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已指派高级行政主任(行政及员工关系)为公开资料主任,负责确保根据守则所提出的索取资料要求,会按照订明的程序得到妥善处理。
部门公开资料主任 | 高级行政主任(行政及员工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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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号码 | 3702 4183 |
传真号码 | 3702 0118 |
电子邮址 | dojinfo@doj.gov.hk |
市民可以口头或书面方式索取资料。
如索取的资料可以即时和简单地回应,例如口头作答﹑提供单张或标准表格,则通常以口头方式提出便可。不过,在有需要或适当的情况下,本司可要求申请人以书面确认有关要求。
市民可经网上申请提出书面要求,或填妥索取资料申请表格後亲身或以传真丶电邮丶邮寄方式递交予公开资料主任。
书面要求请寄给-
公开资料主任
香港中环下亚厘毕道18号律政中心中座地下
本司会尽快回应索取资料的要求。
徜若口头答复或提供标准单张﹑表格等方式均不能充分满足要求(不论是以书面或口头提出),则可透过下列方式供给资料-
资料会尽量以原来的形式提供。记录内若有些资料不可以披露*,其余部分通常仍可公开。
*律政司可拒绝披露在法律程序中享有可免交出特权的资料,其中包括法律专业保密权函盖的资料。律政司亦可拒绝披露违反《个人资料(私隐)条例》原则的资料。
根据公开资料守则,本司无责任-
在这些情况下会尽量指示申请人向适当的资料源索取资料。
不过,若索取的资料是由另一部门保存,本司会代为转介,并通知申请人有关情况。
在可能范围内,会在接获书面要求後的10个历日内提供有关资料。如情况不许可,也会在接获要求10个历日内给予申请人初步答复。届时,作出回应的预定时间会是接获要求起计的21个历日。
如要求不获接纳,则会在上段所述的时限内通知申请人。
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可在超过21个历日给予回应,但应向申请人作出解释。不过,通常不得再延迟超过额外30个历日才回应。
一般复印服务收费(以黑白复印本计算)如下-
注: 双面复印视作复印两页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