情況下進行審理」，有關條文訂明在此情況下由三名法官組成審判庭。</p><p>　　首先必須指出，這是法例賦予律政司司長的權力。法庭亦已在多宗案件中確認，陪審團審訊的安排並非被告在法律上的必然權利，重要的是律政司司長行使這權力並不會削弱被告人任何合法權益。不設陪審團的做法更非香港獨有，部分推行普通法的西方國家亦有類似制度，訂明若涉及嚴重刑事罪行，或陪審團會受到不正當干預的情況下，審訊可不設陪審團，以確保司法公正不受影響。</p><p>　　香港是法治社會，司法公正能否彰顯，最重要是有獨立行使審判權的司法機關，不受任何干涉，讓被告人的權益獲得充分保障，得到公平的審訊。我必須強調，凡律政司司長根據《香港國安法》第46條發出證書，案件的審判將不是由一名，而是三名法官負責。這三名負責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法官必須是現任法官，除了要符合具備《基本法》中對法官的司法和專業才能等嚴格要求外，亦須恪守司法誓言，無懼、無私，不容任何政治或個人因素影響司法程序及決定，而由這些法官組成的審判庭所作的判決內容必定公開，向大眾解釋理據。</p><p>　　法庭近年有大量案件需要處理，我明白公眾關注案件的審訊進度。在不影響公平審訊的前提下，律政司會繼續與法庭、辯方共同協力，盡一切可能加快處理案件。</p>
		<p align="left">2022年09月17日</p>]]></description>
		<guid isPermaLink="true">/t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220917_blog1.html</guid>
	</item>
	
	
	
	<item>
		<title>司長：攜手鞏固法治</title>
		<pubDate>2022-07-03</pubDate>
		<link>/t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220703_blog1.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p>各位市民，大家好！我懷著熱誠和謙卑的心情上任律政司司長這個崗位，服務香港。</p><p>毫無疑問，法治是香港一直以來賴以成功的基石，維護及促進這一個核心價值，對香港的未來極為關鍵。這將是我和律政司團隊的首要任務之一。</p><p>客觀事實印證香港的法治備受推崇，而我的親身經驗亦讓我對香港的法治充滿信心。但我不會盲目自信，更不會抱殘守缺，我深深明白社會上有一些人對法治抱有疑問，甚至意見相左。我會耐心仔細聆聽不同的聲音，亦會簡明清晰向大家訴說我的立場，希望可以互相理解。</p><p>法治並非也不應是艱澀難明、深不可測、曲高和寡的概念。法治為大家提供一個公平及安定的環境，讓大家放心生活、各展所長。建構法治社會，其中最關鍵的，就是市民大眾擁有社群意識，互相尊重、包容、願意妥協，自動自覺遵守適用於所有人的一套規則。我們的日常生活和一舉一動，都是法治的實踐，維護法治有賴每一位市民肩負責任，我誠意邀請大家一同努力，將香港我們這一個家變得更美好! </p><p>律政司司長林定國資深大律師</p>
		<p align="left">2022年07月03日</p>]]></description>
		<guid isPermaLink="true">/t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220703_blog1.html</guid>
	</item>
	
	<item>
		<title>副司長：你我同心齊鞏固法治</title>
		<pubDate>2022-07-03</pubDate>
		<link>/t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220703_blog2.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p>各位香港市民，大家好！我以謙卑的態度就任律政司副司長這個崗位，協助律政司司長工作，服務香港。</p><p>誠如司長今天在網誌所言，法治是香港賴以成功的基石和核心價值，對香港的未來至關重要。我和律政司團隊必定會在司長的領導下全力守護香港的法治。</p><p>香港特區成立以來，《基本法》保障了香港市民的權利和自由，也確保了香港特區的司法獨立和終審權。事實勝於雄辯，香港的法治水平在世界繼續名列前位排名第十九，比不少歐美國家更勝一籌。對於社會上仍然有一些人對香港法治抱有疑問，甚至質疑，我會全力協助司長以簡明清晰的方法做好解說，讓本地和國際社會準確理解香港法治的實際情況，消除誤解。</p><p>我們會和各位香港市民攜手鞏固香港的法治，建構一個公平公正、互相尊重、包容共濟和自覺守法的法治社會。</p><p>律政司副司長張國鈞律師</p>
		<p align="left">2022年07月03日</p>]]></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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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item>
		<title>二十五年的法律之旅</title>
		<pubDate>2022-06-25</pubDate>
		<link>/t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220625_blog1.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	<p>香港在「一國兩制」之下擁有獨特的地位，加上國家的全力支持及信任，讓香港在回歸後各方面的發展都穩步上揚。今年適逢回歸祖國25週年，律政司特別安排了一場<a href="https://hkopentv.com/dramas/%e5%9b%9e%e6%ad%b825%e5%91%a8%e5%b9%b4%e7%89%b9%e8%bc%af%ef%bc%9a%e6%b3%95%e5%be%8b%e4%b9%8b%e6%97%85/" target="_blank">法律之旅</a>，大家明晚可以安坐家中，一同回顧我們在法律、促成交易和爭議解決服務方面達成的豐碩成果。我也同時藉著今日的網誌跟大家分享香港在推廣國際法和加強與國際組織合作的成績。</p><p>香港特區在國家的支持下，積極參與國際組織的工作。中國兼備了世界上兩大主流法系，香港特區作為國家唯一的普通法地區，配合成文法體系，可為國家在參與國際法的發展時提供更完整的意見，助力國家爭取話語權，作為國家隊的一分子，為國家積極參與訂立國際規則時出謀獻策。</p><p>在回歸後，香港特區以「中國香港」的名義積極參與亞太經濟合作組織（亞太經合組織）經濟委員會下的「加強經濟法律基建主席之友工作組」。律政司普惠避免及解決爭議辦公室主任更於2019年9月接任亞太經合組織經濟委員會主席，推進改革以提升亞太經合組織分析長期宏觀經濟的趨勢以及研究微觀經濟問題的能力。</p><p>為香港法律人才提供持續培訓機會，一直都是律政司的政策措施，安排律師借調予國際組織工作學習國際法律知識，是其中一個重點項目。在國家的支持下，律政司取得不俗的成果，已經跟三大國際組織—海牙國際私法會議、國際統一私法協會和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達成借調安排。其中前兩個組織更讓私人執業的律師參與借調計劃。借調計劃可培育具有國家觀念、香港情懷、世界眼光、通曉國際規則的涉外法治人才，讓他們藉參與國際公約的工作，體驗國際法的全球發展。</p><p>此外，亞非法協香港區域仲裁中心已經正式成立，而海牙國際私法會議和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與律政司的合作項目辦公室亦已在香港法律樞紐設立辦事處，再加上國際統一私法協會亦準備在不久的將來落戶香港，這三個組織在國際私法方面一直擔當著領導的角色，它們在香港成立辦事處會促進交流，並提供更多機會予法律執業者發展國際私法的專業知識，有助進一步鞏固香港作為國際法律樞紐的地位。</p><p>《基本法》第十三條第一款明確規定中央政府負責管理與香港特區有關的外交事務。外交權屬中央事權，在這前提下，由中央政府授權香港特區依照香港《基本法》自行處理有關的對外事務。特區必須獲中央政府批准，方可與世界各國各地區簽訂國際協議。 自回歸後，香港特區按照中央和《基本法》賦予的權力，與內地和其他司法管轄區簽訂了600多項雙邊協定及安排，涵蓋自由貿易、課稅、促進和保護投資、民用航空、司法互助等，鞏固了香港的國際地位，有助業界成功拓展業務。</p><p>在過去的四年多，我很榮幸擔任律政司司長一職，亦很高興與律政司團隊合作，以無畏無懼、不偏不倚之心服務社會。這四年間，我親身感受到國家對我們的信任和支持，使香港成功與內地簽署多項突破性的安排，以及與各地的法律部門和國際組織達成協定；尤其當我在倫敦遇襲後，中央對我的關懷以及無微不至的悉心照料，讓我深深體會到有國家作為強大後盾，一定能戰勝任何困境，迎來更美好的明天。還有數天，新一任的司長和副司長將會正式履新，我在此祝願他們工作順利，與法律界攜手維護法治，繼續發揮「一國兩制」的優勢，為國家、為香港作出貢獻。</p>
		<p align="left">2022年06月25日</p>]]></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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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item>
		<title>推動涉外法治建設　鞏固國際樞紐地位</title>
		<pubDate>2022-06-09</pubDate>
		<link>/t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220609_blog1.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	<p>去年12月，中央政治局進行了第三十五次集體學習，內容是關於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國家主席習近平強調：「我們必須加強涉外法律法規體系建設，提升涉外執法司法效能，堅決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要充分配合國家在這方面的發展，關鍵在於不斷加強能力建設和培育具備國際視野的法律人才，這亦是律政司的重點工作。在5月底，律政司達成了三個里程碑，突顯香港作為亞太地區國際法律及爭議解決服務樞紐的領導地位，也讓我們以中國香港的身分在國際社會發揮所長。</p><p><u>亞非法協香港區域仲裁中心</u></p><p>亞洲—非洲法律協商組織（亞非法協）去年11月底在香港主辦第59屆年會，並正式宣布成立亞非法協香港區域仲裁中心，反映了國家的支持和亞非法協對香港仲裁服務的信任。我們只用了半年時間籌備，便成功安排區域仲裁中心在5月25日正式開幕，這全賴國家的協調和律政司的同事群策群力。</p><p>亞非法協是亞洲和非洲唯一的跨政府法律諮詢組織，先後在馬來西亞、埃及、尼日利亞、伊朗和肯尼亞設立區域仲裁中心，在亞非地區發展機構仲裁並促進國際商事仲裁。我衷心感謝中央人民政府和亞非法協同意將第六個區域仲裁中心設於中國香港，這既是香港的榮幸，更有助推動及發展香港及區內的其他替代爭議解決服務（尤其是網上爭議解決服務），擴大香港法律樞紐的範圍。這亦進一步提升香港作為國際法律及爭議解決服務中心的地位。</p><p><u>「願景2030聚焦法治國際論壇」</u></p><p>緊接著在5月26日舉行的「願景2030聚焦法治國際論壇」，邀得國際法院法官薛捍勤，以及亞洲和平與和解理事會主席、泰國前副總理素拉杰．沙田泰教授分別發表主旨演講，還有多位來自世界各地的知名講者就法治進行討論交流。透過這些討論，讓我們對法治有更深入的了解，同時更廣泛傳揚為區內外可持續發展建立和保持更平等共容的社會的信息。</p><p>論壇的壓軸項目是《「願景2030—聚焦法治」專責小組報告》的發布儀式。「願景2030—聚焦法治」十年計劃於2020年正式啓動，致力建設並維護一個公平和以規則為本的法治社會，以促進各方可持續發展。這份報告詳述律政司和專責小組的自計劃啓動後至今的成果，包括評估法治實踐的基本要素，報告建議成立七項指標，作為定立客觀評估的起點，包括：(1)司法獨立；(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保護不受歧視的權利；(3)法律的可及性；(4)民事和刑事訴訟程序和爭議解決系統的有效性；(5) 預防貪污；(6)防止濫用公權；及 (7) 基本人權。</p><p>律政司會致力跟進專責小組報告，收集相關數據，以期進行深入研究及分析，務求客觀地評估法治的實踐情況。我們會考慮將所得的客觀數據和使用的評估方法與其他司法管轄區分享，期望能夠攜手促進法治。</p><p>我衷心感謝專責小組過去兩年就如何在區域及國際層面推廣對法治的正確理解和認識，不遺餘力為我們提供寶貴建議和指導。</p><p><u>私法協會的合作安排</u></p><p>國際統一私法協會（私法協會）主席Maria Chiara Malaguti教授和我在5月27日，透過網上平台就有關國際私法及國際商法合作的行政安排簽署諒解備忘錄，加強雙方在國際私法領域的合作，包括今年11月於香港合辦首屆亞太國際私法高峰會議，作為香港法律周2022的其中一項旗艦活動。</p><p>這已是律政司與私法協會的第二份諒解備忘錄。去年5月我們為落實借調本地法律專業人員至私法協會秘書處的安排簽訂首份諒解備忘錄， Malaguti教授高度讚揚兩位借調至私法協會的人員表現出色，向國際展示香港擁有優秀的法律專業人才。</p><p>律政司會加強培育具備國際視野、通曉國際規則、國家觀念深厚的法律人才，為建設法治中國，依法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作出貢獻。</p><p>習近平主席表示，中國走向世界，以負責任大國參與國際事務，必須善於運用法治；又強調要廣交朋友、團結和爭取大多數，提升重大問題對外發聲能力；以及要踐行真正的多邊主義，堅持對話而不對抗、包容而不排他。</p><p>在國際法律層面上，香港特區在過去25年來一直發揮著「一國兩制」下的獨特優勢。展望將來，律政司會繼續以中國香港的身分，積極參與國際法發展，以配合國家政策，助力推動涉外法治建設，同時亦可鞏固香港為亞太區國際法律及解決爭議服務中心的領導位置。</p>
		<p align="left">2022年06月09日</p>]]></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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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item>
		<title>落實《基本法》和《香港國安法》帶來繁榮穩定</title>
		<pubDate>2022-06-02</pubDate>
		<link>/t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220602_blog1.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p>為慶祝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25周年，律政司舉辦了一系列的法律論壇，匯聚不同界別的知名人士分享他們的客觀見解。讓我在這篇網誌跟大家回顧剛圓滿結束的<a href="https://www.legalhub.gov.hk/events_detail.php?a=391&amp;v=legal-conference-on-basic-law-stability-to-prosperity&amp;l=tc" target="_blank">《基本法》法律論壇—本固枝榮</a>和<a href="https://www.legalhub.gov.hk/events_detail.php?a=396&amp;v=national-security-law-legal-forum-thrive-with-security&amp;l=tc" target="_blank">《香港國安法》法律論壇—興邦定國</a>。我很高興在《基本法》的論壇上向大家宣布律政司出版了首套《基本法》資料讀本：<a href="https://www2.bookstore.gov.hk/bookstore/#/category?code=AA0&amp;sortBy=0" target="_blank">《基本法起草材料及案例精選》</a>，期望加深社會對《基本法》的正確認識並消除不必要的誤解。</p><p style="text-decoration: underline;">本固枝榮</p><p>律政司在2020年成功舉辦《基本法》法律論壇—追本溯源，我們在今年5月27日再次主辦《基本法》法律論壇—本固枝榮。全國人大常委會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主任沈春耀在主題演講時，明確指出「一國兩制」是國家經過深思熟慮後制定的長期政策，而《基本法》是一套全國性法律將「一國兩制」制度化，他表示「一國兩制」的實踐在香港已經走過了25年，而再過25年會怎麽樣時，他引述鄧小平先生的說話：「五十年只是一個形象的講法，五十年後也不會變。前五十年是不能變，五十年之後是不需要變」。</p><p>我在論壇上與全國人大常委會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譚惠珠分享「一國兩制」及《基本法》的根本概念，解釋了全國人大常委會按《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擁有《基本法》的解釋權，是完全符合香港特區的憲制地位，更與全國人大常委會按《憲法》解釋法律的權力及全國人大按《憲法》監督《憲法》的實施的權力一致，體現了中國人民代表大會制的政治制度下全國人大是國家最高權力機關。至於譚惠珠則解釋了司法解釋和立法解釋的不同，並強調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的解釋權不會影響香港的司法獨立，只是令法律的解釋在全國一致，而終審權依然屬於香港的終審法院。</p><p>終審法院前常任法官烈顯倫就《基本法》的解釋發表了專題演講，他開宗明義指出，《基本法》是根據「一國兩制」原則適用於香港的法律。當法庭處理涉及《基本法》的問題時，應該著重有關條文的原意。他舉例指，終審法院審理丁屋一案（[2021] HKCFA 38）時，正是引用相關條款的歷史背景來處理這個問題，無須援引海外案例或歐洲人權法理。 </p><p>至於座談會的講者則暢談《香港國安法》加完善選舉制度這套組合拳鞏固了「一國」之根，透過全國人大「決定」和修改《基本法》附件一及附件二，確保政治安全，讓我們得以固本培元；他們亦就香港如何在《基本法》的保障下發展成為國際金融中心發表精闢獨到的見解。</p><p>座談會的其中一個主題是探討為何普通法對香港作為一個國際商業和金融中心舉足輕重，講者指出在普通法制度下，案例法既遵循先例又與時並進，而法院在《基本法》下亦享有司法獨立的保障，因此普通法是香港成功的中流砥柱。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陳兆愷再次重申司法獨立穩如泰山，最佳佐證就是他擔任法官逾30年，「從未有人干擾」過他審理案件，標誌著香港的司法獨立受到《基本法》全面保障。</p><p>來自商界和金融界的講者亦分享了香港由從前到現在一直吸引中外企業落戶營商的原因，指出《基本法》多項條文為香港的自由經濟提供憲制保障。著名商人盛智文在總結時表示，《基本法》和《香港國安法》的實施，為香港社會帶來了穩定，增強了商界對香港繼續保持繁華昌盛的信心。</p><p style="text-decoration: underline;">興邦定國</p><p>制定《香港國安法》後，香港回復成為一個安全和理性的社會，由亂轉治，現正步向由治及興。在《5.28決定》（註）的兩周年，內地和香港政府官員、法律專家及學者聚首一堂，回顧《香港國安法》的實施和探討維護國家安全的前沿議題，並展望香港特區就完善維護國家安全相關法律的發展。</p><p>出席座談會的講者都認為，香港特區有義務和憲制責任盡快完成《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的立法，以完善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他們在座談會上強調了總體國家安全觀的重要性，並指出國家安全是以政治安全為首。總體國家安全觀除傳統安全領域外，也包括當前國家安全領域的前沿熱點，例如經濟安全、文化安全和網絡安全等，座談環節聚焦討論了本地和其他地方應對這些新型安全領域例如金融和互聯網方面的法律及做法。</p><p>與會的講者亦圍繞《香港國安法》案例及外國國家安全案例作出討論與比較，並探討涉國家安全案件的陪審員制度及調查權力等議題。</p><p>財政司司長在閉幕致辭時指出，多項數據已清楚說明，國安法實施後，有效維護和鞏固了香港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例如國安法實施至今，香港的新股集資額超過6,500億港元，較實施前的同一時期增加超過三成；資產及財富管理業務總值於2020年底達到34.9萬億港元，較國安法實施前增加了兩成；本港銀行最近的存款總額，達到15.3萬億港元，亦較國安法實施前增加逾11％。他總結時指出，《香港國安法》的訂立是從安全方面為「一國兩制」的實踐在制度上提供保障，構建了讓香港可以持續穩定、繼續繁榮發展的堅實基礎。</p><p>要讓「一國兩制」行穩致遠，大家必須緊記「一國」既是根，根深才能葉茂，「一國」也是本，本固才能枝榮。唯有準確認識《憲法》和《基本法》的關係，掌握正確的國家安全概念，香港特區才能善用「兩制」獨特的優勢，發揮所長，貢獻國家。我歡迎大家瀏覽香港法律樞紐網站重溫論壇，進一步了解香港的憲制秩序和國家安全知識。</p><p>註：《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p>
		<p align="left">2022年06月02日</p>]]></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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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item>
		<title>eBRAM為亞太經合組織提供網上爭議解決服務</title>
		<pubDate>2022-05-15</pubDate>
		<link>/t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220515_blog1.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	<p>	多年來，科技的應用不僅促進了法律行業的日常運作，也鞏固了香港作為亞太區國際法律和爭議解決服務中心的領導地位。律政司一直致力鼓勵和支持法律界提升法律科技的能力，以邁向日趨普及的科技發展。</p><p>我很高興與大家分享一個好消息，一邦國際網上仲調中心（eBRAM中心）獲亞太區經濟合作組織(亞太經合組織)列入《亞太經合組織網上爭議解決的合作框架》（《合作框架》）下提供網上爭議解決服務的服務商之一。</p><p>亞太經合組織經濟委員會在2019年8月批准了以中小微企為主要受惠對象的《合作框架》及程序規則範本，倡議使用網上爭議解決來幫助全球企業（尤其是中小微企）解決涉及爭議金額低的跨境商業爭議。中國香港已在2020年4月加入《合作框架》。</p><p>香港包括eBRAM中心在內的專家代表，一直積極參與《合作框架》下的工作，例如參與一系列的工作坊、網上研討會，以及亞太經合組織的經濟委員會會議。</p><p>2021年6月，eBRAM 中心推出了為《合作框架》定製的亞太經合組織網上爭議解決程序規則，旨在透過使用電子通訊和其他資訊科技，為亞太經合組織經濟體以至中小微企提供快捷和可負擔的途徑解決商業爭議。eBRAM中心在2022年2月向亞太經合組織表示致力成為一個為亞太經合組織經濟體提供網上爭議解決服務的服務提供者，並已證明中心符合《合作框架》和程序規則範本的要求。</p><p>本月上旬，eBRAM中心成功獲得亞太經合組織在其網站正式列入《合作框架》下首批網上爭議解決服務的提供者之一。</p><p>這項令人鼓舞的國際發展，再加上在律政司與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合作項目辦公室支持設立的「普惠全球法律創新平台有關網上爭議解決」（iGLIP on ODR）持續進行的工作，將進一步推動網上爭議解決的國際發展和使用，同時鞏固香港作為主要國際爭議解決中心的地位。</p>
		<p align="left">2022年05月15日</p>]]></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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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item>
		<title>調解為先：和諧為本　躍進未來</title>
		<pubDate>2022-04-30</pubDate>
		<link>/t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220430_blog1.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p>由律政司主辦的2022年<a href="https://www.mediationweek2022.com/mainIndex.html" target="_blank">調解周</a>，將於5月首星期舉行（5月2日至6日），期間連續五日推出一系列主題活動和2022年調解會議，推廣使用調解，以友好方式有效地解決各種爭議。</p><p>今年調解周的主題是「調解為先：和諧為本　躍進未來」，設有多項活動，展示調解如何讓本地及國際不同界別在解決爭議時保持和諧，以及調解在解決虛擬現實等嶄新領域的爭議方面的潛力。</p><p>為調解周打響頭炮的活動是中學朋輩調解比賽，由一班學生擔任年輕調解員展示調解技巧。我相信向年輕學生推廣和培育調解文化，可以讓他們深刻體會調解的重要性和實用性，在日常生活中學以致用。能夠掌握技巧和諧地解決糾紛，這對於他們的人際關係以至和諧社區的構建甚為重要。</p><p>在本地層面，有探討調解如何協助解決家庭糾紛，以及有關校園和醫學調解的專題活動。在介紹新成立的司法機構綜合調解辦事處（西九龍）的研討會上，亦設有小額錢債審裁處調解案件的分享。</p><p>至於國際層面，則有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第三工作組—投資者與國家間爭議解決改革投資調解工作籌備論壇，深入探討有關投資調解的範本條款及指引當中涉及的具體重點議題。</p><p>今年調解周的壓軸活動是將於5月6日舉行的2022年調解會議，亦是香港特區成立25周年的慶祝活動之一。我們很榮幸邀得國際及本地知名的專家和執業者，就調解的最新發展分享他們的獨到見解。調解會議涵蓋多個題目，包括新實施的《內地婚姻家庭案件判決（相互承認及強制執行）條例》的機制，並探討在這基礎上在大灣區構建家事和解協議相互承認和執行機制的可能性。討論環節的講者亦會探討調解如何及為何成為解決與疫情相關的爭議的更佳方法。最後，我們亦會談及「元宇宙」這個近年熱門議題，說明元宇宙及虛擬空間中可能涉及的法律問題以及引起的爭議，以及調解如何成為解決此類爭議的最合適方式。</p><p>調解是常用的替代爭議解決方式之一，以友善和合乎經濟效益的方式有效地排解糾紛。透過提供高效和有效率的爭議解決機制，會有助推廣法治。律政司會繼續推出促進法治的活動，包括「願景2030—聚焦法治」下的「明法．傳法」計劃，而當中的重點項目「明法創未來」短片創作比賽頒獎禮將緊接調解周於5月7日舉行。我很高興向大家預告，頒獎禮屆時會有神秘嘉賓出席。歡迎大家繼續密切留意我們的<a href="https://www.keytothefuture.hk/zh-Hant" target="_blank">專頁</a>！</p>
		<p align="left">2022年04月30日</p>]]></description>
		<guid isPermaLink="true">/t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220430_blog1.html</guid>
	</item>
	
	<item>
		<title>香港的刑事司法制度一直健全穩固</title>
		<pubDate>2022-04-15</pubDate>
		<link>/t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220415_blog1.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h3><u>引言</u></h3><p>我們的刑事司法制度一直發揮關鍵作用，確保罪案得以有效偵查、刑事案件獲公正並有效率地處理，同時保障各方在過程中的權利。最近有人針對我們的刑事司法制度作出無理批評，我希望藉此澄清，以正視聽。</p><h3><u>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控罪絕不含糊</u></h3><p>有人反覆提出一些毫無事實根據的批評，指稱《香港國安法》或其他本地法例規定的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控罪「含糊」。我曾在不同場合指出，《香港國安法》清楚列明構成每項罪行的元素，包括犯罪行為和犯罪意圖。在普通法制度下，法院審理案件時，可進一步釐清罪行元素。例如在<u>唐英傑</u>案<sup><a href="#_ftn01" class=""><b>1</b></a></sup>中，高等法院原訟法庭解釋了「煽動分裂國家罪」和「恐怖活動罪」的罪行元素。法庭的裁決理據可隨時在網上查閱。</p><p>此外，在我們的刑事司法制度中，被告可通過不同的渠道就某項控罪要求提供更詳盡清楚的詳情，亦可就有欠妥善的控罪作出投訴<sup><a href="#_ftn02" class=""><b>2</b></a></sup>。法庭會就所有程序問題作出適當的考慮及公平的裁決。</p><p>在現行法例（例如《刑事訴訟程序條例》和《裁判官條例》）下，就保釋程序及交付審判程序等審前程序實施報道限制，是為在日後正式審訊時確保公平公正。儘管設有報道限制，相關法律程序都在法庭公開進行，公眾人士及傳媒均可出席及旁聽。被告人亦可向法庭申請解除報道限制，由法庭在平衡被告人的權利與包括公平審訊在內的其他公眾利益之間作出考慮及裁決。</p><h3><u>公正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保釋申請</u></h3><p>在保釋方面，終審法院在<u>黎智英</u>案中強調，訂立《香港國安法》的主要目的至為重要，解釋了為何就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採用更嚴格的保釋條件。法院並認為是否准予保釋的決定，涉及預測及評估，是「<i>法庭運用其判斷或評估而作出的司法工作，而非舉證責任的應用</i>」<sup><a href="#_ftn03" class=""><b>3</b></a></sup>。</p><p>在某些普通法適用的地區（例如加拿大、南非及澳洲），就部分類別的罪行來說，不但沒有規定控方須舉證證明拒絕保釋的理由，還須由被控人負起舉證責任，證明為何不准其保釋外出並繼續扣押是不合理的<sup><a href="#_ftn04" class=""><b>4</b></a></sup>。此外，在某些司法管轄區，行政機關獲賦權在無需提出檢控的情況下進行長時間的拘留，以防止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例如新加坡的《內部安全令》賦予總統行政權力，可基於國家安全，在不經審判的情況下對疑犯進行最高兩年（可延長）的拘留，這同時亦完全排除了保釋的可能。在此令下所作的決定不可以被司法覆核，只有在為確保合乎程序要求的情況下屬於例外。</p><p>坊間流傳錯誤資訊，誤以為被控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人因為《香港國安法》而全數被拒保釋，事實正正相反，在法院充分考慮《香港國安法》和相關本地法律訂明的要求後，有部分被告已被獲准保釋，例如傳媒亦有報道部分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的人士，當中包括前立法會議員，目前獲准保釋<sup><a href="#_ftn05" class=""><b>5</b></a></sup>。</p><h3><u>依法行使執法權</u></h3><p>在執行職務時，執法機關會獲授權行使某些權力，以便進行調查。例如，他們可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向法院申請提交令或限制令，以調查有組織罪行或防止疑犯耗散財產。該等命令可由法官在內庭應單方面申請而發出。為防止疑犯銷毀證據、耗散犯罪得益或作出其他阻礙調查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有必要透過單方面申請授權，這亦是許多司法管轄區的常見做法。《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的條文，讓執法機關在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時，採取類似的措施。然而，我們的刑事司法制度容許受法庭命令影響的一方申請撤銷或更改命令，法庭會在審視所有證據後，嚴格按照適用法律公正無私地作出裁斷。</p><h3><u>及時進行審訊</u></h3><p>一般而言，被控以刑事罪行後，案件首先會由裁判法院處理。大部分案件在首度提堂時，控方會請求毋須答辯，因為執法機關需要進一步調查，或需要就審訊作其他準備。未進行答辯的案件會押後再提訊，直至控辯雙方通知法庭案件已準備就緒，方會進行審訊。</p><p>律政司與執法機關一直保持緊密溝通，確保案件得到迅速和有效的處理。我們會主動探討和跟進促進加快案件處理的方法，例如在案情和證據容許的情況下，尋求把案件合併處理、在審訊前與辯方盡量就案情和證據達成共識，以減省證人並縮短審訊期。</p><p>但大家應留意每宗案件由提出檢控直至審訊之間所需的時間，要視乎多項因素而定，例如是否需要進一步調查、被告人是否需要時間取得法律意見以考慮其抗辯及與控方進行答辯商討、辯方是否需要法庭核證翻譯文件或提出需要在審訊前先處理的申請（例如申請要求提供更詳盡清楚的詳情、披露、撤銷報道限制、分拆涉及多名被告人的案件、初級偵訊、釋放等）。我必須強調，所有申請均按照既定程序處理，並充分遵循正當程序。如果被告人，不論是否因應法律意見，無視實際案情而決定提出所有程序性申請，就不能同時投訴審訊有所「延誤」，因為這是在公平的刑事司法制度下，被告人充分行使其權利的必然後果。</p><h3><u>律師的責任</u></h3><p>法例訂明香港居民有權得到秘密法律諮詢、向法院提起訴訟、選擇律師及時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或在法庭上為其代理和獲得司法補救。與此同時，法律界（包括獲准在香港全面執業的海外律師）必須專業地履行職責，並遵守專業操守規則，肩負維護法治的主要責任。</p><p>在履行職責的過程中，法律執業者的人身安全與其他人一樣受法律保障。這個基本保障確保他們應當無懼無偏，專業地行事。訴訟方或其法律代表若受威嚇，理應報警並提供所有證據。更不用說，任何人都絕不應以失實指控欺騙或誤導法庭、警方甚至公眾，這種行為不僅會損害所屬法律行業的聲譽，更可能會觸犯法律。</p><h3><u>總結</u></h3><p>香港以擁有公平和成熟的刑事司法體系而聞名。我們的法例清晰明確，加上法庭的判決具備理據，令到我們發展的法學廣受尊重。審批保釋和其他法庭命令的法律原則和程序均在法例中清楚列明，由法庭適當地遵循。被告人有權在提出程序上的申請時行使他們的權利，縱使法律程序或會因此延長，但這是尊重和保障被告人行使權利所須付出的代價。同時，律政司亦已採取一切可能的措施，以加快檢控程序及確保秉行公義。因此，有關控罪「含糊」、沒有被告人獲准保釋、或由控方造成審判「延誤」的說法，只要一經查證，是完全站不住腳的。</p><p>律政司的獨立檢控原則受憲制保障。《基本法》第六十三條訂明律政司「主管刑事檢察工作，不受任何干涉」。我相信不僅檢控人員需獨立行事，法律界所有成員，都應該專業和真誠地履行職責，以無懼無偏之精神維護公平和獨立的刑事司法制度。</p>
	<p><a name="_ftn01" class="notes"><sup><b>1</b></sup></a>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唐英傑[2021] HKCFI 2200。</p>
	<p><a name="_ftn02" class="notes"><sup><b>2</b></sup></a> 見《公訴書規則》（第221C章）第3條：「每份公訴書須載有…為顯示關於該控罪性質的合理資料所需的詳情」以及「法官仍可在其認為合宜的案件中，命令提交公訴書內所陳述的罪行的進一步詳情。」</p>	
	<p><a name="_ftn03" class="notes"><sup><b>3</b></sup></a>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黎智英（2021）24 HKCFAR 33，[2021] HKCFA 3 第62段及68段。</p>	
	<p><a name="_ftn04" class="notes"><sup><b>4</b></sup></a> 例子見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黎智英（2021）24 HKCFAR 33，[2021] HKCFA 3 第69段。</p>	
	<p><a name="_ftn05" class="notes"><sup><b>5</b></sup></a> 例如HCCP 113/2021及HCCP 473/2021。</p>
		<p align="left">2022年04月15日</p>]]></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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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item>
		<title>把握機會申請借調海牙會議和私法協會</title>
		<pubDate>2022-04-11</pubDate>
		<link>/t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220411_blog1.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p>為法律人才提供持續培訓機會，是律政司的一貫政策措施，而安排律師借調予國際組織工作學習國際法律知識，更是其中一個重點項目。我很高興宣布，海牙國際私法會議（海牙會議）及國際統一私法協會（私法協會）新一輪借調計劃的遴選工作已正式展開，由今日起至5月10日，歡迎公私營界別的法律專業人士申請。</p><p>我在這裡再次衷心感謝中央人民政府、海牙會議和私法協會鼎力支持這項借調安排。</p><p>海牙會議一直致力推動國際私法的規則逐步統一，在國際民事程序、商業法、銀行法、兒童保護以至婚姻和個人身分等廣泛領域尋求國際認可的方案。而私法協會則研究各國在擔保權益、資本市場、商業合同、國際銷售和民事訴訟等領域，對私法尤其是商業法進行現代化、協調和統一的需要和方法。這兩個組織在國際法律界一直擔當著領導的角色。</p><p>參與海牙會議及私法協會的借調計劃，可以為香港法律專業人員提供寶貴的機會，讓他們在多元文化的工作環境，與來自不同語言和法律傳統的地方的人員共事。透過與來自世界各地的國際法專家交流，他們不但可加深對國際私法的認識，更有助拓寬視野，並可藉參與國際公約或文書的制定和談判工作，體驗國際法的全球發展。</p><p>我希望公私營界別的法律專業人員都能夠把握這次難得的機會，亦相信律師事務所及大律師辦事處會繼續積極鼓勵年輕的法律從業員參加借調計劃。他們在這些國際組織工作，不但可以累積寶貴的專業經驗和經歷，為日後的事業發展添助力，更有助鞏固和保持香港特區作為主要國際法律及爭議解決服務中心的地位，我同時期望他們也能夠協助推動國際社會正確了解香港的情況</p><p>在上一輪的借調安排中，我們首次有來自私人執業的律師前往海牙會議和私法協會工作，我很高興得悉她們在這次獨一無二的體驗中獲益良多，讓我與大家分享Beryl和Amelia對這項計劃的看法：</p><p style="font-style: italic;">吳瑋(Beryl)—安勝恪道(香港)有限法律責任合夥律師行律師及借調至海牙會議：「這次借調是我人生中難得一次的機會。我不僅親身見證和參與國際公約工作小組會議和扶貧協商小組的會議，更進一步了解海牙會議的工作，以及國際公約的談判和起草過程。多得借調計劃，我在海牙會議也結交了來自不同背景和文化的新朋友。」</p><p style="font-style: italic;">盧彥樺(Amelia)—李偉斌律師行律師及借調至私法協會：「我很榮幸獲選，得到前往國際組織工作和學習更多國際法知識的難得機會。這個機會難能可貴又充滿意義，也為參加者提供個人成長、為社會作出貢獻的好機會。」</p><p>成功申請者將視乎情況，借調至位於海牙的海牙會議或位於羅馬的私法協會約六至十二個月。在香港特區政府的支持下，成功申請的私人執業律師可獲相關國際組織每月提供津貼。歡迎有興趣的律師瀏覽我們的專題<a href="/tc/miscellaneous/secondment_programmes_to_international_organisations.html">網頁</a>了解更多詳情及申請程序。</p>
		<p align="left">2022年04月11日</p>]]></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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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item>
		<title>司法獨立建基於穩健體制和司法實踐</title>
		<pubDate>2022-03-30</pubDate>
		<link>/t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220330_blog1.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p>國際社會上不時有討論觸及司法獨立這個議題，大部分只著眼於法庭的判決，然而，穩健的體制和司法實踐對維護司法獨立亦發揮關鍵作用。今年適逢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25周年，我希望藉著這個重要時刻再次提醒大家司法獨立的基本要點。</p><p>在香港，《基本法》於憲制層面保障司法獨立。《基本法》第二條、第十九條和第八十五條明確指出，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法院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法官在履行司法職責時享有任期保障和訴訟豁免權。按《基本法》第八十九條規定，法官只有在無力履行職責或行為不檢的情況下被免職。這些保障確保在獲任命後作出司法誓言的法官，須以無畏無懼、不偏不倚的精神主持正義，只會根據法律和席前證據進行判決。</p><p>任命法官的程序亦是組成穩健體制的重要一環。《基本法》第九十二條訂明委任法官的唯一準則是他們的司法和專業才能，並且必須根據一個由九名成員（包括三名與法律執業沒有關聯的社會賢達）組成的獨立委員會推薦，再由行政長官作出任命。與此同時，《基本法》第九十二條亦訂明，法官可從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聘用。故此，有別於其他地方，香港各級法院的法官並無國籍限制，司法任命程序亦不涉任何政治審查。</p><p>《香港國安法》於2020年6月30日頒布後，有些人對於設立指定法官名單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做法提出了一些不公平的批評，部分人甚至錯誤地聲稱行政長官可以親自挑選法官來審理國家安全的案件。這些指控不但毫無根據，更與事實不符。首先，由行政長官任命法官，只不過是訂立指定法官名單，負責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p><p>其次，一直以來，案件的排期、處理，以及委派哪一位或哪些法官負責處理案件，均屬於司法機構獨立行使的司法職能。</p><p>第三，法庭指定專責法官處理特定法律範疇的情況並不罕見。在香港，有專責處理建築和仲裁案件、商業和海事案件的法官。同樣地，英國的法院也設有專責法庭，由專責法官處理不同類別的案件，例如商業和海事。透過安排熟悉特定法律範疇的專門法官，有助提高達致法律的可預測性和確定性的機會，同時減低錯誤應用法律的風險。總括而言，這種安排有利於法治。</p><p>有失實的言論質疑指定法官的獨立和公正，事實剛剛相反，指定法官均會獨立公正地斷案。換句話說，他們只會根據適用法律和可接納證據，自由地決定案件，不受任何干涉。法官亦須思想開明，行事公正，不受任何外來事宜或個人利益影響。法院在判決書中全面說明作出相關決定的理據，可體現相關的實踐。</p><p>公開聆訊和頒布判決理由，向所有客觀和公正者展示司法程序透明，適當的程序得到遵循，秉持司法獨立。讓我引用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在2022年法律年度開啟典禮上所說的話：「倘任何人感興趣，想了解受憲制保障的司法獨立如何在香港落實，則我們的法庭聆訊都是公開進行，司法判決皆是公開宣布，而法庭的判決理由亦公開刊載，供大眾審閱。」</p><p>支持司法獨立的憲制基石不會動搖。香港的法律專業界別實力雄厚、人才濟濟，我們的司法制度將繼續保持穩健。無論情況如何，我們在香港的每一個人都有責任妥善保存基石，維護司法獨立。</p>
		<p align="left">2022年03月30日</p>]]></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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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item>
		<title>「一國兩制」五十年後不需要變</title>
		<pubDate>2022-03-09</pubDate>
		<link>/t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220309_blog1.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	<p>普通法是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和國際法律及爭議解決服務樞紐的重要基石，也是支撑著「一國兩制」下香港資本主義的基礎之一。今日很多媒體報道了港區全國政協委員引述全國政協副主席、港澳辦主任夏寶龍指出，「一國兩制」五十年不變，而五十年後亦不需要變，並會行穩致遠，他亦強調在香港實施的普通法和法律制度也不會改變。</p><p>今日夏寶龍先生的言論是重申了習近平主席及中央人民政府各領導人一直明確支持和堅決在香港落實「一國兩制」，說法亦有理有據。《基本法》第五條已保證香港保持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變，但這並不意味著五十年後就會停止；其次，若「一國兩制」行之有效，有利於國家和香港，就沒有改變的理由；再者，從圍繞制定及落實「一國兩制」的討論和鄧小平先生的說法均可見，五十年只是「一個形象的講法」，鄧小平先生曾經說過「前五十年是不能變，五十年之後是不需要變」。</p><p>在「一國兩制」下，由普通法支撐著的資本主義制度運作良好，同時為落實《基本法》其中一個重要目的——保持香港的繁榮穩定——提供堅實基礎。普通法的優勢之一就是以法律原則為基礎，卻又能適應社會價值和環境的變化，因而具備了確定性及可預期性，同時能靈活應對商業變化的需要，創造有利的營商環境。香港是世界上唯一擁有真正英漢雙語普通法體系的司法管轄區，也是中國唯一的普通法司法管轄區，我們必須繼續善用普通法的優點，為香港、為國家的發展作出貢獻。</p><p>正如《基本法》序言所述，「一國兩制」的初心是維護國家的統一和領土完整，以及保持香港的繁榮和穩定。因此，我們大家都有責任維護「一國」之根本，才能夠令「兩制」枝繁葉茂，有助香港融入國家發展大局。</p><p>現時抗疫是當前壓倒一切的任務，大家必須做好防疫措施，盡快接種疫苗。只要整個社會上下齊心，疫情一定會受控。鑑於疫情的關係，《基本法》法律論壇——本固枝榮，將押後至五月底舉行，我相信屆時講者和嘉賓可以親臨出席，共同慶祝香港回歸祖國25周年。</p>
		<p align="left">2022年03月09日</p>]]></description>
		<guid isPermaLink="true">/t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220309_blog1.html</guid>
	</item>
	
