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条例》(第609章)

根据《仲裁条例》第10A部的第98X(1)条,下列人士于2021年8月24日获委任为咨询机构成员,为期三年,任期由该日起至2024年8月23日止:

咨询机构负责监察和检讨第三者资助仲裁和调解条文的运作,包括于2018年12月7日在宪报刊登的《第三者资助仲裁实务守则》的实施情况。

如有查询:

邮寄: 香港中环下亚厘毕道18号
律政中心西座7楼
律政司
民事法律科
替代争议解决小组转交
第三者资助仲裁及调解的咨询机构秘书处
电邮: arbitration@doj.gov.hk
传真: (852) 3902 8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