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律政司司长在《2010年法律执业者(修订)条例草案》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动议修正草案第3至6条致辞全文(只有中文)

以下为律政司司长袁国强资深大律师今日(七月十二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2010年法律执业者(修订)条例草案》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动议修正草案第3至6条的致辞全文:

主席:

我动议修正第3至6条。这些草案条文的修正案已载于分发予各位议员的文件。

在动议恢复二读辩论发言时,已解释大部分修正案的目的。其余的修正案,属于技术性修订,简述如下:

(a) 我们建议把《条例草案》各条文中"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的中文对应词“有限责任合伙”修订为“有限法律责任合伙”。此举可清楚区分"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有限法律责任合伙”)及现行《有限责任合伙条例》(第37章)中"limited partnership"的概念,后者以“有限责任合伙”作为中文对应词;

(b) 我们建议把《条例草案》各条文中"client"的中文对应词“客户”修订为“当事人”,使《法律执业者条例》(第159章)一致采用“当事人”作为"client"的中文对应词;

(c) 我们建议删去草案第 4 条建议的第7AA(1)条中“当事人”的定义,而引用《法律执业者条例》(第159章)第2条中“当事人”的定义;

(d) 当局因应律师会的要求,把建议的第7AG(3)条中对“在某[外地]司法管辖区根据当地法律以属有限责任的合伙的模式”的提述,代之以“在某[外地]司法管辖区根据当地法律以有限法律责任合伙模式”。同时,当局也建议相应地修订建议的第7AA 条中的“有限法律责任合伙”的建议定义,使在某外地司法管辖区根据当地法律运作的有限法律责任合伙,不包括在该定义范围内。

(e) 正如我刚才提到,我们建议在《条例草案》加入新的第7ACA 条关于加额保险的规定,以及新的第7ACB 条关于整体监督合伙人的规定。为此,现建议修订草案第4条建议的第 7AH 条,以订明新建议的第7ACA 及 7ACB 条是在其他关于执业为律师行的规则之外另加的规定。同样地,现建议修订草案第 4 条建议的第7AG(5)条,以订明律师行在根据该建议条文提供的简短陈述中,亦必须解释新建议的第7ACA 及7ACB 条如何影响其合伙人的法律责任。

(f) 建议的第7AM 条订明,所有有关法律“继续”就属有限法律责任合伙的合伙而适用,惟抵触新的第 IIAAA 部的除外。由于当局的政策是建议的第 7AM条应适用于现行及未来的法律,故建议把标题及建议的第 7AM(1)条中的“继续”一词删去。

(g) 除了上述的修订建议外,我们亦建议就第7AI(4)条的草拟方式作轻微和非实质的修改。此外,我们亦建议整体上重新编排和改善《条例草案》的条文,使其与刚才提及的实质修订建议一致。

法案委员会已就上述修正案进行讨论并表示支持,我恳请议员通过这些修正案。

主席,我谨此提出动议。

完 / 2012年7月12日(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