	<item>
		<title>盡快落實新措施以提升法律及爭議解決業界競爭力</title>
		<pubDate>2022-03-04</pubDate>
		<link>/t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220304_blog1.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	<p>新一份的財政預算案在上周三公布，我和律政司的同事在翌日已透過視像會議與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的議員交流和回答他們的提問，雖然有部分議員因為有其他公務而未能出席，但我期望在不久的將來可再次跟他們見面和分享我們的政策。今次的預算案提到香港具備「一國兩制」的獨特優勢、優良的法治傳統和國際化的營商環境等因素，因此融入國家發展大局是香港經濟的必然之路。為配合國家「十四五」規劃明確支持香港建設為亞太區國際法律及解決爭議服務中心，律政司將盡快落實《民商事判決互認安排》<sup><a href="#_ftn001" style="font-weight:bold;">1</a></sup>和《與仲裁結果有關收費架構》兩項措施，以提升香港的競爭力。</p><p style="text-decoration:underline;">《民商事判決互認安排》</p><p>自回歸後，內地與香港共簽訂了九項民商事司法協作安排，我很高興代表律政司在過去三年與最高人民法院簽署了當中四項，包括《民商事判決互認安排》。九項安排中有八項已經落實生效，因此，律政司目前的首要工作之一，就是爭取早日實施餘下的一項——《民商事判決互認安排》，以實現兩地民商事判決司法協助的基本全覆蓋，為兩地的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提供更好的司法保障，融入國家發展大局。</p><p>落實《民商事判決互認安排》後，將減少當事人就執行判決向內地和香港法院重新提出訴訟的需要，以一個簡單的執行機制，確保正當程序在兩地獲得遵從。我們憑藉「一國兩制」的特點，將安排的適用範圍擴大，涵蓋就合同及侵權爭議作出的判決，甚至比《海牙判決公約》<sup><a href="#_ftn002" style="font-weight:bold;">2</a></sup>的適用範圍更為廣闊，正好體現國家對香港的堅定支持。我們期望在今年第二季將有關立法建議提交予立法會。</p><p style="text-decoration:underline;">《與仲裁結果有關收費架構》</p><p>法律改革委員會發表的《與仲裁結果有關的收費架構》報告書，建議修改香港法律，撤銷禁止律師在香港及在香港以外地方進行的仲裁（並不涉及其他香港的法院程序）採用「與結果有關的收費架構」的相關規定，目的是提高香港在仲裁方面的競爭力，務求與其他司法管轄區的對手提供相同的安排，這個做法亦有助擴大尋求公義的渠道，以及回應當事人日益殷切的需求而提供釐定價格和收費形式的彈性，可進一步鞏固香港作為主要仲裁樞紐的地位。</p><p>我們必須修訂兩項法例以落實《與仲裁結果有關的收費架構》，並預計在今年第一季將有關修例建議提交予立法會。</p><p>我很高興有機會跟議員在網上會面和解答問題，讓他們了解這兩項安排如何有助業界在國際市場大展拳腳，亦可促進內地與香港的交易，從而提升香港作為法律、促成交易及爭議解決服務中心的競爭力。與此同時，我亦向他們簡單介紹預算案內支援中小企以及在大灣區發展的措施，這些支援措施除了令中小型律師樓和大律師事務受惠外，也為業界在大灣區拓展業務帶來莫大的幫助。</p><p>展望將來，律政司會繼續推展「願景2030—聚焦法治」下的各項活動，包括法治教育，同時會盡快落實亞非法協香港區域仲裁中心的運作，以及推動和提升香港作為其他國際爭議解決服務中心的地位，為業界創造機會，全力配合國家政策，為國家的繁榮作出貢獻。</p><br/><hr/><br/><p><a name="_ftn001" class="notes"><sup>1</sup></a> 《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p><p><a name="_ftn002" class="notes"><sup>2</sup></a> 2019年7月2日簽訂的《海牙承認與執行外國民商事判決公約》。</p>
		<p align="left">2022年03月04日</p>]]></description>
		<guid isPermaLink="true">/t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220304_blog1.html</guid>
	</item>
	
	
	
	<item>
		<title>同心抗疫　接種疫苗</title>
		<pubDate>2022-02-27</pubDate>
		<link>/t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220227_blog1.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	<p>第五波疫情在一月開始出現急劇變化，傳播力極強的變異病毒株流入社區，引起大家關注，包括法律界。我留意到司法機構將進一步提升防禦措施，讓法庭可以繼續安全地維持運作。我藉此呼籲所有法律界專業人士應盡快接種新冠疫苗，以身作則，履行公民責任。</p><p>因應疫情的關係，司法機構已指出有陪審團參與的新聆訊及死因研訊一般將會延期，而其他法庭聆訊一般會繼續如期進行。法庭使用者，包括旁聽的公眾人士，也應該肩負起責任，遵守司法機構定下的防疫措施和接種疫苗，除了保護自己，更可保障法庭內的司法人員、當事人和其他人的健康和安全。</p><p>接種疫苗是保護自己和整體社會的最佳方法，政府已致力提供多元的接種渠道，方便市民接種，包括擴大公立醫院的新冠疫苗接種站、增設社區疫苗接種中心，安排私家診所及私營醫護機構營運的服務地點為市民接種。大家為人為己，必須盡快接種疫苗。</p>
		<p align="left">2022年02月27日</p>]]></description>
		<guid isPermaLink="true">/t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220227_blog1.html</guid>
	</item>	
	
	
	
	
	<item>
		<title>本固枝榮　興邦定國</title>
		<pubDate>2022-02-01</pubDate>
		<link>/t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220201_blog1.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p>今日是壬寅虎年大年初一，我祝願全港市民身體健康，心想事成。「虎」一直給人的印象是反應敏捷和積極進取，這正是中國人的優點，我相信大家憑藉這種特質，定能跨越當前的挑戰，共創美好將來。我亦希望隨著《香港國安法》生效和完善選舉制度落實「愛國者治港」的方針後，香港可進入良政善治的新時代。</p><p>展望新的一年，律政司會推出多項措施，協助法律及爭議解決業界把握國家政策帶來的機遇，包括盡快落實《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我們已就立法建議進行公眾諮詢，之後會提交立法會審議，希望可以早日建立全面和明確的機制，為兩地的當事人提供更佳保障。</p><p>此外，法律改革委員會已發表《與仲裁結果有關的收費架構》報告書，提出在仲裁工作的法律收費安排上作出改革，而仲裁推廣諮詢委員會亦明確支持有關建議。我們現正審慎考慮報告書內的相關建議，並會盡快安排立法修訂，以回應仲裁當事人對彈性收費安排的期望，同時擴大尋求公義的渠道，令香港的仲裁服務得以與時俱進，吸引更多人選擇香港的仲裁和法律服務。</p><p>今年適逢是香港回歸祖國25周年，律政司會籌辦多項活動與全港市民一同慶祝。我們將於11月舉辦香港法律周，屆時雲集海內外法律及爭議解決專家，就一系列法律議題與業界分享專業意見，加強香港作為亞太區內外國際法律、促成交易及爭議解決中心的領導地位。</p><p>除此以外，律政司會再度主辦《基本法》和《香港國安法》的法律論壇，透過專家的真知灼見，提高社會大眾正確理解國家《憲法》和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共同見證《基本法》和「一國兩制」在香港的成功實踐，讓大家得以深刻體會：</p><p>興邦自古賢人志<br/>定國豐年家業盛<br/>一法頒行國本固<br/>壬寅歡慶共枝榮</p>
		<p align="left">2022年02月01日</p>]]></description>
		<guid isPermaLink="true">/t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220201_blog1.html</guid>
	</item>
	
	<item>
		<title>落實《執行判決安排》提升香港競爭力</title>
		<pubDate>2022-01-23</pubDate>
		<link>/t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220123_blog1.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p>民商事案件的勝訴一方通常會在敗方資產的所在地執行判決，很多時候，這不僅涉及大量的時間和金錢，而且亦會為判決的執行性帶來了不確定因素。因此，設立一個機制讓不同地方的法院判決能夠簡易地相互執行，是保障當事人利益的關鍵所在。目前，我們沒有一個既不需涉及額外時間、金錢和重新提起訴訟而又簡單的機制在內地執行香港的判決，反之亦然。有見及此，律政司與最高人民法院於2019年1月簽定了《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執行判決安排》）。</p><p>內地和香港的經濟活動和民生交流日趨緊密，《執行判決安排》為兩個不同司法管轄區在相互認可和強制執行民商事案件判決建立更全面的機制，並且與2月15日開始生效的相互認可和執行婚姻及家庭事宜判決的安排相輔相成。</p><p>落實《執行判決安排》後，將大大減少在執行判決的司法管轄區重新提出訴訟的需要，避免債權人在其他司法管轄區追討其判定債務時需要面對的複雜訴訟程序。它提供了一個簡單的執行機制，同時確保正當程序在審判的地方獲得遵從。</p><p>在擬定《執行判決安排》時，我們參考了《海牙承認與執行外國民商事判決公約》（《海牙判決公約》）的草稿，《海牙判決公約》已於2019年7月簽訂但仍未生效，而《執行判決安排》則考慮了內地和香港的實際需要及情況，我們亦利用「一國兩制」的特點擴大《執行判決安排》的適用範圍，廣泛涵蓋就合同及侵權爭議作出的判決，比《海牙判決公約》更為廣闊，因為其明確涵蓋了有關知識產權糾紛的判決，這項重要突破令香港成為首個司法管轄區，與內地就相互認可及強制執行判決簽訂適用範圍時，作出了如此廣泛的安排，充分體現「一國兩制」的獨特優勢。</p><p>落實《執行判決安排》是律政司今年的其中一項重點工作，我們擬備了相關的條例草案，並正進行公眾諮詢。</p><p>除落實《執行判決安排》外，律政司提出了不同措施以提升香港作為提供國際法律、爭議解決和促成交易服務的中心。</p><p style="text-decoration:underline;">(一) 與仲裁結果有關的收費架構</p><p>法律改革委員會去年12月發表了與仲裁結果有關的收費架構的報告書，提出的建議只適用於仲裁，並不涉及其他香港的法院程序。我們留意到其他司法管轄區已推出類似的安排，因此香港在仲裁工作的法律收費安排上作出改革，可積極回應仲裁當事人對彈性收費安排的期望，並擴大尋求公義的渠道，同時令香港的仲裁服務得以與時俱進，吸引更多人選擇香港的仲裁和法律服務。仲裁推廣諮詢委員會明確支持有關建議，律政司亦明白設立與仲裁結果有關的收費架構對提升香港競爭力的重要性，會盡快處理立法修訂的工作，務求讓業界早日受惠。</p><p style="text-decoration:underline;">(二) 亞非法協香港區域仲裁中心</p><p>去年在香港舉行的第59屆亞洲—非洲法律協商組織（亞非法協）年會宣布設立亞非法協香港區域仲裁中心，印證中央政府在「十四五規劃」中加強香港作為國際法律和爭議解決中心的支持。我們現時正就區域仲裁中心的運作展開工序，並會繼續探討國際爭端解決的其他領域。</p><p style="text-decoration:underline;">(三) 落實《銷售公約》</p><p>《銷售公約》是一套協調統一國際貨物銷售的規則，現時有94個締約國，而香港按貿易總值計二十大貿易夥伴中過半數的國家也是《銷售公約》的締約國；同時有大約45%的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和地區也是《銷售公約》的締約方。《貨物銷售（聯合國公約）條例》去年已在立法會通過，以在香港實施《銷售公約》，我們將舉辦研討會和工作坊向社會推廣《銷售公約》。待完成《基本法》第153條規定的相關程序，並經中央人民政府根據公約作出必要的聲明和通知後，《銷售公約》預計在今年第三季適用於香港，配合國家「十四五規劃」支持香港作為國際貿易中心。</p><p>為慶祝香港特區成立25周年，律政司將於4月4日及5月28日分別舉辦《基本法》法律高峰論壇—本固枝榮和《香港國安法》法律論壇—興邦定國。</p><p>在新的一年，我希望香港法律界聚焦法律事務，共同維護法治，保障司法獨立，實現國家政策和「一國兩制」給香港帶來的利益和機遇。我們把香港所長和國家所需有機結合，進一步提升固有優勢，讓香港邁向昌盛的同時更為國家的發展作出貢獻。</p>
		<p align="left">2022年01月23日</p>]]></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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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item>
		<title>期待香港進入良政善治新時代</title>
		<pubDate>2022-01-02</pubDate>
		<link>/t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220102_blog1.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p>2021年見證了香港重回正軌，中央為香港特區完善選舉制度，落實「愛國者治港」的方針，讓市民得以選出真誠服務香港的愛國者進入立法會。我相信立法會議員日後將客觀理性地參與政策討論，有助政府處理經濟和民生問題，推動香港進入良政善治的新時代。</p><p>國家《十四五規劃》明確支持香港建設亞太區國際法律及解決爭議服務中心，香港在去年得以主辦第59屆亞洲—非洲法律協商組織（亞非法協）年會，並成立亞非法協香港區域仲裁中心，體現了中央堅定支持本地法律及爭議解決服務的發展，同時亦展示亞非法協對香港仲裁的信任。亞非法協香港區域仲裁中心將致力為各成員國和中小微企提供仲裁及其他爭議解決服務。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貿法委）去年亦在香港進行了貿法委第三工作組間會，是聯合國貿法委工作組首次在本港舉行工作組間會。我必須衷心感謝中央對香港的信任和支持，律政司將繼續爭取在香港舉辦重要的國際組織會議，進一步提升我們的國際地位。</p><p>此外，律政司已經與聯合國貿法委、海牙國際私法會議和國際統一私法協會落實借調本地法律專業人才計劃。有別於以往的安排，計劃接受私人執業的律師參加。律政司會繼續與其他知名國際組織探討更多借調機會，讓本地法律人才接受不同國際法領域的培訓，獲取寶貴的工作經驗。</p><p>自回歸以來，香港與最高人民法院總共達成九份司法協作安排，這些安排都為區際商事爭議解決發展帶來革新性的改變。去年簽定的《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協助破產程序的會談紀要》，令香港成為唯一與內地建立相關合作機制的司法管轄區，有助完善兩地的投資和營商環境。另外，律政司會盡快落實2019年簽訂的《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我們現時正就立法建議進行公眾諮詢，之後會提交立法會審議，希望可以早日建立全面和明確的機制，為兩地的當事人提供更佳保障。至於去年五月通過的《內地婚姻家庭案件判決(相互承認及強制執行)條例》，惠及跨境婚姻各方及他們的子女，亦預計很快會落實生效。</p><p>踏入新的一年，律政司會繼續推動「願景2030——聚焦法治」，透過不同的活動向社會各界介紹及傳達法律及法治知識，包括向教師提供國家《憲法》、《基本法》、國家安全和法治的教材，讓整個社會攜手捍衞法治，鞏固香港一直賴以成功的基石。</p><p>律政司來年另一項重點工作是審慎考慮法律改革委員會就與仲裁結果有關的收費架構提出的建議，一旦決定採納，會盡快安排立法修訂，以提升香港作為法律及爭議解決服務中心的競爭力。</p><p>此外，律政司會積極配合保安局推展《基本法》第23條的本地立法工作，依法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全面保障國家安全，讓市民可以安居樂業，同時確保回歸祖國25周年的慶祝活動得以順利舉行。</p><p>作為慶祝回歸的重點項目之一，律政司會再度主辦《基本法》和《香港國安法》的法律論壇，匯聚一眾法律專家，使社會大眾清楚理解《憲法》、《基本法》和國家安全的正確概念，達至「本固枝榮、興邦定國」。</p><p>透過律政司的多元政策，我希望法律及爭議解決業界可以把握機遇，同時亦希望培育出具備國家觀念、尊重法治和奉公守法的年輕一代，更期望他們日後能積極發揮所長，對社會有承擔，服務香港，貢獻國家。</p>
		<p align="left">2022年01月02日</p>]]></description>
		<guid isPermaLink="true">/t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220102_blog1.html</guid>
	</item>
	
	<item>
		<title>新聞自由在香港備受尊重</title>
		<pubDate>2021-12-31</pubDate>
		<link>/t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211231_blog1.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p>警方在最近一宗案件中採取拘捕行動，隨即引來了一些海外政客及機構提出毫無理據的批評。令人震驚的是，竟然有人甚至公開要求立即釋放被捕者。這些要求不僅對法治完全欠缺尊重，而且公然違反國際法和不干涉內政的基本原則。由於相關案件的法律程序已經展開，任何人都不應再作評論。我們的法律制度確保司法得到妥善執行和正當程序得到遵從。</p><p>在不評論案件的情況下，我想從法律原則方面簡單解釋一些依法受到保障的基本權利和自由。《基本法》<sup><a href="#_ftn01">1</a></sup>及《香港人權法案》（就《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公約》）適用於香港的規定給予效力）<sup><a href="#_ftn02">2</a></sup>保障言論、發表和新聞自由；而《香港國安法》第四條亦訂明，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應當依法保護該等權利和自由。</p><p>然而，言論和新聞自由並非絕對，行使該等權利時會受法律及達致合理目的而必須作出的規定所限制，例如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根據《香港國安法》第二條，維護國家安全及保護「一國兩制」憲制秩序，具有根本重要性。這一點也是香港法院早已確立的原則。</p><p>很多人都經常忘記，權利伴隨義務。言論自由也不例外。事實上《香港人權法案》第十六（三）條明文規定，發表自由權利之行使，附有特別責任及義務。「負責任新聞作業」這個槪念，在有關人權的國際法理學上已清楚確立，法庭多次強調新聞從業員與其他人一樣都有義務遵守所有法律，包括刑事法律<sup><a href="#_ftn03">3</a></sup>。新聞從業員必須按「負責任新聞作業」原則真誠地行事，以準確事實為基礎，並提供準確可靠的資訊，方可獲言論和新聞自由權利保障<sup><a href="#_ftn04">4</a></sup>。報章出版人和編輯亦同樣須遵從新聞活動中的特別責任及義務<sup><a href="#_ftn05">5</a></sup>。</p><p>由此可見，受保障的正當新聞活動，及應予防範、制止和懲治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行為之間，界線非常清晰。毋庸置疑，依法享有的資訊流通自由在香港一直備受尊重。那些針對我們執行維護國家安全法律的指控全然出於無知，又或是別有用心。大家只要客觀分析事物，就不會被混淆視聽。</p>
		<p><a name="_ftn01" class="notes"><sup>1</sup></a> 《基本法》第二十七條。<br/><a name="_ftn02" class="notes"><sup>2</sup></a> 《香港人權法案》第16條。另見《公約》第19條。<br/><a name="_ftn03" class="notes"><sup>3</sup></a> 可參考有關《歐洲人權公約》第10條指引（最後更新日期：2021年4月30日）（<a href="https://www.echr.coe.int/documents/guide_art_10_eng.pdf" target="_blank">https://www.echr.coe.int/documents/guide_art_10_eng.pdf</a>），第302-308段。<br/><a name="_ftn04" class="notes"><sup>4</sup></a> 同上，第312-313段。<br/><a name="_ftn05" class="notes"><sup>5</sup></a> 同上，第331段。</p>
		<p align="left">2021年12月31日</p>]]></description>
		<guid isPermaLink="true">/t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211231_blog1.html</guid>
	</item>
	
	<item>
		<title>實施《銷售公約》有助促成更多交易</title>
		<pubDate>2021-12-28</pubDate>
		<link>/t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211228_blog1.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p>國家《十四五規劃》支持香港發展為國際商貿中心；而在國際貨物銷售方面，《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銷售公約》）被譽為「最成功的實體統一商業法條約」。儘管《銷售公約》早於1988年已在中國生效，但現時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仍然不適用。為配合國際做法和國家《十四五規劃》，將《銷售公約》適用於香港是最符合我們的利益。</p><p>《貨物銷售（聯合國公約）條例》今年9月已在立法會通過，以在香港實施《銷售公約》。條例預計約在2022年第三季生效，我希望各企業和他們的法律顧問都可以為這套新的法例作好準備。</p><p style="text-decoration:underline">主要貿易夥伴均是《銷售公約》締約國</p><p>《銷售公約》現時有94個締約國，而香港按貿易總值計二十大貿易夥伴中過半數的國家也是《銷售公約》的締約國。香港的企業需要熟悉並能夠採用《銷售公約》作為其貨物銷售合同的指導規則，因為它提供了一個公平的營商環境。當香港的企業與採用其他商事法制度的地方進行交易時，可避免處理選擇法律的問題。</p><p style="text-decoration:underline">45%一帶一路沿線國家是《銷售公約》締約方</p><p>除《十四五規劃》外，一帶一路倡議亦是國家推出的另一項重要政策，現時有大約45%的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和地區也是《銷售公約》的締約方。因此，將《銷售公約》擴展到香港，可以讓一套統一法律來規管本港企業的大部分國際貨物銷售交易，從而提供更多確定性和可預測性，促成更多交易。</p><p style="text-decoration:underline">減低營運成本</p><p>若不引入《銷售公約》，國際貨物銷售的當事人需要決定選擇規管交易的法律時，答案很可能是其中一方的本地銷售法律。處理涉及不同司法管轄區的法律會增加成本和風險。《銷售公約》可以為國際貨物銷售合同提供一個現代化和統一的制度來解決不同國家的適用法律問題。</p><p style="text-decoration:underline">有助法律及爭議解決業界的發展</p><p>國家政策明確支持香港發展成為國際法律和爭議解決服務中心，對於能夠提供國際商業貿易意見的合資格執業者的需求將不斷增加。將《銷售公約》延伸至香港，會鼓勵更多執業者提升處理國際貿易爭端的能力，有助鞏固香港作為國際法律樞紐的地位。</p><p>《銷售公約》並不適用於中國境內的交易，包括內地企業與香港特別行政區企業之間的交易。我們現正與中央人民政府商討以達成安排，讓《銷售公約》規則相互適用於這些交易。在根據《紐約公約》執行仲裁裁決的背景下，類似方法已經成功採用。</p><p>為協助商界和法律界掌握《銷售公約》的實用資訊，律政司將舉辦一系列的推廣活動，包括與香港總商會於1月19日和26日合辦兩場研討會；與亞洲國際法律研究院分別於1月24日和2月21日合辦網上研討會及工作坊。我希望透過這些活動可以向業界深入介紹《銷售公約》，以及因應《銷售公約》適港就跨境貨物銷售交易給予實用建議。相關活動詳情將於稍後公布。</p><p>除此以外，大家亦可前往律政司網站有關《銷售公約》的專頁獲取更多關於該公約的實用資訊。</p><p align="left">2021年12月28日</p>]]></description>
		<guid isPermaLink="true">/t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211228_blog1.html</guid>
	</item>
	
	<item>
		<title>針對立法會選舉的批評毫無根據</title>
		<pubDate>2021-12-21</pubDate>
		<link>/t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211221_blog2.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p>立法會換屆選舉已順利完成，但國際社會仍然出現一些偏頗和毫無根據的批評針對這一次選舉。</p><p>立法會選舉參選人的提名是否有效，過往一直由選舉主任按照法例的要求及相關程序作出決定，這並非一項新事物。經完善後的選舉制度，資格審查委員會（資審會）依法成立，由政務司司長擔任主席，委員包括官守成員和社會賢達。他們的工作是就參選人是否符合擁護《基本法》和效忠香港特區的法定要求和條件作出決定。加入獨立和備受尊崇的人士作為非官守成員，進一步提升了資審會的公信力。</p><p>立法會的議員人數由70名增加至90名，通過地方選區選舉、功能界別選舉和選舉委員會界別選舉而產生，參選人來自社會各階層，充分展現選舉的廣泛代表性。大家不應目光短淺只著眼整個選舉過程的其中一部分，而作出一些不公道的批評。反而言之，大家理應體會到這一次的選舉是在公開、公平和誠實的情況下進行。</p><p>我在<a href="/t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211221_blog1.html">網誌</a>已經指出，沒有一種單一的民主模式，選舉並非民主制度的唯一途徑，協商、諮詢也是民主形式的渠道。大家必須明白一點，一個地方的選舉制度，必然要符合該處的憲政秩序，以及歷史、文化和政治背景，這是至關重要的條件。</p>
		<p align="left">2021年12月21日</p>]]></description>
		<guid isPermaLink="true">/t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211221_blog2.html</guid>
	</item>
	
	<item>
		<title>國家開啟香港的民主發展</title>
		<pubDate>2021-12-21</pubDate>
		<link>/t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211221_blog1.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p>國務院發布的《「一國兩制」下香港的民主發展》白皮書，清晰地指出從歷史而言，香港在英國殖民統治下從來沒有民主，《中英聯合聲明》更完全沒有提及普選。反之，香港特區是回歸後在中央的支持下才開啟了民主的發展。正如香港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岑耀信勳爵所指，英國並沒有給予香港民主。</p><p>在回歸前，香港的終審權在倫敦樞密院司法委員會；而根據世界銀行集團的世界管治指標，香港的法治指標在1996年只有69.85分。回歸後，終審權按《基本法》屬於香港特區終審法院，《基本法》也保障司法獨立；與此同時，香港的法治指標在1998年上升至82.5分，而且自2003年起更一直維持在90分以上。這證明「一國兩制」及《基本法》鞏固了香港的法治根基。</p><p>國家在1982年的《憲法》加入了第31條，為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奠定了法律基礎。繼而中國共產黨和中國政府按香港實際情況，根據「一國兩制」原則形成12條基本方針政策，讓香港得以平穩過渡，順利回歸。</p><p>作為籌備編訂《基本法》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由59名内地和香港各界代表組成，實現了我們當家作主。而全國人大在1990年通過的《基本法》，確立了香港的民主發展，第45條和第68條定出根據香港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達至普選的目標。</p><p>經過了2019年的社會暴亂，中央為香港制定《香港國安法》，讓我們重回正軌，再按照實際情況構建一套有香港特色的新的民主選舉制度。完善後的選舉制度既體現了愛國者治港，又展示廣泛代表性、政治包容性、均衡參與性和公平競爭性的特點；既維護政權安全，又有利維護及實現民主權利；既發展選舉民主，又加強協商民主。我相信立法會議員日後將客觀理性地參與政策討論，有助政府處理經濟和民生問題，提高治理效能，推動香港進入良政善治的新時代。</p><p>每個地方都有不同的歷史、文化和政治背景。聯合國大會也多次在其決議內提到世界上「不存在一種單一的民主模式」，換言之，世界上並沒有一種靈丹妙藥適用於每一個地方。選舉並非民主制度的唯一途徑，協商、諮詢也是民主形式的渠道。</p><p>大家必須緊記，中國共產黨是「一國兩制」方針和事業的創立者、領導者。駱惠寧主任在「國家憲法日」的網上座談會已清楚說明：「不尊重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就是忘了香港特別行政區是怎麼來的，實際上就是否定『一國兩制』的憲制根基。」</p><p>中國共產黨的初心是為人民謀幸福，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這才是民主的真締。國家提出的「一國兩制」方針定下了香港民主發展的藍圖，並開啟了香港民主的新紀元。</p>
		<p align="left">2021年12月21日</p>]]></description>
		<guid isPermaLink="true">/t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211221_blog1.html</guid>
	</item>
	
	
	<item>
		<title>為香港、為年輕一代建設美好將來</title>
		<pubDate>2021-12-16</pubDate>
		<link>/t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211216_blog1.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p>2021年立法會換屆選舉將於星期日舉行，這一次選舉是完善香港特區選舉制度後的第一場立法會選舉，將選出新一屆立法會的90個議席，包括選舉委員會界別選舉的40個議席、功能界別選舉的30個議席以及地方選區選舉的20個議席。</p><p>這一次選舉是回歸後首次所有功能界別均有競爭的選舉，候選人的年齡、職業和背景都比以往任何一屆選舉多元化，印證了港澳辦主任、政協副主席夏寶龍所指，新的立法會組成充分體現了廣泛代表性、政治包容性、均衡參與性和公平競爭性。</p><p>我呼籲所有已登記選民在星期日上午8時30分至晚上10時30分，前往獲編配的投票站投票，共同參與這一場對香港極具意義的重要選舉，選出新一屆立法會議員，同為香港、為年輕一代建設美好的將來。</p><p>自從全國人大決定完善香港特區的選舉制度，本地及海外社會不時對香港的選舉發表意見。我必須強調，歐洲人權法院曾經一再指出，每個歐盟國家對參選資格訂立規則時，都享有酌情判斷權，採用不同方法。法院的其中一份判辭說明「歐洲各地的歷史發展，文化多樣性和政治思想等方面亦各有差異。每個締約國均有權按本國的情況塑造自身的民主願景」。聯合國大會也多次在其決議內提到世界上「不存在一種單一的民主模式，而且民主不屬於任何一個國家或地區」。</p><p>事實上，全國人大常委員會已經充分考慮了香港的實際情況，並以落實「愛國者治港」和確保社會整體利益、有效維護《憲法》和《基本法》確立的憲制秩序為目的，為我們構建一套有香港特色的新的民主選舉制度。由此可見，中央行使主權完善香港特區的選舉制度，既具有堅穩的法理基礎，亦有案例支持。</p><p>根據《基本法》附件一，所有候選人都必須經過資格審查委員會確認參選資格。換言之，他們均符合擁護《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定要求和條件。因此，我有信心獲選的人都會真誠地服務香港，為市民謀福祉，這才是選舉的真正意義，更是民主的真締。</p>
		<p align="left">2021年12月16日</p>]]></description>
		<guid isPermaLink="true">/t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211216_blog1.html</guid>
	</item>
	
	<item>
		<title>與年輕人一席話</title>
		<pubDate>2021-12-12</pubDate>
		<link>/t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211212_blog1.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p>青少年是社會未來的棟樑，他們提出的理性意見值得重視，我也樂意聆聽，除了可以讓我明白年輕一代的想法之外，與他們直接溝通亦對政府擬定政策有所幫助。昨天，我便與十多名來自香港青少年軍總會和基本法大使培訓計劃的中三至中六學生聚會，他們全部都品學兼優，對不同議題的見解亦客觀持平。</p><p>我在聚會開始的時候，向他們簡單介紹了國家《憲法》和《基本法》的關係，以及中央為香港制定《香港國安法》的背景，之後便細聽他們對《憲法》和《基本法》的看法，我很高興他們對憲制秩序都具備正確的觀念，並且明白《基本法》為「一國兩制」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踐提供了堅實明確的法律保障。</p><p>我們接著談及《香港國安法》的重要性，他們指出《香港國安法》生效後，香港社會回復了穩定，市民不用再生活在惶恐之中。我亦藉著這個機會，向他們解釋國際社會對《香港國安法》的一些誤解，希望他們可以向朋輩傳遞正確的訊息。</p><p>我呼籲他們踴躍參加律政司「願景2030——聚焦法治」的項目，其中「賦能起動」（Empowerment）的活動正是圍繞學校法治教育，包括「透過戲劇實踐法治」和「明法•傳法計劃」等。</p><p>我希望透過律政司一系列的活動，可培養出具備國家觀念、尊重法治和奉公守法的年輕一代，更期望他們日後能積極發揮所長，對社會有承擔，服務香港，貢獻國家。雖然他們現時也許太年青，未能加入特區的管治架構，但我誠意邀請他們呼籲父母和親友在12月19日的立法會選舉中投票，為香港、也為年輕的一代建設美好的將來。</p>
		<p align="left">2021年12月12日</p>]]></description>
		<guid isPermaLink="true">/t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211212_blog1.html</guid>
	</item>
	
	
	<item>
		<title>加深認識《憲法》 本固才能枝榮</title>
		<pubDate>2021-12-04</pubDate>
		<link>/t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211204_blog1.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p>今天適逢是「國家憲法日」。早在2014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已定下每年的12月4日為「國家憲法日」，國家會通過多種形式開展宣傳教育活動，增強社會對《憲法》的意識，以及弘揚《憲法》精神，加強《憲法》實施，全面推進依法治國。</p><p>我藉此簡單介紹《憲法》的發展：1949年9月29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通過了起著臨時憲法作用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奠定了國家政治制度的法律基礎；1954年9月20日第一屆全國人大第一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其後經歷了1975年《憲法》、1978年《憲法》和1982年《憲法》以及幾個憲法修正案的主要文本。</p><p>習近平主席曾經指出，《憲法》是國家根本法，是國家各種制度和法律法規的總依據。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中國的根本政治制度，全國人大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按照《憲法》，全國人大有權制定法律及其他法律文書包括作出決定。</p><p>值得注意的是，1993年的《憲法》修正案將「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將長期存在和發展」載入序言。而2018年的修正案在序言加入「致力於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愛國者」以及「推動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奠定了國家的發展路向；並在第一條指出：「中國共產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征」，明確展示了國家的根本制度。</p><p>1982年的《憲法》加入了第三十一條：「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這正是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依據。而《憲法》的第六十二條（二）、（十四）和（十六）亦訂明了全國人大可行使下列職權：「監督憲法的實施」、「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以及「應當由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行使的其他職權」。</p><p>全國人大在1990年4月4日依據《憲法》第三十一條通過《基本法》，並在同日作出《關於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決定》。</p><p>當香港在國家安全方面出現缺口，面臨日趨嚴峻的局勢，而特區的行政立法機關難以在一段可見時間內自行完成維護國家安全有關的立法，全國人大有權有責按照《憲法》和《基本法》從國家層面改善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定立《香港國安法》。</p><p>鄧小平先生在構想「一國兩制」時，已指出港人治港的標准必須是以愛國者為主體，為落實「愛國者治港」的准則、有效維護由《憲法》和《基本法》確立的憲制秩序，全國人大根據《憲法》的權力，提出以「決定加修法」的方式來完善香港特區的選舉制度，讓香港繼續保持繁榮和穩定，令「一國兩制」得以行穩致遠。12月19日的立法會選舉，大家必須盡公民責任踊躍投票，選賢任能，同為香港建設未來。</p><p>《香港國安法》的定立和完善選舉制度的決定，充分體現《憲法》所規定的國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務。全國上下都必須以《憲法》作為根本的活動准則，因此對於維護《憲法》的尊嚴和保證《憲法》的實施，所有中國人都責無旁貸。</p><p>為貫徹落實「一國兩制」，我們必須加強《憲法》和《基本法》的教育，讓社會掌握「一國兩制」的精髓，使香港能夠在國家政策的發展中發揮獨特作用，開拓更美好的將來。《憲法》是《基本法》和「一國兩制」的根本，只有加深認識《憲法》，本固才能枝榮。</p>
		<p align="left">2021年12月04日</p>]]></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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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item>
		<title>國務院總理將以視頻方式出席第59屆亞非法協年會</title>
		<pubDate>2021-11-27</pubDate>
		<link>/t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211127_blog1.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p>亞洲—非洲法律協商組織（亞非法協）將於11月29日至12月1日舉行年會，並首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區）舉辦。行政長官今年發表的《施政報告》，其中一項主要政策是建設香港成為亞太區國際法律及爭議解決服務中心，爭取國際組織來港舉行決策會議對此十分重要。而我在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解釋政策措施時，亦指出律政司正與國際法律及爭議解決機構探討在香港設立仲裁中心的可行性，這亦有助提升香港在國際法律及爭議解決服務的國際形象及地位。 </p><p>我們十分榮幸國務院總理李克強將會在北京以視頻方式出席在11月29日舉行的年會開幕式並致辭。亞非法協是唯一橫跨亞非兩大洲的國際法合作平台。亞非法協第59屆會議是中國第三次主辦的年會，香港特區首次被指定為主辦地點，這也是李克強總理繼2015年後第二次出席年會的開幕式，充分顯示了中央人民政府對亞非法協的重視。國家願同亞非國家一道，共同維護國際法、促進國際法治。</p><p>亞非法協的前身是在1956年成立的亞洲法律協商委員會，自1980年起在聯合國擁有常駐觀察員地位，同時在聯合國總部設有常設辦事處。亞非法協是唯一橫跨亞非兩大洲的政府間法律諮詢組織，共有47個成員國，提供一個商討交流國際法律事宜的重要平台。亞非法協並向聯合國等其他機構及國際組織，整合及傳達這些反映亞洲和非洲國家之間不同的法律傳統和文化的討論，讓亞洲及非洲的觀點、關注及文化，得以在全球就國際法律事宜磋商時適切表達，有助發展更包容和全面的國際法以及國際法治。</p><p>亞非法協年會是該組織年度重要活動之一，主要由成員國代表和觀察員參與討論，審視國際法事宜，包括其他國際組織如聯合國國際法委員會正在商討的議題、以及與亞非法協成員國有關的事項，從而加強多邊主義和國家之間在這些領域合作的重要性。</p><p>亞非法協在2018年舉行的第57屆年會上批准設立另一個區域仲裁中心的工作計劃，在此之後，亞非法協與中央人民政府同意將區域仲裁中心設立在中國香港，並於今年11月10日簽署了協定。自1978年以來，亞非法協先後成立了五個區域仲裁中心，首個是位於吉隆坡的亞洲國際仲裁中心，第五個則是2007年的內羅畢國際仲裁中心。今年將會在香港特區成立第六個區域仲裁中心，這全賴中央人民政府與亞非法協的鼎力支持。香港的區域仲裁中心將積極融入亞非法協爭議解決體系並積極履行各項職責，例如推動仲裁及其他爭議解決服務包括網上爭議解決服務的發展和完善，將有助鞏固香港作為國際法律、促成交易及爭議解決樞紐的地位。</p><p>有見於網上爭議解決日益重要，亞非法協在年會適時就此進一步探討未來相關發展，在會議第二日舉行主題邊會「爭議解決－網上爭議解決」，屆時一眾法律專家和學者將會分享獨特見解，讓香港以至全球的法律及爭議解決業界在日後推廣網上爭議解決時有所裨益。</p>
		<p align="left">2021年11月27日</p>]]></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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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item>
		<title>尊重法庭依法獨立審判</title>
		<pubDate>2021-11-19</pubDate>
		<link>/t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211119_blog1.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	<p>在過去一年，社會上依然不時出現法官和司法人員遭受滋擾甚至恐嚇，暫時我不適宜揣測這些非法行為是否與法官所審理的案件有直接關係，但此等卑鄙低劣行為實在令人髮指。最近一星期內竟然接連發生兩宗恐嚇法官的事件，簡直目無法紀，不能接受，法律界同仁包括我本人，均有責任呼籲社會人士必須尊重司法獨立，不應該任意抨擊甚至威嚇法官的人身安全。</p><p>大家都清楚明白，法官在行使司法權力時必須以法律及證據為依據，並會在判決書中如實和全面說明判決理由，體現法官公正無私和獨立地依法斷案的基本原則，司法獨立對香港的法治以及妥善執行司法工作極為重要。尊重法庭判決和遵守法庭命令是法治其中一項基本要求。若純粹因為不滿結果而肆意抨擊法庭偏私不公，或利用網上惡意「起底」甚至威脅使用暴力，試圖向法官施加不當壓力，這些行為在任何一個法治社會都絕不會被姑息，亦會徒勞無功。</p><p>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在今年的法律年度開啟典禮時指出：「任何威脅使用暴力或網上惡意『起底』，試圖向法官施加不當壓力的行為，既應受到嚴厲譴責，同時亦是徒然的。」</p><p>滋擾或恐嚇法官不單止違法，犯案者更會面對法律後果，我在此簡單指出一些規管這些不法行為的法律原則，希望大家引以為鑑，切勿以身試法：</p><h3><i><u>（一）滋擾</u></i></h3><p>任何人無合理因由而不斷以打電話，旨在對他人造成煩擾或不便，或產生不必要的憂慮，已屬犯罪。<sup><b><a href="#_ftn001" class="">1</a></b></sup></p><h3><i><u>（二）恐嚇</u></i></h3><p>威脅他人使其人身遭受損害，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五年。<sup><b><a href="#_ftn002" class="">2</a></b></sup></p><h3><i><u>（三）刑事藐視法庭</u></i></h3><p>刑事藐視法庭指蓄意干擾司法工作妥善執行的行為，有確實風險對司法工作的妥善執行構成干擾，包括侮辱司法人員、發布誹謗法院的言論或騷擾證人等。</p><h3><i><u>（四）民事藐視法庭</u></i></h3><p>原訟法庭去年頒布禁制令，禁止針對法官及其家屬的「起底」行為。法庭清晰指出「有必要防止任何企圖引起恐懼、或謀取法庭偏私、或任何不當地影響法官的行徑」<sup><b><a href="#_ftn003" class="">3</a></b></sup>。</p><p>作為一個法治社會，大家必須尊重法庭的決定，對裁決感到不滿的當事人，可按現行機制進行覆核或提出上訴。至於社會上其他人士，應先去閱讀判辭，以了解裁決的理據，這會有助他們正確、客觀和理性地討論法庭判決，亦可提升社會對法律的認知和應用，從而加強法治的實踐。但若果有人漠視法庭裁決的理據，盲目地按自己對判決結果的喜好而向法官作出一些不合法的卑劣行為，只會顯示他們的無知、懦弱和目無法紀。</p><p>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在香港法律周2021的活動致辭時曾經指出，市民必須學會理解和尊重並非他們所喜歡、或不符合他們認為正義所在的法庭裁決，因為法庭裁決應該由法律原則決定，而不是由社會的滿意度來衡量。我完全同意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的說法，並希望指出法律是通過實踐而得以彰顯，整個社會都應該遵守法律和尊重法治，社會上各人須共同承擔責任，尊重法庭依法獨立審判和維護法治精神，以鞏固香港社會的基石。</p><hr/><p><a name="_ftn001" class="notes"><sup>1</sup></a> 《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0（c）。</p><p><a name="_ftn002" class="notes"><sup>2</sup></a> 《刑事罪行條例》第24條。</p><p><a name="_ftn003" class="notes"><sup>3</sup></a> HCA 1847/2020第33段。</p>
		<p align="left">2021年11月19日</p>]]></description>
		<guid isPermaLink="true">/t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211119_blog1.html</guid>
	</item>
	
	
	
	
	<item>
		<title>就非法集結罪及暴動罪的判決摘要</title>
		<pubDate>2021-11-07</pubDate>
		<link>/t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211107_blog1.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	<p>終審法院11月4日頒下一份涉及非法集結罪及暴動罪的判決。我希望講解其中一些終審法院釐清的重要法律觀點，讓公眾對相關控罪有更清晰的理解。</p><h3><u>（1）「參與」的意思廣闊</u></h3><ul><li>判決指出「參與」的意思廣闊，包含涉及便利、協助或鼓勵的行為。作出有關行為的人有機會要負上作為主犯或協助和教唆者的刑責。（第14段）</li><li>被告若作出受禁行為，或作出便利、協助或鼓勵他人的受禁行為，可被視為「參與」。（第109d段）</li><li>雖然單純身處案發現場並不招致一個人有罪，但只要稍多一點活動，很容易便會從單純身處現場變成提供鼓勵，例如通過說話、標記或行動，或是透過佩戴暴徒的徽章或標誌。（第82段）</li><li>非法集結及暴動均屬「參與性」的罪行。其參與的意圖通常可以從行為中推斷出來。（第109c段）</li></ul><h3><u>（2）不需要證明額外的共同目的</u></h3><ul><li>法律上並無規定控方必須證明任何額外的共同目的。參與的意圖已經意味着被告意識到其他參與者的相關被禁止行為。（第48-50段） </li></ul><h3><u>（3）無需基本形式的「共同犯罪計劃」</u></h3><ul><li>任何人若被證實身處非法集結或暴動現場並且「參與」其中，可被視為該等罪行的主犯。（第109f段）</li><li>基本形式的「共同犯罪計劃」不適用於非法集結罪或暴動罪，控方無需要引用這個原則。（第66、67、109g段）</li><li>推動或促進非法集結或暴動的被告人，縱然並非身處現場，仍可按從犯罪行或作為主要控罪的串謀者或煽惑者而負上刑責，被判以與主犯一樣的刑罰。（第68-70、109f、109h和111段）</li></ul><p>我們必須謹記，判辭第69及70段清楚註明公共秩序可以依據「從犯罪行」和「不完整罪行」全面執行。負責遙距監控和指揮的主腦、為非法集結或暴動提供資金或物資的人、透過社交媒體散播信息鼓勵或宣傳非法集結或暴動者、為參與者提供後援如收集磚頭或負責把風的人，均可因「參與」而被視為主犯，或因協助及教唆（如在現場者）或慫使和促致（如不在現場）承擔法律責任。</p><p>此外，判辭第73段舉出了一個例子，假若有一班人同意參與暴動，意圖在街道設置雜物堵塞交通，亦得悉當中有人會攜帶汽油彈。如果他們繼續進行計劃，而有人使用汽油彈造成嚴重傷害，則可適用延伸「共同犯罪」原則，暴徒將面對更嚴重的罪名。</p><p>我希望以上的摘要可以協助大眾掌握判辭所提出的法律原則。</p>
		<p align="left">2021年11月07日</p>]]></description>
		<guid isPermaLink="true">/t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211107_blog1.html</guid>
	</item>

