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湾区仲裁员推荐程序(香港)展开

  为建立《粤港澳大湾区仲裁员名册》(“《名册》”),粤港澳大湾区仲裁员推荐程序(香港) (“推荐程序(香港)”)今日(二零二五年七月三十日)展开。推荐程序(香港) 根据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十八日第六次粤港澳大湾区法律部门联席会议(“联席会议”)上通过的《粤港澳大湾区仲裁员名册工作指引》(“《工作指引》”)进行。

  根据《工作指引》第一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仲裁员,方可被推荐列入《名册》: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二)职业道德良好,未有因不良名誉或者违反职业道德受惩处的记录;

  (三)获内地、香港或澳门其中两地的仲裁机构纳入其仲裁员名册;

  (四)具有累计五年以上担任仲裁员实务经验;

  (五)累计担任至少五宗仲裁案件的仲裁员并撰写仲裁裁决,其中至少三宗仲裁案件为跨法域仲裁案件;

  (六)熟练掌握普通话(或粤语)和至少一门中文以外的语言。

  联席会议可按被推荐人的实际情况豁免上述第(三)至(六)项中一项或多项条件要求。”

  根据《工作指引》第八条,有关以下用语的定义如下:

  ““撰写”,是指以独任仲裁员的身份撰写或以仲裁庭成员的身份提出过意见的仲裁裁决;

  “裁决”,是指最终裁决,并不包括临时裁决、中间裁决和部分裁决;

  “跨法域仲裁案件”,是指仲裁案件中的争议双方及/或争议事项涉及多于一个法域。”

  香港方面,有意参与推荐程序(香港)的人士,须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或之前,向将其纳入仲裁员名册的指定仲裁及争议解决机构及常设办事处(“指定机构”)提交申请表格以及证明文件或补充资料。每名申请人于每轮申请只能递交一份申请。若申请人加入超过一间指定机构内的仲裁员名册,只需向当中一间指定机构提出申请。如有重复申请,所有申请将一律不获处理。提交申请表格的方式,请向个别指定机构查询。

  推荐程序(香港)下的指定机构为香港国际仲裁中心、香港海事仲裁协会、华南(香港)国际仲裁院、一邦国际网上仲调中心、上海国际仲裁(香港)中心、亚非法协香港区域仲裁中心、以及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香港仲裁中心(排名不分先后)。

  指定机构将按照《工作指引》规定的推荐条件对申请表格连同证明文件或补充资料进行初步审核,供律政司审议。

  符合所有推荐条件并不保证该等人士必定会被列入《名册》。律政司将考虑每宗申请的整体情况,包括申请人担任仲裁员的年资、经验、声誉等因素,以确保获推荐的仲裁员具有适切的专业资格和能力。三地经审议的本地名单会提交至联席会议确定,形成《名册》。

  联席会议对《名册》仲裁员的遴选和任命有最终决定和确认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