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持久授权书条例》(香港法例第501章) ,持久授权书是一份法律文件,容许授权人(即打算将其权力授予其他人的人)在精神上有能力行事时,委任受权人,以便在授权人日后变为精神上无行为能力时,受权人可照顾其财务事项。
一般授权书在授权人变为精神上无行为能力时,便会失去效力,但持久授权书在授权人丧失精神行为能力后,将“持续”地有效,并赋予权力予受权人,继续处理授权人的财政事务。现今香港社会人口急剧老化,痴呆(失智)症个案渐多,持久授权书尤其重要。
《持久授权书条例》原于1997 年制定。该条例订明授权人可赋予受权人有关授权人财产及其财政事务的行事权力。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下称“法改会”)于2008年发表的《 持久授权书报告书 》指出,持久授权书有以下主要优点:
纵然如此,在1997至2007年间,只有寥寥可数的持久授权书已予注册,这与持久授权书在其他司法管辖区获广泛使用的情况形成强烈对比。法改会认为,持久授权书在香港的使用率之所以如此低,至少部分是归因于签立持久授权书时必须同时有一名医生及一名律师在场这项严苛的规定。因此,已通过并于2012年7月3日生效的《 2011年持久授权书(修订)条例 》实行了法改会的建议,放宽这项规定,容许授权人及律师在注册医生签署持久授权书后的28日内签署该授权书。修订了的条例亦实行了法改会的另一项建议,以浅白的语言和较便利使用者的形式撰写了新的持久授权书表格及其相关说明资料。
如欲进一步了解关于持久授权书的详情,你可浏览香港大学社区法网(社区法网)内的 相关主题 (有关内容由律政司赞助社区法网拟备)。网页的内容包括:
以下的小册子亦概括地列出一些签立持久授权书时应注意的事项。
请注意: 社区法网及小册子的资料仅供参考。在签立一份持久授权书前,请先谘询执业律师。
作为政府于《2011年持久授权书(修订)条例》生效后推广使用持久授权书的宣传工作的一部分,律政司的代表接受了商业电台的访问。该访问在2012年7 月8 日于商业一台节目《甲子大观园》内播出,当中涵盖有关持久授权书如何运作的实务细节的问与答。你可在此登入 电台访问誊本
我们亦于2013年1月至2014年1月在电台播放有关推广宣传持久授权书的声带。请按此处 ( 广东话 / 普通话 ) 收听该宣传声带。
*《持久授权书条例》(第501章)及相关事宜的政策范畴自2022年起移交劳工及福利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