	<item>
		<title>舉辦重要法律會議　鞏固國際樞紐地位</title>
		<pubDate>2021-10-30</pubDate>
		<link>/t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211030_blog1.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p>律政司在《施政報告》中的主要措施之一，是致力建設香港成為亞太區國際法律及爭議解決服務中心，全面配合國家政策。為達至這個目標，我們以多管齊下的方式，積極尋求本地、內地以至國際間的合作。</p><p>我很高興多個矚目的國際法律會議，已開始陸續在香港舉行，一方面體現中央政府對我們的支持，另一方面反映了律政司在促進國際法律合作及交流，以及爭取國際組織來港舉行決策會議的努力成果。</p><p>在剛過去的兩天，律政司與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貿法委）及亞洲國際法律研究院在香港以線上線下的模式合辦了貿法委第三工作組間會，探討投資調解的改革方案，是聯合國貿法委工作組首次在本港舉行工作組間會。雖然工作組間會因疫情關係延期一年，但去年仍突破地以視像方式在香港舉辦了工作組間會的預備會議，為今次會議商討如何加強運用調解定下方向。</p><p>香港一直走在亞洲的前列，由2018年開始，已經與重要的國際機構合作為政府官員、法律及調解人員提供投資法及國際投資爭端調解技巧培訓。律政司與亞洲國際法律研究院在2019年合辦投資者與東道國間爭議解決機制改革研討會，推動改革討論並促進亞太區的相關政策制定。</p><p>第三工作組間會認同積極參與國際投資爭端調解的重要性。內地與香港在CEPA框架下簽定的<a class="fileIcon pdf" href="https://www.tid.gov.hk/tc_chi/cepa/investment/files/mediation_tc.pdf" target="_blank">《投資協議》</a>，正是促進和保護兩地之間的投資。值得注意的是，協議的規則清楚定明，投資調解是為解決投資爭端所設立的機制。這項協議可讓國際社會作為參考。</p><p>緊接着工作組間會，律政司另一項重要盛事——<a href="https://legalweek2021.hk/" target="_blank">香港法律周2021</a>，將於下星期舉行，屆時匯聚多位來自法律、爭議解決、促成交易、商界和政界的專才，一起探討不同議題，由疫情帶來的新常態、國際刑事法、海事爭議解決、跨境爭議解決、仲裁和調解，以至法治等。其中一項重要活動是我們安排了一個專為處理東盟貿易的網上爭議解決工作坊，探討如何解決跨境爭端。</p><p>由2019年開始，香港法律周於每年11月的首個星期舉辦，是一項不容錯失的法律盛事，若大家想接觸最新的法律資訊，歡迎立即<a href="https://legalweek2021.hk/registration" target="_blank">登記</a>參加。</p><p>律政司在中央政府的支持下，更成功爭取在香港主辦另一項重要的國際會議——第59屆亞洲—非洲法律協商組織（亞非法協）年會。年會將於今年11月底以混合形式舉行，討論重要的國際法議題。</p><p>這些重要的國際會議有助促進法律及爭議解決業的發展，提高業界對當前國際工作的認識以及豐富他們的國際視野。律政司會繼續積極與國際組織合作，爭取在香港舉行重要國際盛事，以提升香港在國際法律、促成交易和爭議解決中心的地位。</p>
		<p align="left">2021年10月30日</p>]]></description>
		<guid isPermaLink="true">/t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211030_blog1.html</guid>
	</item>

	<item>
		<title>增強校園法治教育　冀學生明法守禮</title>
		<pubDate>2021-10-26</pubDate>
		<link>/t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211026_blog1.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p>今年的《施政報告》提到強化法治社會，為達至這一個目標，律政司會繼續全面開展「願景2030–聚焦法治」（「願景2030」），進一步推廣社會對法治的正確理解和認識。「賦能起動」（Empowerment）是「願景2030」下其中一個項目，主要是協助學校落實法治教育，讓年輕人明白法治可貴之處。</p><p>我一直認為維護法治並非只是單靠法官和律師，反之是需要全社會共同參與。我很高興得悉現時有不少團體都積極推動法治教育，讓學生得以具備基本的法律知識、學懂正確的價值觀和態度。我亦期望法律業界可憑藉他們的專業和經驗，主動參與公共事務，回饋社會。</p><p>古語有云：「身教重於言傳」，因此，律政司支持勵進教育中心和教育局合作推出的「鞏固法治」計劃，這個培訓計劃以教師作為對象，由他們將尊重法治的風氣帶進校園，成為學生的守法榜樣。培訓內容除了法治精神外，還包括《憲法》、《基本法》和國家安全教育的相關知識。計劃推出後反應正面，我得悉至今共吸引超過200名教師參加，當中更不乏中、小學的校長。</p><p>最新一期的培訓課程剛於10月19日至21日舉行，我很榮幸獲邀主講「香港特區如何鞏固法治社會」，向出席的教師講解香港的法律制度和法治精神等。我希望透過這個培訓課程，教師可以得到正確的法治概念，理解《憲法》和《基本法》的關係，以及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並藉著身教傳授學生正視法律和法治精神，我也同時希望學生明法守禮之餘，可主動向朋輩傳播正確的法治概念。</p><p>為配合政府推廣法治教育，律政司與基本法基金會合作推出「法治及基本法網上教育資源中心」，以應付老師對相關法律教材的需求，除了提供正確法律知識和《基本法》教學資源外，也將配備《憲法》和國安教育的相關資料，並計劃進一步由中學推展至小學，鞏固大家對法治的信心。</p><p>與此同時，律政司亦支持香港政策研究所向中學推行「中學生法治教育先導計劃」，通過法律界及教育界跨專業合作，向中學生傳達法治的核心概念，包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司法獨立和守法文化，從而糾正社會上出現對法治的錯誤觀念。</p><p>「願景2030」下還有多項法治教育的措施，以多元方式向社會各界介紹及傳達法律及法治知識，例如「<a href="/tc/community_engagement/studio_doj/index.html">律政動畫廊</a>」、「透過戲劇實踐法治」、為專業人士提供培訓與交流活動、與國際組織作出借調安排等。</p><p>律政司最近更推出「<a href="https://www.keytothefuture.hk/zh-Hant/detail" target="_blank">明法創未來</a>」短片創作比賽，鼓勵中學生分享對法治的想法，比賽頒獎禮將於明年一月下旬舉行，屆時一位著名導演會擔任神秘嘉賓，與得獎學生分享拍攝影片的心得。我誠邀學生們發揮創意，把握機會，盡快提交作品！</p><p>作育英才是一項任重道遠的工作，良好的法治教育更是不可或缺的一環。律政司作為秉行公義者，將繼續推動法治建設，不遺餘力地為學校法治教育提供支援。律政司亦會繼續通過與學校、教學團體和不同持份者攜手合作，共同構建法治校園和一個守護法治的社會。</p>
		<p align="left">2021年10月26日</p>]]></description>
		<guid isPermaLink="true">/t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211026_blog1.html</guid>
	</item>
	
	<item>
		<title>律政司2021年《施政報告》的主要措施</title>
		<pubDate>2021-10-06</pubDate>
		<link>/t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211006_blog1.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p>行政長官今日剛公布了新一份的《施政報告》，為方便大家了解，我扼要地將律政司的主要新措施歸納為以下四個範疇：</p><b>（一）配合國家政策：致力建設香港成為亞太區國際法律及爭議解決服務中心 <br/>（法律界人士意見：<a href="https://www.facebook.com/dojhk.idar/videos/198558885694097" target="_blank">歐智樂</a>、<a href="https://www.facebook.com/dojhk.idar/videos/3088149508081415" target="_blank">羅嘉誠</a>、<a href="https://www.facebook.com/dojhk.idar/videos/821168888554663 " target="_blank">劉洋</a>、<a href="https://www.facebook.com/dojhk.idar/videos/1240085859804044 " target="_blank">陳曉峰</a>）</b><ul> <li>實施香港與內地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案件判決安排；</li><li>爭取在大灣區落實「港資港法港仲裁」；</li><li>探索在大灣區就知識產權和電子商貿等領域設立互相認可準則和機制；</li>	 <li>探索在香港設立國際爭議解決中心；</li> <li>促進國際法律合作及交流和爭取國際組織來港舉行決策會議；及</li> <li>透過粵港澳大灣區三地法律部門聯席會議推廣香港爭議解決服務。</li></ul>	<b>（二）推廣對法治的正確理解和認識：繼續推行「願景2030 – 聚焦法治」<br/>（法律界人士意見：<a href="https://www.facebook.com/dojhk.idar/videos/292086316081167/" target="_blank">蘇紹聰博士</a>、<a href="https://www.facebook.com/dojhk.idar/videos/995682841288109 " target="_blank">陳澤銘</a>）</b>	<ul>	 <li>於11月1日至5日期間舉行的香港法律周內主辦與法治有關的研討會、設立法治資料數據庫及討論法律科技的事宜；及</li> 	 <li>繼續推出以「互聯互通」、「賦能起動」和「增益提升」為目標的法治教育和宣傳活動。</li></ul> <b>（三）加強向心力：提升《憲法》、《基本法》和國家安全教育<br/>（法律界人士意見：<a href="https://www.facebook.com/dojhk.idar/videos/2651054261867214 " target="_blank">譚惠珠</a>、<a href="https://www.facebook.com/dojhk.idar/videos/158043509862092 " target="_blank">李浩然博士</a>）</b>	<ul>	 <li>「賦能起動」：推出「明法．傳法」計劃（包括校園講座和<a href="20210830_blog1.html">法治之旅</a>）；及</li> 	 <li>「增益提升」：於2022年4月舉辦《基本法》研討會、出版《基本法》起草材料和案例精選以及於2022年舉辦國安法法律高峰論壇。</li></ul> 	<b>（四）鞏固實力：廣納法律人才<br/>（法律界人士意見：<a href="https://www.facebook.com/dojhk.idar/videos/392672002314453/" target="_blank">彭韻僖</a>）</b><ul>	 <li>調整人才清單中現有「爭議解決專才及業務交易律師」行業和專業領域；及</li> <li>恆常化「為來港參與仲裁程序的人士提供便利先導計劃」。</li>	</ul> 	<p>我與律政司的同事將於10月11日出席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的會議，屆時會向大家進一步講解律政司2021年《施政報告》的新措施和其他重點措施。</p>
		<p align="left">2021年10月06日</p>]]></description>
		<guid isPermaLink="true">/t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211006_blog1.html</guid>
	</item>

	<item>
		<title>國家成就舉世矚目</title>
		<pubDate>2021-10-01</pubDate>
		<link>/t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211001_blog1.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p>今天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七十二周年的大日子，國家經過了多年的努力和自強不息，克服無數嚴峻的考驗和挑戰，已走向繁榮富強，成就舉世矚目。</p><p>國家提出了兩個一百年的政策目標：第一個百年目標是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第二個百年目標是全面建成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這兩個目標對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具有重要意義。誠如國家主席習近平指出，經過人民持續奮鬥，中國已實現了第一個百年奮鬥目標，歷史性地解決了絕對貧困問題，國家共有7.7億農村貧困人口成功擺脫貧困。按照世界銀行國際貧困標準，國家的減貧人口佔同期全球減貧人口70%以上。正是國家對國民的關愛，令中國可以提前十年實現《聯合國2030年可持續發展議程》減貧目標，贏得國際讚賞。</p><p>與此同時，國家科技亦隨着經濟發展日漸壯大。習主席指出「關鍵核心技術是要不來、買不來、討不來的。只有把關鍵核心技術掌握在自己手中，才能從根本上保障國家經濟安全、國防安全和其他安全。」國家成功提升自主創新的能力，讓科學家精神及愛國精神得以弘揚，是打好關鍵核心技術攻堅戰的重要一環。早前國家神舟十二號飛船三位航天員順利完成空間站階段的首次載人飛行任務，體現了國家在航天科技事業上不斷開創先河，讓全球華人感到驕傲。</p><p>依法治國是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本質要求和重要保障。因此，習主席指出必須要推進全面依法治國，以及推進國內法治和推動涉外法治工作。香港在這方面可以積極配合。香港自回歸後在法治方面的國際排名位一直穩步上揚，根據世界銀行的世界管治指標，在回歸前，香港的法治指標在1996年只有69.85分，但回歸後，在國家全面貫徹落實「一國兩制」以及《基本法》的保障下，香港的法治指標於2000年已上升至74.75分，而且自2003年起更一直維持在90分以上。就算在2019年經歷了一連串的暴亂，依然獲得91.35分，上周剛公布的指標亦展示香港去年的評分達91.83，再一次證明香港的法治根基雄厚，而我們在維護法治方面的努力亦獲得國際社會肯定。</p><p>現時，國家在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和發展雙循環的格局下，正積極推進大灣區建設和「十四五」規劃，這對實現高水平開放型經濟新體制別具意義。為融入國家發展大局，香港必須把自身所長與國家所需有機結合，體現「同發展」、「共繁榮」，展現向心力。律政司亦會繼續在建立國際法律人才庫方面發揮所長，助力國家研究不同法系的能力和推動涉外法治工作，為達至2035年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目標出一分力。</p>
		<p align="left">2021年10月01日</p>]]></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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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item>
		<title>干預香港事務有違國際法</title>
		<pubDate>2021-09-26</pubDate>
		<link>/t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210926_blog1.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p>國家外交部上周五發出了一份清單，羅列美國插手干預香港事務及支持反中亂港勢力的行徑，漠視國際原則。</p><p>眾所周知，主權平等是國際關係的基本慣例，也是國際法的基本原則，《聯合國憲章》已作出清楚訂明。至於不干涉原則更是主權平等的核心概念，聯合國大會在1970年通過的友好關係及合作宣言已說明了這一點，再者，國際法院在1986年的一份判決亦進一步肯定不干涉原則是國際習慣法的一部分。外交部的清單正顯示美國干預香港事務及支援反中亂港勢力的事實。對於美國有政客仍然冥頑不靈，明目張膽與一些反中亂港分子合謀，企圖干預香港事務，公然違反國際法，破壞法治精神，任何講求法治的社會都有責任予以譴責，不應容許這些圖謀不軌的行為繼續發生。</p><p>中央在這兩年行使國家主權，依法制定《香港國安法》和作出完善選舉制度的決定，目的是為了堵塞國家安全的漏洞，落實「愛國者治港」的原則，讓香港得以回歸「一國兩制」的初心，維護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保障香港的繁榮和穩定。自《香港國安法》生效後，香港回復成為一個和平、理性和包容的社會，國際投資者對香港的信心與日俱增，舉例說，截至今年5月底，新股集資額已達1,840億元，與去年同期的255億元相比增加了621%；證券市場方面，今年首六個月的平均每日成交金額為1,882億元，較去年同期的1,175億元上升60%，這些數據足以說明《香港國安法》所帶來的正面影響，同時令到詆毀國安法的無理指控和謠言不攻自破。</p><p>再者，香港自回歸後，除了在經濟發展有傑出表現，在法治方面，亦同樣備受推崇。根據世界銀行發布的世界管治指標，香港在法治指標的評分一直維持在高水平，由1996年的69.85分，穩步上揚，2003年後至今一直都維持在90分以上，證明香港社會在維護法治的努力獲得肯定，受到國際社會的認同。</p><p>事實證明，《香港國安法》令香港由亂轉治，由治及興；而完善選舉制度，更是香港民主選舉制度一個重要的里程碑，使「愛國者治港」方針得以落實，讓「一國兩制」行穩致遠。</p><p>不論美國如何企圖不斷以違反國際法的「單邊強制措施」向國家和香港施壓，企圖干預我國的內政，全國上下都會依法保障國家和人民的發展利益，這些無恥伎倆必然會徒勞無功！我全力支持國家外交部發出清單，揭露美國的不齒劣行，並會配合國家堅決反對及防止外國勢力干預香港內部事務。</p>
		<p align="left">2021年09月26日</p>]]></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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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item>
		<title>民主選舉制度的里程碑</title>
		<pubDate>2021-09-20</pubDate>
		<link>/t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210920_blog1.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p>選舉委員會（選委會）界別分組一般選舉昨日已順利舉行，是香港民主選舉制度重要的里程碑。</p><p>我首先祝賀各位當選的委員，包括15名法律界別的委員，他們將聯同其他當然委員、經合資格團體提名產生的委員及自動當選的候選人組成新一屆的選委會，肩負重任，除了提名和選出行政長官外，還要履行兩項在選舉制度中的新職能：提名立法會選舉候選人和選出40名立法會議員。</p><p>國家安全是以政治安全為根本，我非常感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考慮了香港的實際情況後，迅速依法作出了完善選舉制度的決定，讓「一國兩制」得以行穩致遠，並有效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繼續保持香港的繁榮和穩定。</p><p>我留意到法律界別的投票率達到百份之一百，反映了業界非常重視這一次的選舉。我會安排盡快與所有法律界別的委員會面，探討如何和業界攜手把握「十四五」規劃、大灣區發展和《前海方案》帶來的機遇，把國家所需與香港所長有機結合，努力將香港建設為亞太區國際法律及解決爭議服務中心，促進香港、大灣區以至國家的長遠發展，同時更好地融入國家發展大局。</p>
		<p align="left">2021年09月20日</p>]]></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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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item>
		<title>《前海方案》有利法律及爭議解決服務的發展</title>
		<pubDate>2021-09-07</pubDate>
		<link>/t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210907_blog1.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p>中央昨天公布了《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改革開放方案》（前海方案），前海將會建設成為粵港合作的新平台，目標是在2025年建立健全更高層次的開放型經濟新體制，初步形成具有全球競爭力的營商環境。前海合作區的總面積是現時的八倍，由14.92平方公里擴大至120.56平方公里。</p><p>《前海方案》明確表示提升法律事務對外開放水平，在區內建設國際法律服務中心和國際商事爭議解決中心。前海擴區後，註冊的港資企業必定比現時約11500間為多，換言之，亦會為香港的法律及爭議解決業界創造更多機遇。我代表香港業界衷心感謝中央的支持和關顧，律政司與業界必定會攜手把握機會，積極發揮所長，融入國家發展大局。</p><p>在法律和爭議解決業務方面，《前海方案》提出的措施可歸納為以下五點：</p><p>（一）探索完善「港資港法港仲裁」</p><p>去年10月實施的《深圳經濟特區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條例》以及早年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為自由貿易試驗區建設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見》，已展示「港資港法港仲裁」的可行性。現時前海合作區面積擴大，適用「港資港法港仲裁」的企業必然會更多，律政司會繼續與內地相關單位探討完善機制，致力在前海把「港資港法港仲裁」落實做好。</p><p>（二）建立民商事司法協助和交流新機制</p><p>早前落實的相互認可和協助公司清盤及債務重組的司法協助措施，正好說明跨境破產合作的可行性。律政司會與深圳共同研究完善這方面的執行機制，及探索不同法系、跨境法律規則銜接，以進一步促成各方的協助和交流。</p><p>（三）深化改革「合夥聯營」機制</p><p>廣東省司法廳2019年取消了在廣東省設立合夥聯營律師事務所港方出資比例不得低於百分之三十的限制，鼓勵和便利更多香港的律師事務所在內地設立合夥聯營，提供一站式跨法域法律服務，再配合粵港澳大灣區律師執業考試，將會為前海合作區提供更多熟悉兩地法律的執業律師，共同抓緊商機。這可以發揮示範引領作用，讓兩地法律界探索如何深化改革機制，為商界提供高水平的法律服務。</p><p>（四）支持鼓勵設立代表機構</p><p>在深港兩地政府的支持下，一邦國際網上仲調中心、華南（香港）國際仲裁院、德輔大律師事務所將作為首批香港機構進駐粵港澳大灣區國際仲裁中心交流合作平台，體現了雙方業界的協作，致力共同在前海合作區建設國際投資仲裁和調解機制。</p><p>（五）共同開展國際商事爭議解決業務</p><p>香港擁有經驗豐富的法律及爭議解決服務專業人才，而且是中國唯一的普通法司法管轄區。深圳現時正積極建設訴訟、調解、仲裁的一站式爭端解決平台，再加上前海和大灣區的政策所創造的龐大市場，香港的法律及爭議解決業界必須把握《前海方案》提出的措施，以互惠互補、共建共享的原則配合前海發展，共同開展國際商事爭議解決的業務。</p><p>隨著粵港澳大灣區律師執業考試已經落實，為前海合作區以至整個大灣區提供更多熟悉兩地法律的執業律師，因而令到以上的政策得以更有效地施行，我們期望這會促成更多企業在大灣區投資發展。</p><p>由律政司和中聯辦法律部主辦，香港律師會協辦的<a href="https://www.legalhub.gov.hk/events_detail.php?a=320&#38;v=-chinese-only&#38;l=tc" target="_blank">「香港法律專業在粵港澳大灣區執業及其他機遇」宣介座談會</a>將於本周四（9月9日）舉行，我們很榮幸邀請到中央官員為香港業界講解惠港政策和大灣區的機遇。香港各界應繼續以「一國兩制」為前提、互惠共贏為原則，把國家所需與香港所長有機結合，將香港的優勢加以鞏固和提升，才能夠促進香港、大灣區以至國家的長遠發展，更重要的是增強香港對國家的向心力。</p>
		<p align="left">2021年09月07日</p>]]></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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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item>
		<title>多元化活動向青少年推廣法治</title>
		<pubDate>2021-09-04</pubDate>
		<link>/t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210904_blog1.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p>律政司一直以維護香港法治為己任，去年啟動的「願景2030 — 聚焦法治」計劃，目的就是向社會特別是青少年灌輸正確的法治觀念。律政司在新學年會繼續以多元化的活動向小學生及中學生推廣法治，提升他們對法治的認識及實踐。</p><p>今年2月，律政司已開始透過劇團在全港各區小學進行巡迴演出，以生動有趣的內容教導小學生法治的基本概念，從而培養他們守法的意識。中學生方面，律政司支持香港政策研究所於2020/21學年推出「中學生法治教育先導計劃」，邀請一些律師擔任導師，以及法律學生和畢業生出任活動大使，通過講座、遊戲和小組討論，讓中學生正確理解法治的核心概念。</p><p>律政司也協助教師預備法治教材，例如透過基本法基金會製作的<a href="https://www.basiclawresources.info/" target="_blank">「法治及基本法網上教育資源中心」</a>，提供一系列以《憲法》、《基本法》和法治為主題的教材，供中學老師在教學時靈活運用。律政司同時支持勵進教育中心與教育局合作，為中小學教師舉辦「尊重法律、鞏固法治」<a href="https://endeavour.org.hk/index.php/hk-law/training-course" target="_blank">教師培訓計劃</a>，內容涵蓋《憲法》、《基本法》、國家安全、香港的法律制度及法治等議題，從而加強推動法治教育。</p><p>在新的學年，除了以上的活動，律政司已準備就緒，推出「明法．傳法」計劃，以更有趣的形式、更豐富的內容向學生推廣法治。活動包括：</p><ul><li>校園講座：學生可以即場發問，增加互動；</li><li>刑事檢控週：設有問答比賽、安排參觀法庭等；</li>
		<li><a href="https://www.doj.gov.hk/t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210830_blog1.html">法治之旅</a>：透過參觀「香港法律樞紐」親身感受香港法律的足跡；</li></ul><p>為了令學生明白守法的重要性和法律在日常生活中的應用，律政司將舉辦<a href="https://www.lawquizcompetition.hk/" target="_blank">小學校際法律常識問答比賽</a>。至於中學生方面，律政司亦會舉辦「<a href="https://www.keytothefuture.hk/zh-Hant/detail" target="_blank">明法創未來</a>」短片創作比賽，鼓勵他們發揮創意，分享對法治的想法。</p><p>若大家有興趣多一點了解律政司為青少年籌備的活動，歡迎參閱「願景2030 — 聚焦法治」的<a href="https://www.doj.gov.hk/ebook/v2030_empowerment_booklet/index.html">小冊子</a>。</p><p>法治作為香港成功的基石，推廣正確的法治概念，社會上人人有責。我很感激香港政策研究所、基本法基金會及勵進教育中心與律政司攜手推動法治教育。律政司會積極加強推展法治教育，以進一步提升青少年對法治的正確認識及實踐。</p>
		<p align="left">2021年09月04日</p>]]></description>
		<guid isPermaLink="true">/t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210904_blog1.html</guid>
	</item>
	
	<item>
		<title>法治之旅：追尋香港法律制度的足跡</title>
		<pubDate>2021-08-30</pubDate>
		<link>/t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210830_blog1.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p>香港法律樞紐已經於去年11月正式啟用，是由律政中心（前中區政府合署）、前法國外方傳道會大樓，以及交易廣場二期部分地方所組成，將本地、區域及國際的法律相關組織匯聚在核心商業區，提供優質法律及爭議解決服務。香港法律樞紐內部分地方更被列為古蹟，具有相當的歷史價值。我很高興今日有一些學生前來參觀，親身感受香港法律發展的足跡，從而加深對法律和法治的了解。</p><p>學生們先到訪律政中心中座一樓的多用途廳，它在很久以前是立法會的會議廳，之後被政府用作舉辦重要活動的場地，例如公布施政報告和財政預算案。學生們隨後前往前行政會議的會議室，內裡仍然保存著古色古香的桌椅，他們了解到香港特區的政治體制是以行政長官為首的行政主導制度，行政、立法及司法機關根據《基本法》在行政主導下各司其職、相輔相成。</p><p>接著他們參觀了位於前中區政府合署西座的法律樞紐，那裡設有不少法律相關組織的辦事處，它們專注不同的法律或爭議解決服務，正好體現香港作為亞太區國際法律及爭議解決服務主要中心的地位，全面配合國家「十四五」規劃和粵港澳大灣區發展的目標。</p><p>參觀前法國外方傳道會大樓可以說是這一次的壓軸節目，大樓早在1989年已被列為法定古蹟，它曾經被首任總督用作臨時官邸，及後是俄羅斯領事館，直至1915年被法國外方傳道會收購及重建。二次大戰後，香港政府購回這座大樓用作政府部門的辦事處、維多利亞地方法院及最高法院。由回歸後到2015年，大樓是香港終審法院的所在地。當終審法院搬遷後，它被劃入為法律樞紐計劃的一部分，現時用作國際法律組織的辦事處。</p><p>學生們除了對大樓的花崗石柱、遊廊欄杆、圓頂閣和小教堂感到興趣外，他們亦對「一國兩制」下香港得以保持繁榮穩定的基石——獨立的司法機構留下深刻印象。他們明白到司法獨立是建基於《基本法》訂明的穩固體制之上，包括法官享有任期和不受法律追究的保障、不設旋轉門制度，更重要的是《基本法》第八十五條明文保障法院不受任何干涉。所有法官必須以無懼無偏之精神，維護法治，主持正義。我們的司法獨立備受尊重以及國際法律界的肯定，除了反映在香港的案例不時在海外的法學研究和討論中獲引用，同時亦體現於來自其他普通法司法管轄區的傑出法官願意加入香港的終審法院。</p><p>這一次「法治之旅」的參觀活動是「願景2030—聚焦法治」十年計劃下的一個項目，旨在提升青少年特別是學生對於正確法治概念的理解。除此以外，我們亦預備了一系列內容豐富的活動，讓學生明法守禮，我會在新學年開始時再向大家介紹，希望這些饒富意義的活動有助達致一個公平和以規則為本的法治社會。</p>
		<p align="left">2021年08月30日</p>]]></description>
		<guid isPermaLink="true">/t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210830_blog1.html</guid>
	</item>
	
	<item>
		<title>法律界應把握機遇發揮專業所長</title>
		<pubDate>2021-08-16</pubDate>
		<link>/t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210816_blog1.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p>疫情對很多國家和地區帶來影響，不論是美國、英國還是歐盟，當地的生產總值都出現跌幅，然而中國卻逆流而上，經濟有所增長，商品、貨物和服務出口都錄得升幅，失業率更維持在一個穩定水平。</p><p>香港的經濟，不論是吸引內地企業對外投資或外國利用香港作為平台投資內地市場，從來都是和國家的發展有著密不可分的關係。普通法是支撑著「一國兩制」下的香港資本主義的重要基礎之一，法律界肩負著重要的使命，捍衛法治，確保香港的繁榮穩定。律師的業務跟國家的發展息息相關，法律界的團體有必要代表香港法律界和內地各單位溝通以推廣香港的法律服務和開拓市場。</p><p>粵港澳大灣區是國家的重大發展戰略，區內的企業受惠於國家的蓬勃發展，促成了更多投資和交易，對法律及爭議解決服務的需求亦相應提高。香港作為國家唯一實行普通法的司法管轄區，法律及爭議解決業界應該在大灣區積極發揮「一國、兩制、三法域」的獨特優勢，融入國家發展大局。</p><p>在中央政府的支持下，多項在大灣區的措施已經逐步落實。粵港澳大灣區律師執業考試早前已順利舉行，這項措施為香港法律界在大灣區帶來龐大機遇，內地律師和具備香港及大灣區執業資格的律師通過合作，相輔相成共同為區內企業提供香港及內地的法律服務和保障，是互利互補的最佳體現，並締造雙贏的局面。</p><p>除此以外，律政司與內地亦已推出多項措施為法律界拓展市場，包括內地與香港跨境破產及債務重組的合作機制、仲裁保全措施、設立大灣區調解平台、取消港方在合夥聯營律師事務的最低出資比例、放寬香港律師作為內地律師事務所的法律顧問等。這些為香港法律界制定的措施得以落實和持續推行，全賴中央政府堅持「一國兩制」制度體系和對香港的鼎力支持。</p><p>我早前在北京拜訪了多個中央部委，他們都明確支持香港的「一國兩制」。在「一國兩制」下，香港的資本主義制度得以運作良好，除了由於香港的普通法為商界提供確實和可預測的法律框架外，亦是因為社會環境穩定，成功吸引投資者。只要大家能真心堅守「一國」原則，尊重和貫徹落實「一國兩制」，緊記《基本法》的初心，維護國家主權統一、領土完整，保持香港繁榮和穩定，我非常有信心普通法會繼續在香港實行。就此，法律界擔當著一個重要角色。香港的發展不能再讓一些根本是反中亂港的人，通過意識形態或利用不同的平台滲透不利香港穩定發展的腐朽思想。</p><p>我在北京亦簽訂了四份合作文件，加強兩地法律界的專業發展，並進一步推廣香港的法律、爭議解決和促成交易服務。若法律業界希望這些優惠政策得以落實從而掌握良機，他們除了要自我圖強，認清方向，更必須專業和客觀地做好律師該做的事，在法治領域為國家、為香港謀福祉。</p><p>最近，我留意到社會上有意見指法律團體並非政黨或政治組織，應致力保持專業而非政治化。我非常同意這種看法，香港的法律界應積極發揮所長推展法律服務，捍衛法治，讓專業歸專業以回應業界和社會的期望；讓法律界繼續有效落實專業與執業兩方面的自我監管制度；讓法律執業者得以施展才能，開闢廣闊的天地，迎接光明的未來。</p>
		<p align="left">2021年08月16日</p>]]></description>
		<guid isPermaLink="true">/t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210816_blog1.html</guid>
	</item>
	<item>
		<title>反外國制裁措施的法律基礎</title>
		<pubDate>2021-08-08</pubDate>
		<link>/t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210808_blog1.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p>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六月十日通過新的《反外國制裁法》。我藉此分享一些想法。</p><p><u><i>主權平等及不干涉原則</i></u></p><p>在國際法的層面而言，主權平等是國際關係的基本慣例，也是國際法的基本原則。《聯合國憲章》清楚訂明有關原則<sup><b><a href="#_ftn001" class="">1</a></b></sup>，並指出憲章並沒授權聯合國「干涉屬任何國家國內管轄的事件<sup><b><a href="#_ftn002" class="">2</a></b></sup>」。</p><p>不干涉原則是主權平等的核心概念。聯合國大會於1970年一致通過的《關於各國依聯合國憲章建立友好關係及合作之國際法原則之宣言》，當中包括「任何國家或國家集團均無權以任何理由直接或間接干涉任何其他國家之內政或外交事務。因此，武裝干涉及對國家人格或其政治、經濟及文化要素之一切其他形式之干預或試圖威脅，均係違反國際法。」國際法院在1986年的判決<sup><b><a href="#_ftn003" class="">3</a></b></sup>亦再次肯定不干涉原則是國際習慣法的一部分。</p><p><u><i>聯合國的制裁</i></u></p><p>在國際法下，制裁只適用於極為有限的威脅國際和平與安全的情況，例如針對恐怖主義或核武擴散等問題，並且透過適當的平台——即聯合國安全理事會（安理會）實施。香港特區政府在按照中央人民政府指示實施聯合國的制裁措施時，會根據《聯合國制裁條例》（香港法例第537章）訂立規例執行有關指示。這個機制已運作多年，並已透過此機制在香港特區實施多項聯合國的制裁措施。</p><p><u><i>單邊強制措施</i></u></p><p>其他沒有得到聯合國安理會授權的所謂「制裁」，應更恰當地稱為「單邊強制措施」，不但與國際法和聯合國的框架相違背，最重要的是違反了國際法規定的不干涉原則。</p><p>我們可以看到有一些國家單方面將這些脅迫措施強加於其他國家或個人身上，作為威脅或企圖以無形之手作出干涉。這些行徑顯然具有政治目的，透過壓制受影響國家或個人，試圖干涉該國家的內政和主權。例如，在制定《香港國安法》後，一些西方國家對中國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府官員實施單邊強制措施、暫停移交逃犯協定、撤銷香港特別行政區作為單獨關稅區的獨特貿易地位，以及重新標籤香港出口的產品。</p><p>所有未獲聯合國安理會授權實施的措施均為「單邊強制措施」，有違國際法主權平等和不干涉原則，構成國際和平與穩定的重要障礙。</p><p><u><i>回應單邊強制措施的反制措施</i></u></p><p>單邊強制措施毫無疑問違反了不干涉原則，亦不是文明國家應有的所為，有礙國際和平與穩定。面對國際違法行為，各國有理由採取反制措施，以回應違反不干涉原則的行徑。這類反制措施為國際法所接受，而採取反制措施的相關條件已被編纂並載於國際文書，尤其包括國際法委員會在2001年通過的《國家對國際不法行為的責任條款草案》（《條款草案》）。</p><p>根據國際法委員會的《條款草案》，遭受單邊強制措施的國家，有權按《條款草案》第二十二條採取反制措施。《條款草案》並在第三部分的第二章進一步訂明避免威脅或使用武力以及相稱性等的要求。</p><p><u><i>《反外國制裁法》合法並為國際法所接受</i></u></p><p>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外國制裁法(草案)》的說明清楚列出訂立《反外國制裁法》的三個迫切需要。中國有權採取反制措施，應對外國施加的單邊強制措施。《反外國制裁法》為實行反制措施提供法律框架，並清楚列明全國境內應當執行。《反外國制裁法》是全國性法律，而且採取反制措施完全屬於外交事務，依《基本法》第十八條將之列入附件三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是最自然也最恰當的方法。有關決定當然最終應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徵詢基本法委員會和香港特區政府後作出。</p><p>中國訂立《反外國制裁法》是為了反制國際法下所禁止的單邊強制措施。《反外國制裁法》的制訂不單合法、合理和公平，而且符合上述國際法委員會的《條款草案》就反制措施所列出的要求。</p><p>有人就中國制訂《反外國制裁法》造成的影響表示關注。然而，我們更應該問的是，第一，別國為何干預中國行使國家主權訂立國家安全法；第二，為何個別國家或一些國家可以聯手向其他國家實施單邊強制措施，並訂立「長臂法」企圖執行一些國際法不容許的行為而無需承擔後果。這些實施單邊強制措施的國家，才應該遭譴責、受國際社會關注。說到這裏，不禁想起一些反中亂港份子曾不斷無恥地乞求外國制裁中國包括香港，行為令人不齒，愛國愛港的人絕不會作出此等卑鄙劣行。</p><p>正如《反外國制裁法(草案)》的說明所指出，《反外國制裁法》將為實施和執行反制措施提供法律基礎，充實作為反擊外國單邊脅迫、干涉和長臂管轄權的法律「工具箱」，體現維護國家主權、尊嚴和核心利益的堅定意志。</p><p><a name="_ftn001" class="notes"><sup>1</sup></a> 《聯合國憲章》第一章第二條第一款。</p><p><a name="_ftn002" class="notes"><sup>2</sup></a> 《聯合國憲章》第一章第二條第七款。</p><p><a name="_ftn003" class="notes"><sup>3</sup></a> <i>尼加拉瓜境內和針對尼加拉瓜的軍事和準軍事行動案（尼加拉瓜 訴 美利堅合眾國）的國際法院判辭指出「禁止所有國家或國家集團直接或間接干涉別國之內政或外交事務」</i>（見國際法院判辭第205段）。</p>
		<p align="left">2021年08月08日</p>]]></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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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item>
		<title>大灣區考試為香港法律業界創造機遇</title>
		<pubDate>2021-07-31</pubDate>
		<link>/t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210731_blog1.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p>我很高興得悉司法部主辦的首次粵港澳大灣區律師執業考試（大灣區考試）今日在香港順利舉行，在此我必須感謝司法部推出粵港澳大灣區律師執業考試和相關培訓的政策，一直以來大力落實大灣區考試。</p><p>原定今年初舉行的考試，因為疫情延期。司法部隨後決定在深圳及珠海以外增設香港考場，與律政司簽署備忘錄，由律政司協調香港考試及評核局負責考務工作，為香港考生帶來莫大便利。</p><p>我非常感謝司法部的大力支持，設立了粵港澳大灣區律師執業考試，積極回應了香港法律界的意見和期望，為業界在內地發展提供了一個廣闊的平台。報考者不僅在考試前可參加由司法部組織的有關法律知識培訓，通過考試的香港法律界人士，更可參加由律政司與最高人民法院等內地單位合作安排的內地法律實務培訓課程，增強他們對內地法院處理不同範疇的民商事宜的實務知識。</p><p>大灣區考試是CEPA下的開放措施，累計執業五年的香港法律執業者（包括律師和大律師），在通過考試取得相關執業證書後，可以在大灣區內地九市辦理適用內地法律的部分民商事法律事務（含訴訟業務和非訴訟業務），並與內地律師享有相同的權利，履行相同的義務；可以受聘於大灣區內地九市的內地律師事務所或是港澳與內地合夥聯營律師事務所，並可以成為大灣區內地九市的內地律師事務所合夥人。</p><p>大灣區考試除了為香港法律界在大灣區帶來更多機遇及實踐經驗外，亦可為大灣區客戶（包括港資企業）提供香港及內地的法律服務及保障，有利提升大灣區法律服務和法治環境的建設，促進大灣區法律服務的互通融合，同時讓大灣區吸引更多投資。大灣區考試並為日後提供合作渠道奠定基礎，深化兩地法律界的交流，達致互利共贏的目標。</p><p>若大灣區考試的效果理想，我希望可以進一步擴大適用範圍。</p><p>我衷心感謝司法部為香港法律業界創造機遇，並期待在不久將來，香港法律執業者可以在內地有更大的發展，同時也為國家的法治建設作出貢獻。</p>
		<p align="left">2021年07月31日</p>]]></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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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item>
		<title>回顧和展望《香港國安法》</title>
		<pubDate>2021-07-17</pubDate>
		<link>/t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210717_blog1.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p>《香港國安法》實施了一年，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主任夏寶龍先生在全國港澳研究會舉辦的專題研討會上作出了回顧與展望，我希望透過今天的網誌與大家分享一下我的感受。 </p><p>《香港國安法》生效之後，社會由亂及治，「私了」不再普遍出現，大家可以自由地公開表達不同意見，更可以理直氣壯表達愛國愛港的情懷，市民行使權利時也會尊重別人的權利。雖然很多西方國家惡意攻擊《香港國安法》，無論他們是誤解或故意誤導，過去一年的經濟數據，包括首次公開招股集資額及銀行體系的總存款額，都印證了香港的營商環境比以前變得更吸引，亦顯示了國際投資者對香港的信心有增無減，這些鐵一般的事實足以令到詆毀國安法的謊言不攻自破。</p><p>夏主任在講話中提到特區已全力築起維護國家安全的「銅牆鐵壁」，《香港國安法》已落地生根。他說：「面對美國非法無理制裁，特別行政區官員及愛國愛港人士無懼無畏、大義凜然，表現出了愛國者的錚錚鐵骨。其次，香港警隊『忠誠護國安、勇毅保家安』，嚴正執行香港國安法。」</p><p>香港的命運一直與祖國緊密相連，香港同胞在不同時期都為國家作出了貢獻。中央對「一國兩制」的方針不會變、不動搖，亦同時確保「一國兩制」實踐不變形、不走樣。今年是中國共產黨成立100周年，習近平總書記指明了第二個百年奮鬥目標是全面建成社會主義的現代化強國。那麼「一國兩制」在香港的實踐將會是甚麼景象？我認為大家必須要理解「一國」是「兩制」的前提，打好「一國」的基礎，繼續全面落實《香港國安法》，堅守「一國兩制」的原則，「兩制」才可以發揮優勢，香港的前程必定會更美好，「國安」必定會帶來「家好」。</p><p>因此，香港大有可為就必須要有《香港國安法》保駕護航，深入實施《香港國安法》的工作需由整個社會共同承擔。律政司除了會嚴格按照《香港國安法》以及本地法律處理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外，亦會加強向社會各界推廣國家觀念、對《憲法》、《基本法》和《香港國安法》的正確理解。</p><p>堅穩的制度需要由優良的管治團隊來執行。管治者除了要真誠擁護《基本法》、效忠國家和特區、才德兼備和擁有管治能力外，夏主任特別列出五項條件：（一）立場堅定的愛國者；（二）勇於擔當、能夠處理難題、具備戰略思維和宏闊眼光；（三）為民眾辦實事；（四）善於團結各方面力量；及（五）盡忠職守，在其位謀其政。</p><p>「一國」的安全底線越牢，「兩制」才有更多空間，香港的明天便會更好。</p>
		<p align="left">2021年07月17日</p>]]></description>
		<guid isPermaLink="true">/t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210717_blog1.html</guid>
	</item>
	
