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律政司司长在《2010年法律执业者(修订)条例草案》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动议二读新订条文及标题致辞全文(只有中文)

以下为律政司司长袁国强资深大律师今日(七月十二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2010年法律执业者(修订)条例草案》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动议二读新订条文及标题的致辞全文:

主席:

我动议二读刚读出的新订条文及标题。

如有限法律责任合伙没有遵守建议的第7ACA 条所订的加额保险规定,现建议的处罚是,所有合伙人会失去有限法律责任合伙的保障。我们的政策用意,并非要阻止那些仅仅没有遵守加额保险规定的律师,取得执业证书或以律师资格行事。建议的草案第3A 及3B 条会落实这项政策用意。

新订的草案第5A 条旨在赋权香港律师会的理事会(“理事会”),根据《法律执业者条例》(第159章)第73A 条在弥偿规则中订定条文,从而更有效地施行建议的第7ACA 条中有关加额保险的规定。该条亦容许制定规则以赋权理事会采取步骤,以确定弥偿规则是否正获或已获遵从。

为赋权律师会有效监察有限法律责任合伙有否遵守新建议的第7ACA 条所订的加额保险规定,我们建议有限法律责任合伙须在该律师行开始营业后14天内,向律师会提供该律师行已遵守加额保险规定的证据。此外,我们亦建议,如有限法律责任合伙没有投购所需的加额保险,则须在该事实发生后14天内通知律师会。新建议的草案第5B 及5C 条修订《律师执业规则》及《外地律师执业规则》,以落实所提及的政策用意。

主席,我谨此提出动议。

完 / 2012年7月12日(星期四)