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於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确认符合第二条第一款资格的新申请

律政司现邀请有意获确认符合《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安排》”)第二条第一款资格的仲裁及争议解决机构提交申请。

根据于2019年4月2日签署的《安排》,“香港仲裁程序”的当事人可根据内地有关法律和法规向内地有关法院申请保全措施。根据《安排》第二条第一款,“香港仲裁程序”应当以香港特别行政区为仲裁地,并且由以下机构或者常设办事处管理:

  “(一)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或者总部设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并以香港特别行政区为主要管理地的仲裁机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的政府间国际组织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的争议解决机构或者常设办事处;

  (三)其他仲裁机构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的争议解决机构或者常设办事处,且该争议解决机构或者常设办事处满足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订立的有关仲裁案件宗数以及目标金额等标准。”

香港特区政府目前根据《安排》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订定的标准如下:

  “(a) 该争议解决机构或者常设办事处已在香港设立5年或以上,而且在此期间持续经营管理仲裁案件的业务;及

  (b) 在过去3年内,该争议解决机构或者常设办事处管理以香港为仲裁地的仲裁程序宗数不低于3宗,其中最少1宗的当事人为非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永久性居民或法人;及

  (c) 在过去3年内,该争议解决机构或者常设办事处管理以香港为仲裁地的仲裁程序之目标金额的总数不少于1,200万港元。”

成为符合《安排》第二条第一款资格的指定机构或者常设办事处的有效期为由指定当日起计2年,期满后可再次提交申请。新一轮申请的邀请将于有效期即将届满时公布。

现时的合资格机构或者常设办事处如欲继续获确认符合《安排》第二条第一款的资格,亦须向律政司提交新申请。为免生疑问,在律政司公布符合《安排》第二条第一款资格的机构和常设办事处新名单之前,该等机构或者常设办事处仍具指定资格。

有意申请的仲裁和争议解决机构或者常设办事处可向律政司提交申请。申请时请附上证明文件证明其符合《安排》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或第三项(视乎适用情况)的相关要求。律政司已发布有关《安排》的指引,阐述《安排》第二条第一款的资格要求和所需证明文件。

所有申请及证明文件须于2023年1月20日或之前,以书面邮寄或电邮至律政司:

香港中环下亚厘毕道18号
律政中心东座2楼
律政司民事法律科替代争议解决小组

电邮:arbitration@doj.gov.hk

律政司保留要求申请人提供其他资料或文件以支持其申请的权利。律政司只有在申请人已正式呈交申请所需的所有资料及律政司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或文件(如有)的情况下,才会考虑有关申请。

本轮申请结果预计约于2023年3月公布。

律政司可视乎情况及运作上的考虑,不时更新名单或考虑日后申请。

如有查询,请与律政司替代争议解决小组联络(电话:3902 8604;电邮:arbitration@doj.gov.hk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