	<item>
		<title>正確理解《香港國安法》</title>
		<pubDate>2021-07-10</pubDate>
		<link>/t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210710_blog1.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    <p>《香港國安法》由去年6月30日開始生效，整體而言，香港回復成為一個安全、理性和包容的社會。為增進各界對《香港國安法》的認識，律政司在7月5日舉辦了以「國安家好」為題的《香港國安法》法律論壇。</p><p>論壇的內容除了有主題演講，指出《香港國安法》的特點和效力外，還設有三節座談會，其中一節由四位學者將《香港國安法》與其他國家的國家安全法作出比較研究。事實上，《香港國安法》所規管的四類罪行，大致上與外國法律相近。有些國家執行國安法時，賦予執法機關的權力遠比《香港國安法》嚴厲得多，有講者提到在某些國家，未被起訴已經可以將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的人扣押兩年。</p><p>我歡迎大家前往律政司網站內的<a href="/tc/community_engagement/gallery/album20210705va1.html">專頁</a>觀看論壇，以多一點了解《香港國安法》。</p><p>在7月1日晚上，一名男子在街上企圖謀殺正在執勤的警員，然後自殺。警方初步調查顯示，案件屬於「孤狼式的本土恐怖襲擊」，由於調查尚在進行，任何人都不應就具體案情發表意見，但我希望藉著今天的網誌簡單講解一些法律原則，讓大家可以正確理解。</p><p>《香港國安法》第27條提到「宣揚恐怖主義」罪，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讀本》：「『宣揚』是指為恐怖主義理論和實踐進行宣傳、辯護或者頌揚的行為，在『宣揚恐怖主義』問題上，任何人不得以言論自由、出版自由、新聞報道自由等理由，對恐怖主義活動及其信念或理論進行鼓吹或者辯解，不得為危害公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公共秩序的『攬炒』口號和主張進行宣傳或者喝彩。」事實上，很多國家，例如英國、澳洲、法國等，都已經訂立相關法例禁止宣揚甚至美化恐怖主義。</p><p>有人指出針對平民發動的襲擊才屬於恐怖主義，若針對的是政權或執法人員，便不屬於恐怖主義。但大家只要參考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的決議及各國的反恐法例，都會清楚看見無論是針對平民，或針對任何個人的嚴重犯罪行為，只要本質是透過製造恐慌去脅迫政府，已經可以被視為恐怖活動。這是簡單的常理，但竟然被一些所謂學者曲解，實在枉為人師，誤人子弟。</p><p>社會上有人將犯罪行為錯誤地說成甚麼「英雄」事蹟，有人甚至帶同小孩獻花「悼念」、有學生組織對兇徒表達「感激」，其實稍為理性的人，都知道不應該將犯罪行為美化，這些人完全違背道德倫理、歪曲事實和顛倒是非。</p><p>大家想一想，若恐怖活動遭人仿效，後果會如何？因此在法律原則上，任何人都應當謹慎作出負責任的言論，不能美化或宣揚恐怖活動。在道德上，更加不應直接或間接地鼓吹或「英雄化」恐怖主義的言行，荼毒社會大眾。</p><p>我希望以上的分析可令市民對恐怖活動及宣揚恐怖主義的行徑有所警惕，不會盲目相信歪理而違背道德良知。我更期望大家可體會《香港國安法》為國家及香港所帶來的安定繁榮，社會上下應該同心協力，攜手做到「國安、家好」。</p>
		<p align="left">2021年07月10日</p>]]></description>
		<guid isPermaLink="true">/t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210710_blog1.html</guid>
	</item>
	
	
	<item>
		<title>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一國兩制」成就卓越</title>
		<pubDate>2021-07-01</pubDate>
		<link>/t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210701_blog1.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    <p>我很榮幸獲邀前往北京出席慶祝中國共產黨成立一百周年的活動。經過了一百年的奮進歷程，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國家實力由軟弱變堅強，人民生活由貧困變富裕，社會持續發展向前邁進，成就非凡，經驗寶貴。</p><p>由鴉片戰爭開始，國家被侵略，淪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中國共產黨在1921年成立，初心和使命就是為中國人民謀幸福，為中國民族謀復興，建立了新中國。黨一直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令國家從貧窮逐漸走向富強。國家提出的脫貧攻堅戰，精準扶貧戰略，成效顯著。據今年發布的《人類減貧的中國實踐》白皮書，改革開放以來，國家共有7.7億農村貧困人口擺脫貧困；按照世界銀行國際貧困標準，減貧人口佔同期全球減貧人口70%以上；國家提前十年實現《聯合國2030年可持續發展議程》減貧目標，贏得國際讚賞。</p><p>中國共產黨帶領全國人民披荊斬棘，經歷改革開放四十年，發展出具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制度，並在2018年修改憲法，在序言和第一條清楚明確地把國家的根本制度表述。國家用了幾十年的時間走完了發達國家幾百年走過的工業化歷程，體現了黨和人民的共同目標，讓國家站起來，富起來，強起來。</p><p>國家科技事業發展一日千里。習近平總書記指出「關鍵核心技術是要不來、買不來、討不來的。只有把關鍵核心技術掌握在自己手中，才能從根本上保障國家經濟安全，國防安全和其他安全。」我國成功提升自主創新的能力，讓科學家精神及愛國精神得以弘揚，是打好關鍵核心技術攻堅戰的重要體現。</p><p>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中央提出了「一國兩制」的創新憲制概念，讓香港得以平穩過渡，順利回歸，成功處理了不平等公約和歷史遺留下來的問題，同時也為國際法實踐提供了一個典範。正如《基本法》的序言所指，「一國兩制」的初心是為了維護國家主權的統一和領土完整，保持香港的繁榮和穩定。</p><p>香港回歸祖國二十四年，有國家作為後盾，市民得以安居樂業，社會得以繁榮發展，「一國兩制」得以行穩致遠。</p><p>國家安全本屬國家頭等大事，因此中央按《憲法》和《基本法》透過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香港國安法》，堵塞了香港在維護國家安全的漏洞，使香港回復成為一個安全、理性和包容的社會，令「一國兩制」可以繼續有效運作。</p><p>習近平總書記提出「以政治安全為根本」，以及「堅持把政治安全放在首要位置，維護政權安全和制度安全」，為國家安全提供根本政治保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制度的決定》，目標是擴大社會均衡有序的政治參與和更加廣泛的代表性，形成一套符合香港實際情況、有香港特色的新的民主選舉制度。議會將會回復正常運作，政府和議會亦可以共同聚焦處理民生事務，促進經濟發展，「一國兩制」得以全面貫徹落實。</p><p>為增進各界對國家安全的了解和認識，律政司將於7月5日以網上形式舉行「國安家好」法律論壇，邀請多位法律專家與學者就《香港國安法》的應用和詮釋進行討論及交流，歡迎大家瀏覽專屬<a href="https://www.legalhub.gov.hk/events_detail.php?a=293&#38;l=tc#" target="_blank">網頁</a>登記觀看。</p>
		<p align="left">2021年07月01日</p>]]></description>
		<guid isPermaLink="true">/t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210701_blog1.html</guid>
	</item>
	
	<item>
		<title>「Why Hong Kong」研討會展示香港獨有優勢</title>
		<pubDate>2021-06-28</pubDate>
		<link>/t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210628_blog1.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p>由二月開始，律政司與亞洲國際法律研究院（AAIL）合辦了一系列的「Why Hong Kong」網上研討會，隨着六月二十五日最後一場「Why Invest in Hong Kong – A Look to the Future」，「Why Hong Kong」系列正式圓滿結束。</p><p>研討會邀請了多位專業人士出席，他們分別來自法律及爭議解決業界、金融界及商界等，從不同層面探討香港的獨特優勢，所得的結論再次肯定香港仍然是投資，以及促成交易及爭議解決服務的不二之選，向國際社會展示香港不可替代的地位。</p><p>究竟為何選擇香港？香港有何優勝之處？讓我從三方面解說。</p><p><b>（一）穩健的法律基建與金融體系</b></p><p>法律及商業活動密不可分。香港擁有穩固的法律基建及金融體系，提供方便營商和公平競爭的環境。香港穩固的法律基礎，包括久經考驗的普通法制，以及公開、透明和獨立的司法機關。</p><p>作為中國唯一的普通法司法管轄區，香港的司法獨立和法治水平在國際間備受稱譽。《基本法》第85條保障香港特區法院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而香港的案例不時在海外被引用，這正好說明國際法律界對香港司法和法律制度的尊重和信任。正如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在2021年法律年度開啟典禮指出：「獨立的司法機關對於香港的法治以及妥善執行司法工作極為重要；這對於公眾和商界（不論本地抑或海外）對我們的司法制度的信心，以及香港作為『一國兩制』下的一個法治社會所享有的國際聲譽，同樣重要。」</p><p>已故前英國首席大法官兵咸勳爵（Lord Bingham）曾經指出，司法獨立的意義在於「 可以自由決定案件的法律和事實價值，不受任何外部影響或壓力，並且公正無私」。香港的司法獨立主要是建基於《基本法》訂明的穩固體制之上 ，法官按法律和證據獨立地履行司法職責，不受任何干預。我十分同意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岑耀信勳爵（Lord Sumption）今年3月在《泰晤士報》撰文指出：「香港司法機構完全致力於維持司法獨立和法治。香港歷任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都曾在公開聲明中明確表示這一點。這些聲明並非口惠而實不至，而是代表了經驗豐富、有勇氣和有獨立思想的法官的信念。」。</p><p>與此同時，香港擁有健全的金融體系，設有多個獨立的監管機構，包括香港金融管理局和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確保金融市場正常運作。</p><p>香港的金融相關法例和措拖，亦有助促進發展。例如涵蓋金融業內多個新興增長機會的資助計劃、去年7月通過的《有限合夥基金條例草案》、今年4月通過的《2021年稅務（修訂）（附帶權益的稅務寬減）條例草案》，以及設立外地基金遷冊來港機制的立法建議等，均有助吸引更多投資基金落戶香港，鞏固香港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p><p><b>（二）香港具備國際視野的專業人才</b></p><p>穩健體系亦需要有足夠專才和專業機構的支持。香港是個多元化和開放的國際樞紐，擁有經驗豐富以及具國際視野的專業人才，不單在法律及爭議解決服務業，還有在金融服務、會計、工程、航運及資訊科技等領域。</p><p>以法律界來說，香港現時有近12,500名律師和大律師，以及有逾1,525名來自不同司法管轄區的註冊外地律師和86所註冊外地律師行，可以處理涉及跨境和國際法律問題。</p><p>香港作為仲裁地的排名一直在世界名列前茅。在倫敦大學瑪麗皇后學院剛於五月公布的2021年國際仲裁調查報告中，香港再次獲評為全球最受歡迎仲裁地點的第三位，肯定了我們一直以來致力推展仲裁服務的決心。</p><p><b>（三）商機無限</b></p><p>香港擁有頂尖水平的金融專業服務，為本地、內地及海外企業提供良好營商環境。以下的數據可以充分反映香港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p><p>（1）香港是全球最蓬勃、最活躍的股票市場之一。新股集資方面，香港的年度首次公開招股（IPO）集資額在過去12年有7年名列榜首。2020年的集資金額更達3,975億港元，是2010年以來最高；</p><p>（2）香港為全球最大離岸人民幣業務中心，全球逾7成的離岸人民幣支付款額經香港處理。截至今年2月，人民幣存款總額高達7,888 億元。</p><p>同時，香港在「一國兩制」下擁有獨特優勢。中央在「十四五」規劃及《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明確支持香港提升四個傳統中心—國際金融中心、國際航運中心、國際商貿中心，以及亞太區國際法律及解決爭議服務中心。為善用大灣區「一國、兩制、三法域」的優點勢，律政司一直積極落實新措施，例如：</p><p>（1）內地與香港跨境破產及債務重組的合作機制</p><p>我們與最高人民法院在5月14日簽訂《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協助破產程序的會談紀要》，開展內地與香港相互認可和協助公司清盤及債務重組的合作機制。這項合作機制有兩大突破：香港成為內地以外唯一的司法管轄區容許進行相互認可和協助破產的程序；合作機制亦超越了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在1997年頒布的《跨境破產示範法》的相關條文，明確涵蓋內地的破產和解和重整程序，以及香港的債務重組程序。</p><p>（2）仲裁保全措施的安排</p><p>自《內地與香港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協助保全的安排》在2019年10月生效，香港成為了首個內地以外的司法管轄區，作為仲裁地時當事人可以向內地法院申請保全（例如凍結資產、取證）。截至5月21日，香港作為仲裁當事人利用這措施涉及的金額達16億美元。</p><p>這些措施只適用於香港的仲裁及司法程序，有效推動商界及法律服務界在大灣區以至整個內地的發展。</p><p>展望未來，世界經濟重心正移向亞洲。一系列的研討會不但解答了「為何選用香港」的一些疑問，更促進國際社會對香港獨有優勢的了解，加強大家對香港的長遠經濟發展和競爭力的信心。我期待再次與AAIL合作，繼續向各界推廣和解說香港不能被替代的重要角色。</p>
		<p align="left">2021年06月28日</p>]]></description>
		<guid isPermaLink="true">/t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210628_blog1.html</guid>
	</item>
	
	<item>
		<title>司法及法律界應一視同仁肯定律政人員的能力</title>
		<pubDate>2021-06-12</pubDate>
		<link>/t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210612_blog1.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 <p>律政司現正探討容許政府（包括律政司及一些其他政府部門）的所有律政人員可獲資格被委任為資深大律師的建議，我希望透過今日的網誌向大家講解多一點，釐清不必要的誤解。</p><p><u>建議按現行機制和準則　符合選賢任能的原則</u></p><p>根據現行安排，合資格的大律師可申請成為資深大律師，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可在諮詢大律師公會主席及律師會會長後作出委任。按《法律執業者條例》第31(A)條，委任的準則包括：（一）足夠能力及聲望，對法律有足夠的認識；（二）具有所需的經驗；及（三）執業為訟辯人。律政司提出的建議並沒有改變現行機制和獲委任的準則。我相信大律師公會主席及律師會會長必定會先考慮各申請人是否符合以上準則，才向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提供公平及坦誠的意見，讓終審法院首席法官考慮。</p><p>因此，建議不會改變有關資深大律師的才幹和經驗的資格，符合「選賢任能」的原則。</p><p><u>律政人員的工作包含訟辯與非訟辯職務</u></p><p>律政人員職能與私人執業不同，建議切合律政人員一直以來無分事務律師或大律師的職能。</p><p>私人法律專業人員可大致分為兩類：律師（事務律師）及大律師（訟務律師）。然而，在政府工作的律政人員，不論是律師或大律師，均享有出庭發言權，可以在所有級別的法院發言；事實上，律政人員的工作包括法律相關事務與訟務。換言之，本身沒有在香港獲認許為大律師的律政人員也同樣履行訟辯工作，若他們符合《法律執業者條例》第31(A)條的準則，司法及法律界應該一視同仁肯定他們的能力，讓他們可獲委任為資深大律師。大家只須清楚明白律政人員的工作，便不會混淆私人執業的律師與大律師的分別。</p><p><u>建議符合公眾利益</u></p><p>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在今年的資深大律師委任典禮致辭時指出：「<i>委任權一如諸般公法權力，其行使必須是出於維護和推廣公眾利益的目的。事實上，凸顯資深大律師頭銜之獨特身分和責任的，正是公眾利益…而身負重任意味着社會大眾信賴和期望獲委任人士會善用經驗，發揮所長，盡忠履行委以的重任，藉此為公益服務。</i>」</p><p>建議有助鼓勵肩負重要公共職能的律政人員人才，讓表現傑出的律政人員獲得司法及法律界肯定，符合公眾利益。</p><p><u>律政人員離任後的安排</u></p><p>律政司建議在新制度下獲委任為資深大律師的律政人員，他們在離任政府後其資深大律師頭銜將不再適用。</p><p>至於私人執業的安排，律政司尊重法律業界的自我監管機制，由相關團體按既定的程序和規例處理。</p><p>所有律政人員應享有公平的待遇及權利，只要具備《法律執業者條例》第31A(1)條訂明的資格，無論是律師或大律師的律政人員應同樣可被委任為資深大律師，肯定他們的能力和貢獻。</p>
		<p align="left">2021年06月12日</p>]]></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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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item>
		<title>「調解為先」創光輝前景</title>
		<pubDate>2021-06-06</pubDate>
		<link>/t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210606_blog1.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 <p>採用調解處理糾紛有很多好處，包括為雙方維持良好關係，有利創造解決方案，帶來雙贏局面。時機亦同樣重要，在分歧變得不可挽回前盡早進行調解，達成和解的機會越大，也可防止分歧化成爭端而最終需要在法庭進行訴訟或以仲裁解決。正是這個原因，律政司自2009年起一直推動「調解為先」承諾活動，至今已有來自世界各地逾700人簽署「調解為先」承諾書。活動亦逐漸變成香港的一個品牌，我們曾經在上海、深圳等地舉辦「調解為先」承諾活動。今年在5月28日舉辦的「調解為先　立足未來」網上研討會，專注討論調解在避免及解決糾紛中發揮關鍵作用的三個範疇。</p><h4><u><strong>（一）以調解解決家族辦公室及私人財富的糾紛</strong></u></h4><p>在研討會的第一個環節，我們探討了在一個相對較新的服務領域中使用調解，就是私人財富和資產管理。這類家族辦公室和財富管理服務在香港大幅增加，通常都是管理家族財產。一旦家族成員、受託人或受益人之間出現糾紛，通過調解以和諧及保密的方式處理較為明智。在調解的過程中，每一位家族成員可以坦誠說出最根本的問題和關注，令不同年代的成員都能尊重彼此的想法和需要，就未來路向達成共識。和平地解決家族糾紛，將為家族業務的長遠發展奠下基礎。</p><h4><u><strong>（二）醫療糾紛：調解—可行之選</strong></u></h4><p>調解技巧特別適用於臨床醫療服務，避免產生糾紛，醫護人員與病人及其家屬，在醫療期間都會有不同感受和出現情緒變化，容易在溝通上產生磨擦或誤解，醫護人員可以利用調解技巧增進雙方的理解和溝通。而醫護與病人之間的糾紛，也可透過第三方調解，從而避免訴訟。再者。在2017年生效的《道歉條例》，為醫護人員提供了空間，向患者表達同情或歉意，而無需擔心構成承認法律責任，有助在糾紛初期防止事態惡化。</p><h4><u><strong>（三）僱員補償索償爭議中調解的應用</strong></u></h4><p>調解還可以在僱員補償索償事宜中發揮關鍵作用。在涉及工傷的糾紛中，調解可以更細心及人性化地處理問題，保持良好的勞資關係，同時節省時間和訴訟成本，法律援助署亦支持在法援案件中使用調解。有鑑於調解可以協助各方達成共同接受的方案，我們將努力在這個範疇繼續推廣「調解為先」。</p><p>最後，我藉著這個機會，恭喜34位獲頒星徽獎項的承諾人，感謝他們積極參與這項意義深遠的活動。2019年的「調解為先」承諾書活動，將調解的「潛能盡展」，我們期望今年的活動可以為調解的迅速發展訂下基調，作好「立足未來」的準備。律政司會繼續推出措施，發揮調解帶來的效益和優勢。</p>
		<p align="left">2021年06月06日</p>]]></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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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item>
		<title>完善選舉制度促進均衡政治參與及廣泛代表性</title>
		<pubDate>2021-05-30</pubDate>
		<link>/t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210530_blog1.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p>立法會在星期四通過《2021年完善選舉制度 (綜合修訂)條例草案》，這次修例依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制度的決定》和修改後的《基本法》附件一及附件二而提出，目的是確保落實「愛國者治港」和保障社會整體利益，有效維護《憲法》和《基本法》確立的憲制秩序，構建一套符合香港實際情況，有香港特色的新的民主選舉制度。</p><p>要完善一個地方的選舉制度，必然會先考慮當地的歷史背景、社會上的多元文化、政治思維，當然不能缺少當地的政制發展歷史和現狀及實際情況。全國人大常委會修改《基本法》附件一及附件二時，已考慮香港的實際情況。有一些海外政客又聲稱修例違背《基本法》所列明的普選目標，但其實《基本法》第四十五條和第六十八條規定根據香港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達至普選的目標依然保持不變。</p><p>自全國人大常委會在三月三十日公布經修訂的《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後，我及律政司的同事已經與不同的法律及爭議解決業界團體和個別人士會面，向他們講解完善選舉制度的安排。進行本地立法時，政府將相關的政策與主體條例和附屬法例歸納一起，方便向議員講解，也讓他們更易掌握內容，了解政策如何具體落實。</p><p>選舉委員會現時獲賦予兩項新職能：(一)產生四十名立法會議員；（二）負責提名立法會候選人。這兩項職能都是選舉制度中的重要元素，通過選舉委員會擴大香港社會均衡有序的政治參與，讓它更具廣泛的代表性。因此選舉委員會無疑就似是一艘船的壓艙物，確保社會整體利益受保障，讓「一國兩制」得以全面貫徹落實。</p><p>至於新設立的候選人資格審查委員會，負責審查和確認選舉委員會委員候選人、行政長官候選人和立法會議員候選人的資格，確保候選人資格符合《基本法》、《香港國安法》、全國人大常委會就《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的解釋和《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資格問題的決定》以及本地相關法律的規定，充分體現「愛國者治港」的原則。</p><p>完善選舉制度後，過去在立法會出現的亂象應該不會再發生，反中亂港勢力和企圖勾結外部勢力干預香港內部事務的違法分子不會再輕易透過選舉進入政治體制，議會將可以回復正常運作，讓有志服務社會的人可以客觀理性地參與政策討論，向政府提出有建設性的意見。</p><p>最後，我必須向參與這項立法工作的律政司的同事致以衷心謝意，他們不辭勞苦，全面配合政制及內地事務局處理相關的本地立法工作。為確保即將進行的三場選舉可以如期進行，律政司會繼續與其他政府部門緊密合作，做好籌備工作。</p>
		<p align="left">2021年05月30日</p>]]></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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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item>
		<title>相互認可和協助公司清盤及債務重組</title>
		<pubDate>2021-05-19</pubDate>
		<link>/t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210519_blog1.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    <p>很多人都對公司清盤和債務重組有一個負面印象，甚至避而不談。但從法律層面來看，一個現代化及高效率的清盤制度其實是有利於營商及投資。律政司在五月十四日與最高人民法院簽訂了《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協助破產程序的會談紀要》（《會談紀要》），容許香港的清盤人向內地法院申請認可在香港的清盤程序，同時，內地的破產管理人亦可以向香港高等法院申請認可在內地的破產程序。</p> <p>這項合作機制帶出了三個優點、兩個突破和一個目標。優點包括：</p><p>（一）<strong>平衡及保障債權人和債務人利益</strong>：建立兩地相互認可清盤程序和相互協助清盤人的制度，可加強保護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利益，避免因為缺乏機制而無法完全收回債務人資產，有利於公平有序處理相關持份者的利益。</p> <p>（二）<strong>善用債務重組減低失業</strong>：合作機制鼓勵企業多一點利用重組程序，使債權人可盡早就重組計劃達成共識，令到受財困的公司透過債務重組減低清盤的機會，加強保障就業。</p><p>（三）<strong>優化營商環境並鼓勵投資</strong>：這套由兩地共同建立的合作機制，有助增加債權人和投資者的信心，進一步完善投資和營商環境。</p><p>今次合作機制以試點形式與香港的程序和規則進行銜接，邁出了兩地司法協助的重要之舉並創出兩大突破：</p><p>（一）簽署《會談紀要》充分體現「一國兩制」的獨特性，<strong>香港成為內地以外唯一的司法管轄區容許進行相互認可和協助破產的程序</strong>，突顯國家信任香港的司法制度以及堅定支持香港作為國際法律樞紐。</p><p>（二）合作機制參考了國際相關的規則，包括聯合國貿法會（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一九九七年頒布的《跨境破產示範法》的若干原則。然而，兩地的合作機制相比《跨境破產示範法》更有深度、寬度和清晰度，也更切合兩地的需要和發展。<strong>合作機制明確涵蓋內地的破產和解和重整程序，以及香港的債務重組程序</strong>，這樣清晰的表述，讓債務人、債權人和其他持份者都清楚掌握合作機制的適用範圍，有利於鼓勵透過重整或重組拯救企業。</p><p>而合作機制最重要的目標，是透過落實「一國兩制」以及香港作為中國境內唯一實行普通法的司法管轄區，先行探索跨境清盤合作規則，再進一步提供跨境高質素法律及爭議解決服務，成為國家發展的助力，推展涉外法治化建設，為「法治中國」獻出力量。</p><p>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在《會談紀要》簽署的當天，舉辦了一個有關內地與香港跨境清盤合作的法律與實務的論壇，講解合作機制，吸引了超過五百人報名參加，當中大約一半來自香港。同時，律政司已推出實用指南，簡要說明向香港法院提出申請認可和協助的程序要點；我們現時正探討再次舉辦論壇，為業界解釋兩地合作機制的內容及運作細節。</p><p>長遠而言，這會吸引更多企業在港投資，有利香港作為企業進軍內地投資的平台，除此以外，企業在內地投資時可使用香港法律作為合同的適用法律，為協助大家進一步了解香港法律的優點，律政司已定於本月三十一日舉辦「為何使用香港法律」的網上論壇，邀請法律界的代表向大家客觀分析和交流。</p>
		<p align="left">2021年05月19日</p>]]></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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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item>
		<title>年輕律師應具備國際法律知識</title>
		<pubDate>2021-05-13</pubDate>
		<link>/t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210513_blog1.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p>為鞏固香港作為國際法律及爭議解決服務中心的領導地位，年輕的法律專業人士應具備國際法律知識及國際視野。</p><p>早於二零一九年十一月，當國際統一私法協會（私法協會）秘書長Ignacio Tirado教授來港出席第三屆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貿法委）亞太司法會議時，我與他已經就借調本地法律專業人士（包括私人執業、在政府或公營機構工作）前往意大利羅馬私法協會秘書處的安排進行磋商，昨日終於正式簽訂諒解備忘錄。我很高興律政司再次與國際著名機構落實借調計劃，為法律人員提供非常難得的機會。</p><p>私法協會作為政府之間的獨立組織，致力現代化、協調和統一國家與國家集團之間的私法，尤其是商事法。該會並為此在擔保權益、資本市場、商業合同、國際銷售和民事訴訟等領域制定了統一的法律文書、原則和規則。值得注意的是，私法協會一直專注於處理全新和具挑戰性的法律問題，例如數碼資產法和私法。</p><p>除了私法協會，律政司去年十二月和海牙國際私法會議（海牙會議）達成相若的恆常安排。具香港永久居民身份的本地律師，不論是私人執業，還是在政府或公營機構工作，均可申請參加借調計劃。</p><p>律政司亦與聯合國貿法委在不同範疇緊密合作，年輕的法律人員獲得參與貿法委初級專業人員計劃的機會；最近，律政司在貿法委的支持下，設立「普惠全球法律創新平台」，研究有關網上爭議解決的議題。</p><p>我衷心感謝中央政府及私法協會對這項安排的鼎力支持，令參加這項計劃的年輕律師得以加深對國際組織運作的認識，向不同司法管轄區的國際法律專家學習和增廣見聞，並參與國際法的發展。</p><p>成功申請者將會在位於羅馬的私法協會工作六至十二個月，而參加計劃的私人執業律師，會透過私法協會每月獲得港幣50,000元津貼。有興趣者歡迎瀏覽我們的<a href="https://www.doj.gov.hk/tc/miscellaneous/secondment_programmes_to_international_organisations.html">專頁</a>，了解計劃詳情及報名參加，借調計劃將於五月二十日至六月十九日接受報名，為期一個月。我希望年輕的律師把握機會報名參加，工作所得的經驗和接觸都是難能可貴，對於個人、大律師辦事處、律師事務所，以至整個香港來說，帶來莫大的禆益。</p>
		<p align="left">2021年05月13日</p>]]></description>
		<guid isPermaLink="true">/t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210513_blog1.html</guid>
	</item>
	
	<item>
		<title>相互承認及強制執行婚姻家庭案件判決切合實際需要</title>
		<pubDate>2021-05-06</pubDate>
		<link>/t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210506_blog1.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p>立法會在星期三通過《內地婚姻家庭案件判決(相互承認及強制執行)條例》（《條例》），為落實香港與內地簽署的《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行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行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決的安排》（《安排》）邁進了重要的一步。我必須再次感謝法案委員會主席以及積極參與的委員和持份者，他們提出了具建設性的意見，使我們得以盡快回應社會的需要，具體落實《安排》。</p><p>根據司法機構提供的數據，在二○一七年至二○一九年期間，當事人向香港家事法庭提出的近七萬宗離婚案件中，涉及内地婚姻的案件約佔18%，即平均每年超過4000宗。然而，內地法律現時沒有明文規定可在內地承認和強制執行香港法院就婚姻或家庭事宜作出的判決。同樣地，除少數例外情況，內地法院就婚姻或家庭事宜作出的判決在香港亦普遍不被承認和強制執行。由此可見，兩地有迫切需要就相互承認和強制執行有關婚姻家庭案件的判決，實施雙邊安排，為當事人提供有效的司法濟助，並減少就同一爭議再提出訴訟的需要，從而節省時間和費用，減輕當事人的精神壓力，符合跨境婚姻各方及家庭的利益。</p><p>《條例》的條文主要可分成三部分：</p><p>（一）承認及強制執行內地判決</p><p>內地婚姻或家庭案件判決的一方，可向香港區域法院提出申請，以登記內地判決中的指明命令（包括：關乎子女撫養權以及監護權的命令、批准離婚的命令和撤銷婚姻的命令，以及關乎子女撫養費、夫妻之間扶養，以及婚姻雙方財產分割命令等）。法庭如信納申請符合有關要求，可批准登記指明命令。然而，另一方也可以在指定限期內向法庭申請將登記作廢。當作廢申請的限期屆滿，或作廢申請了結後，申請人可申請強制執行已登記的指明命令。</p><p>（二）承認內地離婚證</p><p>內地離婚證的一方，可向香港區域法院提出申請，以承認內地離婚證，有關程序大致上與適用於登記內地婚姻或家庭案件判決的程序相同。</p><p>（三）利便在內地承認和強制執行香港判決</p><p>至於由香港法院作出的判決，當事人可提出申請，由有關香港法院發出判決的經核證文本及證明書，證明有關判決是在婚姻或家庭案件中作出並在香港生效，以便利當事人依據《安排》尋求内地法院承認及強制執行有關判決。</p><p>律政司在二○一八年及一九年曾徵詢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的意見，委員會成員對立法建議表示支持。而律政司在二○一九年所進行的公眾諮詢，大部分接獲的意見亦是支持落實《安排》。律政司在制定草案時，與主要的持份者，包括家事法執業律師及社福界代表等，一直保持溝通以優化立法建議。</p><p>現在《條例》獲得順利通過，將會惠及跨境婚姻各方及他們的子女。藉著訂立更便捷和更具成本效益的機制，使當事人可以就内地法院作出的婚姻及家庭民事案件判決，向香港法院尋求承認和強制執行，減少在香港和內地同時提出離婚及相關法律程序的需要，亦可減輕離婚對雙方及其子女造成的影響，緩和他們的情緒壓力。女性通常是離婚案件中獲得贍養費的一方，而在家庭暴力案件中，受害人也大多是女性。現時《條例》涵蓋贍養費的命令和家庭暴力情況下的保護令，將有助處理相關問題和加強對女性的保護，並減輕她們的情緒壓力。此外，在《條例》的新機制下，一旦有兒童在香港被一方父母不當地遷移到或扣留在內地的情況，另一方可以根據香港法院作出的相關命令，尋求内地法院協助交還或交付，以應對香港社會所需。</p><p>在訂立有關法院規則後，律政司將與最高人民法院商議《安排》的生效日期，而《條例》亦會在同日生效。至於內地法院承認或強制執行香港的婚姻或家庭案件判決方面，將由最高人民法院發布司法解釋實施《安排》。</p><p>這次成功落實《安排》，再一次證明兩地依據「一國兩制」的原則，以相互理解和相互尊重的態度，致力促成民商事司法協助安排，以配合兩地社會發展的需要。律政司會積極推進這方面的工作，希望在不久的將來可再為大家帶來好消息。</p>
		<p align="left">2021年05月06日</p>]]></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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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item>
		<title>行使言論自由和集會自由權利時須遵從的法律原則 </title>
		<pubDate>2021-04-26</pubDate>
		<link>/t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210426_blog1.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p>《基本法》和《香港人權法案》保障被視為基本權利的言論自由、和平集會、遊行和示威自由。但同時，在《基本法》和《香港人權法案》下，這些權利並不是絕對的，而是可以受到限制，這對於尊重他人的權利和維護公共秩序是不可或缺。</p><p>過去曾經發生有示威者非法佔領政府處所的情況，阻礙政府運作。這於不久前在2019年6月和7月的示威中也出現過。初時的和平示威幾度急轉直下演變成暴力衝突，期間亦有示威者作出違法行為。政府為確保訪客或職員的安全以及辦公室的正常運作，有必要對獲批准在政府場地舉行的公眾集會和遊行活動採取管制措施。</p>	<p>其中一項管制措施要求在政府總部東翼前地進行的公眾活動事前必須申請許可。就這項措施的合憲性而提出的法律訴訟（<i>張德榮 訴 行政署署長</i> [2020] HKCA 124）已經完結，上訴法庭在判決中維持了這套許可機制的合憲性，並裁定做法沒有侵犯言論自由和集會自由的基本權利。</p><p>上訴法庭在裁決中闡明了一些重要的法律原則，對行使自由的權利時釐定了適當的限制，可歸納為以下四點：</p><p><b>（一）政府對其產業擁有專有權：</b>政府作為產業的擁有者，有權管理場地並採取措施，確保場地的運用符合正確的目的和功能。政府有責任採取預防措施，防止有人妨礙場地的正常運作。法庭亦指出，形容政府總部東翼前地為「公民廣場」是一個不恰當的說法，亦不應因為這個錯誤的象徵意義，而誤解東翼前地的主要功能是用作舉行示威的地點。</p><p><b>（二）政府有責任注意政府處所職員的安全和福祉：</b>政府有責任確保場地進行的活動不會損害其正常和有效的運營，以及影響訪客和職員的安全。</p><p><b>（三）政府需要在維護公眾秩序、公共安全、辦公室有序運作，以及在協調公眾表達意見之間取得平衡：</b>政府需要在考慮個案的具體事實和現實情況之間取得平衡。</p><p><b>（四）達至平衡的相關因素：</b></p><p>(i) 公眾集會和遊行的性質，以及對場地被正常使用時所造成的破壞程度。</p><p>(ii) 是否有其他選擇和同樣有效的手段，方式和形式行使言論自由和示威自由。由於示威人士沒有權任意使用土地以行使其言論自由和示威自由，這會是一個相關的因素。</p><p>上訴法庭已重申，儘管政府有義務協調在其場地或附近的公眾表達意見，但政府亦必須確保這不會損害正常和有效的運作以及公共安全，包括其他使用者的安全。</p><p>政府一直尊重及重視《基本法》保障的權利和自由（包括集會、遊行和示威自由），但大家亦必須注意終審法院在<i>郭榮鏗及其他人 訴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及另一人</i>[2020] HKCFA 42及<i>梁國雄 訴 律政司司長及另一人</i>[2020] HKCFA 42的判辭指出：「<i>權利和自由並不是絕對的，而是受到合法限制，從其措辭可以明顯看出，《人權法案》第十七條規定的集會，遊行和示威自由不是絕對的，但可受到法律限制，為了包括公共安全，公共秩序以及對他人權利和自由保護的利益。</i>」大家在行使這些權利和自由時，需緊記以上的重要法律原則。</p>
		<p align="left">2021年04月26日</p>]]></description>
		<guid isPermaLink="true">/t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210426_blog1.html</guid>
	</item>
	
	
	<item>
		<title>為何在香港進行仲裁</title>
		<pubDate>2021-04-11</pubDate>
		<link>/t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210411_blog1.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p>今年二月舉行的「為何香港是無可替代」網上研討會非常成功，令大家了解到香港的優勢建立於基礎設施、人才與商機上。有見及此，亞洲國際法律研究院與律政司合辦一系列「為何香港」網上研討會。首場研討會「為何在香港進行仲裁」在三月三十一日舉行，我很榮幸獲邀發表主題演講。這次研討會吸引了來自55個司法管轄區約600個登記申請參加，大家可前往亞洲國際法律研究院的<a href="https://aail.org/past-event-2021-why-arbitrate-in-hk/" target="_blank">網頁</a>重溫當日的內容。我亦藉此機會與大家分享一眾講者的真知灼見。</p><p>大灣區發展的商機，帶出了保護知識產權以及有效地處理相關爭議的重要性。正如其中一位講者指出，知識產權一般來說屬地域性，有些國家基於公共政策考慮，知識產權爭議不可以通過仲裁解決。該講者在建議客戶選擇在香港作為仲裁地時，指出《仲裁條例》訂明知識產權爭議能藉仲裁解決，是一項吸引客戶的優勢。爭議方通常傾向選擇透過仲裁而非訴訟處理涉及知識產權的爭議，因為當中涉及的機密科技與知識技能可受到保障，不會對外公開。</p><p>中國作為世界第二大經濟體，提供龐大商機，是否可以申請保全以及執行保全措施，對仲裁地的選擇起着重要作用。香港在「一國兩制」下擁有獨特優勢，已經與內地簽署<a href="https://gia.info.gov.hk/general/201904/02/P2019040200779_307636_1_1554260111906.pdf" target="_blank" class="fileIcon pdf">仲裁程序保全安排</a>，在選擇香港作為仲裁地時，容許由六間指定仲裁機構管理的仲裁程序的當事人向內地法院申請保全。香港是內地以外唯一的司法管轄區容許進行有關保全安排。</p><p>投資及商業爭端經常採用第三者資助仲裁。講者提出第三者資助仲裁除了有助財力短絀的公司追討權利，亦普遍受到其他企業歡迎。<a href="https://gia.info.gov.hk/general/201812/07/P2018120700587_299061_1_1544169303115.pdf" target="_blank" class="fileIcon pdf">《第三者資助仲裁實務守則》</a>訂立了出資第三者須遵從的常規和標準，不單鼓勵更多人使用，也為受資助者提供了保障。第三者資助仲裁不僅是尋求公義的途徑，更可以用來緩解現金流的問題，尤其是在疫情下的困難時期。</p><p>網上研討會的最後一節談及投資仲裁，講者指出建造界擁有具豐富經驗的人才，對大部分項目均與建造有關的「一帶一路」尤為重要。香港作為一個通往內地及內地輸出的投資門戶，在CEPA框架下簽署的<a href="https://www.tid.gov.hk/tc_chi/cepa/investment/files/mediation_tc.pdf" target="_blank" class="fileIcon pdf">《投資協議》</a>，促進和保護了兩地之間的投資。值得注意的是，在《投資協議》下，投資調解是為解決投資爭端所設立的唯一機制。香港一直致力推廣調解解決投資爭端，亦提供相關培訓，目的是為亞洲區建立專門處理國際投資爭議的投資調解員團隊。「為何在香港投資：現今的機遇」將於今個月稍後舉行，屆時會進一步探討投資的機會。</p><p>其中一項在香港推出的新措施是研究如何在公平環境下，與其他容許採用某種形式的勝訴收費架構的熱門仲裁地競爭。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進行了<a href="https://www.hkreform.gov.hk/tc/publications/orfsa.htm" target="_blank">諮詢</a>，商討小組委員會就准許律師在香港及其他地方進行仲裁採用與結果有關的收費架構的建議。</p><p>最後，我注意到講者分享經驗時提出了同一個主旨——中立性：仲裁庭、監督法院和法律框架的中立性。我引述其中一位講者的說話，《仲裁條例》提供了「就中立而言的重要把關功能」。《仲裁條例》一直適時更新，盡快作出修訂以配合發展。我們剛在三月修訂條例，以實施去年十一月香港與內地簽署的<a href="https://www.doj.gov.hk/tc/mainland_and_macao/pdf/supplemental_arrangementr_c.pdf" target="_blank" class="fileIcon pdf">《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相互執行仲裁裁決的補充安排》</a>，加強香港在仲裁方面的實力。</p><p>《十四五規劃綱要》繼續支持香港提升其國際金融中心地位，並建設亞太區國際法律及解決爭議服務中心，同時亦有明確政策支持香港建設國際創新科技中心和區域知識產權貿易中心等。為把握當中的機遇，香港作為中國唯一的普通法司法管轄區，會繼續善用此獨特優勢，積極推廣使用香港法律作為規管合同爭議的法律。香港法律在交易促成的重要性獲得一致公認，我們將會在五月舉行的「為何使用香港法律」網上研討會，進一步探討當中的優勢。</p><p>香港國際仲裁中心和香港律師會舉辦了一系列的網上研討會來宣傳香港，實在令人鼓舞。通過合作和協同效應，不同的團體將繼續攜手推動香港的法律和爭議解決服務。</p><p>世界經濟重心毫無疑問地正移向亞洲，交易增加無可避免會帶來更多爭端，基於成本和效率以及對該地區文化的了解，最理想的做法是在進行交易的地區內解決爭端。令人感到振奮的是亞洲其他地方亦陸續發展仲裁服務，透過公平、公開和廉潔的競爭以及合作，可以讓仲裁業界為客戶帶來利益。我相信香港繼續發展成為亞太區國際法律、促成交易及爭議解決服務樞紐，會創造更大的協同效應，有利衍生更多的交易。</p>
		<p align="left">2021年04月11日</p>]]></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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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item>
		<title>刑事藐視法庭嚴重干擾司法工作妥善執行</title>
		<pubDate>2021-03-28</pubDate>
		<link>/t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210328_blog1.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p>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在最近頒下的一份判決書內清楚訂明，嚴重干擾司法工作妥善執行，是構成刑事藐視法庭的準則，並指出懲罰違法者是為了保障公眾利益。在一個守法的地方，市民必須尊重和遵守法庭的命令，包括禁制令。</p>

<p>在二○一九年的下半年，多個警察宿舍被示威者大規模圍堵，針對警務人員及其家人，嚴重的滋擾演變成威脅居民人身安全的暴力行為，甚至對他們構成精神困擾，宿舍的設施亦遭大肆破壞。</p>

