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现邀请有意营办体育争议解决先导计划(先导计划)的争议解决机构提交建议书。
《行政长官2024年施政报告》公布,政府会研究为体育争议设立解决制度,推广体育仲裁,发挥香港争议解决的体系优势。就此,政府支持业界于二零二五年内在香港推出先导计划。体育争议解决谘询委员会(谘询委员会)已成立,成员包括香港律师会丶香港大律师公会丶律政司及文化体育及旅游局的代表,负责就设计丶设立和推行先导计划向政府提供意见。
先导计划设有调解及仲裁服务,解决包括涉及商业和不涉商业的体育争议。政府会委任一家争议解决机构(管理机构)管理先导计划,以及就调解及仲裁提供机构支援,包括编订具体的调解及仲裁规则丶招聘和委任调解员及仲裁员丶为调解员及仲裁员与当事人制订收费架构,以及管理调解及仲裁程序。
为推动更广泛使用法律科技及网上争议解决服务,管理机构须伙拍一家科技服务供应商,由后者负责提供营办先导计划所需的科技基建及支援。
先导计划的营办期定为两年,并将进行检讨。如不涉商业的体育争议中至少有一方为香港当事人,而就仲裁而言,只涉及程序公义丶法律错误等问题或任何其他可能影响决策过程的公正的相关标准,律政司会为每宗争议提供最多六万港元(款额将不时检讨)的资助(获资助个案)。
律政司与谘询委员会商议后,订定管理机构及科技服务供应商的评审准则如下∶
管理机构∶
(i) | 在提供体育争议解决服务方面已有既定的机构基础建设; |
(ii) | 其机构管治确保问责及质素; |
(iii) | 在香港处理体育争议方面并无利益冲突,并设有适当机制避免在处理个别个案时可能出现利益冲突; |
(iv) | 拥有推广体育争议解决的本地及地区网络; |
(v) | 在体育争议解决的培训丶公众教育及推广方面具备丰富经验;以及 |
(vi) | 同意向使用先导计划下的争议解决服务的获资助个案当事人只收取合理的登记费的规定。 |
科技服务供应商∶
(i) | 具备提供争议解决服务科技平台及其他科技支援平台的基建及专长; |
(ii) | 具备进行和支援网上争议解决的基建及专长; |
(iii) | 在上述第(i)及(ii)项的表现可靠稳妥; |
(iv) | 其机构管治确保问责及质素; |
(v) | 在香港处理体育争议方面并无利益冲突,并设有适当机制避免在处理个别个案时可能出现利益冲突;以及 |
(vi) | 同意向使用先导计划下的争议解决服务(包括科技服务)的获资助个案当事人只收取合理的登记费的规定。 |
现邀请有意担任管理机构及科技服务提供商的机构提交正式的联合建议书。联合建议书应参考上述主要评审准则,提供附件I所列资料。
谘询委员会会考虑所有在下文指定截止日期或之前收到的建议书。中选的建议书提交者会获书面通知,并须与政府签订谅解备忘录,其中载有规管营办先导计划及其他相关事宜的规定。
为遵照正当程序规定,建议书提交者在提交建议书后,请勿就建议书直接或间接主动联络政府。政府可能会与他们联络,索取额外资料或就已提交建议书的任何部分要求澄清。有关本提交建议书邀请的其他适用条款,请同时参阅附件II。
所有联合建议书必须连同全部所需资料及证明文件,在二零二五年七月三十一日下午五时或之前以电邮或由专人送交律政司以下地址:
电邮:
lead@doj.gov.hk
地址:
香港中环下亚厘毕道18号
律政中心中座地下收集箱
(有关:体育争议解决先导计划)
(经办人:法治建设办公室)
任何在上述截止日期后提交的建议书,政府可能不予考虑。
如有查询,请与律政司法治建设办公室联络(电邮:lead@doj.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