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英并行

法律双语并行是本港法律制度的基本特色,法律草拟科一直致力令香港特区的双语法例更易查阅。

在香港,法例以中英文草拟并备存的历史相对较短。律政司自1986年起着手为所有仅以英文制定的现行法例翻译为中文,翻译文本获颁布为法例的中文真确本。在翻译过程中,往往有必要为没有适当中文对应词语的英文法律词语创造对应的中文新词。在中文真确本计划于1997年完成后,所有新法例均以中文及英文制定。法律草拟科在这方面取得很大进展,摆脱了字对字翻译的拘囿,所创中文新词也得到一定程度的认可和接纳。

香港法例的中文和英文本具同等地位(参阅《释义及通则条例》(第1章)第10B条),无分主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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