<p>律政司司長作為公眾利益守護者，在二○一九年十月成功向法庭申請禁制令，禁止進行這種不法行為。法庭批出禁制令時指出<i>「除非被告被禁制，否則他們對宿舍居民及宿舍作出實質損害及破壞的風險極高。」</i></p>

<p>與此同時，機場出現擾攘和混亂的情況，香港機場管理局亦獲法庭批出禁制令，禁止任何人非法及有意圖故意阻礙或干擾香港國際機場的正常使用。</p>

<p>在社會動盪和暴力蔓延期間，有相當數量的網民將個人資料武器化，對警察以及持相反政見的人起底。有警務人員及其家人甚至收到恐嚇信件，表示會以殘暴方法傷害他們。為遏止歪風，律政司司長及警務處處長在二○一九年十月取得禁制令，禁止任何人非法及有意圖故意作出此類行為。法庭指出<i>「重覆和不斷升級的違法行為在情理上是沒有可能促進和維持法治」，而「干犯這類罪行的人，稱之為『罪犯』也不為過。犯罪活動不會純粹因為犯事者自以為基於某個特定或可能更崇高的原因行事，便變成不是犯罪活動」。</i></p>

<p>由於去年針對律師、法官、立法會議員及其他執行司法工作人員的起底行為有上升的趨勢，尤其當他們處理涉及二○一九年的案件時，情況必須加以制止。法庭曾經在一宗藐視法庭案件的裁決中指出，「起底」本身可構成犯罪活動。而法庭去年十月頒布針對法官、司法人員及其家屬被起底及滋擾的禁制令時，明確指出<i>「法治的關鍵在於訴訟人和公眾能夠依賴和信任不偏不倚的法院制度，以及審理任何案件的法官或司法人員均會根據案中證據和適用法律判案。」</i></p>

<p>縱使禁制令已經生效，仍然有人公然違反命令。這些行為對司法工作和法治構成嚴重挑戰。有見及此，律政司向法庭入稟申請就這些藐視法庭個案提控。違法者均認罪並被判罰，包括即時監禁。以下歸納了判決的一些重點：</p>

<p>（一）<b>遵從法院命令對法治至為重要。藐視法庭命令的後果非常嚴重。</b>故此，違反禁制令而干犯民事或刑事藐視法庭，均以監禁為判刑起點，刑期或數以月計。</p>

<p>（二）<b>刑事藐視法庭對妥善執行司法工作整體構成威脅，並且直接挑戰法治。</b>保障司法工作妥為執行是法治的要素，涉及重大公眾利益，一般要對藐視法庭者判處具阻嚇性的刑罰。</p>


<p>（三）<b>	懲罰和阻嚇是刑事藐視案件的主要量刑因素。</b>法庭所判處的刑罰應具有普遍及個人阻嚇作用。 </p>

<p>（四）	<b>權利和自由不能脫離實際，定必有責任伴隨。</b>任何人在行使自身權利和自由的同時，也須尊重他人的權利和自由。言論自由一定不包括任何侵擾或恐嚇、威脅或恫嚇的權利。不論政治立場，任何人都應該透過合法和正當的渠道表達意見。</p>

<p>雖然禁制令所禁制的對象是指定類別的人，但法庭的判辭都有一個共通點，就是指出絕不容忍起底行為。政府會制定相關法例，以防止起底，令普通市民的權利也同樣獲得保障。起底行為不僅侵犯隱私，若為了妨礙或直接或間接威脅他人履行職務或行使權利，更必須被制止。每個人都應聯手譴責起底這種不法行為，以維護在《香港國安法》通過後所恢復的治安和秩序。大家自由行使權利之餘，亦要尊重他人的權利，社會上所有人都有責任積極捍衛法治。</p>


		<p align="left">2021年03月28日</p>]]></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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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item>
		<title>簡要概述上訴法庭制定的一些判刑原則</title>
		<pubDate>2021-03-23</pubDate>
		<link>/t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210323_blog1.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p>在刑事案件的審判中，律政司的檢控人員擔當著一個重要的角色，除了負責提出檢控外，還會協助法庭判處適當刑罰和避免犯上可導致上訴的錯誤。</p><p>量刑是刑事司法工作中不可或缺的一環，一直由法庭行使獨立司法權力來履行。法庭的職責，是在被告人認罪或經審訊定罪後，考慮案情和被告人的背景及有關判刑原則等，判處適當的刑罰。按既定原則，律政司的檢控人員在合適的情況下和有需要時可向法庭提供資料，包括以往相關上訴裁決，但根據案例（<i>AG v Jim Chong-shing (1990)</i> 1 HKLR 131），檢控人員不可試圖透過訟辯在判刑輕重方面影響法庭。不過這項原則引起了包括負責判刑的法庭的不同意見，所以日後可以再作討論。</p><p>當法官或裁判官就刑事案件作出判刑後，律政司的檢控人員會仔細研究包括主控官的報告、相關判刑原則及法庭的判刑理由等資料，若發現「<i>刑罰並非經法律認可、原則上錯誤、或明顯過重或明顯不足</i>」，會在合適的情況下跟進，例如律政司司長在得到上訴法庭的許可下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章)第81A條向上訴法庭申請覆核刑罰。</p><p>在二零一八年及二零一九年，律政司向上訴法庭分別提出了六宗及四宗覆核刑罰的申請，但去年共提出了十七宗申請，大部分都是與反修例引發的示威及暴力罪行有關。由去年至今，上訴法庭聆訊並作出判決涉及公眾秩序罪行覆核刑罰申請的案件共有十五宗，律政司在所有覆核聆訊中均獲判得直，上訴法庭在判案書中詳細解釋了有關理據。</p><p>例如，首宗覆核刑罰的申請是一宗侮辱國旗案，律政司經過仔細討論，認為原審裁判官在判刑原則上犯錯，而且明顯不足，未能反映罪行的嚴重性，因此決定提出申請，最終獲判得直。上訴法庭指出就侮辱國旗罪判刑時，應該考慮的因素包括：</p><p>（一）被告人的實質作為：對國旗造成、帶來或引致的侮辱。</p><p>（二）侮辱國旗的行為是否公開：如果被告人的行為激使在場其他人干犯其他罪行，會加重罪行的嚴重性。</p><p>（三）是否有預謀或經策劃下犯案：若是，刑責更重。</p><p>（四）是否夥同他人犯案：若是，刑責更重。即使只是在犯案過程中鼓動了其他人加入，仍然是夥同犯罪。</p><p>（五）持續侮辱國旗：是加重刑責的因素。</p><p>（六）國旗的來源：如屬非法取得，會增加罪行的嚴重性。</p><p>至於其他的案件，大多數與非法集結或暴力罪行有關。以下總結了當中一些較為重要的判刑原則，令大家可以更清晰了解上訴法庭的理據。</p><p>上訴法庭在多宗案件重申了<i>黃之鋒案</i>所釐清的判刑原則，可簡單歸納為四點：</p><p>（一）<b>懲罰和阻嚇的重要性</b>：終審法院在<i>黃之鋒案</i>確認了上訴法庭的看法，「<i>當大批示威者聚集時，很大可能會出現情緒高漲甚至激動的情況，而這種情況本身有造成暴力事件的風險</i>」，以及「<i>在維護公共秩序的大前提下，並且顧及到非法集結的控罪要旨，法庭在判刑時除了要對犯案者施予合適的懲罰，亦需要考慮阻嚇的判刑元素，即判刑不僅要防止犯案者重犯，亦需要以儆效尤，阻嚇其他人不要以身試法，有樣學樣來破壞或擾亂公共秩序</i>」。終審法院亦指出當非法集結涉及暴力，即使涉及相對較低程度的暴力，在未來亦可能判處即時監禁。</p><p>（二）<b>上述指引適用於非暴力的非法集結</b>：把非法集結分為暴力和非暴力，並在判刑時生硬地加以區別，不但和判刑原則不符，而且也沒有道理和經不起思考。</p><p>（三）<b>壯膽效應</b>：如在場的人受到鼓動甚至基於壯膽效應而一同作案，因情緒激動起哄而干犯其他罪行，會加重了罪行的嚴重性。</p><p>（四）<b>處理年輕的犯案者</b>：上訴法庭在律政司司長 訴 SWS案的判案書說明「<i>若基於公眾利益的考慮，因嚴重的罪行或犯罪情況而需要判處犯案者嚴厲或具阻嚇力的判刑，其年輕或個人背景的比重將會極其有限，甚至是微不足道…原因是嚴懲或阻嚇的需要遠超過犯案者更生的需要</i>」。</p><p>判刑原則的作用是解釋如何作出量刑的決定，在普通法制度中尤其重要，判刑的權力和責任由獨立的司法機構依法行使和承擔，上級法院的裁決對下級法院具有約束力。上訴法庭在部分案件強調，法庭不單止要引述<i>黃之鋒案</i>的判刑原則，還必須確切落實。判案書指出「<i>法庭須以維護公共秩序為大前提</i>」，並強調「<i>本庭在鍾嘉豪案再次節錄<i>黃之鋒案</i>的判刑原則，以提醒各有關人士須認真考慮控訴要旨、而非口惠而實不至</i>」。</p><p>媒體不時報道有青少年在裁判法院認罪後被定罪，雖然承認控罪可獲減輕刑罰，但仍然會留有案底，日後謀職時可能會受到影響。若他們當初被捕後願意認罪及表達悔意，警方在合適情況下是可以行使警司警誡，案件或許不用交由法庭處理。當然警方需要考慮多項因素，包括：犯案時是否仍然未成年、所干犯罪行的嚴重性、是否自願及明確地認罪，以及是否有悔意等。作為被捕者的律師，是有法律責任保障年輕被捕者的權利和告訴他們案件證據的強弱，但亦必須提醒他們一旦罪成所面對的法律後果，包括刑罰和留案底。政府在不同場合曾多次解釋警司警誡的安排，大家應已經對這項措施有一定認識，所以在考慮法律意見之餘，亦應該細心分析相關資料再作出適當的決定。</p><p>律政司的檢控人員在刑事司法制度中肩負著重大的責任，必須要確保時刻以同等的尺度、不偏不倚地秉行公義，繼續以專業精神履行職責。</p>
		<p align="left">2021年03月23日</p>]]></description>
		<guid isPermaLink="true">/t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210323_blog1.html</guid>
	</item>
	
	<item>
		<title>「十四五」規劃體現中央對香港堅定支持</title>
		<pubDate>2021-03-14</pubDate>
		<link>/t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210314_blog1.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p>《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2035年遠景目標綱要》（綱要）提出保持香港長期繁榮穩定，再一次體現中央對香港的關顧及堅定支持。「十四五」規劃是國家的社會經濟發展藍圖，同時亦為香港的未來發展定下路向。 </p><p>香港在「十四五」規劃的功能及地位，應以「一國兩制」為前提以互惠共贏為原則，把國家所需與香港所長結合，把祖國支持與自身努力結合，從而把香港的優勢加以鞏固和提升，與此同時促進香港、大灣區以至國家的長遠發展。</p><p>綱要要求保持香港長期繁榮穩定，並需要全面準確貫徹「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針，堅持依法治港，維護《憲法》和《基本法》確定的特別行政區憲制秩序等，同時亦突顯中央重視及支持香港鞏固提升自身的競爭優勢。</p><p>在法律及解決爭議服務方面，我欣喜見到綱要提到支持香港建設亞太區國際法律及解決爭議服務中心，並支持香港服務業向高端高增值方向發展。律政司正與內地相關部門密切聯繫，致力在大灣區落實更多有關法律服務的開放措施和新措施，其中最近有兩項重大突破有助香港的法律及解決爭議服務在大灣區內持續發展，包括粵港澳大灣區律師執業考試以及《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相互執行仲裁裁決的補充安排》（內容可參閱我在一月三日發表的網誌<a href="https://www.doj.gov.hk/t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210103_blog1.html">https://www.doj.gov.hk/t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210103_blog1.html</a>）。</p><p>還有2020年12月11日舉行的第二次粵港澳大灣區法律部門聯席會議通過了「粵港澳大灣區調解平台建設工作方案」，粵港澳大灣區調解平台將促進調解的使用並發揮一個制定標準的角色，目標為促進調解在大灣區的應用。</p><p>這些措施對加強推動香港法律及爭議解決服務業拓展大灣區的市場發揮了積極作用，促進兩地融合和專業交流。</p><p>展望將來，我們會致力深化與內地在法律和爭議解決服務方面的合作。在前海合作區註冊的港資企業最近被允許選擇香港法律作為民商事合同適用的法律。我們正積極尋求中央政府支持把措施擴大至整個大灣區。此外，訂立有關公司清盤事宜的合作機制正在籌劃中，我們正尋求與最高人民法院達成共識，探討在一些與香港有緊密經濟關係的大灣區城市（如深圳）作為試點推出。這將有助提升香港作為提供清盤和債務重組服務的區域地位，並令到民商事司法互助的內容更為豐富。</p><p>為培養更多熟悉兩地法律制度的人才，律政司鼓勵法律界善用香港特區政府早前推出的大灣區青年就業計劃，支持立志在內地城市從事法律工作的本地年輕執業者。除此以外，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管理局亦安排向在前海工作和生活的合資格年輕法律專業人士提供財政資助。我們相信這些措施將鼓勵更多的法律人才把握機會在大灣區城市建立事業。</p><p>除了商事方面，律政司預計在這一個立法年度可以通過《內地婚姻家庭案件判決（相互承認及強制執行）條例草案》，屆時，可望減少婚姻或家庭判決的當事人，就同一爭議需要在內地和香港的法院分別提出訴訟，節省時間和費用之餘，亦減輕他們的精神壓力，更重要的是讓他們便捷地獲得有效的司法濟助。</p><p>《香港國安法》落實以來，香港社會由亂及治，社會氛圍風清氣正，並已經恢復秩序和穩定。我相信，香港現在已經作好準備，充分利用「一國兩制」下的獨特優勢，為國家所需發揮香港所長，同內地優勢互補、協同發展。我跟律政司的同事會積極善用及發揮香港在法律及解決爭議服務方面的實力，繼續鞏固香港作為國際法律樞紐的地位，抓緊「十四五」規劃帶來的機遇，更好融入國家發展大局，為國家的繁榮作出貢獻。</p>
		<p align="left">2021年03月14日</p>]]></description>
		<guid isPermaLink="true">/t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210314_blog1.html</guid>
	</item>
	
  
	<item>
		<title>為何香港不可被替代</title>
		<pubDate>2021-03-10</pubDate>
		<link>/t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210310_blog1.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p>香港一直是提供國際法律及爭議解決服務的首選地。然而，有媒體提及某些國際企業考慮「將香港從法律合同中剔除」。為了向國際社會再次肯定香港仍然是提供促成交易及爭議解決服務的不二之選，亞洲國際法律研究院於二月二十六日舉辦了一場網上研討會，邀請了法律界及專業人士闡釋為何香港是不可被替代。透過善用科技，研討會吸引了來自大約58個司法管轄區近1000名人士登記參加。</p><p>事實上，這已非首次有言論揣測香港作為國際法律樞紐的地位。在二○一九年，香港飽受街頭暴力陰霾籠罩、有人散播反中國的言論，亦有報道指企業對選擇香港作為法律及爭議解決樞紐表示憂慮。為了解情況和面對挑戰，律政司於當年十一月在北京舉辦了以「香港還是不可替代嗎？」為題的研討會，推動香港法律界與內地企業聯繫。經過真誠的交流，所有參與者均認同「香港還是不可替代」。</p><p>在這次亞洲國際法律研究院的網上研討會上，來自國際律師事務所及機構的講者，探討了香港作為促成交易和爭議解決服務中心的重要性。討論展示香港得以成為國際法律樞紐，是建基於強大的根基，包括穩定的營商環境、資金自由流通、低稅率及簡單稅制，最重要的還有穩健的法律制度。</p><p>我亦很榮幸能夠透過這個研討會與世界各地的與會者分享想法，講解香港會繼續向國際商界提供方便營商的法律框架。我們的法律基建包含了久經考驗的普通法制、公開、透明和獨立的司法機關，以及豐富的法律人才。香港的法律素來以可預測和穩定而聞名，在很多國際商業交易中被選用為適用法律。</p><p>香港在「一國兩制」下擁有特別的地位，並且為香港帶來了獨特的優勢。香港與內地在二○一九年簽訂了保全措施安排，是其中一個例子。這項開創新格局的安排容許六間香港合資格申請保全措施的仲裁及爭議解決機構，可代表仲裁程序的當事人向內地法院申請保全。作為其中一間合資格的機構，香港國際仲裁中心向內地法院提出申請的仲裁案件爭議金額達19億美元，當中內地法庭已准出達15億美元的保全金額賠償。香港是第一個內地以外的司法管轄區能夠提供這種服務。</p><p>另一個獨特之處是「一帶一路」及大灣區帶來的機遇。以大灣區為例，在深圳前海註冊的香港企業現在可以選擇香港法律作為其合同的適用法律。此外，香港律師可通過特設考試獲取內地執業資格，在大灣區提供法律服務。這意味著企業能夠聘請合資格的香港律師，就大灣區內的商業和投資交易向他們提供觸及香港和內地法律的意見。只有香港的律師才能從這項安排中受益。</p><p>香港的法律和爭議解決服務享譽國際，儘管未來充滿挑戰，但國際法律專業人士在研討會上的經驗交流為我們提供了事實與數據，支持香港將在金融和商業活動中蓬勃發展，而人才總是緊隨資金流向，香港可繼續提供全面的卓越服務，並且是連繫全球人才與商貿的理想地點。總括而言，香港擁有完善的金融和法律架構、商機無限和優秀的專業人才，地位絕不可被取代。</p>
		<p align="left">2021年03月10日</p>]]></description>
		<guid isPermaLink="true">/t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210310_blog1.html</guid>
	</item>
  
	<item>
		<title>完善香港特區選舉制度讓「一國兩制」行穩致遠</title>
		<pubDate>2021-03-06</pubDate>
		<link>/t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210306_blog1.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p>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全國人大）正在審議關於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制度落實「愛國者治港」的決定，目的是全面貫徹落實「一國兩制」的方針，確保香港保持繁榮和穩定，並有利於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p><p>在任何一個地方，管治權都應該掌握在愛國者手上，由愛國者治理是一項基本準則。鄧小平先生在構想「一國兩制」時，已指出港人治港的標準必須是以愛國者為主體。因此「愛國者治港」的準則早已包含在「一國兩制」的方針內。要更好地落實「愛國者治港」的原則，完善香港特區的選舉制度就是當中的關鍵所在。這樣才能夠有效維護由《憲法》和《基本法》確立的憲制秩序，讓香港繼續保持繁榮和穩定。</p><p>過去數年，有些人透過不同渠道宣揚不用守法的意識，甚至反中亂港的思維。在2019年，社會開始充斥著各種暴力破壞的行徑，有人甚至公然鼓吹「港獨」，激進分離勢力通過各類選舉進入特區治理架構。這種情況顯示香港現行的選舉制度存有漏洞，因此有必要採取措施處理相關問題，才能夠令「一國兩制」得以沿著正確的方向貫徹落實。</p><p>中國是一個單一體制的國家，根據中國的憲制，權力來自中央，香港特區雖享有高度自治，但仍有一些事務屬中央事權，包括國家安全和與特區有關的憲制秩序。全國人大作為最高的國家權力機關，根據《憲法》有權制定法律及其他法律文書包括作出決定。而中央經過認真研究後，提出以「決定加修法」的方式來完善香港特區的選舉制度。</p><p>第一步是關於「決定」，全國人大按《憲法》、《基本法》及《香港國安法》的相關規定，作出關於完善香港特區選舉制度的決定，授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決定修改《基本法》附件一及附件二。這提供了一個堅實的法律基礎，因為全國人大有權力和責任確保「一國兩制」得以全面實踐。</p><p>第二步是關於「修法」，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授權依法修改《基本法》附件一及附件二，對香港特區實行新的選舉制度作出具體及明確的規定，之後由特區在本地法律作出相關修改。</p><p>中央對這次完善香港特區選舉制度的主導權，是依據《憲法》、《基本法》、《香港國安法》和相關法律文書，做法切合了中國的憲制秩序，也適用於香港特區，既符合「一國」亦尊重「兩制」。</p><p>我會率領律政司的同事致力配合相關政策局完成修改法例的工作，以期盡早落實執行關於完善香港特區選舉制度的決定。</p>
		<p align="left">2021年03月06日</p>]]></description>
		<guid isPermaLink="true">/t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210306_blog1.html</guid>
	</item>
  
	<item>
		<title>提出準確和完整法律論點的責任</title>
		<pubDate>2021-02-06</pubDate>
		<link>/t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210206_blog1.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p>由去年開始，有個別媒體一直利用偏頗的字眼來形容律政司在刑事案件中所作出的上訴或覆核。我必須強調，對於法庭判處的刑罰或裁定被告人無罪，律政司會仔細研究相關資料，若發現判刑明顯過輕或過重，又或者裁決在法律觀點有錯誤時，律政司是有責任向法庭提出覆核或上訴。</p><p>律政司的檢控人員在訴訟過程中，有責任提出準確和完整的法律論點，協助法庭審理案件。就判刑而言，律政司研究包括主控官的報告及法庭的判刑理由等相關資料後，可在合適的情況下按法例作出跟進。一般來說，律政司可作出以下決定：</p><p>（一）根據《裁判官條例》（第227章）第104條向有關裁判官申請覆核其判處的刑罰；</p><p>（二）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章）第81A條向上訴法庭申請覆核刑罰。申請原因是基於該刑罰並非經法律認可、原則上錯誤、或明顯過重或明顯不足。</p><p>此外，假若法庭裁定無罪時出現「有悖常情」的裁決（即其所達致的結論或事實裁斷是任何明理、妥為顧及考慮因素並向自己發出適當指示的法庭均不可能達致的），或基於法庭裁定無罪時出現錯誤法律觀點，律政司亦可以在合適的情況下作出跟進，包括：</p><p>（一）在區域法院審理的案件，根據《區域法院條例》（第336章）第84條以案件呈述的方式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p><p>（二）在裁判法院審理的案件，根據《裁判官條例》（第227章）第105條以案件呈述的方式，向原訟法庭提出上訴。</p><p>律政司去年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81A條提出的刑罰覆核申請有十七宗。在去年經已裁決的十二宗申請中，有十一宗申請得直。就涉及公眾活動的案件而言，上訴法庭在其中四宗案件中，重申了黃之鋒案的判刑原則，即在處理牽涉暴力的大型非法集會案件時，必須強調阻嚇和懲罰作用。上訴法庭亦在其中三宗案件的判案書中，強調「在處理嚴重控罪的時候，即使犯案者年紀輕，法庭仍必須對懲罰，阻嚇及譴責的判刑因素給予適當比重」。判案書亦明確指出：「若基於公眾利益的考慮，因嚴重的罪行或犯罪情況而需要判處犯案者嚴厲或具阻嚇力的判刑，其年輕或個人背景的比重將會極其有限，甚至是微不足道，原因是嚴懲或阻嚇的需要遠超過犯案者更生的需要。」</p><p>有部分傳媒卻忽視律政司在聆訊上提出的理據，甚至法庭在判決書中所陳述的理由，而選擇使用偏頗及不能客觀地反映事實的字句來作出報道。我絕不認同這種手法，更必須向大家強調律政司一直致力確保檢控工作執行妥當，檢控人員秉持最高的專業標準處理刑事案件，以同等的尺度，不偏不倚地秉行公義。</p>
		<p align="left">2021年02月06日</p>]]></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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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item>
		<title>香港繼續作為國際法律樞紐</title>
		<pubDate>2021-02-01</pubDate>
		<link>/t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210201_blog1.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p>經過了二○一九年的社會動盪，《香港國安法》為社會恢復秩序和穩定。香港已經作好準備，充分利用「一國兩制」下的獨特地位，發揮在法律及爭議解決服務方面的優勢，以及把握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帶來的機遇。我們會繼續作為國際法律樞紐，提供促成交易及爭議解決服務。</p>

<p>大灣區擁有「一國、兩制、三法域」的獨特優勢，《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肯定了香港的法律制度在「一國兩制」下擁有與眾不同的有利條件，以及香港在大灣區發展中擔當著重要的角色。我們已成功爭取率先於二○一九年八月在廣東省落實有關合夥聯營律師事務所的進一步開放措施，由去年六月起，相關措施更擴展至整個內地，企業及投資者可委聘在內地執業並熟悉普通法的律師事務所及法律執業者。此外，《深圳經濟特區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條例》於去年八月獲修訂通過，允許在前海合作區註冊的港資企業選擇香港法律作為民商事合同適用的法律。這項「先行先試」措施是一項重大突破，意味着逾11 000家在前海註冊的港資企業均能受惠。律政司現正積極尋求中央政府支持把措施擴大至整個大灣區。</p>

<p>香港一直是提供國際法律和爭議解決服務的主要所在地。香港在仲裁方面擁有領導的地位，可以歸功於紮實的根基，與時並進及方便使用的仲裁法例。《仲裁條例》在二○一一年六月生效，以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國際商事仲裁示範法》為基礎，統一了本地仲裁及國際仲裁的法律框架；我們不時就條例作出修訂，以確保香港的仲裁法律緊貼國際最新發展。香港的仲裁服務具靈活性，而且裁決可在超過160個司法管轄區執行，更值得留意的是差不多所有仲裁裁決均能夠在內地成功執行。不少備受尊崇的國際機構均挑選香港為其本國司法管轄區以外的首個環球所在地。由於香港在「一國兩制」下擁有特別的地位，因此我們能夠與內地達成一些突破性及重要的安排，例如二○一九年的《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協助保全的安排》。</p>

<p>我們穩健的司法和法律制度有助鞏固香港作為國際法律樞紐的實力。香港的司法獨立主要是建基於《基本法》訂明的穩固體制之上，即法官享有任期和不受法律追究的保障、不設旋轉門制度，重要的是《基本法》第八十五條明文保障司法獨立，法院不受任何干涉。所有法官必須按其司法誓言，以無懼無偏之精神，維護法制，主持正義。法官審理案件必須按證據和法律作出裁決，聆訊過程公開，而判決書亦會陳述理由，公眾可隨時參閱。現任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明確指出：「任何威脅使用暴力或網上惡意『起底』，試圖向法官施加不當壓力的行為，既應受到嚴厲譴責，同時亦是徒然的。」前任終審法院首席法官亦曾多次指出，包括在一月五日會見傳媒時強烈否認司法機構受壓。</p>

