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法律草拟科
(非公务员职位空缺)

职位:临时法律草拟助理
(薪酬:每月港币30,235元)

职责:

协助拟备政府法例的拟稿(中、英文文本);在草拟及立法过程中研究有关法律;拟备会议纪录;协助拟备在立法程序中所需的文件;执行不时指派的其他职务。

入职条件:

申请人须 ——

申请人如具有拟备法律文件(或在技术层面或复杂程度近似法律文件的文件)的经验,会有较大机会获取录。

(备注:申请人须在笔试中考获及格成绩。)

注:

聘用条款:

获取录的申请人将按非公务员合约条款聘任,聘用期为12个月。合约届满後,是否获续聘,须视乎届时律政司的服务需要及受聘人的工作表现而定。

福利:

申请手续:

申请人须填妥一份申请表格[通用表格第340号(3/2013修订版)],连同一份详尽的履历,送交香港中环下亚厘毕道18号律政中心东座3楼律政司法律草拟科行政组(查询电话:3918 4546)。申请表格[通用表格第340号(3/2013修订版)]可向民政事务总署各区民政事务处民政咨询中心或劳工处就业科各就业中心索取。该表格也可从公务员事务局的网页(http://www.csb.gov.hk)下载。履历应包括下列资料: (a) 由中学起在公开考试中报考科目的成绩级别(述明考取成绩的确实日期);(b) 法学士、法律博士学位或其他法律专业考试的成绩,列出报考科目的成绩级别(请提供成绩单和证书副本);(c) 取得律师/大律师资格的确实日期及地点(如适用);(d) 就业记录,连同详细的职责说明。资料不齐全或不清楚的申请将不获受理。为避免邮件过期或未能成功派递,在投寄前请确保信封面已清楚写上正确地址及已粘贴足够邮资。申请人请尽量于申请书内提供电邮地址。所有邮资不足的邮件将不会派递至本司,并会由香港邮政按情况退还寄件人或销毁。申请人须自行承担因未有支付足够邮资而引致的任何后果。以传真、电邮方式提交的申请书,将不获处理。申请人可能需要参加笔试/面试。申请人如获邀参加笔试/面试,通常会在截止申请日期後约6至8个星期内接到通知。申请人如没有获邀参加笔试/面试,可视作已经落选。

截止申请日期:2019年10月 18 日

(以邮戮日期为准)

附注:

(a) 除另有指明外,申请人于获聘时,必须已成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b) 作为提供平等就业机会的雇主,政府致力消除在就业方面的歧视。所有符合基本入职条件的人士,不论其残疾、性别、婚姻状况、怀孕、年龄、家庭岗位、性倾向和种族,均可申请本栏内的职位。(c) 非公务员职位并不是公务员编制内的职位。应征者如获聘用,将不会按公务员聘用条款和服务条件聘用。获聘的应征者并非公务员,并不会享有获调派、晋升或转职至公务员职位的资格。(d) 薪酬、聘用条款及服务条件以获聘时的规定为准。(e) 如果符合订明入职条件的应征者人数众多,律政司可以订立筛选准则,甄选条件较佳的应征者,以便进一步处理。在此情况下,只有获选的应征者会获邀参加笔试/面试。(f) 政府的政策,是尽可能安排残疾人士担任适合的职位。残疾人士申请职位,如其符合入职条件,无须再经筛选,便会获邀参加笔试/面试。有关申请人须递交修业成绩副本及证书副本到上述地址。在适合受聘而有申报为残疾的申请人和适合受聘程度相若的其他申请人当中,招聘当局可给予前者适度的优先录用机会。有关政府聘用残疾人士的政策及其他相关措施载列于《用人唯才:残疾人士申请政府职位》的资料册内。(g) 持有本港以外学府╱非香港考试及评核局颁授的学历人士亦可申请,惟其学历必须经过评审以确定是否与职位所要求的本地学历水平相若。 (h) 本广告所载资料,也可于香港政府一站通网页(http://www.gov.hk)阅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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