<p>長遠而言，香港的固有優勢以及在「一國兩制」下的有利條件，加上大灣區發展等機遇，將有助進一步鞏固香港作為促成交易和爭議解決服務的國際法律樞紐，地位無可取替。我們希望社會各界聯手加強對外進行推廣及解說工作，以澄清任何錯誤看法和誤解。</p>
		<p align="left">2021年02月01日</p>]]></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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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item>
		<title>正確理解《中英聯合聲明》和英方備忘錄</title>
		<pubDate>2021-01-30</pubDate>
		<link>/t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210130_blog1.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p>英國政府公布持英國國民（海外）護照的港人可申請居留簽證。大家只要正確理解《中英聯合聲明》（《聯合聲明》），就會明白《聯合聲明》並無任何條款讓英方在香港回歸袓國後承擔任何權責。</p><p>一九八三年七月十二日，中央人民政府提出解決香港問題的十二項基本方針，其後納入《聯合聲明》。一九八四年十二月十九日，中英雙方簽署體現「一國兩制」各項基本方針政策的《聯合聲明》。 </p><p>《聯合聲明》是中國和英國之間的條約。《聯合聲明》的條款包括它的三個附件，已存於聯合國。雖然《聯合聲明》序言的結尾部分陳述雙方「同意聲明如下」，《聯合聲明》的關鍵部分，即第一、二及三款（連同附件一）全都是其中一方的單方面聲明而並沒有提及另一方。第四、五、六款及附件二和三是有關過渡期間的安排，而第七及八款則關於文件的生效和實施。</p><p>從以上有關《聯合聲明》內容及性質的觀察，可見《聯合聲明》並無任何條款讓英方在香港回歸袓國後承擔任何權責。國際法院副院長薛捍勤法官於去年十一月十七日舉辦《基本法》頒布三十周年法律高峰論壇上指出：「香港回歸後，採取什麽制度，如何實現國家的統一，從國際法上講，屬於中國主權範圍内的事務。」 外交部駐香港特區特派員公署前特派員謝鋒也在一次演講中說明：「所有因《聯合聲明》而產生的在英國和香港之間的法律聯繫，最遲在中英聯合聯絡小組二○○○年一月一日終止工作時已結束。英國無權再根據《聯合聲明》對香港提出新的權利和責任主張。簡而言之，對於回歸後的香港，英國無主權、無管轄權，亦無『監督』權。」 </p><p>《聯合聲明》的簽署，標誌著香港問題終於獲得解決，樹立了和平解決歷史問題的典範，奠下中華民族統一大業的堅實基礎。正如前國際法院院長史久鏞法官所言，《聯合聲明》「是處理歷史上列強強加的、無效的不平等條約的前所未見的方法。這個方式可說是中國在當代國際公法向前發展的過程中，對促進和平解決歷史問題的貢獻」。 </p><p>在簽署《聯合聲明》的同時，雙方亦即時就國籍問題 交換了備忘錄。雙方交換備忘錄反映出彼此在《聯合聲明》下，對國籍問題的理解。</p><p>英方致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備忘錄（英方備忘錄）開首便指出「聯繫到今天簽訂的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政府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關於香港問題的聯合聲明，聯合王國政府聲明…」並說明英國政府不會賦予持有英國國民（海外）護照的香港的中國公民居英權。同樣地，我國致英方的備忘錄開首便清楚表示收悉英方備忘錄，並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收到了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政府一九八四年十二月十九日的備忘錄。」及後並説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所有香港中國同胞，不論其是否持有『英國屬土公民護照』，都是中國公民。」 我國致英方的備忘錄並承諾：「允許原被稱為『英國屬土公民』的香港中國公民使用由聯合王國政府簽發的旅行證件去其他國家和地區旅行。」</p><p>一個至關重要的問題為英方備忘錄的性質和法律效力，尤其是其關於會否賦予持有英國國民（海外）護照的香港的中國公民居英權的問題。這將取決於它是否構成在國際法中有約束力的單方面行為。</p><p>根據國際法委員會的「適用於能夠產生法律義務的國家單方面聲明的指導原則」（指導原則），考慮聲明的內容、其作出時的所有實際情況及其所引起的反應，公開發表並表明受約束意願的聲明，可能會產生法律義務的效力。在核實驗案中。國際法院確認當相關國家聲稱意圖承擔法律義務的時候，單方面的行為會具有約束力。  </p><p>值得注意的是英國認為英方備忘錄的條文具約束力。例如在一九八五年英國下議院二讀香港法草案時，時任英國外交大臣賀維爵士指出所建議的、用以修改當時國籍法的權力「基於[《聯合聲明》]及[英方備忘錄]是需要的」。此外，英格蘭及威爾斯前總檢察長高仕文勳爵在二○○八年的國民資格檢討中認為，若賦予英國國民（海外）護照持有人自動擁有完整的英國公民資格，會違背中英雙方在《聯合聲明》中的承諾，他認為「唯一的辦法…是讓現時持有英國國民（海外）護照的人擁有完整英國公民資格…但根據意見，這會違背中英雙方一九八四年在《聯合聲明》有關香港前途的承諾…」。 </p><p>特區政府全面配合國家針對英國政府就處理英國國民（海外）護照事宜採取反制措施，並已宣布，不承認英國國民（海外）護照作為有效旅行證件和身分證明，由明日起，英國國民（海外）護照不能用於在香港出入境，亦不會在香港獲承認為任何形式的身分證明。</p>
		<p align="left">2021年01月30日</p>]]></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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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title>調派往國際機構工作</title>
		<pubDate>2021-01-28</pubDate>
		<link>/t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210128_blog1.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p>在國際機構工作累積經驗，對專業、能幹和具備見識的法律界來說，是一個促成可持續發展的關鍵因素，亦有助鞏固香港作為全球主要國際法律及爭議解決服務中心的地位。因此，律政司積極與國際組織進行磋商，期望為本地公私營機構的律師作出借調安排，讓他們在不同的國際法領域培訓，獲取寶貴的工作經驗。</p> <p>繼二○一九年四月我到訪荷蘭海牙，以及借鑑了普惠避免及解決爭議辦公室主任在二○○一年調派往海牙國際私法會議（海牙會議）的經驗，我們與海牙會議就借調人員安排取得共識。去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我與海牙會議秘書長Christophe Bernasconi博士在網上簽署諒解備忘錄，雙方就法律專業人員借調計劃的技術及行政安排達成協議。我感謝一邦國際網上仲調中心在疫情下為網上簽署儀式提供了技術支援。</p><p>這項借調計劃是首個恆常安排，讓香港公營機構工作或私人執業的法律專業人員在海牙會議常設局短期工作。調派往國際機構工作的安排，一般都局限於政府人員，但我們成功跟海牙會議達成協議，讓私人執業的律師也可報名參加，工作為期一般半年至一年，在香港政府的支持下，海牙會議會向成功申請的私人執業律師提供每月港幣50,000元的津貼。我衷心感謝中央政府及海牙會議對這項計劃的鼎力支持。</p><p>借調計劃由現時開始直至二月十八日接受申請，我鼓勵本地的律師(具中國籍的香港永久居民)，不論是私人執業、或是在政府或公營機構工作，把握機會增廣見聞，獲取在海牙會議工作的獨特經驗。</p><p>現時很多民事、商事、刑事及家事的案件，都有可能涉及多於一個司法管轄區，國際私法確保了相關法律可在跨境層面有效地運作。學習國際私法的知識對從事法律執業會發揮莫大的作用。</p><p>這項計劃為香港法律界提供了一條通往國際組織工作的路徑，讓他們加深對國際私法的認識，與國際法專家交流亦會有助他們擴闊視野。借調人員參與不同項目和親身體驗國際法在全球的發展，可從中鍛煉領導能力，對他們日後繼續從事法律工作必定會帶來裨益。他們同時亦是香港的大使，讓國際機構得以接觸香港的法律人才，進一步提升香港在國際社會的形象，開拓日後合作的機會。</p><p>不用我多說也知道海牙會議是在國際私法領域享負盛名的全球性政府間國際組織；目前擁有87個成員（86個國家以及歐洲聯盟），海牙會議發展和提供範圍廣泛的多邊法律文書服務，由商法和銀行法以至國際民事訴訟程序，應付全球需要。</p><p>多年來，海牙會議與律政司一直在不同範疇緊密合作。我們樂見海牙會議亞太區域辦事處去年年底遷入前法國外方傳道會大樓，成為香港法律樞紐的一份子。今次的安排正好標誌著海牙會議與律政司作為長期合作伙伴的另一個里程碑。</p><p>在海牙工作，是一個不可多得的經歷。國際法院、常設仲裁法院和海牙國際法學院均坐落於建築優雅的和平宫(Peace Palace)內，而和平宮國際法圖書館更擁有豐富的國際法藏書，對喜歡研究國際法的人來說是絕不可錯過的地方。</p><p>有興趣參與計劃的律師，歡迎瀏覽律政司的專頁<a href="https://www.doj.gov.hk/tc/miscellaneous/secondment_programmes_to_international_organisations.html">https://www.doj.gov.hk/tc/miscellaneous/secondment_programmes_to_international_organisations.html</a>，進一步了解相關的資料及申請方法。我們正在與不同的國際組織磋商，期望讓香港的法律專業人員獲得更多的借調機會。</p>
		<p align="left">2021年01月28日</p>]]></description>
		<guid isPermaLink="true">/t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210128_blog1.html</guid>
	</item>
	<item>
		<title>維護司法獨立</title>
		<pubDate>2021-01-17</pubDate>
		<link>/t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210117_blog1.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p>香港的司法制度一直備受重視和國際推崇。香港的案例不時在海外的法學研究和討論中獲引用，一再說明國際法律界信任香港健全和高質素的司法制度。但近來我們的司法制度卻因為政治理由而成為攻擊目標。</p><p>律政司曾經指出，社會人士有權在法律容許的範圍內就法庭的裁決及相關事項發表意見，但肆意對法官作出人身攻擊，卻絕對不能容忍。當終審法院早前被誣衊屈服於壓力下作出裁決，律政司立即反駁這些惡意中傷司法機構的言論。而當律政司得悉有司法人員遭到恐嚇後，亦隨即發表聲明譴責該等暴行。</p><p>司法獨立是社會的基石。維護司法獨立不單是法律人員的職責，更是社會上每一個市民的義務。我在二零一八年法律年度開啟典禮的演辭已提到：「我有責任確保《基本法》明訂的司法獨立受到尊重，不會遭任意攻擊或批評。我籲請社會各界秉持同一立場。」社會上不同人士尤其作為法律界重要持份者的兩個法律專業團體—香港大律師公會和香港律師會，它們分別根據「規章及規則」和「組織章程大綱」，也有責任捍衛司法獨立。</p><p>由前年開始，法院設施及司法機構多次受到破壞及惡意攻擊，律政司每次均迅速作出回應，以捍衛司法制度。而針對法官及其他執行司法工作人員的起底活動有上升的趨勢，我作為公眾利益守護者，去年十月向法庭申請禁制令，禁止針對司法人員及其家人的「起底」活動。法庭頒布禁制令的同時，也嚴厲斥責「起底」的行為，指出「絕不容許公眾評論或批評淪為人身攻擊，甚至公開鼓勵侵犯法官或司法人員或其家人的私隱，或對他們作出煩擾、威脅或企圖恐嚇的行為」。</p><p>任何違反禁制令的人有機會被視為藐視法庭，普通法所指的刑事藐視法庭，是指蓄意干擾司法工作妥善執行的行為，而相關行為有確實風險會對司法工作的妥善執行構成干擾。藐視法庭包括多種不同的行為：在法庭上作出擾亂聆訊或侮辱司法人員的行為、被法庭傳召為證人的人拒絕宣誓作供、在法庭外發布詆譭法院的言論或作出相關行為、發布影響案件的公平審訊的報道、妨礙執行法院命令等等。以上的例子均有一個共通點，就是那些不妥當的行為對破壞司法公正構成真正的風險。刑事藐視的懲罰就是保持公眾對香港司法制度的信任，從而維護法治。律政司會客觀審慎考慮每宗個案中的行為是否構成以上所指的刑事藐視法庭。以誹謗法院的藐視法庭為例，過往有案件顯示藐視法庭者可被判處罰款及監禁。</p><p>我們留意到本港以至海外社會不時有個別人士對一些法庭正在審理的案件發表不當的言論，例如有政客無理地要求我們對被告人撤銷控罪甚至立即釋放，又或者針對履行檢控工作的人員作出不合理的抨擊。而這種情況似乎越來越多。對於司法程序尚在進行的案件，我重申不單止是律政司，社會上所有人均不應肆意發表評論，亦即是「迴避待決案件」(sub-judice)的法律原則。任何人都應該待法庭作出裁決後，先閱讀判辭，才進行客觀和理性的討論，這樣就可以消除大家對法庭裁決的一些不必要誤解。</p>
		<p align="left">2021年01月17日</p>]]></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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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item>
		<title>發揮香港獨特優勢以支持和配合國家發展</title>
		<pubDate>2021-01-03</pubDate>
		<link>/t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210103_blog1.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p>二○二一年是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十四五」規劃）的開局年。「十四五」規劃不單是國家在二○二一年至二○二五年的社會經濟發展藍圖，同時亦為香港的未來發展定下路向。律政司會充分發揮香港在法律和爭議解決服務的獨特優勢，以支持和配合國家的發展。</p><p>眾所周知，粵港澳大灣區（大灣區）發展是中央人民政府的主要政策措施之一。二○一九年二月正式公布的《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為大灣區建設提供指導性方向，並明確支持香港建設成為亞太區國際法律及爭議解決服務中心，肯定了香港的法律制度在「一國兩制」下的獨特優勢。</p><p>大灣區發展為香港帶來不少裨益，為不同界別創造龐大機遇，包括已準備就緒迎接這個契機的法律及爭議解決服務。律政司正與內地相關部門聯繫，致力在大灣區落實更多有關法律服務的開放措施和新措施，從而惠及我們的法律及爭議解決服務界別。</p><p>最近有兩項重大突破將有助推廣我們在大灣區的服務，我們深表歡迎：</p><p>（一）粵港澳大灣區律師執業考試</p><p>其中一項突破是推行粵港澳大灣區律師執業考試，為香港法律界人士調整了在大灣區從事內地法律事務的門檻。</p><p>具有累計五年以上執業經歷的香港律師和大律師可報名參加考試，在通過考試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粵港澳大灣區）後，可以在大灣區內地九市辦理適用內地法律的部分民商事法律事務（含訴訟業務和非訴訟業務），與內地律師享有相同的權利，履行相同的義務。首次粵港澳大灣區律師執業考試已經在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至二十六日期間接受報名，將於二○二一年一月三十日舉行。</p><p>（二）《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相互執行仲裁裁決的補充安排》</p><p>另一項重大突破是在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與內地簽署《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相互執行仲裁裁決的補充安排》（《補充安排》）。於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一日簽訂的《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相互執行仲裁裁決的安排》（《安排》），由二○○○年二月一日起生效，至今剛超過二十年，就仲裁裁決的相互執行提供了一個簡單而有效的機制，並促進雙方在民商事法律事務的司法合作。內地與香港特區的緊密合作，取得豐碩成果。</p><p>這次透過《補充安排》就《安排》作出修訂，免除目前在《安排》下的限制，允許當事方同時向內地和香港特區的法院申請執行仲裁裁決，進一步完善現有的《安排》，符合《紐約公約》的精神。此外，更明確地以明文釐清當事方可以在法院接受執行仲裁裁決的申請之前或之後申請保全措施；取消了內地仲裁機構的名單要求，使之與《紐約公約》的「仲裁地」概念保持一致；以及更明確地訂明在《安排》有關執行仲裁裁決方面涵蓋「認可」一詞。</p><p>配合二○一九年十月生效的《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協助保全的安排》，以及粵港澳大灣區律師執業考試，《補充安排》將有助香港的法律及爭議解決服務在大灣區內持續發展。</p><p>除了上述措施，律政司一直希望探討「港資港法港仲裁」的可行性，容許在大灣區的港資企業在沒有「涉外因素」的情況下，訂立民商事合同時仍可協議選用香港法律作為合同的適用法律，及約定就合同或案件的爭議在香港進行仲裁。事實上，我們很高興這方面最近在前海已取得進展（註）。我們期望可以將這項措施先擴大至深圳，之後再涵蓋整個大灣區。一國兩制三法域是大灣區獨特之處，若然三地的法律均適用於大灣區，肯定會吸引更多香港與海外的投資進入大灣區九市，創造龐大的機遇。</p><p>香港在「十四五」規劃的功能及地位，應以「一國兩制」為前提、互惠共贏為原則，加以鞏固和提升，從而促進香港、大灣區以至國家的長遠發展。律政司為此積極善用香港在法律和爭議解決服務方面的實力，融入國家的發展，為國家的繁榮作出貢獻。</p><p>現時疫情依然十分嚴峻，政府嚴格執行的「外防輸入、內防擴散」措施，成效雖逐步顯現，但每日確診個案的數字仍反覆不定，因此大家必須繼續時刻保持警覺，居家抗疫，才能夠有效控制疫情，讓香港早日重回發展和健康的道路。</p><p>註：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前海部分規例通過修訂（見《深圳經濟特區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條例》第57條），允許在前海註冊的港資企業，在訂立民商事合同時，在沒有「涉外因素」的情況下，仍可協議選用香港法律作為合同適用的法律。在前海註冊的澳資、台灣及外商投資企業，在條例下亦享同樣安排。</p>
		<p align="left">2021年01月03日</p>]]></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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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item>
		<title>發展法律科技　與亞太經合組織目標一致</title>
		<pubDate>2020-12-02</pubDate>
		<link>/t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201202_blog1.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p>行政長官在二零一八年的施政報告已經提出發展法律科技，而我在二零一九年的法律年度開啓典禮中，亦指出藉科技提供法律服務是一項重要的發展。律政司繼早前建議政府在防疫抗疫基金下設立法律科技基金及新型冠狀病毒網上爭議解決計劃外，在今年的施政報告建議推行「香港法律雲端」，以加強業界利用現代科技提供法律和爭議解決服務的能力。</p><p>我們積極提倡法律科技，與多個國際組織的目標一致。在國際層面上，我們注意到多個國際及區域組織推廣和使用網上爭議解決服務，正如聯合國大會早在二零一六年已指出，網上爭議解決「可協助當事人以簡單、快捷、靈活和安全的方式解決爭議，而無需親自出席會議或聆訊」。</p><p>此外，亞太經合組織商貿諮詢理事會的一項研究發現，多達94％的中小微企認為解決爭議是它們進行跨境貿易時面臨的最大挑戰之一。因此自二零一七年起，亞太經合組織經濟委員會一直研究解決跨境貿易爭議這個問題。</p><p>由律政司律師擔任主席的亞太經合組織經濟委員會於去年八月批准了《亞太經合組織網上爭議解決的合作框架》（《合作框架》），通過利用網上爭議解決方案進行談判、調解和仲裁以解決企業間爭議，而最終的目標是開發一個網上平台以解決跨境的低價值爭議，這項措施對中小微企來說尤其重要。</p><p>疫情爆發後，嚴重破壞了國際之間的供應鏈，面對著全球各種抗疫措施，若中小微企因爭議糾紛被扣留付款而導致業務損失，嚴重的現金流問題將從而危及它們的存亡。當傳統的面對面解決爭議方式在疫情下難以進行，中小微企有迫切需要用一種節省時間和成本的可行方式解決爭議。網上爭議解決平台正好為企業克服各種地域障礙，節省大量時間和成本。</p><p>香港在四月已經加入了《合作框架》，而越來越多亞太經合組織經濟體亦相繼加入。亞太經合組織領導人在十一月二十日宣布：「我們認識到需要進行持續的結構改革，以改善人們的經商方式並促進我們人民的經濟繁榮，包括強化數碼科技能力和技能開發方面的合作以採取數碼技術轉型，並鼓勵使用數碼科技解決跨境企業對企業之間的爭議。」在六月推出的新型冠狀病毒網上爭議解決計劃，正是根據《合作框架》而設立。</p><p>與此同時，律政司亦繼續深入研究促進法律科技發展的措施。我們建議推出「香港法律雲端」的主要目的正是為本地法律及爭議解決業界提供安全穩妥及可負擔的資料儲存服務，配合快捷和具成本效益的平台為中小微企解決爭議，以展現香港的法律科技能力，緊貼國際的大趨勢。</p>
		<p align="left">2020年12月02日</p>]]></description>
		<guid isPermaLink="true">/t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201202_blog1.html</guid>
	</item>
	<item>
		<title>「一國兩制」　追本溯源</title>
		<pubDate>2020-11-22</pubDate>
		<link>/t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201122_blog1.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p>繼十一月初的香港法律周，律政司在上星期二舉辦了《基本法》頒布三十周年法律高峰論壇，我們很榮幸邀請了多名熟悉中國《憲法》及《基本法》的知名法律界人士、專家和學者，分享了他們的真知灼見，令與會者獲益良多。</p><p>《基本法》在香港成功落實多年，但仍然有些人不完全理解《憲法》和《基本法》，或是誤以為《憲法》在香港不適用，甚至乎忘記「一國兩制」的前提就是「一國」，也有些人故意對《基本法》作出選擇性的解讀，最終引起了很多誤解，因此律政司希望藉著論壇讓大家追本溯源，正確認識《基本法》。全國人大常委會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張勇和行政長官在論壇上分別提到對理解《基本法》的基礎時需要「溫故知新」和必須「毋忘初心」，我非常認同他們的想法，要融會貫通《基本法》，就必須要理解它的初心，它只有兩個目的，而且已經在序言中寫得很清楚：「維護國家的統一和領土完整，保持香港的繁榮和穩定」。</p><p>張勇主任的演講讓大家清晰理解《憲法》與《基本法》的關係，以及由《憲法》與《基本法》所共同構成的特區憲制基礎。他亦重申了中國是單一制國家，因此權力來自中央，而特區的一切權力也是中央授予，這是正確理解「一國兩制」的運作。他之後透過法律位階圖講解了《憲法》、《基本法》以及特區法律的制度，並細述由國家層面，以至特區及各地方的立法機關。有了這個背景，我們可以循一個正確方向去追本溯源。</p><p>國際法院副院長薛捍勤法官向我們說明「一國兩制」對國際法的貢獻，由於有「一國兩制」這個創新的概念，因此香港得以平穩過渡，順利回歸，中英雙方當時以協商的手段和平解決爭端，成功處理了歷史遺留下來的問題，同時也為國際法實踐提供了一個典範。</p><p>在座談會上，幾位法律界專家就《基本法》的立法原意分享了當時的討論過程以及他們的看法。原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主任喬曉陽明確指出了香港的政治體制是行政長官制的概念，並提到《基本法》內有很多條文都是支持行政主導。喬主任亦指出應該如何理解《基本法》的關鍵所在，容許我再次複述，第一：要始終堅持站在國家立場上來看待基本法；第二，要始終堅持基本法的憲制性地位是憲法賦予的來認識基本法；第三，要始終堅持基本法是一部授權法來把握基本法；第四，要始終堅持基本法的所有規定是有機聯繫的整體來理解基本法；第五，要始終堅持從「一國兩制」的根本宗旨來實施基本法；第六，要始終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來落實基本法。無論大家對《基本法》的認識有多深，我都鼓勵各位重溫(<a href="https://www.legalhub.gov.hk/events_detail.php" target="_blank">https://www.legalhub.gov.hk/events_detail.php</a>)當日所有講者的精闢見解。</p><p>我很高興論壇令我們有機會回顧《基本法》釋法的實踐和加深認識特區在「一國原則」下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及國安法在全國的整體情況。與此同時，有「一國」作為基礎，「兩制」在「一國兩制」運作下亦為我們帶來莫大的裨益，當中CEPA實現了互惠互利、優勢互補的效用，甚至為法律界開啟新機遇，至於司法互助和保全安排更有助提升香港的國際仲裁服務，鞏固我們爭議解決中心的地位。</p><p>我在此再次感謝所有出席論壇的講者和嘉賓，不論是親身出席或是透過網上參與，他們的分享讓我們清楚理解《基本法》在香港回歸後落實執行的正面發展情況、探索《基本法》的根源及提高了社會大眾正確認識「一國兩制」的初衷。繼往開來，我更希望大家可以為《基本法》固本培元，讓「一國兩制」行穩致遠。</p>
		<p align="left">2020年11月22日</p>]]></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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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title>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的決定具備穩固法律基礎</title>
		<pubDate>2020-11-14</pubDate>
		<link>/t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201114_blog1.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p>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第六屆立法會繼續履行職責的決定》（《811決定》），「第六屆立法會繼續履行職責，不少於一年」，解決特區政府押後選舉而令立法機關出現空缺的憲制問題，但必須注意這只是處理立法機關繼續履行職責事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全國人大常委會）在星期三就香港特區立法會議員資格問題作出了決定，特區政府隨即根據相關決定宣布四位第六屆立法會議員即時喪失立法會議員的資格。</p><p>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的決定具備了穩固的法律基礎，可以歸納為四點。首先是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憲法》），根據第五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維護國家統一和全國各民族團結的義務」、第五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義務，不得有危害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行為」以及第六十七條第一項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憲法，監督憲法的實施」的規定作出。全國人大常委有責任維護特區的憲制秩序，必須確保延任第六屆立法會的議員符合出任立法會議員的法定要求和條件，即擁護《基本法》和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p><p>第二是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和《香港國安法》，從國家安全的層面來維護「一國兩制」的體系。一些因宣揚或者支持「港獨」主張、拒絕承認國家對香港擁有並行使主權、尋求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事務，或者具有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等行為的人士，根本不可能真誠地擁護《基本法》和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沒有符合出任立法會議員的法定要求和條件，沒有出任立法會議員的資格。</p><p>第三是依據二零一六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的解釋》（《第一百零四條解釋》）第一條關於出任議員的法定要求和條件，第三條所指的宣誓之後從事違反宣誓行為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的規定作出了決定。《第一百零四條解釋》第一條規定「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既是宣誓必須包含的法定內容，也是參選或出任公職的法定要求和條件。同時，全國人大常委會今次作出的決定第一段列出屬於違反誓言的行為，一經依法認定，必須承擔法律責任，即時喪失議員的資格。</p><p>最後，議員延任第六屆立法會的法律依據來自《811決定》，在這特殊的情況下，全國人大常委會亦有憲制責任處理立法會繼續履行職責而引發起議員的資格問題，尤其是他們是否符合擁護《基本法》和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定要求和條件。由於該四人早前報名參加第七屆立法會選舉時，已經被選舉主任根據《立法會條例》裁定他們的提名無效，亦不具備參選立法會的資格，自然也無法出任議員。因此，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議案，決定被裁定提名無效的第六屆立法會議員，一經依法認定（包括選舉主任根據《立法會條例》所作的裁定），即時喪失立法會議員的資格，所以特區政府根據決定隨即作出相關宣布。</p><p>其實大家只要細心想想，若然不是今年出現了一個特殊情況：因押後選舉而令立法機關出現繼續履行職責事宜而需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811決定》，加上特區政府未有對《第一百零四條解釋》進行相關的本地立法，該四人已經在原定立法會選舉被裁定提名無效，根本不能參加原定的立法會選舉，更談不上出任立法會議員。因此，特區政府面對這個特殊的憲制秩序的問題，向中央提出請求，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決定。</p><p>大家亦必須緊記，中國是單一體制的國家，權力來自中央。當需要處理涉及憲制的問題時，理所當然是由全國人大或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憲法》行使權力，作出法律決定或制定法律文書，提供具約束力的法律基礎。</p><p>《第一百零四條解釋》，明確規定必須擁護《基本法》和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及指出宣誓人在宣誓之後從事違反誓言行為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這已經反映了在今次決定的第一及第三點內。自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第一百零四條解釋》後，特區政府已在處理本地立法工作，律政司亦一直積極配合，務求令特區政府可以更準確履行憲制責任。</p>
		<p align="left">2020年11月14日</p>]]></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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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title>香港法律周打破地域界限圓滿結束</title>
		<pubDate>2020-11-07</pubDate>
		<link>/t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201107_blog1.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p>今年的香港法律周與香港法律樞紐開幕禮及「願景2030—聚焦法治」啟動儀式在十一月二日同時舉行，標誌著律政司在提升香港作為法律、促成交易及爭議解決服務的國際法律樞紐的一個里程碑，並鞏固了我們的法治基礎。</p><p>香港法律樞紐由前法國外方傳道會大樓、前中區政府合署西座及交易廣場二期部分地方組成，提供予知名的法律相關組織使用。國際、區域及本地組織在前法國外方傳道會大樓設立辦公室，方便就國際法律進行交流；交易廣場二期連接市中心及香港國際機場，為國際爭議解決機構提供了一個優越的地點；而前中區政府合署西座則集合了一些本地及區域重要的骨幹法律相關組織。連同律政司位於前中區政府合署中座、東座和部分西座的辦公室，這個地域組成了位於香港市中心的一個國際法律樞紐。</p><p>首屆法治大會是香港法律周2020的其中一個旗艦項目，講者分享了他們對完善現有法律援助系統的看法，以確保所有人都有平等訴諸司法的機會；同時，他們分享經驗和講解持續進行能力建設的必要性，以增強司法人員履行職能的能力，例如法庭可善用科技，應對疫情帶來的挑戰。</p><p>儘管香港仍然受疫情影響，令到香港法律周的體育爭議解決會議及調解會議必須改為網上舉行，但我們很高興獲悉反應十分踴躍。同時，因為不再受場地或地域所規限，網上舉行讓我們接觸到更多身處香港以至世界各地的群眾。</p><p>透過在這個星期內舉辦的會議，我們了解到該如何進一步探索建立專門的體育糾紛解決方案。</p><p>至於每年都舉辦的調解講座，今年的主題是投資爭端調解，亦是律政司一直推廣的政策。我們在下星期一將會與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及亞洲國際法律研究院合辦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第三工作組關於「調解在投資者與東道國間爭議解決機制中的應用」的間會預備研討會，會議也是透過網上進行，如果你已經登記，你身處全球任何角落也只需連接互聯網便可以觀看。</p><p>我希望香港法律周2020的活動，不單帶給大家最新的法律資訊，更為大家構建一個探索合作機會的平台。如果大家有興趣重溫這星期豐富的節目，歡迎瀏覽香港法律周的專頁（<a href="https://www.legalweek.hk" target="_blank">https://www.legalweek.hk</a>）。</p><p>疫情的出現突顯了科技的重要性及優異之處，為配合全球趨勢，律政司會繼續善用科技進一步提升我們的工作效率。</p><p>同時，律政司亦會致力在法律、促成交易及爭議解決服務方面推動法律科技，把握國家發展的機遇，積極參與國家「十四五」規劃，建設國際創新科技中心，打造「一帶一路」功能平台，投身大灣區建設，以融入國家發展的大局為目標。</p>
		<p align="left">2020年11月7日</p>]]></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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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item>
		<title>推廣海事法律及爭議解決服務　配合國家發展藍圖</title>
		<pubDate>2020-10-31</pubDate>
		<link>/t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201031_blog1.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p>香港是全球最繁忙和最高效率的國際海港之一，連接全球420多個目的地。以去年為例，香港港口處理了約1,830萬個貨櫃。香港一直透過有效管治、政策和措施，鞏固作為國際海運中心的地位。國際航運公會選擇在香港設立中國辦事處，屬於首個在倫敦以外設立的海外辦公室，是香港致力加強推廣高增值海運服務的成果之一，亦印證香港在「一國兩制」下享有的獨特地位和優勢，是吸引國際組織在香港成立辦公室的不二之選。</p><p>海運業是一個多元化的行業，涵蓋的服務範圍非常廣泛，對香港的經濟發展有著舉足輕重的作用。現時面對環球經濟因素影響以及周邊地區的激烈競爭，除了固有的「硬件」基礎建設外，香港亦必須充分利用其他「軟件」的優勢，例如海事法律服務、船舶融資、海事保險等，加上把握國家「一帶一路」和粵港澳大灣區建設帶來的機遇，才能夠繼續提升香港的地位。</p><p>波羅的海國際航運公會 (Baltic and International Maritime Council，簡稱「BIMCO」)最近宣布通過《BIMCO法律及仲裁條款2020》，將香港列為四個指定仲裁地之一。這個決定反映香港在爭議解決中心的地位獲得國際認同，也證明香港已成功躋身世界頂級海事仲裁中心。除了香港海事仲裁協會、香港船東會和政府不同部門的同事努力不懈推動香港的海事仲裁外，我亦非常感謝以中國船東協會為代表的中國航運業界及以中遠海運為代表的中國海運企業，一直支持香港的海事法律及爭議解決服務。</p><p>BIMCO是一家知名的航運非政府組織，致力於推廣全球海運業通用的標準合同。新條款納入各個仲裁地的相關條文供用者選擇合併在BIMCO 的合約內，並包含有關送達通知的有用新規定。我們期望會有更多海事仲裁在香港進行，進一步鞏固香港作為國際法律樞紐的地位。</p><p>香港配備優越的基礎建設，亦匯聚各種界別的專業人才，包括法律、金融、會計、保險、運輸物流、航空和航運服務，一直都是亞洲區內首選的物流樞紐。由五十年代起，香港已開始營運本地及國際物流，建立了首屈一指的網絡，加上所累積的豐富經驗，讓香港成為全球貨運及海陸空交通線路的交匯點，是一個重要的供應鏈基地。</p><p>香港同時提供非常全面的海事服務，包括法律及爭議解決服務，我們有來自不同專業背景及司法管轄區的仲裁員及律師，當中有不少精通中英文，既了解西方文化，也熟悉內地情況，並具備專業海事知識，在不同範疇，例如船舶融資、買賣、海事保險方面，為船東、租船人及貨主等提供高端的海商事法律及仲裁服務。</p><p>眾所周知，仲裁是以合同各方當事人的約定為基礎的爭議解決方式，當事人同意將爭議提交仲裁庭，由仲裁庭作終局和有約束力的裁決。在現今環球經濟發達的大環境下，仲裁是其中一個解決爭議的重要方式。</p><p>香港擁有優越的潛質成為提供高端海事服務的國際樞紐，律政司會繼續營造有利海事仲裁發展的環境，與船務和港口運作發揮協同效應，鞏固我們的基礎，拓展國際市場積極配合國家作為全球第二大經濟體的高速發展。</p>
		<p align="left">2020年10月31日</p>]]></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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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item>
		<title>把握大灣區機遇　拓展法律專業服務</title>
		<pubDate>2020-10-26</pubDate>
		<link>/t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201026_blog1.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p>我十分榮幸出席了深圳經濟特區建立40周年的慶祝大會，深圳在過去40年的發展迅速，成績斐然，令人感到鼓舞。習近平主席在慶祝大會上的致辭提到：「積極作為深入推進粵港澳大灣區建設。粵港澳大灣區建設是國家重大發展戰略，深圳是大灣區建設的重要引擎。要抓住粵港澳大灣區建設重大歷史機遇，推動三地經濟運行的規則銜接、機制對接」。</p><p>自去年公布《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規劃綱要》)後，律政司一直積極與內地相關部門保持溝通，反映律政司及香港法律業界的意見和期望，意見也獲得中央慎重考慮，展示香港在「一國兩制」下所獲賦予的獨特地位和優勢。</p><p>我很高興得悉剛公布的《香港法律執業者和澳門執業律師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九市取得內地執業資質和從事律師職業試點辦法》（《辦法》），容許具五年執業經歷的律師和大律師報名考試，年輕的法律執業者可以把握在大灣區的機遇；而由司法部組織法律知識培訓，對香港的法律執業者準備考試有莫大的裨益。</p><p>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辦法》，說明了試點工作的考試及業務範圍等規定。我特別列出了部分與香港法律執業者有關的條文，方便大家掌握內容。</p><p>（一）報名條件：</p><p>＊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br/>＊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br/>＊累計五年以上執業經歷的合資格律師或大律師。</p><p>（二）考試：</p><p>＊報名參加粵港澳大灣區律師執業考試的香港法律執業者應當參加由司法部組織的有關法律知識培訓，經培訓後方可參加考試。</p><p>（三）申請執業：</p><p>＊考試合格的香港法律執業者，經廣東省律師協會集中培訓並考核合格後，可以向廣東省司法廳申請粵港澳大灣區律師執業。</p><p>（四）業務範圍：</p><p>＊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粵港澳大灣區）的香港法律執業者，可以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九市內，辦理適用內地法律的部分民商事法律事務（含訴訟業務和非訴訟業務）。</p><p>早在2004年，香港居民便可參加國家司法考試(即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的前稱)，而過去合格率不算太理想。但我相信措施落實後會吸引更多香港法律執業者參與，取得內地執業資質為在大灣區投資的企業提供服務，增加香港法律界服務範圍，有助拓展香港的專業法律服務。與此同時，企業可以聘用取得大灣區執業資質的香港法律界在大灣區為其提供內地和香港的法律意見，為投資制定穩妥的法律基礎，繼而讓大灣區吸引更多投資，這真正是雙贏，是互利互補的最佳體現。</p><p>除此以外，香港在《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CEPA）下，已經有多項利便法律業界開拓內地市場的措施，包括合夥聯營，以及香港法律執業者（包括大律師）在內地律師事務所擔任法律顧問的安排等。在大灣區的《規劃綱要》下，律政司繼續致力加強粵港澳司法及法律交流與協作。</p><p>去年八月，廣東省司法廳在公布的《廣東省司法廳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律師事務所與內地律師事務所在廣東省實行合夥聯營試行辦法（2019年修訂）》，率先落實在廣東省設立的合夥聯營律師事務所的進一步開放措施，包括取消香港律師事務所與內地律師事務所的合夥聯營律師事務所港方出資比例不得低於30%的限制，以及可以用本所名義直接聘用內地及香港律師等，鼓勵更多香港律師事務所在廣東省發展。另外，香港法律執業者，包括大律師，在2019年《CEPA服務貿易協議》的修訂協議下，可同時受聘於不多於三間內地律師事務所擔任法律顧問，放寬了現時每位律師或大律師只可受聘於一間內地律師事務所的限制，為他們帶來更多機遇。</p><p>今年八月《深圳經濟特區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條例》修訂通過，當中第57條允許在前海合作區註冊的港資、澳資、台資及外商投資企業協議選擇民商事合同適用的法律。這項「先行先試」措施是一項重大突破，意味著11,000多家在前海註冊的港資企業在訂立民商事合同時可以協議選擇合同適用的法律，包括香港法律。</p><p>律政司正積極探討和研究在大灣區實施「港資港法港仲裁」的可行性，我們希望在大灣區訂立民商事合同的港資企業(Wholly Owned Hong Kong Enterprises,　“WOKE”)在沒有「涉外因素」的情況下，可選用香港法律作為合同的適用法律及約定就合同或案件的爭議在香港進行仲裁，而不會以無「涉外因素」為由認定選用香港法律或約定在香港仲裁的條文無效。這項措施如果可以成功落實，不單對香港的法律界和商界是一個喜訊，更會吸引更多企業在大灣區投資。</p><p>《憲法》和《基本法》為「一國兩制」奠下穩固的基礎，「一國兩制」為香港提供了獨特的地位和優勢。早前公布的《深圳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範區綜合改革試點實施方案（2020－2025年）》，提到了推動更高水準的深港合作，以及完善法治領域跨境協作機制，健全國際法律服務和糾紛解決機制。我們必須抓緊機遇，發揮所長，與深圳互補優勢，才可締造雙贏。</p>
		<p align="left">2020年10月26日</p>]]></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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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item>
		<title>慶祝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七十一周年</title>
		<pubDate>2020-10-01</pubDate>
		<link>/t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201001_blog1.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p>今天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七十一周年的大日子，也適逢是中秋佳節。對上一次國慶與中秋節「喜相逢」，是在2001年。今天大家慶祝國慶，亦祝願大家有一個平安和健康的中秋節。</p><p>國家經過了七十一年的發展，經濟和社會上都產生了巨大變化，取得了輝煌成就。國家在1978年推出政策，實現農業、工業、科技和國防現代化，開展了國家改革開放的歷程，今天已經成為世界第二大的經濟體。</p><p>在國家改革開放的初期，大批港商到內地投資，成為當時國家的對外窗口，輸入資金、人才及管理制度。與此同時，不少香港製造業的生產線北移至珠三角地區，為香港的企業創造了不少的發展機會，亦令香港變成內地與世界市場之間的橋樑，建立和鞏固了香港今天作為國際商貿、物流、航運、金融和專業服務中心的地位。</p><p>香港過去一直利用自身的優勢融合國家發展，體現了「同發展」、「共繁榮」，帶來的成就有目共睹。現時國家的「一帶一路」建設和粵港澳大灣區規劃，為香港帶來龐大的機遇，香港應當發揮「一國兩制」下的獨特優勢，善用在金融、法律、科技等領域的經驗，配合大灣區的發展，以及在「一帶一路」沿線開拓業務，為香港的經濟注入新的動力之餘，更加可以為國家作出新的貢獻。</p><p>今年也是《基本法》頒布三十周年，《基本法》以法律把「一國兩制」這個偉大構想成功落實，保持香港的繁榮和穩定。律政司正積極籌備「《基本法》頒布三十周年法律高峰論壇—追本溯源」，邀請專家從不同角度講解《憲法》、《基本法》以及「一國兩制」的關係，希望藉此提升社會對《憲法》和《基本法》的認知。</p><p>在中國人的傳統裡，國與家有著密不可分的關係。國家是每一個國民的堅強後盾，保障我們可以安居樂業，有安定的家庭才有繁榮的社會，祝願國家繁榮昌盛，國泰民安。</p>
		<p align="left">2020年10月1日</p>]]></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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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item>
		<title>各司其職　相輔相成</title>
		<pubDate>2020-09-05</pubDate>
		<link>/t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200905_blog1.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p>香港特區的政治體制在過去一星期成為社會上的話題，不少人士及團體都提出了他們的看法，亦有人談及三權分立，然而，國際上的學術研究對這個概念有不同的理解。我希望藉著這個機會從《基本法》的條文為大家解釋香港特區實際的憲制秩序，而不是著眼於一個概念的表面稱謂。香港特區的政治體制是以行政長官為首的行政主導制度，行政、立法及司法機關根據《基本法》在行政主導下各司其職、相輔相成，目的是維護國家的統一和領土完整，保持香港的繁榮和穩定。</p><p>首先，大家必須明白中國是一個單一體制的國家，根據中國的憲制，權力來自中央，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全國人大）根據《憲法》作出決定設立香港特區和通過《基本法》，並透過《基本法》賦權特區履行職責。根據《基本法》第四十三條及第六十條，行政長官既是香港特區的首長，也同時是香港特區政府的首長。行政長官作為雙首長，必須按《基本法》賦予的權力履行職責。《基本法》第四十八條清晰指出行政長官的職權是領導香港特區政府、簽署法案、決定政府政策等，正展現特區架構是以行政為主導。</p><p>其次，《基本法》條文列明行政、立法及司法機關各有不同的職責，目標都是共同建設香港。根據《基本法》，特區政府負責制定政策及提出法案，有需要時交由立法會制定法律，之後再由政府執行；政府亦負責編制財政預算，由立法會審批；至於立法會議員提出涉及政府政策的法案，則必須得到行政長官的書面同意。顯而易見，在《基本法》所制定的政治體制下，行政與立法機關在履行職務上是互有關連，但提出法案的主導權在於行政機關。</p><p>《基本法》賦權特區法院獨立行使司法權，包括終審權。有人擔心司法獨立在香港特區的政治體制下會否受到影響？答案是絕對不會。因為《基本法》第八十五條保障香港特區法院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司法人員履行審判職責的行為不受法律追究。《基本法》同時列明香港特區的法官經獨立委員會推薦，由行政長官任命。行政機關在政治體制中雖然享有較大的決策制定權，但必須遵守法律，決定亦可以受到司法挑戰，由法庭獨立地按法律和證據裁定有關行為是否合法。</p><p>《基本法》保障了司法人員可以不受干預地作出裁決，正如著名的已故前英國首席大法官兵咸勳爵（Lord Bingham）指出，司法獨立的意義在於「<em>可以自由決定案件的法律和事實價值，不受任何外部影響或壓力，並且公正無私</em>」（註），我們的體制正展現了《基本法》所貫徹的法治原則及司法獨立的內涵。</p><p>從香港特區憲制角度正確地理解政治體制，必然會明白我們的架構是以行政主導。大家不應該只著眼於一個概念的表面稱謂，而應該從實質上去作出了解，便可以避免一些不必要的爭拗。</p><p>註：原文為“<em>independent in the sense that they （adjudicators） are free to decide on the legal and factual merits of a case as they see it, free of any extraneous influence or pressure, and impartial"</em>（見“The Rule of Law" Cambridge Law Journal, 66(1), 二零零七年三月, 第67 - 85頁）。</p>
		<p align="left">2020年9月5日</p>]]></description>
		<guid isPermaLink="true">/t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200905_blog1.html</guid>
	</item>
	<item>
		<title>容易理解的法律觀點</title>
		<pubDate>2020-08-30</pubDate>
		<link>/t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200830_blog1.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p>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在去年資深大律師委任典禮的演辭中列出了六項法治的指標，其中一點是「市民大眾可以知悉任何法庭程序結果的理由」。向公眾公開發布法庭詳列判決理由，正正體現了司法制度的法治精神。</p><p>在年初舉行的法律年度開啟典禮，我於致辭中強調鞏固香港對法治的認識及實踐十分重要，並提及一項歷時十年的計劃提升社會大眾對法治的正確理解和認識。計劃其中一個短期目標是透過推廣、教育及能力建設，加深社會對法治的認識及實踐。為達成這個目標，律政司將推出不同的公眾教育項目，向各個界別包括普羅大眾，宣傳正確的法治觀念。 </p><p>理性和建設性討論法庭裁決有助提升社會對法治概念的意識。但有時大家太著重案件的結果，而忽略了闡述判決所涉及的法律和證據基礎。只有了解裁決的理據，大家才能夠理性地參與社會上的討論。在香港，司法機構已將判案書上載至其<a href="https://www.judiciary.hk/zh/judgments_legal_reference/index.html" target="_blank">網站</a>。</p><p>不過，判案書很多時都會把法律觀點詳加解釋，因此無可避免篇幅會比較長。案件亦可能涉及很多複雜的問題，既需要事實分析也需要法律說明，當中還包括一些艱澀的法律概念，或會令一些有興趣閱讀判案書的人卻步。</p><p>律政司在二零一八年在網站推出了「<a href="https://www.doj.gov.hk/tc/notable_judgments/summary_criminal_cases.html">重要判決摘要</a>」的專頁，為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及上訴法庭）和終審法院所頒下的重要判決整理為摘要。我們選取的案件，都是涉及事關重要的法律原則、關乎公眾利益，又或是廣受社會關注。我們希望這份摘要能夠協助普羅大眾了解判決的重點之餘，還可以讓大家理解法官秉行公義時如何作出決定。</p><p>每份摘要都列出案件的簡單背景資料、法律爭議點以及法庭裁決的要點，但當中絕不會加入任何個人意見，目的是希望大家能夠客觀地了解法官作出裁決的理據。</p><p>法官的職責是按法律和證據來審理案件，這必須要透過客觀公正地考慮整體可接納的證據和適用法律才能夠做到。同樣重要的是，大家都應該要避免以偏概全，不應只根據片面之詞便妄下定論。相反，在得出任何結論之前，我們應該以理性和客觀的態度，虛心和慎重地考慮所有相關因素，以及從不同角度就事件進行分析。</p><p>當然，任何人都會犯錯，法官也不例外。在某些情況下，控辯雙方需要考慮就裁決提出上訴。當法官在法律觀點上犯錯、錯誤地運用酌情權，或由於嚴重的程序或其他失當而導致裁決不公，律政司便要決定是否對案件提出上訴，或者在刑事案件中以呈述方式提出上訴、或申請覆核刑期等。律政司的所有決定都是根據法律原則和法庭程序，以及經過仔細研究整體案情才作出的。</p><p>我們希望「<a href="https://www.doj.gov.hk/tc/notable_judgments/summary_criminal_cases.html">重要判決摘要</a>」可以讓大眾更了解法律制度的運作，並且對一些與我們息息相關的正確法律原則感到興趣。我們亦與教育局局長的目標一致，透過向學生灌輸《基本法》和法治精神，從而培養他們的正確價值觀。律政司在未來會繼續推動提升能力建設項目和加強與本地和國際持份者的協作，以達成「法治公義、普惠共享」的目標。</p>
		<p align="left">2020年8月30日</p>]]></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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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item>
		<title>押後選舉和立法會繼續運作的堅實法律基礎</title>
		<pubDate>2020-08-16</pubDate>
		<link>/t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200816_blog1.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p>香港正受到疫情第三波的衝擊，為保障公共安全及確保選舉的公平和公正，有必要將第七屆立法會選舉押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全國人大常委會）已經作出決定，第六屆立法會繼續履行職責不少於一年，以解決因選舉押後而令立法機關出現空缺的問題。</p><p>當疫情仍然在社區擴散，假若選舉如期舉行，候選人展開選舉工程所引起的群組聚集，必然會增加病毒散播的風險。若禁止群組聚集的規條仍然生效，候選人則不能進行選舉工程。當四百萬選民同一日前往票站投票，也有機會造成疫情在社區大爆發。長者亦可能基於健康考慮而放棄投票。此外，滯留在內地生活及海外的選民，亦會因邊境管制而無法回港投票。</p><p>押後選舉一年的原因，包括：疫情不太可能在短期內緩和，重覆使用《立法會條例》第44條不斷將選舉押後十四天來企圖解決問題是不切實際的。第二，將選舉押後一年並定出一個具體日期，為各方提供了確定性。第三，選民登記的工作通常需要數個月才能完成，假若在明年初舉行選舉，那些有資格但尚未完成選民登記的人將無法行使其投票權。第四，立法會行使重要職權，需確保立法會能正常運作，包括在十月至十一月期間商討行政長官的施政報告，並且在二月至五月期間審批財政預算案，因此押後一年可以確保立法會繼續按照周期處理業務。最後，如果在立法會周期中進行選舉，現有的立法會議員將無法進行選舉工程。</p><p>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決定基於公共衛生和緊急的情況將選舉押後，以保障公眾利益。《緊急情況規例條例》讓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在這些情況下迅速和有效地立法。基於目前疫情嚴峻，為公共安全和市民健康起見，以及確保選舉能公平公正地進行，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決定援引《緊急情況規例條例》將選舉押後一年。行政長官根據《基本法》第四十三條，作為特區首長，並對中央人民政府負責，在七月二十八日向中央提交報告並提出建議。翌日，國務院表示支持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的做法，並同意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決定。</p><p>中國是一個單一體制的國家，根據憲制，權力來自中央。當處理涉及國家憲制秩序的問題時，理應由全國人大按照《憲法》規定行使相關權力，而全國人大及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作出法律決定或制定法律文書。</p><p>今次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憲法》和《基本法》作出決定，從憲制層面解決香港特區無法自行處理的問題，是以特事特辦的方式迅速處理特殊情況。第六屆立法會繼續運作不少於一年直至第七屆立法會任期開始，為特區政府提供具彈性及有堅實法律基礎的決定，亦確保了第七屆立法會的任期仍然按《基本法》第六十九條指定四年，因此避免修改《基本法》。大家必須緊記《基本法》是一份憲制文件，通常不會因一次的個別情況而修改。今次的決定為這次特殊情況提供了具約束力的法律基礎，因此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透過決定解決憲制問題是一個正確和適當的做法。</p><p>香港是一個成熟的法治社會，當特區政府明白到沒有權力處理涉及因押後選舉而出現的立法會空缺問題，是必須由最高權力機關按中國《憲法》和《基本法》來處理。2018年一宗司法覆核案(HCAL1160/2018)中，法官接納案中的專家證據，指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具有法律效力，對內地及香港特區的政府機關（包括香港法院)具有約束力，並確認香港法院無權裁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是否無效。</p><p>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切合中國的憲制秩序，並適用於香港特區，相關決定既符合「一國」也尊重「兩制」。處理因押後選舉而引起立法機關的空缺從來不屬於特區的自治或管轄範圍，無論是政府還是法院都無權處理，因此《基本法》所保留的普通法絲毫不受影響。至於有說法指相關決定突顯香港不再行使普通法及《基本法》，這是完全沒有事實或法律基礎的。出現這些根本性的錯誤，正好說明我們必須認真和正確理解《憲法》及《基本法》所制定的憲制架構、目的和解釋。</p><p>我們已經妥善地處理好立法會選舉及立法機關空缺的問題，大家現在必須同心抗疫，盡快恢復發展經濟、改善民生的工作，讓社會穩步向前。</p>
		<p align="left">2020年8月16日</p>]]></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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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item>
		<title>向國際和本地推廣調解服務</title>
		<pubDate>2020-08-02</pubDate>
		<link>/t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200802_blog1.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p>我早前接受了姚定國律師的專訪，與他分享律政司如何在國際及本地進一步推動調解服務，訪問今日刊登，歡迎大家前往Kluwer Mediation Blog (<a href="http://mediationblog.kluwerarbitration.com/2020/08/02/interview_with_hksj/" target="_blank">http://mediationblog.kluwerarbitration.com/2020/08/02/interview_with_hksj/</a>) 瀏覽。　訪問內容的中文譯本如下： </p><p>在替代爭議解決的領域裏，調解在解決全球不同規模的爭議當中，擔當重要角色。香港是亞太區內的調解服務樞紐，很多人都想了解香港可以為調解發展的現在與未來作出甚麼貢獻。今日很榮幸邀得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律政司司長鄭若驊資深大律師，與我們分享調解服務如何透過各項政府計劃，在本地及國際得到廣泛應用及予以推廣。</p><p>鄭若驊資深大律師於二○一八年一月六日獲委任為律政司司長。她才華洋溢，既是資深大律師，也是特許工程師，更同時為處理複雜的國際商事及國際投資爭議的特許仲裁員。</p><p>鄭若驊女士是經全球選舉成為首位出任特許仲裁學會主席的亞洲女性，亦是「Alexander Lecture」講座歷史上首位女性講者，令我深表敬佩。她也是世界銀行國際投資爭端解決中心仲裁員，並曾任世界銀行制裁委員會成員。鄭若驊女士既擁有堅實的仲裁背景，同時看到以調解方式解決爭議，尤其在解決投資者與東道國之間的爭議的效益。</p><p><i>姚定國：不如我們由律政司在爭議解決方面的工作，特別是有關推廣調解成為爭議解決的方法開始說起？</i></p><p>律政司司長：你們或許都知道律政司設有調解小組，專責落實我們推廣及發展香港的調解服務的長遠政策，推行各項重要計劃，例如舉行不同的推廣活動、會議、培訓課程，有機會我可以再詳細講解。調解小組亦為調解督導委員會及其小組委員會提供秘書及研究支援，該委員會就香港提倡和發展調解提供意見，</p><p>調解小組同時要肩負起持續發展香港調解服務的工作，促進使用香港調解服務以解決本地及國際糾紛，並在大灣區推廣調解更廣泛的應用。小組的職能，與律政司推動香港成亞太區國際法律及爭議解決服務中心方面的工作，可謂相輔相成。</p><p>二○一九年一月，直接隸屬律政司司長的普惠避免及解決爭議辦公室成立，加強統籌和實施律政司在避免及解決爭議範疇中一直推行的多項措施。辦公室與其他司法管轄區和國際組織磋商和簽訂合作或夥伴安排，亦在香港舉辦重要國際盛事和活動，並支持或鼓勵該等盛事和活動在本港舉行，以及在海外舉辦能力建設和推廣活動，以提升香港在促成交易和解決爭議方面的國際形象。調解小組是為辦公室提供支援的其中一員。</p><p>最近，我們為了「願景2030 — 聚焦法治」的十年計劃，在普惠避免及解決爭議辦公室下成立了法治組。透過與青年、律師及學者等持份者的專業交流、研究及能力建設，我們希望「願景2030 — 聚焦法治」十年計劃可以加深香港社會對法治概念及其實踐的認識，促進國際法治發展，以及維護香港繁榮穩定及持續發展。</p><p><i>姚定國：我對律政司在推廣調解及其他爭議解決的方法特別感興趣。我相信二○二○下半年將會有很多推廣調解在不同層面應用的活動，可以為我們介紹一下這些活動，以及如何惠及調解員和有關人士，尤其來自海外的參加者？</i></p><p>律政司司長：「法律樞紐」網站（<a href="https://www.legalhub.gov.hk/" target="_blank">www.legalhub.gov.hk</a>）已載有促成交易和爭議解決服務相關活動的詳細資料。讓我在此介紹當中幾個重點活動。</p><p>律政司今年下半年將正式展開「願景2030 — 聚焦法治」十年計劃。這項計劃旨在透過研究、持份者互相合作和能力建設探討法治的各個元素，推廣對法治的正確理解和認識，從而在本地以至國際層面促進共融和公平社會的可持續發展。首屆法治論壇將於十一月二日舉行，為今年的香港法律周揭開序幕，接着是一系列的會議及研討會，本地及國際知名講者將會就法律及爭議解決的議題分享其真知灼見。</p><p>法律周的其中一個焦點就是在二○二○年十一月六日舉行的調解會議。自二○○七年首屆調解會議開始，我們一直舉辦這個雙年活動。今年，國際和本地的傑出講者將獲邀就各個調解議題，包括體育調解、聯合國調解公約，以及國際投資爭端調解，進行討論。</p><p>另一個重要活動是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貿法委）第三工作組間會。自二○一七年，第三工作組一直推動有關投資者與東道國間爭議解決機制的改革工作。更廣泛使用投資調解深受第三工作組支持。為推動投資調解作為投資者與東道國間爭議解決改革的一個選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將於十一月九日及十日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舉行間會。這將是聯合國貿法委工作組首次在本港舉行會議，同時因應疫情，這很可能是第三工作組間會首次以在線和現場的混合形式舉行。</p><p>來自六十個聯合國貿法委成員國、觀察員國家和組織的代表，以及投資者與東道國間爭議解決範疇的國際組織代表、專家和學者，將會出席間會。間會首日將會是專家小組的公開會議，探討投資調解的創新議題，歡迎國際調解員加入分享見解，以及和其他代表交換意見，促進就投資調解的國際規則制定。</p><p>談到投資者與東道國之間爭議解決，我們將繼續與國際投資爭端解決中心及亞洲國際法律研究院合辦投資法及國際投資爭端調解技巧培訓課程，今年已是第三年舉行。過去兩屆課程在二○一八和二○一九年舉行，參加者的反應非常正面，令我們深感鼓舞。本地及外地的持份者、政府官員、律師和調解員，均歡迎參加這個由國際級導師主講的培訓課程，從中獲益。</p><p>新型冠狀病毒病的疫情為全球帶來嚴峻挑戰，我們預期相關的爭議亦會增加。最近政府公布的其中一項措施，與爭議解決界別有密切關係，就是在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展開的新型冠狀病毒網上爭議解決計劃。計劃目的是提供快速而且具有成本效益的方法，包括調解，以解決全球和本地因疫情引起或相關的爭議，尤其是涉及受疫情影響或重創的中小微型企業的爭議。一邦國際網上仲調中心將會在計劃下，為公眾和企業（特別是中小微企）就爭議款額不超過五十萬元的案件，提供網上爭議解決服務，收費低廉。計劃詳情可參閱<a href="https://www.ebram.org/covid_19_odr.html" target="_blank">www.ebram.org/covid_19_odr.html</a>。</p><p><i>姚定國：聽聞律政司在本港設立法律樞紐，你可否為我們介紹，以及講解其設立原由？</i></p><p>律政司司長：依據推動香港成為亞太區國際法律及爭議解決服務中心這個政策目標，政府致力將在前中區政府合署西座的部分地方及前法國外方傳道會大樓的地方分配給法律相關組織便用。連同律政司位於前中區政府合署中座、東座和部分西座的辦公室，該處將成為位於香港市中心的法律樞紐。</p><p>已確認應邀進駐法律樞紐的法律相關組織，涵蓋本地、地區性及國際性的不同著名組織，專注於不同的法律或爭議解決服務或職能，反映本港作為理想的促成交易和爭議解決樞紐的地位。</p><p>法律樞紐有助吸引具國際視野的法律及爭議解決業界人才來港，並提供一個在亞洲的解決爭議或擴展業務的主要平台。</p><p><i>姚定國：香港作為領先的國際解決爭議中心 ，定希望吸引更多人到來進行調解以及其他方式的替代爭議解決。你認為香港有何優勢，可以吸引國際調解員來港工作？</i></p><p>律政司司長：香港就調解服務提供健全的法律框架。在規管方面，我們設有《調解條例》使調解通訊得以保密，以促進更廣泛地使用調解來解決爭議。香港亦是亞洲首個訂立《道歉條例》的司法管轄區，目的是提倡和鼓勵作出道歉，以期防止爭端惡化，和促進和睦排解爭端。</p><p>同時，司法機構也十分支持調解。他們肯定調解是普遍採用的替代爭議解決方式之一，而且合乎經濟效益。司法機構就此發出實務指示，鼓勵各方在提出訴訟前先嘗試調解。司法機構並設立了綜合調解辦事處，協助訴訟各方了解調解的性質，以及調解能如何幫助他們解決彼此的爭議。</p><p>在資歷評審方面，我們設有香港調解資歷評審協會（調評會），作為對香港調解員進行資歷評審的單一機構。然而，調評會的資歷評審並非強制規定，其他司法管轄區的調解員亦歡迎來港進行調解工作。</p><p>你也會留意到香港為本地與外地調解員提供大量調解工作的機會，例如在《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CEPA）的投資協議下設立投資調解機制，以協助解決投資者與內地或香港相關部門或機構之間的投資爭端。CEPA投資調解機制設立後，我們着手為亞洲區建立投資調解員團隊。如前所述，我們與國際投資爭端解決中心及亞洲國際法律研究院合作，舉辦投資法及國際投資爭端調解技巧培訓課程。</p><p><i>姚定國：最後，你對年輕的調解員有何贈言？</i></p><p>律政司司長：我希望與他們分享四個以I字為首的英文字：Inclusive（共融）、Informative（資訊）、Innovative（創新）和Interactive（互動），這正是去年十一月舉行的首屆香港法律周的主題。</p><p>Inclusive（共融）：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上體現共融，是調解員的特質。他們能夠接納和尊重來自不同背景、傳統和文化的各種意見和想法。</p><p>Informative（資訊）：調解員必須掌握調解技巧，充分認識所需處理的業務或爭議的類型。</p><p>Innovative（創新）：具備多角度分析問題的能力，能夠跳出框框制定創新的解決方案，以照顧各方的利益，是調解得以成功的關鍵。</p><p>Interactive（互動）：掌握有效的溝通技巧，是推動彼此理解的要素。積極聆聽有助了解爭議的性質，從而協助爭議各方達成協議。透過以公平的態度鼓勵各方提出疑慮和發表意見，打破隔閡，有助達致雙贏方案。</p><p>第二屆香港法律周將於十一月舉行，屆時將會舉辦各式各樣的能力建設活動。你可以從法律樞紐網站獲取最新資訊（<a href="https://www.legalhub.gov.hk/" target="_blank">www.legalhub.gov.hk</a>）。</p><p><i>姚定國：謝謝司長在百忙中撥冗與我們詳談調解和相關議題，我們十分榮幸與感謝。</i></p>
		<p align="left">2020年8月2日</p>]]></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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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item>
		<title>律政司積極協助法律界面對困境</title>
		<pubDate>2020-07-12</pubDate>
		<link>/t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200712_blog1.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p>最近疫情似乎有急劇變化的跡象，我們的日常生活或多或少都會受到影響。同心攜手是一種有效方法去抗疫，但我更認同聯合國秘書長早前在世界衛生大會上所說，除了需要相互支持外，更需要團結一致。各地都應該採取更好的協調工作，若想更有系統地處理貨物及服務的供應，我們更加需要進一步由相互支持步向團結一致。</p><p>就像我早前在一個網上研討會（<a href="https://spblegalforum.com/en/Video_Addresses" target="_blank">https://spblegalforum.com/en/Video_Addresses</a>）指出，香港處理疫情的措施可以歸納為「識別化、策略化、合法化、振興化」。現在面對疫情第三波，我們需要調整和更新策略以減輕損害，並要預備迎接新常態。</p><p>在出入境管制措施中提供豁免是其中一項策略，律政司早前已推出了為合資格的法律執業者、仲裁員或調解員提供豁免強制檢疫的機制（<a href="https://www.doj.gov.hk/tc/community_engagement/announcements/20200519_sjo1.html">www.doj.gov.hk/chi/public/20200519_sjo1.html</a>），最近更擴大豁免機制，進一步協助法律及爭議解決業界處理重大商業交易的相關工作，讓多一些業界人士受惠。這樣可以避免延遲相關程序，另一方面，由於現時很多上市工作都與內地有關，這項措施亦有助香港繼續成為內地企業籌集資金的中心。</p><p>第二輪「防疫抗疫基金」下設立的「法律科技基金」，資助合資格的律師事務所及大律師辦事處購買或提升資訊科技系統，以鼓勵善用科技提供法律服務來配合法庭程序一般延期的安排。現時已接獲超過290份申請，由於司法機構公布了擴大使用視像會議設施，有律師希望用多一點時間來預備申請，因此我們將基金的截止申請日期延至七月二十六日，亦讓他們在購買資訊科技設備時，可以考慮司法機構推出的「綜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統」（透過電子模式處理與法庭有關的文件和進行付款）這一個因素。</p><p>由一邦國際網上仲調中心管理的「新型冠狀病毒網上爭議解決計劃」（<a href="https://www.ebram.org/covid_19_odr.html" target="_blank">www.ebram.org/covid_19_odr.html</a>）已正式推出，讓爭議雙方通過網上平台進行談判、調解及仲裁，解決與新型冠狀病毒相關的爭議。這項計劃便捷、具成本效益，將會成為我們社會的新常態，既有助紓緩法院民事索償的案件量，同時亦為調解員和仲裁員（包括他們的學徒）帶來就業機會。</p><p>疫情造成了史無前例的衝擊，政府有必要採取果斷的措施防止情況惡化。律政司會一直留意法律及爭議解決業界的需要，以提供適切的支援。大家對疫情必須提高警惕，但亦要對日後為全球帶來的轉變做足準備。</p>
		<p align="left">2020年7月12日</p>]]></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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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item>
		<title>律政司司長介入私人檢控的權力</title>
		<pubDate>2020-06-16</pubDate>
		<link>/t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200616_blog1.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p>私人檢控這個話題最近引起了傳媒的興趣。我注意到有一些私人檢控的法律程序據報已經展開，我會避免詳細評論案件，但我希望向大家簡單講解有關私人檢控的基本原則。</p><p>在以前未有公共架構負責檢控事宜的時代，私人檢控是很普遍的做法，雖然現今已設有檢控部門，但一般市民仍繼續有權提出刑事檢控。過去10年，律政司只是獲悉很少量私人檢控的案件，律政司司長亦曾經介入。但近期有些人運用私人檢控，因此我們有必要適當地去理解相關程序和原則，以免司法程序被濫用，而導致浪費資源和損害刑事司法制度。</p><p>現時沒有明顯的規則規管適用於私人檢控的法庭程序，《檢控守則》內有一些指引，但並非代表所有法律或相關法律原則。現時的做法是，申訴人根據案件向法庭呈交證據，以供法庭考慮是否向被告人發出傳票，以展開私人檢控程序。但並沒有既定程序說明是否必須要召開聆訊、或必須通知律政司有關檢控、批准律政司作為觀察員或容許律政司陳情。現時一貫的做法是假如安排聆訊，只會由申訴人單方面出席。 </p><p>不過，申訴人一般而言是無權向警方索取供詞或其他調查材料。若申訴人打算行使提出私人檢控的權利，申訴人需要承擔搜集證據的責任。</p><p>裁判官在考慮是否發出傳票時，必須確定相關指控是否在法律上構成罪行，而構成罪行的必要元素表面看來是否存在。換句話說，法庭要按呈堂證供決定是否有表面證據。表面證據是指假設法庭信納所有證據，有關證據足以讓合理及獲適當地引導的陪審團會裁定被告人罪成。</p><p>裁判官經過相關程序處理私人檢控的申請後，會決定是否發出傳票予被告人以述明申訴，並傳召被告人在指定日子出庭應訊，就申訴或告發作出答辯。法律沒有規定裁判官須就發出傳票的決定作任何書面裁決理由。</p><p>不論律政司將會採取甚麼行動，裁判官的決定是可以被司法覆核的。</p><p>《裁判官條例》第14條（1）訂明：「凡並非代表或當作代表律政司司長的申訴人或告發人，可按其意願，無需事先獲得許可，親自或由其代表律師進行與申訴或告發有關罪行的檢控，但在裁判官席前審理的法律程序的任何階段中，律政司司長可介入並接手進行有關法律程序，且可在第104條所定申請覆核的時限內，為了申請覆核或成為覆核中的一方而介入。」</p><p>第14條（2）指出，自律政司司長介入日期起，律政司司長須被當作代替申訴人或告發人而成為法律程序或覆核的一方。</p><p>裁判官發出傳票後，律政司司長有權在任何階段介入私人檢控程序並接手進行檢控。律政司司長可以阻止私人檢控繼續進行（以撤回傳票、拒絕簽署控罪書或公訴書等方式）、或介入並繼續檢控、或讓私人檢控繼續進行。簡單來說，律政司司長有權撤回檢控，申請永久擱置程序或不提證供起訴被告人。</p><p>律政司司長有責任仔細考慮一系列的因素以決定是否接管私人檢控，以及接管後的行動。《檢控守則》已列出一些律政司要考慮的因素，過去亦有案例提供了一些重要的原則。</p><p>同樣地，律政司司長的決定亦有機會被提請司法覆核。</p><p>提出私人檢控的權利是普通法制度下重要的一環，但這項權利有機會遭人濫用，我們不應容忍有人提出毫無事實根據甚至瑣碎無聊的私人檢控，或可能懷有不恰當動機或基於政治因素而提出私人檢控。</p><p>根據《基本法》第63條，律政司有憲制責任主管刑事檢控，若我們認為私人檢控沒有合理定罪機會、違反公衆利益、基於不恰當動機而提出或構成濫用程序等，我們有責任介入並停止相關的法律程序。律政司亦有責任邀請法庭行使酌情權，擱置構成濫用程序的聆訊。</p><p>在以下情況會看到程序可遭濫用的後果：私人檢控的檢控者提出達到表面證據標準的材料，法庭發出傳票和提出起訴，但如果檢控者在聆訊中未能舉證達致毫無合理疑點令被告人獲判無罪，基於「一罪不能兩審」的原則，被告人不能再就相同罪名被起訴。因此，單純為加快起訴可能會適得其反，甚至帶來不公平的結果，正是如此，律政司司長有權介入，以維護司法公義。</p><p>再者，若申訴人提出沒有理據的私人檢控並被裁定敗訴，申訴人有可能需承擔被告人的訟費。若檢控是惡意地提出，申訴人更有可能需承擔民事法律責任並向被告人賠償。而案件引起的司法覆核也會帶來訟費的責任。</p><p>律政司一直致力確保刑事檢控程序各階段所作的決定都是公平、公正和一致，檢控程序中任何錯誤的決定都會破壞市民對刑事司法制度的信心，因此，律政司會保障私人檢控的權利，但必須防止不必要或不合理的檢控，要在兩者之間取得平衡，這一項責任至為重要。</p>
		<p align="left">2020年6月16日</p>]]></description>
		<guid isPermaLink="true">/t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200616_blog1.html</guid>
	</item>
	<item>
		<title>從法律層面再次解釋國安法</title>
		<pubDate>2020-06-14</pubDate>
		<link>/t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200614_blog1.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p>很多人向中聯辦對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國安法條文的工作表達了意見，部分團體亦就此發表公開信。我留意到有其中一個法律團體在上星期五再次發出公開信，當我們嘗試了解它所提出的觀點時，必須要從香港整體的法律及憲制架構來分析，同時亦必須理解《決定》和將會推出的法律條文的背景和性質。</p><p>根據全國人大在5月28日通過的《決定》第六條，經徵詢基本法委員會和香港特區政府後，全國人大常委會將這套全國性法律列入《基本法》附件三，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公布實施適用於香港，同時它亦成為《基本法》附件三的一部分。</p><p>中華人民共和國有兩套法律制度：成文法和普通法。對於要求屬全國性法律的國安法的法律條文全部依照香港普通法的法律行文是不合理和不切實際的。但當然法律條文必須行文清晰和明確。</p><p>我過去亦曾經解釋，內地成文法制度和香港普通法制度擁有一些相類似的特點，包括追溯力、假定無罪的原則、舉證的責任、證據的標準及法律清晰的要求等。國務院港澳辦副主任張曉明在6月8日的《基本法》頒布三十周年網上研討會上，亦同樣作出說明。大家可以在此（<a href="https://webcast.info.gov.hk/revamp/chi/video/0000000826_mp4.html" target="_blank">https://webcast.info.gov.hk/revamp/chi/video/0000000826_mp4.html</a>）觀看張曉明副主任和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張勇的發言。</p><p>至於有人提出日落條款這個說法，其實全國人大常委會是有權經徵詢基本法委員會和香港特區政府的意見後，對《基本法》附件三的法律作出增減，因此建議設立日落條款實在是多此一舉。如果想正確地進行討論，大家必須緊記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國安法是全國性法律、是從國家層面提出法律框架和執行機制。5月28日所通過的《決定》第三條，強調香港特區應當盡早完成《基本法》規定的維護國家安全立法。在香港通過的法律是處理從特區層面的部分危害國家安全的問題，不一定足以處理影響全國14億人民的國家安全事宜。</p><p>總括來說，全國人大5月28日通過《決定》，授權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國安法，並列入《基本法》附件三公布實施，完全是基於憲制和法律理據。香港面對的情況，再加上有一些國家就國家安全立法發表不恰當的言論，更加印證有必要就此立法。《決定》明確寫出：「為了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堅持和完善『一國兩制』制度體系，維護香港長期繁榮穩定，保障香港居民合法權益。」因此，國安法只是為了防範、制止和懲治極少數危害國家安全的違法分子，以維護香港的繁榮穩定，讓「一國兩制」行穩致遠。</p>
		<p align="left">2020年6月14日</p>]]></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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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item>
		<title>從憲制秩序正確理解國家安全法律</title>
		<pubDate>2020-05-26</pubDate>
		<link>/t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200526_blog1.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p>剛過去的週末，大家在銅鑼灣及灣仔一帶又再次目睹充斥著暴力破壞，有些人利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全國人大）將審議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草案）（《決定》）作為藉口進行示威。更令人憂慮的是，有人故意錯誤地聲稱《決定》踐踏了「一國兩制」和違反《基本法》。</p><p>或許大家會先問，全國人大及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全國人大常委會）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是否有權力制定法律及其他法律文書？答案非常簡單：「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憲法》）第五十七條和五十八條，全國人大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的國家權力機關，全國人大和全國人大常委會行使國家立法權制定法律和其他法律文書。</p><p>大家都清楚知道《決定》是根據《憲法》第三十一條、第六十二條（二）、（十四）和（十六）以及《基本法》相關條文作出。根據《決定》第六條，全國人大授權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維護國家安全法律。</p><p>第二個問題是有關權力是否涵蓋國家安全？答案同樣十分清晰：「是」。國家安全關乎到全國人民及國家的整體利益，全屬中央事權，從來不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自治範圍之內，這一點是毋庸置疑的。因此，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國家安全法律是符合《基本法》第十八條（三）「國防、外交和其他按《基本法》規定不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的法律。」</p><p>第三個問題是《基本法》第十八條（三）與第二十三條的關係。首先，大家必須理解《基本法》第十二條指出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而《基本法》第二十三條則說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與國家安全有關的指定行為。就第二十三條的目的以及條款的普通解釋而言，獲授權並不會排除中央為維護國家安全而進行立法。</p><p>中央對所有地方行政區域的國家安全負有最終的責任，大家都必須要認清這個基礎。當授權者對獲授權者作出授權後，並不代表授權者放棄或減少任何責任和權力。因此，全國人大常委會就國安法制定為全國性法律，列入《基本法》附件三，並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公布，做法符合《基本法》第十八條（三）並且與第二十三條沒有衝突，這是任何一個常人都會得到的結論。</p><p>基於上述的理由，《決定》及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全國性法律是依據《憲法》和《基本法》來貫徹「一國兩制」方針。</p><p>即將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並列入《基本法》附件三以及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公布的國家安全法，細節現時尚未公布，因此並不適合作出任何無謂的揣測。但不幸地，有些說法無理批評《決定》，並將訂立港區國安法說成等同「破壞一國兩制」，這種主張在法律層面上站不住腳。全國人大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採用的程序合乎法律要求，有根有據，並切合香港特別行政區現時的情況。</p><p>《決定》及相關《說明》已清晰指出，全國人大會根據法律和「一國兩制」方針作出決定，並切實保障香港居民的合法權益。將《決定》提交全國人大是符合《基本法》的原則，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依據《憲法》和《基本法》貫徹落實「一國兩制」，來處理我們的國家內部事務。</p>
		<p align="left">2020年5月26日</p>]]></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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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item>
		<title>維護國家安全</title>
		<pubDate>2020-05-24</pubDate>
		<link>/t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200524_blog1.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p>香港經歷了社會動盪，暴力不時發生，更甚者有人竟然鼓吹獨立。面臨國家安全局勢更加日趨嚴峻，但特區行政立法機關難以在一段可見時間內自行完成維護國家安全有關的立法，有見及此，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全國人大）從國家層面進行改善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特區政府已清楚表明支持全國人大的決定，我希望藉此解釋相關法律文書當中所涉及《憲法》和《基本法》的依據。</p><p>首先，全國人大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的國家權力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憲法》），特別是第六十二條，全國人大有權制定法律及其他法律文書包括作出決定。例如，香港特別行政區便是在根據《憲法》第三十一條所作出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決定」下，在一九九零年四月四日設立。全國人大根據《憲法》第三十一條及第六十二條（十四）通過《基本法》成為全國性法律。</p><p>由全國人大審議有關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草案）（《決定》），以及相關的《說明》已經公布。該《決定》是根據《憲法》第三十一條和第六十二條（二）、（十四）和（十六）以及《基本法》相關條文所作出。《憲法》第三十一條訂明：「<i>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以及「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i>」。《憲法》第六十二條（二）、（十四）和（十六）則訂明全國人大行使下列職權：<i>「監督憲法的實施」、「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以及「應當由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行使的其他職權」</i>。</p><p>這些條文清晰說明全國人大有權就香港特別行政區作出決定，以確保《憲法》適當實施。全國人大會根據《憲法》作出決定，並正如有關《說明》及《決定》清楚指出，會貫徹「一國兩制」方針。按照《憲法》，全國人大可以授予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相關職權制定法律，這正是《決定》第六條所指的情況。</p><p>有人質疑人大常委會是否可為香港特區就國家安全進行立法，這些質疑完全是毫無根據。國家安全從來不是香港特區的自治範圍，事實上這從來不單是香港的事務，國家安全影響全國十四億人民，顯然是屬於中央事權。當國家領土完整面臨威脅、分裂或顛覆，同時又欠缺法例可以妥善防範、制止及懲處，中央自然關注，並向全國人大建議就此作出《決定》，制定適用於香港特區的全國性法律。有關法律是《基本法》第十八條（三）下，屬「國防、外交和其他按《基本法》規定不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的法律」。	</p><p>是次全國性法律所針對的四個範疇，分別是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危害國家安全的恐怖活動，以及外國和境外勢力的干預，這些行為，任何國家都會視之為核心國家安全範疇，所以全國人大認為必須在國家層面作出《決定》，以制定全國性法律，從而列入《基本法》附件三，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公布。</p><p>《決定》第三段明確指出，維護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憲制責任。香港特別行政區應當盡早完成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的維護國家安全立法。</p><p>香港特區政府獲授權訂立國家安全法的同時，並不影響中央在國家層面為維護國家安全立法的權力。而事實上，香港至今仍未成功就此立法。</p><p>沒有國，哪有家，維護國家安全是每個國民的責任。這是常人都會同意的基本原則。盲目詆毀與國家安全相關的法律亦絕不理性。我們是時候面對維護國家安全立法需要的問題，由於特區政府無法完成，在國家層面進行工作完全是合情合理。</p><p>我希望以上的解釋能夠讓市民明白未來兩步的法律基礎：《決定》須由人大通過；人大常委會制定全國性法律，從而列入《基本法》附件三，並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公布。</p>
		<p align="left">2020年5月24日</p>]]></description>
		<guid isPermaLink="true">/t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200524_blog1.html</guid>
	</item>
  
	<item>
		<title>潔身自愛　遠離暴力</title>
		<pubDate>2020-05-09</pubDate>
		<link>/t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200509_blog1.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p>在過去大半年發生的社會動盪，有不少人涉嫌觸犯不同的罪行被拘捕、檢控和定罪，當中包括有年輕人和學生。最近警方搜獲一批爆炸品和化學品，假如被不法分子利用，後果實在不堪設想。或許有人誤以為使用暴力手段是可以達成目的，但我希望他們明白，任何違法的行為，最終都會帶來法律後果。</p><p>大家從媒體的報道，都會知悉有一些未成年的青少年或學生有份參與違法活動，有些甚至乎作出暴力行徑，這種情況確實令人擔憂，他們除了有機會危及自己或別人的人身安全外，更會被拘捕和檢控，一旦罪名成立，就會留有案底，必定影響他們日後升學及就業的前途。</p><p>有些人誤以為年輕人犯罪只會被警司警誡，不會留有案底，但其實警方在衡量是否施行警司警誡時，是需要詳細考慮多項因素，包括：他們在犯案時是否仍然未成年（18歲以下）、所干犯罪行的嚴重性、是否自願及明確地認罪，以及是否有悔意等。因此，並非所有犯案的青少年均符合警司警誡的條件。</p><p>此外，簽保守行為這項安排亦經常被人提及，但其實這命令只適用於初犯者及輕微罪行的個案，而且須由法庭批准，犯罪者需要在公開聆訊中承認所犯過錯和接受告誡，然後向法庭承諾守行為。法庭若其後發現他們不遵從簽保令，是有權判處他們監禁作為懲處的。而且，控方決定是否接納簽保守行為時，亦必須考慮一系列的因素，包括：犯罪者的年齡、犯罪紀錄、犯罪者對有關罪行的態度，例如是否願意悔改等。</p><p>對於有意見認為律政司應該以公眾利益這個因素，向年青的犯案者撤銷控罪，我必須強調，律政司一直都是嚴格按照證據、適用法律和《檢控守則》作出每一個檢控決定。《檢控守則》（第5.9和15.4段）已列明檢控人員在處理涉及少年犯的案件時須就公眾利益所考慮的因素，包括罪行的性質、嚴重程度、犯案者過往的犯罪紀錄、有否與執法機關合作或表現悔意及可供法庭選擇的判處刑罰等。律政司必須按既定程序處理檢控事宜，檢控人員不能隨意動用公眾利益作為撤銷控罪的理據。</p><p>律政司在考慮使用以上處理案件的方法時，都必定要根據每一宗案件的案情仔細客觀分析，再按相關原則作出決定，絕不能單靠犯案者的年齡這一項因素。所有犯案者的法律代表除了有責任告訴他們的法律權利外，同時亦有責任提醒他們所面對的法律後果和以上各項安排的考慮因素。</p><p>正如迪普洛克大法官（Lord Diplock）指出：「接納法治作為憲法原則，要求公民在採取任何行動前都應該能事先知悉隨之而來的法律後果」。任何人用違法行為來達成目的，他同時亦必須要預備承受法律責任，因此我希望大家，特別是年輕的一輩，要建立獨立思考和判斷能力，凡事三思而行，不應隨便以身試法，因為一個錯誤的決定是足以摧毀一生。</p>
		<p align="left">2020年5月9日</p>]]></description>
		<guid isPermaLink="true">/t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200509_blog1.html</guid>
	</item>
	
	
	<item>
		<title>檢控決定從不涉及政治考慮</title>
		<pubDate>2020-04-26</pubDate>
		<link>/t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200426_blog1.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p>律政司負責刑事檢控的工作，所作的決定有時引起社會上廣泛討論，但有些海外媒體和政客對香港政府所作的檢控決定作出指控或據稱提出要求，卻令人感到意外。</p><p>《基本法》第六十三條規定，香港特區政府律政司「主管刑事檢察工作，不受任何干涉」。在講求法治的社會，檢控獨立是一個特點。因此，任何來自這些地方的人的要求，企圖令香港政府改變檢控決定甚至放棄檢控，都是嚴重違反法治精神。</p><p>律政司的檢控人員一向獨立行事，不受政治或其他不當或不必要的壓力左右，更加不應被一些海外政客因政治目的而非基於證據和法律所發表的言論影響。</p><p>對於已經展開司法程序的案件，律政司或任何人都不應加以評論，以免構成公審這個不理想的後果。發出聲明要求律政司放棄檢控、或發表言論企圖左右律政司的獨立檢控決定都必定會徒勞無功。提出所謂「政治檢控」更完全是一個錯誤的見解。相反，不論是富豪或是政治人物，都絕不能凌駕在法律之上，就算他們有特定的身份地位、追求某些信念或目的，我們都會一視同仁去處理他們涉及的案件。</p><p>每當執法機構完成刑事調查，向律政司徵詢法律意見時，我們的檢控人員會仔細考慮執法機構提交的調查報告及相關資料，除非他們信納在法律上有充分證據支持提出檢控，有合理機會達致定罪，否則是不會提出檢控。</p><p>由執法機構進行獨立調查，再由檢控人員客觀分析案件的詳情，按證據、適用法律和《檢控守則》獨立地作出檢控決定，最後由獨立的司法機構公開審判，這個刑事司法制度一直行之有效。假如我們隨便放棄檢控或讓外界以為我們屈服於這種無理要求不負責任地放棄檢控，這種處事方法既不公平，亦不專業，更加有違法治的精神。</p><p>我過去曾經在不同場合解釋檢控工作，並強調律政司檢控人員要以最高的專業水平、公正和無畏無私的精神處理所有刑事案件。他們履行職務時絕不應該受任何涉及政治因素的影響，案件亦不會因任何人的政治理念或意見而在處理上有所不同。</p><p>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一向尊重和保障人權和自由，但該等權利並非絕對。正如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在二○二○年法律年度開啟典禮上指出：「為使社會上其他人的權利和自由不會受到不可接受的影響，行使這些權利需要有限制。明白這一點是重要的。」因此，法律對權利的行使有明確限制。任何人違反法律，都必須要按照刑事司法制度來處理。</p><p>法治是香港的核心價值，面對任何不公和欠缺事實根據的指控，企圖損害和詆毀我們獨立的刑事司法制度，我們都應該聯手捍衛。只有不熟悉我們獨立法律和司法制度的人，才會被這些指控所吸引。我們有責任加以解釋，確保事實不會被忽略，我們會繼續發放正確訊息，釐清事實，讓本地以至國際社會正確了解香港的實際情況。</p>
		<p align="left">2020年4月26日</p>]]></description>
		<guid isPermaLink="true">/t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200426_blog1.html</guid>
	</item>

  
	<item>
		<title>新型冠狀病毒相關爭議的網上爭議解決計劃</title>
		<pubDate>2020-04-13</pubDate>
		<link>/t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200413_blog1.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p>為應對新型冠狀病毒在全球和本地引起的經濟影響，政府在上周三公布了一系列措施支援企業、僱員和市民。其中兩項特別是與法律及爭議解決業界有關，分別是成立法律科技基金和推出新型冠狀病毒網上爭議解決計劃（COVID-19 ODR Scheme）。我早前在網誌已經簡單講解過法律科技基金（<a href="/t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200411_blog1.html"> https://www.doj.gov.hk/eng/public/blog/20200411_blog1.html</a>），今日我會介紹一下新型冠狀病毒網上爭議解決計劃。</p><p>持續疫情為各行各業帶來衝擊，嚴重影響或打擊尤其中小微型企業的業務正常運作，預期糾紛也會增多。新型冠狀病毒網上爭議解決計劃的目標是提供一個快捷和具成本效益的途徑協助這些企業解決爭議。計劃是透過eBRAM（一邦國際網上仲調中心）提供網上爭議解決服務予一般市民和企業，處理一些爭議金額不高的案件。</p><p>計劃的服務範圍包括：處理與新型冠狀病毒相關的爭議；每件案件的索償金額須於50萬元以下；當事人（原告人或答辯人）的其中一方必須是香港居民或公司；爭議雙方只需各付200元作為登記費用；當事人需同意在計劃下達成爭議解決協議。</p><p>爭議解決的過程會使用多重方法，雙方會首先嘗試談判，之後會以調解方式處理，如果仍未能達成和解協議，就會透過仲裁程序取得一個終局和具有約束力的仲裁裁決。這個過程亦符合律政司一直推廣「調解為先」承諾書活動的目標，先以調解方式解決爭議。</p><p>計劃不單提供一個便捷的平台解決爭議，每一個階段的爭議解決服務都會在指定限期內進行，用多層爭議解決方法處理糾紛的目的是希望防止分歧或爭議進一步擴大。假如爭議最終是透過談判或調解成功解決，我們期望這會有助建立及鞏固社會和諧，亦讓雙方可以維持長期良好的商業關係。</p><p>我們亦希望計劃可以創造更多調解員和仲裁員（包括他們的學徒）的工作機會及提升工作效能，雙方可自由選擇中立第三者，假如雙方未能就此達成共識，計劃內有機制會代為委任。所有中立第三者和雙方或其代表律師均可以在保持社交距離的情況下在網上處理案件。如果順利在四月獲得撥款，我們希望計劃於六月推出。</p><p>發展和使用網上爭議解決服務，提供可靠便捷的平台促進替代爭議解決是現時全球的趨勢。這項計劃實際上是與《亞太經合組織網上爭議解決的合作框架》（《合作框架》）的發展一致，都是目標以微中小企為最大的受惠者。就正如《合作框架》一樣，計劃會先從談判和調解開始，防止雙方衝突加劇，有助建立和諧社會。</p><p>使用替代爭議解決方式，例如調解，更符合成本效益，在大部分的情況下，調解費用比爭議牽涉的金額為低。除了節省金錢，調解亦節省時間，一些調解案例僅需時一天便能解決爭議。</p><p>而法律科技對爭議解決服務的發展有莫大幫助，一個構建安全、可靠及有公信力的平台為企業提供便捷及具成本效益的網上爭議解決方法，會成為新趨勢。</p><p>律政司近年其中一個長期的主要政策目標，正是致力提升和推廣香港作為促成交易和爭議解決的國際法律樞紐地位，進一步推廣網上爭議解決服務有助我們達成這個目標，亦可鞏固香港作為國際商業及金融中心的地位。</p><p>律政司普惠避免及解決爭議辦公室的社交專頁一直有向大家介紹調解及仲裁的流程、特點以及好處，大家可以多點前往這個專頁，了解關於爭議解決服務的最新資訊。</p><p>除了政府公布的措施外，律政司亦採納了加快支付外判律師費的方案。受律政司委託的外判律師完成部分工作後，可向律政司遞交中期報告和相關收費通知書，律政司會按個別情況靈活處理，假如有關工作符合律政司的要求，律政司會先繳付已完成工作的費用。我早前亦與法律援助署和當值律師計劃了解過，很高興他們也作出了類似的特別安排。</p><p>香港具備的優勢是根基穩固，社會復元能力強，我相信只要大家聯手，必定可以戰勝風浪。</p>
		<p align="left">2020年4月13日</p>]]></description>
		<guid isPermaLink="true">/t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200413_blog1.html</guid>
	</item>
	<item>
		<title>律政司與法律界同心抗疫共渡時艱</title>
		<pubDate>2020-04-11</pubDate>
		<link>/t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200411_blog1.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p>新型冠狀病毒對香港的經濟帶來巨大衝擊，法律界亦不例外。我早前聯絡了法律界不同的代表，除了感謝他們在這個時刻聯手抗疫，同時亦聽取了業界的意見，我理解他們希望政府可以支援法律界，因此我和我的同事亦積極與相關部門研究法律界提出的各項建議。</p><p>政府在周三公布了第二輪防疫抗疫基金的措施，其中兩項與法律和爭議解決業界有關，分別是成立法律科技基金和推出新型冠狀病毒網上爭議解決計劃（COVID-19 ODR Scheme）。我今日先介紹法律科技基金。</p><p>政府一直很重視法律科技，行政長官早在2018年的施政報告已經提出支持由非政府機構籌建網上仲裁及調解平台，促使香港提供便捷和具成本效益的網上爭議解決服務，特區政府更會為此項目提供開發成本。</p><p>而我在去年年初的法律年度開啟典禮時，亦談及了藉著科技提供法律服務是一項重要的發展。聯合國大會更早在2016年已指出，網上爭議解決「可協助當事人以簡單、快捷、靈活和安全的方式解決爭議，而無需親自出席會議或聆訊」。亞太經濟合作組織亦響應號召，開展項目設立以中小微企為主要受惠對象的網上爭議解決框架。</p><p>自從司法機構今年1月29日宣布法庭一般延期安排後，各級法院因而受影響的案件數目佔全年案件量接近百分之十八。司法機構早前開始在高等法院民事司法程序事務中進行遙距聆訊，媒體最近亦報道了高院上訴庭首宗用視像系統進行的上訴，並引述雙方的律師代表對安排評價正面，認為成本不高及運作良好。</p><p>疫情現時仍然嚴峻，正當司法機構在探討各種的科技手段進行不同類型的聆訊，處理因延長一般延期安排而導致不少案件積壓的情況，法律界亦須盡快檢視如何更廣泛利用法律科技，並研究如何加強相關能力。政府在新一輪的紓困措施中，推出法律科技基金，目的正是協助部分中小型律師事務所／大律師辦事處及相關人士購買或提升資訊科技系統，以及安排員工參加相關法律科技培訓。這除了配合司法機構遙距聆訊的安排外，還符合現時與客戶及他人保持社交距離的措施，亦可促進發展網絡研討會或日漸普遍的網上培訓，有助提升能力建設的水平。</p><p>法律科技基金的對象是有五名或以下執業律師／大律師的中小型企業律師事務所／大律師辦事處。每家律師事務所或大律師辦事處以實報實銷方式可獲最高50,000元資助。香港律師會和香港大律師公會將共同管理基金的申請，詳情會稍後公布，目標是下月開始接受申請。</p><p style="text-align:left">其餘有助業界的措施包括：優化「中小企融資擔保計劃」（<a href="http://www.hkmc.com.hk/chi/our_business/sme_financing_guarantee_scheme.html" target="_blank">http://www.hkmc.com.hk/chi/our_business/sme_financing_guarantee_scheme.html</a>）、向合資格僱主提供工資補貼以保留其僱員的「保就業」計劃（內容稍後公布）；律政司亦會配合政府政策，協助創造一些有時限性的職位，安排會稍後公布。</p><p>在這個艱難時刻，我希望社會各界團結一致，繼續以同舟共濟的精神互相支持，共渡難關，讓香港重新出發。</p>
		<p align="left">2020年4月11日</p>]]></description>
		<guid isPermaLink="true">/t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200411_blog1.html</guid>
	</item>
	
	<item>
		<title>模擬法庭比賽新體驗</title>
		<pubDate>2020-03-31</pubDate>
		<link>/t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200331_blog1.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p>雖然香港受到2019冠狀病毒的疫情影響，但國際模擬法庭比賽仍然首次透過網上平台在香港成功舉行。很多不同地區籌辦的模擬法庭比賽都因為疫情而需要取消或押後，但第十七屆國際模擬法庭比賽仍然按原定計劃，透過一個網上平台繼續進行。</p><p>疫情影響了不少人的外遊計劃，同時帶來不少困難，但科技卻協助我們解決了難題。今年的國際模擬法庭比賽就是在一邦國際網上仲調中心（eBRAM）支援下，首次完全在網上進行。由三月二十二日起，來自二十一個地區的七十一支參賽隊伍、以及來自五十二個地區約二百五十名仲裁員，透過一邦國際支援的網上平台參與比賽，這證明了科技在法律界的重要性。</p><p>在決賽當晚，觀眾透過一邦國際支援的最新法律科技在網上平台欣賞了一場精彩緊湊的辯論，大家都感受到決賽兩支隊伍施展渾身解數，向一班國際知名仲裁員組成的評判團陳情。最終香港中文大學在卓越的仲裁員評判團前，憑著出色和縝密的口頭陳述，勝出比賽。</p><p>香港政府一直支持發展法律科技，包括由一邦國際預計在今年推出跨境爭議解決服務。如果財務委員會適時批准相關撥款，一邦國際便能夠提供一個有效、具成本效益和安全的網上平台，用作促成交易和處理跨境商業及投資糾紛。我們亦得悉一邦國際計劃發展網上爭議解決平台支援在亞太經合組織區內企業對企業的交易。</p><p>作為法律教育的一部分，我們將繼續支持國際模擬法庭比賽。今屆的賽事得以順利完成，實在有賴一邦國際的技術支援以及主辦機構Vis East Moot Foundation的堅持不懈和決心。今次香港成功舉辦這項比賽，正好說明香港有能力發展法律科技。</p><p>改變是無可避免的，科技所帶來的轉變亦一樣。疫情雖然帶來了不少挑戰，但同時亦提供機會讓我們探討使用科技來提升法律服務。我們應攜手善用科技，開拓網上爭議解決服務，協助各方以有效、快捷和公平的方式處理爭議，從而為所有人帶來「法治公義，普惠共享」。</p>
		<p align="left">2020年3月31日</p>]]></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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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item>
		<title>與大家一起同行抗疫</title>
		<pubDate>2020-03-05</pubDate>
		<link>/t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200305_blog1.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p>在二月中的時候，我到訪了元朗朗善邨，向有需要的家庭派發口罩及防疫物資，同時也藉著這個機會了解到疫情對他們生活的影響。剛過去的星期日，律政司職員聯誼會舉辦了一項義工活動，用行動支持社會上下齊心抗疫，我亦有幸可以參與其中。</p><p>為響應政府呼籲全社會要團結一致，不分彼此，打贏這場抗疫戰，律政司職員聯誼會早前向各位同事募捐，希望利用善款購買防疫用品轉贈給有需要的人士。聯誼會義工各自從不同途徑購買口罩及酒精搓手液，有部分從網上訂購回來，也有一些是從街上的店舖購買。我聯同一眾義工在星期日將這批防疫物資、超級市場禮券以及健康資訊單張逐一包裝好，再由義工兩天前親自捐贈予一個非政府機構，稍後派發給長者及低收入家庭。</p><p>聯誼會過去曾不時組織義工服務，而今次募捐和義工活動的反應十分踴躍，聯誼會日後會繼續舉辦更多關懷社區的活動，我亦一定會盡量參與。律政司的同事和我都希望為社會出一分力，同時亦希望其他人也可以盡量幫助身邊有需要的人共渡難關。</p><p>律政司和其他政府部門由星期一起逐步恢復更多的公共服務，我也在當天視察了律政中心，了解律政司為保障同事和公眾所採取的各項預防感染措施，包括在入口處設置體溫檢測儀器、酒精搓手液和消毒地氈等。</p><p>現時疫情仍然嚴峻，大家都不能掉以輕心，我亦呼籲社會上下繼續團結一致，同心抗疫。</p>
		<p align="left">2020年3月5日</p>]]></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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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item>
		<title>積極配合財政預算案　發揮促成交易和解決爭議優勢</title>
		<pubDate>2020-03-01</pubDate>
		<link>/t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200301_blog1.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p>財政司司長在周三公布了新一份的財政預算案，律政司會積極推動與「多元經濟」相關的新措施和持續進行的工作。律政司去年一月成立的普惠避免及解決爭議辦公室(普惠辦公室，電郵<a href="mailto:idar@doj.gov.hk">idar@doj.gov.hk</a>)，目的是加強統籌和實施我們在避免及解決爭議範疇中的措施，進一步鞏固香港作為亞太區主要國際法律及爭議解決服務中心的地位。</p><p>律政司一直積極爭取國際爭議解決機構在香港落戶，以應對因為「一帶一路」和大灣區發展而不斷增加的法律及爭議解決服務需求，除此以外，國際機構在香港設立辦公室，亦有助提升香港在國際法律及爭議解決服務中心的地位。我們現時在中央政府的支持下，正在探討亞洲－非洲法律協商組織（亞非法協）在香港設立區域國際商業仲裁中心的可行性。</p><p>去年，我們成功主辦海牙國際私法會議判決項目間會，得到了寶貴的經驗，我們現正積極爭取香港繼續主辦國際及政府間組織的決策會議，包括在今年主辦第59屆亞非法協年會及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第三工作組的間會。成員國會派出高級官員和法律專家出席，討論一些重要國際法議題，例如海事法和網絡空間法等。</p><p>此外，我們致力提升香港作為區內能力建設中心的地位，促進周邊地區的法律基建，以利便跨境流動和商業活動。我們在2018年及2019年，連續兩年舉辦了投資法暨國際投資爭端調解技巧的培訓課程，邀請了世界知名的導師向參加者分享國際投資法和投資者與國家間調解方面的知識和經驗。律政司會繼續加強舉辦爭議解決能力建設的課程。</p><p>與此同時，律政司亦已經與其中一所全球頂尖國際法學術機構的海牙國際法學院達成協議，支持其與亞洲國際法律研究院合作，由今年開始在香港定期舉辦法律課程。我們期望這項合作能為本港及周邊地區的法律人士提供優質的培訓和進一步提升香港的國際形象。</p><p>展望未來工作，律政司的同事，會繼續積極推展新的政策措施，與其他司法管轄區和國際組織磋商和訂立合作或伙伴安排，在香港舉行重要國際盛事和活動，並會致力透過海外的能力建設和推廣活動提升香港在促成交易和解決爭議方面的國際形象。</p>
		<p align="left">2020年3月1日</p>]]></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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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item>
		<title>全城攜手 齊心抗疫</title>
		<pubDate>2020-02-17</pubDate>
		<link>/t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200217_blog1.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p>新型冠狀病毒疫情爆發後，政府公布了多項防控疫情措施，其中一項是基於公共衛生緊急事態（香港法例第599章《預防及控制疾病條例》），決定由2月8日凌晨起，所有從內地入境的人士（包括香港居民及所有旅客），必須接受強制檢疫十四日。若抵港前十四日內曾到內地，也須要強制檢疫。任何違反檢疫令的人，一經定罪，可被監禁六個月及罰款二萬五千元。政府希望這項新安排有助進一步壓縮香港和內地的跨境人流，將疫情傳入香港的風險減至最低。</p><p>對於違反檢疫令的個案，衛生署會搜集證據，然後提交律政司考慮是否作出檢控，律政司的檢控人員會一如既往，按證據和適用法律以及《檢控守則》來處理，若有充分可被法庭接納的證據，令案件有合理機會達致定罪，律政司便會提出起訴。</p><p>為減少社會接觸以防止病毒傳播，我們亦配合政府的特別上班安排，盡量減少需要返回辦公室人員的數目，但為了處理緊急和基本的公共服務，我們安排了部分同事，包括政府律師、法律輔助人員，和提供後勤支援的同事返回辦公室工作。律政司刑事檢控科及民事法律科的接待處櫃枱，在過去的兩個多星期如常開放，讓公眾和法律界人士可以將法庭文件送達給我們；而民事法律科繳費處亦在部分日子提供服務，以方便市民繳交款項。開放時間可參閱我們的新聞稿（<a href="https://www.doj.gov.hk/chi/public/pr.html" target="_blank">https://www.doj.gov.hk/chi/public/pr.html</a>）。</p><p>除了接待處櫃枱和繳費處繼續運作外，我們亦有不同科別的同事需要在辦公室處理公務，例如出席緊急法庭聆訊、處理法律文件和出席緊急會議等。為確保返回辦公室工作的同事的健康得到保障，我們因應情況調配了足夠人手提供與防疫相關的清潔服務。至於其他同事則透過電腦和其他通訊器材，繼續在家工作，因此律政司在抗疫期間的運作大致正常。</p><p>司法機構已經公布了因應公共衛生的考慮，聆訊將會延期，但法庭仍會處理緊急和必要的聆訊，因此律政司亦配合司法機構的聆訊安排，調配同事出庭工作，處理有關保釋申請和判刑等案件。</p><p>我在此感謝各位同事在這個艱難的時刻，繼續為大家服務。同時，我亦呼籲所有強制在家居或其他住所接受檢疫十四天的人，必須盡公民責任，奉公守法，嚴格遵守檢疫令，否則有可能令疫情擴散之餘，亦會面臨被刑事起訴。最後，我希望廣大市民與政府一同齊心協力，先由個人衛生開始，做好防控的工作，使疫情盡快結束，大家早日回復正常生活。</p>
		<p align="left">2020年2月17日</p>]]></description>
		<guid isPermaLink="true">/t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200217_blog1.html</guid>
	</item>
	<item>
		<title>司法獨立</title>
		<pubDate>2020-01-05</pubDate>
		<link>/t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200105_blog1.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p>最近有人接連以塗污的手段破壞終審法院及高等法院大樓，更有人辱罵個別法官，有可能觸犯藐視法庭。這些行為企圖損害我們一直珍惜及尊重的法治，令人難以理解目的何在。</p><p>司法獨立是我們社會的重要根基。那些破壞行為、以及社會或媒體上所發表的意見，絕不應該干預法官的決定或司法獨立，因為法官是按證據和法律作出裁決，而判決書亦會陳述理由，市民可在司法機構的網頁參閱。法官上任時宣讀的誓言，已顯示他們必須以無懼無私的精神主持正義，這亦是他們的責任。</p><p>我們的法官是根據獨立的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推薦而任命，委員會成員包括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律政司司長、兩位法官、大律師及事務律師各一位，以及另外三名在社會上德高望重的業外人士。我們的法官不受政治審查，唯一考慮的因素就是他們的司法和專業才能，讓他們對香港聞名的司法獨立作出貢獻。</p><p>法官享有任期和不受法律追究的保障，區域法院或以上級別的法官獲委任時，必須承諾任期完結後不會在香港執業為大律師或律師，這個不設「旋轉門」的決定，是免卻公眾對任何潛在利益衝突的疑慮，加強法官的獨立性，一直行之有效。</p><p>我們法官的質素一直維持於最高水平，他們專業地以公正不阿的態度來處理案件，作出有理據的判決。香港的案例不時在海外被引用，這正好說明國際法律界對香港司法和法律制度的尊重和信任。</p><p>司法機關的架構、《基本法》保障的司法獨立，以及高質素的法官，對我們備受尊崇的司法機構和法治貢獻良多。更重要的是，終審法院有來自其他普通法司法管轄區頂尖法院的傑出法官擔任非常任法官，他們處理不同種類的案件，包括商業、刑事以及憲制等，並親身體驗香港的制度如何施行公義。</p><p>其中一名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廖柏嘉勳爵（前英國最高法院院長、曾處理英國脫歐案）於2017年在一個講座指出，他自2010年起出任非常任法官，親身經驗告訴他終審法院所有常任法官都是以公平公正的態度、獨立地審理案件，他相信其他級別法庭的法官亦是如此。他更表示，若然他對香港法院的獨立性和公平性有所質疑，便不會再出任非常任法官。這反映了其他司法管轄區的法官願意加入司法機構是建基於對我們司法制度和法庭獨立性的信任。</p><p>另一位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加拿大前首席法官麥嘉琳早前接受報章採訪（<a href="https://nationalpost.com/news/courts-immune-to-pressure-from-china-ex-canadian-chief-justice-says-after-hong-kong-judging-stint" target="_blank">https://nationalpost.com/news/courts-immune-to-pressure-from-china-ex-canadian-chief-justice-says-after-hong-kong-judging-stint</a>）時，表示她體驗到終審法院的獨立性，形容法庭不會因任何壓力而受影響，又認為我們的法律制度不大可能會惡化。</p><p>享譽盛名的海外法官對香港的司法制度推崇備至，但現時竟然有人無理地企圖破壞我們這一個核心價值，令人不明所以。堅決地維護司法獨立—香港賴以成功的基石—是每一個香港市民，特別是法律界包括兩個法律專業團體的責任。現在是時候大家鼓勵身邊的人一同努力，盡快讓我們熟悉的香港再次重新出現。</p>
		<p align="left">2020年1月5日</p>]]></description>
		<guid isPermaLink="true">/t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200105_blog1.html</guid>
	</item>
	
	<item>
		<title>違法行為並非法治精神</title>
		<pubDate>2019-12-22</pubDate>
		<link>/t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191222_blog1.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p>過去的幾個月裡，暴力及破壞行為不斷出現，嚴重衝擊了我們的法治。所謂「違法達義」或「公民抗命」，這些行為其實都是法律上不容許的，我希望大家切勿以身試法。</p><p>終審法院在處理一宗非法集結的案件時（FACC8-10/2017），已經於判辭中指出：（一）當非法集結涉及暴力，即使涉及相對較低程度的暴力，也不會被容忍，在未來亦可能合理地招致即時監禁的刑罰；以及（二）以行使憲法權利或公民抗命之名來為違法行為求情，所給予比重將會很少，因為被定罪必然是指罪犯已逾越了合法行使其憲法權利，與被制裁和限制的非法活動之間的界線。</p><p>有人提到可以刻意作出一些違法行為來達成他們的目的，這會令市民錯誤理解正確的法治精神，而近月大規模的違法及暴力行為，亦必定影響到市民對香港法治的觀感，我和律政司的同事會從不同渠道向社會大眾推廣及宣揚正確的法治觀念，同時希望大家可以理性和客觀地分析我們現時社會的狀況，在表達意見時，保持一個開明和不偏頗的態度。</p> <p>香港的法治得來不易，大家理應珍惜並攜手捍衛，而遵守法律就是重要的一環。法律是通過實踐得以彰顯，但不應只由律師、法官和政府實踐，而應該是整個社會共同遵守和尊重法治，特區政府亦必定會繼續致力維護香港的法治。</p>
		<p align="left">2019年12月22日</p>]]></description>
		<guid isPermaLink="true">/t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191222_blog1.html</guid>
	</item>
	
	
	
	
	<item>
		<title>專業、無私和獨立的檢控工作</title>
		<pubDate>2019-12-15</pubDate>
		<link>/t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191215_blog1.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p>自從上月在倫敦受傷後，我現時正逐漸康復。我在此感謝向我送上慰問的人，同時也向我的同事道謝，在病假期間，讓我可以一直透過電郵與他們緊密聯繫來處理公務。</p><p>剛過去的幾個月，大家都目睹在香港發生非常嚴重的暴力破壞行為，雖然現時局勢似是有所緩和，但上周日晚上，有人在終審法院和高等法院外縱火及破壞，而警方最近亦搜獲真槍和爆炸品等，情況仍然令人十分擔憂。如果持續這樣，不只影響國際社會對香港的印象，更會衝擊我們的法治。</p><p>由六月起已經有數千人被捕，他們大多涉及暴動、非法集結、藏有攻擊性武器、襲警及刑事毀壞等罪名。部分案件的刑事司法程序已展開，包括調查、檢控、辯護、審裁和懲處，分別由警方、律政司和司法機構獨立處理。</p><p>警方負責對案件進行調查，如有合理懷疑，便有權作出拘捕。警方亦會在有需要時向律政司徵詢法律意見。而律政司會就案件證據和適用法律進行客觀和專業分析，並按《檢控守則》獨立地決定是否提出檢控，若有充分可被法庭接納的證據，令案件有合理機會達致定罪，律政司才會提出起訴。</p><p>當案件進入司法程序後，法庭通常會先處理保釋或押後聆訊的申請，法庭會考慮控辯雙方的立場和論述以及呈堂的所有資料等作出相關決定。</p><p>當案件進入正式審訊時，法庭會審視相關法律、證據、聽取控辯雙方陳辭，只會在毫無合理疑點的情況下才會裁定被告罪成，之後再判刑。《基本法》保障了香港的司法獨立，法庭按法律和可接納的證據作出裁決，司法人員亦會陳述裁決理據，或許有人會對結果不滿，但絕不應該肆意抨擊司法人員或破壞法院。</p><p>刑事檢控科內一直有一隊專門負責涉及公眾活動案件的同事，所以當這些案件轉交予律政司時，都會先由這個團隊處理。如果案件數量非常多，我們會安排其他有相關經驗的同事幫忙。當然，除了公眾活動的案件外，我們還需要處理其他性質的案件，若然律政司內人手真的不足時，我們還可以按既定機制外聘一些私人執業的律師和大律師來協助，務求可以適時處理相關案件。</p><p>律政司的檢控人員作為「秉行公義者」，會繼續無私和獨立地工作，並以最高的專業標準處理刑事案件，過去一直如此，未來亦會繼續按這個準則行事，公正不阿、有效快捷地執行檢控工作，用行動來證明檢控人員一直以專業、無私、獨立的態度，積極跟進每一宗由警方轉介給律政司的案件。</p><p>現時政府的首要工作就是讓社會回復安寧，我作為政府團隊的一份子，會繼續緊守崗位，與律政司的同事把工作做好，一同捍衛法治。</p>
		<p align="left">2019年12月15日</p>]]></description>
		<guid isPermaLink="true">/t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191215_blog1.html</guid>
	</item>
	<item>
		<title>與年輕律師真誠對話</title>
		<pubDate>2019-10-28</pubDate>
		<link>/t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191028_blog1.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p>年輕人作為社會未來的主人翁，他們的意見十分值得我們參考。香港律師會早前安排了一班年輕的律師，分別在兩個晚上跟我聚會。每次見面的人數不多，約十多二十人，讓我們得以在兩個多小時內坦誠交流。我跟他們談論現時社會的局勢，也介紹了施政報告內與律政司有關的措施。</p><p>對於如何處理現時社會的情況，我明白聆聽和了解年輕人的想法是非常重要的。在會面時，我向他們解釋了政府的立場，他們也向我發表了很多不同的看法，有些與政府的立場相近，但亦有與政府的立場完全不同。當中有一些看法我認為值得探討，會與我的同事繼續跟進。雖然一次會面並不能夠即時解決所有問題，但我認為這是一個好的開始，我期望這些坦誠交流可以為政府日後的工作提供基礎，為香港尋找出路。</p><p>我在會面時亦向他們簡介了施政報告內關於律政司的措施。這些措施其實是律政司諮詢過業界後再向行政長官建議，最終獲納入施政報告。這正反映我們十分重視社會各界的意見，所以我期望在日後與不同的法律界別人士會面時，他們都可以坦誠講出心中所想，我會盡力將可行的建議付諸實行。</p><p>在今年的施政報告，就有業界指出我們要鼓勵香港的法律人才「走出去」，展示香港在法律方面的優點，因此我們提出了與一些國際法律組織合作，包括海牙國際私法會議及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讓香港的法律人才在這些知名的國際法律組織中擔當重要角色，令他們拓闊視野之餘，亦可以邀請他們擔當香港宣傳大使的角色，多些介紹香港的法律制度和優勢，把握機會讓其他人多些了解香港。</p><p>此外，律政司明年會啟動一項名為「願景2030 — 聚焦法治」的計劃，定下一個長期承諾，透過學術和專業交流、研究、能力提升來推廣和鞏固法治活動。這項新措施亦是回應了在諮詢時有意見指特區政府要向市民致力宣揚法治的重要性。</p><p>施政報告提到的專業交流試驗計劃，已經正式推出，我們希望邀請合資格的律師到律政司作短期交流，促進他們與律政司的律師互相交流知識和經驗，令我們可以更及時掌握法律業界的最新發展。這項計劃是我們參考了專業法律團體的建議而提出的。我在會面時亦呼籲有興趣參與這項計劃的執業律師，可到律政司的網站瀏覽詳細資料和下載申請表格（<a href="https://www.doj.gov.hk/tc/miscellaneous/pep.html" target="_blank">https://www.doj.gov.hk/tc/miscellaneous/pep.html</a>）。</p><p>我在未來的日子會繼續與不同的法律界別人士會面，或許會有人質疑對話的成效，但我相信如果連基本的交流也欠缺，要尋求一個大家都能夠接受的方案就必定會難上加難。現時的風風雨雨已經持續了四個多月，我希望大家可以停止暴力，真誠溝通，共同解決現時社會上的問題。</p>
		<p align="left">2019年10月28日</p>]]></description>
		<guid isPermaLink="true">/t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191028_blog1.html</guid>
	</item>
	
	

  <item>
		<title>禁止蒙面規例充份考慮人權保障</title>
		<pubDate>2019-10-13</pubDate>
		<link>/t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191013_blog1.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p>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決定引用《緊急情況規例條例》定立《禁止蒙面規例》，主要目的是希望透過新規例有效減少暴力行為並協助警方調查和執法，盡快令社會恢復治安和安寧。</p><p>禁止在遊行集會時蒙面，有助警方的調查和執法，阻止暴力人士在掩飾身分的情況下犯罪並逍遙法外。新規例只是禁止身處非法集結、未經批准集結、或獲發不反對通知書的公眾集會或公眾遊行的人士使用蒙面物品阻止識別身分。新規例亦授權警務人員在公眾地方要求市民移除口罩或蒙面物品以核實身分。</p><p>政府在制訂新規例時，已充份顧及《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內的人權保障，包括言論自由、和平集會和私生活的權利。但這些權利並非絕對，而是可以施加限制，不過有關限制需符合相稱性的原則，包括是否巳在措施所帶來的社會利益及對個人權利的限制之間取得合理平衡。</p><p>這項規例不會損害市民言論自由與和平集會自由，因為他們仍然可以在不蒙面的情況下，自由參加合法、和平的公眾活動。而市民在公眾地方被警務人員要求移除口罩或蒙面物品以核實身分，只要核實完成後，是可以立即戴回口罩或蒙面物品，所以新措施對市民權利的干擾是極為有限，而且與保障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的合法目的相稱。</p><p>除了在規例訂明的情況下不可以使用蒙面物品外，市民在其他情況下一般仍然可以戴上口罩，日常生活所受的影響不大。</p><p>對於外界有意見指政府的做法是繞過立法會而進行立法，這並不正確，因為規例是根據《緊急情況規例條例》所制定，是一項附屬法例，會按規定提交予立法會省覽，包括通過決議提出修訂規例。</p><p>經過了四個月的持續示威和衝突，我們希望這項措施能夠幫助阻止暴力蔓延，讓香港盡快回復正常，亦希望大家能夠理解並支持政府的工作。</p>
		<p align="left">2019年10月13日</p>]]></description>
		<guid isPermaLink="true">/t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191013_blog1.html</guid>
	</item>
	<item>
		<title>請珍惜我們的法治</title>
		<pubDate>2019-09-22</pubDate>
		<link>/t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190922_blog1.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p>由六月開始，香港出現了很多遊行示威，有時更不幸地演變成暴力破壞行為，警方採取了不少拘捕行動。由於拘捕人數眾多，社會各界或許希望對案件的處理手法有多點了解，我藉著這個機會向大家解釋律政司的角色。</p><p>很多人對律政司提出檢控所需的時間有不同的看法，律政司是按證據和法律進行客觀和專業的分析，不會因涉案人士的政治理念或背景，而在處理上有所不同。我們的檢控工作，一直是不偏不倚、一視同仁。</p><p>當執法機關作出逮捕後，若有充分可被法庭接納的證據，令案件有合理機會達致定罪，律政司會提出起訴。假若被捕者在法庭承認控罪，便會由法庭作出裁決及判刑，法律程序所需的時間相對較短。但亦有其他情況，法官於審理案件前或審理案件期間，綜合所有證據後，可根據案情，包括被告的背景、行為、態度及操守、罪行的性質及嚴重性、以往保釋的情況等，考慮讓被告保釋外出，被告日後仍然要繼續出席聆訊。在這種情況下，由於審訊時也可能涉及證人作供、盤問等程序，因此由起訴達致裁決和判刑的時間亦會相對較長。</p><p>我注意到最近有人對司法機構作出一些肆意的批評，亦漠視法庭發出的禁制令，這會對我們的法治造成嚴重傷害。法院秉行公義，按法律及可接納的證據作出裁決，判詞內亦會陳述裁決的理據。或許有人會不滿意裁決的結果，但這並不代表司法獨立出現缺陷。我作為律政司司長，是有責任確保《基本法》內訂明的司法獨立受到尊重，不會遭受任意的攻擊或批評。社會不應該任意或不公平地作出危害司法機關公正及無私地行事的批評。</p><p>無論是違法亂紀的行為，又或者是任意攻擊我們的檢控決定，甚至是無理批評司法機構，這些言行都只會損害香港的法治。整個社會都應該遵守和尊重法治，而不應該只由律師、法官和政府實踐。我希望我們每一個人都可以共同承擔尊重法治的責任，捍衛這個我們都珍惜的核心價值。</p>
		<p align="left">2019年9月22日</p>]]></description>
		<guid isPermaLink="true">/t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190922_blog1.html</guid>
	</item>
	<item>
		<title>放遠目光拓闊視野</title>
		<pubDate>2019-09-14</pubDate>
		<link>/t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190914_blog1.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p>我早前在網誌中提到與一班法律學生見面時，鼓勵他們多點與不同地方的法律界接觸，增廣見聞。</p><p>在中央政府支持下，海南積極建設為自由貿易港，海南省司法廳與律政司成功安排了海南國際仲裁院與HK45及國際青年法律交流聯會在八月底合辦了一場座談會－「海南自貿區（港）座談會－開放與法治」，邀請了香港一班年輕的律師參加。</p><p>他們回來後都跟我說在這個行程中獲益不少，除了知道更多海南的最新發展外，還有機會在座談會中分享關於香港的法律及爭議解決服務的經驗。他們在翌日更獲安排參觀中國南海研究院，聽取吳士存院長講解當前南海的形勢。</p><p>另外，我上周六在深圳與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龔稼立簽署了《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律政司就大灣區法律交流與互鑑的框架安排》，為日後雙方的交流與互鑑提供平台。</p><p>在《框架安排》下，香港與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及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在上周末已一連兩天合辦講座。周日有三十多位香港的法律界人士及內地的律師和法官一同出席講座，就內地與香港合同法作出比較，講者分析了普通法與大陸法對合同解釋的差異，讓雙方更加了解對方的法制。</p><p>我年初設立「普惠避免及解決爭議辦公室」的其中一個主要目的，就是希望提升我們法律界的能力建設，鞏固香港在促成交易和爭議解決方面的地位。我亦希望製造多些機會，讓香港的法律業界與其他司法管轄區的人士交流，推展香港的法律服務之餘，也向外宣傳香港的法治優勢。</p>
		<p align="left">2019年9月14日</p>]]></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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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item>
		<title>細心聆聽化解紛爭</title>
		<pubDate>2019-09-07</pubDate>
		<link>/t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190907_blog1.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p>過去幾個月社會上的紛爭仍然持續不斷，暴力破壞的行為越趨激烈，警民衝突頻生，行政長官已表示會構建對話平台，為香港尋找出路。</p><p>我自七月開始，已經與兩個法律專業團體和不同的法律界人士會面，細心聆聽他們對現時社會問題的看法。上周五，我出席了由香港中國企業協會轄下法律專業委員會舉辦的一場研討會，共有一百四十多位法律界人士參加。這場研討會正是響應行政長官的呼籲，在民間構建一個對話平台，主辦單位藉此讓法律專業人士就現時社會上的問題向政府提出建設性的意見。</p><p>在會議上，我作了一個簡短的開場發言，之後便一直用心聽取與會者的意見，他們探討了多個議題，包括監警會的工作範圍、法律援助計劃、近期事件對營商環境及法律服務的影響、中小型律師事務所及年輕律師的發展等。當中的看法有些與政府立場接近，但亦有些與政府持相反意見。</p><p>我也在研討會上分享了調解對解決爭議的看法，一名中立的調解員，除了要聆聽不同的意見外，亦要聆聽各方的憤怒，讓他們表達了不滿的情緒後，才有機會尋找共通點化解矛盾。政府在過往曾經運用調解的技巧來解決紛爭，包括在二〇一〇年促成勞資雙方就最低工資的金額達成共識。而十多年前因迷你債券事件，政府最終於二〇一一年成立金融糾紛調解中心，就是以「先調解，後仲裁」的概念來解決糾紛。</p><p>調解的經驗說明大家要放下分歧才可以解決問題。現時社會上仍然有人持不同意見，亦有人表明不肯讓步，但我相信大家都懷著一顆愛香港這個家的心，在這個大前提下，不如大家放下成見，透過對話，互相諒解，一起向前邁進。</p>
		<p align="left">2019年9月7日</p>]]></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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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item>
		<title>進一步發揮海事仲裁優勢　推廣調解為先的品牌</title>
		<pubDate>2019-08-31</pubDate>
		<link>/t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190831_blog1.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p>我早前聯同一班香港法律及爭議解決業界人士到訪上海，與中國船東協會理事會及中國船級社上海分社的代表會面，推廣香港的海事仲裁服務。</p><p>香港在仲裁方面的優勢，大家都耳熟能詳，而香港作為全球最繁忙的港口之一，海事法律服務方面更是不可或缺的一環。無論在船舶融資、船舶買賣、造船、海事保險等，香港的律師都能夠為船東、租船人及貨主提供高端的海商事法律及仲裁服務。我們現時正努力進一步發展專業的海事仲裁。</p><p>香港海事仲裁協會就如何更新仲裁規則及小額索賠程序的工作已接近完成，我們希望可以吸引多些內地航運企業在香港進行仲裁。</p><p>另外，律政司一直致力建立「調解為先」作為香港的一個品牌，並不遺餘力向香港以外的地方推廣。首個在香港以外舉辦的「調解為先」承諾書系列活動已於上海完滿結束。活動吸引了大概一百七十位來自不同企業、法律及調解業界的參與者，當中有約八十位企業或個人作出了「調解為先」承諾，承諾有爭議時會先探索採用調解解決爭議。律政司會繼續在其他地方推介「調解為先」承諾書活動，讓更多海外企業和人士認識這項活動，藉此進一步促進調解的發展。</p><p>面對香港現時的困局，利用中立調解員進行調解未嘗不是一個好的選擇，雖然調解未必能即時成功解決雙方的爭議，但在過程中提供了一個溝通平台，有利雙方收窄分歧，或重新檢視自己的處境，有助日後繼續磋商以達致最終和解。<a href="https://www.youtube.com/watch?v=FCOe4t_KgjA" target="_blank">「珍惜香港　這個家」</a>。</p>
		<p align="left">2019年8月31日</p>]]></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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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item>
		<title>推動國際法的發展</title>
		<pubDate>2019-08-22</pubDate>
		<link>/t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190822_blog1.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p>亞洲國際法律研究院每年都會舉辦國際法論壇，共同商議國際法之下不同領域的熱點議題，而講者都是一些舉足輕重的人物，今年八月十五及十六日舉行的論壇吸引了來自世界各地的人士參加。</p><p>每年國際法論壇都會有很多不同背景的嘉賓出席，今年也不例外，包括有約四十名正參加「中國—亞非法協國際法交流與研究項目」培訓班的學員，他們來自三十多個國家，當中有法務和外交人員，分別在北京和香港進行培訓。</p><p>學員來香港可以親身體驗「一國兩制」得到全面和成功落實，並明白法治的重要。培訓班還安排了專家跟他們分享國際法實踐的經驗，同時亦讓他們了解香港的法律制度，從而鼓勵他們選用我們的法律及爭議解決服務。</p><p>今年國際法論壇的焦點，是針對現時國際形勢前景不明，各國有機會受到貿易爭端及政治問題影響，講者探討了這種混亂形勢的根本原因以及未來希望的基礎，參加者可藉著多角度的討論從而獲得啟發。</p><p>行政長官在論壇的開幕致辭指出，香港擁有獨立和公正的司法制度，同時亦有很多法律人才，我們應該要把握大灣區規劃和「一帶一路」倡議帶來的機遇，積極推廣香港的法律服務。</p><p>我在論壇提到今年律政司與內地簽署的仲裁程序保全安排，這可以防止仲裁程序另一方故意毀滅證據或轉移財產，讓仲裁程序能有效地進行。此外，我也談到在CEPA下的投資協議，調解為解決爭議的途徑，而相關投資爭端調解機制亦已經實施。我們會善用在調解方面的優勢，加強服務本地和國際社會。</p><p>我亦建議在「一帶一路」倡議下，設立一個透過各方協作、具公信力和尊重文化多樣性的機構，來處理爭端解決，以創新和多元化的解決爭議機制務求為各方帶來雙贏的局面，達致協同效應。</p><p>同樣地，我們也可以考慮用創新和多元化的解決爭議的概念來處理香港目前的問題，大家享有言論及表達自由之餘，亦必需尊重其他不同意見，透過對話而不是暴力來尋求共識，這樣我們才能讓香港走出現時艱難的時刻，令社會回復安寧，創造機會讓我們一起帶領香港向前邁進。</p>
		<p align="left">2019年8月22日</p>]]></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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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item>
		<title>多交流　多溝通</title>
		<pubDate>2019-08-15</pubDate>
		<link>/t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190815_blog1.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p>為確保政府日後工作更貼近民情，行政長官上月宣布政府的施政風格需要變得更開放、更包容，聽取民意的工作也要革新，政府會與不同階層、不同背景的人士，以及年輕人會面交流，以保持政治觸覺和掌握社會脈搏。</p><p>作為政府團隊的一份子，我和我的同事在過去的一個多月，已經與不同的法律團體和法律及爭議解決服務的專業人士見面，聆聽了他們對現時社會的看法，同時就行政長官新一份《施政報告》徵詢了他們的意見。我們會繼續與法律及爭議解決服務界別的人士會晤，希望可以集思廣益，讓政府制訂切合市民需要的政策措施。</p><p>政府十分重視與年輕人溝通，了解他們的想法。早前，我透過國際青年法律交流聯會的安排，跟一班法律學生度過了一個愉快的下午，這班學生參加了香港青年內地法律專業實習計劃，剛剛在上海或北京的律師事務所、商業機構和仲裁機構完成一個多月的實習。他們在聚會中分享了實習時的所見所聞，也表示內地實習的經驗擴闊了他們的視野，讓他們得悉國家在法律、經濟及民情等各方面的現況和發展。這些寶貴的經驗有助將來他們在執業過程中與內地或外國的法律界人士和企業的合作。他們明白必須將目光放遠，多留心國家和世界的發展，以開放態度接觸人和事，才能夠自我增值。</p><p>今次的聚會還安排了一些私人執業的大律師、事務律師，以及政府律師，與學生們分享不同法律範疇的工作經驗，讓他們可以為日後事業發展做好準備。我們也鼓勵學生們多點「走出去」，體驗不同法律制度的同時，亦可以擔當香港宣傳大使的角色，多些介紹香港的法律制度和優勢。我希望他們在學習之餘，也把握機會讓其他人多些了解香港。</p><p>與年輕的法律學生會面是律政司配合政府施政新風格的第一步，我與律政司的同事會繼續帶來新的安排，讓政府更能掌握民情，政策利民便民。</p>
		<p align="left">2019年8月15日</p>]]></description>
		<guid isPermaLink="true">/t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190815_blog1.html</guid>
	</item>
	<item>
		<title>善用法律科技解決爭議</title>
		<pubDate>2019-08-07</pubDate>
		<link>/t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190807_blog1.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p>我上月到訪北京，除了出席「一帶一路」建設聯席會議第二次會議外，亦參觀了北京互聯網法院。</p><p>北京互聯網法院按照「網上案件網上審理」的基本思路，使用了在線的電子訴訟平台，並採用人工智能處理訴狀、實時語音轉成文字及撰寫判決書的基本資料等等。訴訟雙方不需要親身上庭出席聆訊，審訊會透過網上平台進行。這個融合了智能科技的法院令當事人以便捷的方式尋求司法公正。</p><p>「聯合國2030年可持續發展目標」的目標16指出：「創建和平、包容的社會以促進可持續發展，讓所有人都能訴諸司法，在各級建立有效、負責和包容的機構」。為符合這個目標，特區政府支持由非政府機構eBRAM籌建一個網上爭議解決及交易平台，提供有效和便捷的爭議解決服務。</p><p>eBRAM以互聯網為基礎，提供一站式爭議解決服務的網上平台。為了讓日後運作時更加暢順，eBRAM的工作人員到訪不同的地方了解電子訴訟平台所需的技術；同時，eBRAM也會與其他司法管轄區的機構分享經驗，包括早前參與了亞太經合組織（APEC）就發展網上爭議解決的討論。</p><p>eBRAM現時籌劃的特點是善用人工智能和先進科技，提供一個安全的平台上載、下載和交換案件材料，協助各方在網上解決爭議和促成交易。</p><p>eBRAM的用戶只需連接互聯網即可登入，讓身處全球任何角落的各方都可藉此促成網上交易和解決爭議，除了促進本地中小微企和法律專業人士在「一帶一路」建設和大灣區的發展外，亦有助進一步強化現有爭議解決機構的協同效應。</p><p>創新科技對爭議解決服務的發展有莫大幫助，我相信構建安全、可靠及有公信力的網絡平台，提供具成本效益的網上爭議解決方法，會成為新趨勢，政府會把握機會，繼續積極推動法律科技（LawTech）的發展。而通過eBRAM，我們希望讓更多人能夠以便捷的途徑尋求司法公義，進一步鞏固我們的法治。</p>
		<p align="left">2019年8月7日</p>]]></description>
		<guid isPermaLink="true">/t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190807_blog1.html</guid>
	</item>
	<item>
		<title>帶給中小型律師事務所的好消息</title>
		<pubDate>2019-08-01</pubDate>
		<link>/t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190801_blog1.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p>今年年初司法部部長傅政華訪港時與我簽署了一份《會談紀要》，我很高興當中一些關於內地法律服務方面的開放措施已經成功落實。廣東省司法廳早前公布了《廣東省司法廳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律師事務所與內地律師事務所在廣東省實行合夥聯營試行辦法（2019年修訂）》，《試行辦法》於八月一日開始實施，為期三年。</p><p>《試行辦法》內值得留意的措施，包括取消在廣東省設立的合夥聯營律師事務所港方出資比例不得低於百分之三十的限制、可以用聯營律師事務所的名義聘用港澳及內地的律師、聯營律師事務所可受理及承辦行政訴訟法律事務，以及香港律師事務所和內地律師事務所的設立年限、工作業績等資質可共同作為評定合夥聯營律師事務所內地業務資質的依據等等。這些措施令兩地的律師事務所在設立合夥及人事聘用方面等更有彈性。</p><p>香港的法律及爭議解決服務一直備受推崇，亦擁有很多專門法律領域的人才，《試行辦法》可以鼓勵更多內地及香港的律師事務所，特別是一些中小型律師事務所，設立合夥聯營，提供一站式跨法域法律服務，將會為香港法律界在大灣區拓展業務時帶來更多機遇。</p><p>我和律政司的同事會繼續與司法部及其他相關部門保持緊密聯繫，爭取盡快落實其他的措施。</p><p>最後，我希望藉著這個機會感謝律政司的同事，他們盡心盡力與內地部門積極商討，才能令到這些措施得以成功落實。此外，我也想多謝香港律師會和一班代表香港中小型律師事務所的人士，他們提供了很多寶貴的意見，令我們制定措施時可以更加到位和回應業界的需要。</p>
		<p align="left">2019年8月1日</p>]]></description>
		<guid isPermaLink="true">/t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190801_blog1.html</guid>
	</item>
	<item>
		<title>法律改革</title>
		<pubDate>2019-07-14</pubDate>
		<link>/t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190714_blog1.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p>「應否改革激怒這個謀殺罪的非完全辯護理由 &#63; 如屬肯定，則理由何在和應該如何改革 &#63; 如屬否定，理由何在 &#63; 」</p><p>或許大家會覺得這個問題十分艱澀，可以提出清晰論點的人必定是從事法律行業已久。但如果我跟大家說，有六位法律學生以全面、仔細和透徹的方式探討這個問題，大家又會否感到意外 &#63; </p><p>其實這六位法律學生，就是今年法律改革徵文比賽的得獎者。這個徵文比賽由法律改革委員會 &#40; 法改會 &#41; 舉辦，希望可以令法律學生明白到法律改革的重要性，也讓他們思考如何改革香港法律和提出建議。得獎學生分別獲派到知名的律師行、大律師事務所、商業機構或律政司實習一至兩個月作為獎勵。我希望這次實習會為他們帶來一個寶貴的經驗，對日後從事法律工作有所幫助。</p><p>如果大家對他們的作品有興趣，可以到法改會的<a href="https://www.hkreform.gov.hk/tc/news/newsXML.htm?newsDate=20190401" target="_blank">網站</a>下載或瀏覽。</p><p>我也想簡單介紹一下法改會。它是一個獨立於政府的組織，負責研究就特定課題應否及如何改革有關的法律，所發表的報告書會提交給相關決策局進一步考慮是否接納。去年法改會轄下的三個小組委員會發表了諮詢文件，另外，性罪行檢討小組委員會早前亦發表了《窺淫及未經同意下拍攝裙底》報告書，以回應社會對這種罪行的關注。</p><p>以上就是法改會的工作，但很多時立法建議都是由決策局提出。律政司會向決策局詳細了解立法建議的背景和目的，就是否符合《基本法》等法律事宜提供意見。負責草擬的律師亦會與決策局緊密聯繫，根據政策方向來草擬法例，之後也會協助決策局完成所需的立法程序。</p><p>作為律政司司長和法改會主席，我十分重視保持香港的法律與時並進，我會繼續積極推動落實法律改革的工作。</p>
		<p align="left">2019年7月14日</p>]]></description>
		<guid isPermaLink="true">/t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190714_blog1.html</guid>
	</item>
	<item>
		<title>不偏不倚　秉行公義</title>
		<pubDate>2019-07-07</pubDate>
		<link>/t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190707_blog1.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p>2019年的檢控週剛完滿結束，今年的主題是「不偏不倚　秉行公義」，指出律政司時刻都以同等尺度執行公義。為了令參加的學生可以親身體驗檢控官的工作，我的同事安排了他們進行模擬法庭審訊，之後更帶他們到真實的法庭聽審。</p><p>很多同學都看過關於檢控官的電視劇或電影，對檢控官有一些印象。透過檢控週的活動，他們知道在法庭進行檢控只是律政司檢控官工作的其中一環，其他的工作還包括向執法機關提供法律指引。但大家要清楚明白，我們的檢控官不會像有些電視劇或電影的角色般親自查案，因為這是屬於執法機關（例如警察或廉政公署）的工作範疇。</p><p>執法機關完成調查後，有需要時才會將案件轉介給刑事檢控科，而每宗案件的刑事檢控決定，檢控官均會仔細審視證據、適用法律和《檢控守則》後才作出。因此，就算在同一個場合被捕，也不等於所有人都會被檢控，又或者會被控以同一罪名。</p><p>無論任何人如何定性一宗事件，大家都不應該任意推測所有涉案者均會被控相同的罪名，外界的言論或意見，都不會影響我們履行刑事檢控的職責，因為律政司的刑事檢控工作是受到《基本法》第六十三條所保障，不受任何干涉的。</p><p>最後，我希望告訴大家，我和律政司的同事會致力配合政府新的施政風格，加強與法律界和爭議解決界別的人士交流，讓我們日後制定政策時能夠吸納他們的意見。但大家也必須要履行公民的責任，千萬不要做一些違法行為，尤其是暴力或破壞行為，大家應當攜手維護法紀，為香港的法治出一分力。</p>
		<p align="left">2019年7月7日</p>]]></description>
		<guid isPermaLink="true">/t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190707_blog1.html</guid>
	</item>
	<item>
		<title>律政司繼續為廣大市民服務</title>
		<pubDate>2019-06-21</pubDate>
		<link>/t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190621_blog1.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p>較早前政府已宣布停止立法會大會對《2019年逃犯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法例（修訂）條例草案》的工作，並且強調沒有重啟程序的時間表。雖然我和律政司的同事在修例一事上，與政府團隊的同事在不同場合與各界會面溝通，但我們亦必須承認政府的工作有所不足。</p>	<p>對於過去幾個月的爭議而引起社會的矛盾和紛爭，作為政府團隊的一份子，我在此向大家作出真誠的致歉。我們會以最有誠意、最謙卑的態度接受批評，並會加以改進，繼續為廣大市民服務。</p>	<p>律政司會繼續積極與法律界保持聯繫，就共同關注的議題交流意見。自我上任律政司司長之後，已經與香港律師會和大律師公會設立會面機制，進一步加強與業界溝通。除此以外，我亦經常與法律界、仲裁和調解的專業界別等人士見面，商討如何鞏固香港的法治及作為國際法律及爭議解決服務中心的地位。</p>
		<p>經一事、長一智，政府在這件事已汲取經驗，日後必定會做好工作，正面回應社會的期望。</p>
		<p align="left">2019年6月21日</p>]]></description>
		<guid isPermaLink="true">/t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190621_blog1.html</guid>
	</item>
	<item>
		<title>法律專家聚首探討刑事司法制度發展</title>
		<pubDate>2019-06-07</pubDate>
		<link>/t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190607_blog1.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p>由律政司刑事檢控科、香港律師會和香港大律師公會合辦的第五屆刑事法律研討會剛剛圓滿結束。今年的研討會吸引了約200位法律從業員參與；除了本地司法人員外，還包括幾位來自四個東盟成員國的代表。我們非常高興邀請到兩位出色的嘉賓－英格蘭及威爾斯上訴法院刑事法庭副庭長Lady Justice Hallett以及紐西蘭嚴重欺詐辦公室主任Julie Read女士－擔任研討會的主講者。</p>
		<p>她們兩位跟其他的演講嘉賓分享了在刑事法律方面的豐富經驗，並且對研討會的四項主題：網絡罪行、洗黑錢、販運人口及性罪行，提出了精闢的見解，我相信在座的與會者都獲益良多。</p>	<p>我們非常重視國際之間的交流及合作，隨著日新月異的科技不斷發展，世界的距離正在逐漸變小，加速了人流、物流、訊息流和資金流，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及一個四通八達的城市，擁有最繁忙的機場及港口，這樣的趨勢當然為我們帶來不少商機，但同時亦代表香港面對跨境罪行的挑戰。因此今年研討會的主題正是全球面臨的迫切挑戰，我們必須要透過無地域限制的執法和司法合作，才能夠徹底解決問題。</p>	<p>香港過去一直積極參與國際合作共同打擊罪行，在「一國兩制」的原則下，香港可以就司法互助關係與其他司法管轄區作出適當安排。這個安排必須可行、提供適當保障，最重要是適用於所有司法管轄區，才能夠發揮作用。我衷心希望香港朝著這個方向繼續邁進。</p>
		<p align="left">2019年6月7日</p>]]></description>
		<guid isPermaLink="true">/t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190607_blog1.html</guid>
	</item>
	<item>
		<title>調解為先</title>
		<pubDate>2019-05-26</pubDate>
		<link>/t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190526_blog1.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p>我很高興可以透過「我的網誌」這個新平台跟大家溝通，相信大家也留意到，律政司的IDAR辦公室已經在不同的社交媒體成立帳號，我希望通過各種渠道，讓你們可以更快、更方便地接收到關於調解服務的最新資訊。</p>	<p>剛過去的周五，律政司舉辦了兩年一度的「調解為先」承諾書活動，配合以「調解為先　潛能盡展」為題的論壇，探討了近年日趨普及的體育爭議調解、以調解促成交易等主題，亦安排了從事不同行業的人士現身說法分享對調解的經驗，活動非常成功。其實，調解能讓爭議各方以友好和有建設性的方式解決爭議，透過調解員可締造雙方接納的解決方案，律政司在未來的日子，會積極善用我們在調解方面積累的優勢。</p>	<p>與此同時，律政司也會利用現今的資訊及通訊科技，透過多元化的溝通模式，將訊息直接傳遞給業界的持份者和市民大眾，務求你們可以第一時間得悉律政司的新措施及重要資訊，進一步拉近我們的距離，攜手維護法治及推廣和發展香港的法律及爭議解決服務。</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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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LinkedIn: (<a href="https://www.linkedin.com/company/mediatefirst/" target="_blank">https://www.linkedin.com/company/mediatefirst/</a>)</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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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 align="left">2019年5月26日</p>]]></description>
		<guid isPermaLink="true">/tc/community_engagement/sj_blog/20190526_blog1.html</guid>
	</item>
</chann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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